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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3 08:31:10 发布

DB5301∕T 43-2020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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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Z10DB5301昆明市地方标准DB5301/T4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20-04-15发布2020-05-01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n\nDB5301/T43—202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4.1控制项目14.2排放限值14.3限值的应用25监测要求25.1一般要求25.2监控位置与监测规范3I\nDB5301/T43—202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晓梅、何佳、郑丙辉、张英、支国强、王海燕、杨苏文、蔡木林、吴雪、杨艳、刘波、吴毅晖。I\nDB5301/T4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监测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昆明市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与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39号)3术语和定义GB18918—2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18918—200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GB18918—2002,定义3.1]3.2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3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3.4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强化处理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GB18918—2002,定义3.3]4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控制项目3\nDB5301/T43—2020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1.1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A、B、C、D、E五个级别,每一个级别污染物项目的限值详见表1。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级单位为毫克每升序号污染物项目A级B级C级D级E级1生化需氧量(BOD5)461010302化学需氧量(CODcr)20304040703氨氮(以N计)1.0(1.5)a1.5(3)3(5)5(8)4总氮(以N计)5(10)10(15)1515-5总磷(以P计)0.050.30.40.52a括号内限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外限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1.2限值的应用1.2.1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表1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18918的相应要求。1.2.2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执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过渡期后,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也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1.2.3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限值级别。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级执行要求级别分级执行要求A级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尾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B级除执行A级限值外,出水排入滇池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级限值。C级除执行A级限值外,出水排入螳螂川-普渡河流域富民大桥国控断面上游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C级限值。D级除执行A、B、C级限值以外的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级限值。E级建设有一级强化处理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雨季污水处理厂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的1.1倍时,超量溢流污水经一级强化处理后的单独排放口出水执行E级限值。2监测要求2.1一般要求2.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照规定渠道报送监测结果。3\nDB5301/T43—20201.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1.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水污染物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1.2监控位置与监测规范1.2.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其总排放口。雨季时采用一级强化处理超量溢流污水的,还应增设监测雨季溢流污水一级强化处理设施的出水口。1.2.2出水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判断是否达到排放限值要求。1.2.3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参照GB18918的相关规定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