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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3 08:31:33 发布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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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07-17批准1994-01-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2、引用标准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J26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GJ31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3、引用标准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3.3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1处理分级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序号标准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处理效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项目1PH值6.5~8.56.5~8.52悬浮物<120不低于40<303生化需氧量(5d,20℃)<150不低于30<304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250不低于30<1205色度(稀释倍数)--<806油类--<601/3\n7挥发酚--<18氰化物--<0.59硫化物--<110氟化物--<1511苯胺--<312铜--<113锌--<514总汞--<0.0515总铅--<116总铬--<1.517六价铬--<0.518总镍--<119总镉--<0.120总砷--<0.5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3.4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4、污泥排放标准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4.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4.3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4.4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4.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5、检测、排放与监督5.1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GJ26的有关规定执行。5.2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5.3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5.4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GJJ31的规定配备。5.5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5.6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到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5.7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2/3\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