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2.18 KB
  • 2022-12-09 09:57:50 发布

126336_K%2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高清

  • 104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第104页P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tyofWatersupplydrainageandheatingworks2002—03—15发布2002—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4页\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tyofWatersupplydrainageandheatingworksGB50242—2002主编部门:辽宁省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第104页\n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62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3.2、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5日第104页\n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Songbo75@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第104页\n福建亚通塑胶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宋波、罗红、肖兰生、安玉衡金振同、戴文阁、徐伟、董重成黄维、陈鹊、魏作友第104页\n目次第104页1总则92术语103基本规定123.1质量管理123.2材料设备管理123.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3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164.1一般规定164.2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64.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184.4给水设备安装195室内排水系统安装215.1一般规定215.2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215.3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246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266.1一般规定266.2管道及配件安装266.3辅助设备安装277卫生器具安装297.1一般规定297.2卫生器具安装317.3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317.4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328室内采暖系统安装348.1一般规定348.2管道及配件安装34第104页\n3.1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363.2金属辐射板安装373.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383.4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384室外给水管网安装404.1一般规定404.2给水管道安装404.3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434.4管沟及并室445室外排水管网安装465.1一般规定465.2排水管道安装465.3排水管沟及井池476室外供热管网安装486.1一般规定486.2管道及配件安装486.3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507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517.1一般规定517.2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517.3游泳池水系统安装528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538.1一般规定538.2锅炉安装538.3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578.4安全附件安装608.5烘炉、煮炉和试运行628.6换热站安装62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64附录A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66附录B检验批质量验收67第104页\n附录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68附录D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69附录E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70附录F本规范用词说明71第104页\n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1.0.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104页\n1术语2.0.1给水系统watersupplysystem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2.0.2排水系统drainagesystem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2.0.3热水供应系统hotwatersupplysystem为满足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2.0.4卫生器具sanitaryfixtures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2.0.5给水配件watersupplyfittings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2.0.6建筑中水系统intermediatewatersystemofbuilding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2.0.7辅助设备auxiliaries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设备。2.0.8试验压力testpressure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2.0.9额定工作压力ratedworkingpressure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2.0.10管道配件pipefittings管道与管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配件的统称。第104页\n2.0.1固定支架fixedtrestle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径向和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2.0.2活动支架movabletrestle允许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2.0.3整装锅炉integrativeboiler按照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内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也称快装锅炉。2.0.4非承压锅炉boilerwithoutbearing以水为介质,锅炉本体有规定水位且运行中直接与大气相通,使用中始终与大气压强相等的固定式锅炉。2.0.5安全附件safetyaccessory为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2.0.6静置设备stillequipment在系统运行时,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如水箱及各种罐类。2.0.7分户热计量household-basedheatmetering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式。2.0.8热计量装置heatmeteringdevice用以测量热媒的供热量的成套仪表及构件。2.0.9卡套式连接compressionjoint由带锁紧螺帽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2.0.10防火套管fire-resistingsleeves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位蔓延的短管。2.0.11阻火圈firestopscollar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防止火势蔓延的套圈。第104页\n1基本规定3.1质量管理3.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3.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3.1.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1.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附录A。3.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3.1.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3.2材料设备管理3.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3.2.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3.2.3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3.2.4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3.2.5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3.2.5的规定。第104页\n表3.2.5阀门试验持续时间公称直径DN(mm)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金属密封非金属密封≤5015151565~200301560250~45060301803.2.1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外径相同。3.3工过程质量控制3.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3.3.2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3.3.4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1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2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3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3.3.5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3.3.6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3.3.7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2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3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5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第104页\n3.3.1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表3.3.8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公称直径(mm)1520253240507080100125150200250300支架的最大间距(m)保温管22.52.52.533444.567788.5不保温管2.533.544.55666.5789.511123.3.2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9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表3.3.9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管径(mm)121416182025324050637590110最大间距(m)立管0.50.60.70.80.91.01.11.31.61.82.02.22.4水平管冷水管0.40.40.50.50.60.70.80.91.01.11.21.351.55热水管0.20.20.250.30.30.350.40.50.60.70.83.3.3铜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表3.3.10铜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公称直径(mm)1520253240506580100125150200支架的最大间距(m)垂直管1.82.42.43.03.03.03.53.53.53.54.04.0水平管1.21.81.82.42.42.43.03.03.03.03.53.53.3.4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2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3.3.5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3.3.6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第104页\n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3.3.1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2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3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4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3.3.2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表3.3.15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公称直径(mm)202532405075100125150插入深度(mm)1619222631446169802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3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4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5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6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7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8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3.3.3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第104页\n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室内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4.1.3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4.1.4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连接及法兰连接等形式。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4.1.5给水铸铁管管道应采用水泥捻口或橡胶圈接口方式进行连接。4.1.6铜管连接可采用专用接头或焊接,当管径小于22mm时宜采用承插或套管焊接,承口应迎介质流向安装;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2mm时宜采用对口焊接。4.1.7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件。4.1.8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2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4.2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主控项目4.2.1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第104页\n4.2.1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检验方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4.2.2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4.2.3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一般项目4.2.4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检验方法:尺量检查。4.2.5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2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2.6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检验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4.2.7给水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第104页\n表4.2.8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钢管每米全长25m以上1≯25用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塑料管复合管每米全长25m以上1.5≯25铸铁管每米全长25m以上2≯252立管垂直度钢管每米5m以上3≯8吊线和尺量检查塑料管复合管每米5m以上2≯8铸铁管每米5m以上3≯103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在同一平面上间距3尺量检查4.2.1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或第3.3.10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及手扳检查。4.2.2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4.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主控项目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一般项目4.3.2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3.3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04页\n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2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3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4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4.4给水设备安装主控项目4.4.1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4.4.2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4.4.3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一般项目4.4.4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平整牢固。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4.4.5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4.6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4.7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第104页\n表4.4.7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静置设备坐标15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标高±5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垂直度(每米)5吊线和尺量检查2离心式水泵立式泵体垂直度(每米)0.1水平尺和塞尺检查卧式泵体水平度(每米)0.1水平尺和塞尺检查联轴器同心度轴向倾斜(每米)0.8在联轴器互相垂直的四个位置上用水准仪、百分表或测微螺钉和塞尺检查径向位移0.14.4.1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8的规定。表4.4.8管道及设备保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厚度+0.lδ-0.05δ用钢针刺入2表面平整度卷材5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涂抹10注:δ为保温层厚度。第104页\n1室内排水系统安装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管道、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5.1.2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混凝土管(由成组洗脸盆或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雨水管道宜使用塑料管、铸铁管、镀锌和非镀锌钢管或混凝土管等。悬吊式雨水管道应选用钢管、铸铁管或塑料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5.2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主控项目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5.2.2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2的规定。表5.2.2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项次管径(mm)标准坡度(‰)最小坡度(‰)1503525275251531002012412515105150107620085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的规定。第104页\n表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项次管径(mm)标准坡度(‰)最小坡度(‰)150251227515831101264125105516074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5.2.1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5.2.2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检查方法:通球检查。一般项目5.2.3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如为两层建筑时,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弯管时,则在该层乙字弯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一般为1m,允许偏差±2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2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清扫口。当污水管在楼板下悬吊敷设时,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mm;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3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4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设计要求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2.4埋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与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5%坡度,坡向检查口。检验方法:尺量检查。5.2.5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第104页\n2m;立管不大于3m。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4m,立管可安装1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2.1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5.2.9的规定。表5.2.9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最大间距(单位:m)管径(mm)5075110125160立管1.21.52.02.02.0横管0.50.751.101.301.6检验方法:尺量检查。5.2.2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气管应高出屋面300mm,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2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3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顶上,通气管应高出屋面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4屋顶有隔热层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2.3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道,不得与其他排水管道直接连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5.2.4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连接,并应留出不小于100mm的隔断空间。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2.5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2.6由室内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应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mm可不受角度限制。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2.7用于室内排水的水平管道与水平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第104页\n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2.1室内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6的相关规定。表5.2.16室内排水和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坐标15用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2标高±153横管纵横方向弯曲铸铁管每1m≯l全长(25m以上)≯25钢管每1m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1管径大于100mm1.5全长(25m以上)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25管径大于100mm≯308塑料管每lm1.5全长(25m以上)≯38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每lm3全长(25m以上)≯754立管垂直度铸铁管每1m3吊线和尺量检查全长(5m以上)≯15钢管每1m3全长(5m以上)≯10塑料管每lm3全长(5m以上)≯155.3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主控项目5.3.1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检验方法:灌水试验持续1h,不渗不漏。5.3.2雨水管道如采用塑料管,其伸缩节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检查。5.3.3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5‰;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第104页\n表5.3.3地下埋设雨水排水管道的最小坡度项次管径(mm)最小坡度(‰)15020275153100841256515056200~4004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一般项目5.3.3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5.3.4雨水斗管的连接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斗边缘与屋面相连处应严密不漏。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小于100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3.5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的间距不得大于表5.3.6的规定。表5.3.6悬吊管检查口间距项次悬吊管直径(mm)检查口间距(m)1≤150≯152≥200≯20检验方法:拉线、尺量检查。5.3.6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2.16的规定。5.3.7雨水钢管管道焊接的焊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8的规定。表5.3.8钢管管道焊口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焊口平直度管壁厚10mm以内管壁厚1/4焊接检验尺和游标卡尺检查2焊缝加强面高度+1mm宽度3咬边深度小于0.5mm直尺检查长度连续长度25mm总长度(两侧)小于焊缝长度的10%第104页\n6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6.1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热水温度不超过75℃的室内热水供应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6.1.2热水供应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和铜管。6.1.3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6.2管道及配件安装主控项目6.2.1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检验方法:钢管或复合管道系统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检查,压力应不降,且不渗不漏;塑料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连接处不得渗漏。6.2.2热水供应管道应尽量利用自然弯补偿热伸缩,直线段过长则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型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拉伸。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6.2.3热水供应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冲洗。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一般项目6.2.4管道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6.2.5温度控制器及阀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维护的位置。检验方法:观察检查。6.2.6热水供应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2.8的规定。6.2.7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应保温(浴室内明装管道除外),保温材料、厚度、保护壳等应符合设计规定。保温层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第104页\n6.3辅助设备安装主控项目6.3.1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6.3.2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6.3.3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6.3.4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6.3.5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一般项目6.3.6安装固定式太阳能热水器,朝向应正南。如受条件限制时,其偏移角不得大于15°。集热器的倾角,对于春、夏、秋三个季节使用的,应采用当地纬度为倾角;若以夏季为主,可比当地纬度减少10°。检验方法:观察和分度仪检查。6.3.7由集热器上、下集管接往热水箱的循环管道,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检验方法:尺量检查。6.3.8自然循环的热水箱底部与集热器上集管之间的距离为0.3~1.0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6.3.9制作吸热钢板凹槽时,其圆度应准确,间距应一致。安装集热排管时,应用卡箍和钢丝紧固在钢板凹槽内。检验方法:手扳和尺量检查。6.3.10太阳能热水器的最低处应安装泄水装置。第104页\n检验方法:观察检查。6.3.1热水箱及上、下集管等循环管道均应保温。检验方法:观察检查。6.3.2凡以水作介质的太阳能热水器,在0℃以下地区使用,应采取防冻措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6.3.3热水供应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7的规定。6.3.4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4的规定。表6.3.14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板式直管太阳能热水器标高中心线距地面(mm)±20尺量固定安装朝向最大偏移角不大于15°分度仪检查第104页\n7卫生器具安装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室内污水盆、洗涤盆、洗脸(手)盆、盥洗槽、浴盆、淋浴器、大便器、小便器、小便槽、大便冲洗槽、妇女卫生盆、化验盆、排水栓、地漏、加热器、煮沸消毒器和饮水器等卫生器具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7.1.2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7.1.3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1.3的规定。表7.1.3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项次卫生器具名称卫生器具安装高度(mm)备注居住和公共建筑幼儿园1污水盆(池)架空式落地式8005008005002洗涤盆(池)800800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3洗脸盆、洗手盆(有塞、无塞)8005004盥洗槽8005005浴盆≯5206蹲式大便器高水箱低水箱18009001800900自台阶面至高水箱底自台阶面至低水箱底7坐式大便器高水箱18001800自地面至高水箱底自地面至低水箱底低水箱外露排水管式虹吸喷射式5104703708小便器挂式600450自地面至下边缘9小便槽200150自地面至台阶面10大便槽冲洗水箱≮2000自台阶面至水箱底11妇女卫生盆360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12化验盆800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7.1.4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1.4的规定。第104页\n表7.1.4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项次给水配件名称配件中心距地面高度(mm)冷热水龙头距离(mm)1架空式污水盆(池)水龙头1000—2落地式污水盆(池)水龙头8003洗涤盆(池)水龙头10001504住宅集中给水龙头1000—5洗手盆水龙头1000—6洗脸盆水龙头(上配水)l000150水龙头(下配水)800150角阀(下配水)450—7盥洗槽水龙头1000150冷热水管其中热水龙头上下并行11001508浴盆水龙头(上配水)6701509淋浴器截止阀115095混合阀1150淋浴喷头下沿2100—10蹲式大便器(台阶面算起)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2040低水箱角阀250—手动式自闭冲洗阀600—脚踏式自闭冲洗阀150—拉管式冲洗阀(从地面算起)1600—带防污助冲器阀门(从地面算起)900—11坐式大便器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2040—低水箱角阀150—12大便槽冲洗水箱截止阀(从台阶面算起)≮2400—13立式小便器角阀1130—14挂式小便器角阀及截止阀1050—15小便槽多孔冲洗管1100—16实验室化验水龙头1000—17妇女卫生盆混合阀360—注:装设在幼儿园内的洗手盆、洗脸盆和盥洗槽水嘴中心离地面安装高度应为700mm,其他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按卫生器具实际尺寸相应减少。第104页\n7.2卫生器具安装主控项目7.2.1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检验方法:试水观察检查。7.2.2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检验方法: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一般项目7.2.3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表7.2.3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坐标单独器具10拉线、吊线和尺量检查成排器具52标高单独器具±15成排器具±103器具水平度2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4器具垂直度3吊线和尺量检查7.2.4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检验方法:观察检查。7.2.5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冲洗孔应斜向下方安装,冲洗水流同墙面成45°角。镀锌钢管钻孔后应进行二次镀锌。检验方法:观察检查。7.2.6卫生器具的支、托架必须防腐良好,安装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7.3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主控项目7.3.1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一般项目第104页\n7.3.1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2的规定。7.3.2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18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表7.3.2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大便器高、低水箱角阀及截止阀±10尺量检查2水嘴±103淋浴器喷头下沿±154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207.4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主控项目7.4.1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固定措施;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渗、防漏措施。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7.4.2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接口应紧密不漏,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正确、牢固,与管道的接触应平整。检验方法:观察及通水检查。一般项目7.4.3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表7.4.3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项次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横管弯曲度每1m长2用水平尺量检查横管长度≤10m,全长<8横管长度>10m,全长102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口及横支管的纵横坐标单独器具10用尺量检查成排器具53卫生器具的接口标高单独器具±10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成排器具±57.4.4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4.4的规定。第104页\n表7.4.4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项次卫生器具名称排水管管径(mm)管道的最小坡度(‰)1污水盆(池)50252单、双格洗涤盆(池)50253洗手盆、洗脸盆32~50204浴盆50205淋浴器50206大便器高、低水箱10012自闭式冲洗阀10012拉管式冲洗阀l00127小便器手动、自闭式冲洗阀40~5020自动冲洗水箱40~50208化验盆(无塞)40~50259净身器40~502010饮水器20~5010~2011家用洗衣机50(软管为30)检验方法: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第104页\n8室内采暖系统安装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室内采暖系统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8.1.2焊接钢管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32mm,应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32mm,采用焊接。镀锌钢管的连接见本规范第4.1.3条。8.2管道及配件安装主控项目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8.2.2补偿器的型号、安装位置及预拉伸和固定支架的构造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现场观察,并查验预拉伸记录。8.2.3平衡阀及调节阀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后应根据系统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并现场查看。8.2.4蒸汽减压阀和管道及设备上安全阀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及调试结果证明书。8.2.5方形补偿器制作时,应用整根无缝钢管煨制,如需要接口,其接口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位置,且接口必须焊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8.2.6方形补偿器应水平安装,并与管道的坡度一致;如其臂长方向垂直安装必须第104页\n设排气及泄水装置。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一般项目8.2.1热量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及阀门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8.2.2钢管管道焊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3.8的规定。8.2.3采暖系统人口装置及分户热计量系统入户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和观察。检验方法:现场观察。8.2.4散热器支管长度超过1.5m时,应在支管上安装管卡。检验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8.2.5上供下回式系统的热水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蒸汽干管变径应底平偏心连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8.2.6在管道干管上焊接垂直或水平分支管道时,干管开孔所产生的钢渣及管壁等废弃物不得残留管内,且分支管道在焊接时不得插入干管内。检验方法:观察检查。8.2.7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及循环管上不得安装阀门。检验方法:观察检查。8.2.8当采暖热媒为110~130℃的高温水时,管道可拆卸件应使用法兰,不得使用长丝和活接头。法兰垫料应使用耐热橡胶板。检验方法:观察和查验进料单。8.2.9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塑料管及复合管除必须使用直角弯头的场合外应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检验方法:观察检查。8.2.10管道、金属支架和设备的防腐和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8.2.11管道和设备保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8.2.12采暖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8的规定。第104页\n表8.2.18采暖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横管道纵、横方向弯曲(mm)每1m管径≤100mmL用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管径>100mm1.5全长(25m以上)管径≤l00mm≯13管径>100mm≯252立管垂直度(mm)每1m2吊线和尺量检查全长(5m以上)≯103弯管椭圆率Dmax-DminDmax管径≤l00mm10%用外卡钳和尺量检查管径>l00mm8%折皱不平度(mm)管径≤100mm4管径>100mm5注:Dmax,Dmin分别为管子最大外径及最小外径。8.3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主控项目8.3.1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8.3.2水泵、水箱、热交换器等辅助设备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4节和第13.6节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项目8.3.3散热器组对应平直紧密,组对后的平直度应符合表8.3.3规定。表8.3.3组对后的散热器平直度允许偏差项次散热器类型片数允许偏差(mm)1长翼型2~445~762铸铁片式钢制片式3~15416~256检验方法:拉线和尺量8.3.4组对散热器的垫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对散热器垫片应使用成品,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1mm。2散热器垫片材质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耐热橡胶。第104页\n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8.3.1散热器支架、托架安装,位置应准确,埋设牢固。散热器支架、托架数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时,则应符合表8.3.5的规定。表8.3.5散热器支架、托架数量项次散热器型式安装方式每组片数上部托钩或卡架数下部托钩或卡架数合计1长翼型挂墙2~41235224623572462柱型柱翼型挂墙3~81239~1213413~1624617~2025721~252683柱型柱翼型带足落地3~81—18~121—113~162—217~202—221~252—2检验方法:现场清点检查8.3.2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明,应为30m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8.3.3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7的规定。表8.3.7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散热器背面与墙内表面距离3尺量2与窗中心线或设计定位尺寸203散热器垂直度3吊线和尺量8.3.4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检验方法:现场观察。8.4金属辐射板安装第104页\n主控项目8.4.1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8.4.2水平安装的辐射板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回水管。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8.4.3辐射板管道及带状辐射板之间的连接,应使用法兰连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8.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主控项目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8.5.3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塑料管: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8倍。2复合管: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5倍。检验方法:尺量检查一般项目8.5.4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及产品说明书,尺量检查。8.5.5加热盘管管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间距偏差不大于±10mm。检验方法:拉线和尺量检查。8.5.6防潮层、防水层、隔热层及伸缩缝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填充层浇灌前观察检查。8.5.7填充层强度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作试块抗压试验。8.6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主控项目第104页\n8.6.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8.6.2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扫过滤器及除污器。检验方法:现场观察,直至排出水不含泥沙、铁屑等杂质,且水色不浑浊为合格。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第104页\n9室外给水管网安装9.1一般规定9.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9.1.2输送生活给水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塑料管、复合管或给水铸铁管的管材、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9.1.3架空或在地沟内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其安装要求按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要求执行。塑料管道不得露天架空铺设,必须露天架空铺设时应有保温和防晒等措施。9.1.4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9.2给水管道安装主控项目9.2.1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应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如必须在冰冻线以上铺设时,应做可靠的保温防潮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不得小于500mm,穿越道路部位的埋深不得小于700mm。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9.2.2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检验方法:观察检查。9.2.3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检验方法:观察检查。9.2.4给水系统各种井室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管径小于或等于450mm时,不得小于250mm;管径大于450mm时,不得小于350m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9.2.5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检验方法:管材为钢管、铸铁管时,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9.2.6镀锌钢管、钢管的埋地防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9.2.6第104页\n的规定执行。卷材与管材间应粘贴牢固,无空鼓、滑移、接口不严等。检验方法:观察和切开防腐层检查。表9.2.6管道防腐层种类防腐层层次正常防腐层加强防腐层特加强防腐层(从金属表面起)1冷底子油冷底子油冷底子油2沥青涂层沥青涂层沥青涂层3外包保护层加强包扎层加强保护层(封闭层)(封闭层)4沥青涂层沥青涂层5外保护层加强包扎层6(封闭层)沥青涂层7外包保护层防腐层厚度不小于(mm)3699.2.1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一般项目9.2.2管道的坐标、标高、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8的规定。表9.2.8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坐标铸铁管埋地l00拉线和尺量检查敷设在沟槽内50钢管、塑料管、复合管埋地l00敷设在沟槽内或架空402标高铸铁管埋地±50拉线和尺量检查敷设在地沟内±30钢管、塑料管、复合管埋地±50敷设在地沟内或架空±303水平管纵横向弯曲铸铁管直段(25m以上)起点~终点40拉线和尺量检查钢管、塑料管、复合管直段(25m以上)起点~终点30第104页\n9.2.1管道和金属支架的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9.2.2管道连接应符合工艺要求,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等设施其重量或启闭装置的扭矩不得作用于管道上,当管径≥50mm时必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9.2.3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在不同标高平行敷设,其垂直间距在500mm以内时,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管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m;管径大于200mm的,不得小于3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2.4铸铁管承插捻口连接的对口间隙应不小于3mm,最大间隙不得大于表9.2.12的规定。表9.2.12铸铁管承插捻口的对口最大间隙管径(mm)沿直线敷设(mm)沿曲线敷设(mm)7545100~25057-13300~500614-22检验方法:尺量检查。9.2.5铸铁管沿直线敷设,承插捻口连接的环型间隙应符合表9.2.13的规定;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允许有2°转角。表9.2.13铸铁管承插捻口的环型间隙管径(mm)标准环型间隙(mm)允许偏差(mm)75~20010+3-2250~45011+4-250012+4-2检验方法:尺量检查。9.2.6捻口用的油麻填料必须清洁,填塞后应捻实,其深度应占整个环型间隙深度的1/3。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2.7捻口用水泥强度应不低于32.5MPa,接口水泥应密实饱满,其接口水泥面凹第104页\n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2.1采用水泥捻口的给水铸铁管,在安装地点有侵蚀性的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抹沥清防腐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9.2.2采用橡胶圈接口的埋地给水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在回填土前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封闭橡胶圈接口。橡胶圈接口的管道,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表9.2.17的规定。表9.2.17橡胶圈接口最大允许偏转角公称直径(mm)100125150200250300350400允许偏转角度5°5°5°5°4°4°4°3°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3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主控项目9.3.1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保持不变,不渗不漏。9.3.2消防管道在竣工前,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检验方法:观察冲洗出水的浊度。9.3.3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栓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当采用墙壁式时,如设计未要求,进、出水栓口的中心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10m,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一般项目9.3.4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栓口安装高度允许偏差为±20m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9.3.5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顶部进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设爬梯。寒冷地区井内应做防冻保护。第104页\n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3.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全阀及止回阀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手扳检查。9.4管沟及并室主控项目9.4.1管沟的基层处理和井室的地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9.4.2各类井室的井盖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明显的文字标识,各种井盖不得混用。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9.4.3设在通车路面下或小区道路下的各种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圈和井盖,井盖上表面应与路面相平,允许偏差为±5mm。绿化带上和不通车的地方可采用轻型井圈和井盖,井盖的上表面应高出地坪50mm,并在井口周围以2%的坡度向外做水泥砂浆护坡。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4.4重型铸铁或混凝土井圈,不得直接放在井室的砖墙上,砖墙上应做不少于80mm厚的细石混凝土垫层。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一般项目9.4.5管沟的坐标、位置、沟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9.4.6管沟的沟底层应是原土层,或是夯实的回填土,沟底应平整,坡度应顺畅,不得有尖硬的物体、块石等。检验方法:观察检查。9.4.7如沟基为岩石、不易清除的块石或为砾石层时,沟底应下挖100~200mm,填铺细砂或粒径不大于5mm的细土,夯实到沟底标高后,方可进行管道敷设。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4.8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200mm以内应用砂子或无块石及冻土块的土,并不得用机械回填;管顶上部500mm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100mm的块石和冻土块;500mm以上部分回填土中的块石或冻土块不得集中。上部用机械回填时,机械不得在管沟上行走。第104页\n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4.1井室的砌筑应按设计或给定的标准图施工。井室的底标高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基层应为素土夯实;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层应打100mm厚的混凝土底板。砌筑应采用水泥砂浆,内表面抹灰后应严密不透水。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4.2管道穿过井壁处,应用水泥砂浆分二次填塞严密、抹平,不得渗漏。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104页\n10室外排水管网安装10.1一般规定10.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10.1.2室外排水管道应采用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其规格及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10.1.3排水管沟及井池的土方工程、沟底的处理、管道穿井壁处的处理、管沟及井池周围的回填要求等,均参照给水管沟及井室的规定执行。10.1.4各种排水井、池应按设计给定的标准图施工,各种排水井和化粪池均应用混凝土做底板(雨水井除外),厚度不小于100mm。10.2排水管道安装主控项目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10.2.2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检验方法:按排水检查井分段试验,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加1m,时间不少于30min,逐段观察。一般项目10.2.3管道的坐标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表10.2.3室外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坐标埋地100拉线尺量敷设在沟槽内502标高埋地±20用水平仪、拉线和尺量敷设在沟槽内±203水平管道纵横向弯曲每5m长10拉线尺量全长(两井间)30第104页\n10.2.1排水铸铁管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填塞应密实,接口水泥应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且深度不得大于2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10.2.2排水铸铁管外壁在安装前应除锈,涂二遍石油沥青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0.2.3承插接口的排水管道安装时,管道和管件的承口应与水流方向相反。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0.2.4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采用抹带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抹带前应将管口的外壁凿毛,扫净,当管径小于或等于500mm时,抹带可一次完成;当管径大于500mm时,应分二次抹成,抹带不得有裂纹。2钢丝网应在管道就位前放入下方,抹压砂浆时应将钢丝网抹压牢固,钢丝网不得外露。3抹带厚度不得小于管壁的厚度,宽度宜为80~100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10.3排水管沟及井池主控项目10.3.1沟基的处理和井池的底板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混凝土强度报告。10.3.2排水检查井、化粪池的底板及进、出水管的标高,必须符合设计,其允许偏差为±15mm。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及尺量检查。一般项目10.3.3井、池的规格、尺寸和位置应正确,砌筑和抹灰符合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10.3.4井盖选用应正确,标志应明显,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第104页\n11室外供热管网安装11.1一般规定11.1.1本章适用于厂区及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的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室外供热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11.1.2供热管网的管材应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小于或等于4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2管径为50~20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3管径大于200mm时,应使用螺旋焊接钢管。11.1.3室外供热管道连接均应采用焊接连接。11.2管道及配件安装主控项目11.2.1平衡阀及调节阀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后应根据系统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及产品合格证,并现场观察调试结果。11.2.2直埋无补偿供热管道预热伸长及三通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前应注意检查预制保温层外壳及接口的完好性。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方法:回填前现场验核和观察。11.2.3补偿器的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进行预拉伸。管道固定支架的位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并查验预拉伸记录。11.2.4检查井室、用户入口处管道布置应便于操作及维修,支、吊、托架稳固,并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11.2.5直埋管道的保温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在现场发泡时,接头处厚度应与管道保温层厚度一致,接头处保护层必须与管道保护层成一体,符合防潮防水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一般项目11.2.6管道水平敷设其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104页\n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水准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11.2.1除污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管网冲洗后应清除内部污物。检验方法:打开清扫口检查。11.2.2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8的规定。表11.2.8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坐标(mm)敷设在沟槽内及架空20用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埋地502标高(mm)敷设在沟槽内及架空±10尺量检查埋地±153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mm)每1m管径≤100mm1用水准仪(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管径>100mm1.5全长(25m以上)管径≤100mm≯13管径>100mm≯254弯管椭圆率Dmax-DminDmax管径≤100mm89%用外卡钳和尺量检查管径>100mm5%折皱不平度(mm)管径≤100mm4管径125~200mm5管径250~400mm711.2.3管道焊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3.8的规定。11.2.4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2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1.2.5供热管道的供水管或蒸汽管,如设计无规定时,应敷设在载热介质前进方向的右侧或上方。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11.2.6地沟内的管道安装位置,其净距(保温层外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与沟壁100~150mm;与沟底100~200mm;第104页\n与沟顶(不通行地沟)50~100mm;(半通行和通行地沟)200~300m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11.2.1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保温层外表面计算);1人行地区,不小于2.5m。2通行车辆地区,不小于4.5m。3跨越铁路,距轨顶不小于6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11.2.2防锈漆的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检验方法:保温前观察检查。11.2.3管道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11.3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主控项目11.3.1供热管道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检查,不渗不漏。11.3.2管道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冲洗。检验方法:现场观察,以水色不浑浊为合格。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11.3.4供热管道作水压试验时,试验管道上的阀门应开启,试验管道与非试验管道应隔断。检验方法:开启和关闭阀门检查。第104页\n12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12.1一般规定12.1.1中水系统中的原水管道管材及配件要求按本规范第5章执行。12.1.2中水系统给水管道及排水管道检验标准按本规范第4、5两章规定执行。12.1.3游泳池排水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按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执行。12.1.4游泳池水加热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均按本规范第6章相关规定执行。12.2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主控项目12.2.1中水高位水箱应与生活高位水箱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如条件不允许只能设在同一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2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12.2.2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2.2.3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采取下列措施:1中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2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2.2.4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一般规定12.2.5中水给水管道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管材及附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2.2.6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离不应小于0.15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第104页\n12.3游泳池水系统安装主控项目12.3.1游泳池的给水口、回水口、泄水口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造。溢流槽、格栅应为耐腐蚀材料制造,并为组装型。安装时其外表面应与池壁或池底面相平。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2.3.2游泳池的毛发聚集器应采用铜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造,过滤筒(网)的孔径应不大于3mm,其面积应为连接管截面积的1.5~2倍。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计算方法。12.3.3游泳池地面,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洗排水流入池内。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一般规定12.3.4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加药(混凝剂)的药品溶解池、溶液池及定量投加设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输送溶液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胶管或铜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2.3.5游泳池的浸脚、浸腰消毒池的给水管、投药管、溢流管、循环管和泄空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第104页\n13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13.1一般规定13.1.1本章适用于建筑供热和生活热水供应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25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整装蒸汽和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13.1.2适用于本章的整装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13.1.3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温,应在防腐和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13.1.4保温的设备和容器,应采用粘接保温钉固定保温层,其间距一般为200mm。当需采用焊接勾钉固定保温层时,其间距一般为250mm。13.2锅炉安装主控项目13.2.1锅炉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表13.2.1的规定。表13.2.1锅炉及辅助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基础坐标位置20经纬仪、拉线和尺量2基础各不同平面的标高0,-20水准仪、拉线尺量第104页\n续表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3基础平面外形尺寸20尺量检查4凸台上平面尺寸0,-205凹穴尺寸+20,06基础上平面水平度每米5水平仪(水平尺)和楔形塞尺检查全长107坚向偏差每米5经纬仪或吊线和尺量全高108颈埋地脚螺栓标高(顶端)+20,0水准仪、拉线和尺量中心距(根部)29预留地脚螺栓孔中心位置10尺量深度-20,0孔壁垂直度10吊线和尺量10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中心位置5拉线和尺量标高+20,0水平度(带槽锚板)5水平尺和楔形塞尺检查水平度(带螺纹孔锚板)213.2.1非承压锅炉,应严格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锅筒顶部必须敞口或装设大气连通管,连通管上不得安装阀门。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或产品说明书检查。13.2.2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的天然气释放管或大气排放管不得直接通向大气,应通向贮存或处理装置。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13.2.3两台或两台以上燃油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时,每一台锅炉的烟道上均应配备风阀或挡板装置,并应具有操作调节和闭锁功能。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13.2.4锅炉的锅筒和水冷壁的下集箱及后棚管的后集箱的最低处排污阀及排污管道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3.2.5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第104页\n表13.2.6水压试验压力规定项次设备名称工作压力P(MPa)试验压力(MPa)1锅炉本体P<0.591.5P但不小于0.20.59≤P≤1.18P+0.3P>1.181.25P2可分式省煤器P1.25P+0.53非承压锅炉大气压力0.2注:①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②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检验方法: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13.2.2机械炉排安装完毕后应做冷态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少于8h。检验方法:观察运转试验全过程。13.2.3锅炉本体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0条的规定。2管道焊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3.8的规定。3无损探伤的检测结果应符合锅炉本体设计的相关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和检验无损探伤检测报告。一般项目13.2.4锅炉安装的坐标、标高、中心线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9的规定。表13.2.9锅炉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坐标10经纬仪、拉线和尺量2标高±5水准仪、拉线和尺量3中心线垂直度卧式锅炉炉体全高3吊线和尺量立式锅炉炉体全高4吊线和尺量13.2.5组装链条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0的规定。第104页\n表13.2.10组装链条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炉排中心位置2经纬仪、拉线和尺量2墙板的标高±5水准仪、拉线和尺量3墙板的垂直度,全高3吊线和尺量4墙板间两对角线的长度之差5钢丝线和尺量5墙板框的纵向位置5经纬仪、拉线和尺量6墙板顶面的纵向水平度长度1/l000,且≯5拉线、水平尺和尺量7墙板间的距离跨距≤2m+30钢丝线和尺量跨距>2m+508两墙板的顶面在同一水平面上相对高差5水准仪、吊线和尺量9前轴、后轴的水平度长度1/1000拉线、水平尺和尺量10前轴和后轴和轴心线相对标高差5水准仪、吊线和尺量11各轨道在同一水平面上的相对高差5水准仪、吊线和尺量12相邻两轨道间的距离±2钢丝线和尺量13.2.1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1的规定。表13.2.11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两侧板的相对标高3水准仪、吊线和尺量2两侧板间距离跨距≤2m+30钢丝线和尺量跨距>2m+403两侧板的垂直度,全高3吊线和尺量4两侧板间对角线的长度之差5钢丝线和尺量5炉排片的纵向间隙1钢板尺量6炉排两侧的间隙213.2.2铸铁省煤器破损的肋片数不应大于总肋片数的5%,有破损肋片的根数不应大于总根数的10%。铸铁省煤器支承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2的规定。第104页\n表13.2.12铸铁省煤器支承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支承架的位置3经纬仪、拉线和尺量2支承架的标高0-5水准仪、吊线和尺量3支承架的纵、横向水平度(每米)L水平尺和塞尺检查13.2.1锅炉本体安装应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布置坡度并坡向排污阀。检验方法:用水平尺或水准仪检查。13.2.2锅炉由炉底送风的风室及锅炉底座与基础之间必须封、堵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3.2.3省煤器的出口处(或入口处)应按设计或锅炉图纸要求安装阀门和管道。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13.2.4电动调节阀门的调节机构与电动执行机构的转臂应在同一平面内动作,传动部分应灵活、无空行程及卡阻现象,其行程及伺服时间应满足使用要求。检验方法:操作时观察检查。13.3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主控项目13.3.1辅助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本规范表13.2.1的规定。13.3.2风机试运转,轴承温升应符合下列规定:1滑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60℃。2滚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80℃。检验方法:用温度计检查。轴承径向单振幅应符合下列规定:1风机转速小于1000r/min时,不应超过0.10mm;2风机转速为1000~1450r/min时,不应超过0.08mm。检验方法:用测振仪表检查。13.3.3分汽缸(分水器、集水器)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内无压降、无渗漏。第104页\n13.3.1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密闭箱、罐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小于0.4MPa。检验方法:满水试验满水后静置24h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无压降,不渗不漏。13.3.2地下直埋油罐在埋地前应做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降不应小于0.03MPa。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观察30min不渗、不漏,无压降。13.3.3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中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不渗不漏。13.3.4各种设备的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如设计不明确时不应小于1.5m,辅助的操作通道净距不应小于0.8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13.3.5管道连接的法兰、焊缝和连接管件以及管道上的仪表、阀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3.3.6管道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0条的要求和表5.3.8的规定。一般项目13.3.7锅炉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10的规定。表13.3.10锅炉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送、引风机坐标10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标高±5水准仪、拉线和尺量2各种静置设备(各种容器、箱罐等)坐标15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标高±5水准仪、拉线和尺量垂直度(1m)2吊线和尺量3离心式水泵泵体水平度(1m)0.1水平尺和塞尺检查联轴器同心度轴向倾斜(1m)0.8水准仪、百分表(测微螺钉)和塞尺检查径向位移0.113.3.8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11的规定。第104页\n表13.3.11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坐标架空15水准仪、拉线和尺量地沟102标高架空±15水准仪、拉线和尺量地沟±103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DN≤100mm2‰,最大50直尺和拉线检查DN>100mm3‰,最大704立管垂直2‰,最大15吊线和尺量5成排管道间距3直尺尺量6交叉管的外壁或绝热层间距1013.3.1单斗式提升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轨的间距偏差不大于2mm。2垂直式导轨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倾斜式导轨的倾斜度偏差不大于2‰。3料斗的吊点与料斗垂心在同一垂线上,重合度偏差不大于10mm。4行程开关位置应准确,料斗运行平稳,翻转灵活。检验方法:吊线坠、拉线及尺量检查。13.3.2安装锅炉送、引风机,转动应灵活无卡碰等现象;送、引风机的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13.3.3水泵安装的外观质量检查:泵壳不应有裂纹、砂眼及凹凸不平等缺陷;多级泵的平衡管路应无损伤或折陷现象;蒸汽往复泵的主要部件、活塞及活动轴必须灵活。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13.3.4手摇泵应垂直安装。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泵中心距地面为800mm。检验方法:吊线和尺量检查。13.3.5水泵试运转,叶轮与泵壳不应相碰,进、出口部位的阀门应灵活。轴承温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检验方法:通电、操作和测温检查。13.3.6注水器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中心距地面为1.0~1.2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第104页\n13.3.1除尘器安装应平稳牢固,位置和进、出口方向应正确。烟管与引风机连接时应采用软接头,不得将烟管重量压在风机上。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3.3.2热力除氧器和真空除氧器的排汽管应通向室外,直接排入大气。检验方法;观察检查。13.3.3软化水设备罐体的视镜应布置在便于观察的方向。树脂装填的高度应按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检验方法:对照说明书,观察检查。13.3.4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计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13.3.5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清除管道及设备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涂漆的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13.4安全附件安装主控项目12.4.1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表13.4.1安全阀定压规定项次工作设备安全阀开启压力(MPa)1蒸汽锅炉工作压力+0.02MPa工作压力+0.04MPa2热水锅炉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MPa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MPa3省煤器1.1倍工作压力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13.4.2压力表的刻度极限值,应大于或等于工作压力的1.5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13.4.3安装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板(管)的最低可见边第104页\n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低25mm;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25mm。1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2电接点式水位表的零点应与锅筒正常水位重合。3采用双色水位表时,每台锅炉只能装设一个,另一个装设普通水位表。4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13.4.3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13.4.4蒸汽锅炉安全阀应安装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锅炉安全阀泄水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一般项目13.4.5安装压力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压力表必须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防止受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响,同时要有足够的照明。2压力表必须设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采用钢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10mm;采用铜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6mm。3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安装三通旋塞。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13.4.6测压仪表取源部件在水平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量液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范围内。2测量蒸汽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或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范围内。3测量气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13.4.7安装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在管道和设备上的套管温度计,底部应插入流动介质内,不得装在引出的管段上或死角处。第104页\n1压力式温度计的毛细管应固定好并有保护措施,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mm,温包必须全部浸入介质内;2热电偶温度计的保护套管应保证规定的插入深度。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13.4.2温度计与压力表在同一管道上安装时,按介质流动方向温度计应在压力表下游处安装,如温度计需在压力表的上游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00m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13.5烘炉、煮炉和试运行主控项目13.5.1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2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3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4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13.5.2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1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2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一般项目13.5.4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13.6换热站安装主控项目第104页\n13.6.1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13.6.2高温水系统中,循环水泵和换热器的相对安装位置应按设计文件施工。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13.6.3壳管式热交换器的安装,如设计无要求时,其封头与墙壁或屋顶的距离不得小于换热管的长度。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一般项目13.6.4换热站内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3.3.10的规定。13.6.5换热站内的循环泵、调节阀、减压器、疏水器、除污器、流量计等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13.6.6换热站内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3.3.11的规定。13.6.7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定。第104页\n1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4.0.1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或子分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检验批质量验收见附录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C。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的基础上,对涉及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D。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E。14.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检验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2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3雨水管道灌水及通水试验。4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5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6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7消火栓系统测试。8采暖系统冲洗及测试。9安全阀及报警联动系统动作测试。10锅炉48h负荷试运行。14.0.3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开工报告。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单。5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6设备试运转记录。第104页\n1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2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竣工图。第104页\n附录A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可按附表A划分。分部工程序号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1室内给水系统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管道防腐、绝热2室内排水系统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绝热4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5室内采暖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6室外给水管网给水管道安装、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管沟及井室7室外排水管网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沟与井池8室外供热管网管道及配件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9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安装10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防腐、绝热附表A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第104页\n附录B检验批质量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表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附表B填写验收结论。附表B检验批质量验收表工程名称专业工长/证号分部工程名称施工班、组长分项工程施工单位验收部位施工依据标准名称材料/数量/编号设备/台数/存放处连接形式主控项目《规范》章、节、条、款号质量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监理(建设)单位验收一般项目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第104页\n附录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附表C填写。附表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工程名称项目技术负责人/证号/子分部工程名称项目质检员/证号/分项工程名称专业工长/证号/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检验批数量序号检验批部位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12345678910检查结论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年月日验收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第104页\n附录D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附录D填表。附表D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工程名称项目技术负责人/证号/子分部工程名称项目质检员/证号/子分部工程施工单位专业工长/证号/序号分项工程名称检验批数量施工单位检查结果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123456质量管理使用功能观感质量验收意见专业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年月日第104页\n附录E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表E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附表E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工程名称层数/建筑面积/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项目经理/证号/专业技术负责人/证号/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证号/序号项目验收内容验收结论1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共子分部,经查子分部;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子分部2质量管理资料核查共项,经审查符合要求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项3安全、卫生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抽查结果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项4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不符合要求项5综合验收结论参加验收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第104页\n附录F本规范用词说明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者规定”。B.0.3第104页\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designofresidentialbuildingsJGJ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第104页\n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总则1.0.1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1.0.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第104页\n1.0.4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单元residentialbuilding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套(户)型dwellingunit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2.0.3家居配电箱houseelectrical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4家居配线箱(HD)housetele-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2.0.5家居控制器(HC)housecontroller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2.0.6家居管理系统(HMS)housemanagementsystem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3.1.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1.3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第104页\n3.1.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3.2负荷分级3.2.1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3.2.2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3.3电能计量3.3.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表3.3.1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3.3.2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第104页\n3.3.3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3.3.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3.3.5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3.3.6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1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2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3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4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3.4负荷计算3.4.1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3.4.2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4.3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1.1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4.1.2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4.2所址选择第104页\n4.2.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4.2.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4.2.3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4.3变压器选择4.3.1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4.3.2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4.3.3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5自备电源5.0.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5.0.2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5.0.3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6低压配电6.1一般规定6.1.1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6.1.2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第104页\n6.2低压配电系统6.2.1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6.2.2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6.2.3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6.2.4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6.2.5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6.2.6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6.2.7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6.3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3.1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6.3.2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6.4导体及线缆选择6.4.1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6.4.2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第104页\n6.4.3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6.4.4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6.4.5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6.4.6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6.4.7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1一般规定7.1.1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7.1.2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7.2导管布线第104页\n7.2.1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7.2.2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7.2.3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7.2.4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7.2.5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7.2.6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7.3电缆布线7.3.1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7.3.2220/380V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7.4电气竖井布线7.4.1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7.4.2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源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第104页\n7.4.3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7.4.4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7.4.5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7.4.6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7.4.7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7.4.8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5m~1.0m。7.4.9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5室外布线7.5.1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7.5.2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根~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7.5.3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根~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7.5.4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入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第104页\n7.5.5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8.1一般规定8.1.1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8.1.2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8.1.3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8.2电梯8.2.1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8.2.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8.2.3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宜设置检修电源。第104页\n8.2.4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8.2.5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8.2.6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8.2.7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5m。8.3电动门8.3.1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8.3.2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8.3.3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8.4家居配电箱8.4.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8.4.2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2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8.4.3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第104页\n8.4.4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5其他8.5.1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8.5.2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8.5.3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8.5.4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8.5.5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8.5.6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第104页\n9电气照明9.1一般规定9.1.1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9.1.2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9.2公共照明9.2.1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9.2.2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9.2.3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9.2.4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9.3应急照明9.3.1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9.3.2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9.3.3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9.4套内照明第104页\n9.4.1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9.4.2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9.4.3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9.4.4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9.4.5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9.5照明节能9.5.1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9.5.2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9.5.3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10防雷与接地10.1防雷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3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10.1.4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第104页\n10.2等电位联结10.2.1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10.2.2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10.2.3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10.3接地10.3.1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10.3.2住宅建筑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1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2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3线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4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第104页\n10.3.3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10.3.4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11信息设施系统11.1一般规定11.1.1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11.1.2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11.1.3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11.1.4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11.2有线电视系统11.2.1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且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11.2.2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11.2.3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11.2.4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11.2.5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第104页\n11.3电话系统11.3.1住宅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电话系统宜采用当地通信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11.3.2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11.3.3住宅套内宜采用RJ45电话插座。电话插座应暗装,且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卫生间的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0m~1.3m。11.3.4电话插座缆线宜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11.3.5每套住宅的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11.4信息网络系统11.4.1住宅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当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11.4.2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信息网络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11.4.3每套住宅内应采用RJ45信息插座或光纤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应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11.4.4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11.4.5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11.5公共广播系统11.5.1住宅建筑的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11.5.2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第104页\n11.5.3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当火灾发生时,应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11.5.4室外背景音乐广播线路的敷设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等敷设方式。11.6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1.6.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1.6.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11.6.3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11.6.4供查询用的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屏,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11.7家居配线箱11.7.1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11.7.2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11.7.3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11.8家居控制器11.8.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11.8.2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11.8.3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第104页\n11.8.4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11.8.5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11.8.6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11.8.7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12信息化应用系统12.1物业运营管理系统12.1.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12.1.2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12.2信息服务系统12.2.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12.2.2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12.3智能卡应用系统12.3.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12.3.2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12.3.3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12.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第104页\n12.4.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12.4.2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12.5家居管理系统12.5.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12.5.2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12.5.3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12.5.4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3.1一般规定13.1.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13.1.2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16的有关规定。13.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3.2.1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1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2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3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4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5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13.2.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第104页\n13.2.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13.2.4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13.2.5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13.3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13.3.1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13.3.2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13.3.3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13.3.4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14公共安全系统14.1一般规定14.1.1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14.1.2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的有关规定。1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2.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14.2.2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第104页\n14.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14.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3.1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14.3.3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2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14.3.4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第104页\n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14.3.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14.3.6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2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3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4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14.4应急联动系统14.4.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14.4.2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关规定。15机房工程15.1一般规定15.1.1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第104页\n15.1.2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15.2控制室15.2.1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15.2.2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15.2.3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15.3弱电间及弱电竖井15.3.1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15.3.2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15.3.3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15.3.4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15.4电信间15.4.1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15.4.2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第104页\n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8《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104页\n第104页\n第104页\n第104页\n第104页\n第104页\n第104页\nB.0.1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