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4.33 KB
  • 2022-04-22 13:49:24 发布

GBT21819-2008地理标志产品遂昌竹炭.pdf

  • 7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ICS75.160.10B73a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819—2008地理标2008—05—05发布志产品遂昌竹炭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uichangbamboocharcoal2008—10-01实施丰瞀粥紫瓣警矬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仪1” 前言GB/T21819—2008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遂昌县竹炭厂、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先土、翁益明、汪东伟、王伟龙、涂志龙。 地理标志产品遂昌竹炭GB/T21819—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遂昌竹炭的术语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遂昌竹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2496.1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表观密度的测定GB/T12496.7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GB/T12496.13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未炭化物的测定GB/T17664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遂昌竹炭Suichangbamboocharcoal在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毛竹(PhyllostachysheterocyclaCV.pubescens)及其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经炭化获得的固体产物。3.2筒炭tubebamboocharcoal筒状的竹炭。3.3片炭slicebamboocharcoal片状的竹炭。3.4颗粒炭granulebamboocharcoal颗粒状的竹炭。3.5粉炭powderbamboocharcoal粉末状的竹炭。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浙江省遂1 GB/T21819—2008昌县现辖行政区域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93号《关于批准对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见附录A。5分类和标记5.1分类5.1.1按质量等级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两个等级。5.1.2按形状按成品形状不同,分为筒炭、片炭、颗粒炭、粉炭。5.2标记按形状及尺寸不同进行标记。具体方法如表1所示。表1分类与标记形状尺寸/ram表示方法筒炭(以TT表示)dXh(d表示外径,h表示高度)TTd×h片炭(以PT表示)IXw(1表示长度,W表示宽度)PT£×w颗粒炭(以LT表示)d(表示直径)LTd粉炭(以FT表示)d(表示直径)盯d6要求6.1原材料遂昌现辖行政区域及周边具有相似生长条件下(包括同属仙霞岭山系的龙泉、松阳、江山、衢江、龙游、武义、浦城等县)生长的、竹龄5a以上(含58)的毛竹及其加工剩余物。6.2感官要求黑色,无异味,无杂质,各类竹炭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感官要求分类要求筒炭一级:无明显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二级:断面有金属光泽片炭无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颗粒炭直径在1mm~20mm,分级均匀粉炭直径在1mm以下,分级均匀6.3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6.4规格尺寸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z0053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6.5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2 表3理化指标GB/T21819—2008项目一级品二级品筒炭>/0.82密度/(g/cm3)片炭≥O.85颗粒炭、粉炭>/0.80水分/“≤8.512.0灰分/%≤3.5挥发分/%≤10.015.0固定碳/%≥85.080.0pH值/≥7.5未炭化物合格7试验方法7.1感官将竹炭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筒炭、片炭应将样品折断后观测断面是否有金属光泽。7.2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E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7.3规格尺寸筒炭、片炭用钢尺或游标卡尺测量;颗粒炭用游标卡尺或标准筛测量;粉炭用标准筛测量。7.4理化指标7.4.1密度的测定按GB/T12496.1中密度的测定方法执行。7.4.2水分的测定按GB/T17664中水分测定方法执行。7.4.3灰分的测定按GB/T17664中灰分测定方法执行。7.4.4挥发分的测定按GB/T17664中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7.4.5固定碳的测定按GB/T17664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7.4.6pH值的测定取竹炭样品适量,放人研钵中研成细末,然后按GB/T12496.7规定的方法执行。7.4.7未炭化物的测定按GB/T12496.13规定的方法执行。8检验规则8.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8.1.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8.1.2抽样方法产品包装时,每批按总包装件数抽取样本,100个包装单元随机抽取3个,以后每增加100个(包括3 GB/T21819—2008不足100)则加抽1个包装单元。产品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3%随机抽取样本。每批取样量不少于2kg。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四份,所抽取样品为筒炭或片炭的,用干净的0.08mm以上厚度的塑料袋密封,所抽取样品为颗粒炭或粉炭用清洁干燥的磨口瓶密封,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所采样品一份作外观及尺寸检验用,一份作水分检验用,一份作其他理化分析用,余下一份留样备用。8.2检验8.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为感官、规格尺寸、净含量偏差、水分和pH值,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8.2.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8.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标志、标签、包装和贮存9.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型号规格、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厂址等。地理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151号。9.2包装、贮存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型号、净重等应一致。产品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不能接触强氧化剂。为了安全,新烧制的遂昌竹炭摊放三天后再行包装、堆集、发运。 GB/T21819—2008匝匠担鼎账喏扎帕蟑科碧臻#哑攫一《匝匦匠攮靶雎畦k帕埠副书聪#叫攫^瞄羞掣拙璃v《噼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