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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3630-2009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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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3630--2009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Guidelinesforaphytosanitaryimportregulatorysystem2009-04-27发布2009—10-01实施丰瞀鹃紫瓣警糌赞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厘111 GB/T23630--2009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要求概要⋯⋯⋯⋯·⋯⋯⋯⋯⋯⋯⋯⋯⋯⋯⋯⋯⋯⋯.⋯...4目的·⋯⋯⋯⋯⋯⋯⋯⋯⋯⋯⋯⋯⋯⋯⋯⋯⋯⋯⋯⋯.⋯...5结构⋯⋯·⋯⋯⋯⋯⋯⋯⋯⋯⋯⋯⋯⋯⋯⋯⋯⋯⋯⋯⋯⋯.6权利、义务和责任⋯⋯⋯⋯⋯⋯⋯⋯⋯⋯⋯⋯..⋯⋯⋯⋯⋯7管理框架⋯⋯⋯·⋯⋯⋯⋯⋯⋯⋯⋯⋯⋯⋯⋯..⋯⋯⋯⋯..8进境管理系统的运作⋯⋯⋯⋯⋯⋯·⋯⋯⋯⋯⋯⋯⋯⋯..⋯.9文献记录⋯⋯⋯⋯···⋯⋯⋯⋯⋯⋯..⋯⋯⋯⋯⋯⋯....⋯⋯.10情况交流⋯⋯⋯⋯⋯⋯⋯⋯⋯⋯⋯⋯⋯⋯⋯⋯.⋯⋯⋯⋯11审查机制⋯⋯⋯⋯⋯⋯⋯⋯⋯⋯⋯⋯⋯⋯⋯⋯⋯.⋯⋯⋯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ISPMNo.20:2004编号对照参考文献··⋯⋯⋯⋯⋯⋯·⋯⋯⋯⋯⋯⋯⋯⋯⋯⋯⋯⋯⋯⋯⋯.IⅡ11678n¨”"坞珀 刖吾GB/T23630--2009本标准等同采用IPPc(InternationaI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HSPM(InternationalStandardforPhytosanitaryMeasure)No.20:2004《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英文版)。本标准等同翻译ISPMNo.20:2004。为了方便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删除了ISPMNo.20:2004中的目录、批准、审查和修改以及分发等资料性概述要素;b)将ISPMNo.20:2004引言部分归人本标准正文;c)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以指导使用。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金国、赵文军、万向阳、唐连飞、莫瑾、彭梓、朱水芳、陈枝楠、章桂明、李一农。 GB/T23630--2009引言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和各国间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各国在保护自身产业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成为必然趋势。我国自1982年起陆续发布了若干植物检疫法规,同时还制定和公布了一系列单项检疫规定,但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相关的植物检疫标准存在诸多不足,特别在进境植物检疫管理方面缺乏与国际接轨的准则,使得在进境植物检疫管理上出现分歧。为加强执行SPS措施(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和国际合作,使我国进境植物检疫管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促使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和管理准则与国际接轨,达到实现相互对等、相互承认的目标,适时将IPPc《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No.20《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转换成我国的植物检疫的国家标准,不仅十分迫切,且具有重要意义。Ⅱ 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GB/T23630--20091范围本标准确立了对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的结构和运作以及在制定、实施和修订这一系统时应考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进境植物检疫监督与管理制度的建立。”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areaoflowpestprevalence主管当局认定特定有害生物发生率低,并采取有效的监视、控制或根除措施的一个地区,既可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也可是若干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2.2生物防治物biologicalcontrolagent用于有害生物防治的一种天敌,拮抗生物或竞争性生物以及其他能自我复制的生物体。[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1996年]2.3商品commodity因贸易或其他用途被调运的一种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产品。[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改,2001年]2.4(货物的)检验程序complianceprocedure(foraconsignment)用于核实货物符合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的官方程序。[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2.5货物consignment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必要时在同一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的一定数量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或)其他物品(货物可由一批或数批组成)。[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改,2001年]2.6过境货物consignmentintransit不进口到某国而是途经该国运往另一个国家,并且经过官方程序确保密封、不分装、也没有与其他货物合并或不改变包装的货物。[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改,1996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2002年前为过境国]I)在本标准中,提及法规、程序、措施或行动时,系指植物检疫法规等,除非另有说明。 Ge/T23630--20092.7扣留detention一种植物检疫措施,使货物处于官方的保管或监护之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2.8紧急行动emergencyaction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迅速采取的一种植物检疫行动。[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年]2.9(货物的)进入entry(ofaconsignment)货物从入境口岸进入某地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5年]2.10(有害生物的)进入entry(ofapest)一种有害生物进入该有害生物尚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分布不广、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地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5年]2.11(商品的)侵染infestation(ofacommodity)某种商品中存在有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活的有害生物。侵染包括感染。[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7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改,1999年]2.12检验inspection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和(或)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2.13检疫员inspector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授权履行其职责的人员。[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2.14预定用途intendeduse申明进口、生产或使用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品的用途。[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号,2002年]2.15(货物的)拦截interception(ofaconsignment)由于不符合植物检疫法规,进口货物被拒绝或有控制地入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2.16传入introduction导致有害生物定殖的进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2 GB/T23630--20092.17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1951年存于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后来又经过修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改,2001年]2.18监测monitoring为核查植物检疫状况而进行的持续性官方活动。[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年]2.19国家植物保护机构national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NPPO政府设立的履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中规定职责的官方机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改,2001年]2.20官方official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建立、授权或执行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2.21官方控制officialcontrol积极实施强制性植物检疫法规及应用强制性植物检疫程序,以便根除或封锁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治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改,2001年]2.22包装packaging用于支撑、保护或装载某种商品的材料。[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0号,2004年]2.23途径pathway可使有害生物进入或扩散的任何方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2.24有害生物pest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矩]2.25有害生物分类pestcategorization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具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性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性的过程。[植物检疫措施l临时委员会,2001年]2.26非疫区pestfreearea;PFA有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3 GB/T23630--2009Z.27非疫产地pestfreeplaceofproduction有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况的生产地区。[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1999年]2.28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PRA评价生物或其他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某种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5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修改,1997年]2.29植物检疫行动phytosanitaryaction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如检验、检测、监视或处理等。[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年]2.30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certificate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证书样本所制定的证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2.31植物检疫法律phytosanitarylegislation授权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起草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法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2.32植物检疫措施(商定的解释)phytosanitarymeasure(agreedinterpretation)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或)扩散,或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方程序。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解释,说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第Ⅱ条中未得到适当反映。[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5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修改,1997年;植物检疫措施I临时委员会,2002年]2.33植物检疫程序phytosanitaryprocedure实施植物检疫的官方方法,包括与限定性有害生物有关的检验、检测、监视或处理的方法。[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0年;植物检疫措施I』缶时委员会,2001年]2.34植物检疫法规phytosanitaryregulation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括制定植物检疫验证程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改,2001年]2.35植物产品plantproducts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以及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 GB/T23630--2009成有害生物扩散危险的产品。[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修改,1997年]2.36种植(包括再种植)planting(includingreplanting)将植物置于生长介质中或通过嫁接或类似的方法,以确保其以后的生长、繁殖的任何操作。[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改,1999年]2.37植物plants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修改,1997年]2.38预先核可pre-clearance由输入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在其定期监督下在原产国进行的植物检疫出证和(或)核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2.39禁令prohibition禁止特定的有害生物或商品输入或流通的植物检疫法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2.40检疫quarantine对限定物采取的官方限制,以便观察和研究,或进一步检验、检测或处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2.41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受到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2.42区域植物保护组织regional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RPPO具有履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的政府间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原为(区域)植物保护组织]2.43限定物regulatedarticle认为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和其他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2.44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RNQP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它在种植用植物中的存在影响这些植物的预定用途,并产生无法接受的经 GB/T23630--2009济影响,因而在输入方领土内受到限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2.45限定性有害生物regulatedpest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2.46限制restriction允许特定商品按照具体要求输入或流通的植物检疫法规。[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年;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改,1999年]2.47扩散spread有害生物在某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5年]2.48系统方法systemsapproach(es)不同风险管理措施的综合,其中至少有两种可以单独发挥作用,这些措旅的累积作用能为抵御某种限定性有害生物提供适当的保护水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4号,2002年]2.49检测test为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为鉴定有害生物而进行的除目测以外的官方检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2.50处理treatment旨在灭杀、灭活或消除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丧失繁殖能力或活力的官方程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0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改,1995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2002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8号,2003年]3要求概要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的目的,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或者限制限定性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与进境商品或其他限定物一同入境。进境管理系统由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程序的管理框架和负责该系统运作或监督该系统的官方主管部门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两个部分组成。法律框架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履行其职责的法定权力;进境商品应当遵守的措施;有关进境商品和其他限定物品的其他措施(包括禁令);以及当发现违规情况或需要紧急行动的情况时可采取的行动。法律框架也包括关于过境货物的措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在实施进境管理系统时的职责包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第Ⅳ条第2款中确定的如下有关进境方面的职责:监视,检验,灭菌或消毒,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活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这些职责涉及到以下领域的有关职能:行政管理;检查和遵守情况核查;对违规采取行动;紧急行动;人员授权;解决争端。此外缔约方可以赋予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其他职责,如管理措施的制定和修改等a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需要资源来履行这些职责和职能。还需要国际和国家联络,文献记录、情况交流和审查。 GB/T23630--20094目的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的目的: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与进境商品及其他限定物品一起进入。6结构进境管理系统包括:——一个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程序管理框架;——一个负责该系统运作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缔约方的法律和行政体制及结构不尽相同。特别是一些法律制度要求在法律文件中对其官员各方面的工作进行详细说明,而另一些制度则要求提供一个广泛的框架,在此框架内官员被授权通过一个主要行政程序来履行其职能。因此本标准为进境管理系统的管理框架提供一般准则。第7章对这一管理框架作了进一步阐述。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是负责进境管理系统运作和(或)监督(组织和管理)的官方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如海关,在进境商品的控制方面可发挥作用,并应明确划分职责和职能,保持联系。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派遣自己的官员来实施进境管理系统,也可授权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代表该机构并在其控制下履行限定的职能。第8章对管理系统的运作进行了阐述。6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建立和管理其进境管理系统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考虑到:——有关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国际标准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家法律和政策;——政府、部门或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行政管理政策。6.1国际协定、原则和标准为实现适当程度的保护,并考虑其国际义务,政府拥有管理进境品的主权。根据国际协定,特别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和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提出的原则和标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影响到进境管理系统的结构和实施。这些影响包括对进境法规的拟定和通过、法规的应用以及法规执行活动的影响。法规的拟定、通过和应用需要承认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中的一些原则和概念,包括:——透明度;——主权;——无歧视;——必要性;——最低影响;——协调一致;——技术理由(如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一致性;——控制的风险;——调整;——紧急行动和临时措施;——等同性;——无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 GB/T23630--2009植物检疫程序和法规尤其应考虑最低影响概念以及经济可行性和运作可行性的问题,以避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干扰。6.2区域合作可以鼓励区域组织(如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和区域农业发展组织)的成员协调迸境管理系统,并可为成员国利益在信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承认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作出适用于其成员的规定,并有权力代表该组织成员制定和实行某些法规。7管理框架法规的颁布属于政府(缔约方)的职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Ⅳ条第3c款,1997年)。根据这一职责,缔约方可以授权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制定进境植物检疫法规和落实进境管理系统。缔约方应当有一个管理框架以便提供;——有关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与进境管理系统的职责和职能的说明;——使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能够履行其有关进境管理系统的责任和职能的法定权力;——确定进境植检措施的权力和程序,如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适用于进境品和其他限定物品的植物检疫措施;——适用于进境品和其他限定物品的进境禁令;——关于违规采取行动以及采取紧急行动的法定权力;——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互动的说明;——实施法规的透明而明确的程序及时限,包括它们的生效。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Ⅶ条第2b款(1997年),缔约方有义务提供其法规,这些程序需要管理基础。7.1限定物可以被限定的进境品包括可能被限定性有害生物侵染或污染的物品。限定性有害生物可以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也可以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所有商品可以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限定。不能对消费品或加工品进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方面的限定。仅对种植用植物进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方面的限定。下面是限定物的几个例子:——用于种植、消费、加工或任何其他用途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存储设施;——包装材料,包括垫木;——交通运输设施}——土壤、有机肥和有关材料;——能藏带或扩散有害生物的生物体;——潜在污染设备(如使用过的农业、军事和土方机械);——研究和其他科学材料;——在国际上流动的旅行者个人物品;——国际邮件,包括国际快递服务;——有害生物和生物防治物。”限定物清单应公开提供。2)有害生物本身和生物防治物不属于“限定物”定义范围之内(《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Ⅱ条第1款,1997年)。然而,当有技术理由时,可以对它们采取植检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关于限定性有害生物的第Ⅵ条,以及第Ⅶ条第1c款和第1d款),在本标准中,可将它们视为限定物。 GB/T23630--20097.2限定物的植物检疫措施缔约方不应当对限定物的进境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如禁令、限制或其他进境要求,除非出于植物检疫方面的考虑必需采取此类措施以及有技术理由采取此类措施。当采用植物检疫措施时,缔约方应酌情考虑国际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7.2.1进境货物的措施在法规中应指明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进境货物”应当遵守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适用于各类物品的一般性的;也可以是具体地适用于特别来源的特定物品的。可以在进人前、进入时或进入后采取措施,还可以酌情采用系统方法。对输出国需要采取的措施可要求该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进行认证(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出口认证系统》,这些措施包括:——输出前检验;——输出前检测;——输出前处理;——特定植物检疫状况的植物所产生(例如病毒检测植物或在特定条件下所产生)的措施;——输出前在生长季节进行的检验或检测;——货物的原产地是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或非疫区;——认可程序;——保持货物完整性。在装运期间需要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处理(如适当的物理或化学处理);——保持货物完整性。进境口岸需要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文件核查;——验证货物完整性;——运输期间验证处理情况;——植物检疫检验;——检测;——处理;——等待检测或验证处理效力结果期间扣留货物。进入后需要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在进行检验、检测或处理的检疫时扣留(例如在进入后的一个检疫站);——在采取指定的措施以前扣留在某一指定地点;——对货物分发或使用(如指定的加工)的限制。需要的其他措施可能包括:——对特许证或许可证的要求;——对指定商品进境口岸的限制;——对进境方预先通知指定货物抵达的要求;——对输出国程序的检查;——预先核可。进境管理系统对输出方提出的各选措施的评价和可能的采纳所作的规定应当同等。3)就本标准而言,进境被认为涵盖进入国家(过境除外)的所有货物,包括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包括免税区被海关扣存的货物)以及由其他单位扣留的非法货物。9 GB/T23630--20097.2.1.1有关特殊进境物品的规定对于为科学研究、教育或其他目的而进境的有害生物、生物防治物(并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外来生物防治物进境和释放行为守则》)或其他限定物,缔约方可作出特别规定。可根据所提供的适当安全保障决定是否允许此类物品进境。7.2.1.2非疫区、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和官方控制计划进境缔约方可以指定国内非疫区(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建立非疫区的要求》)、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和官方控制计划,并且可能需要进境法规才能保护和维持此类指定的地区。然而,这些措施应当遵守无歧视原则。进境法规应承认在输出缔约方国内存在此类指定地区和有关其他官方程序的指定地区(如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包括酌情承认它们为同等措施的设施。若有必要可在管理系统内部作出规定,以便其他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评价和接受这种指定的地区并据此作出反应。7.2.2进境许可根据情况可将进境授权作为一般授权或通过特别授权提供。a)一般授权以下情况可以使用一般授权:——当有关进境没有特别要求时;——当已经确定特别要求允许一些商品按法规进境时。一般授权不应要求特许或许可证,但在进境时可能需核查。b)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可在需要官方同意方可进境的情况下要求提供,如以特许或许可证的形式授权。特殊来源的单批货物或系列货物均可能需要这种授权。可能需要这类授权的情况包括:——紧急或特殊进境;——特定和单独要求的进境,如进境后有检疫要求或指定最终用途或研究目的的物品;——需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具备在进境后一段时间内对物品进行跟踪的能力的进境。一些国家可能利用许可证来规定一般进境条件。然而,在类似的特殊授权成为常规的情况下,鼓励采用一般授权。7.2.3禁止禁止进境适用于所有来源的指定商品或其他限定物,尤其适用于指定来源的特殊商品或其他限定物。当没有其他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手段时,应使用禁止进境。禁止应具有技术理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作出规定,评价同等的但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措施。如果这类措施符合其适当保护程度,缔约方应通过其授权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修改进境法规。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可采用禁止。对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应采用禁止,但它们应达到规定的有害生物允许水平。若需要禁止的物品用于研究或其他用途时,需要在监控条件下,包括通过特许或许可证制度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对其进境作出规定。7.3过境货物过境货物不是进境货物(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但可将进境管理系统范围扩大,将过境货物包括在内,并制定技术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的进入和(或)扩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Ⅶ条第4款,1997年)。可能需要制定措施来跟踪货物,验证其完整性和(或)确认它们离开过境国家。国家可以确定入境口岸、国内路线、运输条件和允许在其境内的时限。7.4关于违规和紧急行动的措施有关在违规或紧急行动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应在进境管理系统中规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Ⅶ条第2f款,1997年;详情载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并考虑到最低影响原则。10 GB/T23630--2009在进境货物或其他限定物品不遵守法规或起初就被拒绝进入时,可以采取下列行动:——处理;——分类或重新整理;——对限定物(包括设备、场地、储存区、运输工具)进行消毒;——改变加工等特殊最终用途;——转运;——销毁(如焚化)。发现违规或需要紧急行动的情况,可能导致修改法规或者撤消或暂停进境授权。7.5可能需要管理框架的其他要素可能需要具备法律基础或通过行政程序来实施国际协定带来的义务。这些程序需要的安排可能包括:——通报违规;——有害生物报告;——指定官方联络单位;——出版和传播管理信息;——国际合作;——修改法规和文献;——承认等同性;——规定入境口岸;——通报官方文献。7.6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法定授权为使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Ⅳ条,1997年),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提供法定授权(权力),使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和其他授权人士能够:——进入场地、运输用具和其他可能存放进境商品、限定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物的地点;——检验或检测进境商品和其他限定物;——从进境商品、其他限定物或存在限定性有害生物的地点提取和消除样本(包括进行分析从而可能导致毁掉样本);——扣留进境货物或其他限定物品;——处理或要求处理进境货物或包括运输用具在内的其他限定物或存在某种限定性有害生物的地点或商品;——拒绝货物进入,命令其转运或销毁;——采取紧急行动;——确定和收取有关进境活动或与处罚有关的费用(可选)。8进境管理系统的运作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负责进境管理系统的运作和(或)监督(组织和管理)(并见第5章)。该项职责产生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Ⅳ条第2款(1997年)。8.1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管理和实施职责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具有一套履行其职能的管理系统和资源。8.1.1行政管理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进境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应建立在确保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实施的有效性与一致性并符合国际义务的基础上。在实施上可能需要与涉及进境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如海关等,进行协调。应在国家级别上对进境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可在职能、区域或其他结构11 GB/T23630--2009的基础上进行组织。8.1.2管理措施的制定和修改颁布植物检疫法规是政府(缔约方)的职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Ⅳ条第3c款,1997年)。根据该项职责,政府可以制定和(或)修改植物检疫法规。可根据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倡议,酌情与其他机构磋商或合作采取该项行动。在必要时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通过国家的正常法律和磋商过程制定、保持和审查适当的法规。通过同相关机构以及受影响行业和有关私营部门团体的磋商与合作,可有助于增进私营部门对管理决策的理解和接受,通常有利于改进法规。8.1.3监视根据国家内进行管理的限定性有害生物的状况,可部分地确定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原则。有害生物状况若有变化,进境法规也应做适当的修改。需要对进境国栽培植物和非栽培植物进行监视,以保持关于有害生物情况的充分信息(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6号《监视准则》),并支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有害生物列表。8.1.4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有害生物列表应通过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等技术来确定是否对有害生物进行管理并确定为防治有害生物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分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可以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或者针对所有与某一特别途径(如某种商品)有关的所有有害生物。可按商品的加工水平和(或)预订用途对商品进行分类。应将限定性有害生物列表(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限定性有害生物清单准则》)并应提供有害生物清单(《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Ⅶ条第2i款,1997年)。如果已有适当的国际标准,措施应考虑到这些标准,且不应更加严格,除非有技术理由。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过程的行政框架应明确地编制文件,如有可能,应提出完成各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时限和关于优先顺序的明确指导。8.1.5检查和遵守情况核查8.1.5.1输出国程序检查进境法规通常应包括生产程序(通常在有关作物的生长期内)或特别处理程序等在输出国采取的具体要求。在发展新的贸易等情况下,此类要求可以包括:与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合作;由进境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在输出国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生产制度;——处理;——检验程序;——植物检疫管理;——认可程序;——检测程序;——监视。进境国应提供任何检查范围。这类检查安排通常被写入双边协定、安排或与促进进境有关的工作计划。这类安排可以扩大,将货物在输出国内部的包括在内,这通常便于货物在进入进境国时只需要履行最基本的手续。这类检查程序不应作为一种长期措施采用,而应在输出国程序生效后即被认为符合要求。这种方法的应用期有限制,可能与8.1.5.2.1中提及的预先核可检验不同。应向输出国植保机构提供检查结果。8.1.5.2进境遵守情况核查可通过以下三项基本活动来进行遵守情况核查:——文献核查;——货物完整性核查;12 GB/T23630--2009——植物检疫检验、检测等。可以要求对进境货物和其他限定物的遵守情况进行核查,以便:——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核查植物检疫措施在防止引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方面的有效性;——发现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未预计会随商品一起进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检验只能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或根据其授权进行。应及时进行遵守情况核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Ⅶ条第2d、2e款,1997年)。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参与进境法规的其他机构如海关合作,以尽量减少对贸易往来的干扰和对易腐产品的影响。8.1.5.2.1检验可在入境口岸转运点、目的1:3岸或可认定进境货物的其他地点(如重要市场)进行检验,但货物的植物检疫完整性应得到保持并可以采取适当的植物检疫程序。根据双边协议或安排,检验也可以作为与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合作实施的预先核可计划的一部分,在来源国进行。有技术理由的植物检疫检验适用于:——作为所有货物进入的一个条件;——作为根据预计的风险确定监测水平(即检验的货物数量)的进境监测计划的一部分。检验和取样程序可以一般程序或特殊程序为基础,达到预先确定的目标。8.1.5.2.2取样在以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检测或对照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从货物中提取样本。8.1.5.2.3包括实验室检测在内的检测需要进行的检测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识别目视发现的有害生物;——确认目视发现的有害生物;——核查是否符合有关检验无法发现的感染的要求;——核查潜伏性感染;——检查或监测;——对照目的,尤其在违规情况下;——验证申报的产品。检测工作应由在有关程序方面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尽可能遵循国际商定的规程。如果需要核准检测结果,建议与适当的学术和国际专家或研究所合作。8.1.6违规和紧急行动有关违规和紧急行动详情载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8.1.6.1出现违规情况时需采取的行动违反进境规定时有理由采取植物检疫行动的例子包括:——在进境种植用植物货物中发现列入清单并超过此类植物所要求容许程度的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限定货物中发现列入清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证据表明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双边协定或安排,或者进境许可条件),如实地检验、实验室检测、程序和(或)设施登记、缺乏有害生物监测或监视;——截获属于违反进境规定的货物,如因为发现未申报商品、泥土或其他一些违禁物或未进行特殊处理的证据;——植物检疫证书或其他要求的文件无效或遗失;——违禁货物或物品;】3 GB/T23630--2009——未能遵照“过境”措施。视具体情况不同可采取相应的行动,行动的类型应为防止所确定的风险而应采取起码行动。行政失误,如不完备的植物检疫证书,可以通过与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联络予以解决。对于其他违规情况可能需要采取如下行动:扣留: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采取这一行动,同时考虑到应尽可能避免货物受损;分类和重新配置:可通过将货物分类和重新配置,包括酌情重新包装,清除受感染的产品;处理:如存在某种有效的处理方法,即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采用;销毁:如果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认为货物无法另行处置,可将货物销毁;转运:可通过转运使违规货物离开本国。如属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违规,所采取的行动应符合国内措施及限于在可能的情况下使货物中的有害生物水平符合所要求的容许限度,例如通过处理或重新分类或降低到国内生产或限定的同类产品所允许的程度。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负责颁布必要的指令并核查其执行情况。实施工作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一项职能,但可授权其他机构予以协助。对某一限定性有害生物,或在特定情况下没有技术理由采取行动的其他违规情况,例如如果没有定殖或扩散风险(如将预订用途由消费改为加工,或有害生物处于其生命周期不能定殖或扩散的阶段),或一些其他原因,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决定不采取植物检疫行动。8.1.6.2紧急行动如在下列新的和未预计的植物检疫情况下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可以采取紧急行动:——在未规定植物检疫措施的货物中;——在未预计会存在且未规定采取措施的限定货物或其他限定物中;——运输工具、仓库或其他地点中与进境商品有关的污染物。采取类似于违规情况下所需的行动,可能是适宜的。这类行动可能导致改变现行植物检疫措施,或在审查和提供充分技术理由前采取临时措施。经常遇到的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情况包括;a)以前未评定的有害生物未列入清单的生物可能需要紧急植物检疫行动,因为以前可能未对它们进行过评定。在截获时,它们可能被初步划入限定性有害生物类别,其原因是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有理由相信这些有害生物在植物检疫方面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责任是能够提供合理的技术依据。如果确定了临时措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积极收集更多信息并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便及时确定有害生物属于限定还是非限定情况。输出国植保机构也可参加上述信息收集活动。b)对特殊途径未限定的有害生物可对特殊途径未限定的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紧急行动。尽管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制,但它们尚未被列入清单或另外加以说明,因为在来源、商品类别或制定清单或措施所依据的情况方面,未预计到它们。如果确定可以预计今后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有害生物会出现,这类有害生物应列入适当的清单或采取其他措施。c)缺乏充分识别若在未对样本进行描述(属于未知类别)、样本状况无法进行识别或尚不能认定所检验的生命阶段达到了所需要的分类水平等情况下,对某种有害生物无法充分识别或在分类学上没有充分说明,可能有理由采取植物检疫行动。其原因可能是在无法识别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所采取的植物检疫行动应有合理的技术依据。如果常规发现以不易识别的形式出现的有害生物(如卵、幼虫、不完整形等),应尽一切努力收集足够样本并能够进行识别。与输出国的联系可有助于识别或提供假定识别。对处于这种】4 GB/T23630--2009状态的有害生物可能需要临时采用植物检疫措施。一旦识别,而且如果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证实有理由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行动,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将这些有害生物补充到有关的限定性有害生物清单之中,注明识别的问题和需要采取行动的依据。应通知有关缔约方,如果今后发现这类形式的有害生物,将以假定识别为依据采取行动。然而,这种行动只针对那些已确定有有害生物风险,而且不能排除进境货物中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性的来源地点。8.1.6.3违规和紧急行动的报告缔约方有对截获、违规行为和紧急行动进行报告的义务,以便输出国在进境时了解对其产品采取植物检疫行动的依据,并且促进校正输出系统。需要利用各种系统来收集和传播此类信息。8.1.6.4规定的撤销或修改如果反复出现违规或出现需采取紧急行动的重大违规或截获情况,进境缔约方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以撤销允许进境的授权(如许可证),修改该法规,或制定含有修订进境程序或禁令的紧急或临时措施。应将这种变动及这种变动的理由立即通知输出国。8.1.7非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人员的授权制度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以根据其控制和职责,授权其他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机构或人员代表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履行某些明确的职能。为了确保符合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要求,需要有业务程序。此外,还需要为证明能力、检查、校正行动、系统审查和撤回授权制定程序。8.1.8国际联络缔约方在以下方面具有国际义务(《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Ⅶ条和第Ⅷ条,1997年):——提供官方联络单位;——通报指定的进境口岸;——出版和传播限定性有害生物清单、植物检疫要求、限制和禁令;——通报违规和紧急行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根据要求提供植物检疫措施的基本原理;——提供有关的信息。需要作出行政安排,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履行这些义务。8.1.9管理信息的通报和传播8.1.9.1新的或修订的法规应公布关于新的或修订的法规的建议并应要求提供给有关方面,使他们有适当的时间提出意见和实施。8.1.9.2既定法规的传播应酌情将拟定的进境法规或其中有关部分提供给感兴趣的和受影响的缔约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以及为其成员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通过适当程序,还可将它们提供给其他有关方面(如进出口行业组织及其代表)。鼓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以出版物的形式提供进境管理信息,尽可能使用电子手段,包括因特网站和通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与这些网站的链接。8.1.10国家联络应与有关政府机构或部门建立可促进国内合作行动、信息共享和共同核可活动的程序。8.1.11争端的解决进境管理系统的实施可能会引起与其他国家当局的争端。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为与其他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进行磋商和信息交流制定程度,并在付诸正式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以前“应尽快相互协商地”解决这些争端,制定程序(《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Ⅷ条第1款,1997年)。8.2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资源缔约方应为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提供适当资源以便履行其职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Ⅳ条第1款,1997年)。15 GB/T23630--20098.2.1包括培训人员在内的工作人员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聘用或授权具有适当资格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向全体人员提供适当和持续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在其负责的领域具备能力。8.2.2信息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尽可能确保向工作人员提供充足的信息,尤其是:——涉及迸境管理系统运作有关方面的适当指导性文件、程序和工作指令;——本国的进境法规;——有关其限定性有害生物的信息,包括生物学、寄主范围、途径、全球分布、发现和识别方法、处理方法。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获取有关本国出现有害生物方面的信息(最好为有害生物清单),以便促进在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期间对有害生物分类。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也应保持其所有限定性有害生物的清单。限定性有害生物清单详情载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限定性有害生物清单准则》。当本国出现限定性有害生物时,应保持关于该有害生物分布、非疫区、官方控制以及(如属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种植用植物官方计划等方面的信息。缔约方应在其领土上公布关于限定性有害生物及其防治手段的信息,可将该项职责分配给国家植物保护机构。8.2.3设备及设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确保具备足够的设备和设施以便:——进行检验、抽样、检测、监督和货物验证程序;——进行交流及获取信息(尽可能通过电子手段);——文献、情况交流和审查。9文献记录9.1程序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保持与进境管理系统运作各方面有关的指导性文件、程序和工作指令。应编人文件的程序包括:——有害生物清单的编制;——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酌情建立非疫区、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非疫产地或生产点以及官方控制计划;——检验、取样和检测方法(包括保持样本完整性的方法);——就违规采取的行动,包括处理;——对违规和紧急情况的通报;——对紧急行动的通报。9.2记录对所有与进境法规有关的行动、结果和决定应保留记录。酌情遵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相关章节,包括:——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文件编写(依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Rev.1《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分析》以及其他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编写有关已经建立的非疫区、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以及官方控制计划的文件(包括有害生物分布和为保持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所采用措施方面的信息);——检验、取样和检测记录;——违规和紧急行动(依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保留具有以下情况的进境货物的记录:16 GB/T23630--2009——指明最终用途;——需采取入境后检疫或处理程序;——根据有害生物风险,需要后续行动(包括追溯);——必需对进境管理系统进行管理。10情况交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确保具有交流程序,与进境方和本国适当的行业代表、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以及为其成员的区域植保组织进行联系。11审查机制11.1系统审查缔约方应定期对其进境管理系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包括监测植物检疫措施的有效性,检查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获得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活动以及根据要求修改或撤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程序。11.2事故审查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制定程序,审查违规情况和紧急行动。这种审查可导致通过或修改植物检疫措施。 GB/T23630--2009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ISPMNo.20:2004编号对照表A.1给出了本标准与ISPMNo.20:2004编号对照。表A.1本标准与ISPMNo.20:2004编号对照一览表本标准章条编号ISPMNo.20:2004编号1引言的第一部分参考文献引言的第二部分2引言的第三部分3引言的第四部分4l52637485961071l8附录A18 GB/T23630--2009参考文献Eli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2]日内瓦外来生物防治物进境和释放行为守则,1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3]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4]出口认证制度,1997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5]植物检疫术语表,2003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6]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7]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8]监视准则,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9]限定性有害生物清单准则,2003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10]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11]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2004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12]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i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13]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14]关于建立非疫区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