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499-2011原生镁锭.pdf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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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20H61囝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499—2011代替GB/T3499--20032011-09-29发布原生镁锭Magnesiumingots2012—05—01实施丰瞀髁鬻瓣警襻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仅19 刖昌GB/T3499—2011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SO/CD8287--2010《镁及镁合金原镁化学成分》编制,与IsO/CD828720lO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代替GB/T34992003({原生镁锭》。与GB/T3499--2003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增加了M99999牌号;——将M99995牌号分为M99995A和M99995B两个牌号;——取消了化学成分中氯元素的要求;——增加了Sn含量的要求;——对其他牌号的杂质元素含量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南宇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华亿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镁及镁合金研究院、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庆荣、王秀荣、李琦、仝重强、孙金凤、王洪福、陶卫建、仝重贵、拓万兰、孙前、李红伟、文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34991983、GB/T34991995、GB/T3499--2003。 1范围原生镁锭GB/T3499—2011本标准规定了原生镁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硅热法生产的粗镁精炼提纯后生产的原生镁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判定方法GB/T13748(所有部分)镁及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YB/T025包装用钢带3要求3.1产品分类原生镁锭按化学成分分为六个牌号;M99999、M99998、M99995A、M99995B、M99990、M99980。3.2化学成分3.2.1原生镁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化学成分(质量分数)‘/%杂质元素,不大于牌号Mg其他单不小于FeSiNiCuAlMnTiPbSnZn个杂质M9999999.990.0020.00030.00030.0020.00050.0010.0020.003M9999899.980.0020.0030.00050.00050.0040.0020.0010.004M99995A99.950.0030.0060.0010.0020.0080.0060.005M99995B99.950.0050.0150.0010.0020.0150.0050.01M9999099.900.040.03O.0010.0040.020.030.01M9998099.800.050.0020.020.05‘Cd、Hg、As、Cr¨元素,供方可不作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要求叫(Cd+Hg+As+cr¨)≤o.03%。3.2.2镁含量为100%与表1中所列有数值要求的杂质元素含量实测值及等于或大于超过表1中规定“其他单个杂质”要求的其他杂质总和的差值,求和前数值应修约至与表中所列极限数位一致,求和后将数值修约至0.0X%再与100%求差。1 GB/T3499—20113.2.3“其他单个杂质”元素是指在表1表头中列出了元素符号,但在表1中却未规定极限数值含量的元素。表1表头中未列出元素符号的单项杂质元素含量大于0.010%时,应计人杂质总和,但供方可不做常规分析。3.2.4对于表1中未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含量,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议。3.2.5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与表1中所列极限值数位一致。3.3表面质量3.3.1原生镁锭表面应平整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熔剂、夹渣、冷隔、飞边、氧化燃烧产物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但允许有修理痕迹。3.3.2原生镁锭的酸洗、水洗、干燥等防蚀处理,由供需双方协商。不允许表面有残留酸,缩孔内不允许有水份。3.4规格原生镁锭单块重量为7.5b±o.5kg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3.5其他要求需方对原生镁锭的化学成分、表面质量、规格等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4试验方法4.1原生镁锭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13748的规定进行。GB/T13748未做规定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2原生镁锭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法检验。4.3原生镁锭的重量采用相应精度的计量器具称量。5检验规则5.1检查与验收5.1.1产品应由供方质检部门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5.2组批原生镁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熔炼炉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限。5.3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表面质量的检验。5.4化学成分分析试样的选取5.4.1供方在铸造阶段自行选取代表原生镁锭化学成分的试样。当对化学成分有异议时,应在供需双2 GB/T3499—2011方均在场的条件下按5.4.2~5.4.7的要求,在原生镁锭上选取试样。5.4.2从该批产品中任取3块原生镁锭。5.4.3采用钻孔法取样。在钻取试样前,必须先清除表面氧化层,其厚度不少于0.5mm。用直径15mm~20mm的钻头取样,钻样过程中可用乙醇作冷却润滑剂,但不得加入其他油类。5.4.4在每块原生镁锭大面沿对角线钻孔三处,一处在中心,另两处各距角顶约100mm。5.4.5将钻出的镁屑放于铝盘内仔细混合均匀,进行磁选,将所有在制样时带进的铁屑弃去。仔细检查所得镁屑,保证除去制样时偶然带人的任何杂质。5.4.6所得镁屑质量应大于四倍分析需要的量,且质量不少于100g。5.4.7将充分混匀的镁屑分成三等份,分别包装和密封。一份给供方,一份给需方,一份封存供仲裁分析用。5.5表面质量检验取样原生镁锭应逐块进行表面质量的检验。5.6检验结果的判定5.6.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不合格,但可按仲裁分析结果重定牌号。5.6.2表面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块不合格。5.6.3批重按实际重量计算。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每块原生镁锭表面应有商标(或企业标志)、熔炼炉号。6.1.2每捆镁锭上都应有一个颜色鲜明、防水、不易脱落的标志或标签,且不少于两处,至少标明执行标准、牌号、熔炼号、捆号、净重、块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6.2包装6.2.1原生镁锭用同牌号的镁质托盘或专用的干燥木质托盘盛装,表面用整体的塑料布包裹后,再用钢带、高强度塑料包装带或其他材料捆扎,应保证不散捆。钢带应符合YB/T025的有关规定,推荐使用经过防锈处理的钢带。每捆应是同一牌号镁锭,净重为1000kg+50kg或500kg=i=20kg。6.2.2对包装方式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6.3运输原生镁锭在常温状态下化学性质稳定,按常规方式运输。运输时用清洁的集装箱或有防雨措施的车辆进行。装卸时防止产品淋湿。6.4贮存原生镁锭应贮存在干燥、清洁、通风、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6.5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以下内容:a)供方名称、地址;b)产品名称和牌号; GB/T3499—2011c)批号、熔炼炉号、净重、块数;d)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印记e)本标准编号;f)出厂日期。7合同内容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牌号;c)重量;d)本标准编号;e)本标准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的”事项:化学成分、表面质量、规格、包装方式的特殊要求f)增加本标准以外内容时的协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