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2.75 KB
  • 2022-04-22 13:51:22 发布

DB111070-20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pdf

  • 39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070—2014备案号:J×××—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Checkandaccept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municipalengineeringinBeijing2014-02-26发布2014-06-01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Checkandaccept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municipalengineeringinBeijing编号:DB11/1070—2014备案号:J×××—201×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4年06月01日2014年北京2 前言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6.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2月下发的《关于征求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意见的通知》,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原参编单位对原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修订而成。本次修订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项目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要求,以指导和协调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实施。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B、C、D)。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质量部(北京海淀区三虎桥南路6号,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健中、孙承万、李显峰、李达、李琳、史磊磊、赵斌、王英光、王金良、吴进科、陈希林、徐琳、王松、王伟、赵昕主要审查人员:刘彦林、孔恒3 目次1总则............................................................................62术语............................................................................73基本规定........................................................................9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项目划分.........................................1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11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13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5附录B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17附录C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19附录D竣工验收表..................................................................21本标准用词说明....................................................................29引用标准名录......................................................................30条文说明..........................................................................314 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62Terms……………………………………………………………………………………73Basicprovisions……………………………………………………………………94MunicipalEngineeringQualityCheckandAcceptancecelldivision……105MunicipalEngineeringCheckofQuality………………………………………116MunicipalEngineeringAcceptanceofQuality………………………………13AppendixAConstructionSiteQualityCheckRecording………………………15AppendixBChecklot,Subitem,Division(subdivision)…………………16AppendixCUnitCheckofPre-acceptanceofCompletedProjectsTable………17AppendixD竣工验收表AcceptanceTable…………………………………………18ThewordingDescriptionofthespecification……………………………………25ListofQuotedStandards……………………………………………………………26Provisionsstating………………………………………………………………………275 1总则1.0.1为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并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编制的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6 2术语2.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municipalengineering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场工程、景观绿化、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qualityofmunicipalengineering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本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验收acceptance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监理或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对施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检验check(inspection)对工程或工程材料检验项目中的质量参数或质量特性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或工程材料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5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6检验批check(inspection)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7见证取样和送检evidentialtesting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直辖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8交接检验handingovercheck(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1抽样检验samplingcheck(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频率),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7 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2抽样频率samplingfrequency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2.0.13合格率qualifiedrate同一检验项目中的合格点数与同一检验项目中应检点数的百分比。2.0.14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工程质量检查人员通过目视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手段(实测、实量)对工程外在质量做出的定性的质量评价。2.0.15返工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8 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3.0.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应进行自检、质量员应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3.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1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2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3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4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检查,并应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6施工规程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齐全,频率符合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实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7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本标准及本标准配套使用的专业工程验收(检验)标准的规定。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符合合同约定。9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项目划分4.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进行划分。4.0.3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具体见各专业工程验收标准相关条款或附录)。4.0.4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工程的特点、功能、工程量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时,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相关条款或附录)。4.0.5单位工程应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或是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工程标段项目。当单位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4.0.6工程动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制定检验、验收方案,以此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10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5.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5.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顺序进行。5.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3.0.4规定。5.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应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取点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5.0.5检验批施工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频率满足检验标准要求,抽样检验的合格率≥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验收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合格率=×100%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3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和施工资料应完整。(见附录D表1)5.0.6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见附录D表2)5.0.7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2该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3质量控制资料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完整。(见附录D表3)5.0.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中所有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2有关的工程资料文件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规定。11 5.0.9分包工程由分包施工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技术质量资料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整理后移交总承包单位。5.0.10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或返工重做。经返修或返工重作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12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6.0.1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1由施工单位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B)和相关质量资料,报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检验批质量验收。2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见附录D表1)6.0.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6.0.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1由施工单位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B)和相关质量资料,报监理单位申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见附录D表2)6.0.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6.0.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1由施工单位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B)和相关质量资料,报监理单位申请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有关方面人员进行验收。3涉及地基与基础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根据专业工程具体情况、按4.0.1确定)。(见附录D表3)6.0.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13 6.0.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表C7-4),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附录C)和规定的相关质量资料、技术文件报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3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见附录D表4~附录D表7)6.0.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有关的工程资料文件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6.0.9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采取措施,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新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3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采取措施,经原设计单位重新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6.0.10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通过验收。6.0.11验收合格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别由各单位参加验收的责任人、负责人(及验收组有关人员)写出验收结论(评价)并签字。6.0.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4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理序号项目主要内容1现场质量责任制2物资采购管理制度3分包单位管理制度4施工图审查情况5地质勘察资料6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交通导行、环境保护等7方案)编制及审批8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9施工设施(设备)10施工检测设备与计量设备配备1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自检结果:检查结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15 日日16 附录B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表B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编号工程名称日期现我方已完成(层)(轴线或房间)(高程)(部位)的工程,经我方检验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请予以验收。附件:名称页数编号1.□质量控制资料汇总表(适用于分部工程)页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页3.□预检工程检查记录表页4.□施工记录页5.□施工试验记录页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页7.□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页8.□页质量检查员:承包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合格□不合格17 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日期:18 附录C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表C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编号工程名称日期致(监理单位):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附件: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审查意见:经预验收,该工程:1.□符合□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2.□符合□不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3.□符合□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4.□符合□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综上所述,该工程预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可否组织正式验收:□可□否。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19 20 附录D竣工验收表表D.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编号(表1)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名称桩号(部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经理分包项目技术负责人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监理(建设)单位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验收记录12主3控4项5目67123一般4项5目678施工员班组长施工单位检查结果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21 表D.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表2)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检验批数项目技术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分包项目经分包技术负责分包单位理人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序号检验批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见12345678910备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22 表D.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表3)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分部名称序子分部(分项)分项(检验批)数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验收意见号名称12345678910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观感质量验收验收结论(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年月日验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单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位监理(建设)单总监理工程师:位(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年月日23 表D.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编号(表4)工程名称工程造价万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结构类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范围和数量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序号项目(施工单位填写)(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共分部,经查分部,1分部工程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分部。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项,经审查符合要求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3共核查项,符合要求项。核查结果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4抽查结果其中经处理后符合要求项。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5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项。综合验收结论6(建设单位填写)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公章)(公章)(公章)(公章)(公章)验收单单位(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位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年月日竣工验收日期备注24 表D.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编号(表5)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份序号资料名称核查意见核查人目数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工程定位测量原材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报告、商3检文件、进场检验(试验)报告等4施工试验、复验、检测报告质量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控制6施工记录资料7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8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9安全附件检查记录10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1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施工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25 表D.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编号(表6)工程总包单位名称核查序号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份数抽查结果核查意见(抽查)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结论:总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抽查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实体具体情况由验收组协商确定。26 27 表D.7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编号(表7)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项目抽查质量状况质量评价号12345678好一般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观感质量综合评价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注:抽查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实体具体情况由验收组协商确定。28 本标准用词说明1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反面用词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29 引用标准名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30 条文说明为便于各参建方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本次修订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31 1总则本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2008]182号文)规定进行修订。概括阐明修订本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共性要求和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本次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本次修订本标准仍分为六章,保留原有的章节顺序。1.0.1本条规定是说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理由。一是强调“质量管理”,二是规定“统一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1.0.2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说明了本标准的本次修订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其他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等。二是要求,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2术语1本章术语都是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验收方面的特定术语,这些术语都是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验收方面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2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现行国家和现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术语。3本标准中给出相应的推荐性的英文术语(名称),该英文术语(名称)不一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术语(标准化名称),仅供参考。2.0.1本次修订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89号令及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规定,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术语内容。本条规定中的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城市桥梁工程、地下通道等。2.0.3本次修订在全文保留旧标准的“验收”术语内容的基础上、重新调整“验收”术语内容。旧标准全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对施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32 1本次修订明确提出“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均应符合规定。参与施工的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都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较全面的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2本次修订新增“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规定。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3.0.2本次修订新增《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本表系结合当前本市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涵盖的专业较多,各专业标准均有附表,现行标准的表式(表样)内容大同小异;不管采用何种表式(表样)均应事先确定。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在施工准备阶段(进场后、动工前)填写。3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了解有关人员对各项制度的熟悉程度,二是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5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6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7为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规定;本表新增“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内容。8适量增删相应的项目1)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3项工程,涵盖内容较多;本表所列项目只是其中常规的检查内容,可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工程的具体情况,适量增删相应的项目(包括:图板公示、教育培训、授权委托书、技质人员配备等其他情况。)。33 本表第9项“施工设施(设备)”中对于机械设备对检查内容,应区别对待、进行检查(例:摊铺机是路面工程重要的机械设备,对于新建统合工程、其进场使用只是在后期实施或交通导行路时使用)。9再次强调施工单位质量控制必须是全过程的控制。3.0.3本条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1本次修订对进场验收的规定、予以保留。有关复验的规定,进行调整“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本次修订对原标准中“各分项工程”的规定,调整为“各施工工序”的规定;并将“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调整为第二款规定内容。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应进行自检、质量员应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4本条强调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依据。需要注意本标准是通用性标准,其条款规定是基本的通用要求,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规定要求;各业主(具体发包人对具体工程)可以制定比本标准控制更严格、要求更高的规定。3.0.5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基本条件(三项内容)。合同约定主要是招标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各专业验收规范(标准)提出的合格规定是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在合同中提出严于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4.0.1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与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本次修订对检验批的规定,采用“可根据”表述;采用“可”与原有的“应根据”,两者之间还是有所区别的。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涵盖了13项工程类别,结构型式、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差异较大,各专业工程的相关专业验收标准、均有各自针对性的规定。具体专业工程检验批的确定依据各自的专业标准执行。4.0.3本次修订新增“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和“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具体见各专业工程验收标准相关条款或附录)是进一步具体明确划分出处。本次修订删除原有的“当分项工程为一个检验批或不宜划分检验批时,可不设检验批”条文;原因是本次修订将原有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由施工单位自行填写)改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两个表格,同时规定两个表格均需要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和签字。目的一是贯彻执行“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二是保持与国标GB50300的统一(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三是细化为两个表格后,需要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并规定签字(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签字),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34 4.0.4、4.0.5两条规定的共性要求是:当工程量大时、较复杂时可分为“子分部”或是“子单位”工程。4.0.6本条新增内容是要求施工单位在前期准备阶段“制定有关检验、验收内容的方案、专项施组或专项质量规划等”;针对具体的合同工程项目,确定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检验项目、验收内容(依据合同和施工图);并得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认可。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5.0.1本次修订对本条进行调整。本条内容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应自行检验所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5.0.2本次修订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依据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依次依序进行。删除“当工程不宜划分检验批、分部工程时,可按分项、单位工程顺序进行。”检验批与分项工程各自有不同的表式(表样),应分别填报各自的表式(表样)。5.0.3本次修订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基本条件(三条)。需要说明的,合同约定主要是招标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各专业验收规范(标准)提出的合格规定是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在合同中提出严于验收规范(标准)的约定(允许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相应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5.0.4、5.0.5均为对检验批检验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对检验批的质量检验与合格的规定保留原标准5.0.4、5.0.5、5.0.6的全部内容。1检验批是工程检验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检验批检验包括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2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3一般项目抽样检验合格率80%,是依据工程施工质量的较高水平和相关标准而确定的。需要注意的:“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验收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也就是说当有一点超过“验收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即可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检验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应进行返工。4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5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施工作业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应是检验批施工质量合格的前提。6检验批质量验收表是本次修订重点调整的表格。本次修订只给出竖向表式。5.0.6分项工程的检验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需要说明的:本次修订新给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本表是参照现行国标、现行行业标准给出的。5.0.7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由施工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检验。35 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三类检查项目: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观感质量检验(见附录D表3)1质量控制资料同步、真实、准确、齐全、有效。2该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专业验收标准中的涉及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及设计单位提出的专项设计要求)。3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检验,并由检验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工处理等补救。5.0.8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是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最后一次施工单位的自行检验,应由施工项目部经理按质量合格的条件组织系统和完整的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检验合格的条件有五个: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合格;工程资料文件应完整;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主要使用功能应抽查合格;观感质量符合规定。本次修订由原有的4款至5款。加强了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资料复查首先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5.0.9本次修订保留原规定;本条规定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检验程序。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需要说明的:1本条规定所指“分包工程”是总承包单位发包的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将分包工程资料按资料管理规程整理后移交总承包单位。2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施工工程,工程资料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要求及时移交建设单位。5.0.10本次修订将原“分项工程(检验批)”修改为:“检验批”;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或返工重做。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一经检验发现就应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的检验与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强化检验与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在检验检验批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实测值超过偏差限值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检验。重新检验时,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本次修订本章重点从验收程序和验收合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检验批质量验收规定。6.0.1本条规定对检验批验收程序进行规定。1首先明确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因此所有检验批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36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部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本次修订将原标准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改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新表为竖向设置(A4纸张21×29.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涵盖的专业较多,各专业标准均有附表;现行标准中有横向表式(有的现行标准)。结合当前的使用情况,需要注意的:一是采用竖向或横向表式均应事先商定;二是不管采用何种表式(表样)均应签字;三是保持填报的一致性、连续性(横表、竖表不可混用)。6.0.2本条规定对检验批验收合格进行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2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3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必须从严要求。此外,还要突出对使用功能和观感的要求。4对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对这些位置应进行维修处理。5质量控制资料也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再次强调指出:通过合格判定的检验批只有各方责任人的签字后(具体责任人的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6.0.3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与检验批验收程序相同。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6.0.4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6.0.5、6.0.6本次修订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状况由技术质量部门负责,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该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另外还有本次修订新表增加两类检查项目: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和观感质量验收。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验(见证检验)。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由验收人的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6.0.7、6.0.8本次修订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等组织有关人员自行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所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此外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还需进行抽验。使用功能的检验是对主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37 查。抽验项目是在检验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复验部位。按本标准和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抽验。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勘察单位虽然也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6.0.9本条规定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且在非正常情况的处理方式: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2另外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个别检验批中发现有些试块、试件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采取实体取样(取芯)措施、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可通过验收。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经采取一定型式处理措施后(补强、加固处理等),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有缺陷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可能影响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标准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6.0.10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严禁通过验收。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直接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也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可能会造成社会影响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本条规定是关系到安全、使用功能和生命财产的关键性条文;因此本条使用“严禁”的规定。6.0.11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目的是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及各工程项目及时签字。6.0.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附录本标准附录给出的各类表(附录A、B、C、D表),主要是规范了各专业工程编制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具体内容可根据各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的具体要求确定。1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第9项“施工设施(设备)”,其设备的进场检查,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在检查时不会当时实施(例:摊铺机),本项内容检查、具体情况区别对待。2附录B《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本表是在原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8 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附录4“分项(检验批)/分部工程(子分部)施工报验表”基础上对该表进行调整。3附录C《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本表保留原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附录5表式(表样)。4附录D附录D有7种表式(表样)。需要说明的是,7种表式(表样)在使用时,全部需要责任人(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注明签字日期。注明盖公章的栏目,均应盖公章。本次修订将原标准《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修改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D表1),新表是参照GB50300和现行标准DB11/T808-201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编制具体情况,在编写组多次研究后确定的。本次修订新表是以竖向表式(表样)为基本型式。具体工程实施前参建各方可根据工程特点、作业项目等可作表式(表样)相应調整;注意表式(表样)的调整只是为施工单位利于填写有偏差值的栏目(实测点偏差值或实测值),其他栏目型式、栏目顺序、栏目名称、填写内容和签字栏目、具体签字人的签字认可不应改变。本表的“检验记录”内容是由施工单位质量员填写。另外需要说明的,当不是“地基、基础”方面的验收时,勘察单位不参加附录D表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中的验收和签字(与“勘察单位”有关的栏目划“/”)。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