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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3:36:19 发布

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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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3.3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4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3.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火电厂锅炉包括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3.8其它锅炉 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3.9工业窑炉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10氧含量(O2)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11过量空气系数(α)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3.12企业边界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4排放限值4.1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序号行业及工段度(mg/Nm3)1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50火电厂锅炉2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100≥7MW(10t/h)的锅炉及120(80a)3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水煤浆锅炉a)4<7MW(10t/h)锅炉150(80其它锅炉a)5燃油锅炉80(506燃气锅炉307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50水泥工业8其它尘源309喷雾干燥塔、辊道窑、隧以水煤浆为燃料烧制50陶瓷工业10道窑、梭式窑以油气为燃料烧制3011钢铁工业烧结烧结、球团设备50 12其它尘源3013热风炉20炼铁14其它尘源3015炼钢转炉(一次烟气),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回转窑8016其它尘源2017装煤、推焦、干法熄焦、硫铵结晶干燥100焦化工业18其它尘源5019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80煤炭工业20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8021氧化铝厂氧化铝贮运3022电解槽烟气净化20电解铝厂23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30铝工业24石油焦煅烧窑100铝用碳素厂25阳极焙烧炉3026其它尘源50注:括号中数据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的锅炉应执行的限值。表1(续)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号行业及工段(mg/Nm3)27玻璃窑炉100玻璃工业28其它尘源5010mg/m3或1根纤29石棉纤维或粉尘维/cm330炭黑尘、染料尘1531工业窑炉80其它工业32其它尘源504.2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4.3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号行业及工段(mg/Nm3)1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52火电厂锅炉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3其它火电厂锅炉30 4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7MW(10t/h)锅炉505锅炉<7MW(10t/h)锅炉80其它锅炉6燃油锅炉507燃气锅炉308水泥工业309陶瓷工业3010烧结、球团设备50烧结11其它尘源3012热风炉20炼铁13钢铁工业其它尘源3014炼钢转炉(一次烟气)、矿热炉(封闭)8015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半封闭炉、敞口炉)、回转窑5016其它尘源2017干法熄焦50焦化工业18其它尘源3019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50煤炭工业20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50表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号行业及工段(mg/Nm3)21氧化铝厂氢氧化铝焙烧炉5022电解铝厂电解槽20铝工业23铝用碳素厂石油焦煅烧窑8024其它尘源3025玻璃窑炉50玻璃工业26其它尘源3010mg/Nm3或127石棉纤维或粉尘根纤维/cm328炭黑尘、染料尘1529工业窑炉50其它工业30其它尘源304.4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表3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颗粒物性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要求(mg/Nm3) 1石棉纤维或粉尘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2炭黑尘、染料尘、颜料尘肉眼不可见3其它颗粒物1.05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测要求5.1.1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5.1.2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5.1.3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75-2007的规定执行。5.1.4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的规定执行。5.1.5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75或HJ/T397-2007的规定执行。5.1.6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表4基准氧含量序号所述行业热能转化设施类型基准氧含量(O2)/%1燃煤锅炉62火电厂锅炉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33燃气轮机组154水泥工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105玻璃工业玻璃窑炉821−O2ρ=ρ′×……………………………………………………………………(1)′21−O2式中:ρ——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Nm3;ρ"——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5.3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表5过量空气系数序号所述行业热能转化设施类型过量空气系数1燃煤锅炉1.8其它锅炉2燃油、燃气锅炉1.23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400度4.04工业窑炉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400度2.55其它工业窑炉1.7a′c=c′×…………………………………………………………………………(2)a式中:c——折算后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c"——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a"——规定的的过量空气系数。5.4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2000进行监测。6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