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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41 发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XX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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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XX  篇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XX(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XX  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第四章采暖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min=  a(tn-tw)  ()  Dtyana(tn-tw)  Rn()Dty  或Ro,min=  式中:R0,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和第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n采用;  ?tw——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  本规范表采用;  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采  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温差修正系数(α)  表允许温差?ty值(℃)\n  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y,可采用℃。3表中:tn——同式(,);  tw——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换热系数(αn)和换热阻值(Rn)  注:表中h——肋高(m);s——肋间净距(m)。  表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  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n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宜设置热计量装置。  第五章通风  凡属没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应有可开启的外窗。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n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散发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n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电器设置开关。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n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它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第六章空气调节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调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3、使用过后的回水应予以再利用;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n空调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第七章空气调节冷热源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  篇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标准号:GB50019-XX◆发布日期:XX年  ◆实施日期:XX年4月1日◆发布单位:建设部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n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更衣室23℃;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办公用室16-18℃;食堂14℃;盥洗室、厕所12℃。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  宜大于/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第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第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条至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n  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第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  平均值。  第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第条\n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βΔtr(-1)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采用;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时刻  Δtr=twg-twp/(-2)式中:  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其他符号意义同式(-1)。  第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条至第条的规定。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n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第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Δtyαn(-1)或Ro·min=a(tn-tw)Rn/Δty(-2)式中:  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m2·h·℃/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和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1采用;  温差修正系数[表-1]  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kcal/(m2·h·℃)],按表\n-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1~2)的计算结果小5%。(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y值(℃)[表-2]  篇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n  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480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3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n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87年12月  主要符号  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  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  b——指数;系数  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  cf——风压系数  CL——逐时冷负荷  c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cr——热压系数  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  dg——工作地点的宽度\n  d——含湿量  do——送风口的直径  d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  E——东;东风  F,f——面积  F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  Fj——进风口面积  Fp——排风口面积  G——通风量  Gj——进风量  Gp——排风量  g——重力加速度  H——高度;水平  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  h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  h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  hz——中和界标高  I——焓  J——太阳总辐射照度  J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  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  L——风量;空气量\n  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  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  m1,m2,m3——系数  N——北;北风  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  P——电动机功率  Pn——电动机轴功率  △P——系统总压力损失  △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  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  Qf——辐射散热量  Ro——围护结构传热阻  Ro2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  R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  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  s——净距  t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  td——屋顶下的温度\n  tg——工作地点温度  t1——露点温度  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t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tn,t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  tnp——室内平均温度  tp——排风温度  tp2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t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t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s2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s2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t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t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t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n  t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t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  △tH温度梯度  △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  △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t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  v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  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  W——西;西风  Z——距离  α——系数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  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  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  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ρw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热负荷  第三节散热器采暖  第四节辐射采暖  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  第六节采暖管道  第七节蒸汽喷射器  第四章通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自然通风  第三节隔热降温  第四节机械通风  第五节除尘与净化  第六节防火与防爆  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n  第五章空气调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负荷计算  第三节系统设计  第四节气流组织  第五节空气处理  第六章制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压缩式制冷  第三节热力制冷  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  第七章自动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八章消声与隔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声与隔声  第三节隔振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n  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  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  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  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202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202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n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202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202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202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202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202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202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n  第1202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202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2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