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61 KB
  • 2022-12-09 09:57:41 发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1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标准号:GB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年◆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更衣室23℃;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办公用室16-18℃;食堂14℃;盥洗室、厕所12℃。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n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夏季工作地点(℃)[表2.1.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29-32≥33允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323232-2535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n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时刻时刻β1-0.352-0.383-0.424-0.455-0.476-0.41时刻β7-0.288-0.1290.03100.16110.29120.40时刻β130.48140.52150.51160.43170.39180.28时刻β190.14200.0021-0.1022-0.1723-0.2324-0.26  Δtr=twg-twp/0.52(2.2.10-2)  式中:\n  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Δtyαn(3.1.4-1)或 Ro·min=a(tn-tw)Rn/Δty(3.1.4-2)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m2·h·℃/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围护结构特征a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1.00\n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伸缩缝缩、沉降缝墙0.30防震缝墙0.70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4-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kcal/(m2·h·℃)],按表3.1.4-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允许温差Δty值(℃)[表3.1.4-2]建筑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6.0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6.0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7.05.5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10.08.0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8.07.0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tn-tl0.8(tn-tl)7.00.9(tn-tl)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tn-tltn-tl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12.012.0  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n2.5℃。(3)表中tn—同式(3.1.4-1~2)。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4-3]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anW/(m2·℃)[kcal/(m2·h·℃)]Rn(m2·℃)/W(m2·h·℃)/kcal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8.7(7.5)0.115(0.133)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7.6(6.5)0.132(0.154)注:表中h—肋高(m);s—肋间净距(m)。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表3.1.4-4]类别温度(℃)≤1213~24>24相对湿度(%)干燥≤60≤50≤40正常61~7551~6041~50较温>7561~7551~60潮湿->75>50  第3.1.5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围护结构类型热惰性指标tw的取值(℃)Ⅰ>6.0tw=twnⅡ4.1~6.0tw=0.6twn+0.4tp·minⅢ1.6~4.0tw=0.3twn+0.7tp·minⅣ≤1.5tw=tp·min  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采用。(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nRo=1/an+Rj+1/aw(3.1.6-1)或Ro=Rn+Rj+Rw(3.1.6-2)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an,Rn—同式(3.1.4-1~2):a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护结构内表面特征awW/(m2·℃)[kcal/(m2h·℃)]Rw(m2·℃)/W(m2·h·℃/kcal)外墙和屋顶23(20)0.04(0.05)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17(15)0.06(0.07)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12(10)0.08(0.10)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6(5)0.17(0.20)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室内外温度(℃)层数外窗阳台门天窗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33≥33单层双层单层双层--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36≥36单层双层--单层单层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31单层-单层\n≥31双层-单层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不限单层-单层  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热负荷  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aFK(tn-twn)(3.2.3)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F—围护结构的面积(m2);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n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td=tg+ΔtH(H-2)(3.2.4-1)式中:td—屋顶下的温度(℃)tg—工作地点温度(℃)ΔtH—温度梯度(℃/m);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tnp=(td+tg)/2(3.2.4-2)式中:tnp—室内平均温度(℃);td,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n  南-15%~-30%  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两道门(有一个门斗)80n%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  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热门。(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7条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第六节采暖管道  第3.6.1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宜在热力入口与下列供热系统分开设置: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二、热风采暖和热风幕系统;  三、热水供应系统;  四、生产供热系统;  五、其他应分开的系统。  第3.6.10条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允许流速不应大于下列数值:\n  一、热水采暖系统:  民用建筑1.2m/s  辅助建筑物2m/s  生产厂房3m/s  二、低建筑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3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20m/s  三、高压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8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60m/s  第3.6.13条采暖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10%的附加值。  第3.6.14条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一、闭式满管回水;  二、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三、余压回水。  注:凝结水回收方式,尚应符合国家执行《锅炉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15条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计算确定,但不宜大于5m。  第3.6.16条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高压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第3.6.17条选择散热器调节阀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管系统应采用低阻力阀门;  二、双管系统应采用高阻力阀门。\n  注:单管顺序式系统,不应装设散热器调节阀。  第3.6.18条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第3.6.22条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于热水管、汽车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如因条件限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第四章通风  第4.1.5条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尽量减少西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第4.1.6条位于炎热地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盖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  注:(1)民用建筑的隔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2)有条件设置通风屋顶的生产厂房,以及存放橡胶、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风屋顶。  第4.1.8条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第4.1.10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二、混全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四、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第二节自然通风  第4.2.3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采用0.3~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虑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第4.2.4条\n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第4.2.5条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  一、炎热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二、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  三、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注:多跨生产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第4.2.6条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避风天窗:  一、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  二、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  第4.2.7条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邻时,为了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其各部尺寸,应符合图4.2.7-1~2和表4.2.7的要求。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表4.2.7]z/h0.40.60.81.01.21.41.61.82.02.12.22.3(B-Z)/H≤1.31.41.451.51.651.82.12.52.93.74.65.6  注:当z/h>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第4.2.8条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生产厂房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闭。当天窗较长时,尚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注: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  第三节隔热降温  第4.3.4条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地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或辐射照度大于350W/m2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4.3.5条当采用不带喷雾的轴流式通风机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轻作业2~4m/s\n  中作业3~5m/s  重作业5~7m/s  第4.3.6条当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采用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  注:喷雾风扇只适用于温度高于35°,辐射照度大于1400W/m2[1200kcal/(m2·h)],且工艺不忌细小雾滴的中、重作业的工作地点。  第4.3.9条系统式局部送风,应按本规范附录十计算。  第4.3.10条特殊高温的工作地点,如轧钢厂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室和轧钢机操纵室等,应采取密闭、隔热措施,并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降温。  第4.3.11条在特殊高温作业地带的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采用26~30℃。  第4.3.12条有条件时,降温用的送风系统可采用地道风。  第4.3.13条累年最热月平均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吊扇。  吊扇的台数,可按不同规格的吊扇所提供的服务面积相应为15~25m2确定。  吊扇叶片距地面不应小于2.3m,距顶棚不应小于0.25D(D为吊扇叶片外缘直径)。吊扇应布置在其所服务区域的中心。  注:本条的“公共建筑”,系指经常或定期有大量人员停留的建筑物,如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和交通电类建筑等。  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  第4.7.1条选择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和除尘器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等的漏风量。  选择通风机时,应考虑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并应尽量使其设计工况效率不低于最高效率的90%。  注:(1)计算风管时,可不附加风管的漏风量。(2)空气加热器和冷却器换热面积的安全因素,应另行考虑。  第4.7.2条风管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风管漏风率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般送排风系统10%\n  除尘系统10%~15%  注:(1)安装在所服务房间以内的全面送排风系统,其风管漏风量不予考虑。(2)当送系统的正压管段或排风系统的负压管段总长大于50m时,其漏风率可适当增加;采用全部焊接的风管时,可适当减少。  第4.7.3条通风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宜大于下列数值:  一般送排风系统15%  除尘系统10%  注:当通过调整管径无法达到上述数值时,宜装设调节阀门。  第4.7.4条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宜按下列数值附加:  一般送排风系统10%~15%  除尘系统15%~20%  注:排除木屑、刨花、棉毛和纤维等的除尘系统,尚应考虑由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压力损失。  第4.7.5条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的通风系统,当以实际的容积风量用标准状态下的图表计算出的系统压力损失,并按一般的通风机性能样本选择通风机时,其风量和风压不应修正,但电动机的轴功率应进行验算。  第4.7.6条通风机所配用的电动机,其功率应按下式确定:P=KPZ(4.7.6)式中:P—电动机功率(KW);K—电动机轴功率的安全系数;按表4.7.6采用;PZ—电动机轴功率(KW)。  第4.7.7条当通风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较大,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但其风量和风压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电动机轴功率的安全系统[表4.7.6]电动机轴功率(kw)K值\n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0.501.501.200.51~1.001.401.151.01~2.001.301.102.01~5.001.201.05≥5.011.151.05  注:当电动机的环境温度高于40℃或用于海拔1000~4000m的地区时,其功率应按现行的《电机基本技术要求》和《电机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4.7.8条通风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矩形截面。风管的截面尺寸,应按现行《全国通用风管道计算表》选用。设计风管及部件时,应考虑工厂加工的可能性。  第4.7.9条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钢制风管,其接头和接缝应严密;  二、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小坡度或水平敷设的管段应尽量缩短,并应采取防止积尘的措施;  三、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管的夹角,宜采用15°~45°;  四、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应设置密闭清扫孔。  第4.7.10条一般生产厂房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4.7.10采用。风管内的风速(m/s)[表4.7.10]风管类别钢板及塑料风管砖及混凝土风道干管6-144-12支管2-82-6  第4.7.12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一、所输送空气的温度,不允许有较显著提高或降低时;  二、除尘风管或干式除尘器内可能结露时;  三、排出的气体(如苯蒸气)在排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风管时;  四、湿法除尘设施或湿式除尘器等可能冻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