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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9:57:47 发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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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XX  篇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XX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XX02-07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n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按表2.0.2规定的严重危险级确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数据。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X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  二、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n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采用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供给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5升/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n  第3.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一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  第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n  第4.1.3条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处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条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米;当储存难燃烧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n  第4.3.1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后台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第4.3.3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第4.3.4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4.3.5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n  第4.4.1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并不应大于15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厘米,并不应大于10厘米。  第4.4.3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的规定。边墙型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注: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4.4.4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大于3.6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二、宽度介于3.6米至7.2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但宽度大于7.2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的规定在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第五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喷头  第5.1.1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第5.1.2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n  第5.1.3条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5.1.4条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K9.8×10^4式中:Q-喷头出水量(升/分);P-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注:当喷头公称直径为15毫米,P=9.8×10^4帕斯卡(1公斤/厘米:)时,K=80  第二节阀门检验、报警装置  第5.2.1条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条报警阀宜设在明显而易于操作的地点,且距地面高度宜为1.2米,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5.2.3条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6米时,管径为15毫米;大于6米时为20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米。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4.9X1^40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5.2.4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设施。第5.2.5条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n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第三节监测装置  第5.3.1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  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地、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自动监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管道  第5.4.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5.4.3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n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  二、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不应多于6个。第5.4.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第5.4.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X10^4帕斯卡(12公斤/厘米2)。  第六章系统类型  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1条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2条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  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1条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2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第6.2.3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升。  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n  第6.3.1条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6.3.2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X10^4帕斯卡(0.3公斤/厘米2);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分钟。  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条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喷水区域边界的喷头布置应能有效地扑灭分界区的火灾;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n第6.4.3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的装置;但采用自动开启雨淋  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用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的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毫米,干式为15毫米。湿式传动管的静水压不应超过雨淋阀前水压的1/4;  三、带火灾探测器的电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水幕系统  第6.5.1条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6.5.2条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用自动开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  第6.5.3条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平方米的洞口部位宜布置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72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n  第七章水力计算  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7.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宜按最不利位置作用面积喷水强度计算。作用面积宜采用正方形或长方形。当采用长方形布置时,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边长宜为作用面积值平方根的1.2倍。  注:①走道内仅布置一切喷头时,计算动作喷头数每层不宜超过5个;  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按每个设计喷水区域内的全部喷头同时开启喷水计算。  二、对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水力计算时,应保证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小于本规范表2.0.2的规定。但其中任意四个喷头组成的保护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应大于也不应小于上表规定数值的  20%;  三、对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水力计算时,应保证作用面积内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2.0.2的规定;\n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秒流量宜按下式计算:Qs=1.15-1.30QL??????????(7-1-1)式中:Qs-系统设计秒流量(升/秒);QL-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的乘积(升/秒)。  第7.1.2条高层建筑物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减压孔板或节流管等技术措施。第7.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超过5米/秒,但配水支管内的水流速度在个别情况下不应大于10米/秒。  第7.1.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I=0.00107V2/DJ1.3(米水柱/米)??(7-1-4)式中: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米水柱/米);V-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米/秒);DJ-管道计算内径(米)。注:局部水头报失可采用当量管道长度法计算或按管网沿程水头损失值的20%计算。  第7.1.5条给水管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按下式计算:H=∑H+H0十HR+Z????????(7-1-5)式中:H-给水管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米水柱);∑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米水柱);H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米水柱);HR-报警阀的局部水头损失(米水柱);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给水管或消防水泵的中心线之间的静水压(米水柱)。\n  篇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XX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XX局部修订的条文,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XX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XX局部修订条文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  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n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4.2.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  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n  5.1.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表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表、表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本表及表、表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的仓库。  表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C—箱装与袋张的不发泡塑料橡胶D—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  表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n  表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持续喷水时间不应该低于2h,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m2。  2序号5与序号8: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m)。  3序号9: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m)。  4设置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货架内置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6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喷头确定。  篇三: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  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  Ⅰ级Ⅱ级\n  3严重危险级  Ⅰ级Ⅱ级  4仓库危险级  Ⅰ级Ⅱ级Ⅲ级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  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系统选型一般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n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系统选型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区域;23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严禁系统误喷;替代干式系统。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严重危险级Ⅱ级。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n  仓库;  2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3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n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设计基本参数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