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08 KB
  • 2022-12-09 09:57:47 发布

如何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喷水强度

  • 18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如何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喷水强度篇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摘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有效的自动灭火设施,是应用最广泛的自动灭火系统。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靠性对建筑消防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字:自动喷水灭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筑行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大型建筑、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日渐增多,同时对建筑内部的消防系统的管理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及运作就成为了建筑灭火成败的关键因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在火灾时能自动喷水灭火的固定灭火方式,具有安全性高.操作简单.灭火效率高和成本低等优点,能够使火灾在初期就能够及时得以控制,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目前在城市建筑消防系统中有所应用及推广。一、喷头设计1、标准喷头现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0(以下\n简称“规范。中对于标准喷头的最大水平间距做了一些规定,一般工程设计中常见的做法就是按规范中所列的最大间距进行喷头布置。这样做固然“满足”了规范,但事实上由于喷头的喷水量与喷头所在位置的压力有关,保护半径也与喷头所在位置的压力.喷头距地高度有关。压力越大,喷头的喷水量和保护半径也越大。自喷系统压力是根据最不利点.最高.最远点来计算的,对于垂直高度较大的自喷系统,因为各层建筑高差造成支管系统压力有一定的压力差。这就为喷头的灵活布置提供了条件,即:有可能通过适当地利用压力差,扩大某些因建筑条件限制而使喷头难以设置的部位的喷头的保护半径,从而适当地减少喷头个数。应当注意的是,喷头间距也不可能无限制加大,喷头的实际保护半径应经过合理而精确的水力计算获得。“规范”中关于喷头工作压力,一般采用末端设计工作压力为O.IMPa,确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05MPao笔者根据设计实践经验,当喷头处水压值不小于0.15MPa时,喷头的最大间距可以按不超过4.5m进行布置。目前的标准间或办公室开间尺寸多364.2m,进深多为3.9-4.5m,如按“规范”规定,应设4个标准喷头。若按上述计算结果进行布置,只设一个喷头即可,经济效益还是明显的,前提是必须经过详细计算,使喷水强度达到“规范”要求。2、墙型喷头边墙型喷头在工程中为设计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布置手段,也被广大设计人员大量采用。但房间尺寸对其布置的影响却往往被人忽视。以中危险级为例,一般要求,边墙型喷头向被保护面积一侧的布水量应达到喷水量的70%-80%,约为为56-64L/mino以此水量,按中危险级的喷水强度要求,每个标准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面积约为9.3m2o在计算边墙型喷头的设计覆盖面积时,应按上述水量(56-64L/min)而非喷头的总喷水量(80L/min)进行计算,否则可能造成喷头设置过少,达不到“规范”对喷水强度的要求。\n二.系统设计K管网布置一般来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布置多为支状管网,水力计算时是先选定最不利点,将该点压力设定为系统最低压力,按一定的算法(如:特性系数法等)进行水力计算。不难看出,除最不利点外,其余各处的实际压力均高于设计的最低压力。在旧版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对喷水均匀性有明确要求,喷水强度限定在“规范”规定值(20%)以内,而现行规范中对喷水强度均匀性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做了删减,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退步。由于喷头的喷水量受其所处部位的压力的影响,所以进行管网布置时应掌握的原则是:根据相应的作用面积和实际房间布置的情况,合理地布置配水管及配水干管,使管网负担尽量均匀,从而使喷头喷水更加均匀。2、系统管材及配件一般来讲,一方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后,其系统使用次数较少,管道锈渣等杂物容易沉淀在管内;另一方面喷头喷水嘴孔径较小,容易被堵塞。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采用的管材应不易起锈。“规范”对此作了要求:“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1.0.4条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应该说,因为在灭火时,报警阀前的管道是水的必由之路,该部分管道里如果存有杂物,仍有可能随水流到达喷头,影响喷头的正常喷水。这一要求看似严谨,但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前的管道与其采用不防腐管道再加设过滤器,这样做既不会节省造价,还增加了检修节点,还不如直接采用热镀锌钢管或热镀锌无缝钢管。3、过滤器的设置锈渣及其它杂物除对喷头喷水产生影响外,还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堵塞湿式自动报警阀座圈环形槽接警铃的管孔,使系统动作时,水不能经环形槽流向水\n力警铃和压力开关,造成水力警铃无法发出铃声报警,压力开关无法启动发出电信号,进而无法启动自喷泵.无法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二是杂物卡在湿式自动报警阀座圈环形槽内,使阀瓣无法关闭,系统内的水不断经报警环形槽流向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造成系统误动作。所以,除了在管材、管件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小锈渣对喷头的影响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设置过滤器,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1)在屋顶消防水箱接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出水管上设置过滤器,以防止消防水箱内的杂物进入系统。2)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泵.稳压泵吸水管上设置过滤器,以防止消防贮水池内的杂物进入系统。4.安全阀的设置位置由于一方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泵流量大、扬程高;另一方面,根据资料显示,系统开启5个喷头时灭火率达95%以上,可见在大多数情况下,喷头开启数量较少,系统出水量远未达到系统设计最大供水量,从而造成系统压力过大、系统破坏的现象。所以在一般设计时都采用一些防超压的措施。在各类防超压的措施中,设置安全阀是较简单.宜行的一种。但一般安全阀的设置位置则不被设计人员重视,多设在报警阀前的供水总管上,其实这样并不见得妥当。因为报警阀阀瓣具有止回功能,当系统超压时,即使设在报警前的安全阀动作放水泄压,也不能使报警阀后管道泄压。这时如果系统是处于灭火状态,报警阀后管道压力在喷头出水的情况下会逐渐减小;如果系统因为误动作启动主泵造成超压,则有可能因泄压不及时造成破坏。所以,安全阀的设置位置宜在每个报警阀后管道系统设置o5、管道穿越建筑沉降缝和伸缩缝的处理由于结构专业的需要,许多体量较大或体型较长的建筑都设置有沉降缝和伸缩缝。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在穿越沉降缝和伸缩缝时,由于一般情况下管道为刚性连接,并固定在沉降缝或伸缩缝两边的建筑结构上,当建筑物出现沉降或伸缩时,系统管道无法承受巨大的外力而扭曲.变形,从而是导致漏水,甚至系统破坏,所以应对此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实际工程中常采用的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在管道穿越沉降缝和伸缩缝两侧设置可曲挠像胶接头或耐压金属软管进行柔性处理,利用它们良好的柔韧性和抵御变形的能力来弥\n补钢管的不足,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小因建筑原因引起的系统破坏。结束语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重要性越来越关注,并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这个系统也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要不断地改进技术,通过技术上的改革来增强自动灭火系统的整体效益。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这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也能够使社会走向一个更高的台阶。所以,我们应该对自动灭火系统中的技术问题引起高度的重视,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参考文献[1]李容•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探讨[J]冲国个体防护装备.2012年[2]王云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2年[3]张瑾.马志虎•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探讨[J]•安徽建筑.2012年篇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ofdesignforsprinklersystemsGB50084—2001(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n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n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K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久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五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n的技术要求;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韩占先何以申王万钢韩磊马恒赵克伟曾杰陈正昌刘淑金张兴权刘跃红刘国祝章崇伦黄建跃于志成万雪松孔祥徵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n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2术语和符号2.1术语篇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己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n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丿h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来自: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如何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喷水强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西德.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n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各单位在施衍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M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n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按表2・0.2规定的严重危险级确定。\n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数据表2.0.2I1111I建构\项目I设计喷水强度I作用面积I喷头工作压力11筑物的\I1111危险等级\I(升/分・米)I(米)I(帕斯卡)IH产建筑物10・03009・11严I生8x100||重筑物|15.0|300|9.8x100||险|IIH-险级II——级I1——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X10帕斯卡TI危I储存建lll^lII1602009・13・01809•8x10|轻危险8x10注:最11中危(0・5公斤/厘米2)。M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n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二、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第三章消防给水\n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采用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供给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第3.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一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n防用水的技术措施。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第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标准喷头的保护>构筑物危险|每只喷头最|喷头最大|喷头与墙柱||面积和间距表4・1・1|大保护面积|水\nIH物—|严|生产建筑|1-4||重11——11危1储存建筑物5.42.31.1||险|H级「「H11———1中危险级80281253621||轻危险|1・8级|2.3|1第4.1.3条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处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第4・1・5条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