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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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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3、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6日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1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做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再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做出规定。2.1.1A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2.1.2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说明]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判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2.1.3A采暖和空调用气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2.1.3B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量分析确定的。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2.2燃气质量2.2.1A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说明]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详见下表2.2.1A-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征接近天然气。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的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份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2.2.1A-1中所列到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下表2.2.1A-2,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2.2.1A-1GB/T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101.3Kpa)类别华白数W,MJ/m3(kcal/m3)燃烧势CP标准范围标准范围人工煤气5R22.7(5430)21.1(550)~24.3(5810)9455~966R27.1(6470)25.2(617)~29.0(6923)10863~1107R32.7(7800)30.4(7254)~34.9(8346)12172~128天然气4T18.0(4300)16.7(3999)~19.3(4601)2522~576T26.4(6300)24.5(5895)~28.2(6741)2925~6510T43.8(10451)41.2(9832)~47.3(11291)3331~3412T53.5(12768)48.1(11495)~57.8(13796)4036~8813T56.5(13500)54.3(12960)~58.8(14040)4140~94液化石油气19Y81.2(19387)76.9(18379)~92.7(22152)4842~4922Y92.7(22152)76.9(18379)~92.7(22152)4242~4920Y84.2(20113)76.9(18379)~92.7(22152)4642~49表2.2.1A-2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类别标准(基准气)GB/T13611-92范围城镇燃气商品气范围10T43.841.2~47.3-5.94%~8.00%42.49~45.99-3%~5%12T53.548.1~57.8-10.1%~8.0%50.83~56.18-5%~5%2.2.1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2.2.1A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1)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类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理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说明]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做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2.2.1。表2.2.1天然气的技术指标项目一类二类三类试验方法高位发热量,MJ/m3>31.4GB/T11062总硫(以硫计),mg/m3≤100≤200≤460GB/T11061硫化氢≤6≤20≤460GB/T11060.1二氧化碳,%(体积分数)≤3.0GB/T13610水露点,℃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低5℃GB/T17283注:①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②取样方法按GB/T13609。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20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3%(体积分类),做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氦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大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做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3)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将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订的。2.2.2本条删除。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说明]本条规定了燃气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1)关于空气——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应能察觉”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的下列浓度分级的:0级—没有臭味;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1级—弱臭味;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存在燃气。(2)对无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小用量标准美国和西欧等国,对无毒燃气(如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在无毒燃气泄漏的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故本标准也采用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据国外资料介绍,空气中的四氢噻吩(THT)为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为例,则5%×2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气成份等因素,取理论值的2~3倍。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剂的有关规定:1)比得时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20mg/m3;2)法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低热值天然气20mg/m3;高热值天然气25mg/m3;当燃气中硫醇总量大于5mg/Nm3时,可以不加臭。3)德国加臭剂四氢噻吩(THT)17.5mg/m3;加臭剂硫醇(TBH)4~9mg/m3;4)荷兰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mg/m3.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气公司、齐齐哈尔市天然气公司也采用四氢噻吩(THT)做为加臭剂,加入量北京为18mg/m3,齐齐哈尔为16~20mg/m3。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的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mg/m3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备试验条件地,对于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用量,不宜小于表2.2.3-1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剂用量的参考。表2.2.3-1几种常见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燃气种类加臭剂用量(mg/m3)天然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5%)20液化石油气(C3和C4各占一半)50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分为C3和C4各占一半)25注:①本表加臭剂按四氢噻吩计;②当燃气成分与本表比例不同时,可根据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对比爆炸下限为5%的加臭剂用量,按反比计算出燃气所需加臭剂用量。(1)对有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少用量标准有毒燃气一般指含有CO的可燃气体。CO对人体毒性极大,一旦漏入空气中,尚未达到爆炸下限20%时,人体早就中毒,故对有毒燃气,应按在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时应能察觉来确定加臭剂用量。关于人体允许有害浓度的含义,根据“一氧化碳对人体影响”的研究,其影响取决于空气中CO含量、吸气持续时间和呼吸的强度。为了防止中毒死亡,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人体血液中决不能使碳氧血红蛋白浓度达到65%,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吸入的空气中CO不能达到0.1%也不应升高到足以使人产生严重症状才发现,因而空气中CO报警标准的选取应比0.1%低很多,以确保留有安全余量。含有CO的燃气漏入室内,室内空气中CO浓度的增长是逐步累计的,但其增长开始时快而后逐步变缓,最后室内空气中CO浓度趋向于一个最大值X,并可用下式表示:X=V·K%此式是在时间t→∞,自然换气次数n=1的条件下导出的。I其中:V—漏出的燃气体积(m3/h);K—燃气中CO含量(%)(体积分数);I—房间的容积(m3)。对应于每一个最大值X,有一个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值,其关系详见下表2.2.3-2。表2.2.3-2空气中不同的CO含量与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的关系空气中CO含量X(%)(体积分数)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对人影响0.10067致命界限0.05050严重症状0.02533较大症状0.01825中等症状0.01017轻度症状德、法和英等发达国家,对有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为在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5%(体积分数)时,臭味强度应达到2级。以便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能在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从上表2.2.3-2可以看到,采用空气中CO含量0.025%为标准,达到平衡时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最高只能达到33%,对人一般只能产生头痛、视力模糊、恶心等,不会产生严重症状。据此可理解为,空气中CO含量0.025%作为燃气加臭理论的“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还应留有安全余量,本规范推荐采用0.02%。一般含有CO的人工煤气未经浓度净化时,本身就有臭味,是否应补充加臭,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2.2.3A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以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说明]本条(1)~(4)款对加臭剂的要求是按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B31.8规定等效采用的。5燃气输配系统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说明]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范围是根据长输高压天然气的到来和参考国外城市燃气经验制订的。据西气东输长输管道压力工况,压缩机出口压力为10.0Mpa,压缩机进口压力为8.0Mpa,这样从输气干线引支线到城市门站,在门站前能达到6.0Mpa左右,为城镇提供了压力高的气源,提高输配管道压力,对节约的管材,减少能量损失有好处,但从分配和使用的角度看,降低管道压力有利于安全,为了适应天然气用气量显著增长和节约投资、减少能量损失的需要,提高城市输配干管压力是必然趋势,但面对人口密集的城市过多提高压力也不适宜,适当地提高压力以适应输配燃气的要求,又能从安全上得到保障,使二者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应是要点。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是一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有关长输管道和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压力情况如表5.1.1。表5.1.1燃气输配管道压力(MPa)城市名称长输管道地区或外环高压管道市区次高压管道中压管道低压管道洛杉矶5.93~7.173.171.380.138~0.4100.0020温哥华6.623.451.200.410.0028或0.0069或0.0138多伦多9.651.90~4.481.200.410.0017香港/3.50A.0.40~0.70B.0.24~0.400.0075~0.24000.0075或0.0020悉尼4.50~6.353.451.050.210.0075纽约5.50~7.002.800.10~0.400.0020巴黎6.80(一环以外正个法兰西岛地区)4.00(巴黎城区向外10~15Km的一环)0.4~1.9A.≤0.40B.≤0.40(老区)0.0020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莫斯科5.52.00.3~1.2A.0.1~0.3B.0.005~0.100≤0.0050东京7.04.01.0~2.0A.0.3~1.0B.0.01~0.30<0.0100从上述9个特大城市看,门站后高压输气管道一般成环状或支状分布在城市外围,其压力为2.00~4.48Mpa不等,一般不需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从此可见,门站后城市高压输气管道的压力为4.0Mpa已能满足特大城市的供气要求,故本规范把门站后燃气管道压力适用范围定为不大于4.0Mpa。但不是说城镇中不允许敷设压力为4.0Mpa的管道。对于个别特大城市如经论证在工艺上确实需要且在技术、设备和管理上有保证,在门站后也可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另外门站以前肯定会需要和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城镇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设计宜按《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并参照本规范执行(由输气管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5.1.2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5.1.3A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5.1.4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5.1.3A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的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2)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说明]城镇各类用户的用气量是不均匀的,随月、日、小时而变化,平衡这种变化,需要有调度供气措施(调峰措施)。以往城镇燃气公司一般统管气源、输配和应用,平衡用气的不均匀性由当地燃气公司统筹调度解决。在天然气来到之后,城镇燃气属于整个天然气系统的下游(需气方),长输管道为中游,天然气开采净化为上游(中游和上游可合称城镇燃气的供气方)。上、中、下游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调峰问题做为整个系统中的问题,需从全局来解决,以求得天然气系统的优化,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5.1.3A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条所述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主要表现在采暖和节假日用气量的大幅度增长,其日用量可为平常的2~3倍,平衡这种大的变化,除了改变天然田采气量外,国外一般采用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储库。液化天然气受经济规模限制,我国一般在沿海液化天然气进口地附近才有可能采用;而天然气地下库受地质条件限制也不可能在每个城市兴建,由于受用气城市分布和地质条件因素影响,本条规定应由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在天然气地下库规划分区基础上)。为了做好对逐月、逐日的用气量不均匀性的平衡,城镇燃气部门(需气方),应经调查研究和资料积累,在完成各类用户全年综合用气负荷资料(含计划中缓冲用户安排)的基础上,制订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并应提前与供气方签订合同,据国外经验这个合同在实施中可根据近期变化进行调整,地下储气库和天然气气井可以用来平衡逐日用气量的变化,如果地下储气库距离城市近,还可以用来平衡逐小时用气量的变化,这些做法经国外的实践表明是可行的。5.1.4条所述平衡逐小时的用气量不均匀性,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一般要考虑利用长距离输气干管的储气条件和地下储气库的利用条件,输气干管向城镇小时供气量的允许调度幅度和安排等,本规范规定宜由供气方解决,在发挥长距离输气干管和地下储气库等设施的调节作用基础上,不足时由城镇燃气部门解决。储气方式多种多样,本条强调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确定。高压罐的储气方式在很多发达国家(包括以前采用高压罐较多的原苏联)已不再建于天然气工程,应引起我们的重视。5.1.5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5.1.5的要求。表5.1.5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称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A2.5300mm0.50.50.50.50.5热力管直埋1.01.01.01.52.0在管沟内(至外壁)1.01.51.52.04.0电杆(塔)的基础≤35KV1.01.01.01.01.0>35KV2.02.02.05.05.0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1.01.01.01.01.0铁路路堤坡脚5.05.05.05.05.0有轨电车钢轨2.02.02.02.02.0街树(至树中心)0.750.750.751.201.20表5.3.2-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项目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0.15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0.15电缆直埋0.50在导管内0.15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铁路轨底1.20有轨电车轨底1.00注:①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5.3.2-1和表5.3.2-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5.3.2-1和表5.3.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9.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0m,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且次高压A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6.5m时,管道壁厚不应小于9.5mm,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或小于9.5mm时,距不应小于表5.9.12中地下燃气管道压力为1.6Mpa的有关规定。②表5.3.2-1和表5.3.2-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说明]本条规定了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净距要求。地下燃气管道在城市道路中的敷设位置是根据当地远、近期规划综合确定的,厂区内煤气管道的敷设也应根据类似的原则,按工厂的规划和其他工种管线布置确定。另外,敷设地下燃气管道还受许多因素限制,例如:施工、检修条件,原有道路宽度与路面的种类周围已建和拟建的各地下管线设施情况、所用管材、管接口型式以及所输送的燃气压力等。在敷设燃气管道时需要综合考虑,正确处理以上所提供的要求和条件。本条规定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是在参考各地燃气公司和有关其他地下管线规范以及实践经验后,在保证施工和检修时互不影响及适当考虑燃气输送压力影响的情况下而确定的,基本沿用原规范数据,现补充说明如下:(1)与建筑物及地下构筑物的净距长期实践经验与燃气管道漏气中毒事故的统计资料表明,压力不高的燃气管道漏气中毒事故的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并不与燃气管道与建筑物的净距有必然关系,采用加大管道与房屋净距的办法并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相反会增加设计时管位选择的困难或使工程费用增加(如迁移其他管道或绕道等方法来达到规定的要求)。实践经验证明,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与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与加强管道密切相关。考虑到中、低压管道是市区中敷设最多的管道,故本次修订中将原规定的中压管道与建筑物净距予以适当减小,在吸收了香港的经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把次高、中、低压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净距,分别降至应不小于3m、1m(距建筑物基础0.5m)和不影响基础的稳固性。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是指:1)增加管壁厚度,钢管可按表5.3.1酌情增加,但次高压A管道,但次高压A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为3m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1.9mm;对于聚乙烯管、球墨铸铁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可不采取增加厚度的办法。2)提高防腐等级;1)减少接口数量;2)加强检验(100%无损探伤)等。以上措施根据管材种类不同可酌情采用。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本条原规范是指建筑物基础的净距,考虑到基础在管道设计时不便掌握,且次高压管道到建筑物净距要求较大,不会碰到建筑物基础,为有利于管道布置,故改为到建筑外墙面;中、低压管道净距要求较小,有可能碰到建筑物的基础,故规定仍指到建筑物基础的净距。应该说明的是,本规范规定的至建筑物净距综合了南北各地情况,低压管取至建筑物基础的净距为0.7m,对于北方地区,考虑到在开挖管沟时不至于对建筑物基础产生影响,应根据管道埋深适当加大与建筑物基础的净距。并不是要求一律按表5.3.2-1水平净距进行设计,在条件许可时(如在比较宽敞的道路上敷设燃气管道)宜加大管道到建筑物基础的净距。(2)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构筑物或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的垂直净距。1)水平净距:基本上是采用原规范规定,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基本相同。2)垂直净距: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完全一致。5.3.3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注: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说明]对埋深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因埋设过浅使管道受到过大的集中轮压作用,造成设计浪费或出现超出管道负荷能力而损坏。按我国铸铁管的技术标准进行验算,条文中所规定的覆土深度,对于一般管径的铸铁管,其强度都是能适应的。如上海地区在车行道下最小覆土深度为0.8m的铸铁管,经长期的实践运行考验,情况良好。此次修编中将埋在车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由0.8m改为0.9m,主要是考虑到今后车行道上的荷载将会有所增加。对埋设在庭院内地下燃气管道的深度同埋设在非车行道下的燃气管道深度早先的规定是均不能小于0.6m。但在我国土壤冰冻线较浅的南方地区,埋设在街坊内泥土下的小口径管道(指口径50mm以下)的覆土厚度一般为0.3m,这个浓度同时也满足砌筑排水明沟的要求,参照中南地区、上海市煤气公司与四川省城市煤气设计施工规程,上次修订中增加了对埋设在庭院内地下燃气管道覆土厚度0.3m的规定,以节约工程投资。这里所说的“庭院”是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能或不能通行的道路,这对于城市道路是容易区分的,对于居民住宅区内道路,按如下区分掌握:如果是载货汽车以正常行驶速度通行的主要道路则属于车行道;住宅区内由上述主要道路到住宅楼门之间的次要道路,载货汽车只是缓行进入或停放的,可视为非车行道。目前国内外有关燃气管道埋设深度的规定如表5.3.3所示。表5.3.3国内外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至管顶)(m)地点条件埋设深度最大冻土深度备注北京主干道干线支线非车行道≮1.20≮1.00≮0.800.85北京市地下煤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上海车行道人行道街坊泥土路0.800.600.400.06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大连≮1.000.93煤气管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鞍山1.401.08沈阳DN250mm以下DN250mm以下≮1.20≮1.00长春1.801.69哈尔滨向阳面向阴面1.802.301.97中南地区车行道非车行道水田下街坊泥土路≮0.80≮0.60≮0.60≮0.40城市煤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程(城市煤气协会中南分会)四川省车行道直埋套管非车行道郊区旱地郊区水田庭院0.800.600.600.600.800.40城市煤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美国一级地区二、三、四级地区(正常土质/岩石)0.762/0.4570.914/0.610美国联邦法规49-192《气体管输最低安全标准》日本干管特殊情况供气管车行道非车行道1.200.60>0.60>0.30道路施行法第12条及车支管指针(设计篇);供给管、内管指针(设计篇)原苏联高级道路街道非高级路面街道运输车辆不通行之地≮0.80≮0.900.60燃气供应建筑法规CHnⅡⅡ-37原东德一般采取特别防护措施0.80~1.00.60DINZ4705.3.7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5.3.2-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说明]地下燃气管道不宜穿过地下构筑物,以免相互产生不利影响。当需要穿过时,穿过构筑物内地下燃气管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将套管两端密封,其一是为了防止燃气管道被损或腐蚀而造成漏泄的气体沿沟槽向四周扩散,影响周围安全;其二若周围泥土流入安装后的套管内后,不但会导致路面沉陷,而且燃气管的防腐层也会受到损伤。关于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的长度原规范规定为不小于0.1m,考虑到套管与构筑物交接处形成薄弱环节,并且由于伸出构筑物外壁长度较短,构筑物在维修或改建时容易影响燃气管道的安全,且对套管与构筑物之间采取防水渗漏措施的操作较困难,故此次修订时将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的长度由原来的0.1m改为表5.3.2-1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套管内的燃气管道和避免相互影响。5.3.8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埋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0m。(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说明]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敷设要求。套管内径裕量的确定应考虑所穿入的燃气管根数及其防腐层的防护带或导轮的外径、管道的坡度、可能出现的偏弯以及套管材料与顶管方法等因素。套管内径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的规定系参照:①加拿大燃气管线系统规程中套管口径的规定:燃气管外径小于168.3mm时,套管内径应大于燃气管外径50mm以上;燃气管外径大于或等于168.3mm时,套管内径应大于燃气管外径75mm以上;②原苏联建筑法规关于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100mm以上的规定;③我国西南地区的《城市煤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定》中关于套管内径应大于输气管外径100mm的规定等,是结合施工经验而定的。燃气管道不应在高速公路下平行敷设,但横穿高速公路是允许的,应将燃气管道敷设在套管中,这在国外也常采用。套管端部距铁路埋堤坡脚的距离要求是结合各地经验并参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二节第4条”的规定编制。5.3.9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它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形式;6)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说明]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目前采用的有穿越河底、敷设在桥梁上或采用管桥跨越等三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北方地区由于气温较低,采用穿越河底者较多,其优点是不需保温或经常维修,缺点是施工费用高,损坏时修理困难。南方地区则采用敷设在桥梁上或采用管桥跨越形式者较多,据统计,上海市煤气和天然气管道通过河流采用敷设于桥梁上的方式很多。南京、广州、湘潭和四川亦有很多燃气管道采用敷设于桥梁上,其输气压力为0.1~1.6Mpa。上述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在长期(有的已达百年)的运行过程中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利用桥梁敷设形式的优点是工程费用低,便于检查和维修。上述敷设在桥梁上通过河流的方式实践表明有着较大的优点,但与《城市桥梁设计准则》规定燃气管道不得敷设于桥梁上有所矛盾。为此2001年6月5日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召开了有建设部城市建筑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以及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部分城市煤气公司和市政工程设计和管理部门等参加人员参加的协调会,与会专家经过讲座达成如下共识,一致认为“两个标准的局部修订协调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①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必须采取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条文改为:当条件许可,允许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限定燃气管道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本条文是按上述协调会结论和会后协调修订的,并补充了安全防护措施规定。5.3.10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5)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虑盲板力。[说明]原规范规定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深度只提出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小于0.5m,但水流冲刷条件的提法不具体又很难界定,此次修订增加了对通航河流及不通航河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覆土深度,目的是不使管道裸露于河床上。另外根据有关河、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往有些过河管道埋于河底,因未满足疏浚和投锚深度要求,往往受到破坏,故规定“对通航的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穿越河底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的规定是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实施手册第二章第四节二、管道敷设第4条”编制。5.3.13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5.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15的规定。表5.3.15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建筑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铁路轨顶6.00__城市道路路面5.50__厂区道路路面5.00__人行道路路面2.20__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__1.503~10KV__3.0035~66KV__4.00其它管道,管径≤300mm同管道直径,但小于0.10同左>300mm0300.30注: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③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2。(5)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的规定。[说明]燃气管道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规定,是参照苏联建筑法规《燃气供应》CHnⅡ2.04.08-87确定。与铁路、道路和其它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按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上海市的规定而定;与架空电力线最小垂直净距是按GB50061-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而定。5.4门站和储配站5.4.1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贮存、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门站和储配站的工程设计。[说明]本节规定了门站和储配站的设计要求。在城镇输配系统中,门站和储配站根据燃气性质、供气压力、系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统要求等因素,一般具有接收气源来气,控制供气压力、气量来分配、计量等功能。当接收长输管线来气并控制供气压力、计量时,称之为门站。当具有贮存燃气功能并控制供气压力时,称之为储配站。两者在设计上有许多共同的相似之处,为使规范简洁起见,本次修改将原规范第5.4节和5.3节合并。站内若设有除尘、脱萘、脱硫、脱水等净化装置,液化石油气储存,增热等设施时,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相应的规定。5.4.2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站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3)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应注意与城市景观等协调;(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5)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6)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说明]门站和储配站站址的选择应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批准。在选址时,如果对站址的工程地质条件以及与邻近地区景观协调等问题注意不够,往往增大了工程投资又破坏了城市的景观。(6)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4.5.1条规定了有关要求。5.4.3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5.4.3执行。表5.4.3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储气罐总容积(m3)<1000>1000至<10000>10000至<50000>50000至<200000>200000明火与散发火花地点2025303540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1012152025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等辅助建筑1215202530机修间、燃气锅炉房1520253035综合办公生活建筑1820253035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20站内道路(路边)1010101010围墙1515151518注:①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②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③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④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⑤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说明]为了使本规范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更强,制定了本表。本表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表中的储罐容积是指公称容积。5.4.3A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说明]本条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4.6.2条规定了有关要求。5.4.3B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等)和辅助区。(2)站内的各建筑物之间以及站外建构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二级”的规定。(1)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说明]本条规定了站区总图布置的相关要求。5.4.3C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2.3条的有关规定。5.4.3D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高度和调峰的要求;(2)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调协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3)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4)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备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宜采用全封闭式厂房。(2)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3)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1)当长输管道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宜设置在门站内;(2)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3)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说明](3)高压装置流量和压差较大时,由于节流吸热效应,导致气体温度降低较多,常常引起管壁外结露或结冰,严重时冻坏装置,故规定应考虑是否设置加热装置。(7)本条系指门站作为长输管道的末站时,将清管的接收装置与门站相结合时布置紧凑,有利于集中管理,是比较合理的,故予以推荐。但如果在长输管道到城镇的边上,由长输管道部门在城镇边上又设有调压计量站时,则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应设在长输管道部门的调压计量站,而不应设在城镇的门站。(8)当放散点较多且放散较大时,可设置集中放散装置。5.4.3E站内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5.4.4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5.4.4的规定;(2)宜设置测定燃气组份、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表。表5.4.4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进、出站参数功能指示记录累计流量+++压力++温度++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5.4.5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2)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4)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说明]本条规定了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要求。(2)鉴于储罐造价较高而各型储罐造价差异也较大,因此在确定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3)各种储罐的技术指标随单体容积增加而显著改善。在确定各期工程建罐的单体容积时,应考虑气罐停止运行(检修)时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以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储罐单体容积。(4)罐区排水设施是指储罐地基下沉后应能防止罐区积水。5.4.6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1)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加500mm。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2)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储气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器的高度限位声、光报警装置;(3)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4)湿式储罐的水封高度应经过计算后确定;(5)寒冷地区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设有防冻措施;(6)干式储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运行;(7)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8)干式储气罐应配有检修通道。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置检修电梯。[说明]本条规定了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要求。(2)为预防出现低压储气罐顶部塌陷而提出此要求。(4)湿式储气罐水封高度一般规定应大于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的1.5倍,但实际证明这一数值不能满足运行要求,故本规范提出应经计算。(7)干式储气罐由于无法在罐顶直接放散,故要求另设紧急放散装置。(8)为方便干式储气罐检修,规定了此条要求。5.4.7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2)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3)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4)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开孔数量;(5)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6)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7-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7-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7)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表5.4.7-1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项目防火间距(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民用建筑25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30室外变配电站30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25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其他厂房20铁路用地界30公路用地界高速、Ⅰ、Ⅱ级15Ⅲ、Ⅳ级10架空电力线>380V2.0倍杆高≤380V1.5倍杆高架空通信线国家Ⅰ、Ⅱ级1.5倍杆高Ⅲ、Ⅳ级1.5倍杆高表5.4.7-1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项目防火间距(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综合办公生活建筑25可燃气体储气罐20室外变配电站30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及工艺装置区20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25燃气锅炉房25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20站内道路(路边)2站区围墙2[说明](1)由于进、出气管受温度、储罐沉降、地震影响较大,故宜进行柔性计算;(4)高压储气罐开孔过多影响罐体整体性能;(5)高压储罐检修时,由于工艺所限,罐内余气较多,故规定本条要求。可采用引射器等设备尽量排空罐内余气;(6)大型球罐(3000m3和3000m3以上)检修时罐内余气较多,为排除故障内余气,可设置集中放散装置。5.4.7A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其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5.4.9压缩机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压缩机宜按独立机组配置进、出气管、阀门、旁通、冷却器、安全放散、供油和供水等各项辅助设施;(2)压缩机的进、出气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或管沟敷设,并宜采取减震降噪措施;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3)管道设计应设有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维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4)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2)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3)重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4)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防护措施;5)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置移动或可拆卸的维修平台或扶梯;6)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5)压缩机间宜根据设备情况设置检修用起吊设备;(6)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7)压缩机间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说明]本要规定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要求。(1)、(3)系针对工艺管道施工设计有时缺少投产转换及停产维修时必需的管口及管件而作出此规定。(4)规定“压缩机宜采用单排布置”,这样机组之间相互的干扰少、管理维修方便,通风也较好。但考虑新建、扩建时压缩机室的用地条件不尽相同,故规定“宜”。5.4.10压缩机的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音耐火玻璃窗。[说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压缩机室与控制室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墙。但是为了便于观察设备运输应设有生产必需的隔音玻璃窗。本条文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86第5.2.1条要求是一致的。5.4.10压缩机的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音耐火玻璃窗。[说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压缩机室与控制室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但是为了便于观察设备运输应设有生产必需的隔音玻璃窗。本条文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86第5.2.1条要求是一致的。5.4.11储配站控制室内的二次检测仪表及操作调节装置宜按表5.4.11规定设置。表5.4.11储配站控制室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参数名称现场显示控制室显示记录或累计报警联锁压缩机室进气管压力++压缩机室出气管压力++机组吸气压力吸气湿度排气压力排气温度+++--+++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压缩机室供电压力电流功率因数功率++++机组电压++机组电流功率因数功率++++压缩机室供水温度供水压力+++润滑油供油压力供油温度回油温度+++++电机防爆通风系统排风压力++注:表中“+”应为规定设置。5.4.12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5.4.12A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4.12A的规定。表5.4.12A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表储罐容积(m3)>500至≤10000>10000至<50000>50000至<100000>100000至<200000>200000消防用水量(1/s)1520253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的(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2)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3)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4)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5)门站的工艺装置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6)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计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注:①干粉灭火器指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②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手推式干粉灭火器。[说明](1)此款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储配站内设置的燃气气体储罐类型一般按压力分为两大类,即常压罐(压力小于5Kpa)和压力罐(压力通常为0.5~1.6Mpa)。常压罐按密封形式可分为湿式和干式储气罐,其储气几何容积是变化的,储气压力变化很小。压力罐的储气容积是固定的,其储气量随储气压力变化而变化。从燃气介质的性质来看,与液态液化石油气有较大的差别。气体储罐为单相介质储存,过程无相变。火灾时,着火部位对储罐内的介质影响较小,其温度压力不会有较大的变化。从实际使用情况看,气体储罐无大事故发生。因此,气体储罐可以不设置固定水喷淋冷却装置。由于储罐的类型和规格较多,消防保护范围也不尽相同,表5.4.12A的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是基本安全的用水量。5.4.13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说明]原规范规定门站储配站为“一级负荷”主要是为了提高供气的安全可靠。实际操作中,要达到“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的电源要求十分困难,投资很大。“二级负荷”(由两回线路供电)的电源要求从供电可靠性上完全满足燃气供气安全的需要,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且可以大大节省投资,可操作性强。5.4.14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1)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2)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3)相关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说明]本条是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基础上,结合燃气输配工程的特点和工实践编制的。根据GB50058的有关内容,本次修订将原规范部分爆炸危险环境属“1区”的区域改为“2区”。由于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确定影响因素很多,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5.4.14A储气罐和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个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的规定。5.4.14B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的规定。5.4.14C门站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5.5本节删除,相关内容合并至5.4节5.6调压站与调压装置5.6.1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制管道之羊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和调压装置的设计。5.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1)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4)符合本规范第5.6.10条的要求时,可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5)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6.12条和5.6.4A条的要求;(6)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单独的箱内。[说明]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多种多样,设计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采用,本条对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不包括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形式)及其条件做了一般规定。调压装置宜设在地上,以利于安全和运行、维护。其中:(1)在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许可时,且设在露天。这是较安全和经济的形式。对于大、中型站其优点较多。(2)~(3)在环境条件较差时,设在箱子内是一种较经济适用的形式。分为调压箱(悬挂式)和调压柜(落地式)二种。对于中、小型站优点较多。具体做法见第5.6.4条。(4)设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是我国以往用得较多的一种形式(与采用人工煤气需防冻有关)。(5)~(6)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且压力不高时才可设置在地下,这是一种迫不得已才采用的形式。5.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表5.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物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030.025.05.06.0高压(B)13.025.020.04.06.0次高压(A)9.018.015.03.04.0次高压(B)6.012.010.03.04.0中压(A)6.012.010.02.04.0中压(B)6.012.010.02.04.0调压柜次高压(A)7.014.012.02.04.0次高压(B)4.08.08.02.04.0中压(A)4.08.08.01.04.0中压(B)4.08.08.01.04.0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3.06.06.0-3.0中压(B)3.06.06.0-3.0地下调压箱中压(A)3.06.06.0-3.0中压(B)3.06.06.0-3.0注:①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②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限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则(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③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说明]本条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的规定,是参考了荷兰天然气调压站建设经验和规定,并结合我国实践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和调整。表5.6.3中所列净距适用于按规范建设与改造的城镇,对于无法达到该表要求又必须建设的调压站(含调压柜),本规范留有余地,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离。有效措施是指:有效的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加设燃气泄漏报警器;有足够的防爆泄压面积(泄爆方向有必要时还应加设隔爆墙);严格控制火源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5.6.4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箱(悬挂式)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2)调压柜(落地式)1)调压柜前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3)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3)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4)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或柜)作用时不影响交通。[说明]本条是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要求。其中体积大于1.5m3调压柜爆炸泄压口的面积要求,是等效采用英国气体工程师学会标准IGE/TD/10和香港中华煤气公司的规定,当爆炸时以使柜内压力不超过3.5Kpa,并不会对柜内任何部分(含仪表)造成损坏。调压柜自然通风口的面积要求,是等效采用荷兰天然气调压站(含调压柜)的建设经验和规定。5.6.4A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2)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6.4条第2款第4)项规定;(3)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4)地下调压箱设计应方便检修;(5)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5.6.5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5.6.2、5.6.3、5.6.4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1)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有先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4)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2)当调压装置进口的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第1款2)、3)5)项要求。1)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大于3次。2)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1)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2)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3)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3)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3)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4)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满足本条第一款2)、4)项要求。2)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3)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4)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N80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说明]“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系指该调压装置主要供给一个专用用气点(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并由该用气点兼管调压装置,经常有人照看,且一般用气量较小,可以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毗连建筑物内或设置在生产车间、锅炉房及其它生产用气厂房内。对于公共建筑也可设在建筑物的顶层内,这些做法在国内外都有成熟的经验,修订时根据国内的实践经验,补充了设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的形式。5.6.5A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设计,其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5.6.8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2)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3)调压站室外井、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当为露天调压站时,不宜小于10m;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4)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5)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6)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压力上限的50%;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0.04Mpa;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7)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以上。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管上。(8)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压力表。调压器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说明]本条规定了调压站(或调压箱)的工艺设计要求。(1)高压站的工艺设计主要应考虑该调压站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能保证对用户的供气。有些城市的区域调压站不分情况均设置备用调压器,这就加大了一次性建设投资。而有些城市低压管网不成环,其调压器也不设旁通管,一旦发生故障只能停止供气,更是不可取的。对于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比之旁通管更安全、可靠。(2)~(3)调压器的附属设备较多,其中较重要的是阀门,各地对于调压站外设不设阀门有所争议。本条根据多数意见并参考国外规范,对高压和次高压室外燃气管道使用“必须”用语,而对中压室外进口燃气管道使用“应”的用语给予强调。并对阀门设置距离提出要求,以便在出现事故时能在室外安全操作阀门。(5)调压站的超压保护装置种类很多,目前国内主要采用安全水封阀,一旦放散对环境的污染及周围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是不容忽视的,一些管理部门反映,在超压放散的同时,低压管道压力仍然有可能超过500mm水柱,造成一些燃气表损坏漏气事故,说明放散法并不绝对安全,设计宜考虑使用能快速切断的安全阀门或其他防止超压的设备。调压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倡选用人工复位型,在人工复位后应对调压器的管道设备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本款对安全保护装置(切断或放散)的启动压力规定,是等效采用美国联邦法规49-192《气体管输最低安全标准》的规定。5.7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5.7.1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说明]金属的腐蚀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自然现象。它给人类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是十分巨大的。据国家和委腐蚀科学学科组对200多个企业的调查表明,腐蚀损失平均值占总产值的3.97%。某市一条φ325输气干管,输送混合气(天然气与发生炉煤气),使用仅4年曾3次爆管,从爆管的部位查看,管内壁下部严重腐蚀,腐蚀麻坑直径5~14mm,深度达2mm,严重是腐蚀是引起爆管的直接原因。设法减缓和防止腐蚀的发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之一,对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管线、储罐、场站设备等都需要采用优质的防腐材料和先进的防腐技术加以保护。对于内壁腐蚀防治的根本措施是将燃气净化或选择耐腐蚀的材料以及在气体中加入缓蚀剂;对于净化后的燃气,则主要考虑外壁腐蚀的防护。本条明确规定了对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5.7.2地下燃气管道防腐设计,必须考虑土壤电阻率。对高、中压输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途经地段选点测定其土壤电阻率。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管道的重要程度及所经地段的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其防腐等级。[说明]关于土壤的腐蚀性,我国还没有一种统一的方法和标准来划分它。目前国内外对土壤的研究和统计指出,土壤电阻率、透气性、温度、酸度、盐份、氧化还原电位等都是影响土壤腐蚀性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又是相互联系和互相影响的。但又很难找出它们之间直接的,甚至定量的相关性。所以,目前许多国家和我国也基本上采用土壤电阻率来对土壤的腐蚀性进行分级,表5.7.2列出的分级标准可供参考。表5.7.2土壤腐蚀等级划分参考表等级电阻率Ω/m国别极强强中弱极弱美国<2020~4545~6060~100原苏联<55~1010~2020~100>100中国<2020~50>50注:中国按大庆油田分级标准。土壤电阻率和土壤的地质、有机质含量、含水量、含盐量等有密切关系,它是表示土壤导电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测定土壤电阻率从而确定土壤腐蚀性等级。这为选择防腐蚀涂层的种类和结构提供了依据。5.7.3本条删除。5.7.4地下燃气管道的外防腐涂层的种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选用石油沥青、聚乙烯防腐胶带、环氧煤沥青、聚乙烯防腐层、氯磺化聚乙烯、环氧粉末喷涂等。当选用上述涂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地下金属管道防腐材料已从初期单一的沥青材料发展成为以有机高分子聚合物为基础的多品种、多规格的材料系列,各种防腐蚀涂层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及使用条件,各类新型材料也具有很大的竞争力。条文中提出的外防腐涂层的种类在国内应用较普遍,施工方便,防腐效果好等优点。设计人员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选用。另外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防腐措施。5.7.5本条删除。5.7.6采用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市区外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强制电流方式,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的规定。市区内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牺牲阳极法,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的规定。[说明]地下燃气管道的外防腐涂层一般采用绝缘层防腐,但防腐层难免由于不同的原因而造成局部损坏,对于防腐层已被损坏了的管道,防止电化学腐蚀则显得更为重要。美国、日本等国都明确规定了采用绝缘防腐涂层的同时必须采用阴极保护。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也规定了同时采用阴极保护。实践证明,采取这一措施都取得了较好的防护效果。阴极保护法已被推广使用。阴极保护的选择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和牺牲阳极保护法各自又具有不同的特性和使用条件,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考虑,长输管道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对其他金属管道构筑物干扰大、互相影响,技术处理较难,易造成自身受益,他家受害的局面,而牺牲阳极保护法的主要优点在于此管道与其他不需要保护的金属管道或构筑物之间没有通电性,互相影响小,因此提出城市市区内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宜选用牺牲阳极保护。5.7.8本条删除。5.7.9本条删除。5.8监控及数据采集5.8.1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宜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说明]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已成为城市燃气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为了实现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自动化运行,提高管理水平,城市燃气输配系统有必要建设先进的控制系统。5.8.2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其设计应符合我国现行的标准,并与同期的计算机技术水平相适应。[说明]电子计算机的技术发展很快。作为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必须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与同期的电子技术水平同步。5.8.4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设主站、远端站。主站应设在燃气企业调度服务部门,并宜与城市公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宜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门站和气源厂等。[说明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SCADA系统一般由主站(MTU)和远端站(RTU)组成,远端站一般由微处理机(单板机或单片机)加上必要存贮器和输入/输出接口等外围设备构成,完成数据采集或控制调节功能,有数据通信能力。所以,远端站是一种前端功能单元,应该按照气源点、储配站、调压站或管网监测点的不同参数测、控或调节需要确定其硬件和软件设计。主站一般由微型计算机(主机)系统为基础构成,特别对图像显示部分的功能应有新的扩展,以使主站适合于管理监视的要求。在一些情况下,主机配有专用键盘更便于操作和控制。主站还需有打印机设备输出定时记录报表、事件记录和键盘操作命令记录,提供完善的管理信息。5.8.6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通信中信息传输介质及方式应根据当地通信系统条件、系统规模和特点、地理环境,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利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作为通信方式。[说明]通信方式是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方式可以采用有线及无线通信方式。由于国内城市公用数据网络的建设发展很快,且租用价格呈下降趋势,所以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来建设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是可取的。5.8.7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所选用的设计、器件、材料和仪表应选用通信性的产品5.8.9A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对系统进行调度优化、泄露漏检测定位、工况预测、存量分析、负荷预测及调度员培训等。[说明]系统的应用软件水平是系统功能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采用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可以实时反映系统运行工况,进行调度优化,并根据分析和预测结果对系统采取相互的调度控制措施。5.8.11本条删除。5.8.12主站硬件和软件设计应个有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可及时调整参数或处理紧急情况。[说明]一般的SCADA系统都应有通过键盘CRT进行人机对话的功能。在需经由主站控制键盘对远端的调节控制单元组态或参数设置或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和人工干预时,系统应从硬件及软件设计上满足这些功能要求。5.8.13远端站数据采集等工作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按实际需要予以合理地确定。5.8.14设置监控制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建筑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GB2887和《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以及《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550的有关规定。5.8.15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和后备电源。5.8.16远端站的设置应符合不同地点防爆、防护的相关要求。5.9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5.9.1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5.9.2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并依据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5.9.3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院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院的独立建筑物计算。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2)地区等级的: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人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有单元。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4)四级地区: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普遍且占多数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不计地下室层数)。(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可按如下规定调整:1)四级地区的边界线与最近地上4层或4层能上能下建筑物相距200m。2)二、三级地区的边界线与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相距200m。(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应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宜按城市规划划分地区等级。[说明]我国城镇燃气管道的输送压力均不高,本规范原规定的压力范围≤1.6Mpa,保证管道安全主要是控制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在实践中管道选线有时遇到困难。随着长输天然气的到来,输气压力必然提高,如果单纯保证距离则难以实施。在规范的修订中,吸收和引用了国外发达国这和我国GB50251规范的成果,采取以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为主,但考虑到城市人员密集,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等特殊环境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当控制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详见本规范第5.9.11~5.9.12条文说明),一旦发生事故时便恶性事故减少工将损失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如美国联邦法规49号192部分《气体输最低安全标准》、美国国家标准ANSI/ASMEB31.8和英国气体工程师学会标准IGE/TD/1等,采用控制管道及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从管材设备适用、管道设计、施工、生产、维护到更新发行的全过程都要保障好,是一个质量保障体系的系统工程。其中保障管道自身安全的最重要设计方法,是在确定管壁厚度时按管道所在地区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的强度设计系数(计算采用的许用应力值取钢管最小屈服强度的系数)因此,管道位置的地区等级如何划分,各级地区采用多大的强度设计系数,就是问题的要点。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英、美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美国联邦法规和美国国家标准ANSI/ASMEB31.8是按不同的独立建筑物(居民户)密度将输气管道沿线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其划分方法是以管道中心线两则各220码(约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英里(约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独立建筑物(居民户)数量的地段,以此计算出该地段的独立建筑物(居民户)密度据此确定管道地区等级;我国国家标准GB50251-9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划分方法与美国法规和ANSI/ASMEB31.8标准相同,但分段长度为2Km;英国气体工程师学会标准IGE/TD/1是按不同的居民人数密度将输气管道沿线划分为三个地区等级,其划分方法是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4倍管道距建筑物的水平净距(根据压力和管径查图)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英里(约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数量居民的地段,以此计算出该地段每公顷面积上的居民密度,并据此确定管道地区等级,简单清晰,容易操作,故本规范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方法等同采用美国法规规定。管道各级地区范围密度指数说明见第5.9.8条。5.9.4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1)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生、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3)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管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4)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5)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钢锻件》JB4726、JB4727的有关规定。(6)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伯,严禁采用铸铁制作。[说明]本款是对高压燃气管道的材料提出的要求。(2)钢管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中L175级钢管有三种与相应制造工艺对应的钢管:无缝钢管、连续炉钢管和电阻焊钢管。其中连续炉焊钢管因其焊缝不进行无损检测,其焊缝系数仅为0.6,并考虑到175级钢管强度较低,不适用于高压燃气管道,因此规定高压燃气管道材料不应选用GB/T9711.标准中的L175级钢管。为便于管材的设计选用,将该条款规定的标准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列于表5.9.4。表5.9.4钢管最低屈服强度钢级或钢号最低屈服强度①σa(Rt0.5),MPaGB/T9711.1GB/T9711.2ANSI/AP15L②GB/T8163L210A210L245L245…B245L290L290…X42290L320X46320L360L360…X52360L390X56390L415L615…X60415L450L450…X65450L485L485…X70485L555L555…X805551020520245Q295295(S>16时,285)①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Q345325(S>16时,315)注:①GB/T9711.1、GB/T9711.2标准中,最低屈服强度即为规定总伸长应力Rt0.5;②在此列出的GB/T9711.1、GB/T9711.2对应的ANSI/AP15L类似钢级,引自GB/T9711.1、GB/T9711.2标准的附录;③S为钢管的公称壁厚。(3)材料的冲击试验和落锤撕裂试验是检验材料韧性的试验。冲击试验和落锤撕裂试验可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标准中的附录D补充要求SR3和SR4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第2部分:B级钢管》GB/T9177.2标准中的相应要求进行。GB/T9177.2标准将韧性试验作为规定性要求,GB/T9177.1将其作为补充要求(由订货协议确定),GB/T8163未提这方面要求。试验温度应考虑管道使用时和压力试验(如果用气体)时预测的最低金属温度,如果该温度低于标准中的试验温度GB/T9177.1为10℃,GB/T9177.21为0℃),则试验温度应取该较低温度。5.9.5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庆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载荷的组合进行设计。当管道全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载荷。[说明]管道的抗震计算可参照国家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油(气)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5.9.6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5.9.6)计算,计算所得到的厚度应按钢管标准规格向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5.3.1A的规定。(5.9.6)式中:δ—钢管计算壁厚(mm);P—设计压力(Mpa);D—钢管外径(mm);σs—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Mpa);F—强度设计系数,按表5.9.8和表5.9.9选取;φ—焊缝系数。当采用符合第5.9.4条和第2款规定的风管标准时取1.0。[说明]直管段的计算壁厚公式与《输气和配气管线系统》ASMEB31.8、《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规范中的壁厚计算式是一致的。该公式是采用弹性失效准则,以最大剪应力理论推导出的壁厚计算公式。因城镇燃气温度范围对管材强度没有影响,故不考虑温度折减系数。在确定管道公称壁厚时一般不必考虑壁厚附加量。对于钢管标准允许的壁厚负公差,在确定强度设计系数时给予了适当考虑并加了裕量;对于腐蚀裕量,因本规范中对外防腐设计提出了要求,因此对外壁腐蚀裕量不必考虑,对于内壁腐蚀裕量可视介质含水份多少和燃气质量酌情考虑。5.9.7对于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320℃(焊接除外)时;或采用经过冷加工或热处理的管子煨弯成弯管时,则在计算该网管或弯管壁厚时,其屈服强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σs)的75%。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说明]经冷加工的管子又经热处理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将丧失其应变强化性能,按国内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其屈服强度降低的25%,因此在进行该类管道壁厚计算或允许最高压力计算时应予以考虑。5.9.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5.9.8的规定。表5.9.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地区等级强度设计系数(F)一级地区0.72二级地区0.60三级地区0.40四级地区0.30表5.9.8-1管道地区分级标准和强度设计系数F标准及使用地一级地区二级地区三级地区四级地区美国联邦法规49-192和标准ANSI/ASMEB31.8户数≤F=0.7210<户数<46F=0.6户数≥46F=0.54层或4层以上建筑占多数的地区F=0.4英国气体工程师学会IGE/TD/I标准(第四版)户数<54[注]F=0.72中间地区F=0.3城市中心区管道压力≤1.6MPa法国燃料气管线安全规程户数≤4F=0.734<户数<40F=0.6户数≥40F=0.4我国《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051-94户数≤12[注]F=0.7212<户数<80[注]F=0.6户数≥80[注]F=0.44层或4层以上建筑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地区F=0.4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户数<54[注]F=0.72中间地区F=0.3本岛区管道压力≤0.7MPa多伦多煤气公司多伦多市市区F=0.3洛杉矶南加州燃气公司没有人住的地区F=0.72低层建筑(≤3层)为主的地区F=0.5多层建筑为主的地区F=0.4本规范采用值户数≤12F=0.7212<户数<80[注]F=0.6户数≥80的中间地区F=0.44层或4层以上建筑普遍且占多数的地区F=0.3注:为了便于对此,我们均按美国标准要求计算,即折算为沿管道两边宽各200m,长1600m面积内(64×104m2)的户数计算(多单元住宅中,每一个独立单元按1户计算,每1户按3人计算)。表中的“户数”在各标准中表达略有不同,有“居民户数”、“居住建筑物数”和“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等。[说明]强度设计系数F,根据管道所在地区等级不同而不同。并根据各国国情(如地理环境、气候等)其取值也有所不同。几个国家管道地区分级标准和强度设计系数F的取值情况详见表5.9.8-1。从上表5.9.8-1可知,各标准对各级党委地区范围密度指数是不尽相一的。1)从美、英、法和我国GB50251标准看,一级和二级地区的范围密度指数相差不大,(其中GB50251的二级地区密度指数相比国外标准差别稍大一些,这是编制该规范是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确定的。)强度设计系数的取值基本相同。本规范根据上述情况,对一级和二级地区的范围密度指数取与GB50251相同,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取为0.72和0.60,与上述标准相同。2)对三级地区,英国标准比法、美和我国GB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50251标准控制严,其强度设计系数依次分别为0.3、0.4、0.5、0.5。但考虑到三级和四级地区的分界线是以4层或4层能上能下建筑是否多数为标准,而我国每户平均住房面积比发达国家要低得多,同样建筑面积的一幢4层楼房,我国的住房数应比发达国家多,而其他≤3层的低层建筑,在发达国家大多是独门独户,我国则属多单元住宅居多,因而当我国采用发达国家这一分界线标准时,不少划入三级地区的地段实际户数已相当于进入发达国家四级地区规定的户数范围(地区分级主要与户数有关,但为了统计和判断方便又常以住宅单元建筑物数为尺度);另外城镇的三级地区人口是仅次于四级地区并具有较快增长潜力的特点,参考英、法标准和多伦多、香港等地的规定,本规范对三级地区强度设计系数取为0.4。另外,根据美国联邦法规49-192,对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100码(约91m)范围也应定为三级,本规范等效采用(取为90m)。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是指运动场、娱乐场、室外或其他公共聚集场所等。3)对四级地区英国标准比法、美和我国GB50251标准控制更严,规定燃气管道压力不应超过0.7Mpa(最近2001年该标准第四版已改为1.6Mpa),由于管道敷设有最小壁厚的规定,按L245级钢管和设计压力0.7Mpa时反算强度系数约为0.05~0.19(设计压力为1.6Mpa时,为0.10~0.42),比其他标准0.4一般低很多。香港采用英国标准,多伦多燃气公司市区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采用0.3。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城市人口(特别是四级地区)普遍比较密集,多层和高层建筑较多,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高压燃气管道一旦破坏,对周围危害很大,为了提高安全度,保障安全,故要适当降低强度设计系数,参考英国标准和多伦多燃气公司规定,本规范对四级地区取为0.3。5.9.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5.9.9的规定。5.9.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及管段地区等级一二三四强度设计系数(F)有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0.720.60.40.3无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0.60.5有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的管道0.60.6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及其上、下游各500m管道(其距离从站和阀室边界起算)0.50.5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0.40.4[说明]本条根据美国联邦法规49-192和我国GB50251标准并结合第5.9.8条规定确定。5.9.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1)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和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2)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3)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4)弯头和弯管制管壁厚度计算;(5)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5.9.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5.9.11的规定。5.9.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mm)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1.612.504.00900400至100人以上的居民区间距分别为20m,40m,60m当达不到间距要求时,可采取降低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的措施。本条中所述“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沿燃气管道的上方设置加强钢筋混凝土板(板应有足够宽度以防侧面侵入)等措施。5.9.16当管道安全评估中危险性分析证明,可能发生事故的次数和结果合理时,可采用与表5.9.11和表5.9.12和5.9.15条不同的净距和采用与表5.9.8和表5.9.9不同的强度设计系数(F)。[说明]在特殊情况下突破规范的设计今后可能会遇到,本条等效采用英国IGE/TD/1标准,对安全评估予以提倡,以利于我国在这方面制度和机构建设。承担机构应具有高压燃气管道评估的资质、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5.9.17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1)补强的结构型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道壁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道壁厚、或三通、或拔制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型式,也可采用补强圈补强的局部补强型式。(2)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3)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可不作补强计算。(4)开孔削弱部分按等面积补强,其结构和数值计算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其焊接结构还应符合下述规定:1)主管道和支管道的连接焊缝应保证全焊透,其角焊缝腰高应大于或等于1/3的支管道壁厚,且不小于6mm;2)补强圈的开头应与主管道相符,并与主管道紧密贴合。焊接和热处理时补强圈上应开一排气孔,管道使用期间应将排气孔堵死,补强圈宜按压力容器待业标准《补强圈》JB/T4736选用。5.9.18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国家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钢板制对焊管件》GB/T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17185、《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和《钢制弯管》SY/T525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2)管法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GB/T9112~9124、《大直径碳钢法兰》GB/T13402或《钢制法兰、垫片、坚固件》HG20592~20635的规定。法兰、垫片和坚固件应考虑介质性质特性配套选用。(3)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范》SY/T0516的规定。(4)非标钢制异径接头、凸形封头和平封头设计,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有关规定。(5)除对焊管件之外的焊接预制单体(如集气管、清管器接收筒等),若其所用材料、焊缝及检验不同于本规范所列要求时,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6)管道与管件的管端焊接接头型式宜采用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7)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弯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理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且弯曲后的弯管其外侧减薄处应不小于按式(5.9.6)计算得到的计算厚度。[说明]管道附件的国家标准目前还不全,为便于设计选用,列入了有关行业标准。5.9.21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2)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3)燃气管道阀门的选用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的标准。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4)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需要通过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说明](1)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是等效采用美国联邦法规49-192的规定。5.9.20高压燃气管道及管件设计应考虑日后清管或电子检管的需要,并宜预留安装电子检查器收发装置的位置。[说明]对于管道清管装置工程设计中已普遍采用。而电子检管目前国内很少见。电子检管现在发达国家已日益普遍,已被证实为一有效的管道检查方法,且无须挖掘或中断燃气供应。对暂不装设电子检管装置的高压燃气管道,宜预留安装电子检管器收发装置的位置。5.9.21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地管线上弯管或迂回管处产生的纵向力,必须由弯管处的锚固件、由土壤摩阻、或由管子中的纵向应力加以抵消。(2)若弯管处不用锚固件,则靠近推力起源点处的管子接头处应设计成能承受纵向拉力。若接头采取此种措施,则应加装适用的拉杆或拉条。5.9.22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节有关条款的规定。5.9.23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处应埋设警示带。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附录A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A.0.1低压燃气管道:根据燃气在管道中不同的运动状态,其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1)层流状态:Re≤2100λ=64/Re(A.0.1-1)(2)临界状态:Re=2100~3500(A.0.1-2)(3)湍流状态:Re>35001)铸铁管:(A.0.1-4)2)钢管:(A.0.1-3)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式中:Re—雷诺数;v—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2/s);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对钢管:输送天然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取0.1mm;输送人工煤气时取0.15mm。式中其他符号与本规范第5.2.4条相同。A.0.2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根据燃气管道不同材质,其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1)钢管:(A.0.2-1)(2)铸铁管:(A.0.2-2)式中: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λ—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d—管道内径(mm);ρ—燃气的密度(Kg/m3);ν—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2/s);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对钢管:输送天然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取0.10mm;输送人工煤气时取0.15mm。A.0.3高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计算。注:除附录A所列公式外,其他计算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λ)的公式,当其计算结果接近本规范式(5.2.5-2)时,也可采用。附录B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本附录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结合燃气工程运行介质的特性、工艺过程特征、运行经验及释放源等因素,对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进行划分。1.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2.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1)露在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范围的划分见图B-1。a.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距管口a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b.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2)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B-2(a)和B-2(b)。a.干气储气罐内部活塞或橡胶密封膜以上的空间为1区。b.储气罐外部罐壁外3m内,罐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3)低压储进出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B-3。a.阀门间内部的空间为1区。b.阀门间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7.5m内的范围为2区。(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B-4。建筑物内部及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5)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B-5.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以上(或最高的装置)7.5m内的范围为2区。(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7)城市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B-6。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的范围为2区。3.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2)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20%的区域。(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4)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图B-1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图B-3低压储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图B-2露天设置的低压储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图B-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图B-5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范围的划分图B-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图B-7城市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nWORD格式可编辑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专业技术资料整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