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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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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7输配水7.1一般规定7.1.1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1尽量缩短管线的长度,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地质断层、滑坡等)处,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2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3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7.1.2从水源至城镇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7.1.3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它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7.1.4输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7.1.5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清水输送应选用管道。7.1.6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7.1.7长距离输水工程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1应深入进行管线实地勘察和线路方案比选优化;对输水方式、管道根数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管材、设备的比选优化,通过计算经济流速确定管径。2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3应设测流、测压点,并根据需要设置遥测、遥讯、遥控系统。7.1.8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7.1.10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3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1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7.1.11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7.1.12压力输水管应考虑水流速度急剧变化时产生的水锤,并采取削减水锤的措施。7.1.13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7.2水力计算7.2.1管(渠)道总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hz=hy+hj(7.2.1)式中hz--管(渠)道总水头损失(m);hy--管(渠)道沿程水头损失(m);hj--管(渠)道局部水头损失(m)。7.2.2管(渠)道沿程水头损失,可分别按下式计算:1塑料管:(7.2.2-1)式中λ--沿程阻力系数;l--管段长度(m);dj--管道计算内径(m);ν--管道断面水流平均流速(m/s);g--重力加速度(m/s2);注:λ与管道的相对当量粗糙度(△/dj)和雷诺数(Re)有关,其中:△--管道当量粗糙度(mm);2混凝土管(渠)及采用水泥砂浆内衬的金属管道: (7.2.2-2)式中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水力坡降);C--流速系数;R--水力半径(m)。其中:(7.2.2-3)式中n--管(渠)道的粗糙系数;y――可按下式计算:(7.2.2-4)7.2.2-4式适用于0.1≤R≤3.0;0.011≤n≤0.040管道计算时,y也可取,即按计算。3输配水管道、配水管网水力平差计算:(7.2.2-5)式中q--设计流量(m3/s);Ch--海曾-威廉系数。7.2.3管(渠)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下式计算:(7.2.3)式中ζ--管(渠)道局部水头损失系数。7.3管道布置和敷设7.3.1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7.3.2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确定。7.3.3城镇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和其它工程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等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7.3.4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可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确定。7.3.5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7.3.6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7.3.7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行业技术规定执行。7.3.8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还应在其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的洪水冲刷深度以下,且至少应大于1m。管道埋设在通航河道时,应符合航运管理部门的技术规定,并应在河两岸设立标志,管道埋设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7.3.9输配水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密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规定确定。7.3.10管道试验压力及水压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7.4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7.4.1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7.4.2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它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为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7.4.3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和承插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7.4.4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7.4.5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7.4.6当输配水管道系统需要进行较大的压力和流量调节时,宜设有调压(流)装置。7.4.7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1000m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7.4.8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泄(排)水阀的直径,可根据放空管道中泄(排)水所需要的时间计算确定。7.4.9输水管(渠)需要进人检修处,宜在必要的位置设置人孔。7.4.10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道,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7.5调蓄构筑物7.5.1净水厂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并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10%~20%确定。7.5.2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净水厂较远,且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考虑在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水塔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7.5.3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在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亦可修建1个。 7.5.4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调节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7.5.5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8水厂总体设计8.0.1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1给水系统布局合理;2不受洪水威胁;3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4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5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6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7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8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8.0.2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2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水厂各构筑物应紧凑布置。寒冷地区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3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8.0.4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8.0.5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分开布置。采暖地区锅炉房应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8.0.7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8.0.8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8.0.9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或超越管。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8.0.11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8.0.13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筑物正常运行。8.0.14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8.0.15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可按下列要求设计:1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2大型水厂一般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可设单车道;3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m,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3m;4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5车行道转弯半径6~10m;6人行道路的宽度为1.5~2.0m。8.0.16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1~3a。8.0.17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8.0.18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5m。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水厂应进行绿化。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