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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41:5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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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篇一:GB50332-XX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332-XX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Structuraldesigncodeforpipelinesofwater supplyandwastewaterengineering XX-11-26发布XX-3-1实施 中国 华家 质人量 民监 共督 和检 国验 检建疫 设总 部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Structuraldesigncodeforpipelinesofwater supplyandwastewaterengineering GB50332-XX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XX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2-XX,自XX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下面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69-84属于通用设计标准,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XX)后,1992年又颁布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标准、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需要,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修订和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GBJ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准: 1.国家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各类管道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这些共性将在协会标准中得到遵循,贯彻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材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计较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南大学。 主要起草人:沈世杰刘雨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文贤王憬山冯龙度刘健行苏发怀陈世江沈宜强钟启承郭天木葛春辉濯荣申潘家多 篇二:强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给水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
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 的倍; 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 效的隔断措施。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 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倍时,在充(补)水上; 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 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 上面。 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 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 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 接注入游泳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暴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置。 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建在一 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 排水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 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
上方。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 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转载于:小龙文档网:02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室外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热水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 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篇三: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
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
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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