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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14:50 发布

城乡建设局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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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局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篇一:室外排水设计规范XX年版调整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XX年版)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XX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XX]27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XX(XX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宗旨目的中补充规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充了超大城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总则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技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雨水量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   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XX  (XX年版)中虽然将一般地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调整为1年~3   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设计标准仍偏低。  表3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按表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预警和应急等控制措施。  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规范表列出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本次修订根据XX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XX]51号)调整了表的城镇类型划分,增加了超大城市。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行表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表“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该车道路面标高最低处的积水深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因此表   规定每条道路至少应有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  篇二:XX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  XX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解读  1规范修订背景  近年来,全球极端气候致使暴雨、特大暴雨频发,我国多个城市发生内涝灾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正常运行。城市内涝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暴露了我国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保障不相适应的矛盾。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存在排水标准偏低、应对特大暴雨的内涝防治系统缺乏、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削弱了城市抵御暴雨灾害的能力。XX年3月25日,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并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XX,XX年版)提出了修订要求。根据《通知》指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建标标函XX〔46〕号”文,要求编制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在住建部标准司、城建司的直接领导下,在各位专家的具体指导和各设计院的共同努力下,局部修订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完成。住建部于XX年2月10日以第311号公告批准局部修订条文,并颁布实施。  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是调整和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技术内容。包括调整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增加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补充雨水设计流量相关计算、增加雨水利用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等。  2新版规范局部修订内容详细解读  关于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的规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XX,XX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规范)中增加了我国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的补充规定,要求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是维持城镇正常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排水工程设施尤为重要。排水工程应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密切联系。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与这些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同时,排水工程设计应满足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从城市整体规划角度考虑排水设施的建设。  关于排水体制选择原则的补充规定  新版规范明确了加大排水管网改造力度的要求:“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根据我国目前排水管网建设情况,新版规范提出,应结合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加快城镇排水管网的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同时,应提高截流倍数,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初期雨水的污染。  关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内涝防治的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内涝的规定:“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城镇内涝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通过源头控制、排水管网完善、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建设和优化运行管理等综合措施防治城镇内涝。工程性措施,包括建设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关于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规定   新版规范规定:“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宜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既有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造,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我国现行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参考了全国各地51座污水处理厂总变化系数取值资料,按照污水平均日流量数值而制定。国外大多按照人口当量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并设定最小值。例如,日本采用Babbitt公式,即K=5/(P/1000)(P为人口总数,为幂),规定中等规模以上的城市,K值取~,小规模城市K值取  以上,也有超过以上的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取值偏低。本次修订提出,为有效控制降雨初期的雨水污染,针对新建分流制地区,应根据排水总体规划,参照国外先进和有效的标准,适当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关于雨水设计流量计算的补充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做了补充规定,提出:“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推理公式适用于较小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当应用于较大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时会产生较大误差。所以,本次修订参考了国外一些城市采用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在总结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汇水面积超过 2km2的地区,雨水设计流量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  关于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以径流量作为区域开发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提出以径流量作为地区开发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地区开发应充分体现低影响开发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量控制指标。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可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促进雨水下渗,既达到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又不增加径流量。  关于暴雨强度计算公式的规定  新版规范提出,应按年最大值法确定暴雨强度公式。具体规定如下:“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的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40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所以,规定具有20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地区,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关于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进行了重新调整,这是本次局部修订的重点  内容,见表1,规定“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城镇类型和城区类型,适当提高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其中,城镇类型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目前我国雨水管渠设计标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整体偏低。以美国、日本为例,美国、日本等国在防治城镇内涝的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10a。日本将设计重现期不断提高,《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XX年版)中规定,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在10a内应提高到10~15a。本次修订的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原规范相比有所提高,超过这一标准的安全措施不是仅仅靠雨水排水管渠能够达到的,为保证城市安全,应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体系。   关于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的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的内容,见表2。规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2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4  、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包括非工  程性措施在内的综合应对措施。”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建有城市内涝防治系统,主要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区域。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对内涝设计重现期做了明确规定。参考国外相关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用以指导我国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建设。  关于取消折减系数m的规定   新版规范取消了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折减系数m是根据我国对雨水空隙容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严重内涝,给人民生活和生产造成了极不利影响。为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有必要提高城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而采用折减系数降低了设计标准。发达国家一般不采用折减系数。为有效应对日益频发的城镇暴雨内涝灾害,提高我国城镇排水安全性,本次修订取消折减系数m。  关于提高截流倍数的规定  新版规范对截流倍数进行了调整,规定截流倍数n0“宜采用2~5”。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30,日本为最大时污水量的3倍以上。我国的截流倍数选取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在实际运行的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本次修订针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为有效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将截流倍数n0提高为2~5。关于检查井的相关规定  新版规范增加了“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的规定。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关于雨水口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版规范对雨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计算方法、高程设置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和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  道路  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溢的措施。”“雨水口和雨水连通管流量应采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所计算流量的~3倍。”“道路边沟横坡坡度不应小于%,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附近路面标高低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当设置于下凹式绿地中时,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雨水口设计的详细规定。为暴雨发生时,雨水口能充分发挥排除道路积水功能提供了保障。  关于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版规范调整了立体交叉道路的排水设计重现期,规定:“立体交叉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10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20年~30年。”本次修订对立体交叉地道的设计重现期要求有了较大提高。同时,还对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泵站及调蓄设施的设计等都做了补充。  关于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水调蓄池的计算规定   新版规范对合流制排水系统和分流制排水系统中调蓄池的设计进行了区分。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分流制排水系统用于面源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计算方法。同时,对调蓄池出水作了补充规定:“用于控制径流污染的雨水调蓄池出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当下游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满足雨水调蓄池放空要求时,应设置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装置。”本次修订提出,当调蓄池下游污水系统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调蓄池放空速度的要求时,宜设置处理装置对调蓄池的出水进行处理后排放。  关于削减雨水径流量的相关规定  在削减雨水径流量方面,新版规范做了进一步补充规定:“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既有地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m”。“当地区开发和改建时,宜保留天然可渗透性地面。”  本次修订补充规定新建城区硬化地面的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保留砂石地面、自然地面等天然可渗透性地面,体现了低影响开发的理念。  关于雨水综合利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雨水综合利用”一节。对雨水利用的原则、方式、汇水面的选择、初期雨水弃流、雨水利用设施设计等做了一系列规定,关于雨水利用的主要原则规定如下:  1、水资源缺乏、水质性缺水、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内涝风险较大的城市和新建开发区等宜进行雨水综合利用;  2、雨水经收集、储存、就地处理后可作为冲洗、灌溉、绿化和景观用水等,也可经过自然或人工渗透设施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  3、雨水利用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管理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相协调。  随着城市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水资源不足的矛盾和城市生态安全问题在我国的许多地区愈显突出,雨水资源的利用日益受到关注。我国城市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  篇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修订公告XX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XX(XX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outdoorwastewaterengineering  (XX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XX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XX]27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XX(XX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宗旨目的中补充规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充了超大城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技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雨水量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XX(XX年版)中虽然将一般地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调整为1年~3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设计标准仍偏低。  表3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规范表列出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本次修订根据XX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XX]51号)调整了表的城镇类型划分,增加了超大城市。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行表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表“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该车道路面标高最低处的积水深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因此表规定每条道路至少应有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关于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是:路边积水深度大于15cm(即与道路侧石齐平),或道路中心积水时间大于1h,积水范围超过50m2。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香港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  图1引自《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XX年版)中日本横滨市鹤见川地区的“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来自:小龙文档网:城乡建设局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措施”。图1反映了该地区从单一的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系统到包含雨水管渠、内河和流域调蓄等综合应对措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的发展历程。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中的排水管道调蓄应对措施时,该地区的设计重现期可达10年一遇,可排除50mm/h的降雨;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内河调蓄应对措施时,设计重现期可进一步提高到40年一遇;在此基础上再利用流域调蓄时,可应对150年一遇的降雨。  图1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见川地区)   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EN752:XX)见表3A和表3B。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StormFrequency)”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Flooding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3A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StormFrequen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