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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目录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置检测和控制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1.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的80%-90%。2.工业区内生活、沐浴污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3.工业区内工业废水量和变化系数的确定,应根据工艺特点,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雨水量1.雨水设计流量公式:Q=qΨF2.径流系数Ψ根据地面的不同取值不同,0.1-0.95之间,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根据城镇密集程度,0.2-0.85。3.设计暴雨强度,按公式q=167A1(1+ClgP)/(t+b)n计算,具有十年以上雨量记录的地区,宜采用年多个样法,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4.雨水重现期,1-3年,重要地区3-5年,特别重要10年及以上。
管道1.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2.埋地塑料排水管可采用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不应采用刚性基础。当遇到特殊情况需折线铺设时,应采用柔性连接,其允许偏转角应满足要求。3.管道接口可选用柔性或者刚性接口,污水及合流管道宜选用柔性接口。管道穿过粉砂细沙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7度以上必须用柔性接口。4.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一般情况下设置在冰冻线以下。5.设计排水管道,应防止在压力流下倒灌,压力管考虑水锤,在管道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设排气装置,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设排空装置。6.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7.压力管接入自流管道时,应有消能设施。8.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检查井设在管道交汇/转弯/管径或坡度改变/跌水/直线距离处。井盖应有标示,宜与路面持平。管径200-400mm,最大间距污水40m,雨水/合流50m。与塑料管宜采用柔性连接。接入检查井的支管管径>300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便于维护和检修,爬梯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水封井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设置。设在产生废水的排出口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深度不应<0.25m,井上宜设置通风设施,井底沉泥槽。不应设在车行道及行人众多处,适当远离产生明火处。雨水口雨水口形式数量布置应按汇水面积产生的流量,雨水口泄水能力确定,宜设污物截留设施。间距25-50m,道路坡度>0.02时,可大于50m。深度不宜>1m,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特殊情况浅埋应采取加固措施。
泵站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排水泵站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措施。泵房室内地坪标高应比室外高0.2-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泵站,入口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不能满足时设置闸槽等措施。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泵房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
泵房设计-水泵配制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小于2台,不宜大于8台,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应设备用泵。选用水泵宜在满足设计扬程的高效区运行,2台以上水泵并联合用一根出水管时,应验算单台水泵工况,使之符合设计。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1.5m/s,出水管流速宜为0.8-2.5m/s。非自灌式水泵应设引水设备,并均宜设备用。小型水泵可设底阀或真空引水设备。
泵房设计-泵房水泵机组宜采用单行排列。主要机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操作的要求,并符合:水泵机组间净距≥1m,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1.2m,主要通道宽度≥1.5m。有电机起重机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起重设备应根据吊运的最重部件确定,起重量≤3吨,宜选用手动或电动葫芦,>3吨,宜采用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水泵机组基座,应按水泵要求配置,并应高出地坪0.1m以上。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泵房内地面敷设管道时,应根据需求设置跨越设施,若架空敷设时,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和阻碍通道,通行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米。潜水泵上方吊装孔盖板可视环境需要采取密封措施。
泵房设计-出水设施当两台或两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置止回阀。当污水泵出水管与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出水管上必须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倒流装置。雨水管的出水管末端宜设置防倒流装置,其上方宜考虑设置起吊设施。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合流污水泵站宜设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或考虑临时封堵措施。雨水泵站出水口位置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出水口处应设警示装置。
格栅1.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格栅栅条间隙宽度:粗格栅:机械清除时16-25mm,人工清除25-40mm,特殊情况最大间隙100mm。细格栅:1.5-10mm。2.污水的过栅流速宜采用0.6-1m/s,除转鼓格栅外,机械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60-90°,人工格栅30-60°。3.格栅除污机,底部前端距井壁尺寸、钢丝绳牵引除污机或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除污机应大于1.5m,链动刮板除污机或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大于1.0m。4.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平台,高度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5.工作平台侧边道宽宜采用0.7-1.0m,正面过道宽度,机械≥1.5m,人工≥1.2m。6.粗格栅栅渣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细格栅栅渣宜采用螺旋输送机输送。7.格栅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设置除臭处理装置。8.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沉淀池-设计数据沉淀池类型沉淀时间(h)表面水力负荷m3/(m2·h)每人每日污泥量g/cap·d污泥含水率(%)固体负荷kg/m2·d初次沉淀池0.5~2.01.5~4.516~3695~97-二次沉淀池生物膜法后1.5~4.01.0~2.010~2696~98≤150活性污泥法后1.5~4.00.6~1.512~3299.2~99.6≤150
沉淀池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值不宜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的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2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1.2m/s。3.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不宜大于3。2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0mm/s。3.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地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沉淀池辐流式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比值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2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3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4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可按普通沉淀池设计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计算,但对于二次沉淀池,应以固体负荷核算。2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宜为80-100mm,长宜为1-1.2m,水平倾角宜为60°,上部水深宜为0.7-1.0m,底部缓冲层高度宜为1.0m。3应设冲洗装置。
活性污泥法根据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除磷、好氧污泥稳定等不同要求和外部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活性污泥处理工艺。廊道式生物反应池的池宽与有效水深比宜采用1:1~2:1。有效水深应结合流程设计、地质条件、供氧设施类型和选用风机压力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m,在条件许可时,水深尚可加大。生物反应池中的好氧区(池),采用鼓风曝气器时,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供气量不应小于3m3。好氧区采用机械曝气器时,混合全池污水所需功率一般不宜小于25W/m3;缺氧区(池)、厌氧区(池)应采用机械搅拌,混合功率宜采用2~8W/m3。机械搅拌器布置的间距、位置,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活性污泥法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水温对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增长泥龄、调整厌氧区(池)、缺氧区(池)水力停留时间和保温或增温等措施。原污水、回流污泥进入生物反应池的厌氧区(池)、缺氧区(池)时,宜采用淹没入流方式。当以去除碳源污染物为主时,生物反应池的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按污泥负荷计算:2按污泥泥龄计算:生物反应池的始端可设缺氧或厌氧选择区(池),水力停留时间宜采用0.5~1.0h。
脱氮除磷进入生物脱氮、除磷系统的污水,应符合下列要求:1脱氮时,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与总凯氏氮之比宜大于4;2除磷时,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与总磷之比宜大于17;3同时脱氮、除磷时,宜同时满足前两款的要求。4好氧区(池)剩余总碱度宜大于70mg/L(以CaCO3计),当进水碱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增加碱度的措施。当仅需脱氮时,宜采用缺氧∕好氧法(AN/O法)。生物反应池的容积,采用硝化、反硝化动力学计算时,按下列规定计算:1)缺氧区(池)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脱氮除磷好氧区(池)容积,可按下列规定计算:混合液回流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缺氧∕好氧法生物脱氮的主要设计参数项目单位参数值BOD5污泥负荷LsKgBOD5/(kgMLSS·d)0.05~0.15总氮负荷率KgTN/(kgMLSS·d)≤0.05污泥浓度(MLSS)Xg/L2.5~4.5污泥龄θCd11~23污泥产率系数YKgVSS/kgBOD50.3~0.6需氧量O2KgO2/kgBOD51.1~2.0水力停留时间HRTh8~16其中缺氧段0.5~3.0h污泥回流比R%50~100混合液回流比Ri%100~400总处理效率%90~95(BOD5)%60~85(TN)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SBR反应池宜按平均日污水量设计;SBR反应池前、后的水泵、管道等输水设施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设计。SBR反应池的数量宜不少于2个。SBR反应池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Q-每个周期进水量(m3);tR-每个周期反应时间(h)。污泥负荷的取值,以脱氮为主要目标时,宜按本规范表6.6.18的规定取值;
供氧设备生物反应池中好氧区的供氧,应满足污水处理需氧量、混合和处理效率等要求,一般宜采用鼓风曝气或表面曝气等方式。生物反应池中好氧区的污水需氧量应,根据去除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的硝化和除氮等计算确定要求,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O2=0.001aQ(So-Se)-c△XV+b[0.001Q(Nk-Nke)-0.12△XV]-0.62b[0.001Q(Nt-Nke-Noe)-0.12△XV]选用曝气装置和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特性、位于水面下的深度、水温、污水的氧总转移特性、当地的海拔高度以及预期生物反应池中溶解氧浓度等因素,将计算的污水需氧量换算为标准状态下清(污)水需氧量。
供氧设备鼓风曝气时,可按下列公式将标准状态下污水需氧量,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供气量。鼓风曝气系统中的曝气器,应选用有较高充氧性能、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操作管理和维修方便的产品并应具有不同服务面积、不同空气量、不同曝气水深,在标准状态下的充氧性能及底部流速等技术资料。鼓风机的选型应根据使用的风压、单机风量、控制方式、噪声和维修管理等条件确定。选用离心鼓风机时,应详细核算各种工况条件时鼓风机的工作点,不得接近鼓风机的湍振区,并宜设有调节风量的装置。在同一供气系统中,应选用同一类型的鼓风机。
供氧设备计算鼓风机的工作压力时,应考虑进出风管路系统压力损失和使用时阻力增加等因素。输气管道中空气流速宜采用:干支管为10~15m/s;竖管、小支管为4~5m/s。鼓风机应根据产品本身和空气曝气器的要求,设置不同的空气除尘设施。鼓风机进风管口的位置应根据环境条件而设置,宜高于地面。大型鼓风机房宜采用风道进风,风道转折点宜设整流板。风道应进行防尘处理。进风塔进口宜设置耐腐蚀的百叶窗,并应根据气候条件加设防止雪、雾或水蒸汽在过滤器上冻结冰霜的设施。生物反应池的输气干管宜采用环状布置。进入生物反应池的输气立管管顶宜高出水面0.5m。在生物反应池水面上的输气管,宜根据需要布置控制阀,在其最高点宜适当设置真空破坏阀。
生物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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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合伙企业法
5.2.0合伙企业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法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形式基本形式——从责任类型看: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是否成为企业为标准: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
5.2.1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特点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合伙人的责任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5.2.2定义及特点合伙企业定义(按我国《合伙企业法》)——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2.3合伙企业的设立(14条)(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4合伙企业的出资(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2.5入伙入伙——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全体同意书面协议告知义务权利义务从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新登记
5.2.6退伙退伙——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种类:合伙协议有经营期限的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自愿退伙: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不给合伙人执行事务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定退伙除名退伙。对除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法院起诉。退伙注意:退伙人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5.2.7合伙人的责任1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该法人的出资人个人责任。1997年合伙企业法之所以仅允许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许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财产权利不清晰,许多人担心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引起财产的不稳定,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当然,也有人担心企业法人的投资者继而引起连带责任问题。法律确认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其财产是与企业法人的财产分离的,他们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负责,不对法人(包括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而,不存在引发企业法人与出资人双层连带责任的问题。
合伙人的责任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有其特定内涵:一是股东仅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股东不对债权人直接负责。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其相比,只是“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相同的,其余则是不同的,它突破了合伙企业的范围,直接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个人责任的,只不过是限于出资范围而已。
合伙人的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同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它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上对无过错合伙人给以有限责任保护第一类是指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类是指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合伙企业债务并非发生在执业中,譬如会计事务所租用办公设施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责任4(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并不是合伙人总是受有限责任保护,而仅仅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才受有限责任保护。(2)非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合伙企业债务或合伙企业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即使受有限责任保护,其责任承担范围不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5.2.8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继续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另外,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基于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立法政策,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其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且,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四)为了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
思考几个问题——劳务能否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出质事务的执行方式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禁止竞业竞争与第三人的关系
5.3个人独资法
5.3.1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义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3.2独资企业法的特点在投资人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方面,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承担责任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其家庭财产登记的,则应以其家庭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立法上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5.3.3企业组织法之三法区别企业类型: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法人非法人非法人投资主体:法人或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清偿责任社会化程度:最高高低企业规模:大较大小
5.3.4思考题(1)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程序是否相同,有何区别?(2)如何理解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3)股东权益与公司权益的联系与区别?(4)如何区别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5)个人独资企业是一元钱就可以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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