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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30: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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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即时练习答案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中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该题针对“本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别。根据规定,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5万元价款。【该题针对“票据的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该题针对“票据的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4.【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该题针对“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知识点进行考核】5.【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示催告的期间。根据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6.【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甲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7.【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上的抗辩权。(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因此选项AD是错误的;(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该题针对“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8.【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变造。变更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的伪造。【该题针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知识点进行考核】9.【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相关规定。(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该题针对“汇票出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关系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为票据上的基本当事人。【该题针对“汇票的概念和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1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的相关规定。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该题针对“汇票出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承兑的有关问题。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此选项B错误;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不是在票据背面记载,因此选项C错误;票据承兑后,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选项D错误。13.【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该题针对“汇票保证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4.【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根据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该题针对“汇票追索权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5.【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特征。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题针对“支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6.【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付款的法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题针对“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17.【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承兑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18.【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二、多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选项A不正确。【该题针对“本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2.【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范围。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该题针对“票据的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3.【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取得”知识点进行考核】4.【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为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知识点进行考核】5.【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6.【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该题针对“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7.【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根据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法律。【该题针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知识点进行考核】8.【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是自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而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因此本题应该选择BCD。【该题针对“汇票的概念和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9.【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的规定。(1)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该题针对“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0.【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中保证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该题针对“汇票保证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1.【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追索权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该题针对“汇票追索权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2.【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中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该题针对“支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3.【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付款地的确定。(1)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和补救”知识点进行考核】14.【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兑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记载的事项包括三项,即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该题针对“汇票承兑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三、判断题1.【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题针对“本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2.【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鉴于票据法律关系是因支付或清偿一定的金钱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其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该题针对“票据的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3.【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关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该题针对“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知识点进行考核】4.【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该题针对“票据行为的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5.【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限制。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取得”知识点进行考核】6.【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汇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追索权的,该项权利消灭。【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7.【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变造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是之后来承担责任。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对5万元负责,丙应对其变造的文义8万元负责,戊已给付丁8万元对价,丁应对8万元负责。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该题针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知识点进行考核】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的规定。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该题针对“汇票出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9.【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回头背书的规定。在回头背书中,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该题针对“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0.【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的记载。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该题针对“汇票保证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1.【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追索对象的确定。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该题针对“汇票追索权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2.【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该题针对“支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3.【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付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该题针对“汇票付款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14.【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和补救”知识点进行考核】四、简答题1.【正确答案】(1)E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D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3)C公司向A、B、D、E、F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所涉及的情况是F公司又将票据背书给C公司,属于“回头背书”的情况,此时C公司作为背书人是不能向其后手进行追索的。(4)本案中,C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和其前手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该题针对“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汇票追索权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2.【正确答案】(1)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在本案中,C公司于9月3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该题针对“支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五、综合题1.【正确答案】
(1)①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②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2)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3)如果E公司于2007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4)如果E公司于2008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6年7月10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2008年7月10日之前并不消灭。(5)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规定,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6)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因此,A公司不能对E公司进行抗辩。(7)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8)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该题针对“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汇票追索权的相关规定”,“汇票承兑的相关规定”,“汇票付款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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