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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40:0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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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财政研究论文题目:发展中国家环境税问题探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内容摘要:环境税是帮助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本文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环境税的原因和类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目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主要以投入物为基础征收环境税的做法比较恰当。环境税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税种,对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性,因此在我国实施环境税是十分必要而且可行的。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环境税庇古税排放物税投入物税 处理好环境问题对一个健康的社会和经济来说至关重要,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由于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和紧迫,为了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更应该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现阶段环境税是许多国家采取的手段之一,尤其是在发达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要不要实施环境税呢?如果需要,又应该实施什么类型的环境税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实施环境税的原因 对于环境问题,从经济的角度,人们将焦点放在了“负外部性”上,也就是说,经济个体的生产或消费行为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危害,却并没有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成本,从而导致过度地生产或消费,使环境不断恶化。解决“负外部性”,就是将外部成本由破坏环境者内在化,再反映在他们的成本中。实现“内在化”的手段很多,环境税是其中的一种经济手段。
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和多数发达国家一样,重视环境税的作用,积极推行实施环境税。 环境税可以弥补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 法律和规章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环境保护方面,而且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特性,也确实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仅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是不能完全解决环境问题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首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数量严重不足,即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和合理,这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的环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主要用于处理污染及有毒气体的排放等专门性问题,通过定期检查和罚款等手段来禁止或控制显著污染地点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命令和控制”对特定环境危害的处理是恰当和有效的。但是直接的法规更适合控制相对较少数目的显著污染地点,或更适合为某一生产过程、某一行业或整个商业制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适合处理较扩散的环境影响和有大量小公司存在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又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对于法律法规制度来说,受其影响的经济个体的规模越小、数量越多,成本也会越高。此外,经济手段(包括税收)在涉及较多小企业和较扩散的污染源时,更具成本效益,尤其是在政府的政策目标为改变经济个体行为而不仅仅是控制某些活动时,税收执行的综合成本更低。
再次,法律法规制度也不利于刺激经济个体的技术改革。法律法规制度会要求经济个体使用一定技术减除污染,但是不会刺激污染者采取法规要求之外的行动和技术。然而环境税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刺激,激励污染者发展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如根据消耗的能源数量征收环境税,会促使经济个体采用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以尽量降低能源的使用数量,从而可以少交税。 环境税可以弥补可交易排污权的不足 目前,可交易排污权被认为是除环境税以外的另一修订外部性的经济手段。如果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给其的允许排放量标准,他们可以到市场上购买污染权,如果他们的排放量低于允许排放量,也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这种经济手段可以控制社会总排放量。但是为了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排放总量,政府需要确定污染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污染边际削减成本时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政府仍然需要对污染企业加以管理和控制,以保证他们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过政府所允许的排放量,这种技术和管理上的难度对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难以在目前得到妥善解决的,即使执行起来,执行成本也会大于环境税的执行成本。所以,目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仅仅靠这种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不可取的。 环境税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 尽管环境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调节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达到减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不是主要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本来就严重不足,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就可以为政府保护和治理环境提供资金来源,其中包括对削减排污或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奖励,以及补偿环境税对低收入阶层产生的无法接受的负面影响所需要的费用。
实施环境税的类型 庇古税 从理论上说,庇古税被普遍认为是修正外部性的最好方式。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提出对污染征收税或费的想法。他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庇古税执行起来的难度很大,表现为: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信息不充分使得最优税率的确定遇到很大的团难,这样就有可能使所确定的税率并非最优。实行庇古税就是要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准确地知道边际外部成本(MEC)和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NPB),并以此作为制订最优庇古税的依据。边际收益取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及人们对环境的评价,尽管经常可以测量出来,但通常难度较大且代价较高,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没有这样的专门技术。此外,政府对边际成本也可能是难以知道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污染企业自身都不知道环境保护措施的成本,由于人力、人才的缺乏,他们的环境改善措施紧密地和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要从基本的经营成本中分离出环境成本的做法很困难。 缺乏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存在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由政府对企业的排放量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测,这样做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偿失的地步。此外,在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规模都较小,因此管理起来难度更大。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获取技术及数量的严重不足,以及政府管理手段、能力和财力上的限制,使得庇古税目前并不适宜在发展中国家施行。 以排放物为基础的排放物税 由于庇古税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困难,有些国家施行主要以排放物为基础的环境税,这种类型的环境税可以直接控制全社会污染物的排放,也是一种比较好的征税方式选择,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仍然不是目前发展中国家的最佳选择。 提倡实施环境税的经济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排放物为基础的环境税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制定出合理的税率。虽然不需要像庇古税那样一定要测算出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但是如果管理者不能很好地估计各个经济个体的边际递减成本,他们就不能预测各个经济个体对各种不同税率的反应,在确定税率时会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不知道按某一税率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时,那么全社会的污染物排放量会在一个什么水平,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宏观管理和调控的能力一定会受影响。 综上所述,与庇古税同样的原因,这样的信息在发展中国家是难以获取的,或者获取的成本太高。同时,要对排放物征税,政府就需要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由于在发展中国家小企业为数众多,政府的管理手段和条件又相对落后,执行起来难度和成本太高。 以投入物为基础的投入物税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庇古税或排放物税从理论上讲可能是最佳选择方案,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成本太高。如果改为对投入物征收环境税,可能相对需要更少的管理,也不需要特别准确无误的执行,并且较容易被理解和执行。 对投入物征税可以简化税款的征收如果对排放物征税,政府就不得不确定污染源,然而污染源的确定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对投入物征税时,不必确定污染源,它能够让所有的污染源从其生产过程开始就承担成本。例如,对化肥征收氮税,就不需要计量实际施用的化肥量或从农业生产地点排放的氮量。实际上,如果政府管理者假设所有的化肥都在国内销售或使用,在计税时仅仅需要知道化肥销售的数据,而这种数据可以直接从化肥批发商处获得。因此,如果对投入物征收环境税,可以显著地减少征税对象的数量,并有效地削减管理的需要。 对投入物征税可以减少污染物报告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果要求对排放物征税,那么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会有意无意地减少报告的污染物数量,而政府对各企业的生产过程没有足够的了解,经常不能检查到少报漏报污染物的情况,给政府的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然而如果对投入物征税,政府就可以在生产过程刚开始时就对企业加以控制,从而减少污染物报告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降低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发展中国家征收环境税的类型选择 根据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大力以投入物为基础来征收环境税是比较恰当的选择。具体过程可以设计如下: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减少污染的发生,从而保护环境。在最初阶段,使用比较成熟的管理措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以首先引入投入物税,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当然,仅仅靠对投入物征收环境税的这种方式是不能起到很好的环境保护作用的,因为只对投入的原材料征税,污染者就无法通过采用末端治理技术来削减污染,降低其应支付的税款。为了鼓励污染者积极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政府必须同时使用转移支付手段对污染企业加以补贴。由于实施投入物税时政府会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贴,污染企业会逐渐地增加投资在减除污染的设备上。随着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以及政府管理能力的不断加强,在接下来的阶段就可以对排放物征收环境税了,直至最后甚至可以使用庇古税。 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在财力及政府管理手段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应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环境税类型,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施行环境税时,应循序渐进,不能期望一步到位。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李挚萍.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2 3.杨金田,葛察忠.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与OECD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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