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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41:20 发布

财政税收财政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出口退税研究 (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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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财政研究论文题目:我国出口退税研究(四)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三节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问题突出,成为税务、外贸等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热点。主要表现是:1994、1995年的出口退税额超常规剧增,出口骗税活动猖獗;1995、1996年两次调低退税率后,上述情况有所好转,但1997年后又出现了新现象,即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积极性下降,税务部门退税由原来退不够变为退不出。例如,到1998年5月底,全国只完成年度退税任务的31%。具体说来,我国在出口退税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1995、1996年两次调低和1998、1999年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及1997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 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本身某些方面不完善,缺乏与相关政策的必要协调与一致。1、出口退税政策的某些规定违背了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的,从立法精神角度讲,增值税不应该影响企业经营,也与企业成本、利润无关,即“体外循环”。但1995年7月1日后出口企业在退税时要计算因退税率降低而产生的不予退税额,并将其转入成本,所以出口退税在事实上干预了企业正常经营,加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从而在根本上背离了增值税的立法精神。2、出口退税政策体系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导致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而税负不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同一政策体系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应该不会导致税负不同。然而当前出口退税制度却未能做到这一点,如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享受的不合理优惠:在降低税率后,实行“先征后退”的进料加工征税时按17%抵扣,而退税时按9%扣除,使企业无形中得到了优惠。如果使用国内原材料则没有这部分优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导致税负不同的后果是,因进料加工复 出口业务的退税比较优惠,对进口料件的全额保税会使出口企业在考虑使用原材料时,会首先选用进口料件。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是损失了外汇,二是从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3、退税率的不合理性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獗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尚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难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化含税量的情况下,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4、出口货物在国内收购环节税款流失严重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改变了对出口货物按法定税率计算退税的办法。外贸企业征退税的差额进入成本,由企业负担。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恢复使用,要求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附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这样,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要开具专用税票,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税款,缴纳入库。据测算,一般企业的实际税负均低于专用税票的预征税负。因此,一些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串通供货企业销售时不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不预缴税款。外贸企业放弃出口退税,而从供货企业偷逃的税款中得到补偿。5、自营出口不进行正常申报,偷逃国家税收 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偷漏税。首先是造成企业偷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进项税实行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被抵扣的这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造成企业偷税:由于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的现行退税率都低于征税率,征退税间的税率差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审批,实质上成了对出口货物征退税间的差额作进项转出的审批,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税金,导致少数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缓报甚至隐蔽申报,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税进项转出,继而造成偷税。三、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免抵退政策的贯彻执行面过窄,执行比例过低;二是当前的应退税额远远大于已退税额,即有税退不出。免抵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面过窄、执行比例过低的原因是,免抵退政策与当前的财政体制不合拍,影响了即期的税收收入,进而影响了地方的财政分成收入,也影响了税务部门增量部分计提经费,所以税务部门对该项政策执行的积极性不大。此外,企业对这项政策也并不十分拥护,因为当前征退税率存在一定差额,再者计算不予抵扣税额是以离岸价为依据,所以不予抵扣的税额及应纳税额比较大,并且产品的增值率越高,应纳税额也越大。这意味着在免抵退政策下,企业仅享受减少资金占用的优惠,并未因产品的增值率高而带来高利润率,所以企业对该政策的执行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如,江苏 省1997年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有1881户,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只有119户,仅占6.32%。当前还存在应退税额远远大于已退税额及有税退不出的问题,其原因也是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手段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出口退税审批大部分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即通过微机核对相关出口退税信息来进行退税审批。这虽是出口退税管理手段的重大变革,但由于电子化审批所需软硬件条件尚未成熟,信息传递的准确率和效率较低,使退税部门有时得不到完全信息,而没有完全信息退税部门是不可能审批任何一批退税的,这就造成了出口退税的应退税额远远大于已退税额的现象。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1)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2)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3)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4)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2、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存在的问题总体看来,我国出口退税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尽人意,突出表现是近几年为防止骗税,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使用的退税单越来越多,单据上的项目越来越琐碎,函调逐渐增加,专用发票设了又撤,撤了又设。票据增加不但易使企业因手续繁杂而放弃出口退税从而达不到出口退税的初衷,而且也会降低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并且如果开具单据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那么单据也起不到其应有作用。3、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及征税、会计、信息等部门,也涉及到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则出口退税的整体工作就会受阻,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和单位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工作进行系统协调。而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尚无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从而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经常发生协调上的问题。如海关在签发报关单时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以考查货源及纳税情况;但此做法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来说则不合适,因为企业只能提供原料发票,这样海关对发票的要求也就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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