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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44:5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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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财政研究论文题目:浅谈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现阶段税收的两大任务。对两者的认识,不能孤立地或对立地看,而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应是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统一”的视角下加以把握。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就能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服务科学发展”,就能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服务新路。 关键词:依法治税;纳税服务;国家税收;公共税收;服务型政府 国家税收指的是坚持税收与国家本质相联系的税收一般,而公共税收指的是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条件下的税收特殊。将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这两个基本理念结合起来,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依法治税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两者都是现阶段我国税收工作的重大课题和中心工作。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正确把握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辩证统一的基础上认识并处理好两者关系,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解税收理念建设进程和指导税收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税收观中的依法治税
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是税收以国家为主体,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二是税收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依靠国家权力强制地保障实施;三是在法治国家中,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四是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参与。简言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法律为依据,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性参与社会剩余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这就是我们强调的国家税收观。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对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实施,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的税收执法体系、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税收保障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何在国家税收观中理解依法治税,笔者认为,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税是法治国家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这是对国家税收观中依法治税的第一个基本认识。税收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然而国家有“人治”和“法治”之分。历史上最初的国家都是人治国家,其主要特征是一种向上型的权力机构,强调“朕就是法”。随着历史的发展,法治思想开始进入历史舞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史记·商君列传》)等无一不体现了这种思想。尽管如此,过去中国几千年的****国家仍然是人治国家或者是人治为主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逐步发展,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199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依法治税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并被确立为税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因此,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从税务机关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中,就可以看出,“法治”是第一位的。 第二,依法治税是税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这是对国家税收观中依法治税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从古至今,无论国家形态如何变化,税收的强制性始终是不变的。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进行征收的。正如马克思所言: “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而国家征税正是凭借这种政治权力。二是税收是国家依靠法律来保障其征收的。也就是说,如果不依法纳税,国家就可以依据法律来进行处罚。国家为了取得税收,通过立法来确立征税依据,通过严格执法来规范征管程序,通过“违章处理” (违章既包括不依法纳税行为,也包括不依法征税行为)来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于税收强制性,也终于税收强制性,税收强制性体现于依法治税的全过程。 第三,依法治税仍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这是对国家税收观中依法治税的第三个基本认识。税收自诞生之初就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无论是奴隶制国家还是封建制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也始终不变,发生变化的只是不同形态国家中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与此相同,无论采用哪种治税理念,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足额征收,保障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基于这一理解,依法治税必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不难看出在“税收、发展、民生”中,“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实际上也包含着税收服务国家职能的深刻寓意。
综上所述,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对税收工作的要求,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我们要始终坚持。 二、公共税收观中的纳税服务 公共税收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按照“以市场为主资源配置方式”的要求,税制设计要坚持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坚持“效率、公平、简便”的基本原则,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方向;二是按照“市场经济中公共财政”的要求,税收之用途主要体现为“公共性”,即主要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市场经济运作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并尽量不去投资一般性竞争领域;三是按照“市场经济中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机关应该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四是按照“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的要求,税收征管应当置于法律的约束规范之下。因此,公共税收实际上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税收,是一种服务税收。它致力于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税制,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外部条件予以财力上的保障,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纳税服务,并按法治化的要求来规范管理,这是公共税收观的基本内容。 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
如何在公共税收观中认识纳税服务,笔者认为,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纳税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内在要求,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一个基本认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人民服务本来就应该是人民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被定义为全能型的,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更多地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和控制者的角色,而淡化了其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政府主要职能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所需的外部条件,政府角色也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第二,纳税服务是公共税收理念的自然延伸,是服务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之所以说公共财政与公共税收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对应的财政与税收表现形式,强调的首先是财政与税收的公共性,强调的是作为财政收入最重要部分的税收主要用途之公共性,强调的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来提供尽可能多且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税收是公共财政和公共税收理念的必然延伸。广义上说,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就是一种为市场经济(包括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服务的税收,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服务是公共税收的重要特征。而从狭义上说,纳税服务即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服务,这是服务税收的起点与基础,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必要前提。
第三,纳税服务应该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做法与经验,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三个基本认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着上百年历史的市场经济实践,我国的市场经济道路才刚刚开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以及如何让政府更好地为市场服务等方面,具有比我们更多的经验和教训。纳税服务领域同样是如此,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西方国家掀起“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坚持以顾客需求为导向,不断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及功能,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比较与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纳税服务方面的经验,并使之与我国仍然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结合起来,致力于探寻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纳税服务新路。 综上所述,纳税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公共财政与公共税收等一系列重要理念的必然延伸。因此,一是要努力地倡导定位在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条件下的纳税服务理念;二是要在立足国情与比较借鉴的实践中致力于优化纳税服务。 三、正确看待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 将以上对国家税收观与公共税收观的理解结合起来,就是要坚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统一:国家税收观阐述的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下税收的“一般”。只要国家存在,任何税收都是国家税收,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尤其应该坚持。这一点不会因为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改变。而公共税收观阐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特殊”,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税收主要表现为公共税收形式。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体现的是本质与主要表现形式的关系,是一种有机统一。这是我们认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基本视角。
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坚持的就是关于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第一,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统一的。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是法治国家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服务国家职能的实现。纳税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保障税收的足额征收和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辩证统一的。第二,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层次分明的。必须强调这样的观点,依法治税应该是第一性的,纳税服务是第二性的。依法治税是由国家税收本质特征决定的,是法治国家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基础。纳税服务虽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税收理念的延伸,但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而逐步实现的,也是以政府依法行政为重要前提的,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不同层次决定了两者也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一直强调“坚持依法治税,倡导服务税收”。我们决不能因为宣传纳税服务而冲击依法治税的根基,我们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倡导服务税收的。同样,当我们强调依法治税时,仍然要从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广大纳税人)服务的目标出发,搞好纳税服务工作,在纳税服务的范畴内,倡导以纳税人为中心,并在实践中努力从“倡导”纳税服务发展为“优化”纳税服务。 坚持这种关于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辩证观,同样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要求中找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治税视为税收工作灵魂,而纳税服务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其中孰轻孰重,可见一斑。最后,依法治税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基础,对纳税服务来讲也是适用的。纳税服务工作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要注重将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法制化,这也是依法治税对纳税服务的必然要求。
四、对纳税服务内涵的界定 我国对纳税服务概念的界定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并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第二次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又将这一概念进一步明确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概念的准确界定为我们更准确、有效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但由于纳税服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如何把握纳税服务的边界”还缺乏准确了解。因此,对纳税服务内涵进行分析与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本文提出的一些基本认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纳税服务内涵。 第一,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下把握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收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研究纳税服务必须坚持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权力税收与服务税收的辨证观,辩证地看待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税,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经济体系的成功运作和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税收征收部门,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创造条件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纳税人提供合意的税收软环境,建设服务型税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因此,依法治
税始终是第一位的,是基础性的,我们强调要坚持。而纳税服务是第二位的,是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和优化。倡导指的是税务部门在理念上应该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优化指的是税务部门在行动上应该广泛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来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下把握纳税服务。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因此,我们研究纳税服务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其纳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的高度来认识,要深刻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深刻含义,认真把握“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的具体要求,要在这些基本框架内来理解纳税服务问题。
综上分析,我们在理解纳税服务问题上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边界,即上界(限)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指导思想,我们的纳税服务必须在这一主题下展开;下界(限)是“坚持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纳税服务”,我们的纳税服务必须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坚持依法治税,服务科学发展”就是纳税服务的基本内涵。在这一上下限中,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去“优化”纳税服务,努力在中国国情与国际经验的结合中探索出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纳税服务之路。税务机关在提供与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只要是坚持“依法治税”这一基础,只要是有利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服务和措施,都应当属于纳税服务的范畴。基于这一理解,我们可以重新来解读纳税服务的概念,其中“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指的就是“依法治税”这一基础,“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指的就是“以纳税人为本,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方向。 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做“沉锚效应”,指人们的思维、决策很容易受到第一信息的左右,而忽略其他的重要信息。正如我们过去强调税收的国家性和依法治税而忽略了税收的公共性和纳税服务一样,我们也忧虑在目前与未来强调税收的公共性和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忽略税收的国家性和依法治税的倾向。因此,我们强调,“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服务科学发展”更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服务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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