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50 KB
  • 2022-04-22 11:15:33 发布

财政税收财政研究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产生原因与协调方法.doc

  • 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财政研究论文题目:试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产生原因与协调方法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产生原因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是二者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目的首要的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利用税收杠杆来进行宏观调控。而会计制度的目的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者和其他会计报表的使用人)提供完整而真实的企业会计信息。而正是因为二者的目的不同,二者所遵循的原则也就必然有着比较大的差异,而二者原则的差异又必然会导致二者在具体业务上处理方法不同。主要表现1.税法上的据实扣除原则与会计上谨慎性原则导致的差异谨慎性原则是会计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会计人员在企业面临不确定因素而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要充分估计各种损失和风险,不能低估费用和负债的同时也不能高估资产或收益。其主要内容是对各项不实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这些依据谨慎性原则所做和职业判断却会无一例外的会减少了企业的利润。而相对的税法对这这些减值准备是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因为税法对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也就是说,税法认为,任何费用或损失必须在真实发生时才可以扣除,如果在未发生即持扣除的情况有可能被税法认定为偷税行为。 2.税收法律制度上的法定性原则与会计上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导致的差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换言之,在某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其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的反映,而不能依据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还表现在企业会计核算的诸多方面,例如:对收入的确定标准,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判定标准,对于关联交易的确认,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核算方法的选择,以及对于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列示等等。从以上对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运用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关键在于会计人员要对某一事项需要要运用一定会计方法进行职业判断,来确定其实质,确定其是否可靠。而税法要求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估计,而在会计上,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估计成份。因此,税法的法定性原则和会计上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差异,便不可避免的导致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比较大的差异。另外,在会计制度上的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不利于保全税收或者体现政策导向的情况下,税法原则就会不同于会计原则,也就会产生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改革过程中,管理当局未能高度重视对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未能注重与会计制度的衔接等原因,也是二者差异产生的直接原因。二、协调差异的意义税法和会计差异的产生有着其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二者差异的扩大化却不可避免的给征纳双方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双方的成本同时也会诱发避税动因等不良影响。会计与税法日益扩大的差异已经成为当前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体系和税法的完善,以及同国际通行会计制度的衔接。因此,研究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协调这些差异的方法有着如下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与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改革成本,巩固改革成果。在我国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制度摩擦,只有加强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耦合,才能减少二者之间的制度变迁成本,从而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应有功效。2、有利于减少差异带来的征管双方的效率低下和税收流失。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两种制度之间差异的存在,就有可能造成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业务会受到不同制度的管辖,这就会造成二者的效率低下与成本的增加,更甚之,还有可能会造成税款流失,这就更彰显了协调二者差异的必要性。3、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税法和会计准则相比具有强制性和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因此,企业在真实纳税的前提下,只有认清二者差异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调节,会计信息质量才会得到保障。4、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在实务工作中,征纳双方正确处理二者的差异,会相应的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才有可能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协调二者的差异,还有助于使我国的会计制度更好的与世界接轨。三、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方法(一)协调二者的原则1、系统性原则。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体系都是非常庞杂的,因此,必须要对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与税法体系进行全面的审视,对于相互不协调的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研究,要对立、统一起来系统的分析研究。2、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原则。 我国有些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发布有时缺乏应有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会造成社会各方都难以适应。进行协调时,必须十分慎重,必须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与论证,而且还要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3、成本效益原则。进行此项工作时,不仅要考虑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还应该同时思考涵养税源和平衡税负的关系,力争促使企业自身发展与税收乃至国民经济的同步增长。4、现实性与可行性原则。要立足我国国情,即要考虑到扩大企业的自主理财权,又要考虑到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要具有可行性。(二)协调的主要方面1、需要会计主动向税法协调的方面(1)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的自由度,使得会计利润与税法上认定的利润在认定上更加规范,简化税款征收的核算。(2)尽量减少或消除有可能造成资产的期未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认定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3)对于我国众多的私营小企业,可以考虑适用严格的税收法律制度来选择会计核算方法。2、需要税法主动向会计制度协调的方面(1)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考虑借鉴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此基础上充实并且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在当今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是其中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经济实质很有助益。而实际上税收监管的重点就是鉴别企业交易的经济合理性,也即以独立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确定企业纳税数,采取这种方法会有利于实质课税,可以克服我国原来税法形式课税的不足。 (2)税法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制度实施避税,需要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规定企业在决定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其他涉税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同意。(3)税法需要考虑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会计估计所考量的不确定性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会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要的确定性之间会存在着较大的矛盾,这就需要从税法做出规定加以协调。税法应出于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的尊重和保护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做出的合理选择,以涵养税源、保护投资,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税收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产生是有着其合理性与必然性的,但是我国政府不能任由其扩大和发展,而应尽量协调之,从而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注释[1]戴德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盖地.所得税会计[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尤雪英.对构建我国税会差异““三元““协调模式的思考[J].上海大学学报,2007.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9.倪国爱.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J].税务研究,2000.王霞.现行税会关系模式、企业税收差错及税会协调[J].证券市场导报,2006.史明.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成因分析[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6.'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