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50 KB
- 2022-04-22 11:22:49 发布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财政税收财税法规论文题目:税务代理制度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税务代理是一种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而专门从事税收中介服务的行业。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层次征税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建立较早、专业化程度较高、较规范完善的,首推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正式诞生。我国的税务代理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是很迅速的。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整体来说,税务代理对维护纳税人权利,减轻税务机关负担,促进税收执法转型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税务代理的概念及其特点、税务代理的原则、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业务和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予以阐述。 一、税务代理制度概述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代理。所谓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代理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代理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代理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代理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也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代理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代理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代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代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代理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代理的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代理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代理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代理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代理,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代理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代理在执行代理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代理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代理人提供无偿代理,以防止税务代理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代理原则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代理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代理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代理,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代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代理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代理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代理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代理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TaxAgent.根据1994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因此,税务代理包括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我国对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注册管理、权利义务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一)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职业者。 1.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科目分为《税法(一)》、《税法(二)》、《税收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共五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
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代理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作为注册税务师的行业自律机构,全国部分省市也设立了税务咨询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社会中介行业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分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发布消息,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统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资产评估师统一进行管理。 3.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税务专家,深得社会公众的信赖,而这种信赖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为维护这种信赖,保障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履行其社会职责,法律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①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②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④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⑤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委托,有权拒绝。 ⑥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 ⑦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①统一受理业务的义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②
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③回避义务。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④特定情况的报告义务。注册税务师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违法活动的;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⑤保守获知的秘密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从事代理义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⑥
建立税务代理档案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代理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包括: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税务代表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⑦公平竞争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弄虚作假,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 ⑧接受培训的义务。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按照《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④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③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④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⑤年龄在65周岁以下;⑥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①合伙协议书;②
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④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⑤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⑥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⑧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先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2.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人以自己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按照《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②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③注册资本30万以上;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②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③为事务所的出资人;④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⑤年龄在65周岁以下;⑥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②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③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上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①事务所章程(草案);②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出资人协议书;⑤出资证明;⑥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⑦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⑧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⑨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⑩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和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出资人的权力;②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③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④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⑤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首先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税务代理业务 (一)税务代理关系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税务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在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之前,税务代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⑴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委托的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⑵商定收费事宜。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⑶明确委托人应该协助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件等。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经讲到,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税务代理人不能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即生效,税务代理关系就正式产生了。 2.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确立后,税务代理人就需要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期限实施代理行为。但在税务代理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变更双方的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导致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变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代理事项有了新的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内容;⑵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的修改原委托代理协议或补充代理协议;⑶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的变更,只是变更执行税务代理的注册会计师,而不是对签订税务代理委托代理协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事项都会导致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需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修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税务代理协议,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法定终止。所谓自然终止,是指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税务代理双方希望续约,可以另行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所谓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委托人或税务代理人单方面作出终止税务代理关系的法律行为。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是指税务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也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的一项必要措施。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形式。税务登记要求税务代理人遵守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及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表。真实原则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登记项目,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由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代理人只能代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税务代理人按照法定的纳税程序,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纳税所属时期等事项。无论纳税人有无收入,税务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并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缴纳税款的各种手续并缴纳税款和准备退税申请材料并代为办理退税申请。要求税款计算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和纳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在税务代理中,税务代理人是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税文书也是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角度制作的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对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要求作为外部人的税务代理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查清纳税人的税务问题,以保证正确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这是指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办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内部核算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建立会计账簿。这要求税务代理人运用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使建立的税制能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活动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税务处理过程与会计处理过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代理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提供税务事宜服务,其中包括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等。 9.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代理人按照委托协议授权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其它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代理业务。 (三)税务代理业务的执行 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实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运行的质量。因此,我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执行,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国家对税务代理的监督执行权,从而保证了税务代理业务能合法、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务执行可以分为委派税务代理业务、拟定税务代理计划、编制税务代理报告、保存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几个阶段。 1.委派税务代理业务
因为税务代理不是以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税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后,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工作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的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2.拟定税务代理计划 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况;②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③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④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⑤代理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⑥人员安排及分工;⑦风险评估;⑧代理费用预算;⑨其他。 3.编制税务代理报告
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代理过程中,税务代理执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②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制作、保存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它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当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称;②委托业务项目名称;③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④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⑤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⑥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⑦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⑧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标题;②委托人名称;③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④代理过程;⑤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⑥代理结论及评价;⑦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四)税务代理业务的收费
税务代理作为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有偿服务,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其收费的意义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赘述。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对税务代理业务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违规收费的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 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代理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税务代理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代理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代理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⑧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⑩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知制定本地区税务代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税务代理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税务代理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向税务代理人赔偿损失。 2.《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代理项目实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二)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1)的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规定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代理项目实施中,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 (4)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5)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7)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8)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税务代理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主要参考法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法通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困扰税收管理.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碳税: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税收制度.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与借鉴.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制改革六大趋势.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务案件证据问题研究.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收立法民主化的特殊条件.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收管理员制度再认识:一个历史的视角.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改费——税费协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法上的诚信原则.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法的公平与效率.doc
- 财政税收财税法规毕业论文 税费改革与合村并组.doc
相关文档
- 施工规范CECS140-2002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 施工规范CECS141-2002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 施工规范CECS142-2002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 施工规范CECS143-2002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 施工规范CECS145-2002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 施工规范CECS190-200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 cecs 140:2002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含条文说明)
- cecs 141:2002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条文说明
- cecs 140:2002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条文说明
- cecs 142:2002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