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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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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月 总目录一、投标须知前附表2二、监理合同14三、投标文件格式56四、图纸及资料64五、监理评标办法6574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2.1工程名称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22.2.2建设地点增城区荔城街32.2.3建设规模项目铺设污水管道全长40934米,包括d300混凝土管长5072米,de200双壁波纹管长6793米,d110接户管长25525米,压力管D89×4-D219×4钢管长3455米,de200PE压力管道长47米,de110PE压力管道长42米,配套混凝土泵井6座,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设施1座、检查井、闸槽井等井类。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42.2.4工程概算工程计划总投资2125.99万元。(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52.2.5监理目标(1)计划施工总工期:3个月。(2)质量目标:合格。(3)投资控制目标:投资控制在政府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内。(4)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62.3.1招标范围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服务过程中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派驻现场。72.3.2监理服务期从中标人收到招标人中标通知或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进场动员会开始算起,至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83.1资金来源由广州市和增城区两级财政安排解决94.1投标人资质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04.2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要求(投标人应据实配备)监理人员:(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2)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套要求:74 人员配置数量必须满足粤建管字[2002]97号的要求,本工程必需具备市政、造价专业的监理人员各1人,必须有监理上岗证,人数应按规定满足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总数5名(不含总监)。其中1名市政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派驻招标人处办公,服从招标人安排的工作。11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5.1踏勘现场在本工程开标时间前,由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138.1招标答疑答疑在网上进行,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在网上发布。1413.1监理报价方式招标最高限价56.41万元,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行报价和下浮费率。(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最高限价。15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616.1投标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保证金须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划账形式递交,其余账户转入无效。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开具投标保证金确认回执。具体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基本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的通知及操作指引》。账户名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17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4份副本1819.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提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提交时间:2018年01月30日09时30分~10时00分,逾期不予受理。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1月30日10时00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1924.1开标开标时间:2018年01月30日10时3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带本人身份证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注:具体时间地点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2028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74 21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计分本项目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的第1天(以招标公告列明的开始接受报名时间为准)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公布的“诚信排名>>监理-给排水”中“诚信综合评价”分为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中尚无诚信排名“监理-给排水”诚信综合评价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基准分40分计算。2234.1交易服务费中标单位须在接到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标人通知后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办事指引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3其他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3、本次招标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发售标书、标前答疑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9个阶段。24注意事项投标申请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要求提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以证明投标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可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但有效期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具查询证明,可登录区检察院网站(http://www.zcsrmjcy.gov.cn)查阅办事流程,具体接受查询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预防科,办公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33号,咨询电话:020-66267966。74 投标须知(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1.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1.3“承包商”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4“招标代理”指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5“设计人”指/;1.6“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1.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1.8“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2.2工程概况2.2.1工程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2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3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4工程概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5监理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3招标范围及监理服务期及监理专业配套要求2.3.1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3.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以招标公告为准)4.1投标人必须是一个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4.2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符合本工程项目类别相应资质的企业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条件的企业,见本项目招标公告。4.3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4.4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4.5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是挂靠或转包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有关法律责任。4.6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联合投标。74 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2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须知发出的补充通知:一、投标须知及前附表二、投标文件格式三、监理合同四、图纸及资料五、评标办法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8.招标答疑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及其他基础资料)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递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74 8.1.1.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8.1.1.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1.1.3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8.1.1.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最后发布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另按本须知第17.8条款的要求和格式提供一套与下列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11.1投标文件目录。11.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1.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不含公示期内资质,并通过年审)。11.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11.5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诚信档案应在有效期内。(资料均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11.6《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投标文件格式一)和《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二)。11.7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投标文件格式三)。11.8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11.9公司简介(格式自定):1)公司组织构架;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74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5)自2011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监理合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投标文件格式四);6)其它证明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如社会评价、企业荣誉等)。11.10项目监理机构1)项目总监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简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过工程的业绩材料、得奖情况等;(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文件格式六)2)现场其他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个人资历复印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文件格式六)11.11监理公司自备主要检测设备及办公设备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七)。11.12项目监理方案(格式自定)1)详细论述拟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控制(投资、进度、质量)、管理(安全、合同、信息)、协调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2)针对本工程的难点、重点分析及提出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以及有价值的建议、意见及其处理措施;11.13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有)。备注:以上证明材料必要时需提交原件核对。12.投标文件格式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13.3投标报价方式: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56.41万元,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能力报出服务费的下浮率。序号项目名称招标控制价(万元)1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56.41合计56.41注:1、最终其监理结算费用将按监理费报价下浮率和经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概算评审为准,但不因物价变动或建设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2、浮动幅度值为固定值,不得为区间值,浮动幅度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浮动幅度值范围:0%≤浮动幅度值≤20%,即投标人报价可按计费标准下浮0%-20%。本项目施工监理费投标报价=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56.41万元)×(1-浮动幅度值)。投标人报价时,浮动幅度值取0%至-20%范围内,自行报价。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74 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确认回执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投标文件须加盖骑缝章,封面、投标承诺书及附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余投标文件每页须盖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证明书无效。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5公分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可双面或单面打印。封面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等,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装订时书订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17.6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编在右下角,若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17.7投标方案图纸的整理:统一A3印刷,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17.8招标人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用“MicrosoftWord”制作的监理实施方案电子文件(光盘)。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光盘均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文件名称。若电子文件与投标文本文件不相符时,以投标文本文件的“正本”为准。74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4本)及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内有投标文件资料、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8.3.2“[工程名称]监理项目投标文件”字样18.3.3(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日期及时间)18.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18.5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19.2投标文件提交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4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23.开标23.174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23.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3.4开标程序: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a.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b.投标保证金;c.监理报价;d.监理服务期;e.监理质量目标;f.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23.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23.6.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23.6.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未在密封处盖章的;23.6.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23.6.4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递交投标文件的;23.6.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23.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六)评标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6.174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6.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27.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七)合同的授予28.合同授予标准28.1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6.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29.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9.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29.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6.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30.中标通知书30.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三天。30.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30.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3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1.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1.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1.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32.合同生效32.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3.其它费用74 33.1中标单位须在接到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标人通知后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办事指引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4.履约保证金34.1本项目不用提交履约保证金。35.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5.2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74 二、监理合同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监理人:日期:年月日74 第一章施工监理合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委托人)与(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名称: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2)工程地点:增城区荔城街。(3)工程规模:。(4)工程总投资:。(5)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1)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2工程内容:委托管理的全部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委托人有对监理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期限进行调整,监理人不拒绝,监理服务酬金按照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的正常服务费用计取。2.3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以后到日期为准)。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3.1监理报酬的计取3.1.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1)监理人监理报酬暂定为元,最终其监理结算费用将按监理费报价下浮率和经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概算评审为准74 ,但不因物价变动或建设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3)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收费基价对照上述文件用内插法。其中调整系数取: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较复杂(Ⅱ级)1.0;高程调整系数: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0。(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暂定为万元。(5)监理人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投标报价下浮率%。(备注:投标报价下浮率0%~20%内参考,含界值)3.1.2按上述原则计算,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万元。(1)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85%,为万元;(2)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5%,为万元;3.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3.1.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3.1.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除监理人的责任期相应延长及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的同时,委托方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与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3.1.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3.2监理报酬的支付3.2.1监理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方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报酬支付申请手续。3.2.3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应由其完成的各阶段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由监理人完成的监理服务进行考核后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2)当监理人按合同条件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监理人或其保证人拒绝交纳的,委托人将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报酬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3.2.3.1施工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次支付阶段为工程开工后按合同支付监理收费20%,第二次支付阶段为施工合同工程量完成50%后再支付工程监理收费374 0%,第三次支付阶段施工合同工程量完成80%后再支付工程监理收费20%,第四次支付阶段为施工合同工程量完成并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再支付单个工程监理收费20%,施工阶段支付总额度为应支付监理费(单个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收费)报酬的90%,余留10%的监理报酬作为最终支付。监理人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3款所约定的当月相关监理工作后于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委托人对支付申请按项进行审核,确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金额后支付。3.2.3.2工程结算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本合同工程(含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最终确认且竣工验收证书发出之日止。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的监理报酬和应抵扣的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00%。3.2.3.3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若在质保期内,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质保期届满,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回给监理人。3.2.4本合同结算监理报酬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2‰的违约金。3.2.5监理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报酬时,应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给发包人。四、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五、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及增城区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4)中标通知书;(5)本工程监理交易文件专用条件;(6)委托人针对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本合同附件;(8)本合同工程监理交易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9)本工程监理交易文件标准条件;74 (10)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如监理人认为因此给其造成了损失,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处理。七、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九、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9.1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驻场监理人员的最低配置要求见下表《驻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表》:虽然有本合同《驻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表》的规定,但不因此免除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而配备专业技术高、知识丰富的监理人员,以此提供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本项目业主将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不能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的监理人员,本项目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直至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驻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表类别及岗位数量基本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高级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3中级或以上职称,具备市政、给排水、造价专业的监理人员各1人,必须有监理上岗证,人数应按规定满足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其中1名市政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派驻招标人处办公,服从招标人安排的工作。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1中级以上职称,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信息档案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工程师1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2、监理中所需一切检测仪器、仪表等监理工具由监理人负责。投入的监理常规性检验、检测仪器清单(见附件3);3、监理方须在保障监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对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由监理方承担责任;4、委托人有权随机抽查监理工作,监理人须如实提供监理情况;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4 9.2违约责任1、监理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如期开展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委托人另行安排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或未及时向委托方反映施工情况的,又或因监理人工作失误,造成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或工程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委托人另行安排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3、委托人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当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十、争议的解决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监理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约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74 第二章专用条件(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总则1、根据监理规范和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5、为保证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第一条 词语定义(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6)“承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74 (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7)“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2)“巡视监理人员”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2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24)“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25)“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6)“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7)“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8)“节点工期”指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或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30)“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74 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31)“一般事故”指造成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事故,包括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32)“元”指人民币元。(33)“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等。(34)“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1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4.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4.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4.1.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74 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0)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排水和沥青道路改造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74 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工程项目概况;b.监理工作范围;c.监理工作内容;d.监理工作目标;e.监理工作依据;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i.监理工作程序;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k.监理工作制度;l.监理设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11)制定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c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专业工程的特点;b.监理工作的流程;74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2)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4.1.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3.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3)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4)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管道流水位标高、沥青层摊铺前标高放样进行不少与每百米3个断面的测量复核,并将测量原始记录和测量成果作为工程资料存档,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6)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排水管道基础垫层、基坑回填、沥青砼搅拌及摊铺和新旧路面交接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74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人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10)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5)对承包人的试验室进行考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a.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b.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c.试验室的管理制度;d.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e.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4.1.3.2工程造价控制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3)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委托人。4)提交月度分包工程支付建议书给委托人。74 (2)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5)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6)工程变更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①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②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a.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b.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c.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上述评估材料中,变更单价和总价方面的结果需要有造价工程师加注册章确认。④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调。⑤经承包人和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人在变更文件上签字;②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5)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委托人。(7)工程签证的管理174 )按委托人工程签证管理的相关以及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范围等规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因监理人把关不严,致使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合理费用的(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价对照为准),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所有的工程签证必须有监理人员的完整、清晰的原始记录凭证和监理人员拍照的有效工程图片,否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监理人不得盖章确认。(8)分项工程结算工作的管理监理人应在分项工程(如排水分项工程、沥青分项工程、路灯分项工程等)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所完成的分项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审核确认后提交委托人。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结算文件,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委托人裁处。4.1.3.3工程进度控制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监理人必须在每周向委托人提交周进度情况书面材料,并对施工方投入的机械、人力做统计,对施工单位的材料准备做建议和进度做分析和提出意见。(4)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4.1.3.4工程安全控制工作(1)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为无重大安全事故。(2)工程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1)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2)编制工程安全保证计划。3)实施工程安全计划。4)工程安全保证计划验证。5)持续改进。(3)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4)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的资源是否满足需要。发出开工令前,应对照临时用电方案检查验收临时施工用电,必须要求施工单位临时施工用电按TN-S74 系统布设线路,必须要求施工承包人安全员到位,并检查各类人员上岗证等,全面评估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求承包人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5)要求承包人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排水基坑开挖支护、临时用电、交通疏导等项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6)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考核和评价,平时根据需要做专项安全检查,并保留完整检查记录,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7)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测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进行纠正。(8)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部位,确定危险程度。(9)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10)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11)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于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及时的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原始资料。监理人在调查事故情况并分析原因、责任后,应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理人同时应提交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4.1.3.5工程材料设备控制工作(1)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1)严格对承包人的砼管材来源、进场检验和使用前检验,发现使用劣质或不合格产品,必须禁止使用和报告委托人。2)严格对沥青原材料、骨料等按施工设计图、试验检验标准等要求,派人员到试验室、沥青砼搅拌站场旁站监理。尤其要对沥青砼的级配,材料的计量、搅拌的质量等严格检查和做监理记录。3)审核工程总体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和月度材料设备分批使用计划。4)审核施工单位选定的材料设备合格供货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5)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6)组织施工单位拟定准确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供货。7)组织施工单位认真清点到货材料设备,在安装材料设备过程中及安装后应进行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8)对施工单位所定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必须严格把关,发现货不对板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9)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10)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11)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2)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1)参加材料设备的设计联络会。2)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数量。74 3)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款的支付情况。4)审核并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生产和到货进度计划。5)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生产的质量控制。6)参加出厂验收。7)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计划。8)主持施工图交底审查会。9)检查施工单位为材料设备提供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及材料设备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的落实情况。10)参加材料设备的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并签署相关文件。11)负责材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12)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资料。13)检查质量保证期工作。(3)施工阶段材料设备控制中的其它监理工作1)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实施设备监造工作(相关费用另行协商)。a)监理人应根据设备监造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b)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c)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委托人。d)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委托人。e)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f)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g)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h)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i)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j)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k7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人。l)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m)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n)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o)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p)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r)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委托人。r)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委托人或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s)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t)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4.1.3.6工程合同管理工作(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2)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应建立与相适应的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将各种合同资料能方便的进行保存与查询。(3)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承包人和委托人、监理工程师、分包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的文件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4)合同实施监督: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督促委托人执行其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5)合同跟踪和诊断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与工程资料,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尤其要加强对施工承包人的违约前状况分析。2)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合同诊断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向预测。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问题,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尤其要加强对施工承包人的违约处理的书面意见。3)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6)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774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参与本合同工程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含招投标修改、澄清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相关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可能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等内容,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合同执行过程的可能存在的索赔风险的报告。对收到的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应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如具备反索赔条件,应及时提出反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8)合同终止和后评价:合同按约定履行结束后,合同即告终止。及时进行合同后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作为改进以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借鉴。(9)合同后评估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同签订情况评价。2)合同执行情况评价。3)合同管理工作评价。4)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10)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监理工作1)费用索赔的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索赔提供证据。a)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②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③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④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b)当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①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②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③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c)承包人向委托人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①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②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③承包人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④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上述b)款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⑤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商;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上述的第④、⑤、⑥款的程序进行。d)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e)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向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2)合同争议的调解a)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①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②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③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74 ④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⑤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b)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委托人或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c)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3)合同解除的相关工作a)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b)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①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②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③承包人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④承包人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⑤合理的利润补偿;⑥施工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的违约金。c)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人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①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②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③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④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⑤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人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款项的证明。d)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4.1.3.7工程信息管理工作(1)项目信息是预测项目未来、决策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追溯项目实施过程的依据,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源,监理人要全面掌握信息源,灵活运用信息处理工具,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监理人必须进行管理的工程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2)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等。3)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4)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工程有关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5)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6)各种材料报验、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74 7)各种报验、验收、报告、报表、计量、支付、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质量、进度状况记录等资料。8)监理日记、巡查、旁站记录、工程照片、事故处理资料、关键的检查资料。9)监理通知、会议记要、备忘录、合同执行情况、监理月报、监理报告、总结、评估等。10)工序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分部(或子分部)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资料。11)消防验收、防疫验收、环保验收、装修室内辐射/空气等专项验收资料。12)监理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等内部文件。13)安全、文明生产控制资料等。(2)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采集、编排、查阅、归档保存的管理办法,由专人实施。监理资料的管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员,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易于结构化和标准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系统、科学先进和信息化管理。(4)对所收集的信息必须进行分析,确保其准确、全面、来源可靠,且要求为正式资料。(5)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分别通报给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审阅和签署意见。(6)建立主体数据库系统结构,及时对信息分类保存、要求列名事件、题目、来源、概要、经办人或其他基本情况。(7)对信息资料收集和反馈进行跟踪,对信息进行动态管理。(8)涉及国家机密或各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保管工作应制订保密管理细则,防止机密泄漏,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9)有保留价值的信息,经请示有关领导后可以消除,但应做好登记。(10)工程结束后,信息的保管与处理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存档、移交,并办理好移交签收手续。4.1.3.8工程项目沟通与协调(1)建立项目沟通与协调管理系统,健全各项制度,并本着“严格守法、遵守公德”的原则,以维护各相关方的利益为前提,应用先进、实用的方法和手段,有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2)制定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按内容分主要有: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资金、环保、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供应、设备使用、人力资源、文明工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按时间分主要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半年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等。(3)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明确沟通的具体内容、对象、方式、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奖罚措施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确保沟通计划落到实处。(4)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沟通与协调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按程序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各相关方,实现共享,提高沟通与协调的效果。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充分利用各方优势为本合同工程建设服务。74 (5)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单位、设计、监理、质监站、安监站、承包人参加的工地现场会,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前一天,就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技术、材料等需要协调的问题等议题征求意见,分送有关单位,以便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与会各单位,并督促执行。(6)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承包人提出需要配合的问题,如施工场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交叉作业的相互影响,施工收口处理、建筑成品保护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4.1.3.9提交监理月报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月工程概况;(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3)工程进度: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4)工程质量: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1)工程量审核情况;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6)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1)工程变更;2)工程延期;3)费用索赔。(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委托人和本监理人总部。4.1.3.10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工作(1)工地例会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按委托人提供的例会细则执行。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74 2)工地例会按“工地例会管理制度”执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⑤检讨工作联系单的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⑥其他有关事宜。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相关工作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①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③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⑤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4)由于非承包人且非上述2)项中②、③、④、⑤款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人进行协商。5)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工作1)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当承包人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74 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①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②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③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条4.1.3.6-(13)-1)款的约定处理。6)当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人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4.1.4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4.1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监理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项目结束阶段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竣工扫尾;(2)项目的竣工验收、整改及移交;(3)项目的竣工结算;(4)项目的回访保修;(5)项目的考核评价。4.1.4.2竣工验收(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3)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和产权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4.1.4.3审核竣工结算(1)结算的总体要求监理人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于竣工后2周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计划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监理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核准的结算计划中的时间要求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并对其提交给委托人的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结算以单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监理人应在完成全部合同结算的审核后形成结算汇总。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签认并对由其审核的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负责。(2)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它):74 2)结算书及电子档;3)合同图纸及竣工图纸;4)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5)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6)工程变更图纸、变更指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7)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8)工程竣工验收证明;9)开、竣工报告;10)中间计量资料;11)其它竣工结算资料。4.1.4.4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4)监理工作成效;(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4.1.5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4.2项目监理机构4.2.1项目监理机构(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见合同附件10、1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74 (6)考虑到本合同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委托人将监理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监理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如监理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委托人将严格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作出处理。(7)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8)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9)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10)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11)委托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监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调用其资源保证落实本项目监理工作。(12)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13)监理人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事先书面征得得委托人的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2.2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管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对监理人员某项授权的,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2)除特别指明外,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4)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按上述(3)项约定作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有异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但应先遵照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研究承包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并通知承包人。若总监理工程师再次决定继续执行原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如仍有异议,可报委托人裁决。(5)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指令予以确认。(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上述(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令。(7)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4 第五条 监理人义务5.1监理人应对其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5.2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5.3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个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5.4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代表委托人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5.5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5.6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5.7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的否定。5.8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施工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与承包人的交往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达到委托人满意。5.9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0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5.11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第九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1份;(2)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3套;74 (3)施工图纸及说明3套;(4)委托人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写的技术规范1套;(5)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见本合同专用条件4.2.1-(16)款。第十五条 监理人应自行解决食宿,不得与承包人同食同住。其他满足本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全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酬中。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五条的约定,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足够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第十六条 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十七条除选择工程分包单位的认可权由委托人行使外,监理人可以行使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下列权利:(1)工程质量与分项分部工程(含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确认质量的工程,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2)对完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权。承包人已完工且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应首先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到现场进行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委托人不予支付工程款。(3)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质量听证会,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4)委托人授权监理人行使的其他职权。监理人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必须在承包人申报计量后2日内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利应当理解为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职权,监理人必须履行,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监理人对委托人有关人员(包括委托人授权代表)违规干扰其正常监理工作和吃拿卡要等行为,有权向委托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二十五条监理服务的期限自委托人通知进场工作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项目结束且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双方同时履行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时止。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26.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74 (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第一次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20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但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阶段的监理报酬总额。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6.2三次书面警告则另行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则另行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6.3当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委托人将书面通知其保证人交纳,其保证人拒绝交纳的,委托人将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报酬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委托人保留进一步依法追究监理人及其保证人有关责任的权利。26.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26.4.1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监理人不遵守委托人依据本合同专用条件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本条第26.4.1-(1)款的约定处理。74 (3)监理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及各种技术专题会,以及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委托人要求必须召开的会议,如有违反,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次。26.4.2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一次10万元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的严重程度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的法律责任。(5)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监理人不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2款的约定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7)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8)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1-(6)款执行;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4 (9)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因监理人未及时批复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监理人未在3日内报委托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0)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以上,或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2)监理人同时发生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4.2-(8)、(9)、(10)、(1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同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1-(6)款款的约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3)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界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金为合同监理报酬的1%~5%。(14)监理人因下列原因: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2)监理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使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约定为:①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②74 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③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④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含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下同)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若导致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100万元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5)监理人提供的《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为未能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难点和重点,需要退回修改的,若连续两次修改后仍未能达到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6.4.3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向承包人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7)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按1次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1次,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次数达到3次,则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工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3)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6.5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74 26.5.1认定方式:以委托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6.5.2送达程序:委托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1)监理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委托人邮寄送达。26.5.3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26.5.4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委托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委托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委托人网站和广州市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第二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27条的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且上述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第二十九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9.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监理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29.2因委托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在监理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委托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1条的约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第三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2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第三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3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完成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4条的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第三十五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5条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6条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7条的约定,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条的约定处理。74 第三十九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9条的约定,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按委托监理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第四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42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应向委托人提交正副本四份本次付款申请以及发票、收据和其他合适的证明材料。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附有证明材料的付款申请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30日内进行支付。第四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43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负责解决。第四十四条为了使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工作更合理、有序地进行,委托人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监理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本合同监理范围内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内容,委托人将视监理人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技术管理服务队伍的权利,但不因此免除原监理单位应有的责任。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不因委托人另行委托了技术督导等技术管理服务单位而减轻或免除监理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并由其负责技术督导等技术管理服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全面正确履行本合同义务,对本合同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委托人将按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现场综合考评办法进行奖励,且该奖励将直接奖给项目总监及现场主要监理人员,反之,委托人将按综合考评办法给予监理人惩罚。第四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周内未能解决,委托人可先行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74 第三章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74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74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74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74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74 第四章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登记。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74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附件3:监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试验检测设备附件4:监理人承诺书74 附件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补充协议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九条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十条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对监理人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二条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2、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会同委托人不准进入。4、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5、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6、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7、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8、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9、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坚决予以纠正。10、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11、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12、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15、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74 三、投标文件格式74 投标文件格式一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项目名称投标单位(盖章)  法人营业执照证号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投标项目总造价(万元) 监理报价(元)(下浮率%)监理服务期 监理质量目标 驻场机构人数(人) 监理工程师人数(人) 拟委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技术职称 注册证号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浮动幅度值及监理报价若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日期:年月日74 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承诺书:(招标单位名称)(一)根据已收到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我方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服务。监理服务费按照按本项目暂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万元下浮%计算,即监理服务费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二)监理服务应满足工程的需要,监理人员服务费中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和8小时工作以外)、办公费、差旅费(包括进、退场和探亲交通费)、因公受伤医疗费,以及监理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或承担的住房、医疗、保险、交通等福利待遇。(三)我方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四)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五)如果贵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按招标文件写明的金额,向贵方提交投标保证金。(六)我单位同意从开标之日起的投标有效期内遵守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方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七)我单位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文件或可能接受任何的投标文件。同时也理解,不论结果如何,贵方不承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八)如果我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签署或拒绝签署合同,贵方有权没收我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4 投标文件格式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 号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授权委托证明书( )第 号兹授权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有效期限: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授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按提供的格式或工商局的格式填写。74 投标文件格式四2011年1月1日至今完成主要类似工程监理项目一览表序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备注注: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74 投标文件格式五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技术职称拟担任的监理职务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或岗位)证号备注注: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进场前必须经甲方代表面试,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关岗位;监理期间如出现监理人员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新的人员必须在一周内到位,并经面试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关岗位。74 投标文件格式六驻场监理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拟任职务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监理培训证书号个人简历及业绩注: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上岗证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74 投标文件格式七自备主要检测设备及办公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74 四、图纸及资料(另附)74 五、监理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评标委员会及其职责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1.2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12号令规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评标专家全部由招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3评标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2.评标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2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4《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5《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6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2.7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有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3.评标专家守则74 3.1所有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2参与评标专家:3.2.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2.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2.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2.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2.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2.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4.开、评标程序4.1开标程序: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1.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1.3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投标人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进行检验确认有效后,才接收其投标文件;4.1.4开标前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4.1.5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6开标,由招标人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74 4.1.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2有《否决性条款汇总》(附件一)中第一点所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4.3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4评标程序:4.4.1投标人资格审查:4.4.2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4.3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4.4.4投标文件综合评审;4.4.5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分权重);4.4.6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5.资格审查5.1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否决行条款汇总》(附件一)中第二点《资格审查表》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并编制资格审查报告。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投标文件有效性评审评审。如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少于3名,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详见《否决行条款汇总》(附件一)中第三点《符合性审查表》)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投标文件中没有出现任一种属于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废标或无效标情形。7.评标细则(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为准)7.1由评委对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详见《符合性审查表》),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再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性审查不进行详细打分,标准只有通过与不通过之分。评委对各投标文件评审时,对每个不通过评审的具体项目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74 7.2综合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0分(其中业绩5分)、项目总监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评价指标18分、资源配置25分、调用的后备资源人员7分、监理大纲20分、投标报价10分等六个方面得分的权重。每方面得分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但不得超出上述分值范围。同时,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每子项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监理综合评分表》(附件二))。7.3监理报价的算术复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后综合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价进行复核,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如下处理:7.3.1当投标人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有误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修正监理服务收费;7.3.2当投标人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值的乘积不一致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准价及投标人所报的浮动幅度值重新计算,修正监理服务收费;7.3.3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7.4综合评分要求7.4.1评委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议,作出个人评价。7.4.2评委按照个人评议情况对各分项内容进行各自记名打分。7.4.3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取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7.5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7.5.1权重分配:综合得分权重80%;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7.5.2投标人总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分权重。(综合得分乘权重后最高得分为80分,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乘权重后最高得分为20分。)74 7.5.3本项目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监理—给排水”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监理-给排水”诚信综合评价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为准。7.6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安排投标人对有关细节加以澄清,但这种澄清不应使其它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7.7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通过资格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8.推荐中标候选人以上评审完成后,按投标人的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果总分相同的,以诚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分与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摇珠)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全体签字确认,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的名次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的名次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第三高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9.审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依法审定中标人。但在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候,评委、招标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投标人在招标过程有弄虚作假、虚报资料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中标人资格。74 附件一:否决性条款汇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未在密封处盖章;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4、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递交投标文件;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二、凡不满足《资格审查表》中任何一项情形,作废标处理。三、有《符合性审查表》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74 附件二:资格审查表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审查项目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不含公示期内资质,并通过年审)。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5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诚信档案应在有效期内。(资料均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6投标人已按照公告要求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结论备注:1.满足以上情形的打“○”,不满足的打“×”。2.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74 附件三:符合性审查表编号投标人名称审查项目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总监)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2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4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5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计费范围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6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结论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项目名称: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2、未出现上述情况的打“○”,出现的打“×”。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评委签名:日期:74 附件四:监理综合评分表项目基础分分项内容要    求投标人名称备注总计单项业绩和资信(20%)205业绩类似监理业绩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给排水工程),提供给排水工程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监理项目每宗业绩得2.5分,缺漏项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3资信优秀监理企业企业曾获得过“优秀监理企业、优秀监理部、政府采购诚信供应商”等三项荣誉,缺漏项不得分,并提供网站截图的得3分。3信用等级银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AAA级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5资信情况满足本项目各专业(市政、给排水、造价、公路监理)要求得2分,其中有一专业不满足扣0.5分,最多扣1.5分;且企业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造价、水土保持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公路监理、人防监理等满足加3分,缺漏项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4获奖2016-2017年度曾获得过“国家级优质工程奖”表彰,并提供企业网站截图的得4分;获得过“省级优质工程奖”表彰,并提供企业网站截图的得3分;获得过“市级优质工程奖”表彰,并提供网站截图的得1分。缺漏项不得分,本项最多得4分。项目总监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评价指标(18%)1811项目总监综合能力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得2分、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加2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加3分、同时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加2分。2011年1月至今获得过国家级“优秀监理工程师”得2分,获得过省级“优秀监理工程师”得1分,获得过市级“优秀监理工程师”得0.5分。本项最多得11分。7企业技术负责人综合能力企业技术负责人(以企业监理资质证为准)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得2分、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加2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加3分,此项满分7分。资源配置(25%)254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专监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得2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工程)加2分,此项满分4分。5结构专监具有公路工程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得2分、同时具有一级结构工程师加2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加1分,此项满分5分。4造价专监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得2分、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加2分,此项满分4分。5安全专监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得2分、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加2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加1分,此项满分5分。3给排水专监具有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给排水)得2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加1分,此项满分3分。4安装专监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和电力工程)得2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机电)加2分,此项满分4分。74 调用的后备资源人员(7%)77后备资源专监同时提供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动力系统、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专业为高级工程师得7分;同时提供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动力系统、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专业为中级工程师得5分;同时提供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动力系统、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专业为初级工程师得3分。本项最多得7分。监理大纲(20%)20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方法措施合理可行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2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方法措施合理可行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3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方法措施合理可行优得3分,良得2分、差得1分。2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方法措施合理可行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3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方法措施合理可行优得3分,良得2分、差得1分。2合同、信息管理方案方案措施合理可行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2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力,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2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针对性强、措施具体方法措施合理可行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2合理化建议方法措施合理可行优得2分,良得1分、差得0.5分。监理报价(10%)1010以评标参考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分;投标有效报价与评标参考价之差,每上偏差1%扣1分,每下偏差1%扣0.5分,最多扣10分。说明:1、类似工程是指本招标公告投标人合格条件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2、获奖业绩以获奖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准。3、各级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和各级工程监理先进企业称号”以(国家、省或市级)颁发的证书为准,同一人或同一企业在同一获奖年度获得的荣誉,以最高等级奖项计取,不重复计分。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4、评分若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5、项目总监、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用的后备资源人员未提供开标前6个月(不含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有效的社保查询网址,本项不计分。6、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大于5名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作为评标参考价。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小于或等于5名时,取所有入围的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作为评标参考价。评委签名:日期:74 附件五:总得分汇总表工程名称:序号得分投标单位综合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总得分总得分排名180%20%2345……注:1.本表适用于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评标法”评标的项目。2.投标人总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评委签名:日期: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