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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污水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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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招标代理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日期:2013年6月94 目录目录2第一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修改表6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8(一)总则8(二)招标文件9(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19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2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22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4(一)总则24(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27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27第三章合同条款40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1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95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97第七章工程量清单98第八章招标控制价9994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招标代理: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22.2.1工程名称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32.2.2建设地点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院内门诊楼前西侧绿地42.2.3建设规模迁移旧的污水处理站(目前处理规模400t/d);新建污水处理站,本新建项目排水规模1500t/d,本院属三级甲等医院,处理后的污水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排放。具体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52.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2.2.5质量标准合格72.5.1招标范围旧污水处理站全套设施的拆除工作,迁移旧的污水处理站(目前处理规模400t/d);新建污水处理站,本新建项目排水规模1500t/d,本院属三级甲等医院,处理后的污水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排放。具体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82.5.2工期要求2013年月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61日历天。93.1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10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电子化资格后审。94 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16.1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方式一:由交易中心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壹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157.5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65.1踏勘现场时间:自2013年月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178.1招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4.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123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6、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18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部分组成。19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为含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套。2019.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2.文件的递交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120.4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间和地点1.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224.1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1.开标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333.4开标评标办法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94 2438.2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5%。25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4034118.0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90189.67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132256.53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6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7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28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人数: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组的成员可由经济评委组成,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29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计分本项目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施工企业排名为准。3013.4、13.5.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详见招标文件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322.5其他说明本项目施工工期为暂定,具体以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施工场地不能及时提供或部分不能提供,导致施工工期延误的相关费用及人员的增加,工程结算时相关费用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自行考虑相关风险。本项目代理费定为30000元。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支付。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94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投标须知修改表24履约担保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现文: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5%。………………………………………………………………………………………………条款号:2.5修改类型:增加现文:2.5本项目施工工期为暂定,具体以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施工场地不能及时提供或部分不能提供,导致施工工期延误的相关费用及人员的增加,工程结算时相关费用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自行考虑相关风险。本项目代理费定为30000元。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支付。条款号:5.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现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条款号:11.2(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现文:(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94 条款号:11.2(6)修改类型:删除原文:(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条款号:11.3.1(6)修改类型:修改原文:(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现文:(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条款号:11.3.1(8)(9)修改类型:删除原文:(8)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9)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条款号:20.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0.4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须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现文:20.4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1小时内,项目负责人须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条款号:投标申请人声明修改类型;增加:增加:第八、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第九、本公司承诺:中标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94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7)“电子文件”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94 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和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7.494 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对招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7.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7.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7.7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7.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8.招标答疑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_)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8.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8.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8.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4 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组成。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投标申请公函;(2)企业资质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7)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注: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7)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11.3经济标主要包括的内容:94 11.3.1投标函部分:(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格式见第四章);(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5)《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7)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8)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9)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11.3.2投标报价部分:(1)投标总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如下:ü工程总价;ü编制说明;ü工程概况;ü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ü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94 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ü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ü暂列金额明细表;ü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ü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ü计日工计价表;ü总承包服务计价表;ü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ü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5)其它辅助说明资料。11.3.3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1.4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11.5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11.6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7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94 11.8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的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13.投标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94 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13.5.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3.5.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94 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94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16.2投标人可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在单个项目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本项目所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则以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准,无需补充差额。16.3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额度:(1)一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八十万元;(2)二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六十万元;(3)三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四十万元。16.4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收讫证明。投标人凭收讫证明可参加交存期内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各项工程的投标。16.5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16.6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要求收费单位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缴费情况表》加盖收费确认章。16.7“网银”缴费的操作详见《网上银行缴费操作指南》或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6.8投标人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16.9由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16.10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10.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10.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16.10.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7.29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18.1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提供的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不得修改所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格式。18.3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投标人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19.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19.3.3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19.3.4电子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19.4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94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0.4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须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电子评标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23.投标信息录入23.1.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24.投标文件的解密24.1.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三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4、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5.评标过程的保密25.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5.294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评标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8.中标通知书28.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28.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28.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9.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9.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30.履约担保30.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94 30.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1.合同生效31.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2.其它费用32.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33.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3.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3.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94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41.6.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1.6.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现文:41.6.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95%;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5%。条款号:41.6.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1.6.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20分,各项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适用于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现文:41.6.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95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5分,各项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条款号:附表五资格审查表第3条(2)修改类型:删除原文:(2)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小型项目负责人的)。条款号:附表五资格审查表第4条修改类型:删除原文:4、投标人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资料满足公告要求条款号: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第6条(1)修改类型:删除原文:94 (1)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条款号: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第17条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7未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条款号: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第18条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8投标人不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沥青摊铺机数量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招标内容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超过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条款号:39.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9.1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标书投递情况以及解密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应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签到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现文:39.1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标书投递情况以及解密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1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应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签到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94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总则34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4.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4.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4.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4.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4.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34.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4.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4.9本项目招标文件。34.10若招标控制价少于等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现该情况,须在“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修改相应条款)。35.开标35.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5.2开标时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处理,不参与排序和资格审查。35.2.1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人解密的;35.2.2解密后,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需要的;35.2.3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35.2.4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35.3招标人在开标开始时间后,使用94 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36.评标36.1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36.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6.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6.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6.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6.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6.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6.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6.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6.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6.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6.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6.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7.投标文件的澄清3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7.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4 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7.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37.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8.定标38.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8.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94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39.开标和评标程序:39.1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标书投递情况以及解密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应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签到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39.2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39.3导入电子招标文件;39.4对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出现35.2所列废标条款、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投标单位进行废标处理。39.5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已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39.6将所有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并公开开标;39.7确定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39.8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39.9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9.10计算评标参考价;39.11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并按照投标人总得分高低确定评标排序,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由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的60日诚信分折算;39.12按排序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94 39.1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40.开标细则40.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0.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40.3细则40.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40.3.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0.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39.2规定现场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唱标时,招标人根据标书的递交情况以及系统对投标文件的检索结果宣读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标书解密情况;c、电子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担保;f、投标总报价;g、安全文明施工费;h、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i项目负责人;j、安全员、k、工期;l、质量标准;m、施工方案的承诺书;n、《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40.5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40.6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从该区间的所有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50个时,在电脑随机排序的前50名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7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40.8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0.9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94 41.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41.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4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41.3资格审查、评标流程41.3.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在所有的投标人中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五名时,应重新招标。41.3.2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照评标的先后排序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有效性评审,只要其投标文件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投标文件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经济标,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41.3.3如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人时,应重新招标。41.4投标人资格审查41.4.1资格审查采用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独立评审。41.4.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1-5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资格审查时,电子资审系统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辅助审查结果,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的结果为准。对联合体企业暂不提供辅助审查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41.4.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五《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4.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1.4.5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94 41.4.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1.5计算投标人的报价得分41.5.1确定评标参考价41.5.1.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大于5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41.5.1.4的选取原则选取5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小于或等于5个时,直接取区间内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3若没有投标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1.5.1.4选取原则41.5.1.4.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序号最大值——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41.5.1.4.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大于50个时,先在排序前50名的投标报价中选取,选取方式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第50——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不足5个,则从排序第51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继续选取,直到可以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为止(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41.5.2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计算。94 41.5.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值均精确到“分”。41.5.4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1.6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41.6.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41.6.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20分,各项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适用于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41.6.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评标的先后排序。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注: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的60日诚信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施工企业总排名或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排名计分。41.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41.7.1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8投标文件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总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1.8.1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1.8.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94 41.8.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1.8.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1.8.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1.8.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1.8.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1.8.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总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1.9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有排序的1-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1.10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五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N+4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2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9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评标参考价下浮点数:%招标控制价:(元)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是否解密电子标书递交是否成功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投标担保(元)投标总报价(元)人工费(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余泥渣土运输排放费(元)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安全员(姓名/安全考核证编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废标原因投标人签名确认缴纳方式金额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注:1.本表适用于不需编制技术标书的项目。2.本表信息源自《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招标人代表:监管部门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代表:94 附表二工程名称:报价、信誉总得分汇总表序号得分投标单位报价得分权重信誉得分权重总得分总得分排名1%%234567注:1.本表适用于采用“商务诚信评标法”评标的项目。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评委签名:日期:94 附表三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总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R=01[单位工程1]    2[单位工程2]    ……    ……    ……    ……    ……    n[单位工程n]    ∑投标总报价    ∑A=A1+A2+…An;∑B=B1+B2+…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94 附表四算术复核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总报价(A)算术复核后投标总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日期:94 附表五资格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人均具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资质。3(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级别满足公告要求,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注册建造师的);(2)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小型项目负责人的)。4投标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资料满足公告要求。5专职安全人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注:1.本表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将视为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2.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3.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94 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投标文件投标书中安全员、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与投标登记时的不一致的;3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声明哪个有效;4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的不一致;5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6(1)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2)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8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9投标总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10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浮动或改变;11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总报价与原投标总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12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13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14投标报价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如有)15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申请人声明》。1694 投标人未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或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不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17未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18投标人不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沥青摊铺机数量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招标内容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超过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注:1.本表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评委签名:日期:94 第三章合同条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修订,最终需根据财政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签订。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之编号:           第一条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平的基础上,就           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第二条 承包人声明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及其含义;如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放弃“重大误解”之抗辩。2、对于本合同可能给本人带来资金预期投入已有充分认知和准备。94 3、鉴于本合同为带资合同,承包人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以及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对于承包人可能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联的劳资“欠薪”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以及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将采取充分预防措施,并且及时妥善处理。如果因为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或者施工人员工资从而发生劳资纠纷,或者因拖欠材料款而与材料供应商发生纠纷,或者因承包人管理不当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并且此类纠纷或事件对发包人的日常工作造成直接影响,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系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原因而造成此类纠纷或事件,则应免除承包人该项违约责任。第三条 术语定义与本合同有关的术语、名词或措辞,其含义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执行――除非有特别说明。第四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              4、工程规模:(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5、结构形式:                 6、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7、资金来源:财政拨款第五条 合同工期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1日历天。2、从20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3、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名称、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分别是:4、合同工程的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5、施工工期61日历天,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之内开工,如未能按期完成,则每天罚款总价的1%,提前竣工不予奖励;第六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资料所含的全部工程项;(2)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工程内容或项目。(3)处理后的污水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排放。2、承包方式:对前款所列工程内容或项目,94 实行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金)、包验收、包联动调试、包竣工验收、包保修维修;并且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该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总价原则上不作调整,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者存在新增加项目。3、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的处理(1)如系招标工程,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漏项、错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作顺延;(2)因设计变更、发包人增加、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从而产生的在本合同中所没有列明的项目,均视为新增加项目――其具体的价款、工期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以签证方式确定,但该等新增加项目之质量标准仍按本合同已有的约定执行,除非新增加项目之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标准高于本合同已约定的标准。第七条 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          (小写):¥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劳保金、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保险费用。2、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第八条 暂列金额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主要用于变更或调整本合同已明确的各项目的资金列支。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           元,其已包在合同总价中。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按进度款同比例同期支付;进度款中已包含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4、承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约定的,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本条第1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的比例(即当期进度款的比例)计算。第十条 劳保金1、按广州市建筑工程劳保金管理办法执行。劳保金之计算基数以第七条所列合同总价为准,且不因存有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而增减。2、劳保金应视为发包人的预付款。在预付款支付时冲抵。第十一条 保险费用94 1、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下列保险,发包人支付保险费――其中,下列第(1)、(2)项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之中,保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为发包人自有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该项保险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保险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之中)。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自行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该项保险费已由发包人以劳保金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可自由决定另行投保意外伤害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其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8、双方当事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项下的投保事项的详细约定:94 (1)投保内容:(2)保险费与投保险金额:(3)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4)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工程款与支付方式1、本工程不需要带资修建,预付款为30%,进度到60%时支付至中标价的50%,进度达到80%时支付至中标价的70%,竣工完成后支付至中标价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5%为质量保修金。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星期内支付。2、关于工程新加增项目(含变更项目)而导致增加或减少价款,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由相关财政部门支付执行机构划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帐,或者以票据方式支付。4、鉴于相关财政部门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可能存在时滞,故发包方向相关财政部门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支付手续之日可视为甲方付款之日,但发包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或确保合同款能付至承包人。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第(4)项(期)进度款和第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劳保金的冲抵等)。具体操作流程为: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条款约定中的报价编制方法,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且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财政局评审中心作出工程结算评审后向承包人核拨工程竣工结算款,并由财政部门支付执行机构办理支付。本工程最终的造价与结算款必须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2、若发包人有其他相关造价审核规定,以相关规定为准。项目的结算造价以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造价。第十四条 合同担保履行√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或在签订合同之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价款的5%,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3)履约保证金性质的自动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通知及票据资料后的三十天内付清,发包人将本项目质保金全数返还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安工程规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94   2、由银行出具履约担保函(1)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或在签订合同之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函。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履约担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就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3)履约保函的额度是合同额的10%;且为无条件的兑现保函。亦可采用“备用信用证”作为履约担保。(4)履约担保函之具体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见《履约银行保函(范式)》。第十五条 施工设计图纸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其中:(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设计文件的时间:招投标文件中已列明的,从投标时间;招投标文件中未列明的,在合同成立后的开工前十天内;但前述的时间,并不影响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在履行或变更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现场提供与接受行为时间。(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2套图纸。若承包人额外需要的图纸,发包人可协助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十天内  (4)其他约定: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供时间为: /  ;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为:/  。3、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转让、外借、扩散等,也不得用于与本合同之履行无关的领域。如承包人违反本项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 1、禁止分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项目)为一整体工程;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以任何方式,包括合同转让、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方式履行合同。  2、允许分包(1)指定分包工程为:/(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如果发包人承包人特别约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94 第十七条 发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1、施工所需水、电接驳:(1)施工期间发包人只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2)通讯线路发包人不提供。(3)水电接驳口提供时间:根据承包方要求;(4)提供地点:属于发包方的距施工地点最近或最便利的接驳口。2、施工现场道路或通道的约定:通道按现状;不论其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之内。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和生活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现场不提供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委托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6、提供施工场地和现场交验的时间:         7、提供其他的有关资料的时间:本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时间;无约定时间的,从双方实际签领时间。8、除上列事项之外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1、水电:除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之外,从水电接驳口连接至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水电表等,均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且必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关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所发生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半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项目、财产、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完成且在交付发包人之前,对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4、设施与文物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1)按广州市相关法规和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且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作调整。94 (2)在办理工程竣工交付手续之时,应当无条件清退施工设备或设施,保障无任何工作人员现场居住,保障施工场地和已建工程整洁、清洁、卫生,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安全性负责。(2)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撤出现场。(3)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4)不准在工程现场生活、住宿(自行搭建)。工人的生活、住宿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5)施工场地若有植物需迁移的,由承包人负责迁移至发包人指定地方,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6)道路通行权与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按施工场所外之现状;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7)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中标单位负责办理开工前必要的手续,业主方(协助)办理; (9)承包方负责竣工验收、各政府部门及检测材料等一切工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10)施工过程中淤泥、渣土排放费用、噪音和损坏发包方的物品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支付;(11)竣工档案需移交四套完整的资料给发包方,同时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移交;第十九条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1)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同办理验收、变更、登记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手续。凡涉及工程项目变更者,须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始生效力,该指派代表无权以个人名义作最终确认。(2)发包人指派的代表,其个人现场签发的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签证,不能作为本合同甲乙双方结算凭据;因特殊需要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须由发包人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后承包人才能施工,并依据文件向发包人结算。3、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由承包人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加注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最终由发包人审批并以书面文件盖章确认。第二十条 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94 2、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机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3、承包人代表的基本责任:(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负责人,从开工第一日起计,每人每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该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3)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未明确要求更换的,承包人不得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批准,且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具体按下列约定执行:①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②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监理单位,并经现场业主和总监理单位批准;③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发包人和总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批准;④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5)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且所调换的新人员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能力。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6)若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总监理单位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和一切经济损失。(7)、项目经理必须出席由发包人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第二十一条 进度计划、报告与周例会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在进场施工前3天报发包人审核确定。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项工程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进度、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94 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并重新提交。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当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若经督促进度仍然比计划工期滞后达10天,或已明显造成对主工期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将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剩余的全部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保证工程进度,同时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的权利。3、发包人确认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七天内答复批准或要求修改(其中项目管理单位在四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三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4、承包人负责参加周例会(提交本周完成进度报表、下周进度计划报表)、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例会,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5、承包人所有发向发包人的函件均应符合发包人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发包人给予说明。6、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开工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文件。2、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足以完整齐备地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所有相关资料。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暂停施工和复工1、因下列原因之一,监理单位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政府对本项目作出停建或缓建的决定;(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94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拒绝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单位批准而进行施工;(3)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4)擅自对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5)存在安全隐患,未按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6)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停工的其他情形。3、暂停施工的指令(1)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4、复工的要求(1)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2)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本合同关于“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本合同有关“合同解除条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合同解除条款”的规定解除合同。6、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94 (2)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①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②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③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④擅自停工的;⑤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处理。7、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应付而未付的工程进度款本金(不包括利息。如主张利息,则应在竣工结算阶段提出和进行核定)。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本条第6款规定处理。8、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本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工期顺延或延误1、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可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约定的争议仲裁机制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2、提交工期顺延报告94 当本条第1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4、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5、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1)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6、承包人误期的赔偿及其计算(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该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日历天的赔额度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款的8%;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3)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包括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五条 竣工日期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本合同关于“竣工验收”条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该“竣工验收”94 条款的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延迟竣工的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二十四条第 6 款的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所确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如果设计图纸、招标投标等文件中约定的标准,高于(优于)国家规定质量合格的标准,必须按该约定的标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执行——即使合同项下的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但经检测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亦应视为质量不合格之违约。竣工验收标准,具体标准按穗(越)环管影[2013]68文件执行。2、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发包人通过比较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该项约定的标准。第二十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5]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落实专人负责管理,负责现场作业范围内的安全,实行封闭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行政和民事责任。2、治安管理的约定:承包人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职工,教育其遵纪守法,遵守发包人和工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防盗、防打架群殴、防食物中毒等预防工作。如发生此类事件,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安全施工与检查(1)安全施工与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投标文件中没有承诺,承包人应当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开工前四天将其有关落实制度、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未提交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停工。94 (2)承包人有义务随时接受来自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且必须积极、及时响应和落实有关停工与整改通知书的指令。承包人未在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必需支付每次人民币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凡存在三次以上(含本数)不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或者承包人累计拒绝签收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达到两次的,发包人视情节有权责令承包人在12小时内立即更换现场相关负责人或者在24小时内更换实际施工人。承包人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的规定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单方布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即为本合同解除之时。4、安全事故处理(1)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2)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和报告制度,并且必须及时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3)承包人除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5、有关环境保护责任的约定:施工噪音、粉尘、强光、所使用的原材料、地表恢复等必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所规定环保标准。第二十八条 测量放线1、测设施工控制网: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2、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3、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4、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9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第二十九条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2、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或设备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或设备的,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设计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方案、项目清单、说明书、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以及其他附件中明示的标准(包括确定的品牌、厂商、规格、型号、质量执行标准、产地、包装、外观等)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或有关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2、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本合同项目所需材料供应至施工场地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指派的代表对材料的规格、性能、品名、生产厂家、质量等进行常规检验和清点并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纪录以备查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禁止使用,并且应按发包人要求立即运出施工场地,立即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造成工程迟延和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拆除,或者更换或者修复或者重新采购。因此造成合同项目迟延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等包括违约和赔偿在内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对于发包方或监理方就其采购的材料或设备认定为不符合约定,而承包人对此不予认同的,则由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该材料的采购方承担。检材既可由发包方或监理方随意抽样送检,亦可专项送检,但送检前须由三方现场签字确认。5、承包人对材料或设备的质量、风险等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除了受合同约定之约束外,有权拒绝来自于任何人(包括发包人在内)就某材料或设备向某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进行采购之指定或推荐。6、承包人不得使用替代材料或设备。确实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由此合同价款之增减,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专项的书面补充形式议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94 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委托监督检查:除监理单位单位可以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权之外,根据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发包人还可以委托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或其他法定质量检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及相关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督检测或检验;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到市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7、范围与效力:对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的查验,按前条约定执行。但该阶段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不影响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阶段对有关材料与设备之质量或工程质量作出重新认定。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包括基坑、基槽、地基与桩基、岩石及掏挖基础、地板基层、护墙基层、门窗套基层、吊顶基层和其他基础工程的验收;钢筋、承重结构等工程的验收;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建筑防腐蚀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94 的验收、人防工程、防雷工程、预埋件、室外附属工程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验收规范要求执行。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对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在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5日历天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填报书面形式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通知发包人参加共同验收。通知包括的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相关资料仪器和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或签证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或返工后重新验收,直到合格。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亦未作不合格之记录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3、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发包人要求复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则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即自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不予承认。于此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5、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甲方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勘探人员,质检人员等相关人员共同检查签证。6、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历长期停工的,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7、无论监理单位或发包方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抽心),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及时进行检查、试验,不应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发包人应为检验和试验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适用“中间验收”的约定,但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该特别约定如下:(1)隐蔽工程分项(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等国家验评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及市建委有关文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5个日历天内将计划、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质量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2)94 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有关资料后,立即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作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发包人、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评定等级。签认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为评定竣工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①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②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③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④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⑤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含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材料样板等);约定标准不明确的,按国家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或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3、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4、组织验收和确认:经监理工程师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94 5、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6、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7、接收工程:(1)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3)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8、竣工日期的写明: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9、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本条第3款、第7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条第9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关于“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条款的规定进行修复。11、竣工清场: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且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94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3、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确实需要使用本工程(包括局部工程),承包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办理暂时使用手续。14、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5、资料提供:预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4套承包范围内完整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六份(其中原件四份)。16、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事宜。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1、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1)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         。2、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与工程有关的文件档案1、承包人应按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竣工资料的内容和完整性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2、94 于工程交付之时,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3、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图纸和其他文件资料,以及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三十六条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2、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缺陷责任期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4、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项目质保期以广州市环保部门验收认证起计一年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9、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94 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七条对承包人中途“甩项”的特别处理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项目,无论如何均应视为一整体工程。禁止承包人选择其中的某些项目“甩项”。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决定将合同项下的某个项目不履行而移交发包人,其必须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发包人收到该申请书后,既有权选择立即宣布解除合同,也有权选择同意其“甩项”。但是,于发包人选择同意承包人“甩项”之情形,无论发包人基于何种原因考虑,均必须视承包人为重大违约――对于该项违约,双方特别约定如下:(1)于发包人选择同意承包人“甩项”之情形,双方均无条件同意不适用《合同法》所隐含的“合同变更或视为合同变更的,即不构成违约”之原理;(2)“甩项”的金额,按承包人投标价格计算并在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冲减。(3)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甩项”,绝对不包含发包人同意免除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之承担必须包括但又不限于:①全部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②在计算因“甩项”违约责任所导致的“损失”时,还必须特别地将发包人和后续承包人签订的后合同金额与本合同金额存在的价格差额计算在内而予以扣除;承包人无权就后续合同价格过高而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③扣除多支出的相应比例的劳保金。④上列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其他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持续履行1、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某一单独事项或部分项目发生争议为由而影响对其他事项或项目的正常持续施工或履行。2、发生争议后,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且不得停止、怠工、窝工等,否则视为严重违约:(1)双方协商一致停止施工的;(2)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先行裁决停止施工的;(3)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4)因不可抗力而停工的;(5)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本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单方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的;(6)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暂停施工条件的。94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工程变更事件;√ 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费用索赔事件;√ 现场签证事件;√ 物价涨落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第四十条 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本合同约定的“物价涨落事件”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第四十一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第四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调整合同价款。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按照“工程变更事件”条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不调整。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事件1、工程变更权限:94 (1)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本条第3款“工程变更程序”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2)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承包人不得拒绝。(4)工程量偏差属于工程变更。2、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在作出变更前,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3、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①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②合同工程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③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9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④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详细的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条第3款“工程变更程序”的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照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执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6、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工程量偏差事件条款”94 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8、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9、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94 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第四十四条 工程量偏差事件及调价  3、措施项目费调价第四十五条 费用索赔事件1、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2、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3、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4、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5、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本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6、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按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执行。第四十六条 现场签证事件1、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2、现场签证的提出:94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4、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按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执行。第四十七条 物价涨落事件的调价1、调价原则:物价持续涨落过大,引发工程造价变化较大从而已超出了发承包人能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为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与安全,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协商调价,由财政相关部门审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但调价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造价调整的,从其规定。2、协商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利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列方法之一调整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否则,除非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方法一:公式法。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价差:  C′n=cn.pn=cn(a+b·Ln/L0+c·En/E0+……q·Mn/M0)  式中C′n——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94   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b”、“c”、……、“q”,“L”、“E”、……、“M”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要求:a+b+c+……+q=1。  “Ln”、“En”、……、“Mn”表示第n支付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  “L0”、“E0”、……、“M0”表示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的参考价格。  方法二:调差法。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价差:  支付期工作量×(支付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风险系数)第四十八条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分别按照各事件已约定相对应的程序办理外,还需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3、调增价款的核实:发包人或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进行初审后,报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双方按财政相关部门审核结果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80%的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并按财政相关部门要求办理。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9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对不足部分须予以赔偿:(1)、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2)、发包人未办理手续,即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发包人承担。(3)、擅自使用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工程并因此造成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4)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第五十条 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对不足部分须予以赔偿:(1)、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承包人须承担无偿修理或重做责任之同时,还须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照价赔偿。(3)、未经发包人书面文件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承担。(4)、违反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的约定,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于允许分包情形,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侵权损害,总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6)、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7)、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第五十一条 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1)未在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业经顺延后仍不能在按期竣工的;(2)94 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经两次更换或故障维修,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或技术标准的;(3)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或非法转让工程的――于此情形,发包人对承包人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以惩处对其该单独事项之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而且该等解除和没收行为并不影响承包人因其它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4)拒绝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且拒收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累计达三次的;(5)累计三次未不按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6)承包人未能按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7)按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8)承包人违反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9)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约定最高限额的;(10)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11)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12)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1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5)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6)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7)承包人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包括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配合办理有关交付手续,业经承包人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时仍未作答复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乙方要求验收的合同项目或物件,业经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时仍不作出答复的;(3)94 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业经书面催告而在催告期届满时不作答复或拒绝支付的;(4)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5)非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7)发包人按照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8)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9)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0)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1)发包人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包括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的。5、合同解除时间与解除效果(1)、发包人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合同立即解除。在上列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扣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承包方须立即办理移手续,退出建设工地。逾期不退出建设工地并办理移手续,发包方有权强制接管;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损失和治安事件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无条件地承担(其中损失之计算,必须包括发包人与后继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金额)。(2)、承包人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合同立即解除。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第五十二条 合同解除的支付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2、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94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5)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所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3、冲减双方当事人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有关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第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其他符合不可抗力构成的情形。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或约定索赔工期、费用。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项、第(2)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履行延期并在延期阶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其免除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94 7、如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存有异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并以仲裁裁决为准。但是,该仲裁程序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可履行性。第五十四条 后合同义务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中,信息保密的期限:      2、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承包方的有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应当立即退出施工场所,发包人不得无故阻拦或妨碍。但是,承包人对于以其名义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留置于施工现场,并且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害或破坏,并且有义务立即通知发包人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如实全面移交与材料或设备供应相关的合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建设文件等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留置承包人的施工设备等物品。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后合同义务。第五十五条 保全义务1、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均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建工程实施破坏行为。2、除人民法院外,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对属于发包人的物品、文件、图纸等,均不享有留置或扣押权利。第五十六条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补充协议、本合同协议书、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第五十七条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二)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94 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的要求执行;无图纸及有关说明的,按国家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与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装修、防水、防火、环保、卫生、安全、保修等有关的现行技术或质量规范和标准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法令之间产生差异的,应当按其中最严、最优、最新且于三者之间选择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标准或规定执行。但“最严、最优、最新”的标准或规定,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按行业惯例。第五十八条 奖励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2、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国家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省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市级质量奖,奖合同价款的/%。3、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第五十九条 工程试车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第六十条 其它约定: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来自对方或监理单位发送的往来文件;如对来文的内容有异议,其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于拒绝签收来自对方或监理单位发送的往来文件之情形,被拒绝方在证人陪同下所作出的拒收记录不因拒绝签收方的事后否认其真实性。2、造价咨询单位及需要其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民商事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包括可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协商一致的,应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但是,双方协商并非提交仲裁之绝对必要条件。94 第六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份数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于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互异的,以后者为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2、本合同文本的份数共 6 份,其中发包人持 4 份,承包人持 2 份。第六十四条 通讯联络与送达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于邮寄送达情形)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甲方监理单位或者派出的现场代表。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94 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等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按合同承包范围。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污水处理工程(环保工程),项目质保期以广州市环保部门验收认证起计一年;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94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94 附件二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94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4份,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2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年月日年月日94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42.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42.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的相关内容。42.2投标书内容按以下表述填写。投标总工期:“_日历天”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42.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的XML文件,《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直接填写,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扫描图片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文件内容(即扫描图片内容)要求与文件名称相符,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JPG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JPG文件大小要求在1M以下。42.4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按以下规定填写。42.4.1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只填写主体单位全称,且要求填写的全称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名称完全一致。94 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经济标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全部被没收,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在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招标人认可的,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企业公章:日期:年月日94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投标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人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注:1.本投标书适用于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项目。2本表所报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须与本企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相应信息一致,评审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投标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为准。3.本投标书由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生成,投标人可直接在上面填写相关内容94 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承诺书(招标人):我方承诺,如中标承建(项目名称),将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进行响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施工。并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94 经济标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94 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明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七、本公司保证本项目负责人本人凭身份证按招标文件规定亲自签到。八、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九、本公司承诺:中标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此声明声明企业: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94 附件二: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1、2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证书的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资质内容、资质等级。2、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止。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3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具备原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等级、注册编号、发证机关、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注册类型。(注册类型是指注册建造师、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小型项目负责人)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信息,包括证号、有效期。三、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4条的对应信息包括:企业申报的业绩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四、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5条的对应信息包括:专职安全员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号、C证有效期、发证机关。94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地点项目属地(省外/省内非广州/广州)项目类别(房建/市政)结构形式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中标通知书号中标通知书颁发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监督意见书编号或竣工验收报告监督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日期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证号)(姓名)是否只属于项目经理业绩施工单位(编号)(名称)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资质名称资质等级项目规模工程类别分部特征规模指标数量计量单位获奖情况年度奖项名称颁奖时间颁奖单位94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一、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验收,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版本,是否采用新版本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二、施工组织设计要点1、认真分析研究建设方的招标书及其资料,详细做好各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对本工程多方面实际情况的清楚了解,确保获得真实详尽的第一手资料。2、重视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法的选择。2.1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适应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的现场管理体系。2.2科学准确、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包括施工流水组织,流水段的划分,机电安装工程与市政道路、给排水等工程交叉、同步作业等。2.3提出主要劳动力分阶段投入计划(有人数、工种、技术等级)、施工机械的进出场计划,材料及设备进场计划。2.4施工方案要围绕进度计划来制订,对工程量大、占用施工工期长、施工技术复杂、在施工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施工过程,需要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要充分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及优势。编写原则是:重点突出、兼顾全面、结合实际、先进合理、语言简练。3、编制好进度计划94 3.1进度计划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中心。编制者首先要根据工期定额和本单位自身的人力、物力、机械化程度,计算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取得理想效益的最佳工期,和投标书要求的工期进行比较、调整,但进度计划编制时的控制工期要比招标书要求的工期略有提前。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控制工期、建设项目的规模、结构、资金提供情况,制定出一个优化的进度计划,不仅要明确重要节点的完成日期,有时候对复杂的施工过程,还要排出详细的进度计划。同时必须制订好相应的保证工期的措施,使进度计划能够得到确保。3.2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要求用条形图,其进度表清楚、明了,或者采用网络图,更好地反映工序间的流水、交叉、配合作业,并更适合计算机管理。4、制订好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中标者应根据招标书中要求的质量等级或高一级的质量等级和企业的自身素质,施工验收规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来制订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切不能低于招标书及图纸要求的质量等级。4.1为了达到既定质量等级,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注意其与企业质保体系的区别),一是该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二是该项目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动作的工作程序等。4.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一是制定各分部、分项工程中重点部分、特殊部位的质量保证措施;二是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施工工序的质量预防措施。5、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相关安全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标单位应根据工程现场及周边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确保师生及周边居民安全。6、规划好施工平面布置图,搞好文明施工。7、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7.1实行动态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各种问题,如设计变更、自然因素等影响,各阶段施工进程的变化造成的现场方案的调整,因此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现场实际进行动态管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不适宜部分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优化,以达到既定的建设目标。7.2实行分层管理明确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技术权限、职责与工作程序。94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94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94 招标控制价注: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发布。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价二、编制说明三、工程概况四、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九、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十、其他项目计价表十一、暂列金额明细表十二、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十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十四、计日工计价表十五、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十六、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七、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上述表格格式按广州市造价站的规定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招标控制价备案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94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