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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增江街西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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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监理交易文件建设单位:增城市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单位: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2月33 目录第一章、交易须知3一、交易须知前附表3二、交易须知修改表5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6(一)交易文件6(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7(三)摇珠及合同签定8第二章摇珠办法11一、摇珠办法修改表11二、摇珠办法12第三章合同条款15第四章技术条件、图纸及勘察资料32第五章监理发包价计算表3333 第一章、交易须知一、交易须知前附表声明: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定义建设单位:增城市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2工程名称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监理3建设地点增江街西山村4建设规模该项目污水管网建设规模为443立方米/日,铺设DN160的UPVC管4558米,DN300-DN600的HDPE双壁波纹管4026米,DN600的Ⅲ级钢筋混凝土管60米,相关配套设施和水泥路面修复工程。5工程概算工程总投资约为764万元,施工监理概算价为20.04万元6监理目标合格7交易范围及内容按增城市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对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实施全过程监理服务。8监理服务期从监理人收到发包通知书或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政府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承包意向人资质要求按交易公告要求。11监理人员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1名12报名资料收取方式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13报价方式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发包价为人民币200417.49元。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14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历天(从递交报名资料截止之日计起)33 15踏勘现场时间:自年_月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16报名资料的组成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17报名资料份数一份。18报名的时间和地点1.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增城部报名窗口1。2.开始接收报名资料时间:2014年3月31日9时30分;截止时间:2014年3月31日11时30分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19摇珠开始时间和地点1.摇珠开始时间:2014年3月31日16时00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01开标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0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承包价款的10%。21其他1、报名资料语言:汉语。2、建设单位对本次交易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33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3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一)交易文件1.交易文件的组成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交易须知第二章摇珠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1.2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1.3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33 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3.报名资料的组成: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拟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3.3《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4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5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4.报名资料格式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5.1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5.2承包意向人的承包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和合同条款所列交易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全部费用。5.3报价方式: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承包价为人民币元。5.4建设单位严禁擅自扩大小额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及投资,33 结算时合同价不予调整。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6.1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7.1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7.2.2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7.2.3承包总报价未按规定填写的。7.3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7.4到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8.报名的有效性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8.2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三)摇珠及合同签定9.参加摇珠会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10.摇珠办法33 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11.发包通知书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2.1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13.履约担保13.1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3 15.腐败与欺诈行为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33 第二章摇珠办法一、摇珠办法修改表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3 二、摇珠办法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17.摇珠程序:17.1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18.确定承包人18.1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33 附表一摇珠序号确认表工程名称:序号承包意向人名称摇珠序号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日期:33 附表二摇珠结果确认表工程名称:摇珠结果摇珠序号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日期:33 第三章合同条款监理合同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33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地点:增江街西山村。工程规模:该项目污水管网建设规模为443立方米/日,铺设DN160的UPVC管4558米,DN300-DN600的HDPE双壁波纹管4026米,DN600的Ⅲ级钢筋混凝土管60米,相关配套设施和水泥路面修复工程。总投资:工程总投资约为764万元监理工作内容: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管理、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监理招标文件;5.监理投标文件;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本合同结算完成且工程保修期结束止,监理服务期为个日历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33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33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33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33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33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3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33 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3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及验收规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招标、投标文件及本工程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变更;5、经委托人批准的本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方案和监理大纲;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0319-2000)及委托人对工程的要求。第四条 监理工程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员:1.编写工程的建设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管理的控制计划和实施细则,报委托人批准后组织实施。2.协助委托人完成现场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协助委托人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控制系统,并使其有效运行之。4.协助委托人完成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的编制。5.编制监理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审定承包人提供的进度计划,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确保工期按总体进度计划进行。6.审查承包人报告的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及资格,并及时报委托人批准。7.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会议。8.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9.审查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情况及开工报告,发布开工令。10.核查施工单位的测量放线成果。11.负责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负责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负责对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12.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13.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14.33 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报委托人同意后,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检查本工程采用主要的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2.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报业主代表,协助业主代表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3.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除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尚需做好以下工作:——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工作,坚持报验制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符合上述文件、规范要求不予计量工程量;——按程序对现场变更和签证签署审查意见;——属于隐蔽工程的,上道工序没经验收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工程造价的关系。5.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包人的分包方案,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委托人确认;参加重要的技术谈判。6.协助委托人组织详细设计审查、组织设计单位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负责审查竣工图。7.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技术管理体系,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8.定期组织各项专题会和工程调度会,做好现场的协调工作。9.监理人应负责协调、接受和签发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有关设计和/或产品技术规格方面的质疑,通过设计单位和/或厂家代表寻求解决方案,并书面答复施工承包人。10.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必要时到制造厂进行设备验收,确保物资供应满足工程进度、质量、费用控制要求。11.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对质量控制负责。12.协助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事故处理,涉及多家承包单位时负责合理划分事故责任。33 1.负责审核有关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并及时报委托人批准,组织实施。对重要设计修改和变更,提出意见,做好投资控制。2.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质量和数量确认,作为付款依据。3.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签署承包人的支付申请,报委托人签发,对实际付款与投资计划进行动态控制,按程序对现场变更和签证签署审查意见,协助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工程结算。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面进行合同的管理和控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委托人审定。5.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月报和其它专项工作报告及阶段性总结等。6.督促承包人按时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审核并及时组织竣工文件的移交,向委托人及时提交监理档案资料。7.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8.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竣工验收报告。9.负责整理并向委托人移交和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0.委托人交给的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工作。监理人员:1.监理人委派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进驻建设工程现场;2.监理人要按照上报委托人批准的人员派遣计划及时派驻合格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整人员派遣计划,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提出调整要求后7日内调整人员派遣计划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3.派驻建设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素质,公正、廉洁。4.监理人必须针对工程的情况,组建驻地监理机构。建立机构的人员配备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业配套,即工程涉及到的所有专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2)人员数量要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5.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各专业主要工程师经委托人确认后不得在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中途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人报酬。33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的外部协调工作。第十条 委托人应免费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经批准的全套施工图纸1套;2.工程承包及相关的其他合同各1份;3.建设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等实施监理业务必须的资料。上述工程资料应在本合同生效、监理机构进场后和工程开工7天前提供,监理人在收到工程资料后应签收。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监理人对紧急事务注明答复时间的,委托人应在注明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如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监理人的处理意见(必须委托人签署的书面意见除外)。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协助解决监理人员的住房及用餐。对于监理人应自备的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监测计量器具及在现场工作所必须的交通工具、监理人已在报价中已包括其使用费,委托人不再另行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十七条修改第7款中“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情况发生后1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必须在7日内提供替换人员的有关资料,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7日内进驻现场。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33 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一条结尾处增加“附加的工作报酬按委托人与监理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取”。第三十三条对保修期间发生的保修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同本合同的监理内容第四条相同。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以工程建安费万元为暂定基数,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为%;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高程调整系数为1.0。2、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万元),最终结算的监理服务费根据经审定的工程结算建筑安装费为计算基数,按本条第1款计算方式计取。3、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4、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33 7、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8、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按本条第3款调整。9、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监理人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监理服务费暂定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实施阶段,监理报酬按季度支付,以委托人核定的当季完成工作量为计价依据,上一季度的监理报酬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中旬支付,监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的季度末2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委托人审核后办理支付申请。其申请的监理报酬金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监理报酬按应付监理报酬的75%支付,余额25%用于抵扣预付款。委托人当季支付额=承包商完成的上季度工程量*监理费率*75%;监理费率=监理费投标报价元/建安工程总造价元*100%=%。(3)当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85%时,暂停本合同任何款项的申请审核及支付,剩下监理报酬的支付按本条第(4)款的约定执行。(4)当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费累计支付至施工监理费的90%。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工程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委托人确认,监理人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留下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且若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委托人申请质量保修金款项(无息)。(5)附加工作酬金、额外工作酬金与本期的监理服务费(即正常工作酬金)一起支付。第四十条滞纳金按每延误1日支付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33 补充条款:第五十条其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条款或协议。33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安全生产监理责任: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代表:签约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33 第四章技术条件、图纸及勘察资料注:另册。33 第五章监理发包价计算表注:本章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