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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15:03 发布

项目名称重庆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EPC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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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编号:ZXCQ-201800810招标文件招标人: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编制人:黄小龙资格(章)渝建招证20170360号审核人:何佳资格(章)渝建招证20160103号二○一八年九月 目录第一卷4第一章招标公告51.招标条件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3.投标人资格要求64.招标文件的获取65.投标文件的递交66.发布公告的媒介77.联系方式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1.1项目概况42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4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431.4投标人资格要求43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441.6保密441.7语言文字441.8计量单位441.9踏勘现场441.10投标预备会451.11分包451.12偏离452.招标文件452.1招标文件的组成462.2招标文件的澄清462.3招标文件的修改463.投标文件463.1投标文件的组成463.2投标报价473.3投标有效期473.4投标保证金473.5资格审查资料473.6备选投标方案473.7投标文件的编制484.投标48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84.2投标文件的递交48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85.开标485.1开标时间和地点485.2开标程序483 5.3开标异议486.评标486.1评标委员会486.2评标原则486.3评标497.合同授予497.1定标方式497.2中标候选人公示497.3中标通知497.4履约担保497.5签订合同4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508.1重新招标508.2不再招标509.纪律和监督50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0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50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1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519.5投诉5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7评标办法前附表571.评标方法632.评审标准632.1初步评审标准63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633.评标程序643.1初步评审643.2详细评审64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643.4评标结果65附件A: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6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9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7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3第五章技术要求177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78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80一、投标函部分18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843 1、投标函1842、分项报价表1863、投标函附录18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88(三)联合体协议书190(四)投标保证金191二、技术部分192三、资格审查资料1943 第一卷56 第一章招标公告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项目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已由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17〕148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EPC总承包2.2项目概况(1)项目背景: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厂为新建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对该项目进行招标。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1000m³/d;建设总投资约8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基本情况表,新建的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出水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序号区县污水处理设施名称施工图初稿工艺施工图初稿规模(m3/d)设计规模(m³/d)出水标准自来水电源情况进场道路情况范围及围合形式是否走基本建设程序安装校准流量计1南川区南川头渡镇污水处理厂CASS10001000一级B标离厂区500米左右有其他施工单位搅拌站,协商搭接离厂区500米左右有其他施工单位搅拌站,协商搭接长度:1km宽度:7m泥结石路面红线内是是(2)建设项目情况表:2.3项目周期2.3.1建设工期:240日(1)设计工期:30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施工工期:210日56 2.3.2调试期:①清水联动调试:10日。②污水处理厂全系统水质达标调试:调试在当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始进行的,调试期为60日以内;调试在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期间开始进行的,调试期为90日以内。2.4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由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对招标人已完成的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采购(含所有材料、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单机及清水联动调试)、施工(包含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接口干管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风貌建设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污水处理厂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直至环保验收等专项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污水处理工程整体移交招标人,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以及招标人要求增加的其它工作内容等所有内容,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管控和负责。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②、③条资质要求:①设计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专业资质(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专业承包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限定,联合体牵头单位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3.2.1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和1.4.2条的相应规定。3.2.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组成其他联合体或单独投标。3.3联合体成员资质范围外的其它工作,允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3.4业绩要求:合同签订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内,投标人(联合体单位)至少有1个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污水处理厂(设施、站)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或由联合体单位一家单独提供或两家分别提供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500吨/日及以上的设计、施工业绩。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 9 月5日10时00分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网上“招标资料下载”区及“招标人答遗区”、“56 招标人补遗区”仔细阅读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4.2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招标文件及相关修改内容。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2018年9月27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2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8年9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5.3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具体请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交易日程安排”区查询或递交投标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1楼、2楼电子显示屏)。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星光五路2号土星商务中心C1座6楼联系人:李高超电话:023-88521607招标代理机构: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动力国际D栋802联系人:李亚均电话:023-630257782018年9月5日5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或其他章节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星光五路2号土星商务中心C1座6楼联系人:李高超电话:023-8852160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动力国际D栋802联系人:李亚均电话:023-630257781.1.4项目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EPC总承包1.1.5建设地点重庆市南川区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业主自筹,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由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对招标人已完成的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采购(含所有材料、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单机及清水联动调试)、施工(包含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接口干管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风貌建设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污水处理厂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直至环保验收等专项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污水处理工程整体移交招标人,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以及招标人要求增加的其它工作内容等所有内容,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管控和负责。1.设计部分:56 包括优化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含编制施工图预算、该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工程优化设计)、设计后期服务(含施工全过程至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服务、调试指导服务,须设常驻现场代表)。①由中标人负责对气象、水文、环评、水保、地质灾害评估、地形图测量、详细勘察、施工用水、用电等资料进行复核,若需为完成设计、施工需要的其它勘察、环评、地形图等相关工作须经招标人确定后予以实施。②中标人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参考资料完成施工图设计优化(含厂区内配套管网及相关配套工程、设计审查部门要求增加的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艺、电气、自控仪表、暖通、建筑、结构、机械、总图、道桥等),设计内容不产生漏项。招标人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资料中提供有进水水质浓度的,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确定项目设计进水水质,当项目日进水水量未超过设计规模时,在项目实际进水浓度和水量状况下,中标人须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审查单位技术审查、备案及报审等工作。③按照招标人的建议品牌明确施工图设计中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等要求。④中标人的施工图在送审图机构审查前,需经招标人内部审查通过。2.工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①污水处理厂全部土建(含五通一平)、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风貌建设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等;②厂区内管网、接口干管工程;③施工临时供电、供水、通信工程,道路占用及恢复、青苗补偿等;④工程材料、设备、仪器仪表采购、运输、保管、安装、单机及清水联动调试;⑤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而必须的供电、供水、通讯、闭路电视及消防等配套工程施工;⑥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而必须的配套及附属工程(厂区内道路、人行道和停放场地;雨污水及其他管道排放工程;现场公共设施等)。3.工程建设其它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56 ①污水处理厂的全系统的达标排放调试;②调试期水质检测、达标排放及环保验收;③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工作;④人员培训等有关服务、运维手册、运维调试方案等资料编制;⑤协助本项目须发生的相关协调及工程报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4.完成招标人要求增加的本项目其它工作内容。1.3.2项目周期一、建设工期:240日(1)设计工期:30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施工工期:210日二、调试期:①清水联动调试:10日。②污水处理厂全系统水质达标调试:调试在当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始进行的,调试期为60日以内;调试在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期间开始进行的,调试期为90日以内。备注:①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0日内提交施工图预算书;③其他工作由承包人在总工期内自行合理安排。1.3.3质量标准及质保期限、范围一、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总图布置须满足规划及环评的相关要求),满足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满足招标人对设计的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基本功能,符合招标人提供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风貌建设规范和设计》并通过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的图纸审查单位的审查;设计工艺应以除磷脱氮工艺为主,不能采用一体化处理装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全系统能同时实现自动化和手动控制、运行。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等的要求。3.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①须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56 ②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原则上应选用招标人所列的建议品牌,若中标人未选用建议品牌,而选用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相当的设备、材料,须符合招标人提供的《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厂一体化设备设备技术规格书》、《通用设备技术规格书》相关要求,中标人须在施工图设计时明确设备、材料品牌等,并将拟供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和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以书面形式报招标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③中标人提供本项目设备质保期的备品备件;④本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包含主体部分和附属部分,在完成安装后,招标人不再产生其他任何费用,就能保证该污水处理厂系统的正常运营。4.调试标准:①清水联动调试:设备单机运转正常,设备启停正常,相关电气控制正常,连动保护正常,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招标人及运营单位验收合格。②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连续30日基本控制项目全指标稳定达标排放,全系统运转正常,并通过当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5.运营费控制标准:在运营移交次日起,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连续3个月的运营直接成本单价不能超过元/m³(同招标控制价一同公布),直接成本单价仅含水费、电费和药剂费。6.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标准:冬季考核期内,抽检出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全指标稳定达标排放,抽检总次数至少5次,每次抽检达标率为100%。7.厂界噪声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二、质量保证期限及范围1.质量保证期限及范围:自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质量保证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其它质保期2年。2.响应时间:质保期内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人须在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与更换且须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若中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处理故障,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失费用。56 三、缺陷责任期:期限为2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设计资质及施工资质要求: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②、③条资质要求:①设计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专业资质(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专业承包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3)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2、财务要求2017年度投标人财务良好,无亏损。[须提供经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3、业绩要求(同时具备以下要求)56 业绩要求:合同签订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内,投标人(联合体单位)至少有1个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污水处理厂(设施、站)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由联合体单位一家单独提供或两家分别提供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500吨/日及以上的设计、施工业绩。[①上述业绩须为有能耗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污水处理厂(设施、站)的业绩。②提供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的,按合同内总规模计算;分别提供设计、施工业绩的,按合同内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规模计算。③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1)集中交易场所开标项目将在开标时由其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综合评价应用系统中查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受到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是否在处罚期内的情况,若有,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截止日前二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若有行贿犯罪记录则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须加盖投标单位法人鲜章。若经招标人查实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被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不得参与投标,未被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的应提供未处于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真实性承诺。(4)被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期限已满的应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5)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鲜章。56 中标公示发布之前,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查询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招标人查询发现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投标人就以上内容提交信誉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招标人保留查询投标人以上信誉记录的权利。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项目主要人员要求(1)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1人:由投标人自行拟派承包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联系、协调等工作(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单位拟派)。[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的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设计人员要求①设计总负责人1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环境工程或给排水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人员),[设计总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的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主要专业人员(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主要专业设计人员5人,分别为建筑专业1人、结构专业1人、电气或自控专业1人、环保或给水排水专业(工艺)专业2人,并均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的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施工人员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若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有两家的,施工人员可由两家共同提供)①项目经理:项目经理1人。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中任职,否则将被视为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资格审查视为不合格,按否决投标处理。56 [须提供项目经理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的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注:项目经理不允许有在建项目,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违约。若开标现场查询不到相关项目经理信息,则作废标处理。②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不限专业,由投标人自行拟派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人员做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的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③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量(检)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预算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上岗证书(造价员提供造价员资格证、造价工程师提供造价师工程师注册证,专职安全员提供上岗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的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注:1、以上主要管理人员要求仅作为本次资格审查要求。可在本标段内兼任。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城乡建委渝建发[2013]1号《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规定,且满足本工程实际施工需要。所有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且为本单位人员,具有系本公司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56 2、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有在建工程,也不得为其他中标结果公示未结束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确定的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管理人员无在建项目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放入资格审查资料中,未提供承诺的,按否决投标处理;若自行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提供虚假资料,将按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约担保,并保留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力。6、外地企业投标(1)设计单位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按照渝建发【2017】19号文执行。《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已满或新入渝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按照渝建发【2017】19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提供“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所有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必须是已纳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由投标人(包含本地及外地企业)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2)施工单位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执行。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须提供有效的外地入渝施工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必须是已纳入信息库登记人员,由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入渝报送信息,打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必须清晰可见,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可多次打印截图资料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备注:①投标人若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必须到招标人处通过社保官网查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和委托代理人的社保,并打印查询结果。若查询结果与投标文件提供的社保不一致,视为提供虚假资料,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未到招标人处现场查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②56 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结束之前将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带有二维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以及截图、承诺除外)一次性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对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核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资格评审不通过,作否决投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同时具备以上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限定,联合体牵头单位由投标人自行确定。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组成其他联合体或单独投标。3.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满足1.4.1条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4.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联合体未划分专业分工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划分了专业分工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1.9.1踏勘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8年9月10日11:00分前(如有),过期不再受理质疑。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针对本工程所发布的澄清或修改的电子文档均于2018年9月11日17:30时前(如有)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澄清或修改的电子文档公布上述网站后,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答疑或补充通知内容。56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法分包。联合体成员资质范围外的其它工作,允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允许,本项目允许对施工的劳务及承包人资质范围外的其它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须满足有关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相关资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8年9月10日11:00时前发送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指定位置。2.2.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9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不管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不管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本项目的投标报价货币为人民币(RMB),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对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理解,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市场行情进行自主报价。一、投标报价原则:(一)投标人按以下方式进行投标报价:1、工程费(含建安费、工器具购置费、工程暂列金):报施工图预算总价的下浮比例,再计算报出工程费暂定总报价。工程费中包含工程暂列金,其中:绿化暂列金元、专变或公变暂列金元、风貌建设暂列金元、地基处理暂列金元(同招标控制价一同公布))。注:56 (1)填报的下浮比例范围为0%至100%,不得上浮(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暂列金额进行填报,工程暂列金不得变动,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工程费暂定总报价=(工程费最高限价-工程暂列金)×(1-投标所报下浮比例)+工程暂列金。工程费暂定总报价不作为结算依据。2、其他费用:(1)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用:元,报调试费总报价。(2)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暂列总金额元(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列总金额进行填报,不得变动,否则按否决投标处。)(二)投标报价说明:1、本项目投标人须报出投标总报价,再对各分项进行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各分项总报价的计算:标段内若有多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则先按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分别报价,并根据单个厂(设施、站)报价计算出分项总报价。二、报价范围:完成本项目从复核招标人资料、施工图纸优化设计、采购(含所有材料、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单机及清水联动调试)、施工(包含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接口干管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风貌建设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直至环保验收等专项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全过程项目建设的各项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等所有费用、对整厂性能的保证及整改、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1.工程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投标时报下浮比例。费用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的费用(含施工图优化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按实费用、暂列金不下浮。①污水处理厂全部土建(含五通一平)、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风貌建设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等。②厂区内管网、接口干管工程;③56 施工临时供电、供水、通信工程,道路占用及恢复、青苗补偿等;④工程材料、设备、仪器仪表采购、运输、保管、安装、单机及清水联动调试;⑤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而必须的供电、供水、通讯、闭路电视及消防等配套工程施工。⑥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而必须的配套及附属工程(厂区内道路、人行道和停放场地;雨污水及其他管道排放工程;现场公共设施等)。⑦厂区正式用水、用电:红线范围外(若项目无红线,则以围墙为界,下同)若需接入正式水电,由中标人负责协调接入红线内,工程费用由招标人负责;红线范围内水电接入所产生的安装费、使用费由中标人自行支付;若中标人不能按期完成红线内外水电接入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2.其他费用:①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用:采用固定全费用包干价。费用包括:达标运行污水调试期间的人工、菌种采购及投加、药剂供应、材料运输等费用,投标人需要进行的水质检测费,直至水质验收达标合格所需的全部费用。水、电、外加碳源费用、污泥处置费不包括在此费用中。②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暂列金额。费用包括:完成招标文件前须附表中10.1《工程建设其它费结算标准表》中所列1-18项目的工作内容,并向招标人提交确认的成果资料所需的全部费用。3.投标报价还应考虑以下费用(1)验收费单项验收包含但不限于:环保、消防、绿化、防雷、规划、档案验收及综合验收。投标人根据类似工程及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验收标准自行报价。(2)性能保证投标人负责设计方案的实施及对各个单项设备的性能保证、设备的供货、土建施工、安装及联动调试。同时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并将污水厂作为一个整体提供性能保证。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导致达不到所保证的性能,无论是在清水联动调试期间还是在后续的综合达标调试期间,承包人应对所提供的设备作必要的改进或更换,以达到所保证的性能。56 (3)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和类似工程经验,自行计算各项费用,任何漏算、少算引起的价格差均视为隐含在其他报价中,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作任何调整。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范围、投标报价要求、招标限价、采用的优化设计工艺,自主报价。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审批的风险,中标费用、下浮比例不做任何调整。(4)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渝建发〔2018〕29号)及相关文件进行报价。三、合同价本工程以中标总价作为暂定合同价。本工程暂定合同价=工程费暂定中标价+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中标价+工程建设其它费总报价四、施工图预算(一)编制施工图预算1、本项目施工图经招标人确认并出具蓝图后5天内,由中标人(承包人)按照计价要求,编制并提交施工图预算(包含招标时所列暂列金部分)。2、编制、评审施工图预算金额不超过中标的工程费暂定总报价,若评审施工图预算金额高于工程费暂定总报价,中标人须进行图纸优化或下浮至投标暂定总报价。3、施工图预算经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后,按中标下浮比例计算,作为工程费结算基准价即:工程费结算基准价=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的造价工程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按实费用的预算价)×(1-中标下浮比例)+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按实费用。(二)、施工图预算要求:1、计价依据:根据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参照5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等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编制和计价。2、特殊说明:(1)本工程土石方开挖预算、结算采用放坡系数优先顺序如下:①定额规定放坡系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放坡系数---施工图设计放坡系数②若实际开挖放坡系数<定额规定放坡系数,按实际收方工程量进行计算。(2)暂列金:①本工程所列绿化暂列金、风貌建设暂列金均纳入施工图预算,同时按中标的施工图预算总价下浮比例进行计算。专变或公变暂列金纳入施工图预算,计算时不下浮。②因地勘资料不详,地基处理暂列金纳入施工图预算,按中标的施工图预算总价下浮比例进行计算。在项目存在流沙、淤泥质土等不良地基,且地基处理必须采用换填或打桩方式时计算使用,暂列金使用须经过招标人审核确认。(3)人工工日单价: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评审当期(或近期)项目所在地区域的人工信息价进行计取(渝东地区优先使用《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时借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56 (4)材料设备价格材料价格:参照且不高于预算评审当期(或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项目所在地区域的材料价格(不含税价),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审定的市场价计取。(渝东地区优先使用《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时先借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再缺项时按审定的市场价计取)。设备价格:中标人报送施工图预算时,需提供所使用的设备品牌生产商或经销商盖章询价资料,其中必须包含:设备价格(含到安装现场的价格,不含税)、参数、质保等资料。施工图预算经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后,设备品牌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如中标人需调整,招标人有权视为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重新供货或招标人可同意接收,但设备价格需重新核减。(5)在施工图预算评审时,若财政评审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与中标人对未计价材料(含设备)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招标人提出认质核价。在认质核价过程中,若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招标人有权对争议部分另行委托供货商供货,并由中标人支付材料或设备到货含税货款(该项的评审价格为中标人应付货款+2.5%代采费)。(6)管理费和利润: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7)安全文明施工费:按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渝建发[2018]29号)执行。(8)措施费: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中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双方约定以外的风险)纳入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一经审定不作调整(合同约定属于变更范围的措施费除外)。(9)规费:按相关规定执行。(10)税金: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规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规定56 、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渝建〔2018〕29号)规定执行,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编制预算。(11)其他要求A.本项目采用商品砼(含定额规定损耗)施工。B.运输易撒漏物质必须严格执行“装载规范,保持密闭式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等要求所发生的费用。C.所有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材料及半成品均由投标人根据设计技术要求自行考虑相关费用。D.投标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投标报价中还应包括以下风险费用:a、劳务、材料和及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的风险;b、投标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的有关规费、税费的变化的风险;c、由于渣场位置变化引起费用变化的风险;d、因外界阻工或设计变更而产生局部窝工的风险费;e、招标人提供的地勘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差异产生的风险费用。f、投标人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g、投标人在施工现场与各方及当地村社可能发生的各种协调及补偿费用。3.2.2最高限价1、本项目的最高总限价和本项目的工程费(含建安费、设备材料费、工程暂列金)、其他费用(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最高限价明细在开标前七日公布。2、投标人对各项的投标报价小于(含等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大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该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56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并到达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整(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任选其一):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1239048087108095382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03040101200100192145382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3)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50050100414100000213-5382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4)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花园新村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955885310000335382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出具的保证金缴纳情况表显示的信息为准。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污水处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名称(可简写)。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从2018年8月1日起,投标人(市场主体)应按要求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完善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在此之前已向平台提交信息登记申请的市场主体,可不再持原件到平台现场进行核对)。未办理信息登记的,开标现场保证金展示信息上可能无法体现企业信息,后果自负。市场主体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进入“市场主体信息登记系统”或“主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专区,认真阅读登记流程,下载安装驱动,点击“市场主体登记”56 标签页,进入登记流程,按要求填写信息后妥善保存登录名及密码。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提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3672115。]3.5.2近年财务状况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2016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且副本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章(鲜章),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各方单位签字、盖章外,其余资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签字、盖章即可。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投标函部分:一正二副2、技术部分:暗标,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3、资格审查资料:一正二副4、电子文件: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的U盘2份(表面粘贴白纸并注明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可不分正副本。56 3.7.5装订要求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投标函部分和资格审查资料装订要求: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技术部分装订要求: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不分正副本),其中技术部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分别装订成册。(1)投标函部分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2)技术部分①技术部分中的《设计方案》文本:全部使用A3白纸;面页采用厚型纸,用初号仿宋字体横向居中标明“设计方案”,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章后沿密封线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设计方案”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设计方案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加盖鲜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鲜章单位名称为准;设计方案文字部分采用4号仿宋字体,图表内及附图中的说明的字号大小、字体不限,设计方案中可有彩色图页,但不得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设计方案》左侧胶装,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装订中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装置倒装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内容。违反上述任意一项,其设计方案计0分。②技术部分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文本:全部使用A4白纸;面页采用厚型纸,用初号仿宋字体横向居中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以盖章折叠后不显示单位名称为合格);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施工组织设计》左侧胶装,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装订中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装置倒装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文字部分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所有图表均采用A4号及以上图幅,采用A4号以上的图幅必须折叠为A4图幅,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页眉和页脚。56 否则,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0分。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3)资格审查资料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用“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技术部分”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电子U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3、资格审查资料装入“资格审查资料”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技术部份为暗标,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5、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技术部分”袋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注:如投标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投标文件袋。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招标人名称: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的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星光五路2号土星商务中心C1座6楼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在2018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6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代表或经核验身份材料不合格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且无异议权。(1)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核验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2)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核验授权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并确认;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5.展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表上没有显示投标人缴款信息的而其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缴款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则记录在案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6.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7.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技术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和企业是否受到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是否在处罚期内的情况并记录在案;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56 开标结束后,所有投标人须保持通讯畅通并在开标现场等待,不得离开。评标委员会如有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以电话通知投标人算起,投标人应在15分钟内书面确认,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束后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同时,将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业绩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若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质疑或投诉,或者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7.4.1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若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重庆境内国有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担保函,银行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银行保函格式见第四章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2、履约保证金缴纳的金额:中标总金额的5%。3、提交时间及证明资料:中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依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中标人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须向招标人提交银行出具的本项目履约保函原件;若提交账户为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还须将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银行信息:开户单位: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北环支行帐号:51090101200100009494、退还(解保)方式: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或解保。56 5、履约保函延期:如在冬季考核合格前履约保函到期,中标人须在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内无条件将延期后的履约保函提交招标人(或用现金形式替补)。如中标人未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30日内提交延期后的履约保函(或用现金形式替补),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函。6、履约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原因被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由中标人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或由招标人在其他应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中扣除补足。8.1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后,如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且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9.5投诉和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在公示期提出异议或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工程结算本项目的结算程序和办法按下述规定执行。一、结算原则工程结算总价=工程费结算价+其他费用(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结算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二、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工程费的结算1.1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本项目工程费中标价1.2结算价工程费的结算价=工程费结算基准价±按变更原则约定审定的变更价格±价差调整±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1)若按结算办法计算的工程费结算价超过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时,则按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进行结算。(2)若按结算办法计算的工程费结算价小于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时,则按审定的工程费结算价进行结算。56 (3)约定的其它结算情形①因招标人原因导致项目选址、排放标准、设计处理规模发生变化,以及招标人主动要求的其他变更内容,其所增加的工程造价,按变更原则进行结算,并按中标费率进行下浮计算,不受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限制,中标人与招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招标人原因要求的变更内容须以招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②在合同工期内,因材料价格调整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结算价超出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时,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结算,不受工程费结算最高限价限制。1.2.1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办法:变更种类:(1)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因中标人原因(设计功能缺陷、设计漏项等)造成的设计增变更视为无效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减变更,按变更原则进行结算。(2)招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因招标人原因导致项目选址、排放标准、设计处理规模发生变化,以及招标人主动要求的其他变更内容,其所增加的工程造价,按变更原则进行结算。变更原则:①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子项时,则按审定的相同项目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合格工程量。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子项时,则参照类似项目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工程量按5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合格工程量。(类似项目子项由招标人确定)③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或相同项目子项时,按新增或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重新组价: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及重庆市系列工程计价及费用定额〔2018〕等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组价并按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单价按该项目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项目所在地区域的不含税平均价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则按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由承包人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按程序审批后确认(渝东地区优先使用《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时先借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若再缺项时按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合格工程量。④变更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8〕29号)文的规定标准进行结算。⑤变更部分的规费:按国家规定费率结算。⑥变更部分的税金:按财税(〔2016〕36号)、(建办标〔2016〕4号)、(渝建发〔2016〕35号)、(渝建发〔2018〕29号)等文件规定按实结算。1.2.2价差调整(1)人工价格调整:审核通过的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价格不再调整。(2)材料价格调整:A.材料调整对象:审核通过的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价格56 ,中标人自行承担其他材料价格涨跌风险。中标后除构成工程实体用的钢筋、商品砼、水泥、特细砂、毛(片)石、碎石、砌体砖、管材(管径≥300mm)(不含摊销材,含定额规定损耗)外其它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B.材料调差原则:a.市场单价与基准价相比,其涨跌幅度在±5%范围内(含5%)时,价差不作调整。b.市场单价与基准价相比,其涨跌幅度超过±5%时(不含5%),对超出5%部分的价差结算时进行全额调整,价差单价=市场单价-基准价╳(1±5%)。价格下跌时仍按上述a、b条的规定计算。C.市场单价和基准价按照以下方式确定:a.市场单价指的是施工期间(招标人发出开工令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项目所在地区域不含税材料价的算术平均单价。因中标人原因影响工期导致的价格上涨,调差周期计算方式需扣除中标人影响的工期;因中标人原因影响工期导致的价格下跌,调差周期计算方式不扣除中标人影响的工期。b.基准价指的是施工图预算评审当期(或最近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项目所在地区域相应不含税单价。D.材料数量以工程结算审计审定的总数量为准。1.2.3综合单价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预算评审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有效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按以下原则执行。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预算评审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的90%执行;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的110%执行。2、其他费用的结算(1)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用:按中标价包干结算。56 (2)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完成以下表中项目工作内容及向招标人提交确认的成果资料后,根据完成项目的实际工作内容及数量,按照以下金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建设其它费结算标准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列金额(万元)1地形图测绘1个污水处理厂0.52勘界0.53地灾评估2.54水土保持报编制25压覆矿评估不压矿2.5;压矿46环境影响评价4.57涉河行洪报告编制审批(区级审批)4.58地勘3.59外业见证0.310国土调规符合性论证1.5;局部调规2;11林地论证可研2;调规1.512城市规划调规213排污口论证314规划放线115预算编制以预算评审审定金额为计费基数,按渝价﹝2013﹞428号文进行计算,折扣系数0.58416控制测量0.117编制规划方案费用118地下管线探测0.5说明:地形图测量须包含厂区红线外延50米范围、因报建需要的坐标转换。10.2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招标人不付备料款和预付款;(2)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招标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前日内,招标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的50%,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剩余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2014]25号文相关规定支付,在支付其他工程款时不再重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56 (3)实际完成的施工工程费产值达到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50%时,中标人提供合格的支付申报资料后,且中标人提交已支付完计量时段前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20日内,支付招标人审核认定工程费产值的80%;(4)中标人合同内所有项目工程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后,提交已支付完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20日内,支付至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70%,优先用于支付中标人承接本项目工程的劳务费用;(5)通过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后,支付至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80%;(6)工程结算审计后30日内,中标人提供结算审定金额的全额发票后,招标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余工程费结算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且相关责任缺陷已整改完毕后30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注:①上述支付节点以标段内单个污水处理厂(站)完成为准,(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招标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个别单项工程延期,经中标人申请并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另行协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如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2、其他费用支付:(1)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用:中标人对单个污水处理厂调试完成并经水质达标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一次性支付单个污水处理厂的费用。(2)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暂列金额):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完成工作内容,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并经招标人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单个污水处理厂的费用。备注:1、中标单位在提出付款申请时,需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程建设提供10%的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设备采购提供16%的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3、若有国家或地方相关纳税优惠政策,中标单位则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可享受的纳税优惠政策。56 10.3工程验收程序、标准及移交一、验收程序1.清水联动调试验收:由中标人书面向监理人、招标人提出清水调试前验收申请,由招标人组织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2.水质达标验收:污水调试合格后,由中标人书面向监理人、招标人提出综合水质达标调试申请,调试期间中标人须对招标人指派的运营人员进行培训,由招标人组织运营等相关单位进行。3.交工验收:现场按图纸及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程内容,水质达标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人书面向监理、招标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招标人组织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4.各专项验收:满足专项验收条件后,由招标人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若除环保验收的其余专项验收因招标人原因不满足条件,则水质达标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向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5.竣工预验收:由中标人书面向监理、招标人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由招标人组织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6.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验收:环保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在冬季达标考核期内随机进行抽检,抽检总次数至少5次。注:(1)冬季达标考核期是指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2)若某厂(设施、站)环保验收合格日在当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间,冬季达标考核期则为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3)若某厂环保验收合格日在冬季达标考核期间,所经历的达标期未满4个月的,则应在下一个冬季补足达标考核期数。7.竣工验收: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验收合格后,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参建单位共同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二、验收标准1.清水联动调试验收:设备单机运转正常,设备启停正常,相关电气控制正常,连动保护正常,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招标人及运营单位验收合格。2.水质达标验收:出水水质连续30日基本控制项目全指标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通过招标人验收合格。若由招标人主动发起的水质监测,检测费用由招标人支付。3.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人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水质达标验收合格,提供质量保证并取得监理单位、招标人对工程质量的合格评价。56 4.各专项验收: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各专项验收(若除环保验收的其余专项验收因招标人原因不满足条件则先通过当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5.竣工预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各专项验收合格(若除环保验收的其余专项验收因招标人原因不满足条件则先通过当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中标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档案馆的要求将竣工资料准备齐全并验收合格。6.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验收:冬季达标考核期内,抽检出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全指标稳定达标排放,抽检总次数至少5次,每次抽检达标率为100%,检验费用由招标人负责。7.竣工验收:单个污水处理厂通过各专项验收且竣工预验收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质量、安全、档案等验收报告,并满足项目备案条件。三、运营移交达到的条件:中标人完成单个厂全部工作范围,在水质达标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招标人组织中标人、运营单位等进行运营移交。运营移交后,招标人对中标人开始进行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运营移交达到的条件:1.污水处理厂的全系统达标排放,设备运转正常。2.污水处理厂运维手册、调试方案、设备说明书、施工图等资料提供完整、齐全。3.厂区卫生整洁、规范安全,标示、标牌符合《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风貌建设规范和设计》要求。4.完成对移交污水处理厂运营人员培训,使其能独立熟练操作该厂的污水处理系统。四、工程移交达到的条件:1.承包人所建污水处理项目全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清水联动调试验收、水质达标验收、交工验收、专项验收(含环保验收)、竣工预验收、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验收、竣工验收。2.待承包人冬季水质达标考核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所建污水处理厂正式移交发包人。若因发包人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直接移交发包人。如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不合格,发包人将拒绝工程移交。10.4违约责任一、工期违约(不可抗力和招标人原因除外)1.设计工期:按单个污水处理厂计,每延误1日,中标人须向招标人缴纳1000元/日违约金,按日累计,招标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中扣除。中标人工期延误56 30日以上,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照中标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2.施工工期:按单个污水处理厂计,每延误1日,中标人须向招标人缴纳2000元/日违约金,按日累计,招标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中标人工期延误60日以上,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照中标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若中标人不能按期完成厂区红线内外正式用水、用电接入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责任。3.调试工期:按单个污水处理厂计,每延误1日,按污水处理设计规模*3.12元/m3扣除违约金,按日累计,招标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中标人工期延误30日以上,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照中标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4.质量缺陷整改:单个污水处理厂需由中标人负责工程质量缺陷整改的,中标人须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验收合格;超过30日未完成整改的,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工程质量缺陷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可由招标人单方面从中标人的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二、水质未达标违约调试期满或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出水水质未能达标的,中标人须在30日内完成免费整改,若仍未达标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一切损失。注:以上工期违约、水质未达标违约的,中标人所需承担的扣除费用,若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为履约保函,则由招标人在其他应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中扣除补足。三、中标人必须接受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及方案等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违约。四、中标人必须接受招标人委托的财政评审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否则视为违约。10.5合同的解除法定合同解除情形10.6重要信息随本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附件有:1.施工图初稿;2.《项目基本情况》;3.《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厂通用设备技术规格书》;4.《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风貌建设规范和设计》;56 5.《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注:①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初稿和《项目基本情况》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进行优化设计,并满足出水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对项目质量负责。②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参考资料中如有进水水质浓度的,是某时间段的测试数据,不代表项目长期稳定的进水浓度,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确定项目设计进水水质,当项目日进水水量未超过设计规模时,在项目实际进水浓度和水量状况下,中标人须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10.7特别说明一、培训与技术支撑服务:中标人2年内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派遣不低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保期内的技术支持。二、工程建设其它费中工作项目的实施:对本次招标工程建设其它费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具体实施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负责牵头按照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及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向招标人提交确认的成果资料。允许中标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实施。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此类工作内容的实施,否则视为违约。10.8交易服务费本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规定的标准,由中标人(承包人)全部缴纳。交易服务费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缴纳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10.9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工程类的收费标准的69%计取,招标代理费由各投标人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计列,招标人也不再另行支付。10.10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56 10.11特殊说明(1)若施工期间由于政府对该片区市政道路规划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调整方案走向实施;若届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此部分施工内容取消,中标人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异议。(2)施工图初稿中的尾水管网部分不纳入此次招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56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主要管理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56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采用书面答疑形式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自行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匿名提出质疑。若投标人仍有质疑,可书面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作答。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面确认招标文件内容。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上传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在开标前因未随时关注招标咨询系统发布的补遗通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56 (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自行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匿名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15天前上传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再另行通知。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文件的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分项报价表、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技术部分;(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2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资格审查资料应严格按照第七章“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全面地、完整地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有效的、清晰的相应证明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凡投标人未按第七章“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全面地、完整地编写;提供虚假资料或提供的资料相互矛盾;提供的资料模糊不清的;其资格审查资料将被视为不合格。3.5.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3.5.3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56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56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56 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后无异议的即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56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后,如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且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56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5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56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总报价(元)建安工程费(下浮比例)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报价(元)总工期(日历天)项目经理质量标准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注:具体以交易中心提供为准。56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56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56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工期:日历天。质量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设计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具体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格式执行。5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辩。1、投标函的所有内容齐全完整,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齐全完整且均按规定填写;3、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证书(件)的复印件及原件,证件清晰可辩、有效;4、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5项的规定;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符合第二章4.1.1项的规定。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齐全,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许可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73- 项目总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外地企业投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即:取费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投标报价:70分①工程费投标报价:65分②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投标报价:5分(2)技术部分:15分(3)商务部分:5分-173- (4)诚信评分:10分2.2.2工程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报价高于相应最高限价的除外)的工程费暂定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工程费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报价高于相应最高限价的除外)的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投标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评标价的评标基准价。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工程费偏差率=100%×(投标人的工程费评标价-工程费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偏差率=100%×(投标人的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评标价-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本项目不设置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2.2.4(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70分(A)投标报价70分1.工程费投标报价:65分2.工程费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3.经评审的所有工程费有效投标报价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65分。在此基础上,工程费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2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5分,扣完为止。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按插入法计算,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按插入法计算得分。1.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投标报价:5分2.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3.经评审的所有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有效投标报价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5分。在此基础上,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1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2分,扣完为止。-173-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按插入法计算,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2.4(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15分(本项得分应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之后的平均值)(B)设计优化方案:10分1.设计优化方案内容及工艺流程可行且符合招标文件附件和“技术规格书”内容,为优秀;工艺流程基本可行且基本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为良好;工艺流程基本可行但不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计一般。(总分3分,优秀得2-3分,良好得1-2分,一般得0-1分))2.对建设项目的背景、建设条件、总体布局及设计的重点的了解和认识深刻为优秀;了解和认识较深刻为良好;了解和认识不深刻为一般。(总分3分,优秀得2-3分,良好得1-2分,一般得0-1分)3.设计大纲明确,设计成果具有良好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并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为优秀;工作设计大纲基本明确,设计成果具有基本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但不能完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为良好;工作设计大纲不明确,设计成果不具有良好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且没参照相关标准、规范的为一般。(总分2分,优秀得2分,良好得1-2分,一般得0-1分)4.能够充分科学利用已征用地及现有构(建)筑物。原有构(建)筑物利用最多的,且设计方案合理为优秀;所有投标人横向对比,现有构(建)筑物利用最多的为优秀。不能够有效利用现有构建筑物且设计方案不很合理为一般。(总分2分,优秀1-2分,一般0-1分)施工组织设计:5分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1分)质量、安全、进度及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1分)平面的布置及人材机的调配(0.5分)设备及其备品备件的采购及安装调试(1分)调试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0.5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合理(0.5分)日常检查、维护及配合监测的计划;运行手册编制及招标人人员培训等(0.5分)2.2.4(3)商务部分5分(C)资信业绩和人员配备情况(5分)1、2014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业绩,业绩规模达到500吨/日的加1分,业绩规模达到5000吨/日的加2-173- 分,业绩规模10000吨/日的加3分。若投标人(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的业绩规模达到500吨/日及以上的设计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投标人(联合体施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规模达到500吨/日及以上的施工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以上总得分不超过3分。注:业绩规模以单个合同内包含的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最大规模计,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可纳入加分业绩中。【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核验原件】2、本项目拟派的设计人员中具备环保或给水排水专业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个人得0.5分,最多得1分。【提供职称证或注册证、2018年5月-2018年8月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核验原件。】3、本项目拟派的施工人员中具备环保或给水排水专业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个人得0.5分,最多得1分。【提供职称证或注册证、2018年5月-2018年8月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核验原件。】2.2.4(4)诚信评分10分(D)综合诚信评分(10分)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考核对象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施工资质成员单位)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诚信评价分最高值*(10)*100%)。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联合体企业中诚信分最低评价认定。3评标程序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参与后续评审及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并按照本章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2、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按本章第2.2.4(1)、2.2.4(2)、2.2.4(3)、2.2.4(4)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3、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173- 3.2.1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B+C+D-173-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监督部门和评标委员会共同组织进行抽签确定排名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73-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总价与通过下浮比例计算的价格不一致,以下浮比例校正投标总报价。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诚信评分价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173- 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73- 附件A: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第二章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市交易中心开标项目将在开标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查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受到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是否在处罚期内的情况,若有,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按照渝建发【2017】19号文执行。《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已满或新入渝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按照渝建发【2017】19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提供“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所有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必须是已纳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由投标人(包含本地及外地企业)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执行。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须提供有效的外地入渝施工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并在开标现场查询信息报送情况,查询结果报评标委员会评审。开标现场查询其未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必须是已纳入信息库登记人员,由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结束之前将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带有二维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以及截图、承诺除外)一次性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对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核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二章3.2投标报价本项目招标将设置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作否决投标处理。-173- 招标文件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定材料单价或暂列金额项目或专业工程暂定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定金额进行报价,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若评标时未发现的修改,在实施时将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投标函》及相关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如有)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第二章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且副本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章(鲜章),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各方单位签字、盖章外,其余资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签字、盖章即可。-173- 第三章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总价与通过下浮比例计算的价格不一致,以下浮比例校正投标总报价。第七章投标函部分1、分项报价表中各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必须与投标函中分项报价一致,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2、分项报价表中各个项目工程费下浮比例报价必须与投标函中工程费下浮比例报价一致,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17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73-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模板-173-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合同范围:根据招标文件确定3.签约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大写)(¥)。最终价格以结算总价为准。4.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合同签订后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1)设计工期:日①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②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③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施工工期:日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73-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73-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72-1.一般约定-75-1.1词语定义-75-1.2语言文字-78-1.3法律-78-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8-1.5合同协议书-78-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78-1.7联络-79-1.8转让-79-1.9严禁贿赂-79-1.10化石、文物-79-1.11知识产权-80-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80-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80-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80-1.14发包人要求违法-81-2.发包人义务-81-2.1遵守法律-81-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81-2.3提供施工场地-81-2.4办理证件和批件-81-2.5支付合同价款-81-2.6组织竣工验收-81-2.7其他义务-82-3.监理人-82-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82-3.2总监理工程师-82-3.3监理人员-82-3.4监理人的指示-82-3.5商定或确定-83-4.承包人-83-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3-4.2履约担保-84-4.3分包和不得转包-84-4.4联合体-85-4.5承包人项目经理-85-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5-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86-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86-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86-4.10承包人现场查勘-87-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87-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87-4.12进度计划-87-4.13质量保证-88-5.设计-88-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88--173- 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88-5.3设计审查-88-5.4培训-89-5.5竣工文件-89-5.6操作和维修手册-90-5.7承包人文件错误-90-6.材料和工程设备-90-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0-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90-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91-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1-6.4实施方法-91-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1-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2-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2-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92-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92-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92-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92-8.交通运输-92-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92-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93-8.2场内施工道路-93-8.3场外交通-93-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93-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93-8.6水路和航空运输-93-9.测量放线-94-9.1施工控制网-94-9.2施工测量-94-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94-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94-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4-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94-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95-10.3治安保卫-95-10.4环境保护-96-10.5事故处理-96-11.开始工作和竣工-96-11.1开始工作-96-11.2竣工-96-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97-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7-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97-11.6工期提前-97-11.7行政审批迟延-97-12.暂停工作-98-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98-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98-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98-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98--173-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99-13.工程质量-99-13.1工程质量要求-99-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99-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99-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00-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00-14.试验和检验-100-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00-14.2现场材料试验-101-14.3现场工艺试验-101-15.变更-101-15.1变更权-101-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1-15.3变更程序-102-15.4暂列金额-102-16.价格调整-103-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103-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105-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05-17.合同价格与支付-105-17.1合同价格-105-17.2预付款-105-17.3工程进度付款-106-17.4质量保证金-107-17.5竣工结算-108-17.6最终结清-108-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09-18.1竣工试验-109-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9-18.3竣工验收-110-18.4国家验收-110-18.5区段工程验收-110-18.6施工期运行-111-18.7竣工清场-111-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11-18.9竣工后试验(A)-111-18.9竣工后试验(B)-112-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2-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12-19.2缺陷责任-112-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13-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113-19.5承包人的进入权-113-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3-19.7保修责任-113-20.保险-113-20.1设计和工程保险-113-20.2工伤保险-113-20.3人身意外伤害险-114-20.4其他保险-114--173-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14-21.不可抗力-115-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15-21.2不可抗力的通知-115-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15-22.违约-116-22.1承包人违约-116-22.2发包人违约-117-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8-23.索赔-118-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18-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19-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19-23.4发包人的索赔-119-24.争议的解决-120-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20-24.2友好解决-120-24.3争议评审-120--173- 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73- 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173-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73-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3- 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73-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173-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173-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73- 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173-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17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3-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173-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173- 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173- 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操作和维修手册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173- 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73-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173- 8.3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17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17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73- 10.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73-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73- 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73-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173-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73-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173-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73- 15.6暂估价(A)15.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173-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173-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1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73-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173- 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73-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区段工程验收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73- 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73-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73-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73- 20.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173-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73- 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73-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7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73-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3- 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173-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目录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2-1.一般约定-125-1.1词语定义-125-1.3法律-125-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5-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26-1.7联络-127-1.9严禁贿赂-127-1.11知识产权-128-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28-2.发包人义务-128-2.3提供施工场地-128-2.4办理证件和批件-128-2.5支付合同价款-129-2.6组织竣工验收-129-2.7其他义务-129-3.监理人-129-4.承包人-129-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29-4.2履约担保-130-4.5承包人项目经理-130-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1-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31-4.10承包人现场查勘-132-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132-4.12进度计划-132-4.13质量保证-134-5.设计-135-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35-5.3设计审查-136-5.5竣工文件-137-6.材料和工程设备-137-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37-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138-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8-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8-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139-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39-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39-8.交通运输-140-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140-9.测量放线-140-9.1施工控制网-140--173-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140-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40-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40-11.开始工作和竣工-140-11.1开始工作和竣工-140-11.2竣工-141-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41-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41-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41-11.6工期提前-142-11.7行政审批迟延-142-12.暂停工作-142-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42-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42-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43-13.工程质量-143-13.1工程质量要求-143-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43-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43-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44-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44-14.试验和检验-145-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5-14.2现场材料试验-145-14.3现场工艺试验-145-15.变更-145-15.1变更权-145-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46-15.3变更程序-146-15.4暂列金额-146-16.价格调整-147-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147-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47-17.合同价格与支付-147-17.1合同价格-147-17.4质量保证金-148-17.5竣工结算-148-17.6最终结清-148-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4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50-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50-19.7保修责任-150-20.保险-150-20.1设计和工程保险-150-21.不可抗力-151-22.违约-151-22.1承包人违约-151-22.2发包人违约-155-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55-24.争议的解决-155-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55--173- 24.2友好解决-155-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157-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158-附件三:廉政协议-158-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161-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163-附件六: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165--173-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发包人: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1.1.2.3承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1.1.2.5设计总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1.1.2.6施工负责人:。1.1.2.7采购负责人:。1.1.2.8分包人:。1.1.2.9监理人:。1.1.2.7总监理工程师:。1.1.3.10永久占地:按设计图纸确定。1.1.3.1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有,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增加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项。1.1.4.3工期: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工期执行。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173- (8)价格清单;(9)履约担保;(10)其他合同文件,如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资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双方同意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之处,以本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若出现不一致的,则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以下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①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②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施工工期最迟于年月日计算。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日内提交施工图预算书。其他工作中负责办理的工作由承包人在总工期内自行合理安排。在开工前7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供:企业、人员资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场设备、工程保险证明、位置与现场复核的情况等。注: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份;采用纸质件及电子版提交发包人(纸质件采用“DOC”格式;图纸采用“dwg”格式)。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以下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合同签订5日内提供,提供文件为电子版。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3- 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以下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发包人接受文件的地点: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接受文件的地点:由承包人指定。发包人接受文件的代表: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受文件的代表:承包人总设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注:1、本合同全体当事人约定以本合同的送达地址,其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联络或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关司法文书的通知或送达。2、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如有变更须提前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在书面变更通知送达对方之前,视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没有变更;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3、对于任何通知、联络或仲裁文书,本合同当事人将按如下约定确定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1)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送达。(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本市以外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173-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30日(含30日)内,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工期延误30日以上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工期顺延。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移交施工现场(厂区红线(围墙)范围内)。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由发包人自行负责。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1)厂区正式用水、用电:红线范围外(若项目无红线,则以围墙为界,下同)若需接入正式水电,由承包人负责协调接入红线内,工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2)红线范围内水电接入所产生的安装费、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若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红线内外水电接入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施工进场道路的开通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进场道路的开通,费用由发包人负责;(4)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173-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详见监理合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负责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表的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备注1地形图测绘2勘界3地灾评估4水土保持报编制5压覆矿评估6环境影响评价7涉河行洪报告编制审批(区级审批)8地勘-173- 9外业见证10国土调规11林地论证12城市规划调规13排污口论证14规划放线15预算编制16控制测量17编制规划方案费用18地下管线探测说明:1、地形图测量须包含厂区红线外延50米范围及因报建需要的坐标转换2、以上表格1-18是否实施需取得发包人确认。3、时间:以不耽误施工为前提;4、承包人应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施工手续,费用自理,发包人予以协助。4.1.10其他义务4.1.10.1承包人在开始施工前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4.1.10.2承包人自行负责厂区及管网的施工临时供电、供水、通信工程,道路占用及恢复、青苗补偿。4.1.10.3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执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5项目总负责人的权限:代表承包人负责本项目所有工作的沟通和协调。4.5.6施工项目经理的权限:代表承包人负责项目实施,包括由承包人负责的手续办理、协调、施工、供货、安装、调试(单机、联动)、达标考核等直至工程移交的全部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4.5.7承包人设计负责人的权限:代表承包人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计划进度全面负责,并参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等。-173-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派驻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符,不得更换。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应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程工作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于5日内进行更换,并向发包人缴纳每人次5000元的赔偿金。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征得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同意③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理。④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元/人•天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与总进度计划对比滞后20日以上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得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上述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理。4.6.5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4.6.1条、4.7条、2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7.1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原则上不接受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等的调整和更换(法定原因除外)。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位的,承包人应书面提出申请,但更换的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等必须符合或高于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资质及资格要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后予以更换;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则按每人5万元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4.7.2、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中必须到位。如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自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更换人员必须到位,否则,按更换人员空缺处理。更换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替换人员必须具备同等或以上的资质和经验;-173- 4.7.3、按月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的总体到位率小于85%(每月在现场工作少于25天,每天现场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确因工程原因有事外出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批准的除外)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每人次每天计扣除20000元违约金,其他项目班子成员按每人次每天计扣除5000元违约金,到位率由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考勤,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7.4、项目经理当月的到位率小于85%的,除按规定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目经理当月的到位率小于6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相关资料等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2.3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73-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或未按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完成)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延期赔偿或损失费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4.12.4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12.5施工进度计划4.12.5.1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审查确认。4.12.5.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12.5.3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73- (1)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4)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3.4其他:根据招标文件确定。4.13.5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总图布置须满足规划及环评的相关要求),满足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满足发包人对设计的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基本功能,符合发包人提供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风貌建设规范和设计》并通过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的图纸审查单位的审查;设计工艺应以除磷脱氮工艺为主,不能采用一体化处理装置设施;污水处理厂(设施、站)全系统能同时实现自动化和手动控制、运行。4.13.6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等的要求。4.13.7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①须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②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应参照发包人所列的建议品牌,或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相当于建议品牌。若承包人未选用建议品牌,而选用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相当的设备、材料,须符合发包人提供的《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厂一体化设备设备技术规格书》、《通用设备技术规格书》相关要求,并在安装前15日将拟供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和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①承包人提供本项目设备质保期的备品备件;-173- ④本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包含主体部分和附属部分,在完成安装后,发包人不再产生其他任何费用,就能保证该污水处理厂(设施、站)系统的正常运营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3承包人应在投资估算的工程费进行设计。①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要求、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②承包人应对全系统达标调试、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运营费控制标准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全系统达标调试、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运营费控制标准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进行考核的评价依据。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径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筑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③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④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⑤承包人负责全系统达标调试、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运营费控制标准和使用功能的指导工作,并负责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5.1.4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中标后承包人提供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相应阶段的深度要求)。①-17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②承包人不能以监理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要求多次修改图纸为由,提出除技术标准变化以外的任何索赔。小范围的设计修改以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大范围的设计修改以设计修改图的形式修改。③承包人对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应及时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并承担因其导致的相应工程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④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方案、地形图、地勘等)仅为参照,承包人根据现情况可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相关成果进行修正,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1.5设计单位须设常驻现场代表至少1人。5.1.6设计后期服务(含施工全过程至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服务)。5.1.7勘察设计文件份数根据发包人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5.3设计审查5.3.1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提出的施工图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违约。5.3.4本工程的设计阶段、由发包人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审查会议,由承包人承担审查所需的费用。5.3.5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6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7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8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173- 5.3.9因承包人原因使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以后发生的变更,如变更后的合同价格低于原合同价格,结算时结余资金将予以扣回;如变更后的合同价格高于原合同价格,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5.5竣工文件5.5.4竣工资料内容:按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执行。5.5.5竣工资料份数: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单个污水处理厂(站)向发包人提供6套(含光盘)竣工图纸和竣工档案资料。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所有材料、设备(甲供除外)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在采购和使用前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确认,所有进场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对未按上述要求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将拒绝用于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无偿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1.2承包人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质量必须由发包人及监理全程监督、把关和控制,经发包人及监理认质后方可采用。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①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用的钢材要求采用重钢、水钢、达钢等国内大型钢厂生产的优质钢材(或同档次产品),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厂家质量检验报告;所用钢筋及其接头必须严格进行先检后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砼、砂浆要求采用商品砼、砂浆,厂家须有较高的信誉和优质产品,配合比和质量控制须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所供主要设备品牌或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或同档次产品)。②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送国家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验合格,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只承担一次检测费用。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通过检测,后续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3- 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4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及设备,因承包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品牌,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则该部分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品牌,因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则该部分更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5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部件清单一览表(包括:类别、名称、数量、厂家、规格型号、单价、总价、使用部位、必要说明等),以预算文件为准列表。6.1.6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合格产品。6.1.7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竣工后试验的物资类别、名称和数量:以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1.3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应采取砖混结构)等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设施、交通工具;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要求:无7.1.4临时水电分界点临时施工水电接入点:(1)厂区临时用水、用电:红线范围外(若项目无红线,则以围墙为界,下同)若需接入临时水电,由承包人负责协调接入红线内,工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2)红线范围内水电接入所产生的安装费、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若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红线内外水电接入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7.1.5承包人承担的临时设施及措施费用承包人承担的临时设施及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1)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173- (2)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3)承包人应自行接入施工用临时水、电,由此发生的办理各种接口手续,所需费用及水、电费和发电机租赁费由承包人承担。(4)施工过程中围堰及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费。(5)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或多次转运至施工或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6)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及半成品运输施工便道的措施费及保证公路干道的畅通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7)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两侧的建(构)筑物,各种市政设施(电杆、广告牌、通讯设施、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措施费用。(8)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9)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10)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1)土石方运输和取土回填料的采购及自开挖点运至相关部门批准的弃土场地的全部费用。(12)施工所涉及的道路及其它市政设施的拆除、恢复、修复或占用费用。(13)在整个合同工期期间为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应采取砖混结构)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交通设施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173- 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道路通行权: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场应佩戴相关工作证件,并服从现场监理人的管理规定。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和竣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期;施工工期最迟于年月日计算;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日内提交施工图预算书;其他工作中负责办理的工作由承包人在总工期内自行合理安排。-173- 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0日(含30日)内的,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0日以上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工期顺延。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以下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如发生2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地震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结束后的7日内承包人应及时恢复施工工作,逾期未恢复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工期延误,结束之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料未明确的,以工程所在地公开的气象资料为准;(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均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认定和确认。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完成索赔资料,否则按承包人放弃权利办理。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需要解除合同的,则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按下列方法计算逾期违约金:11.5.1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根据招标文件确定。11.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招标文件确定。11.5.3逾期完成调试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招标文件确定。-173- 11.5.4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发包人未对应具备的条件作任何承诺,具体情况以承包人自行踏勘为准,且承包人已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为由造成工期延误。11.5.5项目工程开工后,因村民阻工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能作为工期延期的依据。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不奖励。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设计深度不够、工艺选择方案不符合国家要求等原因造成返工的,延误工期由承包方负责。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30日(含30日)内的,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由于发包人暂停工作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0日以上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工期顺延。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73-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在暂停工作30日(含30日)内复工,费用不增加、不调整、不索赔,工期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免责;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在在暂停工作30日以上复工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工期顺延。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根据招标文件验收程序确定。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4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确定。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73-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73- 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73-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不采用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5.3.2变更估价根据招标文件确定。15.3.3变更指示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5.4暂列金额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6暂估价(A)-173-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招标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等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报经发包人确认和批准后方可实施。15.7变更范围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根据招标文件确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费(含设备材料)为固定取费率;其他费用为暂列金额。其中: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工程费:取费率为%:工程费包含内容根据招投标文件确定。(3)其它工作费:共计万元。3、计价原则:按招标文件执行。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按招标文件执行。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17.3.3.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7.3.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索赔金额;(4)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新增内容;(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 17.3.3.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保金的扣留方法替换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留工程费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额度:质保金为工程费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金在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且无遗留问题一次性退还。17.4.2质量保证期限及范围:自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污水处理厂(设施、站)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质量保证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其它设备的质保期与承包人的运营期一致。17.4.3响应时间:质保期内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承包人须在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与更换且须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若承包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处理故障,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失费用。17.5竣工结算按招标文件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3-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验收程序18.1.1清水联动调试验收:由承包人书面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清水调试前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组织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18.1.2水质达标验收:污水调试合格后,由承包人书面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综合水质达标调试申请,调试期间承包人须对发包人指派的运营人员进行培训,由发包人组织运营等相关单位进行。18.1.3交工验收:现场按图纸及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程内容,水质达标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书面向监理、发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组织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18.1.4各专项验收:满足专项验收条件后,由发包人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若除环保验收的其余专项验收因发包人原因不满足条件,则水质达标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向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18.1.5竣工预验收:由承包人书面向监理、发包人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组织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18.1.6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验收:环保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在冬季达标考核期内随机进行抽检,抽检总次数至少5次。18.1.6.1冬季达标考核期是指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18.1.6.2若某厂(设施、站)环保验收合格日在当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间,冬季达标考核期则为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18.1.6.3若某厂(设施、站)环保验收合格日在冬季达标考核期间,所经历的达标期未满4个月的,则应在下一个冬季补足达标考核期数。18.1.7竣工验收: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验收合格后,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参建单位共同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8.2验收标准18.2.1清水联动调试验收:设备单机运转正常,设备启停正常,相关电气控制正常,连动保护正常,满足设计要求,通过发包人及运营单位验收合格。18.2.2水质达标验收:出水水质连续30日基本控制项目全指标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若由发包人主动发起的水质监测,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8.2.3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发包人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水质达标验收合格,提供质量保证并取得监理单位、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合格评价。-173- 18.2.4各专项验收: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各专项验收(若除环保验收的其余专项验收因发包人原因不满足条件则先通过当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18.2.5竣工预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各专项验收合格(若除环保验收的其余专项验收因发包人原因不满足条件则先通过当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承包人、监理单位按照档案馆的要求将竣工资料准备齐全并验收合格。18.2.6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验收:冬季达标考核期内,抽检出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全指标稳定达标排放,抽检总次数至少5次,每次抽检达标率为100%,检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18.2.7竣工验收: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通过各专项验收且竣工预验收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质量、安全、档案等验收报告,并满足项目备案条件。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9.7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投保范围必须与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范围一致。保险期限:工程开始实施至工程正式移交之日止。20.1.2第三方责任险:最大免赔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10%以高者为准;保额: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不低于1,000,000元(第三责责任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000元)人身伤亡: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低于1,000,000元其他: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200,000元。-173- 21.不可抗力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发包双方可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协商解除本合同。(2)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承、发包双方均有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避免发生更大经济损失,通知后双方可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履行方式等进行协商;按期通知的,双方均可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免责,逾期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通知方应就扩大部分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3)不可抗力事件的费用承担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应承担已经形成永久建构筑物或即将形成永久建构筑物的材料、设备等的损失及监理人、发包人代表的伤亡,但承包人材料、设备堆放位置明显不合理的除外。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承担自有和租赁机械设备、临时设施、材料等的损失及承包人现场人员的伤亡。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不能按照承诺的设计周期提交各类合同设计文件,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5日内仍然无法提交各类合格设计文件且无正当理由的。(2)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冬季达标排放考核-的;(7)承包人在-173- 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修改意见,视为违约。(10)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而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合同价和结算价,视为违约。(11)承包人必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施工图及方案等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违约。(12)培训与技术支撑服务:对于本项目承包人须提供两年免费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撑服务,并须派驻至少1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现场指导支撑。否则视为违约。对本合同中的其他工作项目,按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时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负责牵头按时按质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允许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实施。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此类工作内容的实施,否则视为违约。(1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专用条款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专用条款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专用条款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4)承包人工期延误6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1)承包人未按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或一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金。(2)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采取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10%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5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173- (3)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经发包人书面警告仍不服从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款规定,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8)如果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施工周报、月报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200元/天计,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9)在承包人因违约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10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的补足履约保证金。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500元/天计,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0)若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须发包人代为垫付的,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可先行代为垫付。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且承包人须承担代为垫付农民工工资的10%的罚金。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人(含农民工)、供货商闹事,阻碍交通,集体上访等事件,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50000元违约金。若此事件触发媒体有损发包人的报道,每出现一次,处承包人20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11)施工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指令或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实施,否则按每次10000元收取罚金。(12)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或变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据、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签证或变更有异议且承包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对于未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1000元/次收取违约金;对于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发包人按损失金额收取承包人赔偿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对承包人按2000元/次收取违约金。累计发生三次此类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13)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173- (14)设计工期:按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计,每延误1日,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日,按日累计。承包人工期延误6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中标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15)施工工期:按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计,每延误1日,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日,按日累计。承包人工期延误6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中标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厂区红线内外正式用水、用电接入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6)调试工期:按单个污水处理厂(设施、站)计,每延误1日,按污水处理设计规模*3.12元/m3扣除履约保证金,按日累计。承包人工期延误6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中标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17)水质未达标违约:调试期满或冬季出水水质监测达标考核出水水质未能达标的,承包人须在30日内完成免费整改,若仍未达标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包人赔偿一切损失。(18)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提出的施工图及方案等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违约。(19)承包人必须接受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而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否则视为违约。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通用条款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执行。-173-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1)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合同附件: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173- 附件三:廉政协议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六: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173- 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项目招标编号:银行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履约保函编号:承包人履约保函(发包人名称):本保函是我行(银行全称)为(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结果,与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提供的担保。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即合同总金额5%。当我行在收到贵方说明承包人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在20天内按通知要求金额无条件地支付给贵方。本保函的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银行全称中标人全称(盖章)(盖章)开具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职务:职务: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173- 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负责;成员一:,负责;成员二:,负责。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本协议书第4条投标人必须明确填写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主要分工(优化设计、施工、全系统达标调试),若某项主要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实施的,则按招标范围中的工作内容写明具体承担的内容,同一具体工作内容只由一个单位承担。(3)本协议书第4条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格式保持不变,只填写牵头人负责内容。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73- 附件三:廉政协议廉政协议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l.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井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子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现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173-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人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M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二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173- 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人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l.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工程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住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173- 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恃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万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173-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XXX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池体防水等),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6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3年;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3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173-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日期:-173- 附件六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环投”)工程变更行为,明确各部门在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和工作要求,提高跨部门的协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定义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1.1设计变更定义:在项目施工图发出后,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对设计图纸做出的变更,统称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修改、设计补充。因施工图的错、漏、缺,不改变设计就难以或无法继续施工的、因前期勘察论证不准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要求改变原设计的或因现场原因需调整设计满足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必须出具盖章的正式设计变更。1.2工程洽商定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洽谈商量,主要指施工单位就施工图、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的,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参建各方洽谈商量所办理的施工说明。1.3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1)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2)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困难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可降低造价或节省土地。3)由于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相关措施。5)当施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环投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的管理。三、原则-173-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包括批准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的深度不够,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考虑工程变更。3)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项目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必须备有详细的现场资料和工程变更方案,详细阐述工程变更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正式批准不得进行变更施工。4)正常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四、分类工程变更包括A类工程变更、B类工程变更、C类工程变更。4.1A类工程变更:包括处理工艺(含排放标准)、规模、平面布局、单体结构、专项设计分步实施、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工程变更,以及单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达到10万元(含)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达到2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4.2B类工程变更:除A类工程变更以外单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介于1万元(含)~10万元(不含)之间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达到5万元(含)不足2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4.3C类工程变更:除A类工程变更以外单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低于1万元(不含)。五、职责5.1总工办:1)负责A类工程变更的技术审查工作,组织各部门对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签报,将已批准的A类工程变更技术文本等资料移交项目建设部和投融资部。2)负责汇总分析设计错误、设计优化、现场因素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信息。3)参与A类工程变更技术交底,B类工程变更方案可行性论证。-173- 5.2项目建设部:1)负责B类工程变更的组织工作,组织各部门对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签报。2)审核B类工程变更,移交投融资部计算变更内容的预算,并就已批准执行的A、B类工程变更方案或设计按规定发放。3)收集设计错误、设计优化、现场因素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信息交总工办汇总分析。4)督促设计单位更新与工程变更相关的图纸资料,并组织A类、B类工程变更技术交底。5)审核A、B类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5.3投融资部:负责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成本计算、参与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论证,需办理签证的对变更产生的签字进行费用核算。5.4项目部:1)负责发起A、B、C类工程变更工作。2)负责C类工程变更的组织工作,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变更要求和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C类工程变更,并就已批准执行的工程变更方案按规定发放。3)收集设计错误、设计优化、现场因素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信息交总工办汇总分析。4)参与A、B类、组织C类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5)负责提出对工程变更与报批报建验收等相关部分内容的意见。6)参与A、B类、组织C类工程变更的技术交底工作。六、工程变更具体程序6.1工程变更的提出:工程变更可由参建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各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由项目部直接发起。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表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复,并附工程变更费用测算表,报送项目部,项目部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6.2工程变更审批:-173- 监理工程师批复工程变更申请后,应根据变更工程的规模和估算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变更方案、估算、是否需要委托设计、变更设计时间要求等事项。C类工程变更采用洽商记录的方式,由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变更事项形成洽商记录;A类和B类(必要时)工程变更采用专题会的形式,由项目部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总工办或项目建设部),监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以及其他单位和专家(必要时)召开专题会,确定变更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负责整理工程洽商记录和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单位根据洽商记录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核发工程变更通知单。6.4工程变更项目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根据监理要求,如需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则施工单位应先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填写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工程师和项目部审批后才能实施。6.5工程变更确定程序:1)施工方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说明需变更的工程名称、位置、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报监理工程师复查。2)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需要,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四方进行工程现场洽商并形成现场洽商记录,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洽商记录组织实施相关C类变更工程项目,A类和B类变更须上报工程变更审批表或技术方案报审表并附现场洽商记录报请业主、监理、设计进一步确认,完善变更审批手续。3)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变更申请后应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说明书、计算资料及技术规范的准确性以及变更造成的工期及合同金额的影响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项目部审批。4)项目部视变更类别送总工办或项目建设部和投融资部,会同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5)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发出工程变更图。6)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实施完成后投融资部核发签证单(签证具体程序详见投融资部相关管理办法)。-173- 7)特殊情况的变更程序:遇到大的自然灾害、不可遇见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紧急变更的,可采用简易报告形式实施工程变更,项目部在得到项目建设部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委托监理工程师主持实施变更,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支付。七、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详见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八、其它制度8.1表单填报:工程变更(洽商)申请单或技术方案审批表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额的增减估算(含因变更引起废弃工程的费用)。4)变更对工期的影响。5)变更对已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的影响。6)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7)对工程变更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8)变更的类别。8.2审批权限:A、B类工程变更需报重庆环投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投资增加超过50万元(含)的一次性工程变更需报重庆环投董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8.3追责:由于设计(勘察)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按设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承担相应责任。8.2奖励与处罚(是否要):1)奖励: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能给项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给予责任单位节约投资10%的奖励。2)处罚:对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罚上限惩处。九、生效日期9.1本试行办法由重庆环投负责解释。-173- 9.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附件:1.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表2.技术方案审批表3.工程变更单4.重庆环投建设工程XXX项目变更台账-173- 附件1: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编号:变更类别:发起单位: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变更时该部位工程状态□已施工□未施工变更部位及变更原因拟采用变更方案预估变更金额对总工期影响附件1、工程变更费用测算表;2、会议纪要、呈报批示;3、原设计图、初步变更方案设计图或变更意见;4、其他附件资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经办人:负责人:监理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建设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本表由施工单位制表,监理、业主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变更资料-173- 附件1-1: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变更编号: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后工程量清单变更情况备注清单编号清单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合价(元)清单编号清单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合价(元)变更合价增(+)、减(-)是否新增单价合计(元)合计(元)计算草图:计算方式:施工单位意见经办人:监理单位意见经办人:建设管理单位意见经办人: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本表由施工单位制表,监理审核,作为变更资料-173- 附件2:技术方案审批表变更编号:变更类别:年月日合同名称:合同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致监理工程师:由于原因,经业主、监理、设计现场勘察,同意采用技术方案洽商内容,现报上请予审查和批准。附件:1、技术、工艺方案和图表。2、工程现场洽商记录表。施工单位: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设计(勘察)单位审查意见:设计代表:年月日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意见:项目经理:年月日总工办/项目建设部负责人:年月日本表一式四份,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204 附件3:工程变更单变更编号:变更类别:年月日合同名称: 合同段: 工程部位: 原图号 更改图号 共页更改内容和原因:               年月日原设计人 更改人 校对 项目负责人 工艺 项目总设计师 结构 暖通 电气 审核 建筑 审批 注:1.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加盖设计院设计资质章后生效。2.设计修改图作为本通知单的附图一并发出。3.此修改对相关专业有影响的专业人员必须会签。204 附件4:重庆环投建设工程XXX项目变更台账变更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万元)工程变更部位工程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工程变更清单量增加造价(万元)估计超概(万元)变更时间变更审批进度变更实施情况业主现场代表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经理跟踪审计单位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备注1  增加造价明细 清单编号清单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小计(元)备注其他说明:1      是否新增清单或单价2       ···       合计(元)    增加造价明细 清单编号清单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小计(元)备注其他说明:1      是否新增清单或单价2       ···       合计(元)  本表由建设管理部门督204 第五章技术要求污水处理厂主要设备品牌建议表序号类别建议与下列同档次品牌备注一动力设备1水泵上海凯泉、南方泵业、川源、上海人民泵业、上海申岗泵业2风机罗茨恒荣、海福德、拜思特、山东三牛回转式启正、长风、百事德、宜兴优纳特二主体工艺设备1格栅机港力环保、新浪环保、南京贝特、蓝深集团2污泥脱水机板框:浙江华章、上海川源;山东景津环保带机:上海川源、无锡通用、无锡金禾注:投标人所供应设备应参照以上品牌或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相当于或优于以上品牌。204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投标人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上自行下载。204 第三卷204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04 目录一、投标函部分(一)投标函、分项报价表、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二、技术部分三、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四)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五)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七)业绩明细表(八)其他资料204 一、投标函部分204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投标函(招标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交钥匙工程。现我方报价和承诺如下:一、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1、工程费(含建安费、工器具购置费、工程暂列金)暂定总报价为元。其中工程暂列金:绿化暂列金元、专变或公变暂列金元、风貌建设暂列金元、地基处理暂列金元。我方按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价为计价基数,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认质核价的材料、按实费用不下浮),作为工程费结算基准价。2、其他费用①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用总报价为元。②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暂列金额)总报价为元。二、工期1、建设总工期:日。其中:设计工期:日;施工工期:日。2、调试期:(满足/不满足)招标文件调试工期要求。该工程设计总负责人为;项目经理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三、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四、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五、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提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204 (5)我方承诺:我方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出水达标排放标准。(6)我方承诺:接受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及方案等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违约。(7)我方承诺:接受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而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否则视为违约。(8)我方承诺:提供的设备、材料(选用/不选用)招标人所列的主要设备建议品牌。六、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七、(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204 2、分项报价表序号污水处理厂名称工程费报价(元)其它费用报价(元)绿化暂列金(元)专变或公变暂列金(元)风貌建设暂列金(元)地基处理暂列金(元)建安费、工器具购置费报价(元)单个污水处理厂工程费报价(含建安费、工器具购置费、工程暂列金)(元)施工图预算总价下浮比例(%)报价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报价(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报价(元)1南川头渡镇污水处理厂合计总报价注:本表单个污水处理厂工程费报价合计、施工图预算总价下浮比例、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费报价、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报价合计与投标函中相应的各项报价一致,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204 3、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2设计总负责人1.1.2.5姓名:3建设总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4缺陷责任期1.1.4.55分包4.3.4……6…………………………………………………………20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204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后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204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负责;成员一:,负责;成员二:,负责。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本协议书第4条投标人必须明确填写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主要分工(优化设计、施工、全系统达标调试),若某项主要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实施的,则按招标范围中的工作内容写明具体承担的内容,同一具体工作内容只由一个单位承担。(3)本协议书第4条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写格式保持不变,只填写牵头人负责内容。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4 (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回单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04 二、技术部分1、由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自行编制。204 三、资格审查资料204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4 目录(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四)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五)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七)业绩明细表(八)其他资料20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20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财务状况说明和附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04 (三)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1、投标人自行声明。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本信誉声明均附原件。204 (四)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204 (五)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204 (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资格要求人员/商务部分加分人员备注:投标人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规定填入拟派本项目的人员情况。204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204 (七)业绩明细表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生活污水处理EPC业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规模、合同金额等签订对方单位名称签订对方单位联系人、电话备注(资格要求业绩/商务部分加分业绩注:1.本表可删减,投标人必须如实完成全部表格内容,附对应项目的合同复印件。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204 (八)其他资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