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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2 08:30:52 发布

医院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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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每日对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状况检查并记录,每周进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污水处理站出现故障须检修并及时上报环保部门。(二)、污水处理工作人员需经培训后上岗。工作时做好自身防护,注意面部与手部的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三)、定期加药,每日对排放的污水进行2次总余氯检测,并做好登记,符合排放标准。每月监测一次粪大肠菌群,每季度监测一次沙门氏菌,每半年监测一次志贺氏菌。接触池出口排放标准总余氯为3mg-10mg/L,粪大肠菌群为≤500MPN/L,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预处理标准总余氯为2-8mg/L,粪大肠菌群≤500MPN/L。(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五)、保持污水处理房间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量,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六)、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有效含氯消毒处理,需要经过滤、沉淀去除水中的悬浮物,经氧化池等进行氧化处理。(七)、处理后的污水必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才能排放,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污水中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入时应达到下列标准: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粪大肠菌\n值不少于10﹣²;10g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八)、污水各项检测报告按要求粘贴保存,并存档。各项记录保存3年。(九)、医院院感办督导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