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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4 08:31:59 发布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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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项目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发包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甲方)承包方: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地点:广东东莞签订日期:2011年11月15日发包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总体发包给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7\n(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双方各自承担的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词语定义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附件、往来函电、双方确认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1.2发包方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合同的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1.4承包方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6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1.7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8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9合同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17\n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合同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时间。1.12开工日指本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2011年11月20日。第二条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2.2工程地点:东莞市长安镇2.3工程内容: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50000吨/天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套的公辅设施包括厂内道路、围墙、绿化等设施,详见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协议等文件。第三条合同文件3.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1本合同书2合同附件3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文件。4技术协议5现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17\n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 6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第四条合同标的4.1发包方同意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技术协议。4.2为保证“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4.3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和保卫责任。4.4承包方确认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能保证满足“合同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4.5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第五条合同价款5.1合同价款5.1.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伍仟伍佰万元。合同双方17\n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第六条支付和支付条件6.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壹仟万元整,其余款项待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格支付。第七条工程进度本工程计划保在2012年10月1日前联动试车结束,,2012年11月20日前完成负荷试车。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8.1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筑安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合同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承包方届时提出相关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8.2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8.3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并能满足发包方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8.4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在调试结束后能全部实现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8.4.1在调试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承包方须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并负担所发生的17\n费用。8.4.2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方负担。8.4.3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 员的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担。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 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尽快解决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双方签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如由于发包方责任使“合同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个月。8.5.1在机械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损件、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发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的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如果由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如由于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赔即为成立。8.5.2在机械保证期限内如非操作/维修不当发现“设备”有缺陷时承 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项目”现场消除缺陷。8.5.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通知17\n在机械保证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仍为有效。8.5.4在机械保证期内对于非承包方责任出现“设备”缺陷时承包方 应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发生的费用由为发包方承担且该“设备”的机械保 证缺陷消除或更换“设备”后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6本“合同项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对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必须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质量监督。承包方承担“合同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若违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8.7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8.8双方对于责任不清的“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的缺陷无论产生的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双方都应互相协作共同努力尽快消除缺陷以免影响建设进度。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第十条工程施工10.1施工原则10.1.1承包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10.1.2承包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项目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的检查。11.1.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保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规定。11.2施工分承包方的确定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17\n11.3里程碑计划11.3.1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将本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交发包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确认。10.3.2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10.3.3承包方必须按里程碑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里程碑计划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与里程碑计划调整须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10.4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方计划开工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确定本项目的开工日期。发包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开工申请之后应确认已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规定应该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已于开工前办理完毕。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已提交承包方。3施工场地平整已经完成应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已拆除。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碍开工的因素已排除。10.4.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0.5暂停施工10.5.1发包方或其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17\n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10.5.2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10.5.3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损失发包方应予以补偿包括经济补偿以及合同工期顺延。10.5.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6工期延误10.6.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调整1发包方未能按第11.4.1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方违约。4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提供的水、电、气、汽停止供应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6不可抗力7双方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0.6.2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其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7\n10.6.3承包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延长合同工期的时间。10.7安全施工10.7.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相关的安全与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罚则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或经其许可进入施工场地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7.2安全防护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近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承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0.7.3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 用。2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7\n第十一条工程变更11.1工程设计变更11.1.1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如因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条件变化导致施工图设计不能按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条件进行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调整设计方案并将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之后实施。11.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包括要求增加设备台数更改规格型号、材质增加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增加承包方的工作内容等。发包方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发包方变更影响到合同价款和或工期按附件的约定执行调整合同总价或延长合同工期。11.1.3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已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机械竣工、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12.1承包方在合同工期内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完成机械竣工试验后经发包方确认合格七日内双方签署机械竣工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12.2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期间如发生或发现属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如因甲方委托设计或提供文件资料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第十三条工程验收与交接17\n13.1验收13.1.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的七日内应按照有关验收规定对项目组织进行验收。 13.1.2如本项目经验收合格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验收后三日内签定“合同项目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即为发包方所验收。13.1.3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日内发包方未能按照14.2.1约定组织进行验收并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则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视为发包方自动验收合格如发包方需承包方继续服务原则上承包方应该接受但双方需另签协议。13.1.4工程通过验收后三日内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的交接手续。第十四条工程保修14.1工程保修的范围包括本合同装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道、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本合同装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的其他工程。14.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机械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本工程机械竣工之日起6个月。但是此条款并不免除承包方应该承担的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包修期限内的包修责任。14.3保修责任17\n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上述工程缺陷由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无偿保修凡因非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方亦应接受发包方委托进行修理修理时间及费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第十五条双方职责15.1发包方责任15.1.1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项工程款。15.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15.1.3协助承包方办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的有关手续以使承包方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15.1.4及时向承包方提供进行设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等供应至合同装置界区附近详细位置双方协商。15.1.5负责协调与本项目相关的与地方政府部门含主管部门、民间的关系及发包方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15.1.6确保发包方负责范围内部分的建设进度与项目总体进度协调一致。15.1.7负担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所需公用工程的消耗如水、电及药剂等相关费用。15.1.8配合承包方组织和实施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工作。15.1.9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发包方应该缴纳的税费。17\n15.1.10发包方人员进入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应遵守承包方的现场规定。15.1.11负责本合同工程正式交付发包方后工程现场设备保安工作。15.1.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本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各专项验收及装置竣工验收文件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15.1.13对承包方提供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其他全部技术资料负保密责任 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5.1.14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发包方责任还应包括本合同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发包方职责。15.2承包方责任15.2.1承包方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备和工器具进行实施和采 购工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5.2.2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属于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在规 定的合同工期内建成装置并通过由发包方组织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在双方约定的性能考核时间内使装置达到性能保证指标。15.2.3确保合同装置的工程建设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协助发包方、监测部门对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围的项目进行检验。15.2.4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承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15.2.5负责施工营地的筹建与管理。15.2.6遵守合同装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15.2.7负责属承包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厂商、施工分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的招标询价、合同商务谈判、签约及分包合同管理工作17\n并按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5.2.8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承包方应该缴纳的税费。15.2.9承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使用的水、电、气及通讯等费用。其中水电分别按照发包方主管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核定的单价据实计算计量仪表由承包方负责配置安装。15.2.10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协调好邻里关系妥善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公用设施妥善保管各类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做好保卫工作避免造成损失。15.2.11承包方对其在现场使用的临时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证道路、水电、通讯线路的完好与畅通工程设备、工器具应堆放整齐保持场地整洁。15.2.12承包方负责本合同总承包工程现场接收至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前总承包工程现场的设备保安工作并负责机械竣工至装置性能考核期间因承包方试车方案等原因引起的质量及安全事故支付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15.2.13负责进行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工作。15.2.14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性能考核验收。15.2.15接受发包方及铜陵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督。15.2.16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保修范围的工程保修工作。15.2.17对发包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包括批文等负保密责任未经发17\n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15.2.18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承包方的责任还应包括本合同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承包方职责。第十六条合同终止与合同失效1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双方同意或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方可中途终止合同。16.1.1发包方违约包括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承包工程停建或缓建以至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停止施工超过60天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16.1.2承包方违约使其承包的工程建设无法进行发包方有权终止合16.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16.2有权终止合同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16.3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时应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并不因此影响双方对本合同的结算和清理。 16.3.1承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设备、工器具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16.3.2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包括但不限于1天灾2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17\n人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3叛乱、暴乱、动乱或骚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7.3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处理。17.3.1双方现场人员的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7.3.2承包方自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工作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17.3.3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负责17.3.4工程本身的损坏、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承包方与发包方均不负责赔偿责任由发包方向其委托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十八条合同条款的增加或修改在本合同书签订之后合同条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增加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用17\n修改或删除的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第十九条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期19.1本合同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且发包方收到承包方500万元的履约保函后生效。19.2本合同双方履行完义务结清帐款后失效。19.3本“合同书”及合同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二十条其它20.1本合同书中未尽的部分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执行。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