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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4 08:32:01 发布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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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88)国环水字第18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一、须暂停运转的;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三、须改造、更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日内,其他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篇: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一一年五月七日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条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十四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第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规范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实行污泥属地集中处置。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处置。委托处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泥运输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情况的现场检查、监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情况的抽查、抽测。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监督性监测水质采样方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监督性监测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档案数据库,以及监督检查台账,实行一厂一档。第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三)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第十九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或者开发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未建成投运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涉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二十一条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省级挂牌督办,并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一月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一、初沉调节池初沉调节池兼有调节水质、水量、沉淀悬浮物的功能。由于造纸废水中带有大量的悬浮物,所以初沉调节池中沉淀的污泥要定期排除(一般为1~2天),以免污泥长时间停留而腐败上浮,影响水质。二、中沉池1、定时观察沉淀池的沉淀效果,如出水浊度、泥面高度、沉淀的悬浮物状态、水面浮泥或浮渣情况等,检查各管道附件是否正常。2、观察出水挡板是否水平,出流是否均匀。如有挡板不够水平,应当适当调整,确保均匀出水。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3、应及时排泥,泥斗积泥太多,会发生污泥腐败上浮,反硝化等异常现象,排泥过多可能排出了污水,会提高污泥含水率,影响污泥浓缩池和干化场效果。一般情况下,中沉池污泥存积时间可长一些(一般为3~5天)。4、经常测量沉淀池的进出水的悬浮物浓度,即可知沉淀池的ss去除率。三、气浮池1、气浮池的加药量要视污水水质而定一般在0.3~0.6kg/t,加药后气浮中水以能看到絮状物为宜。2、气浮开启前要先开启加药搅拌泵3~5分钟,待搅拌均匀后,开启加药阀进行气浮处理。关闭气浮时,加药阀一并关闭,以防气浮中水倒流至加药罐。3、气浮表面浮渣要定时清除,在气浮开启状态下,一般要3~5小时清除一次。清除时要先关闭出水阀门使气浮液面上升,再开启刮泥机,待浮渣清除干净后,打开排水阀,并关闭刮泥机。4、定期清除气浮池的沉淀污泥,一般为半个月清除一次。在气浮停止运行并沉淀几个小时后打开气浮池底部的排泥阀,待污泥排完后再关闭。四、水解酸化池1、调节污泥量。水解酸化池稳定运行较长时间后,就会有剩余污泥。须通过及时排泥或加大水力负荷冲去部分浮泥、或降低进水浓度让微生物进行内源呼吸自身氧化的方法来调节水解酸化池的存泥量。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2、酸化池上面的漂浮物。应及时去处理应及时去除水解酸化池上面的漂浮物,避免塑料袋、铁丝等杂物带入池内。3、应控制进入水解酸化池的进水流量,本工程一般不超过30m3/h,以防水力负荷过大冲击活性污泥,造成活性污泥流失。4、水解酸化池表面的气泡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水解酸化池的处理效果,当发现表面气泡较少时,可能是进水流量过大超负荷,发生污泥流失,可将中沉池污泥泵入水解酸化池和降低进水流量。五、sbr池1、本工程中sbr分四组,每组sbr池以12小时为一个周期,具体时间设置为:进水:0.5小时;(进水时可同时开启曝气)曝气:7.5小时;静止沉淀:2.0小时;排水2.0~1.5小时;排泥0~0.5小时。(当出现过多剩余污泥时可适当排泥,但一定要掌握排泥量。一般情况下不必排泥。)四组池子要交替运行。当进水浓度过高,出现出水水质明显变差时,应减少进水,适当延长曝气时间,待水质好转并稳定后再正常进水。在车间停产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进水的情况下,池内处理水不要外排,每天间歇曝气6~8小时,维持菌种存活,在长时间不能进水的情况下,(一般为一周以上)还要补充一些营养物质,如,尿素,面粉,淘米水等。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2、当池内充氧不足时,污泥会发黑、发臭;当曝气池充氧过度或负荷过低时,污泥色泽会较淡。3、应注意观察sbr池在曝气阶段时液面翻腾情况,防止有成团气泡上升(曝气系统局部堵塞)或液面翻腾很不均匀(存有不曝气的死角)的情况。4、应注意观察曝气池泡沫的变化。若泡沫量增加很多,或泡沫出现颜色则反映进水水质变化,或运行状态变化(如负荷过高)。5、sbr池cod进水浓度一般不要超过500mg/l。6、鼓风机关闭前要先开排气阀,以防池水倒流至风机。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仔细观察,认真化验,如实记录,不断总结。争取把污水处理工作做的更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化验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一、工作范围污水处理化验人员每天定时、定点在各工艺段采取水样,取样需具有代表性,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对分析化验得出的数据要及时认真的填写,实事求是,确保正确无误,化验报告要一式三份,一份交企业,一份交管理人员,自留一份存档。二、工作内容1、负责污水检测分析工作。2、整理、保管好原始分析数据并及时反映水质情况。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3、保管好化学药品,对有危险、剧毒的药品要按有关规定存放,双人双锁保管。4、做好化验室的环境卫生。三、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化验室长年水质检测不脱人。2、做到懂各项化验项目的意义,熟练掌握各项水质指标的检测方法,正确使用化验仪器设备,正确配制各种常用药剂。3、化验分析数据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不允许有涂改、错漏现象。4、加强安全操作,严格按照仪器的使用要求,按规程操作。实验操作要规范有序,实验结束,离开化验室时,关好源,切断电源。5、对化验仪器有损坏现象要及时通知管理人员,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确保化验项目的正常进行。6、爱护化验室仪器设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一、工作范围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认真学习熟悉本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艺处理,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如实的每天每班记好污水处理运转记录,当班的同时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生产。二、工作内容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1、负责鼓风机、水泵等设备的运转,保证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转。负责管理、维护、保养、使用好鼓风机、污水泵等设备,做好附属设备的维护工作。2、保持池容清洁,定期清捞漂浮物,校正堰板,及时排泥、回流、供气。做好污泥的排放、外运工作,定期巡视各机械设备运转是否正常。3、认真做好机械运转的原始记录,数据要求准确,不得缺项、虚报弄假。三、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达标率为100%。2、认真执行“六勤”工作法。勤看、勤听、勤嗅、勤摸、勤动手。3、做到“四懂四会”;懂污水处理的基本知识,懂厂内各构筑物的使用和管理方法,懂厂内管道分布和使用方法,懂生产指标和化验数据的含义;会合理配泥、配水,会合理调节空气量,会正确排泥和回流,会排除一般故障。4、做好日常机泵、鼓风机的维护保养工作,逐步完成日常维护的经费包干使用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5、做好每台机泵和鼓风机的安全运行小时、机械设备、工具、卫生器具交清,交班前发现的问题由交班者负责解决,交班后发现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接班者未到,交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造成脱岗责任者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鼓风机、污水泵等设备,发现完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一、工作范围污水处理管理人员必须每周向上级领导汇报本周的污水处理情况,并及时了解厂内的生产计划,如发生故障应立即上报,检修超过半天者,向企业环保部门汇报,并立即组织抢修,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完成下达的各项指标,排放达到设计标准。二、工作内容1、负责污水处理班组的运转调度工作,做到工作有人干、值班不缺人。2、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检查各班组的生产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整改安全隐患,保证生产做到安全、规范、优质、高效。3、制定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的台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三、工作要求1、掌握污水处理及设备运转的主要参数和运转工况,保证污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水质达标排放。2、做好各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不出安全生产事故。3、认真实施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整治工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备健全的劳动安全保障,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例会等工作上,经验丰富,能够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我运营单位针对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建立如下劳动安全保障管理规定:1.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当班上岗时应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未有劳保防护措施的上岗操作,严格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岗位安全操作与技能训练,定期进行自检、互检、专检。2.在季节转换时,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的特殊安全保护,雨天或冰雪天气,操作人员在集水井,初沉池、厌氧池、浓缩池等敞口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措施,定期检查更换救生衣(圈)、消防器具等防护用品。3.分析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和使用,建立单独存放污水处理设施所需药品的仓库,并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保障措施,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不得擅自购买、发放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药品、物品、废物的管理制度污水治理设施中所需药品、物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专门配备库房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2、领用药品、物品须严格实行批准、登记手续。3、药品库和普通物品库应分开,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有专门库房贮存,且需具备通风、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4、废物的安全处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废物主要指污泥,这里不涉及危险废物,须妥善处理、安全处置。污泥产生后在处理、处置前,需要在专门场所贮存,并有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污泥浓缩池做为污泥的贮存设施。对于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如用于制作肥料,进行填埋、回田、焚烧等处置),而且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台帐,对污泥去向进行登记管理。第四篇: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是指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配备的与海洋工程建设或生产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保护海洋生态、防止海洋灾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第三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工作。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工作。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四条海洋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同时建成或落实,并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五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生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表》,经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第六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同时”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规定要求建成或落实的海洋工程,海洋主管部门应批准投入生产或试生产;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海洋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生产运行1个月后3个月之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需要试生产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或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时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该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八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应当区别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海洋工程,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监测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二)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工程环境保护的需要;(三)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四)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五)海洋环境监测项目、站位、仪器设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七)应急防污染设施及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并可随时投入使用;(八)具备经批准或备案的《应急计划》。第十条对试生产3个月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编制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的单位,应当由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并对验收监测结论负责。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海洋工程所在地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和与海洋工程本身无利益关系的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对海洋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并提出验收意见。海洋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第十三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对验收合格的海洋工程,批准其投入生产。进行试生产的海洋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时间内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责令停止试生产。第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海洋工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十五条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自拆除或闲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的理由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闲置。第十六条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防止因设备维修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第十七条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需要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更换的理由和更换后设备处理污染的能力,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建设单位在更换设备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和设备更换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八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一致,是否能够政产运转;(二)污染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海污染物是否做到达标排放;(三)环境保护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记录;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四)排污混合区是否超出批准的范围。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每半年完成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表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第五篇: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七条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第八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九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十条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第十一条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第十二条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十四条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n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26页共26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