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6页

  • 67.90 KB
  • 2023-01-05 08:31:32 发布

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 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环保局主城区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区污水处理县城管理工作,改善城区水资源生存环境,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污水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解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区所有每种污水都应入网排放,统一处理,统一管理。第三条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区公共排污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城建局、地税局、工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电力局、公司等有关部门和真武洞镇政府、真武洞街道办事处按照潘育龙各自管理职责,协同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城区搞好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第二章污水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县城总体规划和全区纳入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六条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下述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n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由县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验收,需经不能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第八条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切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检查井盖、标志、中途提升泵房、闸阀(门)、污水厂区、自控设备、专用配电、通讯设施和处理污泥等废水设施。第九条城区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单位掌理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城区污水处理污水支管线系统的维修管理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排污户应负,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修理、移动、拆装、更改污水支管网线路。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设在城区污水处理系统中的闸阀(门)、检查井(盖)。第十一条城区污水必须入网排放。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污水入网排污前,须向县大城市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图纸、地质资料,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管理体制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在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闸阀门、检查井、污水管道等)两侧安全保护范围10米以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挖砂、采石、取土以及从事其它有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三条涉及或影响城区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和经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施工建设。第十四条入网布季夫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园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排放。第四章污水处理费收缴\n第十五条凡向清运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出水必须缴纳污水处理服务费,已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统一标准和管理单位会同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第十六条城区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采用机关和个人,其用水量按自来水表显示的量值量度;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实测监管部门排污量或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己安装水表的,其供水量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涡轮机工作时间计算流量。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水资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十七条使用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区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收费总额的0.2%o使用用到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区污水处理费,由管理部门三县委托县地税局代收。第十八条城区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1、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设备的运行和维护;2、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设施建设部分资金补贴。第十九条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2%。加收滞纳金。第二十条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与的收费专用票据。第二十一条城区污水处理同价位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结余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n第二十二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发后,污水处理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二十三条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计入其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计入滞纳金不得计入产品价格。第二十四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现有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营的,经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五条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结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课税收费、乱收费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省局会同依照《**省条例行政事业性服务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予以处罚:1、对不按规定入网污水处理的,供水县自来水公司停止为其供水系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在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身安全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建玻璃幕墙、构筑物,擅自连接、更改污水管线的,除立案查处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外,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n1000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危害负面效应的,处以10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3、盗窃、毁坏污水井盖、井算、阀门、管(渠)道;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污管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4、和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向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以及其它有害物质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外,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元下的罚款。对入网减排污水超标的,要限期治理;不能按期治理的,供水单位供水停止有权直至其治污措施符合污水处理单位的要求,并经试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新规定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由于超标社区设施排放造成污水处理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法源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技术手段;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愤而开具扣押凭证,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主动返还。第二十九条实施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5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投资金额在50元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决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n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意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管理保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耽搁、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