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设计图纸审核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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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设计图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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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专业设计图纸审核要点序号项目审核内容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2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汁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3系统设计总体要求(1)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3)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的需要。4给水系统4.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3年版)(1)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2)第3.2.10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3)第3.2.14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4)第3.5.11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5)第3.5.7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6)第3.2.5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7)第3.4.10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8)第3.8.10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9)第3.7.5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10)第3.7.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11)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问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拄术措施。②公共浴室不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12)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13)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4.3《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l99—86第8.2.2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l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5排水系统GB50015-2003(2003年版)5.1(1)第4.1.4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而且天面雨水应与阳台分开(2)第4.2.7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3)第4.3.3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4)第4.3.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5)第4.3.12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3.12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表4.3.12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垂自距离(m)≤40.455~60.757~121.2013~193.00≥6.00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②排水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6)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7)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8)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高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9)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10)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拌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11)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12)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5.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1)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成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2)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6.消防设计 6.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1)第6.3.3.1l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2)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4)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干50m。④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⑤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5)第7.4.7条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6)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 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8)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版)(1)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2)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6.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L/min•㎡)时间(h)灭火固体火灾151液体火灾闪点60~120℃的液体200.5闪点高于120℃的液体130.5电气火灾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200.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60.4电缆130.4防护冷却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64甲乙丙类液直径20m以下64体储罐直径20m及以上64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96间、瓶库6.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②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③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6.5《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1条规定设置水幕。(3)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 处,应设置水幕系统。6.6《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llO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②、管径大于或等于llO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食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施工图的设计深度(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3)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4)建筑物中餐饭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5)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6)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1。GB50045-95第7.4.2条:有关“高层单元式住宅如何掌握同层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及单、双立管的设置”的问题。10、11层高层住宅可以按低层住宅的传统做法设置室内消火栓。12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至少设双立管双栓单箱消防箱,或以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2.GBJ16-87第8.6.2条第二款有关“室内消火栓布置是否应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室内消火栓布置可以不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但当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室内消火栓。3.GB50015-2003第4.2.6条有关“存水弯已设,但未标注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是否判违反强规”的问题。若卫生器具的排水支管已设存水弯,即使图中未说明存水弯深度不小于50mm,也不判违反强制性条文。4.GB50015-2003第3.2.5条有关“家用电热水器未标注进水管安装弹簧止回阀,是否判强规?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仅标预留接口,未设防回流污染措施,是否判强规”的问题。家用热水器进水管上安装止回阀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范畴。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等仅设预留接口时,应说明或考虑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5.GBJ16-87第8.7.1B条有关“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学礼堂、多功能厅,大型建筑小区娱乐活动中心等,其面积超过有关规定或设置层数超过有关规定,按规定应设自动喷水,若未设是否违反强规。什么情况下设计深度不足会影响到工程设计质量应退件重新设计(因许多内容很重要,但未列入强规,不会引起设计人员重视,影响设计质量是否提出退件)”的问题。6.GB50015-2003第4.5.9条有关“有一些设计图纸排水地漏下均未设存水弯,只在说明中注明用带水封地漏,实际施工时或用户装修时往往未注意到该规定(特别是用户)而直接采用不带水封地漏。如何在设计上就解决这些问题,不留后患”的问题。设计已说明采用高水封地漏,但未说明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7.GB50084-2001附录A有关“有不少附录A中举例应设自动喷水系统的厂房、仓库均未按此设计,其理由为GBJ16-87主规范中未见规定要设,到底以哪个规范定性”的问题。何种场所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现行高规、低规及专业规范确定,自动喷水系统如何设计应按自动喷水规范设计,确定火灾危险等级详附录A。8.GB50015-2003第5.4.5条有关“大多数施工图上(特别是住宅)均会有热水器,但都未按此条规范向用户作提示说明,算不算违反条文”的问题。设有电热水器的建筑给排水设计,未说明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设计应加以说明。9.GBJ16-87第8.6.1条第二款有关“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综合搂(三层),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环状,是否违反条文”的问题。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综合搂(三层),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环状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0.GBJ16-87第8.6.2条第一款有关“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为架空层(图上未注使用功能),层高3m,是否要设消火栓”的问题。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架空层(图上未注明使用功能),层高3米,应设室内消火栓11.GB50045-95第7.6.3条有关“二类高规的‘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若底层为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百货商按高规规定,二类高层建筑“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若底层为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百货商店,上面是普通高层住宅,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执行。店,上部为普通住宅,应属于普通住宅,有否必要要求设自动喷水系统”的问题。12.GB50045-95第7.6.2条有关“一类高层建筑走廊部分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有否必要要求普通住宅的室内门都加一个喷头”的问题。一类高层普通居住建筑走廊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不必要在住宅入户门内上方设喷头。13.GB50084-2001第10.2.1条有关“GBJ16-87第8.6.1条允许消防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合并,而本条要求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由于同时发生火灾的机率非常小,是否能将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合并”的问题。根据有关解释,喷水加压泵与水喷雾加压泵可以合用(流量、扬程宜符合要求)。但为了便于控制等原因,建议分开设泵为好。14.GB50084-2001第4.2.9.3条关“系统设计已设有泄水阀、排气阀,但往往未设排污口,是否就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自动喷水系统设有泄水阀、排气阀,但未设排污口,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15.GB50084-2001第7.1.2条有关“1)建筑平面不规则,个别边角处喷头的布置与端墙的最大间距大于规定的要求约200mm;2)个别因为结构梁系的原因,喷头间的间距小于2.4m,是否就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确属个别处,可不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16.GBJ16-87第8.1.3条有关“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单幢多层建筑是否可考虑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水泵接合器”的问题。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单幢多层建筑是否可考虑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执行17.GB50084-2001第10.3.1条有关“‘最不利点处……’应如何理解?是指一个喷头,三个喷头,还是一个作用面积喷头”的问题。最不利点处指供水最不利的楼层和部位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建议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可按四个喷头考虑。《自动喷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10.3.2条规定:“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建筑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调节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下10min用水量确定,设有备用动力的系统按5min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气压给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18.GB50084-2001第7.1.2条有关“小房间(如4m开间)是否可将喷头间距放宽至2.0m”的问题。 小房间内设喷头,喷头间距可适当放宽,如喷头可距墙间距1.9m。但仍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喷水强度。19.GB50084-2001第6.2.8.1条有关“水力警铃是否可考虑设于有人员出入的位置即可”的问题。水力警铃设于值班室附近最好,设于有人员出入的位置也是可行的。20.小区管综的设计依据,有关“对于民用建筑管线综合图应明确设计是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问题。小区民用建筑管线综合图设计宜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21.GB50045-95第7.3.1条GBJ16-87第8.3.1条第一款有关“当小区水源为从不同城市管网引入两根给水管并与城市管网形成环状供水时,在引入管上设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另一条引入管仍可保证全部用水量,是否应视为环状供水”的问题。当小区从不同城市管网引入两根给水管并与城市管网形成环状供水时,在引入管上设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另一条引入管仍可保证全部用水量,但仍不应认为其为环状供水。22.GB50045-95第7.4.7.1条有关“在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一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12m3设计,二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6m3设计”的问题。在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一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建议采用12m3~18m3。23.GBJ16-87第8.5.2条关于“底层为单间车位时,是按车库防火定性,还是可按其他类多层建筑定性”的问题。定性按住宅,水量应按车库选用。24.GB50045-95第7.6.2条关于“一类高层住宅一梯两户的前室只有一个喷头时,是否可以做简易喷淋”的问题。在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简易自动喷水,做法参详部分省市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