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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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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号:JH-201007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二○一年九月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1.招标条件及承包方式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3.投标人资格要求24.资格审查方式35.招标文件的获取36、发布公告的媒介37.联系方式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总则132.招标文件153.投标文件164.投标245.开标256.评标257.合同授予26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79.纪律和监督27第三章评标办法30评标办法前附表301.评标方法332.评审标准333.评标程序3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6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9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8第六章招标人提供的资料99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992、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或国土红线)、环境评价批复、地质灾害评估993、地勘资料994、污水水质、水量指标995、图纸9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0投标函部分109技术部分116商务部分125 第一章招标公告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及承包方式1.1本次重庆市长寿区境内招标的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环[2009]1087文批准建设,项目法人(即招标人)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投资和长寿区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已具备总承包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2本次招标的工程采用设计、采购(即设施、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期限一年)总承包方式(即交钥匙工程)实施,由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地勘等资料完成从设计、采购(设施、设备采购)、施工到试运行(期限一年)全过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在竣工试运行期结束后将满足要求的污水处理工程移交项目业主。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的地址、规模、计划总工期如下表编号污水处理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计划总工期1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海棠镇设计日处理城镇生活污水750m3300日历天2.2招标范围2.2.1勘察、设计2.2.1.1勘察、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工程厂厂区场地平整;厂区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附属工程;设施、设备、器具、备品备件;工艺管道和控制系统及自控仪表系统;厂区给排水系统及消防系统(给水系统指实施时招标指定的取水阀后的管道、各类阀门、配件、卫生洁具等;排水指厂区内排水沟、雨水、生活污水管道及检查井,并排至厂区外;消防系统包括管道及控制阀门、配件、栓箱、灭火装置等);厂区电力系统(强电系统包括动力、照明管线和控制系统、灯具、电器等,以实施时招标人指定的专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为起点;弱电系统包括招标指定接口以后电话、闭路、宽带管线及控制设施、设备、器具;防雷避雷系统);厂区生活污水收集及排放管网(以厂区外第一个检查井为界,包括检查井);厂区围墙、大门及护坡、挡墙等其他配套设施;进厂道路(指已通车公路与厂区连接道,)、厂区道路及其附属的挡墙、护坡、涵洞、桥梁、排水沟、人行道、路缘石等配套设施;厂区绿化;污水处理厂涉及的安全卫生、节能等。即完成各污水处理厂达到运行条件,保证运行成本,并在投资许可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勘察、设计工作。2.2.1.1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①3 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含地勘资料)的复核和补充、修改(含地勘的补勘或重勘及其审查)及完善;①若投标人选择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则根据本工程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完成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配合业主的报审等涉及的所有工作;若投标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则投标人在不改变本工程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地址的前提下和满足单位运行成本要求、出水水质指标要求、项目用地范围要求以及投资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组织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配合业主报审的涉及的所有工作,且所采用的工艺必须是技术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可行的,所选系统布置合理、运行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易于维修、维护。2.2.2采购、施工。中标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工作及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程及工作内容:①三通一平;②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工程;③给排水、消防、电力(包括强、弱电、避雷防雷)系统工程;④污水收集及排放管网工程;⑤设施、设备、仪器的采购(或制造)、安装、调试;⑥工艺管道及自控制仪表系统的安装、调试、试验;⑦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而必须的厂外供电、供水及道路(含桥梁)等配套工程;⑧厂区环境及绿化工程;⑨备品备件购置;⑩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试、试验、单体试车、联合试车等。2.2.3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及有关服务,包括:①污水处理厂的竣工试验;②水质测试及达标排放;③人员培训、操作维修手册编制;④一年试运行期内的生产运行管理、维护;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工作;⑥有关服务。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类资质:(1)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环保运行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生活污水乙级资质3.2未同时具备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3 3.3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总承包能力。4.资格审查方式本招标工程项目选择合格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5.招标文件的获取5.1请于2010年月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联合体投标,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购买招标文件。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佳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荣鼎国际)B栋13楼/长寿区陈家坡13-7(水利局7楼)联系人:阴先生/潘女士电话:023-67524913/023-40467468传真:023-675249332010年9月日招标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建设综合大楼13楼(公交4路车站旁)联系人:陈女士电话:023-40230184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建设综合大楼13楼(公交4路车站旁)联系人:陈女士电话:023-40230184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佳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荣鼎国际)B栋13楼/长寿区陈家坡13-7(水利局7楼)联系人:阴先生/潘女士电话:023-67524913/023-404674681.1.4项目名称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1.1.5标段划分、规模、建设地点详招标文件1.2.1资金来源国家及地方配套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1、勘察、设计(1)勘察、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工程厂厂区场地平整;厂区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附属工程;设施、设备、器具、备品备件;工艺管道和控制系统及102 自控仪表系统;厂区给排水系统及消防系统(给水系统指实施时招标指定的取水阀后的管道、各类阀门、配件、卫生洁具等;排水指厂区内排水沟、雨水、生活污水管道及检查井,并排至厂区外;消防系统包括管道及控制阀门、配件、栓箱、灭火装置等);厂区电力系统(强电系统包括动力、照明管线和控制系统、灯具、电器等,以实施时招标人指定的专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为起点;弱电系统包括招标指定接口以后电话、闭路、宽带管线及控制设施、设备、器具;防雷避雷系统);厂区生活污水收集及排放管网(以厂区外第一个检查井为界,包括检查井);厂区围墙、大门及护坡、挡墙等其他配套设施;进厂道路(指已通车公路与厂区连接道,)、厂区道路及其附属的挡墙、护坡、涵洞、桥梁、排水沟、人行道、路缘石等配套设施;厂区绿化;污水处理厂涉及的安全卫生、节能等。即完成污水处理厂达到运行条件,保证运行成本,并在投资许可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勘察、设计工作。(2)勘察、设计工作内容:①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含地勘资料)的复核和补充、修改(含地勘的补勘或重勘及其审查)及完善;②若投标人选择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则根据本工程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完成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配合业主的报审等涉及的所有工作;若投标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则投标人在不改变本工程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地址的前提下和满足单位运行成本要求、出水水质指标要求、项目用地范围要求以及投资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组织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配合业主报审的涉及的所有工作,且所采用的工艺必须是技术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可行的,所选系统布置合理、运行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易于维修、维护。2、采购、施工。中标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工作及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程及工作内容:①三通一平;②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工程;③给排水、消防、电力(包括强、弱电、避雷防雷)系统工程;④污水收集及排放管网工程;⑤102 设施、设备、仪器的采购(或制造)、安装、调试;①工艺管道及自控制仪表系统的安装、调试、试验;②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而必须的厂外供电、供水及道路(含桥梁)等配套工程;③厂区环境及绿化工程;④备品备件购置;⑤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试、试验、单体试车、联合试车等。3、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及有关服务,包括:①污水处理厂的竣工试验;②水质测试及达标排放;③人员培训、操作维修手册编制;④一年试运行期内的生产运行管理、维护;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工作;⑥有关服务。1.1.5计划工期工期备注计划总工期:300日历天施工图设计送审时间:2010年月日前(日历天)合同签定后日内。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月日前竣工试验验收日期2011年月日前试运行开始日期2011年月日前交工验收日期2011年月日前竣工验收日期2011年月日前1.3.3质量要求1、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项目初步设计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基本功能,并通过主管部门及业主委托的图纸审查单位的审查;102 2、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等的要求。3、试运行期完毕后污水出厂各项指标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及市政府、市环保部门有关验收标准,并确保无臭味;1.3.4运行成本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污水厂的运行成本不得高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最高运行成本单价0.4元/t。1.3.5最高限价本项目招标将设置投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不含等于)投标控制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投标控制价由招标人在政府批准的本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相应总额以内确定设置。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格后审合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类资质:(1)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环保运行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生活污水乙级资质2、未同时具备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3、财务要求: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反映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2009年度无亏损。提供2010年1月1日至今银行存款或授信额度500万元以上证明。4、业绩要求:2000年至今牵头单位或联合体其他单位具有两个以上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类似工程(或日处理102 1000M3/d)的设计及施工业绩(其中至少一个为总承包业绩)且提交所采用的投标工艺(指“人工快渗法”以外的工艺)在已建成的污水厂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证明资料(设计、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表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试运行合格的相关证明);5、项目主要人员资格要求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具有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污水处理厂总承包经验。(设计合同或业主证明)设计经理资格:高级工程师,2000年至今具有污水处理厂设计业绩(设计合同或业主证明);施工经理资格:具有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2000年至今具有污水处理厂的个人施工业绩(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表或相关证明);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和服务不得侵犯或违反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否则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以上材料在投标时提供相关原件供审核(原件随身携带),所有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五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以上1-5项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其资格后审不合格。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1.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102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0年月日12:00时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0年月日17:00时前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如因专业施工需要确需分包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方可进行专业分包。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承包资质。1.12偏离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0年月日12:00时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月日9时30分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一个工作日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一个工作日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招标文件3.3.1投标有效期90日。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帐(以投标单位名义。从投标人基本开户帐户转(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2010年月日17:00前到达招标人帐户(以招标人核实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持银行进账回单于2010年月日前到招标人处领取收据。逾期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开户名: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银行长寿支行营业部帐号:450101040000797102 联系人:余峰联系电话:023-40232978投标保证金的金额:6万元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09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00年至今3.5.6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07年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要求签字或盖章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4.2.4封套上写明工程名称: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3.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建设大厦2楼225室)4.3.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建设大厦2楼225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02 (6)当众开启投标文件,报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将投标文件送达评标委员会处进行评审;(9)汇总各项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10)开评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重庆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定标方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综合得分前3名(得分从高到低排序)。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款的20%(其中至少有10%须采用现金形式,且其中的5%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至长寿建委)。中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将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交,否则,招标人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将此资格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7.3.3支付担保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等额的支付担保。8.2不再招标1、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继续按程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2、如果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质量保修金如果设计质量低劣而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业主的主管部门的审查,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按总承包合同价的5%~10%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质量保修金额为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102 质量保修金总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扣留在发包人帐下。10.2监督机构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以下部门监督: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023-40661165长寿区监察局电话:023-4066113910.3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将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时间3天。公示网址:http://www.project-and-bidding.cq.cn/10.4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和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计算,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10.5合同的解除详见第10.5条10.6工程移交必须达到的条件详见第10.6条10.7成本考核办法详见第10.7条10.8工程移交条款细则详见第10.8条10.9工程款支付详见第10.9条102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工程的地址、规模、计划总工期如下表编号污水处理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计划总工期1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海棠镇设计日处理城镇生活污水750m3300日历天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质量、运行成本和最高限价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工程的运行成本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工程的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否则资格后审不予通过。(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及设计负责人资格及业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102 投标人可以采用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单位除符合第1.4.1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⑵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⑶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⑷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只与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须通过联合体牵头人向招标人提起主张。⑸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⑹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4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法人单位或有隶属关系母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10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投标人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未知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任何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疏忽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工程索赔或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获批准。1.10投标前书面答疑1.10.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疑,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书面答疑。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总、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102 (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7)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或国土红线)、环境评价批复、地质灾害评估;(8)地勘资料;(9)污水水质、水量指标;(10)技术标准和要求;(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申请资料、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四个部分组成。3.1.1.1资格后审申请资料:(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102 (1)安全生产许可证(2)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3)2009年度财务状况(4)单位类似工程业绩(5)项目经理及设计、施工负责人资格及业绩(6)其他资料(除按本章第1.4款、3.5款要求之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3.1.1.2投标函部分包括:(1)投标函及其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授权书(如果有)(5)投标保证金收据;注:若是联合体投标,第(2)、(3)项只需牵头单位提交;若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则不需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1.1.3技术部分包括:即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从复核招标人前期资料、补勘(如果有)、各阶段设计及报审、施工组织、设备购置安装、联合试车、试运行等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A、项目概况;B、资料复核情况: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前期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作出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补充资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计划;C、设计工作大纲『包括工艺设计的确定(投标人可对可研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以外的治理方案进行比较和优化,所选工艺须布置合理、运行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易于维修、维护。)、设计工作的组织、设计周期的进度安排等,』D、施工方案『包括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质量、安全、进度及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总平面的布置及人材机的调配;设备及其备品备件的采购及安装调试;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如果有)等』E、试运行实施方案『包括管理人员的设置;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换;配合环保监测部门的抽样检测;运行手册编制和对招标人人员培训等』3.1.1.4商务部分包括:(1)报价说明102 (1)项目汇总表(2)勘察、设计费汇总表(包括补勘及其审查、初步设计及报审费(如果有)、施工图设计、配合业主进行初设、施设报审的配合费、施工现场配合费、工程变更调整设计费)(3)工程建安费(4)设备购置费(5)试运行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整个试运行期间的人员安排、一年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有关建构筑物及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环保监测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水样检测、制定运行维护手册、对业主人员培训以及测算实际进水量,按设计能力进水量的30%、50%、70%分段测算运行成本和运行费用。水量未达到设计水量70%及以上时的运行成本不一定都要低于0.4元/吨。投标人根据三个阶段自行测算实际运行成本,但水量在达到设计水平后(一般达70%及以上)运行成本不得高于0.4元/吨。(6)推荐备品备件报价清单(7)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1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批复的初设概算与投标报价的联系: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各标段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计价范围对应的价格。3.2.2计价原则:本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包干方式,投标人根据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对各阶段设计及报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一年期试运行等分别进行测算,一旦中标确定合同价后,计价范围内的承包价格不作任何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及物价上涨的风险。3.2.3计价范围:即招标范围。3.2.4计价依据:3.2.4.1补勘及各阶段设计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施工建安费参照2008年《重庆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设备采购根据设计技术要求及市场行情自行采购;一年期试运行根据可研及设计要求的排放标准及环保检验频率自行测算相关费用。各类费用应分别计算,在预算中分类单列。3.2.4.2投标单位的报价包括102 :完成该工程项目从复核招标人资料、各阶段设计(含补勘及其审查费)、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到项目一年期的试运行合格为止全过程项目建设的各项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等所有费用。3.2.4.3勘察、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1)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含可研报告及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批复、规划用地、环境评价批复、地质灾害评估、地勘资料及污水水质水量资料等)的复核、补充(含补勘及其审查)和完善的费用;(2)完成本项目设计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施工及报审用的10份全套设计文件及配合业主报审(审图费由招标人支付),包括预算文件和全部基础资料,以及后续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工作的全部费用。若投标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还应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10份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及配合业主报审(报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3)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并在投标人认真阅读分析本项目前期勘察成果及其他资料后,合理确定设计工作量并详细测算勘察设计费用。(4)投标人应按国家和建设部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将设计费用计入相应的报价细目中。3.2.4.4工程建安费包括但不限于:(1)下列工程所涉及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设计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费:①厂区三通平;②厂区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附属工程;③工艺管道和控制系统及自控仪表系统;④厂区给排水系统及消防系统(给水系统指实施时招标指定的取水阀后的管道、各类阀门、配件、卫生洁具等;排水指厂区内排水沟、雨水、生活污水管道及检查井,并排至厂区外;消防系统包括管道及控制阀门、配件、栓箱、灭火装置等);⑤厂区电力系统(强电系统包括动力、照明管线和控制系统、灯具、电器等,以实施时招标人指定的专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为起点;弱电系统包括招标指定接口以后电话、闭路、宽带管线及控制设施、设备、器具;防雷避雷系统);⑥厂区生活污水收集及排放管网(以厂区外第一个检查井为界,包括检查井);⑦厂区围墙、大门及护坡、挡墙等其他配套设施;⑧进厂道路(指已通车公路与厂区连接道,)、厂区道路及其附属的挡墙、护坡、涵洞、桥梁、排水沟、人行道、路缘石等配套设施;⑨厂区绿化;⑩污水处理厂涉及的安全卫生、节能工程。(2)102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规定,不得低于其合格工程的最低取费标准,计入投标报价。(3)本项目原则上首先采用商品砼施工。无商品砼供应条件时可采用自拌砼,须在监理的严格监督下、按试验室配合比配制砼。(4)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文件要求所发生的费用。(5)所有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材料及半成品均由投标人根据设计技术要求及市场行情自行报价,施工期间无论市场行情是否变动,均不作任何调整。(6)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纳入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的费用:A、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C、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的本工程施工水、电的水源、电源。由此发生的办理各种接口手续所需费用及水、电费和发电机租赁费。D、施工过程中围堰及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费。E、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F、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及半成品运输施工便道的措施费及保证公路干道的畅通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G、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两侧的建(构)筑物,各种市政设施(电杆、广告牌、通讯设施、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措施费用。H、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I、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J、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K、土石方运输和取土回填料的采购及自开挖点运至相关部门批准的弃土场地的全部费用。L、施工所涉及的道路及其它市政设施的拆除费用。M、在整个合同期间为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应采取砖混结构)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费用,满足办公需要。(7)投标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投标报价中还应包括以下风险费用:A、劳务、材料和及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的风险;B、投标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的有关规费、税费的变化的风险;C、由于渣场位置变化引起费用变化的风险;102 D、一周内因非承包方原因(如外界阻工、重大设计变更等)造成全面停工累计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含两个工作日);E、因外界阻工或设计变更而产生局部窝工的风险费;F、一周内因停水、停电造成全面停工累计两个工作日以内(含两个工作日)的风险。G、招标人提供的地勘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差异产生的风险费用。H、投标人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1)3.2.4.5设备购置费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仪器的设备费、附件费、各种税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卸车费、安装调试、指标测试费等相关费用;(2)保证该批设备仪器验收后运行两年所需的备品备件费;(3)设备仪器运行期间的培训费、运行及维护手册的编制。3.2.4.6一年期试运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验收合格污水厂的运行成本应不高于投标书所报最高运行成本单价,且中标承包人试运行的成本不超过0.4元/t(指进水量达能设计能力70%及以上时)。运行成本测算范围应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及排放系统。定员按照可研推荐方案确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区县的平均工资,三金(指养老保险等)等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年期试运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等;(2)设备仪器运行所需的各种制剂、耗材、油料、水电等费用;(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更换费用(包括厂区和管网);(4)配合环保监测部门抽样检测工作的费用(监测费由招标人支出);(5)项目移交前对招标人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注:污水排污费不包括在本次报价中。以上运行费用应按工业企业会计核算规则计算(不含折旧费),试运行费用按设计能力进水量的30%、50%、70%分段测算运行成本。水量未达到设计水量70%及以上时的运行成本不一定都要低于0.4元/吨。投标人根据三个阶段自行测算实际运行成本,但水量在达到设计水平后(一般达70%及以上)运行成本不得高于0.4元/吨。关于运行成本的计算,各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以下几条原则:(1)、成本费用估算应遵循国家现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和费用核算方法,同时应遵循有关税收制度中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科目的规定。当两者有矛盾时,一般应按从税的原则处理;102 (2)、运行成本所包含各项内容必须明确并说明其合理性;(3)、运行成本中的人工费一项,须充分论述其人工定员的依据,其依据要同投标所采用工艺相一致;3.2.4.7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和类似工程经验,自行计算各项费用,任何漏算、少算引起的价格差均视为隐含在其他报价中,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作任何调整。3.2.4.8若投标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中标后还应在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工程概算,其中二类费用由投标人根据2006年《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在初设概算文件中列支。3.2.4.9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批复的工艺,各投标人可直接采用此批复工艺,也可以根据实际条件选择其它的等效工艺,但必须保证投资及运行成本更低廉、出水水质达到初步设计批复标准,用地范围在批复工艺用地范围内,且该等效工艺必须是技术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可行的。3.2.5工程结算3.2.5.1工程结算原则: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按合同价结算。『①投标人在编制施工预算时的漏项以及工程量误差应视为已分摊到其他子项中,结算时不予调整;②因设计施工图的不完整、不详细或其他瑕疵而出现的补充图、变更单均不得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投标人应无条件按补充图及变更单要求完成项目工程建设』3.2.5.2招标范围外的调整:因招标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时(指招标人作出了超出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重大调整情况)按以下办法结算:结算价与合同价差额在±5%(含5%)内,不做调整,以合同价执行,在±5%(不含5%)外时,按以下原则执行。a执行定额:市政工程则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建筑工程则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则按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取费后下浮10%为该部分的结算价;其中人工、材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5月公布的人工、材料调市场差。b对设计变更、增减调整部分的工程量,其增减调整均以设计变更的施工图为计算依据;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102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及2010年1月1日至今银行存款或授信额度500万元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项目经理、设计经理及施工经理资格(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中项目主要人员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业绩(业绩表后应附相应的合同、业主证明及竣工验收表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不采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10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格式4.1.1投标函及商务部分统一采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4.1.2技术部分中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4号仿宋_GB2312字体;图表可采用A3号图幅,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编制页码;投标人自制《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封面,直接粘贴在其表面,并加盖公章;整个方案采用胶装方式。4.1.3资格后审申请资料统一采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4.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2.1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一式伍份自行包装,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在封装外侧注明“投标函部分”;4.2.2技术部分中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一式伍份自行包装,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公章,并在封装外侧注明“技术部分”。4.2.3商务部分一式伍份自行包装,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在封装外侧注明“商务部分”;4.2.4“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再统一装入一个“投标文件”大袋中,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外袋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5“资格后审申请资料”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单独封装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封装外侧注明“资格后审申请资料”。4.3投标文件的递交4.3.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02 4.3.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4.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4.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条、第3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当众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当众开启投标文件,报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将投标文件送达评标委员会处进行评审;(9)汇总各项得分,推荐中标候选人;(10)开评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102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本招标工程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资格后审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6.3.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3支付担保: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供支付担保。7.4签订合同7.4.110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施工图审查最终未获通过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图单位和招标人对图纸修改意见三次及以上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按中标人违约处理。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02 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质量保修金:如果设计质量低劣而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业主的主管部门的审查,业主有权中止总承包合同,取消承包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按总承包合同价的5%~10%扣除中标承包人的违约金。质量保修金额为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质量保修金总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扣留在发包人帐下。10.2监督机构: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以下部门监督: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023-40661165长寿区监察局电话:023-4066113910.3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将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时间3天。公示网址:http://www.project-and-bidding.cq.cn/10.4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计算,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10.5合同的解除:承包人不能按照承诺的设计周期提交各类合格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应予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仍然无法提交各类合格设计文件且无正当理由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总承包合同价的5%~8%作为违约金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若承包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还须于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通过重庆市有关部门审批。10.6工程移交必须到达的条件:(1)、承包人所建污水厂全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含一年试运行工作)必须按合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履行工程验收程序,在所有工程项目内容经验收检验合格的条件下达到工程移交必备条件之一。(2)、承包人所建污水厂经处理后的出厂水应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附表规定的一级B标准日均值达标排放,并确保无臭味。一年试运行期开始后,由业主负责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相关现行规定每月随机进行监测,随机监测是否达标的数据资料由环境监测部门每月向业主出具鉴定意见,并由该环境监测部门在一年试运行期满后10日内向业主出具经污水厂试点工艺处理的污水是否能达标排放的鉴定结论意见(监测费用由业主承担),如结论意见能达标排放,即满足第二个工程移交必备条件。如不达标,业主将拒绝工程移交。102 10.7成本考核办法(1)、试运行期内承包人应每月按时向业主报送运行成本核算月报表,运行成本核算表的测算编制应严格按国家工业企业成本会计核算和财务成本核算现行综合核算法规执行。月报表在报出前必须经业主代表审核签字确认后才能报出。业主代表应常年参加承包人对污水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以监督考核污水厂一年试运行期内运行成本发生的实时变化情况。投标人除按月测算编制污水厂合格运行成本核算报表外,投标企业还应编制和提交扣除折旧费的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月报表。(2)、污水厂试运行期满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在向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报告中时,同时报送一套按国家现行成本核算法规编制的污水厂一年试运行成本考核测算资料,以供业主与每月的成本核算数据对比考核并测算,作为工程移交依据。10.8工程移交条款细则(1)、承包人在向业主报送成本核算月报表时,应按不含折旧的方式报送三个百分率点的运行成本。(2)、招标人以污水处理厂不含折旧的运行成本作为计算工程移交款的依据。污水厂工程竣工验收时,成本考核专家在前述条件下经测算考核,如验收时在承包人试运行一年中按设计能力的30%、50%、70%三个百分率点(中间值按内插法计算)的实际运行成本(不含折旧)低于或等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按设计能力的30%、50%、70%三个百分率点(中间值按内插法计算)的运行成本价格,在污水出厂水质达标排放的前提条件下,业主将按合同总价款全额工程移交污水厂。10.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①本项目无预付款和材料设备备料款;②主体结构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③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开始试运行时支付合同价的20%;④试运行期满、总体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同时退还履约保函;⑤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开始办理财务结算审计,完毕后28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⑥质保期(试运行验收合格后12个月无重大质量缺陷)完毕后14日内支付结算价的5%;102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资格评审合格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文件完整符合第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唯一只能有一组有效报价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2.2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二卷“技术部分”规定102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3.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总分=A+B+C投标报价:70分其中:投标函部分(A)60分运行成本(B)10分技术部分:30分其中:项目组织实施方案(C)30分2.3.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70分)投标函部分(60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平均后下浮5%,作为评标标底。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先得基本分60分,然后将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每上浮1%扣1.5分,扣完为止。每下浮1%扣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运行成本(10分):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设计能力的30%、50%和70%三个百分率点分别测算报价。本招标工程运行成本设置限价为0.4元/t。运行成本的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运行成本法进行评审,达到设计能力三个百分率点的运行成本评标分值权重分别为:达到30%设计能力权重为15%,达到50%设计能力权重为30%,达到70%设计能力权重为55%。投标人按处理污水达到设计能力的30%、50%、70%三个百分率点分别测算报出的运行成本价格(中间值按内插法计算),由评标专家测算评审复核确认合理后,分三个百分率点分别按最低的排序第一得满分(各百分率点权重分数的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三个百分率点分别的运行成本报价(中间值按内插法计算)每高于经评审各个百分率点最低评标运行成本价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值按内插法,所用公式如下:Li=10×G-×100*0.1Li——高于合理最低评标运行成本价的投标人所报价的三个百分率点分别的运行成本价得分。Ai——经评审分别达到设计能力的三个百分率点的合理最低评标运行成本价(i=30%、50%、70%)。Ami——高于合理最低评标运行成本价的投标人所报相同百分率点负荷的运行成本价(m=高于最低评标运行成本投标人的个数m1-mn ,i=30%、50%、70%)。G—— 污水处理量分别达到设计能力的30%、50%和70%三个百分率点时运行成本的评分权重,G分别与设计能力对应为15%、30%和55%)。2、高于合理最低评标运行成本价的投标人运行成本价评标得分:3、投标人提交的按达到设计能力的30%、50%和70%三个百分率点的运行成本及其计算过程,经专家论证认为是不合理的,投标人又无充分证明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102 2.3.3技术部分项目组织实施方案(30分)技术部分(30分)A、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性质有充分的认识,能有效地把握项目的重点和难点。2分B、资料复核情况:对招标人提供的前期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作出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补充资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计划;2分C、设计工作大纲(12分)①设计工作组织安排2分②设计周期进度安排2分③设计技术方案8分D、施工方案(10)①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3分②质量、安全、进度及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3分③总平面的布置及人材机的调配2分④设备及其备品备件的采购及安装调试2分E、试运行方案(4分)①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合理2分②日常检查、维护及配合监测的计划合理;运行手册编制及招标人人员培训等2分特别提醒:投标人技术部分的评审得分小于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分值的50%的,视为技术部分不合格,技术部分和投标报价的得分不再汇总和排序。当技术标的评标专家5人及以上(含五人)时,对《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评审得分,按去掉1个最高和1个最低后的平均值计算。102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确定。2.评审标准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初步评审标准2.2.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3.1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3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资格评审3.2初步评审3.2.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齐全的。(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6)投标人运行成本报价(指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70%及以上时)高于限价为0.4元/t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02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3详细评审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3.3(1)条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函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3.3(1)条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运行成本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3.3(2)条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3投标人得分=A+B+C。3.3.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5评标结果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0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0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细化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阶段的工程承包。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具体职权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1.9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1.1.10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1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2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1.1.13当事人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人,或指承包人。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道、临时线缆、临时道路等,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规定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地点,及合同中指定的供工程实施使用的任何其他地点。1.1.18勘察基础资料,指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所需的基础性数据、条件、文件和资料。1.1.19项目基础资料,指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应提供给承包人的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1.1.20102 现场障碍资料,指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及施工场地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管道、线缆、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的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21设计,指按照合同规定,将发包人要求转化为工程描述的过程。即根据合同要求编制用以指导工程采购、施工、试运行的设计文件的过程。1.1.22采购,指承包人获得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过程。1.1.23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4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或按专用条款规定进行的其他试验。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为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及对使用、操作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施工竣工。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工作,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对操作或(和)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及缺陷修复不影响工程接收。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承包人指导下组织进行的试验。1.1.28试运行,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承包人指导下组织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考核验收,指在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运行试验完成,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条件时,由发包人签发考核验收证书。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法律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勘察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承包人开始勘察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2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3采购开始日期,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开始采购的日期。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承包人应完成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规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工程接收日期,指按合同规定,发包人接收或应接收工程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全部或若干阶段的时间安排。1.1.38勘察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和勘察任务要求,对编制勘察纲要、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分析和勘察结果评价的时间安排。1.1.39设计进度计划,指自设计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图完成之日的设计工作时间安排,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1.1.40102 采购进度计划,指承包人进行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内容包括计划编制、询价、选择供应商、订货、监制、催交、运输、现场验收等。1.1.41施工进度计划,指施工开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间的主要集合作业的时间安排。内容包括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1.1.42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43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4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以及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5合同总价,指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6预付款,是指发包人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预先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1.1.47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1.1.48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指按照法律及合同规定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1.1.49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签订的,规定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协议。1.1.5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5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53法律或适用法律,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和行业规定等现行有效的规定。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图纸、资料及其审查文件、纪要;(8)投标文件;(9)招标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10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应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规定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5标准、规范1.5.1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规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1.5.2国家未规定标准、规范的,应规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1.5.3国家和行业未规定标准、规范的,应规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1.5.4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5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如果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要对施工人员另行培训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6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不得要求承包人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任何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1.5.7承包人须遵守工程安全、安全施工、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消防、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等规范、标准。1.5.8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守法律1.6.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为工程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取得土地用地许可,办理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并应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避免因此造成开工延误、暂停、进度延误。如果因开工延误、暂停、进度延误给承包人带来停工、窝工损失,发包人应按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102 承包人应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2.1.1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等义务。2.1.2国家法律、合同对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有强制性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3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4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但应根据合同规定对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进行赔偿,因暂停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应相应延长。2.1.5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委派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应依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无权擅自修改或终止合同。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规定须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经项目经理签收后生效。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内规定。如果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应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经项目经理签收后生效。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不得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如果发生重叠或不明确,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合同有明确规定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如需更换工程总监,发包人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应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安全保证2.4.1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102 2.4.2发包人应对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应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3本合同未作规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发包人擅自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应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发包人及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规定。2.5保安责任2.5.1发包人应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入现场前,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合同双方应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保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3.1.1承包人完成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应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功能、规模和竣工日期。3.1.2承包人有义务按法律和合同规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报表。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规定。3.1.4发包人书面通知暂停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4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合理延长竣工日期。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规定。项目经理根据合同规定向发包人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经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签字后生效。102 3.2.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项目进度计划,及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如果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应征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第3.2.1款规定的权限。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果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要求更换,承包人须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天内更换并将新任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第3.2.1款规定的权限。3.3工程质量保证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承包人应建立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完成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应遵照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筑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规定。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合同双方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规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合理有序地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保证4.1款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3.8.1分包规定。承包人需要分包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或竣工试验的,应从承包人提出且经发包人同意并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的分包人长名单中选择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102 专用条款未列出分包人长名单的,承包人可按工程实施阶段分别提交,发包人应在接到该名单后的15天内提出调整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天内提出调整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名单后的第16天开始,从提交的名单中选择分包人并签约。3.8.2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继续分包承担一切责任。3.8.5对分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对分包人进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工程进度等的管理、监督和控制。3.8.6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7承包人的连带责任。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是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实施阶段的总体时间安排。如果双方认为必要,承包人应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较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规定或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安排其计划、报告、预测和控制。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1.1款提供的项目勘察资料、5.3.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规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规定的勘察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规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规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2)根据4.3.4款第2项的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的时间延误。(3)根据4.3.4款第3项的规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规定时间延长的。(4)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包人予以接受的,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变更按13.2.5款执行。4.2勘察进度计划4.2.1勘察进度计划。承包人的勘察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并与设计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相衔接。4.2.2勘察开工日期。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按5.1.1款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勘察工作条件及按14.3.102 2款规定的预付款后的第10天作为勘察开工日期。4.2.3勘察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开工时间延误的,勘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开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规定自费赶上。4.3设计进度计划4.3.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按5.4.1款规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并与采购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相衔接。4.3.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3.1款规定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规定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3.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3.1款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遵照4.1.2款规定自费赶上。4.3.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4.1款规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提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应按照4.1.2款的规定自费赶上。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4.1款规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如果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规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如果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4.4采购进度计划4.4.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并与设计、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如果约定承包人提供该试验的部分物资)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4.2采购开始日期。承包人应在接到预付款后、或初步设计审批日期后、或根据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日期,安排采购开始日期。4.4.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以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果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5施工进度计划4.5.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度计划,在专用条款规定。4.5.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合同双方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竣工日期是否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102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4.5.3施工竣工日期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施工竣工日期:(1)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施工竣工日期;(2)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施工竣工日期;(3)如果需要,合同双方应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规定,在专用条款规定单项工程施工竣工日期。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施工竣工日期:(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竣工日期,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2)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应影响施工竣工日期的确定;(3)如果需要,合同双方应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规定,在专用条款规定单项工程的施工竣工日期。4.6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延误每日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果有)或竣工结算中按规定扣除赔偿金额。4.7暂停4.7.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通知的暂停而遭受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停工、窝工损失、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费用、赔偿,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4.7.2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合同双方应遵照17.2款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17.3款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和责任的规定安排相关工作。4.7.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在4.7.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7.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的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应在暂停期间,照料、保护、监管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在此期间监管的所有发包人的财产及承包人的文件。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7.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7.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如果超过45天,承包人有权在45天之后通知发包人要求复工,如果不能复工,承包人可根据13.2.7款调减部分工程的规定,要求发包人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如果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可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规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7.5102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合同双方应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应相应延长。4.7.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资金等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7.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工程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应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规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应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应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一并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人员应对其外观、数量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应按14.4.3款采购进度款的规定付款。(3)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5条勘察、技术与设计5.1勘察专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的,合同双方应遵守本款规定。5.1.1勘察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国家法律及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勘察基础资料。发包人对其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和地下埋藏物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如果因此导致承包人的工作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5.1.2勘察基础资料的审查和补充。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和地下埋藏物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接到资料后15天内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5.1.3现场条件。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的必要条件、工作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的上述条件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未能为承包人提供上述条件造成勘察工作延误的,应承担承包人的损失,竣工日期相应顺延。5.1.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勘察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编制勘察纲要或工程勘察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勘察、评价工程现场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对其勘察结果的质量负责。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勘察缺陷,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关的法律责任。5.2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2.1102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按照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对合同规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2.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按照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承包人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3设计5.3.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情况时,发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供补充资料。发包人应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如果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或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线缆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规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应予以确认。5.3.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书面交接发包人按5.3.1款第1项、第2项102 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和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条件、资料、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南、设备制造指导书资料、要求和说明等。并有权对上述资料中的短缺、遗漏、不足,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法律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以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3.3应遵守标准、规范(1)1.5款规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其中,对于强制性标准、规范,发包人应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应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5.3.4操作维修手册。根据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由承包人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3.1款第1项第二段的规定,指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及最终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规定。5.3.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的份数和时间提交设计文件。5.4设计阶段审查5.4.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自费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规定。5.4.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5.4.1款规定的相关设计审查阶段对设计图纸、文件和资料的深度要求,并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和提供审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补充资料。5.4.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4.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应按相关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4.4因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5.4.1款规定的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所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4.5发包人有权在5.4.1款102 规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文件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5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5.5.1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专用条款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并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提交时间、审查时间和修改完成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在培训期间有权要求发包人更换不合格的操作维修人员,发包人应在接到此项通知后的10天内,自费将替换人员派抵承包人指定的培训地点。5.5.2培训设施及相关费用划分。(1)工程现场培训承包人负责安排教员、讲义、培训、文具和考试,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负责其被培训人员的工资、交通、食宿、保险、医疗费及教室、教学设施、场地的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2)实习工厂培训承包人负责实习工厂的联系、实习安排、教员、指导、讲义、文具和考核,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负责其被培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补贴、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费,并安排专人管理其被培训人员,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培训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5.6知识产权5.6.1发包人提供自己拥有的(包括其专利商、独立建筑师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所有人,著作名称、著作权人,及专利权、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对其专利、专有技术及著作权应进行功能、品质描述,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限制条件。承包人提供自己拥有的(包括其专利商、独立建筑师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技术,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所有人,著作名称、著作权人,及专利权、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专用条款中规定。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对其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应进行功能、品质描述,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限制条件。5.6.2合同一方应保护另一方的知识产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将该方的知识产权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6.3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1)发包人在保密协议中同意承包人使用其提供的专有技术的,承包人应按保密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实施专有技术规定的设计和工程。发包人不得限制承包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2)承包人在保密协议中同意发包人使用其提供的专有技术的,发包人应按保密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承包人不得限制发包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5.6.4知识产权的所有、使用和保障102 (1)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招投标、执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交换的、提交的文件、资料、设计、图纸和数据,应写明相关部分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各自注明的部分,其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2)重复使用。合同双方在上述各自注明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部分,只能用于本工程,包括分包人。任何一方,不得将其重复使用在其他任何项目上,及本项目的扩建。一方在未经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事先做出书面验证或针对具体项目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重复使用上述文件的,由该方承担风险及其后果。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3)知识产权免责保障承包人应在合同执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受由于使用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文件资料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发包人应在合同执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由于依据本合同使用发包人(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5.6.5责任与后果(1)合同一方所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提供方应对由此而发生的索赔或诉讼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索赔或参加诉讼、承担被索赔的款项、诉讼费用和其他法律责任。(2)因发包人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造成关键路径工作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造成关键路径工作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5.6.6进口技术和引进建筑艺术造型(1)合同当事人从国外购买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著作权资料,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和著作资料的一方办理相关进口许可、批准,并签订相关进口合同。(2)发包人进口生产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或施工专利技术,要求承包人为此出国的费用、谈判费用、对技术专利的审核费用、外国专利技术人员对承包人的设计指导费用、及在承包人办公室的传真、通讯、复印、办公、接待费用等均由发包人支付。(3)因发包人采购国外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著作权延误,使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应顺延。因承包人购买国外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著作权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损失,竣工日期不予延长。(4)承包人进口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所需的专利技术费、技术费、专利技术使用费、专家指导费和技术诀窍费等费用,及根据5.6.6款第1项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第6条采购6.1采购的一般要求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发包人应依据5.3.3102 款第4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应提交的厂商文件,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采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执行。由发包人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或(和)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应依据5.3.3款第4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应提交的厂商文件。由承包人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承包人应依据5.3.3款第4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组织采购竣工后试验所需物资(如果有),由承包人采购的竣工后试验所需物资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3)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1.3承包人供应商的选择按3.8.1款执行。6.1.4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规定采购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在运抵现场或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有义务对此类设备、材料、部件进行保管、维护、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程现场。根据6.6.2款规定未办理移交的多余工程设备、材料、部件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6.2催交与检验6.2.1承包人的催交。承包人应负责6.1.2款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竣工后试验物资(如果有)的催交。6.2.2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负责6.1.2款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2)承包人如果邀请发包人参检,应在执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应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是否参加。发包人要求参检的,应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根据本条参加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的,应承担其参检人员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其他方便条件。(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2.3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2款规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02 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的,承包人应将设备、材料、部件运回原地(如果需要)、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如果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2.款的规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结果应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要求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应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如果质检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如果质检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5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款规定负责采购的,应在所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合同双方人员应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应另行签订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2)承包人根据6.1.2款规定负责采购的,应在所采购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抵达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应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合同双方人员应签署交接清单。发包人签署交接清单,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保管、维护和保养责任。经现场检查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6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报关、清关6.3.1进口货物报关、清关由发包人或其报关代理人负责办理,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并协助办理报关、清关及关税减免手续。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6.3.2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进口货物报关、清关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给予补偿。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6.4.1承包人应负责其根据6.1.2款规定采购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的装卸、搬运、运输、中转,并运抵现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6.4.2承包人应提交根据6.1.2款规定采购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中的102 超限货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线路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应负责启运地至现场运输线路上的道路、铁路、桥涵、各种线缆、供水排水管道、农田水利设施、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各种埋藏物的拆迁、改造、加固、新建、暂停、恢复和赔偿工作,满足运输方案的要求,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负责与有关方的联系与协调。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运输路线及其障碍物的考察。因发包人造成的运输时间延误,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应顺延;如果因此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6.5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2.5款第1项的规定,经发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如果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承担发生的实际费用,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2.5款第2项的规定,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承包人应自费重新订货并自费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保管6.6.1保管。发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委托承包人保管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30天前提交保管维护方案,包括:物资分类、保管要求、保养要求、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规定。6.6.2多余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其中属于发包人根据6.1.1款规定所采购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应无偿移交给发包人;属于承包人根据6.1.2款规定所采购并保管的永久性工程的多余物资,如果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剩余物资有偿移交给发包人。第7条施工7.1对发包人的一般要求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并按规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规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应在接到后的20天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天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102 进场日期和进场条件。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规定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在与承包人商定的进场日期之前,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应顺延。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损失。7.1.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应按7.2.4款的规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燃气、气、通讯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按实际用量收费。发包人未能按规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竣工日期应顺延。未能按需要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燃气、气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办妥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批文等。7.1.6施工过程中应办理的批准。发包人应申请办理承包人根据7.2.6款通知其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应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3.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规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应给予合理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规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的规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应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规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天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进行整改。7.1.10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对承包人的一般要求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应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有责任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02 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承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7.2.3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1)根据6.6.1款保管的规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应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规定的进场时间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电。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30天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前,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的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和安装,并按专用条款规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供上述资料,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7.2.5协助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协助。7.2.6施工过程应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进行配合工作。因承包人未能按时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要求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法律及合同规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和平面坐标位置,并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3.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4款的施工变更规定执行。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保护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应按4.1.2款的规定自费赶上。7.2.8102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施工障碍影响工程实施的,按照13.2.4款的施工变更规定执行。7.2.9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勘察、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与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审查或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期间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并保证发包人财产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分类,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应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时将关键施工技术方法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方法后的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确认和建议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并按月列出工种及其人数,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报表份数、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工种及人数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规定工种和人数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并按月列出主要施工机具的供应数量,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报表份数、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及数量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规定的机具数量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的一般要求102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验收的,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须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更换、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参检方与质检部位。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的标准及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7.5.3承包人应对作业的质量检查备有完整的记录。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参检方通知相关单位参检。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质检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应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种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影响正常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应顺延。发包人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规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要求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如果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果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对竣工日期的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规定作为变更处理。7.5.6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02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7.6.4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不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果检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应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规定作为变更处理。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应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如果责任方为承包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果责任方为发包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合同双方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以及是否对竣工日期进行延长。如果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应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7.8健康、安全、环境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一般要求(1)合同双方须严格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2)承包人应编制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避免对现场人员的伤害、财产损坏和环境破坏。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项管理实施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天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承包人应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3)发包人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中,要求承包人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费用另计。双方应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执行。(4)合同当事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其工作。102 (5)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从而造成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合同当事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对其分包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必须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必须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用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应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应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2)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规定,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合同当事人应要求其有关人员,包括监理人、承包人的分包人,遵守有关规定。当事人人员未能遵守此项规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以及损失,由各方分别负责。(3)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有条件的,应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102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因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应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事故处理(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救援单位,发包人应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8条竣工试验102 专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竣工试验的,合同双方应遵守本条规定。8.1竣工试验的一般义务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应完成竣工试验开始前的施工工程(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及竣工试验开始前应按合同、法律规定应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和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规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成5.5.1款规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3.4款规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竣工试验方案。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天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天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需提交的份数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部件类别、性能标准、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启动、试验和结束程序;5)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6)试验条件、试验程序;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要求。(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应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3.3款第4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发包人应按承包人竣工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准备并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发包人应提供竣工试验过程中必须的备品备件和相关消耗材料,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备品备件和相关消耗材料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正常耗损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发包人应免费予以补充。(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102 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执行。(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5.3.3款第4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应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合同双方应根据5.3.3款第4项规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3)子项规定的试验记录、验收表格,进行检验和验收。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8.1.1款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应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并落实。双方人员应在承包人准备的试验记录上记录并按验收表格签字。因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如果使竣工试验时间延误,竣工日期应顺延。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是否参加。试验合格后,合同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8.2.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和验收,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8.2.5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试验,承包人应按要求重新进行。如果重新试验不合格,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果试验合格,对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处理。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规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应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应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应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102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承包人应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规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的指令。承包人应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因此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承包人应按4.1.2款的规定自费赶上。8.3.5合同双方应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如果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竣工日期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如果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应按4.1.2款的规定自费赶上。8.4延误的竣工试验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4.1.2款的规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应根据4.6款误期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8.4.3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规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竣工试验,且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0天内仍未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发包人的一般义务的规定履行义务,导致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重新试验和验收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发包人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规定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8.5.2102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规定进行验收。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应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能按其批准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要求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规定处理。(1)如果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自费修复。如果无法修复,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如果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3)如果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如果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如果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并根据18.4款的规定解除合同。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委托鉴定机构。经合同双方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双方应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1)如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如果责任方为发包人,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应给予相应延长。(3)如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双方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及竣工日期是否延长。如果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应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102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规定。2)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国家法律规定的验收标准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接收工程应提交的资料。在接收工程时,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和竣工试验性能标准及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检查和验收资料,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9.2接收证书9.2.1承包人应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天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规定的日期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规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根据9.1.1款第1项的规定,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接收工程的责任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应承担其保安责任。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应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应负责维护、保养、维修单项工程、工程一切设施、设备、管道、部件和器具等,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9.3.3工程的财产责任。如果合同双方规定施工期间的工程财产保险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工程投保并在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日期之前保持持续有效。从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日起,工程财产的应投保方应是发包人。如果工程财产的应投保方不是承包人,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意外偶然风险所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9.4未能接收工程9.4.1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天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102 天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9.4.2未按规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标准的,发包人的操作、使用人员应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应承担9.3款接收工程规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赔偿责任。第10条竣工后试验专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合同双方应遵守本条规定。10.1责任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发包人应负责组建竣工后试验的联合协调领导机构,并按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届时合同双方商定的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3)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在回执上签字,并签署收到的日期和时间。(4)承包人可对送达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对承包人的建议,如果发包人经审查接受的,承包人应按其建议执行;如果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建议,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原来的要求执行。如果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规定执行发包人的要求,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损失和赔偿等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做记录并立即执行。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进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6)发包人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应尽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一定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监督操作人员的竣工后试验。(2)承包人应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在试验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措施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承包人需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规定。(3)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送达发包人的日期和时间。如果发包人未能接受此项建议,仍按发包人原来的组织安排、或指令、或通知的要求,责令承包人执行时,承包人应即执行。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损失和责任。102 (4)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出记录,并做好实施操作、工作及作业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再以书面形式将该紧急指令送达承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如果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如果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5)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应尽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等以及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生产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生产设备和各项准备工作。10.2.2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具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人员指导操作,并完成方案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10.2.3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应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应达到竣工后试验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竣工后试验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天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如果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天内或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天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施工设备闲置费(如果有)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合同双方应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规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应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规定的其他内容。10.3.3试运行考核(1)根据5.2.1102 款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符合5.2.1款或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书的要求。(2)根据5.2.2款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符合5.2.2款的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书的要求中所规定的相关责任。(3)合同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专用条款中规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合同双方应对考核结果共同编写详细报告,做出评价,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应根据10.7款的规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所产出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收益及其市场利益属发包人所有。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通知的规定,非因承包人责任,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天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应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如果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按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规定,已经开始了试运行考核,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试运行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2个月内重新开始,否则应视为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根据5.2.1款、5.2.2款及专用条款的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规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规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规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承包人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果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未能通过考核10.6.1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损害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承包人根据5.2.1款专用条款规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损害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应视为承包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承包人应根据5.2.2102 款的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并按照本2)项在专用条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如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进行赔偿,且金额已支付,应视为承包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2)承包人对未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时,发包人如果接受,应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并提供方便条件。此时,发包人可暂不按10.6.1款第(1)项规定的相关赔偿金额要求赔偿,但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仍拥有按10.6.1款第(1)项规定的相关赔偿金额保留要求承包人赔偿的权利。(3)如果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规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应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通过。10.6.2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履约保函(如果有)。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应包括的连带合同有: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0.7考核验收证书10.7.1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7.2发包人应根据10.4款、10.5.1款、10.5.2款的规定,以及10.6.1款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规定,按10.7.1款颁发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为实际完成考核之日。考核验收证书的颁发,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双方的合同责任。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限,及质量保修责任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11.1.2承包人未能提交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此后的延期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如果合同约定了延期支付的利息)。如果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并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如果合同约定了延期支付的利息)。11.2质量保修金额专用条款规定质量保修金额的,合同双方应遵守本款规定。11.2.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1.2.2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发包人应按11.2.1款规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并依据14.6款从按月完成的施工进度款的付款中、或依据14.7款从付款计划表中的施工进度计划付款中,将全部金额分期扣完。从施工进度款付款中开始暂扣的期次、暂扣比例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02 11.2.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规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规定,并完成了9.2.2款规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国家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由发包人编制;或依据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格式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应自费修改。25天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应按12.1.1款及12.1.2款的规定分期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2竣工验收12.2.1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须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或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在12.2.1款规定的时间之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应在验收后的25天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自费修改。12.2.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12.1.3款、12.2.1款的规定,分期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试验的缺陷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应自费修复。13.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运行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13.2.1勘察变更范围。发包人勘察计划的变更或承包人勘察过程中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勘察技术规范要求,需修改发包人委托的勘察任务书,及其所需要的附加工作,属于勘察变更的范围。13.2.2设计变更范围:102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规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规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规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规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长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必须选择该长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规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13.2.4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2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3.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4)发包人要求对竣工试验合格的项目,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5赶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了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发包人的赶工指示,必要时应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承包人增加的措施和资源的费用,应提出估算,作为一项变更。如果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规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13.2.6调减部分工程。按4.7.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规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可以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7其他变更。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其他变更。13.3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为避免发包人的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102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1)如果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则建议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如果此项变更将引起竣工日期延长,应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果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则建议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性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规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应在10天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应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规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应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如果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天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对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规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13.4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13.4.2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执行完毕后的10日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的实际消耗的费用。如果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应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天内,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的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如果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102 天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成本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天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成本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13.5变更价款确定承包人应依据下列方法计算每项变更的价款,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签字确认后执行。(1)按专用条款规定的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来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2)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3)按双方协商并确认的价格,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发包人因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而减少的投资费用、缩短的工期、获得的长期效益或其他利益,合同双方应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13.7合同价格调整承包人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在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扣减。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天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变化,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双方应协商合同中相关项单价的调整,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的投入成本增减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给予合理增减,并调整合同价格;(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文件和估算,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给予费用增加,调整合同价格;(4)合同双方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调整合同价格;(5)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规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发包人经与承包人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延长达成一致,并发生争议,应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一般规定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规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付款的一般规定(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应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102 (2)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类别、付款时间安排及承包人应得的款项,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4.2担保14.2.1履约保函。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保函,及履约保函(如需提供)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4.2.2支付保函。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应根据本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如需提供)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4.2.3预付款保函。承包人是否提交预付款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合同双方应按合同价格的10-30%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规定了预付款保函及预付款金额的,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内,应根据14.3.1款规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合同双方未能规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规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4.3.3预付款抵扣(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自发包人第一次支付施工进度款时开始抵扣(扣减的期次和比例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直至全部抵扣完毕。当预付款抵扣完毕时,如果合同规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届时应将预付款保函退回给承包人。(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毕时,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如果合同规定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款项;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能规定预付款保函,规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款项;4)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如果合同未能规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承包人应将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支付给发包人。14.4工程进度款14.4.1勘察进度款。承包人截止到上月25日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的金额,作为其当期付款申请的金额。承包人开出的每期的发票金额应与当期实际结算金额相符。14.4.2设计进度款。合同双方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并结合不同设计阶段的技术含量及设计资源投入情况,在专用条款中规定设计阶段和设计进度款。14.4.3采购进度款。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格中规定的采购款项总额,提交每批采购计划用款申请报告,包括:每批采购用款合计、首期采购进度款、期中采购进度款(分阶段进度款)、抵达现场验收后的付款。每批的发票金额应与当批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采购进度用款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规定。14.4.4施工进度款。102 承包人截止到上月25日实际完成的施工进度或(和)竣工试验的金额,作为当期付款申请的金额。每期的发票金额应与当期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在该付款中应抵扣的预付款,应遵守14.3.3款的相关规定。14.4.5竣工后试验进度款。承包人自竣工后试验开始之日起,截止到上月25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作为当期付款申请的金额。每期的发票金额应与当期实际结算金额相符。14.4.6承包人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应分摊到相关进度款的付款申请中。14.4.7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4.5质量保修金支付14.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付给承包人施工进度款中按规定的期次、比例扣减质量保修金,直至将质量保修金额全部扣完。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1)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应将依据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此后,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应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天内,应将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如果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应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应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天内,该保函应退给承包人。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质保金保函的金额和格式。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按月申请付款。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月初的5日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月进度款申请格式、内容、要求和份数,提交上月工程进度款申请的付款报告。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规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后试验的工程进度款的款项;(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规定的应增减的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规定,支付及抵扣预付款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规定的暂扣及支付款项;(5)根据索赔条款应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合同双方如果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102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计划表应以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双方在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应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应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和份数,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应包括:(1)按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当期计划申请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后试验的计划付款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规定的应增减的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规定,支付及按比例扣减预付款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规定的暂扣及支付款项;(5)根据索赔条款应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如果发现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规定的项目进度计划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协商减少当期的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应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合同双方如果规定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付款。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付款条件。履约保函(如合同规定需提供)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包括预付款。如果合同未规定提供履约保函,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的支付规定执行。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合同规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规定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14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合同规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规定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14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支付。14.9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规定的时间核对付款金额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个工作日开始,发包人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20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合同双方应遵照4.7.1款发包人的暂停规定执行。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规定的期数、金额和利息付款。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应顺延。14.9.3102 如果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可根据18.2款规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解除合同。14.10税务与关税14.10.1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14.10.2发包人享有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给予配合。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或经有关部门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确定的发包人应得到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如果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可从履约保函(如果有)中抵扣。如果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或合同双方未能规定履约保函,承包人应另行支付索赔款项。14.11.2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或经有关部门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确定的承包人应得到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此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如果发包人未能支付,应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如果合同双方未能规定支付保函,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索赔款项。14.12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1款的规定和12.2.1款的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应提出修改意见,经协商一致,承包人应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14.12.2款规定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天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并将承包人按14.2.1款规定提交的履约保函(如果有)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须将发包人按14.2.2款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果有)返还给发包人。14.12.4发包人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规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天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规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规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如果合同未规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和利息。(2)根据14.12.4款的规定,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30天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和利息。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102 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规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规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规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如果履约保函金额不足以抵偿,从最终竣工结算提交之后的31天起,承包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和利息。如果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天内仍未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2)如果合同未规定履约保函,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如果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天内仍未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合同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按法律规定,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向承包人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竣工结算的审核意见,合同双方应按审核意见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如果仍有争议,应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第15条保险15.1保险的一般要求15.1.1合同双方应按适用法律对保险的规定,及合同规定的应投保方及其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等要求办理投保。承包人的此类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现场开工前,发包人应为其建设工程、其现场内的雇员,及第三方人员及财产办理保险。(2)承包人进入现场前,应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现场的雇员、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及第三方人员及财产办理保险。(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适用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合同双方应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应投保方的保险种类及其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5.1.2保险单需要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应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发包人、承包人应各自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并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赔偿。15.1.3应投保方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规定的意外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02 15.1.4应投保方应在双方投保项目及其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5.3保险的其他规定15.3.1合同双方各自负责采购和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各自负责投保。承包人的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5.3.2保险事项的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本合同规定以外的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16.1违约责任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3.1款第1、2项的规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项目勘察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履行14款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规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如果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应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减轻或免除合同中规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采购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检验的规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规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导致整个工程丧失了投产、使用利益;(3)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使用价值;(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给发包人带来了损失、损害和伤害;(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减轻或免除合同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2索赔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应由承包人102 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应依据法律及合同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事件通知。如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事件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应于30天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如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天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应于30天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天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规定相同。16.3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应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应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当事人经和解、调解仍存在争议时,合同双方应协商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如果合同双方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仲裁机构。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合同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经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并要求停止实施,且被合同双方所接受;102 (3)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实施。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规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无法对其预测与准备,发生后任何一方无法避免、克服和控制,也无法将责任归罪于任何一方的事件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和情况:(1)战争、入侵、外国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动乱;(2)恐怖分子使用或威胁使用恐怖活动,或权力机构为威慑恐怖分子或对付恐怖分子的行动;(3)爆炸物、电离辐射、放射性污染、有毒及其他危险性物资(承包人使用的除外);(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装置造成的冲击波、飞行物坠落;(5)自然灾害,如风、雨、雪、洪、震、火等自然灾害;(6)重大流行性疾病。17.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17.2.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现场照管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应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现场应暂停实施的,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实施。17.2.2损害损失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双方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的除外。17.3不可抗力的后果和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的如下规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物资的损失、损害,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图纸、文件、资料的损害,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的伤害及其财产损害,由发包人承担;(3)双方受雇人员的伤害,应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按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4)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应发包人的要求并确认,承包人留在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保卫和维护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102 (8)竣工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给予顺延;(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清理、修复时,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0天内或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技术方案、费用估算和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及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18条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规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规定(如果有);(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要求;(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规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修复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5项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功能、使用功能;(8)根据10.6.2款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使用价值;(9)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18.1.3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天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除发包人要求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需执行的工作外,应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应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应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在移交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等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工作;(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应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包括: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物资已采购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应承担其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102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未接到发包人发出的承包人撤离现场的通知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1.2款的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和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规定的预付款、14.4款规定的工程进度款、13.3.8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规定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规定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的应增减款项。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合同当事人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提交的履约保函(如果有)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果有)返还给发包人。(2)如果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减扣的规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如果有)。(3)如果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如果有)中扣减,此后,应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如果发包人按上述规定扣减完,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是合同未能规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部分设施、机具、设备、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应将其机具、设备、设施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应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1)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2)发包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但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仲裁或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102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7.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规定的情况时;(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交支付保函(如果规定有);(4)出现第1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如果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工作延误,竣工日期应给予顺延;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停止和应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发包人要求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需执行的工作外,应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其采购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已经采购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尚未安装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等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应按双方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交。(4)应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包括:承包人已采购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发包人应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应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合同双方应立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规定的预付款、14.4款规定的工程进度款、13.8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质保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规定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的应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应根据18.1.4102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果有)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提交的履约保函(如果有)返还给承包人。(2)如果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应根据14.3.3预付款减扣的规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果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2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果有)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果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能规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应根据18.1.4款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如果发包人在此后的60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5)如果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可根据18.1.5款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规定的第(2)项至第(4)项规定进行结算。18.2.5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将除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合同解除后,双方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规定仍然有效,直至结清。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双方不接受友好协商,应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规定解决。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9.1合同生效。合同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9.2除本合同第11.2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规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19.3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102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须补充规定的其他定义:1.1.28试运行,指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承包人组织进行的包括合同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4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1.5规范、标准1.5.1 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1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GJJ31-8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97年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T5003-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T50316-200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安全标志》《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橡胶衬里化工设备》《化工设备、管道防腐施工及验收规范》102 《水处理设备、油漆、包装技术》《给水排水标准图集》02S4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1.7保密事项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2条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对本工程设计、施工及试运行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2.3监理人2.2.1监理人的单位名称:(待招标确定)工程总监理姓名:(待招标确定)监理的范围: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监理的职权:对本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总承包范围内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监理的权限:(1)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2)设计文件核查权。(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4)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优化建议权。(6)审批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1)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12)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02 (13)合同支付计量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权。(14)合同争议调解权。(15)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16)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17)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缺陷责任终止证书。(18)对施工图设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19)解释施工合同文件。(20)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监理部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隐含的权力,若项目法人没有在合同中另外授权或合同明确规定,既应视为项目法人已事先批准监理行使这种权力。2.4安全保证2.4.1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3.1.1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1、合同签订后40工作日内提供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10份。若投标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需在合同签订后20工作日内提供10份全套初步设计文件报审。2、施组审批后10工作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4、每周五前提交施工周报,包括本周完成情况。5、进度报表提供份数和要求按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项目经理的权限:代表总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3.8分包3.8.1分包约定发包人批准的第一批(或全部)分包人长名单及其主要分包内容:勘察分包部分:不允许分包设计分包部分:不允许分包供货商/制造厂分包(供货)部分: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为准,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分包情况。施工分包部分: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为准,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分包情况。其他分包部分:不允许分包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02 4.1项目进度计划4.1.1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较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4.4采购进度计划4.4.2采购开始日期经合同双方商定,采购开始日期: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4.5施工进度计划4.5.1施工进度计划。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需在作业开始前15天前提交的关键单位工程、关键分部分项的进度计划有:关键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4.5.3施工竣工日期经合同双方商定,各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分别为(按时间顺序排列):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4.6误期损害赔偿合同双方商定,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每延误1天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的:0.1%;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的:5%。第5条勘察、技术与设计5.1勘察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发包方提供的初步勘察资料,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的勘察工作,若需要,承包人自己组织勘察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5.1.1勘察基础资料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勘察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发包人提供的初步勘察基础资料以发售招标文件时所提供的为准,之后不再提供任何勘察资料。5.1.3现场工作条件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自行解决勘察现场所需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必备相关条件: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解决临时设施及其他相关必备条件,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5.2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2.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经合同双方商定,同意按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进行考核。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102 试运行的考核以按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30%、50%、70%三个点的试运行成本为考核点。各考核点进行考核的前提是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各项水质指标。5.3设计5.3.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如下:发包人提供的初步勘察基础资料以发售招标文件时所提供的为准,之后不再提供任何勘察资料。5.3.4操作维修手册经合同双方商定,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所有仪器及设备的操作维修手册必须为中文版本,若不是中文版本,承包人应负责免费将英文版本翻译成中文。操作维修手册的提交份数:2份;最终提交期限:试运行前20工作日必须提交。5.3.5设计文件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供的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及图纸的份数和时间安排:初步设计阶段的文件、资料和图纸:若承包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需于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10份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报重庆市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必须按国家、重庆现行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文件、资料和图纸:份数:10份,最迟提交时间:2010年月日前5.4设计阶段审查5.4.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经合同双方商定,本工程分为如下几个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若承包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还包括初步设计阶段。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审查分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若承包人不采用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工艺方案,还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审查。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分别为:初步设计阶段审查时间: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确定施工图设计阶审查时间: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确定5.5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5.5.1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提交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时间要求:试运行前20工作日必须提交。5.6知识产权5.6.1发包人对其专利、专有技术及著作权应进行功能、品质的描述,专利有效期限,及限制规定: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和服务不得侵犯或违反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否则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和)承包人对其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应进行功能、品质的描述,专利有效期限,及限制规定:102 ///第6条采购6.1采购的一般要求6.1.2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负责从国内订购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清单一览表(包括:类别、名称、数量、使用部位、必要说明等):以投标文件为准,且必须满足正常运行需要。承包人负责从国外订购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清单一览表(包括:类别、名称、数量、使用部位、必要说明等):以投标文件为准,且必须满足正常运行需要。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竣工后试验的物资类别、名称和数量:以投标文件为准,且必须满足试运行的需要。第7条施工7.1对发包人的一般要求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应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提供的时间:发包人提供的该部分资料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之后不再提供该部分任何资料。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能够提供给承包人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一览表://7.1.10合同双方商定,应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7.2对承包人的一般要求7.2.2施工组织设计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图纸会审交底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承包人应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和份数: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要求:进场前一周提交临时占地资料。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临时用水电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资料的时间。7.2.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102 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应采取砖混结构)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设施。2、其他工作双方协商。7.5质量与检验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的约定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确定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注】可采用文字方式、或表格方式、或双方同意的方式表述。第8条竣工试验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竣工试验。8.1竣工试验的一般义务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竣工试验方案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为:3份。1)合同双方商定的竣工试验的其他要求为: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按工程接收本工程在试运行期满并在各项考核指标均合格后,发包方对整个工程实施整体接收。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届时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1.2质量保修金额11.2.1质量保修金额合同双方商定,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合同双方商定,质量保修金总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扣留在发包人帐下。102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范围13.1.1其他变更根据本工程特点,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包括:所有变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为准。13.2变更价款确定招标范围外的调整:因招标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时(指招标人作出了超出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重大调整情况)按以下办法结算:结算价与合同价差额在±5%(含5%)内,不做调整,以合同价执行,在±5%(不含5%)外时,按以下原则执行。a执行定额:a执行定额:市政工程则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建筑工程则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则按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取费后下浮10%为该部分的结算价;其中人工、材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5月公布的人工、材料调市场差。b对设计变更、增减调整部分的工程量,其增减调整均以设计变更的施工图为计算依据。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2担保14.2.1履约保函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经双方商定: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0%担保银行名称:签定合同时约定。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14.3工程进度款①本项目无预付款和材料设备备料款;②主体结构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③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开始试运行时支付合同价的20%;④试运行期满、总体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同时退还退履约保函;⑤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开始办理财务结算审计,完毕后28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⑥质保期(试运行验收合格后12个月无重大质量缺陷)完毕后14日内支付结算价的5%;14.5质量保修金额14.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经合同双方商定,102 质量保修金总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扣留在发包人帐下。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商定,质保期满后一次性全额无息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第15条保险15.1保险的一般规定15.1.1合同双方商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合同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名称):重庆仲裁委员会。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8.1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副本一式:陆份。102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02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为实施,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单位名称)承包人:(单位名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02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鉴于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总承包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0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结合清单编制规范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2 第六章招标人提供的资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2、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或国土红线)、环境评价批复、地质灾害评估3、地勘资料4、污水水质、水量指标5、图纸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102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 (封面格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资料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2 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102 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以下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103 2、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8 3、2009年度财务状况4、单位类似工程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108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108 5、项目经理、设计经理及施工经理资格(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中项目主要人员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业绩(业绩表后应附相应的合同、业主证明及竣工验收表的复印件。业绩表同上)6、其他资料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等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果有)108 (封面格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投标函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8 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总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我们据招标文件关于成本报价的有关内容和条件,我方所报的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30%、50%、70%三个百分率点的运行成本价格分别为元/m3,元/m3,元/m3。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15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3.2.1姓名:2工期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试运行验收合格后12个月无重大质量缺陷4分包3.8.1专用条款3.8.1………………115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_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_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15 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15 4、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授权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组成联合体,参加招标编号为的项目共同投标,我单位现授权(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为本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单位可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至本次招投标有关事务结束止。  被授权方:盖章:电话:地址:  授权方:  盖章:  电话:  地址:年月日授权方:  盖章:  电话:  地址:  年月日……115 5、投标保证金收据附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原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115 (封面格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技术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15 技术部分1、项目组织实施方案1)编制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要求:项目概况;对招标人提供的前期工程资料进行复核的结果说明;对项目各个环节(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试运行等)的总体安排和部署;设计工作大纲;试运行实施方案;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24-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24-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己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2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24- 附表四: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及试运行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项目管理进度网络图或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项目的各个关键日期。2.项目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24-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124- 附表七、项目管理机构由投标人自行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质量控制流程。-124- 附表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果有)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做过的类似工程-124- (封面格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污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商务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24- 商务部分1、报价说明2、项目汇总表3、勘察、设计费汇总表4、工程建安费5、设备购置费6、试运行费用7、推荐备品备件报价清单8、其他资料-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