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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53:16 发布

项目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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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比选代理机构: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人:曾洁资格(章)渝建招证20160180号审核人:黄金平资格(章)渝建招证20160182号2018年11月1 项目: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竞争性比选公告本比选项目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已由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北碚发改【2018】37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比选人)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竞争性比选。一、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2、项目地点:北碚区水土街道九龙社区、大地村3、工期:120日历天4、比选限价:1253018.31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8517.51元)。概况:本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为安装供水管网。本次工程供水管网分为万寿工业园、水口市两个片区,管线沿碚金公路铺设。总共铺设管道4500m,其中Φ200mm管道长3000m,Φ160mm管道长1500m,所有给水管道均为PE管材(1.6Mpa)。万寿工业园供水片区:新安装Φ200mmPE管道3000m,承压1.6Mpa。水口市供水片区:新安装Φ160mmPE管道1500m,承压1.6Mpa。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图说、工程量清单以及比选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报名承包商资格条件已进入北碚区应急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备选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施工人员及设施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三、公告时间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四、提交材料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五、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8年11月23日14时00分至2018年11月23日14时30分。逾期不予接收。2、地点: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3楼)。六、比选程序41 1、业主和监督部门核验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比选会现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除装入比选文件一并递交外,另需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同时核验比选申请人资质(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若比选申请人无法在现场提供比选申请人身份证明、比选申请人不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要求具备的资质条件,当场退回比选申请文件。2、业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三家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抽取分两轮进行。第一轮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递交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的签到顺序抽取顺序号;第二轮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第一轮所抽取顺序号的顺序抽签,最终抽取三家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比选。若报名且通过资格预选的比选申请人少于或等于三家,则直接参加比选。若提交书面材料且符合本比选公告要求的比选申请人仅有一家,业主可直接与其签订合同。3、随机开启三家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函,唱出比选报价。按比选申请人须知2.0款的要求审核其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超限价。如果三家比选申请人中出现废选,导致参加最终报价得分计算的比选申请人不足三家的,则按上述第2款的规定,从余下的比选申请人中抽取递补。4、按比选申请人须知2.7款对三家比选单位进行报价得分计算,评出一、二、三名。如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项目业主在比选现场监督部门和各比选申请人的监督下,以随机抽取一家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七、业主对中选承包商的工作要求1、中选承包商必须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区交易中心备案。八、附件附件一、比选申请人须知附件二、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附件三、比选申请文件填报格式附件四、图纸附件五、合同业主(公章):比选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联系人:童老师联系电话:603008181531019908841 附件一:比选申请人须知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比选范围本工程施工图、图说、工程量清单以及比选文件范围的所有内容为本次比选范围。1.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月1.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踏勘现场不组织。1.5比选申请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比选公告及附件后,应仔细检查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经现场踏勘后发现表述不清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8年11月20日17时00分前书面通知项目业主。1.6业主书面澄清的时间2018年11月21日17时00分前,业主将在(http://jyzx.beibei.gov.cn/)上公布,不管潜在比选申请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全部知晓。1.7分包不允许1.8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项目业主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1.9参与比选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41 2.0比选报价1、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报价,不得变更其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暂定价(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比选申请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取消比选资格。2.比选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1编规《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其他中型独立建筑)》;(201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5)《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时费定额》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等,若以上定额缺项时,参照《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供所有表格,并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比选申请文件按废标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比选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3、本工程比选将设置招标控制价(总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招标控制价(限价)为1253018.31元,(其中含安全生产费18517.51元)。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限价)详见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总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均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将被取消比选资格。4、比选申请人不得多报或漏报清单子目,比选人将不予接受,并取消其比选资格。5、安全生产费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要求,安全生产费不得更改。否则,视为废标。41 6、材料、设备采购及报价6.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中选人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比选文件要求。6.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比选申请人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比选申请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6.3材料运输距离由各比选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纳入综合报价中,中选后不调整。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渝建发[2014]26号文执行。8、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按渝建发[2014]27号文执行。9、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10、对施工中不能受影响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应加强监控量测和保护,费用计入比选报价,不另行计取。2.1比选文件的份数比选申请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2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30日历天(从提交比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2.3装订要求按照附件三的填报格式要求,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函、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不包括分析表)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2.4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比选申请文件自行封装,密封并在封装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2.5递交比选文件地点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2.6比选时间和地点时间:同比选截止时间比选地点: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比选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3楼。2.7比选办法综合评估法1.计算比选基准价:抽选中的合格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比选基准价。41 2在算出比选基价基础上,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总报价与比选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4分,每减少1%扣2分,满分100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3.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选候选人。4.得分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项目业主在比选现场监督部门和各比选申请人的监督下,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家为中选单位。2.8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投标不接受。2.9比选投标预备会不召开3.0偏离不允许3.1履约保证金(1)担保形式:转账支票、银行保函(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履约担保金额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3)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递交至比选人指定帐户,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比选人将依序重新确定中标人。(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3.2结算方式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结算总价=∑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标措施费+安全生产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比选清单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价±暂定价部分的结算价+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安全生产费按照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要求计算2、变更的估价原则(1)当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的清单项目及单价时,则按该项目单价计价;(241 )变更项目在比选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清单子目的,单价套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类似清单子目的项目综合单价。投标报价时,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乘积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按照:2011编规《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其他中型独立建筑)》;计价定额:(201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5)《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时费定额》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等,若以上定额缺项时,参照《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北碚区政府最高限价编制配套文件,人工、材料价格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开工报告至竣工报告)均价调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有的材料价格须按《北碚区区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3〕96号文件经业主认质认价,编制最高限价控制价。结算价:最高限价控制价×(合同价/招标发布最高限价×100%)执行。3、本工程的所有费用以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3.3中标公示本中标公示在《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jyzx.beibei.gov.cn)发布,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3.4比选代理服务费1.收费标准:以与业主签定的招标代理合同为计算标准,计取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2.收取方式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一次性付清。41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由各比选申请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beibei.gov.cn/)上自行下载。41 附件三比选申请文件填报格式目录(一)比选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1 (一)比选申请函(比选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比选总报价,项目经理,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比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比选文件。3.如我方中选:(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                    传真:                    年月日4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41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资料,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反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反面)41 (三)申请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封面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按废标处理。41 附件四、图纸由各比选申请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beibei.gov.cn/)上自行下载。41 附件五、合同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1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自来水厂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4项目经理: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 分包人: 无。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1.1.4 日期:1.1.4.3工期:天。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执行通用条款1.4  。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人办公地点。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工程占地范围或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必须的临时用地。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8 其它义务2.8.1发包人协助承包人收集必要的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2.8.2与承包人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3 监理人41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合同签订时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临时用地以外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进入施工区域内所有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否则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1.10 其它义务(1)免费为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住宿及生活条件。(2)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将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考核,并按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3)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和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并配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及机具。在项目所在区域内发生险情时,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抢险安排。(4)与发包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5)进场后必须办理相关保险,有关凭据作为发包人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的条件之一。(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检测,检测单位由发包人指定,检测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检测合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配合业主(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抽检工作。4.2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转账支票、银行保函(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履约担保金额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3)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递交至比选人指定帐户,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比选人将依序重新确定中标人。(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无息退还。4.3 分包4.3.4 不允许。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4.6承包人的人员管理4.6.541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配备足额人员、设备,并在合同签订前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管理机构中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特种工种操作证书等)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可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待工程建设合同完工验收后7天内退还承包人所有证书原件。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入场和擅自撤离工地所需设备、人员,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监理对承包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另行增加经济处罚(人民币)伍仟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驻施工现场20天以上,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档案员等人员必须保证全勤,缺勤一天扣罚1000元/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管理人员由监理人负责考勤,并每周报发包人备案。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应在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14天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立即撤出且处罚违约金2000元/次。承包人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2场内施工道路7.2.1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进入投标报价。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和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人使用。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或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1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 同通用合同条款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渝水基〔2010〕15号文定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并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9.9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按照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包含在合同总额中,不另外计费。安全生产费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费由承包人报批,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按规定进行支付。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行业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人和发包人将扣减安全技术措施费并对承包人予以处罚。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防洪度汛方案等。承包人应按所有项目和全部内容并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说明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7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50mm的雨日超过1天;(2)日气温超过42℃的高温大于7天;(3)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7天;(4)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延误十天以内可处违约金贰万元整,延期十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可处违约金贰仟元整,但累计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款的5%。如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部分,由承包人给予赔偿。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超过合同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整改、返工、事故处理等引起的暂停施工,以及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所导致的暂停施工,其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2.1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原则上只接受工期索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承包人编制赶工方案和编制措施费用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后进行施工)。12.2.2若发包人承担的征地移民工作及其引起的相关外部环境不能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计划以避开干扰,发包人不接受索赔。若所影响的部位为关键线路工期部位而延误工期时,一次连续影响工期在3天及以内不接受索赔;超过3天,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并应对承包人所受影响的施工项目的直接生产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对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台班闲置单价与实际停工天数计算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人员及设备名单由承包人报监理审核并和发包人共同现场考勤后确定。13 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41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国家现行质量评定规程规定;优良标准为:国家现行质量评定规程规定。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同通用合同条款。14.1.6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监理人确定。15 变更变更的范围与内容:发包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对承包范围内需做变更、调整的,以及需追加的额外工作。15.1变更程序15.1.1变更估价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原则:承包人接到变更通知书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原则: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核价后报送发包人。15.2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估价的原则:1、当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的清单项目及单价时,则按该项目单价计价;2、变更项目在比选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清单子目的,单价套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类似清单子目的项目综合单价。投标报价时,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乘积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按照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08年《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北碚区政府最高限价编制配套文件,人工、材料价格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开工报告至竣工报告)均价调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有的材料价格须按《北碚区区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3〕96号文件经业主认质认价,编制最高限价控41 制价。结算价:最高限价控制价×(合同价/比选发布最高限价×100%)执行。15.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3.1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不采用。15.4暂估价15.4.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不采用。15.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不采用。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予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按建筑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且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证认可。17.1.3计量周期计量周期由承包人、监理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合同期内按月支付。17.2 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月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为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当月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交验合格,完成资料审核交档(4份),办理完工程结算审计后60天内付至审定总价款的90%;留10%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工程结算金额以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一旦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发包人有权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取欠款,同时要求承包人补齐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在每月进度款中进行扣取10%,直至扣至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10%。41 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结算原则17.5.1.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结算总价=∑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标措施费+安全生产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比选清单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价±暂定价部分的结算价+合同约定其它费用。17.5.1.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等文件规定计算;17.5.1.3税金按【渝建2011】440号“文件规定计算。17.5.1.4暂估价部分的结算,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认质认价据实结算。17.6 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壹式陆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发包人支付审计局规定的基本费用,承包人支付效益审计等其他相关费用。18 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 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验收条件为和验收程序按:执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41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18.7.3 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9 试运行18.9.1 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移交之日起计算。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国家、重庆市有关质量标准和保修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保修事宜承包人接发包方通知后3日内,承包人未派员到场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另聘他人维修,因维修所产生的人工及材料费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已支付的此款的付费标准提出异议)。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保人:承包人。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种。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承包人购买。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20.5 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投保施工设备险、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41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第一次进度款拨付之前。保险条件:按相关要求执行;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全部;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22 违约22.1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承诺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撤场,否则视为违约。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同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承包人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未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足额到达,视为违约,发包人可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组织施工的,视为违约。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其他违约按照通用条款22。22.1.7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履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进场,并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定5天内,施工单位必须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进场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进场后,若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的分包行为,承包人将被无条件清退出场,发包人将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并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5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违反下列情形分别累计超过2次(含241 次),项目法人(业主)有权解除相关承包合同,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如违反下列第二种情形,投标人还应承担不低于5万元/人次的经济赔偿责任。1)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各自在项目所在地办公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2)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变更投标文件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审计费的分摊:竣工后工程造价审减(增)额与送审价相比小于5%的审计服务费由发包方负担,工程造价审减(增)额与送审价相比大于或等于5%的审计服务费由承包方负担,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41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41 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41 附件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施工工程合同编号:安全生产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一、项目工程名称:二、项目所在地:二、工程内容: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41 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5.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6.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7.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8.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9.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10.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11.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12.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六、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一)乙方同意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万元。甲方设立专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账号:,开户行:。(二)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为:41 1.施工单位违约金的扣除;2.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三)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如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中不及时,甲方有权使用安全保证金用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的应急支出。(四)安全保证金在使用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7天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优先补足安全保证金。(五)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退还:在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应扣除因本合同第七条所发生的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七、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时间:地点:41 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8.使用吊篮载人。41 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41 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74.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77.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41 附件四: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合同编号:廉政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项目法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的内容:(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1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一)为确保《廉政合同》的认真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按工程中标价的1.5%缴纳廉政保证金(若乙方已经缴纳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则由甲方在乙方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中提取;若乙方提交的为履约保函,则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二)设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专户: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的廉政保证金,缴入甲方设立的“廉政保证金”专户。(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能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条款,在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督部门审核,未发现存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全额退还廉政保证金。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廉政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廉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第六条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第八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盖章)电话:年月日41 附件五: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工程名称:施工工程合同编号: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基本要求(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包括在履约担保金中,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41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第四条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第五条监管与处罚(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监督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乙方。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41 (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七条本《合同》为(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2.农民工花名册3.农民工工资表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年月日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41 附件六: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项目全体农民工: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工监督员或劳工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施工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分包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联系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电话:地址:41 附件七: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花名册项目名称:用工单位名称(盖章):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工作岗位进场时间劳动者签名离场时间劳动者签名第页41 附件八: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项目名称:班组名称:时间:年月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量工资计算标准应得工资借支预支金额实得工资金额领取人签字备注计时计件计时计件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制表人:年月日(用人单位印章)注:1.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43 附件九: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项目名称:时间:年季度用工变动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其他当月离场人数(人)当月新增进场人数(人)月末农民工人数(人)应付工资总额(元)应付工资人数(人)实付工资总额(元)实付工资人数(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本季度第一月本季度第二月本季度第三月季度合计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填表时间: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