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42 KB
  • 2022-12-03 10:56:15 发布

深圳市规划局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2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附件: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内容第三章审查委托第四章审查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12\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图审查定义)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审查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是我市施工图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12\n第一条(审查资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原则上应由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于因我市审查技术力量不足确需跨市委托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事先报主管部门认可。受委托的市外审查机构在承接此类项目前,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我市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审查结果应用)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工程设计前送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第三条(监管原则)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坚持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一章审查内容第四条(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内容包含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五条(程序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应当包括:(一)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12\n(三)勘察设计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四)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规范;(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第一条(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应当审查施工图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四)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安全;(五)建筑节能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六)建筑幕墙、轻钢结构、边坡支护等工程是否安全;(七)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二条(勘察现场核查)对于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到勘察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勘察大纲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二)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大纲执行;(三)现场作业情况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包括: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四)室内实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2\n第一章审查委托第一条(委托方式)按我市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抽签定标方式选择审查机构,并实行抽签轮空制。特殊情况下不适宜采用抽签定标方式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项目可参照以上方式执行。第二条(回避原则)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条(执业要求)审查机构不得超出认定资格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第四条(勘察审查委托时间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开展工程勘察前,确定勘察审查的审查机构。第五条(一致性原则)同一审查项目的各专业与专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第六条(审查收费)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应到工程勘察现场核查的,审查费用取现行计价标准的上限。第七条(合同签定)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委托与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12\n第一条(合同备案审查内容)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过程中,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审查机构有无资格,或是否超越资格允许范围承接业务;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三)施工图审查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合同通过备案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发放审查合格证上的唯一编号。第一章审查程序第二条(送审资料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第三条(分段送审)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需求合理分段进行送审。审查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成果。第四条(审查时限要求)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12\n(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一条(审查)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含勘察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补充、修改或改正的,应书面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及改正,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终审。第二条(合格处理)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第三条(不合格处理)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以审查不合格告知书函复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原因。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四条(异议处理)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且经协商仍与审查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查,复查费用由与专家复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的一方承担。对复查结论仍有分歧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12\n第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不合格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送主管部门备案。(一)审查合格的:1.《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记录表》。(二)审查不合格的:1.《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告知书》;2.《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记录表》。第二条(统计)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对审查情况做好汇总工作,按季度填写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表,在1、4、7、10月中旬上报主管部门。第三条(勘察现场核查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机构要求,配合工程勘察现场核查工作;勘察企业派人全程协助审查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四条(施工图修改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12\n第一条(重大变更)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原行政审批部门重新报审。第二条(存档)审查机构应完善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立档案室,归档保存施工图审查档案。施工图审查档案包括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单位送审的相关材料、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等。审查机构须有一套签章齐全的整套图纸保存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后至少一年;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应长期保存。第三条(信息报送)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施工图审查相关信息。第一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责任)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六条(审查机构责任)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或减轻勘察设计企业的责任。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12\n第一条(抽查及核查)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审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审查费用低于规定收费幅度下限的施工图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相关人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核查。第二条(监督检查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八)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管理情况。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第三条(其他监督机构的协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在建及竣工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12\n(二)施工图内容已作重大修改,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三)擅自修改施工图,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发现以上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一条(审查质量不合格责任)已取得审查合格证的项目中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条(超审查资质)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审查范围进行审查,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四条(罚则)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12\n第一章附则第一条(统一文本格式)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本、审查合格书等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表格,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在本市实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