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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10:56:55 发布

xxx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燃气管道工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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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燃气管道工程.2008年月发布2008年月实施武汉市建设委员会210\n前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是一项涉及内容广泛,专业技术庞杂的系统工程,大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系统科学的施工安全标准指导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建[2007]127号文件精神,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公司、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专家与相关人士组成了编制组,共同编制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在总结了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验基础上适当吸纳和借鉴了我国其它城市部分市政工程安全技术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而成。《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内容依据武汉市市政施工各专业安全生产技术、方法,分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地下工程、排水管道工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6册,各专业独立成册,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燃气管道分册针对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和经验,全面系统对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作了详细规定。本分册共18210\n章,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基本规定;3、施工准备;4、施工用电;5、消防安全;6、施工排降水;7、土方施工;8、沟槽支护;9、混凝土与砖结构;10、附件加工;11、钢管及聚乙烯管;12、管材吊运;13、非开挖工程;14、燃气管道安装;15、管道试验和清洗;16、冬、雨期施工;17、施工机械;18、竣工验收前的维护管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由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由于受编写时间及编写人员水平限制,在编写过程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请各单位在实施中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供修改时参考。(通信地址:武汉市胜利街305号;邮政编码:430010)主要编制单位: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付光明、蒋伍林、肖汉生、陆寿明、童清福、黄兹露、谢辉、韩捷、王松、余云进、牛克甲210\n1 总  则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加强武汉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湖北省、武汉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地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的实际编制。1.0.3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地区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等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凡从事上述工程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1.0.4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先进行试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1.0.5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工程项目或未作规定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执行。210\n2基本规定2.0.1 凡从事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2.0.2 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指导、检查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建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2.0.3 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令,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所属的施工生产部位进行安全监控、检查,保证安全施工。凡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必须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状态、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控,确认安全,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必须立即纠正。2.0.4 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燃气管道工程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210\n2.0.5 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必须遵章守纪,严禁违章。焊接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2.0.6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2.0.7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踏勘施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情况、现况设施和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含有施工方法、程序和安全防范、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承载结构必须进行施工设计,经计算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需修订必须经原审批程序批准。2.0.8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设计文件的规定。需变更设计应按设计变更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严禁施工。210\n2.0.9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2.0.10 施工中每个作业点应设作业组长负责指挥,起重机械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施工现场机械运行、移动和车辆装卸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2.0.11 施工机械调运前,应调查现场,了解并掌握行驶道路及其沿线桥涵、地面设施、便桥、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承载力和穿越桥涵、架空线路的净空情况,确认其满足机械、车辆安全运行的要求。2.0.12 施工中必须配备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具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施工机具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安装、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0.13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0.14 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作业内容、气候和环境状况,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210\n2.0.15 施工现场场地应平整,能满足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及其管理范围的边界必须设围挡;在作业区域的边界和危险部位应设围挡或护栏等设施和安全标志。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以及在城乡道路、公路及其附近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其作业区域的边界必须采取围挡措施,并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环境状况,修筑相应的出行通道,满足交通需要。2.0.16 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围挡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井孔口、沟槽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2.0.17 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井(室)应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专业的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18 施工道路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交通、消防、安全、防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2.0.19 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电弧光、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2.0.20 施工中加固、挪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2.0.21 施工中需占用各类道路、公路、临时交通道路和施工现场道路时,应经其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210\n2.0.22 沟槽施工必须保持槽壁稳定。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确认安全。沟槽附近有振动源时,应根据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0.23 施工中,需在桥梁、涵洞、挡土墙、管道等构筑物上,或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构件和放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时,应对构筑物进行验算,确认安全。2.0.24 施工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选择安全的施工测量和质量检测地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需进行荷载试验时,应编制专项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25 在各类道路、公路上不阻断交通施工时,作业人员应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和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作业结束恢复原地貌后,方可撤除安全标志、警示灯。2.0.26 机动车、轮式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2.0.27 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业场地、施工道路上设置充足的照明。210\n2.0.28 工程施工对现况道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沟槽穿越道路不阻断交通施工时,应按交通导行方案修建临时便桥或道路,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建立现场交通疏导组织,设专人疏导交通,保持施工、交通安全。2.0.29 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嘹望视线。2.0.30 高处作业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上下沟槽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2.0.31 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条件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安全网或作业平台。2.0.32 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建立和执行用火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2.0.33 施工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文物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上级和主管单位,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2.0.34 施工中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候变化和雨(雪)情预报。施工中,如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210\n2.0.35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特点、季节、环境和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对施工管理范围内的现场(含施工临时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书面通知限期处理,并跟踪复验,形成文件。2.0.36 施工中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撤离危险区。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部,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确认安全,形成文件后,方可恢复施工。2.0.37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装与桩工机械、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0.38 施工用电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应遵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2.0.39 严禁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0.39的规定。表2.0.39 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1l~1520~4060~110220距离(m)垂直方向1.53.04.05.06.0水平方向1.01.52.04.06.0210\n2.0.40 穿越道路等设施需采用暗挖方法施工时,应遵守现行湖北省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2.0.41 冬季和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42 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2.0.43 施工中使用机械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7章的有关规定。本规程无规定时,应依据原生产企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2.0.44 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尽早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确定适当人员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工程设施完好。210\n3施工准备3.1 组织机构3.1.1开工前,应建立以工程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3.1.2 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3.1.3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实行安全目标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及其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形成工作制度。3.2技术准备3.2.1 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和施工、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参加设计交底,掌握设计要求。项目经理应对所属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责。3.2.2 施工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图,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情况。3.2.3 施工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实地踏勘现场,了解地形地貌、工程用地状况、交通和供水供电条件、建筑物和树木与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设施状况,了解并掌握现场情况。3.2.4 210\n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通过交桩确定管线定位坐标,并召开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地上建(构)筑物和电力、信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等管线与人防、地下铁道等设施管理单位的调查配合会,由产权管理单位确定其所属设施及其准确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由产权管理单位人员指导坑探,确定其准确位置。3.2.5 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现场情况和设施现况,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施工技术人员研究并确定合理的施工部署、适宜的施工方法、交通导行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2.6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行为、安全状态进行分析,识别重要危险因素,评价其危害程度,并制定中、高度危险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含控制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1大型、群体、综合性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总体措施。2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3 安全技术措施应切合实际、简明具体,应能防范危险、消除隐患。4 凡承载结构、构件必须对不同施工阶段的最不利荷载组合条件下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进行验算,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5 爆破、特殊工法等工程项目施工,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6 安全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专家论证确定。210\n7 冬季和雨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冬、雨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冬期施工,必须采取以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雨期施工必须采取以防汛、防坍、防触电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3.3施工临时设施3.3.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并遵守下列规定:l搭建临时建筑应根据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进行施工设计。设计应经工程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竣工后应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使用。2 使用装配式房屋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并持有合格证;搭设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3 使用既有建筑应在使用前对其结构进行验算或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4 临时建筑位置应避开架空线路、陡坡、低洼积水等危险地区,选择地质、水文条件良好的地方,并不得占压各种地下管线。5 临时建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位置、规模搭设,不得随意改变。6 临时建筑搭设必须符合安全、防汛、防火、防风、防雨(雪)、防雷、防寒、环保、卫生、文明施工的要求。7 施工区、生活区、材料库房等应分开设置,并保持消防部门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210\n8 模板与钢筋加工场、临时搅拌站、厨房、锅炉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物的仓库等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必须满足防火安全距离等消防规定。9 临时建筑的围护材料及其骨架,应使用阻燃材料搭建。10 支搭和拆除作业必须纳入现场施工管理范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支、拆临时建筑应编制方案;作业中必须设专人指挥,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由安全技术人员监控,保持安全作业。在不承重的轻型屋面上作业时,必须先搭设临时走道板,并在屋架下弦设水平安全网,严禁直接踩踏轻型屋面。11临时建筑使用过程中,应由主管人员经常检查、维护,发现损坏必须及时修理,保持完好、有效。3.3.2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施工临时供水方案,并进行临时供水施工设计,向供水管理单位申报临时施工用水水表,并经其设计、安装。施工现场临时供水设计应符合施工、生活、消防供水的要求。3.3.3 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特点、施工用电负荷和环境状况进行施工用电设计或编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作业和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操作。3.3.4 施工前,应依据工程需要,确定施工中社会临时交通疏导与临时道路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3.3.5 210\n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铺设施工现场运输道路,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道路应平整、坚实,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2 道路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和运输车辆或行驶机械的宽度确定:汽车运输时,宽度不宜小于3.5m;机动翻斗车运输时,宽度不宜小于2.5m;手推车运输不宜小于1:5m。3 道路纵坡应根据运输车辆情况而定,手推车不宜陡于5%,机动车辆不宜陡于10%。4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机动翻斗车运输时不宜小于8m;汽车运输时不宜小于15m;平板拖车运输时不宜小于20m。5 机动车道路的路面宜进行硬化处理。6 现场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度,并于道路明显处设限速标志。7 沿沟槽铺设道路,路边与槽边的距离应依施工荷载、土质、槽深、槽壁支护情况经验算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并设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8 道路临近河岸、峭壁的一侧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9 运输道路与城乡道路、公路交叉时宜正交。在距各类道路、公路边20m处应设交通标志,并满足相应的视距要求。10 穿越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本规程第4.4节的有关规定。11穿越各种架空管线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在管线外设限高标志。210\n12 穿越建(构)筑物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在建(构)筑物外设限高、宽标志。3.3.6 跨越沟槽、河流应架设临时便桥,并遵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使用条件和现场情况,按照现行《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RJ025)等的有关规定,对便桥结构进行施工设计,经计算确定。2 便桥宽度应据现场交通量、机械和车辆的宽度,在施工设计中确定:人行便桥宽不得小于80cm;手推车便桥宽不得小于1.5m;机动翻斗车便桥宽不得小于2.5m;汽车便桥宽不得小于3.5m。3 便桥两侧必须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其底部设挡脚板。栏杆、挡脚板应安设牢固。4 穿越道路、公路不能阻断交通需支搭便桥时,防护栏杆上应加挂安全网或在桥外侧设防护棚,其宽度不宜小于2m。5 便桥桥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钢质桥面应设防滑层。6 便桥两端必须设限载标志。7 便桥搭设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使用。8 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3.3.7 施工现场应根据其汇水面积、施工季节等情况对场地排水进行设计并实施。施工中应对排水沟、截水沟等设施经常检查,确认完好,不得堵塞。3.3.8 现场模板与钢筋加工场搭设应遵守下列规定:210\n1 加工场应单独设置,不得与材料库、生活区、办公区混合设置,场区周围应设围挡。2 加工场不得设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3 现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布置加工机具、料场与废料场,并形成运输、消防通道。4 加工机具应设工作棚,棚应具有防雨(雪)、防风功能。5 加工机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电气接线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6 操作台应坚固、安装稳固并置于坚实的地基上。7 加工场必须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不得存放油、脂和棉丝等易燃品。8 含有木材等易燃物的模板加工场,必须设置严禁吸烟和防火标志。9 各机械旁应设置机械操作程序牌。10 加工场搭设完成,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3.4 拆迁与加固3.4.1 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施工、拆迁、技术、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赴现场落实合同文件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完成的拆迁工作情况。凡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拆迁项目未完成,严禁进场施工。3.4.2 210\n当建设单位依合同文件规定,委托施工单位代理工程范围内的拆除工作时,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在施工前组织施工、技术、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确认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拆除项目,明确安全责任,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拆除。施工地段或部位范围内拆除工作完成,经建设(监理)方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3.4.3 工程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1 拆迁施工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2 拆除施工必须纳入施工管理范畴。拆除前必须编制拆除方案,规定拆除方法、程序、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拆除时必须执行方案的规定,并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监控,严禁违规作业。拆除后应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3 房屋拆除,必须依据竣工图纸与现况,分析结构受力状态,确定拆除方法与程序,经建设(监理)、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严禁违规拆除。4 现况各种架空线拆移,应结合工程需要,征得有关管理单位意见,确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5 现况各种地下管线拆移,必须向规划和管线管理单位咨询,查阅相关专业技术档案,掌握管线的施工年限、使用状况、位置、埋深等,并请相关管理单位到现场交底,必要时应在管理单位现场监护下作坑探。在明了情况基础上,与管理单位确定拆移方案,经规划、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实施中应请管理单位派人作现场指导。210\n6 道路、公路、人防、河道、树木(含绿地)等及其相关设施的拆移,应根据工程需要征求各管理部门(单位)对拆迁措施的意见,商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部门(单位)批准或签认后,方可实施。7 采用非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上下、里外同时拆除。8 拆除砖、石、混凝土建(构)筑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残渣飞溅危及人员和附近建(构)筑物、设备等安全的保护措施,并随时洒水减少扬尘。9 使用液压振动锤、挖掘机拆除建(构)筑物时,应使机械与被拆建(构)筑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使用推土机拆除房屋、围墙时,被拆物高度不得大于2m。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区域。10 切割拆除内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或容器时,必须首先切断介质供给源,管道或容器内残留的介质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方法清除,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遇带压管道或容器时,必须先泄除压力,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11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明确对爆破效果的要求,选择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依据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和有关管理单位审批,并按批准要求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12 各项施工作业范围,均应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3.4.4施工区域内的房屋、地下管线、地上杆线等建(构)筑物的安全受施工影响,或其危及施工安全时,均应进行临时加固,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210\n3.4.5 各类管线、杆线等建(构)筑物的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依据被加固对象的特征,结合现场的地质水文条件、施工环境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方案,进行加固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2 加固设计应满足被加固对象的结构安全与施工安全的要求。3 加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加固设计进行,严禁擅自变更。4 加固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加固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完好。必要时,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并记录,确认安全;遇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3.5 安全防护设施3.5.1 施工现场及其管辖范围必须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3.5.2 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醒目、整齐、安设牢固、具有抗风能力。3.5.3 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警示灯。3.5.4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和有效性。3.5.5 围挡应采用金属材料定型加工制作或砌块砌筑,其高度不得低于1.8m;护栏应采用金属材料定型加工制作,其高度不得低于1.2m210\n。现场设置围挡和护栏应连续,不得间断。3.5.6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l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50~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2 杆件的规格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质栏杆上杆梢径不得小于7cm,下杆梢径不得小于6cm,栏杆柱梢径不得小于7.5cm,并以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2)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得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得小于18mm,采用焊接或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3)钢管横杆、栏杆柱均应采用直径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或焊接牢固。3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沟槽边缘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锤击沉人地下不小于50cm深。钢管离沟槽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2)在混凝土结构上固定,采用钢质材料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设一孔,以直径10mm螺栓与木杆件拴牢。3)在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设预埋件的预制块,并用本款第2)项方法固定。210\n4 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5防护栏杆的底部必须设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挡脚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1cm。挡脚板上有孔眼时,孔径不得大于2.5cm。3.5.7 悬空作业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和相应的防护设施,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处,一般应设作业平台。作业平台必须坚固,支搭牢固,临边设防护栏杆。上下平台必须设攀登设施。2 单人作业,高度较小,且不移位时,可在作业处设安全梯等攀登设施。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3电工登杆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绝缘鞋,并佩戴脚扣。3.5.8 上下高处和沟槽.(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 采购的安全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 现场自制安全梯应符合下列要求:1)梯子必须坚固,梯梁与踏板的连接必须牢固。梯子结构应根据材料性能经受力验算确定。2)攀登高度不宜超过8m;梯子踏板间距宜为30cm,不得缺档;梯子净宽宜为40~50cm梯子工作角度宜为75°±5°。3)梯脚应置于坚实基面上,放置牢固,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210\n4)梯子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连接后的梯梁强度、刚度,不得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刚度。3 人员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双手扶梯;梯子上有人时,他人不宜上梯。4 沟槽施工现场可根据环境状况修筑人行土坡道供施工人员使用。人行土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坡道土体应稳定、坚实,宜设阶梯,表层宜硬化处理,无障碍物。2)宽度不宜小于1m,纵坡不宜陡于1:3。3)两侧应设边坡,沟槽侧无条件设边坡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设防护栏杆,并应符合本节第3.5.6条的有关要求。4)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5 采用斜道(马道)时,脚手架必须置于坚固的地基上,斜道宽度不得小于1m,纵坡不得陡于1:3,支搭必须牢固。3.5.9 上下交叉作业时,下作业层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并遵守下列规定:1防护棚应坚固,其结构应经施工设计确定,能承受风荷载。采用木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5cm。2防护棚的长度与宽度应依下层作业面的上方可能坠落物的高度情况而定:上方高度为2~5m时,不得小于3m;上方高度为5~15m时,不得小于4m;上方高度为15~30m时,不得小于5m;上方高度大于210\n30m时,不得小于6m。3防护棚应支搭牢固、严密。3.5.10由于施工需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必须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3.5.11 施工部位完成后,其相应的防护设施应及时拆除,恢复原地貌。3.6人员培训3.6.1 开工前,必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新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6.2 开工前,必须组织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新岗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严禁未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3.6.3 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无证者严禁上岗作业。3.6.4 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岗位工作等具体情况,学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3.6.5 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3.7物资准备3.7.1 210\n施工物资应为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其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或施工设计的要求。3.7.2 施工物资,在进场前应按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3.7.3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3.7.4 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应经专业检验,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3.8 社会联系工作3.8.1 施工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了解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与施工现场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队、学校、村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联系,并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开展施工宣传活动;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支持下,为施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8.2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需要召开社会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工程情况,听取意见,采取文明、安全的施工措施。3.8.3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施工安全管理。210\n4施工用电4.1施工用电组织设计4.1.1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4.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察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2根据施工用电量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3设计配电系统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3)设计接地装置;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4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5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4.1.3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的电源进线,配电装置、配电线路、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等,应按图施工。4.1.4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210\n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4.1.5施工用电工程在施工场地安装完成后必须组织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2电工及用电人员4.2.1专业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4.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5当班电工应做好巡视记录。6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7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用电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4.3安全技术档案210\n4.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记录;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7定期检(复)查记录表;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4.3.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4.3.3施工用电工程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4.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4.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4.4.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210\n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策。4.4.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6.07.07.04.4.4起重机挖掘机、桩机、泵送砼导道架在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下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下作为机械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4.4.5当达不到4.4.2~4.4.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对架空线路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210\n1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2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02.54.05.06.04.4.6当防护措施无法实施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4.4.7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4.4.8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土质较差的沟槽,应进行支撑,以保护电缆安全。4.4.9变压器、配电房等电气设备应安置在防渍高地,现场周围挖排水沟,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设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4.5接地与防雷4.5.1一般规定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210\n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见下图)。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保器(兼有短路、过载、漏保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见下图)。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210\n总漏保器(兼有短路、过载、漏保功能的漏电断路器)3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4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N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5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7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3、接地与接地电阻”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φ值埋深(m)水平接地体长2-3m的垂直接地体0.51.4~1.81.2~1.40.8~1.01.25~1.451.15~1.32.5~3.01.0~1.11.0~1.1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取表中较大值。210\n8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就符合下表的规定。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相线芯线截面S(mm2)PE线最小截面(mm2)S≤1651635S/29保护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4.5.2保护接零1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10\n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3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2)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4.5.3接地与接地电阻1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210\n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撞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3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4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5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6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1)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供给其他设备用电;2)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210\n7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Ω。4.5.4防雷1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2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下表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执行。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机械设备高度(m)≤15≥50>15,<40≥32≥40,<90≥20≥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3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210\n4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5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6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4.6配电室及自备电源4.6.1配电室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少灰、干燥、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通风良好,并应采取防雨雪和嚼动物进入的措施。4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210\n,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lm;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7)配电室围栏-亡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0.075m;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下表规定;母线涂色相别颜色垂直排列水平排列引下排列L1(A)黄上后左L2(B)绿中中中L3(C)红下前右N淡蓝---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电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210\n5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6配电柜应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7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识。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9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4.6.2230V/400V自备发电机组1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宜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2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4.5.3条、接地与接地电阻中第1款要求。5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1)交流电压表、交流电流表;2)有功功率表、功率因数表;3)电度表;4)频率表;5)直流电流表。210\n6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8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续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9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10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11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12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13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14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15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210\n16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4.7配电线路4.7.1架空线路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2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3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3)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4)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l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5)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2。架空线不得有接头。4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5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210\n2)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6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7架空线路的两导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8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7.1-1的规定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低压铁横担角钢应按表4.7.7-2的规定选用,方木横扫截面应按80mm×80mm选用;横担长度应按表C选用。表4.7.1-1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排列方式直线杆分支或转角杆高压与低压1.21.0低压与低压0.60.3表4.7.1-2低压铁横担角钢选用导线截面直线杆分支或转角杆二线及三线四线及以上16253550L50×52×L50x52×L63×57095120L63×52×L63×52×L70×6表4.7.1-3横担长度选用横担长度(m)二线三线、四线五线0.71.51.8910KV以上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4.7.1-4表的规定。210\n表4.7.1-4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构筑物的安全距离10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破损;木杆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11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12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13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1)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2)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14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d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210\n15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16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4.7.1-5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7.1-6的要求。表4.7.1-5接户线的最小截面接户线架设方式接户续长度接户线截面(mm2)(m)铜线铝线架空或沿墙敷设10~256.010.0≤104.06.0表4.7.1-6接户线间及邻近线路间的距离接户线架设方式接户线档距(m)接户线线间距离(m)架空敷设≤25150>25200沿墙敷设≤6100>6150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电话线交叉时的距离(mm)接户线在上部,600接户线在下部,300架空或沿线敷设的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时的距离(mm)10017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18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210\n4.7.2电缆线路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2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4.7.1条、架空线路中第3条(1)、(2)、(3)的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4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5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检修井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6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7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8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210\n9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10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3m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 敷设,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11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4.7.1条、架空线路中的第18条的要求。4.7.3室内配线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2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潮湿场地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3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4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210\n5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6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l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7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沉量的2.5倍。4.8配电箱及开关箱4.8.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三级配电保护。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人220V/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210\n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飞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宜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8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210\n线端子板连接。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4.5.1条,一般规定第11款的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13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14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下表确定。配电箱、开关辖内电器安装尺寸选择值间距名称最小净距(mm)并列电器(含单极熔断器)间30电器进、出绕瓷蕾(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15A,3020-30A,5060A及以上,80上、下排电10进出线瓷管(塑腔管)孔间25电器进、出线瓷蕾(塑胶臂)孔至扳边40电器至板边4015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1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17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4.8.2电器装置的选择210\n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2)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3)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5)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210\n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电器设置的原则。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6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7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JGJ46标准附录C选配。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l3955的规定。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10\n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12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13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14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参选100-150MA/0.2S。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参选50-75MA/0.1S。开关电箱漏电保护器参选15-30MA/0.1S。210\n15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下图选用。16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4.8.3使用与维护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210\n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3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谭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开关箱;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7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4.2.3条的规定。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井应保持整洁。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4.8.410kV以下配电装置210\n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4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7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8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210\n9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10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11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12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1169)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13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14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15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16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有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210\n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18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4.9照明4.9.1一般规定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道路或加工厂房、材料仓库、料具堆放场、工地办公室、食堂、宿舍、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1)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2)停电后,必须立即启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3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2)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210\n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4.9.2照明供电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低电压照明器: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干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3使用手持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源电压不大于36V;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210\n4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V~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6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7携带式变压器的一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8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1)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2)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3)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9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4.7节配电线路”的要求。4.9.3照明装置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电器装置选择中第5、6款的规定。210\n2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3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4荧光灯管应采用固定管座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5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6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7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8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9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拉线开关离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m~0.2m,拉线的出口向下;2)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210\n0.15m~0.2m。10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210\n5消防安全5.1一般规定5.1.1 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5.1.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中使用的机具、材料、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隐患与可能出现的火灾事故(事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5.1.3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作业区与生活区、库区应分开设置,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5.1.4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5.1.5 现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事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及时准确地拨打火警电话,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吸取教训,并采取预防措施。5.2临时建筑5.2.1 临时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5.2.2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支搭临时建筑,需在其一侧搭建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m。5.2.3 210\n临时建筑与铁路、火灾危险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m。5.2.4 施工现场厨房、车库、变电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5.2.5 临时建筑应搭建在厨房、锅炉房等动火部位区域的上风方向。5.2.6 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分组布置,组与组间应保持防火安全距离;门窗应向外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m。5.2.7 冬期施工由于条件限制,需采用铁制火炉供暖时,烟囱与房顶、电缆的距离不得小于70cm;火炉周围应设阻燃材质的围挡,其距床铺等生活用具不得小于1.5m;严禁使用柴油、汽油等引火。5.2.8 材料库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1 各种材料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和压缩可燃气容器等物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存放。2 施工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据施工计划限量进入现场。3 现场需设油库时,库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房内净高不得小于3.5m;地面应具有耐火、防静电性能,坡度应为1%(向内);门净高不得小于2m;门口应设内斜坡式门槛;照明必须采用外布线,灯具必须嵌入墙内;存放汽油时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油桶应按规定直立放置。4 现场存放易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防水和防腐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灯具。5.3用火管理5.3.1 210\n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现场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火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5.3.2 材料库房、易燃材料堆放场、油库区必须设禁止烟火标志,严禁烟火。5.3.3 现场焊接(切割)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 焊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资质证书。2 施焊前,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方可操作。3 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容器,未经彻底清除,严禁施焊(切割)。4 焊(割)作业现场周围10m内的易燃、易爆物必须清除或采取隔离措施。5 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6 施焊(割)时,现场应设专人对消防、电气等安全状况进行监护。7 焊(割)作业完毕,必须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3.4 施工现场应据工程特点设吸烟区(室),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5.3.5 在宿舍内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吸烟后的烟头应立即熄灭,弃于指定地点,不得乱扔。5.3.6 现场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特殊需要时,应经消防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10\n5.4消防设施5.4.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通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5.4.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合理布局,并设标志,经常维护保养,按规定期限检查、更换,保持灵敏、有效。5.4.3 施工现场设置的消防进水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通道附近。,5.4.4 设置灭火器应遵守下列规定: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3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5m,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5cm。4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潮湿和有腐蚀性的地点,须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设防雨淋、暴晒的设施。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6 施工现场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要害部位配备的灭火器不得少于4具。5.4.5 选择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ABC)、卤代烷型灭火器。210\n2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等燃烧的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3 扑救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气等燃烧的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4 扑救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鲤、铝镁合金等燃烧的D类火灾应选用专用灭火器。5 扑救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210\n6 施工排降水6.1一般规定6.1.1 施工现场需排降水时,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附近建(构)筑物和管线等状况,经综合分析,进行排降水施工设计,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施工设计应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稳定。6.1.2 影响排降水施工的架空线路和各种地下管线、房屋等建(构)筑物,应根据本规程第3.4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前改移或加固。6.1.3 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作业空间应满足排降水施工和机械安全作业的要求。6.1.4 施工排降水应排至排降水影响范围以外,并引入附近雨水管或排水渠道,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形成排水回渗或随意漫流。6.1.5 沟槽较深、地下水位较高、工程地质复杂、降水时间较长时,施工中应设专人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管线和建(构)筑物等的沉降、位移与倾斜等状况进行观测、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持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安全。6.1.6 施工期间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6.1.7 排降水结束后,地面遗留的孔洞应及时回填密实,恢复原地貌或达设计要求。6.1.8 使用汽车和机动翻斗车应遵守本规程第18.2节的有关规定。使用手推车应遵守本规程第10.1.9条的规定。210\n6.1.9 吊装水泵宜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关规定。6.2 地表水排除6.2.1 施工现场地表有积水时,应采取措施排除。6.2.2 施工区水域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6.2.3 进入水深超过1.2m的水域作业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采取防止发生溺水事故的措施。6.2.4 使用潜水泵、离心泵、泥浆泵等排水机械时,其电气安装和拆卸必须由电工进行,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泵体、各部件连接应牢固,电气绝缘必须良好,使用中应经常检查,确认安全。6.2.5 潜水泵运行时,其周围30m水域内,人、畜不得入内。6.3 排水井排水6.3.1 排水井、明沟排水不宜在粉砂、粉土土质的地层使用,需使用时,必须采取防涌沙、防坍塌措施。6.3.2 排水沟和排水井宜设置在拟建管线和构筑物基础边净距40cm以外,且不得扰动地基。6.3.3 槽内开挖排水沟时,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槽壁土质不良时,应对排水沟采取支撑等保护槽壁稳定的措施。6.3.4 排水沟应随沟槽的开挖及时超前开挖,其深度不宜小于30cm。6.3.5 排水井底面应始终低于沟槽开挖面和槽底50cm210\n以下。开挖中,作业人员应随时观察排水井土壁及其支护稳定状况,发现土壁有坍塌征兆和支护位移、井筒扭斜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地带,经采取措施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6.3.6 环境恶劣时,井内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作业不宜超过1h。人员上、下井筒应走安全梯。6.3.7 排水井周围不得堆放材料和机具。井口上方应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6.3.8 排水沟排水应及时疏通,保持排水畅通。6.3.9 排水井进水口的土体不稳定时,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排水井边坡稳定,不得扰动沟槽边坡。6.3.10 安装预制井筒时,井内严禁有人。6.3.11 排水井井深达2m以上时,井口应设防护栏杆。210\n7土方施工7.1一般规定7.1.1 地层中有地下水时,应排降水,并将水疏干后,方可开挖施工。7.1.2 施工场地应无障碍、满足施工需要。7.1.3 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平坦、坚实、畅通。遇电力架空线路应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7.1.4 施工现场的井、坑、孔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遵守本规程第2.17条的有关规定。7.1.5 进入沟槽前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检查槽壁稳定状况,确认安全。作业中,发现槽壁出现裂缝、塌方、滑坡征兆或支撑出现变形、位移时,沟槽内人员必须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地带,并应划定禁区,设人警戒,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成后应经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方可恢复作业。7.1.6 施工中沟槽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槽壁上下。安全梯和土坡道间距不宜大于50m。安全梯和土坡道应符合本规程第3.5.8条的有关规定。7.1.7 使用土坡道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土体应稳定、坚实,坡面宜硬化处理。2 坡道应顺直、无障碍物,不宜设弯道。3 坡道宽度应较运输车辆宽1m以上;纵坡不宜陡于1:6。4坡道两侧槽壁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状况确定,保持土体稳定。5 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210\n7.1.8 遇有岩石时,应根据现场石质情况制定破除方案。需爆破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7.1.9 土石方、运输等施工机械进退场前,应先查明行驶路线上的道路、桥梁、便桥、涵洞等的承载能力与宽度、穿过桥梁的净空和架空线路状况,确认其符合机械通行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其净高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7.2沟槽挖土7.2.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沟槽深度、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开挖断面和现况管线等构筑物的迁移与保护措施、使用机具和安全技术措施。7.2.2 施工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将妨碍施工的现状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进行迁移或保护,在施工范围内可不迁移者应详探、标识,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安全。7.2.3 测量钉桩应在确认地下管线位置,且不影响管线安全后方可进行。详探管线等地下构筑物时,必须采取措施使构筑物处于安全状态,并记录。7.2.4 当沟槽邻近有房屋、管道、电杆等建(构)筑物时,应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算,确认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经验算需加固时,应按本规程第3.4.5条的规定确定加固方案并实施。加固结构强度达到方案规定后方可开挖土方。施工时,尚应遵守相应管理单位的规定。7.2.5 210\n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开挖土方,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严禁擅自行动。7.2.6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注意标示管线的警示物,严禁损坏管线,并应约请管理单位派人至现场监护。在距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7.2.7 沟槽开挖中,遇有新发现的管道、电缆或其他构筑物应加以保护,并及时与有关管理单位联系会同处理。7.2.8 开挖中遇与现况管线交叉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对现况管线进行技术处理;设计未做规定时,应根据实勘资料制定加固和保护措施,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加固宜采用单梁、复合梁吊架或支架方式。加固结构应根据加固管线的种类、断面、荷载、槽宽等情况通过计算确定。2 交叉加固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重要管线加固应请管理单位现场监护。3 采用吊梁加固时,梁应水平,两端支垫应牢固,悬吊应垂直;采用支架、支墩加固时,支架、支墩应坚固,基础应坚实。4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管线正常运行。5 作业中,严禁在加固管线上行走和置物。6 回填土之前,应在被悬吊管道下方采用支墩或其他措施将管道支牢。7 吊架拆除前,应请管理单位派人赴现场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办理验收手续。210\n8 吊架拆除后,管线下的空间应回填夯实,无法满足回填密实度要求时,应采用砌体或混凝土等措施填塞密实。7.2.9 沟槽开挖应根据机械性能、土质、槽壁支护等状况,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开挖不得扰动天然地基。7.2.10 槽深5m以内、坡顶无荷载且地下水位低于槽底50cm以上时,不设置支护的沟槽边坡应遵守表7.2.10的规定。表7.2.10沟槽边坡值序号土质种类槽壁、坑壁坡度深度<3m深度3~5ml砂土1:0.75l:1.002亚砂土l:0.501:0.673亚粘土1:0.331:0.504粘土1:0.251:0.335干黄土l:0.201:0.257.2.11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大于50cm,且周围无动荷载时,沟槽可用直槽(边坡20:1),不设支撑,但开挖深度不得超过表7.2.11的规定。表7.2.11直槽开挖最大深度序号土壤(围岩)类别开挖深度(m)1湿软亚砂、亚粘土≤0.802亚砂、亚粘土≤1.253粘土≤1.504坚实的粘土或干黄土≤2.00210\n7.2.12 直槽开挖深度超过表7.2.11的规定时,应根据地层土壤情况采取支护措施,并应遵守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规定。开挖中不得碰撞支护结构。7.2.13 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1 开挖中,所涉及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种类、现状、重要性和损坏后的危害性与作业中的保护措施。2 沟槽断面的尺寸、边坡和分次开挖深度。3 施工方法和程序。4 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5 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7.2.14 开挖过程中发现槽壁有较大块体影响沟槽稳定时,应清除或加固。有突出的石块、砖瓦块等应及时清除。挖土中断和作业后,其开挖面应设稳定坡度。7.2.15 挖土中遇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变化,应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边坡或采取支护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7.2.16 挖土过程中遇有爆炸、文物、古物或其他可疑、不明物时,严禁敲击和擅自处理,并应立即报告上级。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经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7.2.17 使用单斗挖掘机挖时,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范围外作业,且位于安全处,需在其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制动且得到机械指挥人员的指令后,方可进行。作业中尚应遵守本规程第17210\n.3节的有关规定。7.2.18 推土机作业,机前严禁有人。推土机在直槽内作业沟槽深不得超过2m。作业中,刀片不得推撞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弧石或大土块。作业中尚应遵守本规程第17.3节的有关规定。7.2.20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现场附近有管线等构筑物时,挖土前应掌握其位置,并在开挖中采取保护措施,保持管线等构筑物处于安全状态。2 沟槽深大于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高度不得大于2.0m,层间应留平台。平台宽度,对不设支护的槽与直槽间不得小于80cm;设置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3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横向不得小于2m;纵向不得小于3m。4 严禁掏洞取土、搜底扩槽和在沟槽内休息。7.2.21挖土范围内有现况道路结构需挖除时,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根据旧道路结构情况和现场环境,确定挖除方法和选择适用的机具。2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3作业人员应避离运转中的机具。4使用电气设备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5使用液压振动锤时,严禁将锤对向人、设备和设施。6使用风钻时,严禁将钻头对向人、设备和设施。210\n7挖除中,应采取措施保持作业区道路内各现状管线及其检查井等构筑物的完好。8挖除后应及时清碴出场。7.2.22已形成的沟槽,经雨(雪)水,地下水等冲刷或浸泡后,必须经安全和技术人员检查认证后,确定安全,方可重新进入施工;如经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必须重新采取加固措施,达到安全要求后,可重新进入施工。7.3 堆运与回填土7.3.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土方存放、运弃、回填的方式,选择机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7.3.2 在电力架空线路和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7.3.3 沟槽边堆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沿沟槽边1m范围内不得堆土。2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3堆土严禁遮压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且应保持其维护道路的畅通。4堆土应采取防扬尘措施。7.3.4 靠建(构)筑物,、围墙堆土,必须保证墙体安全。靠墙堆土高度应根据其结构承载能力确定。严禁靠危房、危墙堆土。7.3.5 210\n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土方调配方案、运输车辆和环境状况,确定运输路线。运输道路及其沿线的桥涵、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应有足够的承载力;穿越桥涵的净空应符合运输安全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其净高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7.3.6 装土和运输等施工机械距沟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槽深、机械质量、支护结构和地面荷载等状况进行核算确定,且其净距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7.3.7 土方宜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装土后应清除车辆外露面的遗土、杂物。运输中应按规定路线行驶。7.3.8 存土场应在场地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存土结束后应恢复原地貌。7.3.9 弃土场应划定范围,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并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7.3.10 管道具备填土条件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施工中采取排降水措施时,应在土方回填至地下水位以上50cm,方可停止降水。7.3.11沟槽回填土应自下而上分层对称进行,每层压实度应符合技术规定。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等机械压实。7.3.12 有支护的沟槽,回填土必须和支护结构的拆除相配合,不得碰撞损坏支护结构。7.3.13 管沟、井(室)回填土应在墙体和盖板完成,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进行。7.3.14 管沟、井(室)回填土时,应于管沟、井墙两侧对称进行,高差不得大于30cm。210\n7.3.15回填土过程中,严禁在槽壁掏洞取土。7.3.16向沟槽内送(卸)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送(卸)土应设专人指挥,送(卸)土下方禁止有人,槽内作业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带。2手推车向沟槽内卸土时,应挡掩牢固,且稳倾、稳倒,严禁撒把。3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向沟槽内卸土时,车轮与沟槽边缘的距离应依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情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必须挡掩牢固。4推土机向沟槽内送土时,推铲与沟槽边缘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5机械在沟槽边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边缘道路和沟槽边坡的稳定,确认安全。7.3.17 使用夯实机具时,应按规定配备操作工。操作工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人员应相对稳定。电动夯实机具必须由电工接线和拆卸,作业中应随时检查机具、缆线,确认绝缘良好,并应遵守本规程第17.3节的有关规定。7.3.18 用起重机向沟槽内吊装机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根据被吊机具的外形、质量选择适宜的起重机。2吊装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应与起重机操作工和配合作业人员协调配合。3 起重机与沟槽边的距离应依起重机及其吊物质量、土质、槽深、边坡支护情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210\n4 起重机应支设于坚实的地基上,设置应稳固。5 作业前,沟槽上下均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6 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起重机吊索具、场地、作业空间等状况,确认安全。7 起吊前应正确选择吊点位置和穿挂索具,经试吊,确认合格。严禁超载吊装。8吊运前,作业人员必须避离机臂回转范围,位于安全位置。9 起吊重物的作业人员挂牢吊钩后,应迅速离开,且位于安全处;吊装应缓慢,并用控制绳保持被吊机具的平稳;当被吊机具距槽底30~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吊物落地,确认稳固后,方可摘钩。10吊装作业宜远离架空线路。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保起重机臂杆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11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关规定。7.3.19 压路机作业应设专人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周围环境,确认无人员和障碍物,方可向压路机操作工发出作业指令,并遵守本规程第17.3节的有关规定。210\n8沟槽支护8.1一般规定8.1.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地面荷载、施工设备和沟槽周边环境等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支护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8.1.2 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施工机具作业要求。8.1.3 沟槽支护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应熟悉支护结构施工设计图纸,掌握支护方法、设计要求和安全措施。8.1.4 先开挖后支护的沟槽,支护应紧跟挖土。先支护后开挖的沟槽,应在支护结构达到施工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8.1.5 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距沟槽边缘距离,应根据工程地质、沟槽深度、地面荷载等确定,且不得小于1.5m。8.1.6 现场支护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不得乱堆放。支护时,应随支设随搬运,不得集中堆放;拆除支护结构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8.1.7 施工中,施工机具不得碰撞支护结构。严禁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8.1.8 施工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确认合格。8.1.9 拆除支护结构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8.1.10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210\n。严禁攀登支护结构。8.1.11用起重机向沟槽内吊运支护材料和吊装钢筋骨架、混凝土、导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时必须设信号工指挥。起吊前,指挥人员应检查吊点、吊索具和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安全。2吊运时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3 起吊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斜吊。严禁超载吊运。4 作业时,机臂回转范围内严禁有人。5支护材料距槽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操作。吊物落稳后,方可摘钩。6 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关规定。8.1.12使用人工方法向沟槽内运送支护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系放时,应根据被系放材料的质量确定绳索材质和直径,且绳索应坚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2 使用溜槽溜放时,溜槽必须牢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3 运送时应缓慢,上下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协调一致。4 运送材料过程中,槽内作业人员应位于安全地带,被运送物下方严禁有人。5 严禁向沟槽内投掷和倾卸支护材料。8.1.13 支护结构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沟槽作业。8.1.14 使用汽车、机动翻斗车运输支护材料应遵守本规程第17210\n.2节的有关规定。手推车运输应遵守本规程第12.1.6条的规定。8.2 钢木支护8.2.1支护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应满足施工设计要求。2 木质支护材料的材质应均匀、坚实,严禁使用劈裂、腐朽、扭曲和变形的木料。3 严禁使用断裂、破损、扭曲、变形和腐蚀的钢材。8.2.2 预钻孔埋置桩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使用机械吊桩入孔时,必须由信号工指挥。作业时吊点应正确,起吊应缓慢、速度应均匀,并用控制绳保持桩平稳。2向钻孔内吊桩时,严禁手、脚伸入桩与孔壁间隙。3稀桩支护时,相邻两桩间的槽壁,在土方开挖中应及时安设挡土板,或挂网喷射护壁混凝土。4挡土板安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挡土板拼接应严密。2)挡土板后的空隙应填实。3)挡土板两端的支承长度不得小于技术规定。5 喷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本章第9.4节的有关规定。6当桩设支撑或土钉时,支撑、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中,应按照施工设计规定的位置及时安设撑杆或土钉。2)支撑或土钉作业应与挖土密切配合。每层开挖的深度,不得超过该层底部撑杆以下30cm或施工设计规定的位置。210\n3)有横梁的支撑结构,应在横梁连接处或其附近设支撑。横梁为焊接钢梁时,接头位置与近支撑点距离应在支撑间距的1/3以内。4)支撑结构焊接必须牢固,并应遵守施工设计和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5)支撑、土钉必须牢固,严禁碰撞。8.2.3 机械锤击沉入桩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根据桩的设计承载力、桩深、工程地质和现场环境等状况选择适宜的沉桩方法和机具,并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施工前,应再次核实按本规程第3.2.4条的规定所掌握的地下设施状况,确认沉桩安全,不危及地下设施的结构安全。3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人员密集区不得采用锤击沉桩施工。4在地下管线、建(构)筑物附近沉桩时,必须预先对管线、建(构)筑物结构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确认安全。需要采取加固或保护措施时,必须在加固、保护措施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沉桩。5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坡度不大于3%,沉桩机应安装稳固,并设缆风绳,保持机身稳定。6施工前应划定作业区,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7施工现场及其附近有架空线路时,施工中应设专人监护,确认机械在任何状态下均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210\n8沉桩作业必须由信号工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各岗位人员的准备工作情况和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可向桩机操作人员发出作业指令。9严禁人员在桩机作业范围和起吊的桩与桩锤下穿行。10沉桩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暂停施工,经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沉桩。1)贯入度发生突变;2)桩身突然倾斜;3)桩头或桩身破坏;4)地面隆起。11相邻桩间需设挡土板时,应符合本节第8.2.1的有关规定。12 沉桩机使用钢轨移动时,钢轨安装应水平,轨距、两轨顶高、接头等误差应符合机械说明书的要求。8.2.4 人工锤击木板桩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时,必须由作业组长负责指挥,统一信号,作业人员的动作应协调一致。2作业中,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靠近。3击桩时锤头应对准桩头,严禁用手扶板桩或桩帽。4需支搭作业平台应符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5击桩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木夯、铁夯、大锤等工具的完好状况,发现松动、破损,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6撑杆和横梁的安设,应符合本节第8.2.5的有关规定。210\n8.2.5 沟槽中安设板撑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中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CJ120)的有关规定。2 沟槽土壤无水,有水时应降水,将水降至槽底50cm以下。3 施工中应根据土质、施工季节、环境等情况选用单板撑或井字撑、稀撑、横板密撑、立板密撑支护(如图8.2.5-1、8.2.5-2、8.2.5-3、8.2.5-4、8.2.5-5所示)。4 支护前,应将槽壁整修平整。安装时,撑板应密贴槽壁、立梁垂直、横梁和撑木杆水平垂直相交,支靠紧密,且连接牢固。210\n5支护应紧跟沟槽挖土。槽壁开挖后应及时支护,土壤外露时间应根据土质、水文、空槽深度等情况确定,且不宜大于4h。6安设撑板并稳固后,应立即安设立梁或横梁、撑杆。7撑杆安设应与横梁或立梁垂直,并保持水平;上下层的撑杆应在一个垂直面上;撑杆两端应采取措施与横梁或立梁连接牢固;严禁用短木接长作撑杆。当采用钢质杆件焊接时连接必须牢固。8倒撑或缓撑,必须待新撑安装牢固后,方可松动旧撑。9安设撑杆时,应在撑杆两端系绳悬吊平稳后,方可安装,严禁用人托举撑木安装。10 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巡视检查,确认支护结构符合要求。11槽壁出现裂缝或支护结构发生位移、变形等情况时,必须对支护结构采取加固措施,经检查验收合格,确认安全形成文件后,方可继续施工。8.2.6 拆除支护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1拆除前,应根据槽壁土体、支护结构的稳定和沟槽附近建(构)筑物、管线等状况,制定拆除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2拆除支护结构应和回填土紧密结合,自下而上分段、分层进行。拆除中严禁碰撞、损坏未拆除部分的支护结构。3具有多层支撑的沟槽,在下层槽还土完成前,严禁拆除上一层支撑。4采用机械拆除钢质沉入、埋置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拆除作业必须由信号工负责指挥。210\n2)拆除前应划定作业区和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3)吊拔拆除时,上方不得有架空线路,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应遵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4)吊拔拆除前,宜先用千斤顶将桩松动,松动后方可起吊;吊拔时,应垂直向上,不得斜拉、斜吊,严禁超载起吊。5)拆除桩的长度至一半时,应系控制缆绳保持桩的稳定。6)拆除困难或影响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时,应暂停作业,待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7)拔除桩后的孔应及时填实。8)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含)风以上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作业。5拆除埋置桩和沉入桩的撑杆时,应待回填土还至被拆撑杆以下30cm以内或施工设计规定位置,方可倒撑或拆除撑杆。6拆除相邻桩间的挡土板时,每次拆除高度应依据土质、槽深而定。拆除后应及时回填土。槽壁的外露时间应依土质、水文、槽深条件而定,且不宜大于4h。7拆除立板撑时,应在还土至被拆撑杆底面下30cm以内,方可拆除撑杆及其横梁。撑板应随还土的加高逐渐上拔,其埋深不得小于施工设计规定。8拆除横板密撑时,应随还土的加高自下而上进行,一次拆除撑板不宜大于30cm或一横板宽。一次拆撑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倒撑,每步倒撑不得大于原支撑的间距。210\n9拆除单板撑、稀撑、井字撑,一次拆撑不能保证安全时应进行倒撑。10采用明沟排水的沟槽应从排水沟的上游开始向下顺序拆除。11拆除与回填土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巡视和检查,发现槽壁出现坍塌征兆或支护结构发生劈裂、位移、变形等情况必须暂停施工,待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12拆除的支护材料应及时集中到指定场地,分类码放整齐。210\n9 混凝土与砖结构9.1一般规定9.1.1沟槽土基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管沟施工。基础需处理时应按设计规定,并遵守《武汉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9.1.2 进入沟槽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检查槽壁和支护结构状况,确认槽壁完好、稳定,支护稳固。9.1.3 沟槽边1m范围内应随时清除碎砖、硬结灰块等杂物,不得堆料、运料。9.1.4 检查井(室)砌至设计高度后,应及时安装和盖牢井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 检查井(室)井盖应根据管线种类选用,不得安错。2 井盖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使用。3 井盖必须安装稳固。4 在道路范围内,应设混凝土井圈,井盖应能承受相应的交通荷载。9.1.5 使用土坡道运输应遵守本规程第7.1.7条的有关规定。9.1.6 使用斜道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根据运输车辆的种类、宽度、载重和现场环境对斜道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210\n2 斜道应直顺,不宜设弯道。斜道宽度应较运输车辆宽lm;纵坡不宜陡于1:6。3 斜道必须设置于坚实的地基上,支搭必须牢固。4 斜道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进出口处的横杆不得伸出栏柱,栏杆底部应设不小于18cm高的挡脚板;防护栏杆应符合本规程第3.5.6条的有关规定。5 支、拆斜道必须由架子工操作。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6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确认安全。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合格。9.1.7 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脚手架应置于坚实、平整的地基上,支搭必须牢固。支搭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方可使用。2 作业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宽度应满足作业安全要求。3 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并符合本规程第3.5.6条的有关规定。4 作业平台边缘应设安全梯等攀登设施,并符合本规程第3.5.8条的有关规定。作业人员上下平台必须走安全梯等攀登设施。5 支、拆作业平台时,应划定作业区,由作业组长指挥,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6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确认安全。210\n7 作业平台支搭完成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9.1.8 汽车、机动翻斗车运输应遵守本规程第17.2节的有关规定。9.1.9 使用手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 车物料码放应均衡,保持车辆平稳。2 输模板、钢筋、小构件等应捆绑牢固。3 输行驶应缓慢,控制速度。下坡前方不得有人。4 车时应均衡卸料,严禁撒把。5 在沟槽边卸料时,距沟槽边缘距离不得小1m,车轮应挡掩牢固,槽下卸料范围内不得有人。9.2 现浇混凝土9.2.1 模板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特点等对模板及其支承系统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2 施工中必须按施工设计实施,严禁擅自改动。3 模板宜标准化、系列化,并应选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验收,确认合格。4 现场加工模板应遵守下列规定:1)模板材料的种类、材质、规格、性能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2)加工场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3.3.8条的有关规定。3)加工机械应完好,设专人管理。使用前应检查,确认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电气接线必须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210\n4)机械运行过程中,严禁跨越机械传递材料、成品、工具等;严禁对工件进行量测和清理机械上的杂物;严禁人员触摸机具传动机构。5)机械运行中发现异常必须关机、断电后,方可检查、维修。5 模板运输道路应符合本章第9.2.5条的有关规定。使用车辆运输应符合本规程第17.2节的有关规定。模板装车后,应放置稳固,固定牢固,车厢内禁止乘人。车辆进入现场后,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位于车辆侧面安全处。使用起重机吊装应符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关规定。9.2.2 钢筋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钢筋加工宜集中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设计规定的材质、型号、规格配料制作。2)钢筋原材料、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类码放整齐。3)钢筋加工所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2 人工搬运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动作协调。2)搬运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周围环境和架空物状况,确认环境安全。3)作业中应按指定地点卸料、堆放,码放整齐,不得乱扔、乱堆放。4)上下传递钢筋时,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站位安全,上下方人员不得站在同一竖直位置上。210\n5)需在平台上码放钢筋时,必须依据作业平台的承重能力分散码放,不得超载。3 使用起重机吊运较长材料和骨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捆绑牢固,并应采取控制摇摆的措施。严禁超载吊运。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关要求。4 使用车辆运输钢筋,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位于车辆侧面。运输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17.2节的有关规定。5 钢筋绑扎应符合下列要求:1)绑扎墙体竖向钢筋时,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确认稳固后方可作业。2)绑扎横向钢筋时,应先固定两端,定位后方可全面绑扎。3)绑扎钢筋的绑丝头应弯向钢筋骨架内侧。4)作业后应检查,并确认钢筋绑扎牢固、骨架稳定后,方可离开现场。6 钢筋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2)施焊作业应符合现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的有关规定。3)施焊前必须履行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消防措施落实并签发用火证。作业中应随时检查周围环境,确认安全。4)焊接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10\n5)焊接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6)接地线、焊把线不得搭在电弧、炽热焊件附近和锋利的物体上。7)施焊作业时,配合焊接的作业人员必须背向焊接处,并采取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8)在潮湿地点施焊时,地面上应铺以干燥的绝缘材料,焊接操作工应站其上。9)作业后,必须关机、切断电源、固锁电闸箱、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待消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开现场。10)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9.2.3 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特点、工期要求和现场环境状况制定施工方案,规定混凝土拌和、运输、浇注、养护的方法、浇注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9.2.4 使用搅拌机拌和混凝土应遵守本规程第17.5节的有关规定。9.2.5 混凝土运输前,应踏勘选择合理的运输道路。运输道路应符合本规程第3.3.5条的规定。运输道路上的架空线路净高和穿越桥涵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9.2.6 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应遵守本规程第17.5节的有关规定。9.2.7 使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运输混凝土应遵守本规程第17.2节的有关规定。210\n9.2.8 使用手推车运输,卸料时应停稳、挡掩牢固,待拆除挡板后,方可缓慢扬把倾卸,严禁撒把。9.2.9 浇注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浇注前应检查模板及其支承系统、作业平台,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 作业时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卸料下方严禁有人。3 作业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顺序、分层高度和浇注速度进行浇注。4 现场应配备模板工值守,发现模板及其支撑出现位移、变形、异常声响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浇注,待修理、加固后,方可恢复作业。5 使用脚手架时,应设架子工值守,发现脚手架杆件连接松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遇脚手架失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至安全区域。6 使用溜槽或串筒输送混凝土时,溜槽、串筒应坚固,串筒应连接牢固。严禁人员攀登。7 使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或混凝土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车辆进入现场后,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位于车辆侧面;车辆与沟槽边缘的距离应依土质、槽深等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卸料时车轮应挡掩牢固。210\n8 使用混凝土泵车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泵车置于电力架空线路下方,在其一侧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泵车与沟槽边缘的距离应依土质、槽深等状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卸料时,车轮应挡掩牢固。泵车作业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7.5节的有关规定。9 振动器等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引接、拆卸,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10使用插入式振动器振捣混凝土,应及时盘卷缆线,保护缆线完好无损。进入仓内振捣时,应采用不大于12V电压的照明。9.2.10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1养护区内水平面上的孔洞等危及人员安全的部位必须盖。2 养护用覆盖材料应具有阻燃性。混凝土养护完成后的覆盖材料应及时清理,集中至指定地点存放。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3 作业中,养护与测温人员应选择安全行走路线。夜间照明必须充足。需设便桥、平台、斜道等时,必须搭设牢固。4 水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应设养护用配水管线,其敷设不得影响人员、车辆和施工安全。2)拉移输水胶管应顺直,不得扭结,不得倒退行走。9.3 砌  砖9.3.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现场环境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定砂浆拌和、砖和砂浆的运送方法、砌筑程序和砌体养护方法与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9.3.2 210\n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在其上砌筑。9.3.3需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附近机拌砂浆时,应采取降尘和防噪音措施。9.3.4 砂浆搅拌机应停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保持机身水平,并挡掩或支垫牢固。作业场地应排水畅通,通风良好。使用搅拌机拌和砂浆应遵守本规程第17.5节的有关规定。9.3.5 砖、砂浆等材料的运输应遵守本章第9.2节的有关规定。9.3.6 人工向沟槽内运送砖等材料应使用溜槽,禁止抛掷和倾卸。9.3.7 机动车辆向溜槽边缘卸砂浆时,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位于车辆侧面安全处。车轮与沟槽边缘距离应依施工荷载、土质、沟槽深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并应挡掩牢固。卸料时严禁其下方有人。9.3.8 沟槽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技术规定后,方可在其上运、卸料。9.3.9砖材运具周围应设封挡,装砖不得超过封挡高度。9.3.10 砖墙高度大于1.2m时应设作业平台和安全梯,并遵守本章第9.1.7条的规定。9.3.11 砌筑材料应随用随供。作业平台上应分散码放材料,放砖不得超过三码;两排木之间不得放置2个砂浆槽。9.3.12 严禁在砖墙上砌筑和行走。9.3.13 作业完毕应将作业平台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清扫时下方不得有人。210\n9.4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9.4.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规定构件的运输和吊装方法、程序、采用的机具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9.4.2 混凝土构件和混凝土基础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进行吊运和安装。9.4.3吊装预制混凝土构件应采用起重机进行,并遵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关规定。9.4.4 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根据构件形状、尺寸、质量等情况选用载重汽车或平板拖车。运输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12.1节和第17.2节的有关规定。9.4.5 装运板、梁、支架等构件应放置平稳,挡掩、捆绑和固定牢固。9.4.6吊装构件时,严禁在构件上面放置浮摆物件,吊装构件下方严禁有人。9.4.7吊装构件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用身体推、拉控制构件方位。9.4.8 安装预制混凝土墙板、高支架等构件时,必须待构件安装就位且支撑或焊接牢固后,方可松绳、摘钩。9.4.9 安装盖板应遵守下列规定:1盖板就位应平稳,每侧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2 盖板固定牢固后,应及时将吊环突起部分切割或弯平。3暂不封闭的小室、固定支架、分支点等处敞口部位必须盖牢或围挡。9.4.10 拱形、Π形等构件就位时,手脚必须避离周围接缝和杯口处。210\n9.4.11 高支架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 基础混凝土应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规定,并形成文件,方可安装高支架。2 支架吊装必须设信号工指挥。作业人员应相互配合。3支架与基础由焊接固定时,应在支架就位、控制点焊接完成,并设临时支撑固定后,方可摘钩、焊接。焊接完成确认牢固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4支架与基础由混凝土杯口固定时,杯口应清理干净;支架就位后必须在杯口四周用楔块固定牢固,方可松绳、摘钩;灌注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5 支架高度超过6m时,支架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确认稳固。6 支架与基础连接完成,焊接或混凝土强度达设计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还土、夯实,恢复原地貌。9.5 结构防水9.5.1 施工前应学习材料使用说明书,掌握材料技术性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预防和处理应急中毒的防护措施。9.5.2 施工现场和配料场地应通风良好。9.5.3 材料应存放于专用库房内,库房区域应严禁烟火,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采取防火措施。9.5.4 凡患有皮肤病、眼病、刺激过敏者,不得进行防水作业。作业中发生恶心、头晕、过敏等症状应停止作业。9.5.5 210\n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工作服,紧束袖口并佩戴手套。涂刷粘接剂等时,必须戴防毒口罩和护目镜,禁止裸露身体作业。作业中,严禁用手直接揉擦皮肤。9.5.6 现场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采取防火措施。9.5.7 结构防水层外操作距离宜大于80cm以上,上下方不得同时作业。9.5.8 墙高大于1.5m时,应支搭作业平台。9.5.9 使用高分子类涂料和卷材防水施工,喷涂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位于上风向,五级(含)风以上不得施作。9.5.10 沥青和沥青卷材防水施工宜使用“冷作法”。使用“热作法”应遵守下列规定:1 热沥青宜由专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至现场使用。2 装运热沥青所使用的沥青勺、桶、壶等用具,严禁用锡材和锡焊制作。3 运输沥青的道路应平坦,容器应加盖,盛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2/3。4 人工向沟槽内系运沥青时应缓慢、匀速,绳具应坚固,吊点应连接牢固,下方严禁有人。5 作业人员应相互配合,浇、刷沥青人员必须听从卷材操作人员的指挥。6 沥青倾注应缓慢、适量。7 在作业平台上作业时,严禁下方同时作业。9.5.11210\n使用喷灯作业,应清除作业场地周围的易燃物,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作业前,必须履行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并颁发用火证后,方可作业。9.5.12使用水泥砂浆防水应遵守设计规定和本章第9.3节的有关规定。210\n10 附件加工10.1一般规定10.1.1管件、支架等附件宜由有资质的企业集中加工制作。10.1.2 现场加工管件、支架等附件应根据设计规定选定制作的材料。管材加工、安装前应逐根检查,确认合格。10.1.3 现场加工场地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3.3.8条的有关规定。10.1.4 施工机具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行,确认安全、有效。10.1.5 机具运行中不得检查、移动工件,需要时必须停机、断电后,方可进行。10.1.6 作业中,操作和辅助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紧束不得外露。10.1.7 使用汽车、机动翻斗车运输应遵守本规程第17.2节的有关规定。使用手推车应遵守本规程第9.1.9条的规定。10.2 坡口加工10.2.1管子坡口加工现场应设标志,周围不得有易燃物,非作业人员不得靠近。坡口加工完成后,管口应采取措施保护。10.2.2 切断管子宜使用切管机,不宜使用砂轮锯。管子切口刃处不得直接用手摸触,切口应倒钝。10.2.3 切管机、坡口机等电气接线、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作业中应保护缆线完好无损,发现缆线破损、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关机、断电,由电工检查处理。210\n10.2.4 切断管子或坡口加工时,被加工管子和切下管段应采取承拖措施,不得自由下落。10.2.5 用手锯切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工作台应安置稳固。2 手锯锯片应为合格产品。3 加工件应垫平、卡牢。4 切断时用力应均衡,不得过猛,手脸必须避离锯刃、切口处。5 切断部位应采取承托措施。10.2.6 采用气割切断管子应遵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10.3 管件与支架制作10.3.1管件与支架等制作应事先制定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0.3.2 使用机械切板、投孔时,应将工件固定牢固;手不得直接触摸切口、孔口和机械传动机构。10.3.3 管件对接时主管必须垫牢,调整精度过程中,严禁摘钩,严禁将手放在管口间。10.3.4 焊接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10.3.5弯管机弯管时,应采取防止被夹持管子失稳和防夹手的保护措施。10.3.6 在主管道上直接开孔焊接分支管道时,应对被切除部分采取防坠落措施。10.3.7 210\n现场组焊固定支架采用起重机具时,支架施焊未完成前严禁摘钩。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规定。10.3.8 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并应遵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210\n11 钢管及聚乙烯管11.1一般规定11.1.1钢管、聚乙烯管和附件的制作加工宜由有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11.1.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规定安全技术措施。11.1.3 焊接、除锈、防腐、切割、打磨、刨边机具应完好,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行,确认正常。11.1.4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码放管材,需在其一侧堆放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11.1.5 搬运管材时,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协调配合。从管堆上取管时,必须从上向下顺序进行,严禁先由下方取出。11.1.6 施工前,应学习材料使用说明书,了解材料性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1.1.7 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焊接和防腐人员还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11.1.8 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场地环境、使用的机具、材料、防腐结构等,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裸露身体作业。11.1.9 进入管沟、容器等通风不良的环境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进入前,必须对管沟、容器等先采取通风措施,保持作业环境通风良好。210\n2 进入前,必须检测并确认空气中氧气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1.1.9的规定,且记录。经检测确认作业环境内空气质量合格后,应立即进入;如未进入,当再进入前,应重新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3 作业过程中,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4 进入时,严禁携带火种和其他易产生火花、静电的物品。5 作业人员不得穿戴钉鞋和化纤工作服。6 作业时,进出口处应设专人监护;作业时间较长时,作业人员应轮换作业。7 在自然采光不足的环境和容器内作业时,必须设不大于24V电压的照明。表11.1.9施工现场有害气体、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物质名称最高允许浓度(mg/㎡)物质名称最高允许浓度(mg/㎡)二甲苯100丙酮400甲 苯l00溶剂汽油300苯乙烯40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1.5乙 醇1500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1.0环己酮5011.1.10易燃和有毒材料应分类别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由专人管理,严禁将这些材料混存或堆放在施工现场。库房区域必须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210\n11.1.11钢管防腐和聚乙烯管刨边、打磨作业中,剩余的残渣、废液、边角料等,应及时清理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焚烧。11.1.12防腐和聚乙烯管施工现场应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严禁烟火。11.1.13 高处作业必须支搭作业平台,并遵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11.2钢管11.2.1 除  锈1 现场宜采用除锈机除锈。除锈作业中,应根据环境状况采取防噪音、降尘和消防措施。除锈机应有防护罩,周围不得有易燃物。2 人工除锈应遵守下列规定:1)按规定佩戴口罩、眼镜、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2) 场地应平整,通风良好。3) 管子应挡掩牢固,不得在不稳定的管身上除锈。3 施工现场不宜使用喷砂除锈。现场需使用时,应采用真空喷砂、湿喷砂等,且必须采取除尘和隔音措施,并在操作范围内设安全标志。11.2.2 涂料防腐1 现场防腐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并设护栏,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2 涂料应按材料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配制。3 配制涂料宜使用机械搅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搅拌器内拌和料体积不得超过其容积的3/4。2) 搅拌中应采取防涂料飞溅措施。210\n3) 机械运行时,严禁将手、工具放入搅拌器内。4) 作业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机、断电后,方可处理。4 涂料防腐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镜、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施作中应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涂料。5 手持机具喷涂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中,严禁将喷头对向人、设备。2)出现故障或喷头发生堵塞,必须立即停机、断电、卸压,方可处理。3) 作业后必须关机、断电,及时清洗喷头。清洗废料和余料应妥善处置。6 喷涂作业人员应位于上风向,五级(含)风以上时,不得施工。11.2.3 沥青纤维布防腐1沥青纤维布防腐,宜在专业加工厂集中进行。2 需在现场防腐时,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并设护栏,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3沥青熬制宜由有资质的企业集中加工。特殊情况下,由于条件限制,需现场熬制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4 人工缠绕沥青纤维布防腐作业时,应两人配合进行。5环氧沥青纤维布防腐作业时,涂料配制应遵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作业区应通风良好。11.2.4 聚合物防腐1聚合物防腐作业应遵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10\n2 使用喷灯热熔粘接胶带、片时,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并应遵守本规程第9.5.11条的规定。3 使用专用热熔、电熔机具时,应遵守热熔、电熔机具说明书的规定。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4 采用加热方法进行接口防腐时,其温度高于40°C以上,不得直接用手触摸。11.2.5阴极(牺牲阳极)保护防腐1阴极保护施工应划定作业区,并设护栏,非作业人员不得人内。2阴极保护防腐施工,应遵守设计的规定。3阴极保护防腐施工中的电气设备与装置的安装,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4 管道与阴极保护电缆连接处的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5阴极保护电缆与管道连接处裸露部分的防腐、绝缘施工,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防腐绝缘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应及时回填土。11.3聚乙烯管11.3.1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10\n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法、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及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者的技术水平要求和安全措施。11.3.2聚乙烯管道中常用的为PE管,连接工艺主要包含热熔和电熔,设备主要为热熔自动焊机和半自动焊机、电熔焊机。11.3.3管件运输和码放需符合本规程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11.3.4管道连接前应对连接设备按说明书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校核,安全罩和电缆线不得有缺失和破损,确保设备绝缘性能良好。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污染的环境应使用防爆电器和设备。11.3.5管道连接前,应核对欲连接的管材、管件规格、压力等级:检查管材表面,不宜有磕碰、划伤,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11.3.6管道安装时,管沟内积水应抽净,应保持焊接场所的干燥,必要时应铺设绝缘毯,防止触电。11.3.7连接完成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11.3.8连接前用以临时固定管件的支垫物,在管件未完全冷却前不得拆除,连接作业尚需符合本规程第14.3.8条的规定。。11.3.9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下沟。11.3.10不得使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吊装作业尚需符合本规程第12.3条的规定。11.3.11聚乙烯燃气管道利用柔性自然弯曲改变走向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25倍的管材外径,要对被弯曲管道予以固定,并确保牢固。11.3.12管道下沟时应防止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11.3.13210\n对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城市主要道路的管道,应减少接口,且穿越前应对连接好的管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11.3.14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时间,黄色管道不宜超过1年,黑色管道不宜超过2年。超过上述期限时必须重新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1.3.15强度和气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应在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时进行修补,修补后再进行复试。11.3.16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验时,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h,在实验过程中应认真观察压力变化,做到不超压,不超时。210\n12管材吊运12.1运  输12.1.1 运输道路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沿线桥涵、便桥和管道等地下设施的承载力与穿越桥梁、通讯架空线路等的净空应满足车辆运输要求;电力架空线路的净空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运输前,应实地踏勘,确认符合运输和设施的安全要求。12.1.2 运输前,应根据管子质量、长度选择适宜的运输车辆。车辆载管高度应符合道路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高、超载运输。运输时应采取防止管子变形、损伤管外防腐层的措施。12.1.3 车辆运输,装车时管子、管件必须挡掩牢固,管体与车厢应打摞牢固连成一体。严禁车厢内乘人。预制的直埋供热管、包敷防腐层的燃气管等管子吊运时,应使用专用吊带。12.1.4 施工现场运输时,应根据现场和载物状况确定车速;倒车应先鸣笛,确认车辆后方无人、无障碍物,方可倒车。12.1.5 卸车时,必须检查管子、管件状况,确认稳固,方可卸管;卸放应缓慢,保持重心平衡,不得抛、摔、滚等。12.1.6 人工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听从指挥,协调配合;2 现场运输时应避让车辆、人员;3 装卸、搬运管子时,人工抬运、推动、起落应步调一致;4 手推车运输时,管子放置应均衡、绑扎必须牢固;行驶应缓慢、匀速,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210\n5 人工推运管子时,应速度缓慢、均匀,保持重心平衡,上坡道时应设专人在管后方一侧备掩木;下坡道应采用控制绳控制速度;管前方严禁有人;6 雨、雪天必须采取防滑措施;7 滚杠运输无防腐层钢管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管子两侧,严禁用脚在管子前进方向调整滚杠,严禁直接用手操作,严禁管子滚动前方有人。12.1.7用绞车和卷扬机牵引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牵引路线应直顺,道路应平整、坚实。2 绞车或卷扬机应置于平整、坚实的地方,机械应完好,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地锚应坚固。3 装载管子的小车应坚固、重心低,管子必须挡掩固定,并与小车打摞牢固。4 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专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5 作业场地范围应满足通视要求,操作人员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的管子等物。6 现场应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和机械操作工与配合人员应统一信号,协调配合。绞车或卷扬机启动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装载管节的小车、钢丝绳、道路、道口及其值守人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状况,待确认安全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启动指令的信号。7 钢丝绳通过道路、地面时,应采取保护措施。210\n8 作业时,严禁人员靠近、跨越牵引管子的钢丝绳。12.1.8 运输中采用起重机配合作业时,应遵守本章第12.3节的有关规定。12.2码  放12.2.1 管子码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能满足运输车辆和起重机通行、吊卸管子的要求。管子应分类码放排列整齐,各堆放层底部必须挡掩牢固。12.2.2 不得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码放管子。需在其一侧堆放且采用起重机吊装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起重机吊装应遵守本章第12.3节的有关规定。12.2.3 不得直接靠建(构)筑物码放管子,在其附近堆放时,必须保持l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码放高度不得大于1m。12.2.4 需要在各类道路上码放管子时,必须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其规定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12.2.5 管子码放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管子必须在下层挡掩牢固后,方可码放上层。取用管子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并应及时将码放的管子挡掩牢固。12.2.6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或地面上。现场管子宜随用随运。当直管采用三角形式堆放和两侧加支撑保护的矩形堆放时,堆放高度钢管不宜超过2m,聚乙烯管不宜超过1.5m;当直管采用分层货架存放时,每层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m,堆放总高度不宜超过3m210\n。管件贮存应成箱存放在货架上或成箱叠放在平整地面上,成箱叠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12.2.7聚乙烯管还应当注意,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堆放场所应采取防止阳光曝晒、雨淋措施,并应远离热源。管材、管件在户外临时存放时,应有遮盖物。严禁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场地应有防火措施。12.3吊  装12.3.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管子质量、长度、作业环境,确定吊装方法、使用机具和安全技术措施。吊索具应据管子质量、吊装方法经计算确定。12.3.2吊装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12.3.3吊装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人警戒,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12.3.4吊装作业应由主管施工技术人员主持。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信号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和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12.3.5吊装管子宜使用起重机,并应遵守本规程第17.4节的有关规定。12.3.6吊装作业必须设信号工统一指挥,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令。指挥人员应了解周围环境、架空线路、建(构)筑物、被吊管子质量与形状等情况,掌握吊装要点,并应向机械操作工和配合人员明确安全责任。12.3.7 210\n指挥人员在吊装前,必须检查吊索具和作业环境,确认吊索具处于安全状态、起重机基础无沉陷、起重机吊装范围内无任何障碍物、无架空线、作业人员站位安全、被吊管子与其他物件无连接、警戒人员就位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起吊信号。12.3.8 作业现场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确认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12.3.9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含)风以上的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吊装作业。12.3.10 使用三角架、倒链(俗称手拉葫芦或神仙葫芦)吊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三角架支搭应符合下列要求:1)三角架的支腿应根据被吊装管子的质量进行受力计算确定。2)三角架应置于坚实的地基上,支垫稳固。底脚宜呈等边三角形,支腿应用横杆件连成整体,底脚处应加设木垫板。3)三支腿顶部连接点必须牢固。2 倒链安装应牢固,并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前应检查吊架、吊钩、链条、轮轴、链盘等部件,确认完好。2)使用的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记,严禁超载。气温在-10℃以下,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一半。3)使用时,应先松链条、挂牢起吊物、缓慢拉动牵引链条;起重链条受力后,应检查齿轮啮合和自锁装置的工作状况,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起吊作业。210\n4)拉动链条必须一人操作,严禁两人以上猛拉。作业时应均匀缓进,并与链轮方向一致,不得斜向拽动。严禁人员站在倒链的正下方。5)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状况,确认制动有效。齿轮应经常加油润滑。6)吊物需在空间暂时停留时,必须将小链拴系在大链上。7)倒链使用完毕,应拆卸清洗干净,注加润滑油,组装完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保持链条不锈蚀。3吊装过程中,管子下方严禁有人。4 在沟槽上方架空吊装时,跨越沟槽的横梁、作业平台应经计算确定,临边部分应设防护栏杆。作业中,平台下方严禁有人。5 在沟槽上方使用两个或多个三角架组成吊装组进行吊装时,必须由一名信号工统一指挥,同步作业,保持管子水平。6 人工移动三脚架时,应先卸除倒链。移动时,必须由作业组长指挥,每支脚必须设人控制,移动应平稳、步调一致。7暂停作业时应将倒链降至地面或平台等安全处。12.3.11 作业中使用金属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1 吊索具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应经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缺陷。3 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1)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2)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210\n3)扭转变形超过100;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4 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5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6 钢丝绳切断时,应在切断的两端采取防止松散的措施。7 钢丝绳应根据使用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12.3.11的要求。表12.3.1l 钢丝绳安全系数表用途安全系数用途安全系数缆风绳3.5吊挂和捆绑用6支承动臂用4千斤绳8一l0卷扬机用5——8 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规定或有死弯、断股、油芯外露者不得使用。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的有关要求。9 钢丝绳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加油润滑、理顺盘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210\n12.3.12 作业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人造纤维吊索、吊带的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2 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3 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4 用纤维吊索捆绑刚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5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处夹角不得超过20°。6 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7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必须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8 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9 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的物质相接触防止受到环境腐蚀作用。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10 纤维绳穿过滑轮使用时,轮槽宽度不得小于绳径。11纤维绳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210\n12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13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2)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3)绳索捻距增大;4)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5)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刹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6)严重折弯或扭曲;7)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8)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9)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10)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他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l0%;210\n——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卸扣不能闭锁。11)已报废的绳索严禁修补重新使用。14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2)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3)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4)纤维表面粗糙易剥落;5)吊带出现死结;6)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7)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8)端部配件出现本条第13款10项情况之一时。210\n13 非开挖工程13.1 顶管工程13.1.1 通风的目的:顶管施工比较容易遭受危险的情况之一是:有毒气体伤害时,作业人员在管道内要消耗大量的氧气,管道内会出现缺氧,从而危及作业人员的健康;钢管内还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焊接作业时,长时间、大量的有害烟尘,会使焊接人员出现头晕、目眩等症状。以上的问题都必须依靠通风去解决。13.1.2 通风系统:可采用2台11.5kw的矿用轴流通风机,Dg300mm的橡胶布通风软风筒,采用长鼓、短抽的通风方式。抽风风筒与鼓风风筒应分别安装在管内的左右两侧,两个风筒必须重叠5-10m,以防通风不良,从而保证管道内污浊或易燃的空气被抽出沉井以外。13.1.3 通风的质量要求:保证管道内的氧气浓度不低于20%(空气中氧的含量20.9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大于有害于身体健康的浓度,其中CO≤30mg/m³,NO2≤50mg/m³,CO2≤0.5%,SO2≤0.0005%;工作面通风设备的噪音不超过80分贝。此外,通风的空气必须清洁,在地下作业点的新鲜空气量不能低于每人每分钟4m3,风速应大于0.15m/s,最大风速小于6m/s。另外,控制作业面的温度不得超过32°,相对湿度不能超过80%。为保证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上述值,我们应配齐各种有效的气体含量的测试仪表。13.1.4 210\n工程管理人员做好沉井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使地表沉降控制在建设单位允许沉降的范围内。依据监测所得的反馈数据,对沉井的挖土范围、深度、井内水位等以及在顶管中的顶进顶力,速度等施工参数要不断优化,减少地表下沉,避免盲目施工和冒险施工。13.1.5 现场临时用电,架设必须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的专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坑内的照明灯或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为安全电压36V,任何人不能以湿手或身着湿衣服去操作电气设备。停电必须有指令,并挂停电警示牌,合闸应收回停电命令,确认线路无人工作时,方可摘下警示牌送电。电气设备检修时至少有两人作业,并且切实做好保护措施。13.1.6 顶管施工中容易遭到伤害的三种情况分别是:高空坠落及重物打击、触电和有毒气体伤害,为此工程管理人员应制订预防这些伤害的应急预案,特别是有毒气体伤害的情况发生时,应提前联系具备高压氧仓的医院,避免伤员到达医院后,因救治条件不具备转院耽搁宝贵的治疗时间。其他伤害情况发生时,应及时拨打120抢救伤员。13.1.7 水下切割时的主要安全问题是:潜水员下水的时间、防触电和防回火的问题。13.1.8 坚持“持证上岗”,特别是水下施工的潜水人员,必须身体强壮无高血压心脏病者,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具备水下操作技能的,才能上岗。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需下水检查工程质量时,同样需掌握一定的潜水知识和可靠的防护措施,身穿潜水衣后,方可下水检查。13.1.9 210\n运输船、交通船的船体上都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船上工作人员都必须穿救生衣,防止发生溺水事故。潜水员在水下施工,应使用统一的信号、指令,以防挤压碰伤事故发生。当风力在五级以上,浪花较大时,严禁水上与水下工作。13.1.10 设专职人员,参与施工计划协调,做好天气预报收听工作,尽量避免在雨天浇筑砼、焊接等工作。雨季现场必须焊接时,要采取避风挡雨措施,如搭设焊接棚等。保护工人正常工作。13.1.11 采用顶管法施工时,还应对地质勘查和周围环境调查清楚,做好地质和环境调查工作,提出详细准确的顶管线路上的地质纵剖面图,特别须注意附近地下贮水体或地下障碍物的位置,对邻近的给排水管道或电缆线,采用花管注浆进行土体加固。13.2 水平定向钻作业13.2.1 操作员、导向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钻机。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有关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工作。实习人员必须由正式操作员随机带教,严禁独立操作。13.2.2 应收集施工现场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 现场交通、水源、电源、施工运输道路、施工场地等资料的收集。2 各类地上设施(铁路、房屋等)的位置、用途、产权单位等的查询。210\n3 与其他部门(通信、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等)核对地下管线,并用探测仪或局部开挖的方法确定定向钻施工地段的其他管线的种类、结构、位置走向和埋深。4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定向钻路由的详细勘察报告,明确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地下土层分布、地下水位及土壤、水分的酸碱度等资料。13.2.3 定向钻施工穿越铁路等重要设施处,必须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当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净距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时,应报设计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13.2.4 应确保机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所有安全装置均应安装到位,且能正常发挥作用。工作前必须对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制动系统、照明、液压系统、钻杆、钻头、电击保护系统、地锚等,严禁违章使用故障机件。设备安装完毕以后,必须整体试运行。13.2.5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穿越用电设施、地下电缆时,应穿绝缘鞋。13.2.6 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其周边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待拖管道如铺设在道路或有人员出入的地方,全线必须以硬质围栏打围;管道拖动时,严禁靠近和跨越,并在沿途每50米安排一名施工人员监护。13.2.7 施工便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施工场地应能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13.2.8 设备使用过程中,地锚必须安装牢固,并保证其稳定性。其前(钻杆入地点)后左右3米范围内严禁闲杂人员出入。任何人严禁接近、穿越运行中的钻杆或其他机械部位。210\n13.2.9 穿越管段两端地面,应根据地基土层的稳定性和密实性,采取防塌陷措施。13.2.10 钻导向孔和扩孔时,发现扭矩、阻力突然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以免损坏地下设施。13.2.11 钻导向孔和扩孔的过程中,密切关注被穿越地段的地面道路和建构筑物,若发生沉降、开裂、晃动等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13.2.12 在作业期间,操作员需与其他工作人员紧密配合,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13.2.13 燃气钢管敷设的曲率半径应满足管道强度要求,钢管不得小于外径的1500倍,PE管不得小于外径的75倍。13.2.14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备驾驶室。13.2.15 施工完毕,各机械部位应回位,并放置稳妥,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切断电源,熄灭发动机,工作人员方可离开。210\n14 燃气管道安装14.1一般规定14.1.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燃气种类、压力、管材、管径、附件、设备、现场环境等情况编制燃气管道安装方案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4.1.2 新旧管线的连接(碰头)施工,应由管理单位负责。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贯彻实施。施工单位应予密切配合。14.1.3 施工中,尚应遵守本规程第14.1节的有关规定。14.2 下管与铺管14.2.1 燃气管道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其他管道之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按设计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燃气管道与动力或照明电缆同沟铺设。14.2.2 机具下管、排管、对口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14章的有关规定。14.2.3 采用水平定向钻等非明挖方法敷设管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交通和现场环境状况,编制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工艺,选择工作坑位置,制定安全技术措施。2 施工中应设专人指挥,各工序应定员定岗,明确职责,同时做好通讯联系工作。210\n3 作业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和作业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复核新敷设管道与沿线现况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距离,确认安全;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处理,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4敷设管道与原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立交桥等大型构筑物),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不得与非燃气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6 施工工艺需采用泥浆时,应设泥浆沉淀池,池体结构应坚固,其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泥水不得随地漫流,污泥应妥善处理。7 作业中所需机具、设备应完好,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安装应稳固,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转,确认合格。8 施工中所使用的专用机具,应遵守原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9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工艺要求设工作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坑宜选择在现状道路之外,不影响居民出行的地方。需在现状道路内时,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交通导行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中必须设专人疏导交通和清理现场。2)工作坑不宜设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需设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时,施工中严禁使用起重机、钻孔机、挖掘机等;在其一侧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第2.0.39210\n条的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3)地下水位高于工作坑底部时,应采取降水措施,保持干槽作业。4)工作坑坑沿部位不得有松动的石块、砖、工具等物,坑壁必须稳定。需支护时,其结构应经结构计算确定,并形成文件。5)坑口外2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周围应设围挡,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6)工作坑基础应坚实、平整,满足施工需要,并经验收,确认合格。7)人员上下工作坑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8)两端工作坑的作业人员应密切联系,步调一致。10 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及时按设计要求回填,恢复原地貌。14.2.4 管道穿越河道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过河管道宜在枯水季节施工。2 施工前,应对河道和现场环境进行调查,掌握现场的工程地质、地下水状况和河道宽度、水深、流速、最高洪水位、上下游闸堤、施工范围内的地上与地下设施等现况,编制过河管道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前,应向河道管理部门申办施工手续,并经批准。4 作业区临水边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阴暗和夜间时应加设警示灯。5 进入水深超过1.2m210\n的水域作业时,应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应采取防止溺水的安全措施。6 采用渡管导流方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筑坝范围应满足过河管道施工安全作业的要求。2)渡管过水断面、筑坝高度与断面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坝顶的高度应比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高70cm以上。3)当渡管大于或等于两排时,渡管净距应大于或等于2倍管径。4)渡管应采用钢管焊制,上下游坝体范围内管外壁应设止水环。5)渡管的吊运应符合本规程第12章的有关规定。6)人工运渡管及其就位应统一指挥,上、下游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7)渡管必须稳定嵌固于坝体中。7围堰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围堰断面应据水力状况确定,其强度、稳定性应满足最高水位、最大流速时的水力要求。围堰不得渗漏。2)围堰内的面积应满足沟槽施工和设置排水设施的要求。3)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4)围堰顶面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70cm以上。5)筑堰应自上游起,至下游合拢。6)拆除坝体、围堰应先清除施工区内影响航运和污染水体的物质,并应通知河道管理部门。拆除时应从河道中心向两岸进行,将坝体、围堰等拆除干净。8 采用土围堰应符合下列要求:210\n1)水深1.5m以内、流速50cm/s以内、河床土质渗透系数较小时,可筑土围堰。2)堰顶宽度宜为1~2m,堰内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应据河床土质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于1m。3)筑堰土质宜采用松散的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土出水面后应进行夯实。填土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4)由于筑堰引起流速增大,堰外坡面可能受冲刷危险时,应在围堰外坡用土袋、片石等防护。9 采用土袋围堰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深1.5m以内、流速1.0m/s以内、河床土质渗透系数较小时可采用土袋围堰。2)堰顶宽宜为1~2m,围堰中心部分可填筑粘土和粘土芯墙。堰外边坡宜为1:1~1:0.5;堰内边坡宜为1:0.5~1:0.2,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应据河床土质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于1m。3)草袋或编织袋内应装填松散的粘土或砂夹粘土。4)堆码土袋时,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堆码密实且平整。5)水流速度较大处,堰外边坡草袋或编织袋内宜装填粗砂砾或砾石。6)粘土心墙的填土应分层夯实。10 管道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应符合本规程第7.3节的有关规定。210\n11施工中,过河管道两端检查井井口应盖牢或设围挡。15.2.5聚乙烯管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接口机具的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作业中应保护缆线完好无损,发现破损、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机、断电,由电工处理。2 施工中严禁明火。热熔、电熔连接时,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接口。3 管材和管材粘接材料应专库存放,并建立管理制度,余料应回收。4 施工中,尚应遵守现行《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的有关规定。14.3焊接14.3.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焊接(切割)管子和附件的材质、规格、结构特点、施工季节和现场环境状况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焊接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4.3.2焊工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焊接操作证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14.3.3焊接作业应遵守现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的有关规定。使用、运输气瓶(氧、氩、氦、乙炔、二氧化碳等)应遵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的有关规定。14.3.4凡患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精神病或神经官能症者,不得从事焊接作业。14.3.5焊接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210\n1作业场地应平整、清洁、干燥,无障碍物,通风良好,空气中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现场地面上的井坑、孔洞必须采取加盖或围挡等措施,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3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气瓶、电缆和其他器具等必须放置稳妥有序,并不得对附近的作业与人员构成妨碍。4施焊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放置气瓶、木材等易燃易爆物;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阻燃物或耐火屏板(或屏罩)隔离防护,并设安全标志。5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天然采光或充足的安全照明。6在沟槽内焊接钢管固定口时,应挖工作坑。工作坑应满足施焊人员安全操作的要求,其尺寸不得小于表14.3.5.6的规定。表14.3.1 焊接钢管固定口工作坑尺寸管径(mm)宽度(cm)长度(cm)深度(cm)焊口前焊口后125~200D+50×2306040250~700D+60×2309050注:1)表中管径当开挖分支管工作坑时,应以分支管管径计;2)表中工作坑尺寸应以工作坑底部计;3)表中D示管外径(cm)。14.3.6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齐全的防护用品,并遵守下列规定:1210\n作业人员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登高焊接时应戴头盔式面罩和阻燃安全带。辅助人员应佩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面罩和护目镜应符合现行《焊接眼、面防护具》(GB/T3609.1)的要求。2作业人员应根据具体的焊接(切割)操作特点选择穿戴防护服。防护服应符合现行《焊接防护服》(GB15701)的要求。3焊工作业必须佩戴耐火、状态良好、足够干燥的防护手套。手套应符合现行《劳动保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GB12624)的要求。4作业人员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经久耐火的皮制或其他材质的围裙。5需要对腿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等效的用具。6在仰焊、切割等操作中,必要时必须佩戴皮制或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戴耐火质的防灼伤的斗篷。7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阻燃、耐磨损和防滑性能。电焊工穿的防护橡胶鞋底应经耐规定电压试验,确认合格,鞋底不得有鞋钉。积水地面作业时,焊工应穿经耐规定电压试验,并确认合格的防水胶鞋。8当现场噪声无法控制在规定的允许声级范围内时,必须采取保护装置(耳套、耳塞)或其他适用的保护方式。9施焊中,利用送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至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和防护微粒口罩等,并应分别符合现行《长管面具》(GB6220)、《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90)和《过滤式防护微粒口罩》(GB/T6223)的要求。210\n10防护用品必须干燥、完好,严禁使用潮湿和破损的防护用品。在潮湿地带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铺有绝缘的垫物上,并穿绝缘胶鞋。14.3.7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14.3.8焊接作业必须纳入现场用火管理范畴。现场必须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特点、施工季节和环境状况,按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采取防火措施,保持安全。作业前必须履行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用火证。作业人员持用火证后,方可焊接作业。14.3.9焊接(切割)作业中涉及的电气安装引接、拆卸、检查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作业,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14.3.10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宽度不得小于80cm,并应遵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高处作业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且严禁下方有人。作业时,应设专人值守。14.3.11电弧焊(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电弧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接设备应完好,符合相应的焊接设备标准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弧焊设备安全要求》(GB15579)的规定。2)焊接设备的工作环境应与其说明书的规定相符合,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210\n3)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室外的雨雪中,温度、湿度、气压超出正常范围或具有腐蚀、爆炸危险的环境),必须对设备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作业中,裸露导电部分必须有防护罩和防护设施,严禁与人员和车辆、起重机、吊钩等金属物体相接触。5)焊机的电源开关必须单独设置,并设自动断电装置。6)多台焊机作业时,应保持间距50cm以上,不得多台焊机串联接地。7)作业时,严禁把接地线连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建(构)筑物金属构架和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现场应设专人检查,确认安全。8)长期停用的焊机恢复使用时必须检验,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使用前,必须经检查,确认合格,并记录。9)露天作业使用的电焊机应设防护设施。10)受潮设备使用前,必须彻底干燥,并经电工检验,确认合格,并记录。11)作业结束后,电焊设备应经清理,停置在清洁、干燥的地方,并加遮盖。2构成焊接(切割)回路的焊接电缆必须适合焊接的实际操作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10\n1)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MΩ),不得将其放在高温物体附近。焊接电缆宜使用整根导线,需接长时,接头处必须连接牢固、绝缘良好。2)电焊缆线长度不宜大于30m,需要加长时,应相应增加导线的截面。3)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物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4)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轨道、金属支架、暖气设备等)不得用作焊接电路。锁链、钢丝绳、起重机、卷扬机或升降机不得用于传输焊接电流。5)电焊缆线穿越道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设防护套管等)。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穿过。缆线受损或断股时,必须立即更换,并确认完好。6)焊机接线完成后,操作前,必须检查每一个接头,确认线路连接正确、良好,接地符合规定要求。7)焊接缆线应理顺,严禁搭在电弧和炽热的焊件附近和锋利的物体上。8)作业中,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并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3使用焊钳、焊枪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并维护正常。焊钳握柄必须绝缘良好,握柄与导线连接应牢靠,接触良好,连接处应采用绝缘布包严,不得外露。2)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焊把线、电焊钳的接头必须牢固。210\n3)作业中不得身背、臂夹电焊缆线和焊钳,不得使焊钳重力撞击受损。4)金属焊条和焊极不使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焊钳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不接触处。5)作业中,严禁焊条或焊钳上带电部件与作业人员身体接触。6)焊钳不得在水中浸透冷却。7)作业中不得使用受潮焊条。更换焊条必须戴绝缘手套,手不得与电极接触。4闭合开关时,作业人员必须戴干燥完好的手套,并不得面向开关。5在木模板上施焊时,应在施焊部位下面垫隔热阻燃材料。6严禁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与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和切割。7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必须先按介质特性采取相应的方法消除其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并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8施焊存贮易燃、易爆物的容器、管道前,必须打开盖口,根据存贮的介质性质,按其技术规定进行置换和清洗,经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方可进行。施焊中尚须采取严格地强制通风和监护措施。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气、碱水冲洗,确认干净,并灌满清水后,方可施焊。210\n9在喷刷涂料的环境内施焊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论证,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严禁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施焊。10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防止辐射热的措施。11进入容器、管道、管沟、小室等封闭空间内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必须配备完好的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仪器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制造,并按规定校正,确认合格并记录,方可使用。2)进入封闭空间前,必须先打开拟进及其相邻近的盖(板),进行通风换气。通风设备应完好、有效,风管应为不可燃材质,风量应满足相应空间的要求,且设进、出风口。3)通风后进入前,应经检测仪器准确检测,确认空气中氧气浓度符合现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的有关规定、有毒与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现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规定,并记录后,方可进入封闭空间内作业。4)经检测确认封闭空间内空气质量合格后,应立即进入作业,如未进入,当再进入前,应重新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5)作业中,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确认电焊烟尘的浓度不超过6mg/m²,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并记录。210\n6)通风不能满足要求,又持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佩戴满足使用要求的供气呼吸器。供给呼吸器或呼吸设备的压缩空气必须满足作业人员正常的呼吸要求,压缩空气必须采用专用输送管道,不得与其他管路相连接,除空气外,氧气、其他气体或混合气不得用于送风。7)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8)焊工身体应用干燥的绝缘材料与焊件和可能导电的地面相隔。9)施焊时,出入口处必须设人监护,内外呼应,保持联系,确认安全,严禁单人作业。监护人员必须具有能在紧急状态下迅速救出和保护里面作业人员的救护措施、能力和设备。10)作业人员应轮换至空间外休息。11)施焊用气瓶和焊接电源必须放置在封闭空间的外面,严禁将正在燃烧的焊割具放在其内。12作业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机,切断电源:1)变换作业地点、移动焊机前;2)更换电极或喷嘴前;3)改变接线方式前;4)焊接中突然停电;5)施焊中,遇电焊机出现故障、响声异常、电缆线破损、漏电征兆、更换或修复电缆等情况;6)停止作业后。14.3.12焊接(切割)作业后必须整理缆线、锁闭闸箱、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待焊、割件余热消除后,方可离开现场。210\n14.3.13使用焊接机械应遵守本规程第17.10节的有关规定。14.3.14不锈钢焊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直流焊机焊接应采用“反接法”,即工件接负极。焊机正负标记不清或转钮与标记不符时,使用前必须用万能电用表检测,确认正负极后,方可操作。停焊后,必须将焊条头取出或将焊钳挂牢在规定处,严禁乱放。2施焊中,使用砂轮打磨坡口和清理焊缝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及其紧固状况,确认砂轮片完好、紧固,并佩戴护目镜。3氩弧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焊现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配置能及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换气装置,保持作业点空气流通。施焊时作业人员应位于上风处,并应间歇轮流作业。2)施焊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在容器内施焊时应戴送风式头盔、送风式口罩或防毒口罩等防护用品。3)手工钨极氩弧焊接时,电源应采用直流正接。4)使用交流钨极氩弧焊机,应采用高频稳弧措施,将焊枪和焊接导线用金属纺织线屏蔽,并采取预防高频电磁场危及双手的措施。5)打磨钨极棒时,必须戴防尘口罩和眼镜。接触钨极后,应及时洗手、漱口。钨极棒应放置封闭的铅盒内,专人保管不得乱放。210\n4不锈钢在用等离子切割过程中,必须遵守氩弧焊接的安全技术规定。当电弧停止时,不得立即去检测焊缝。5酸洗和钝化不锈钢工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凡患呼吸系统疾病者不宜从事酸洗作业。2)使用不锈钢丝刷清刷焊缝时,应由里向外推刷,不得来回刷。3)酸洗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酸工作服、口罩、防护眼镜、乳胶手套和胶鞋。4)氢氟酸等化学物品必须在专用库房内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专人领用,余料及时退库存放。5)酸洗钝化后的废液必须经专门处理,严禁乱弃倒。14.3.15氧燃气焊接(切割)应遵守下列规定:1现场应根据气焊工作量安排相应的气瓶用量计划,随用随供,现场不宜多存。2现场应设各种气瓶专用库房,各种气瓶不使用时应存放库房,并应建立领发气瓶管理制度,由专人领用和退回。3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手套、护目镜等安全防护用品,并应符合本节第14.3.6条的有关规定。4作业中不得使用原材料为电石的乙炔发生器。5所有与乙炔相接触的部件(仪表、管路附件等)不得由铜、银以及铜或银含量超过70%的合金制成。6气瓶及其附件、软管、气阀与焊(割)具的连接处应牢固,不得漏气。使用前和作业中应检查、试验,确认严密。检查严密性时应采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210\n7气瓶必须专用,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8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使用减压器应符合现行《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安全规范》(JB749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减压器应完好,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并符合使用气体特性及其压力。2)减压器的连接螺纹和接头必须保证减压器与气瓶阀或软管连接良好、无泄漏。3)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合理、牢固。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拧足五个螺扣以上;采用专用的夹具压紧时,卡具安装应平整牢固。4)从气瓶上拆卸减压器前,必须将气瓶阀关闭,并将减压器内的剩余气体释放干净。5)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设防止气流相互倒灌的单向阀。9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和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和其他可燃物、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带有油迹的手套触碰气瓶或氧气设备。10气瓶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禁止使用各种气瓶作登高支架或支撑重物的衬垫、支架。11作业中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10m。12用于焊接和气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210\n1)输送氧气和乙炔等气体的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应符合现行《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T2550)、《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T2551)的规定。软管接头应符合现行《焊接和切割用软管接头》(GB/T5107)的规定。2)作业中,应经常检查,保持软管完好,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3)禁止将气体胶管与焊接电缆、钢丝绳绞在一起。4)焊接胶管应妥善固定,禁止将胶管缠绕身上作业。5)作业中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具爬梯、登高。13作业中,严禁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用于氧气的气瓶、管线等严禁用于其他气体。14作业中禁止在带压或带电压的容器、管道等上施焊。15使用焊具、割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焊、割具点火和调节与熄火的程序操作。2)点火前,应检查,确认焊、割具的气路通畅、射吸能力和气密性等符合要求。3)点火应使用摩擦打火机、固定的点火器或其他适宜的火种。焊割具不得指向人、设施和可燃物。16氧气、乙炔等气瓶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搬运气瓶时,必须做到:210\na关紧气瓶阀,旋紧瓶帽,不得提拉气瓶上的阀门保护帽;b轻装、轻卸,避免可能损伤瓶体、瓶阀或安全装置的剧烈碰撞;c严禁采用肩扛、背负、拖拉、抛滑及其他易造成损伤、碰撞等的搬运方法;d气瓶不得使用吊钩、钢索或电磁吸盘吊运。2)用车装运气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气瓶宜横向,且头部朝一向放置,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装运气瓶的车厢应固定,且通风良好。车厢内禁止乘人和严禁烟火,并必须按所装气瓶种类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毒器具。3)易燃、油脂和油污物品,严禁与氧气瓶同车运输。4)使用载重汽车运输氧气瓶时,尚应做到:a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b途中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c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不得受阳光暴晒;d装卸时严禁火种;e装运时,车厢底面应置用减轻氧气瓶振动的软垫层;f装载质量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的70%;g装运前,车厢板的油污应清除干净,严禁混装有油料或盛油容器或备用燃油。210\n5)运输车辆在道路、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2.26条的规定,并挂有“危险品"标志,严禁在车、行人稠密地区、学校、娱乐和危险性场所停置。17氧气、乙炔等气瓶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乙炔等气瓶必须按规定期限贮存。2)气瓶不得储存在容易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会40C°的地方。3)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被其他物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4)气瓶储放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远离易引燃的材料(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18使用气瓶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上,或固定装置上。2)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和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3)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切割)作业点5m以上。4)气瓶必须远离散热器、管路系统、电路排线等。5)禁止用电极敲击气瓶,在气瓶上引弧。6)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和支撑重物的托架。7)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等。8)气瓶开启应缓慢,应按现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210\n9448)的有关规定程序操作。9)气瓶上的压力表必须经检测,确认合格,并在使用中保持完好、有效。10)气瓶冻结时,不得在阀门或阀门保护帽下面用撬杠撬动气瓶松动。应使用40Cº以下的温水解冻。11)使用中的气瓶应进行定期检查,使用期满或送检未合格的气瓶禁止继续使用。12)气瓶使用后禁止放空,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表压的余气。13)作业结束后,必须关闭气瓶阀、旋紧安全阀,放置安全处,检查作业场地,确认无燃火隐患,方可离开。14.3.7使用无损探伤法检测焊缝应遵守下列规定:1检测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使用前应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无损探伤的检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3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作业时,应派人值守,非检测人员严禁入内。4检测设备周围必须设围挡。5检测设备的电气接线和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检测中应保护缆线完好无损,发现缆线破损、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机、断电,由电工处理。6X、γ210\n射线射源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其说明书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X、γ射线探伤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射线劳动保护用品,并应在防射线屏蔽保护下操作。7现场作业使用射线探伤仪时,应设射线屏蔽防护遮挡和醒目的安全标志。射源必须根据探伤仪和防射线要求设有足够的屏蔽保护,确认安全,并应由专人管理、使用;现场放置和作业后必须置于安全、可靠的地方,避离人员;作业后必须及时收回专用库房存放。8使用超声波探伤仪作业时,仪器通电后严禁打开保护盖。9仪表设施出现故障时,必须关机、断电后方可处理。10长期从事射线探伤的检测人员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检查身体。11检测中,γ射线防护尚应遵守现行《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18465)的规定。12对接钢管焊缝的射线探伤尚应符合现行《钢熔化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对接钢管焊缝的超131声探伤尚应符合现行《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探伤》(JB1152)的规定。14.3.8聚乙烯管材、管件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或电熔连接1聚乙烯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后,端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端面应垂直于管轴线;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管工具,切割后,端面应平整、垂直于管轴线。严禁使用其他非专业工具代替,切割时管件应保持平稳,不可在切割时转动管件,。210\n2热熔对接连接时应注意1)机架应坚固稳定,并能保证加热板和铣削工具切换方便。2)夹具应能固定管材或管件,并能使管材或管件快速定位或移开。3)铣刀应为双面铣削刀具,使用时人员应与刀具保持安全距离,身体任何部位不得接触刀具。4)加热板表面结构应完整,绝缘性能良好,加热过程结束后,应及时将加热板放回,防止身体接触板面。5)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压力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压力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6)未经充分冷却的焊接成品,不得触摸焊接部位,不得搬运管件,或对管件加压。7)热熔对接连接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定,周期不宜超过1年。2电熔对接连接时应注意1)用刮刀刮除干管连接部位表皮时,应采用专业刮刀,不得以玻璃,钢片代替。2)电熔管件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破损应立即更换。3)电缆接头和电缆不得有破损,施工用电和照明参照第4章。4)熔融料溢出时不得触摸。14.4管路附件安装14.4.1附件安装前,应学习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掌握安装要求,确定吊装方案,选择吊装机具和吊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10\n,还应认真检查设备基础的稳定性和牢固性。14.4.2阀门、套筒、管路附件等安装前,应经检查,确认合格。14.4.3安装作业中,严禁蹬、踩附件和管道。14.4.4管道支架、支座的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14.4.5用起重机具安装附件应遵守本规程第12.3节的有关规定。14.4.6人工安装管路附件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互相照应,协调一致。14.4.7阀门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阀门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2阀门未安装前,应放置稳固,运输中应捆绑牢固。3吊装阀门不得以阀门的手轮、手柄或传动机构作支、吊点。4吊装阀门未稳固前,严禁吊具松绳。5两人以上运输、安装质量较大阀门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6阀门安装完毕,确认稳固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承设施。7阀门安装螺栓应均匀、对称施力紧固,不得过猛。紧固时,严禁加长扳手手柄。14.4.8方形补偿器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方形补偿器制作、安装位置、预加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设计规定。2施加预应力机具应完好,作业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3使用螺栓施加预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210\n1)施加预应力装置的结构应经计算确定。2)施加预应力装置安装应牢固。3)施力螺杆应对称、均匀分布。4)施力时应对称,缓慢、均匀。5)补偿器与管道连接前,严禁人员碰撞施力装置。4使用千斤顶施加预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千斤顶应放置在干燥和不受暴晒、雨淋的地方,搬运时不得扔掷。2)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千斤顶的机件无损坏、无漏油、灵活、有效。禁止使用有裂纹的丝杆、螺母。遇漏油或机件故障,应立即更换检修。3)使用时,应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协调配合。4)千斤顶支架和千斤顶应安装稳固;千斤顶和传力装置与管道轴线应平行;千斤顶与管子间应以木垫垫牢。5)千斤顶应置于平整坚实的基础或后背上,并以垫木垫实。6)补偿器受力处垫板应与管体贴实,并与管道轴线垂直。7)施力应均匀,不得过猛。作业中应对千斤顶和传力装置采取防失稳措施,作业人员应位于安全处。8)千斤顶必须按规定的承载力使用,不得超载;最大工作行程,不得超过丝杆或活塞总高度的75%。9)使用一台千斤顶管时,应掌握重心,保持平稳;二台以上时,宜选用规格型式一致的千斤顶,并保持受力均匀,顶速相同。210\n5补偿器与管道焊接前,严禁人员蹬、踩千斤顶传力系统、补偿器和管道。14.4.9套筒补偿器、波纹补偿器安装时,临时支承设施必须牢固。补偿器与管道连接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承设施。14.4.10需安装凝水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凝水器应按设计规定加工制作。2现场加工焊制应符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3加工焊制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凝水器安装时,作业人员手脚应避离其底部。4安装中需灌注沥青时尚应遵守本规程第9.5.10条的有关规定。210\n15 管道试验和清洗15.1一般规定15.1.1 施工前,应根据管道的介质、压力、管径、材质、设备、附件、现场环境等,编制管道试验、清洗方案,选择适用的试验机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5.1.2 试验、清洗机具及其仪表应完好,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行,确认正常。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经标定后,方可使用。15.1.3 作业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满足机具设备和操作工安全作业的需要。15.1.4 试验、清洗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作业中应设人值守,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15.1.5上下沟槽、检查井(室)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直爬梯。15.1.6 作业中,应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配备通讯和交通联络工具。15.1.7 管道试验、清洗工作应由主管施工技术人员主持。试验前应向作业人员交底,明确职责和安全要求。15.1.8 作业中,机械设备和管件设施等发生故障必须关机、断电、卸压后,方可处理。15.2 燃气管道吹扫15.2.1根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的规定,钢管DN<100或PE管De<110时,采用空气吹扫方法清管。210\n15.2.2吹扫方案应规定吹扫压力、进出口处设施配置、吹扫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吹扫压力不得超过燃气管道试验压力。收发球装置结构应经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15.2.3 吹扫排放口应选择在空旷地区,必须避开房屋、架空线、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观光河道等建(构)筑物和公园、居民区等人员活动、出行的地方。15.2.4 吹扫口应按施工设计规定安装临时控制阀,安装必须牢固。15.2.5管道与排放口的连接应牢固。吹扫排放口应采取加固措施,现场应设禁区,周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15.2.6 吹扫工作应在白天,不得在夜间进行。15.2.7 排放口为敞开时,应在排放口设置安全网袋;非开放式时必须控制压差,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规定。15.2.8 吹扫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确认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建立了通讯网络。2 收发球装置安装前应检查,并验收合格;安装后应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记录。3吹扫进出口安全措施已落实。4 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5紧急处置措施已落实,必要的社会联系工作完成。15.2.9 通球从进球口装入后,入口处必须封闭牢固,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210\n15.2.10 吹扫作业中,严禁紧固螺栓、敲击管道;严禁用火柴、打火机等检查管道接口严密状况。15.2.11 吹扫应逐步升压至吹扫规定压力。15.2.12吹扫中应跟踪通球运行状况。通球出现堵塞时,必须关机、断电、卸压,方可处理;处理完毕,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吹扫。15.2.13 通球从收球口取出前,必须关机、断电、卸压,待确认无压后,方可打开收球口取球,并清除污物;清除合格后,应将管口临时封堵保护。15.2.14管道设预留口时,预留口堵板结构应经计算确定,焊接必须牢固,并遵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焊接质量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15.2.15聚乙烯管道吹扫时,应采用不含粉尘的洁净吹扫介质,并采取防静电措施。吹扫气体压力不应大于0.3MPa,吹扫气体流速宜不小于20m/s,不大于40m/s,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应根据吹扫介质、压力、气量来确定,不宜超过500m。15.3 管道清洗15.3.1 根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规定,钢管DN≥100或PE管De≥110时,采用清管器(清管球)清扫方法清管。15.3.2清洗前,应检查管道冲洗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加固部位及其设施符合要求、不得与管道同时清洗的设备和附件与管道已隔开。15.3.3 210\n清洗管道进、出口范围应划定禁区并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和照明,并设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15.3.4 清洗出口的朝向、高度、倾角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严禁对向人、设备、建(构)筑物。15.3.5 清洗的排水或排气管,应引至地面并能满足排放要求的安全地点,严禁排水冲向道路、公路、房屋、铁路、轨道交通、杆线等建(构)筑物和人员活动、出行的场所。15.3.6 清洗水、气出口处的管段必须采取加固措施。15.3.7 管道清洗时,应缓慢开启进水或进气阀门,逐渐加大至控制流量。15.3.8 管道清洗完毕确认合格后,应及时临时封堵保护。钢管预留口堵板焊接必须牢固,并遵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经验收确认合格,并记录。15.4 管道试验15.4.1 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遵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当管道较长时应随管道安装分段进行,分段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系统试验。系统试验时,应在支线后和仪表前加盲板等隔离设施。15.4.2管道试验的受压堵板、后背支撑和临时加固的附件等结构,应根据管径、材质、试验压力等经计算确定。15.4.3 试验设备应安装稳固,并安设在管道一侧,不得安装在堵板的支撑端前方区域。15.4.4 210\n堵板焊接、后背支撑系统必须牢固,排气阀位置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试验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形成文件。15.4.5 管道试验应分级进行,缓慢升压,间断稳压,严禁超压。15.4.6 试验中,作业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带,严禁位于承压堵板的支撑端前方和承压支撑结构的侧面。15.4.7 试验过程中,试压后背、临时加固点、试验堵板等处应设专人值守观察,发现管道后背支承系统、临时加固装置失稳和受压堵板变形,必须立即停止试压,关机、断电,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15.4.8 气压试验时,检查管道接口严密状况应采用肥皂水涂刷,严禁使用明火。15.4.9 试验过程中,不得敲击受压状态下的管道、设备和附件,发现管道接口或附件渗漏应作标记,严禁当场处理。必要时,对上述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15.4.10 管道卸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处理。15.4.11 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气密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总体强度试验合格,且阀门、凝水器等附件安装完成,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验。2 试验前,管道两侧应回填夯实,管顶应覆土50cm以上。3 气密性试验应先稳压,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观测压力降。4 对U形水银压力计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散落水银。人体不得接触水银。15.4.12210\n严密性试验合格且管道验收后,应及时还土。还土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7.3节的有关规定。210\n16 冬、雨期施工16.1一般规定16.1.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编制冬雨期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部署、重点部位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进度计划、施工设备与物资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6.1.2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要点,明确职责。16.1.3 施工前和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检查施工现场、落实施工部署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确认符合要求。16.1.4 冬、雨期施工中,应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情、汛情、雪情、风力、雾、沙尘暴等预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持安全施工。16.1.5 施工中工程项目、部位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6.2 冬期施工16.2.1 冬期管道焊接应选择日平均温度较高的时段进行,避开最低温度时段。16.2.2 冬期施工应采取以防火、防煤气中毒、防冻、防滑、防春融坍塌等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16.2.3 入冬前,应对施工临时设施采取防寒、保暖措施。16.2.4 210\n现场使用电气设备供暖时,必须选择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合格证,且电气接线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使用前必须检验,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16.2.5 现场使用煤炉供暖时,必须采取防火、防煤气中毒的措施。用火前必须申报,经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落实并签发用火证后,方可生火供暖。16.2.6 冬期应对施工现场外露和冻土层内的输水管道等采取防冻保护措施。16.2.7 冬期进行管道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验完毕后,应及时将管道内水放尽。16.2.8 排降水施工机具设备应配备防冻、防寒设施。水泵停止作业时,应将各部放水阀打开,放净水泵和水管中的积水。16.2.9 室外气温低于5℃时,使用冷却水的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后,待水温降至60℃以下,应将机体内存水放尽,存水未放尽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存水放尽后,各放水阀应保持开启状态。16.2.10 混凝土、砂浆施工中需使用外掺剂时,外掺剂必须集中管理,专人领取,正确使用,余料回库,严防误食。16.2.11 施工中,应对现场运输道路、作业现场、作业平台、攀登设施采取防滑措施,并在雪、霜后及时清扫积雪和结冰。16.2.12 冬期回填土不得在槽壁上掏洞取土。春融季节必须随时检查沟槽边坡的稳定状况,采取防土方坍塌的措施。16.3雨期施工16.3.1 低洼地区、临河、过河的管道不宜在雨期中施工。210\n16.3.2 雨期施工应采取以防汛、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等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16.3.3 雨期前应建立防汛指挥系统,成立抢险队伍,明确岗位责任,应急物资应到现场。16.3.4 雨期前应检查、完善原有排水设施,确认畅通,并结合工程情况,在现场建立完整有效的排水系统。水泵等排水设备应安装就位,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16.3.5 现场应建立施工管理人员值班制度,随时处理安全隐患,并记录。16.3.6雨期施工应在沟槽上边缘外筑防水埝,高度不小于50cm。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沟槽边坡状况,发现有坍塌征兆时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16.3.7 雨期管道安装和水压试验施工应采取防泡槽、防漂管措施。16.3.8 雨期砌体施工应采取防雨水冲刷砂浆造成砌体倒塌事故的措施。16.3.9 施工中应对现场施工机械的电气设备采取防雨、防潮措施。16.3.10 雨天不得进行露天焊接作业。严禁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等电动机具冒雨作业。16.3.11雨天必须派人巡视现场,排除沟槽积水,消除安全隐患。16.3.12 雨后应及时排除作业区积水,检查脚手架等基础,确认坚实、稳固。16.3.13 210\n雷雨季节前,现场施工的高耸设施应安装避雷器,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雷电交作时,严禁人员位于高耸设施附近。16.3.14 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路、大树下停留和作业。16.3.15 雨期施工时,土方、运输等施工机械和电动机具作业完毕,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电动夯实机具、电焊机等电气设备并应加覆盖。16.3.16 雨后必须由电工检测电气设备,确认不漏电,并记录,方可使用。16.3.17 焊接作业应避开酷热天气,选择日气温较低时段;作业中应设遮阳伞、防雨罩棚等,并设置稳固。16.3.18 夏季运输、贮存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应有遮阳设施,严禁暴晒。16.3.19 高温季节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应避开酷热时段。16.3.20 遇水患等突发事件必须组织抢救,并采取防护措施,保持安全。16.3.21汛期需打开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和雨水口的井盖(箅)紧急排水时,必须在其周围设牢固的护栏和安全标志,并在该处设专人值守,严禁离开,夜间和阴暗时尚须设警示灯。排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井盖(箅)盖牢,拆除相应的防护设施,恢复原地貌。16.3.22 雨期前,应检查临时设施的防雨状况,发现屋顶防水层破损应及时修理,并检查、验收,确认合格。210\n17施工机械17.1一般规定17.1.1 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机械,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施工机械进场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17.1.2 施工机械操作工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实习操作工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操作。小型施工机具操作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7.1.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17.1.4电动机械的电气接线、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在露天和潮湿地区使用,应采取防潮、防触电保护措施。17.1.5 施工机械使用前,操作工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械各部完好,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17.1.6 机械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更换原机零部件,需要更换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试验、鉴定,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17.1.7 210\n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17.1.8 轮式机械和机动车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行驶。17.1.9 大型移动式机械的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并安装稳固,机身应保持水平。17.1.10 大型移动式机械运转和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处。运转和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周围环境,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指令。17.1.11 轮式、履带式机械起步前,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警。17.1.12 电动机械必须在机械附近配备开关箱,且一机一闸。启动前,应检查电气接线,确认完好、无漏电;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确认灵敏、可靠。使用中遇停电,必须关机断电并制动。17.1.13 机械运行中,操作工和现场人员严禁触摸运转的部件,并保持安全距离。17.1.14 机械运转中,严禁操作工或驾驶人员离开岗位,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或熄火、制动,必要时应锁闭操作室或驾驶室。17.1.15 机械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机械必须在断电或熄火、制动和楔紧行走轮后进行。在机械悬空部位下作业时,必须将悬空部位支撑或支垫稳固。17.1.16 作业后必须断电或熄火、制动、操纵柄置于零位,移动式机械应停置于平坦、坚实、安全的地方,并锁闭驾驶室、操作室。210\n17.1.17 机械集中停放场所应设专人值守,并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和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17.1.18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有害物处理装置。17.2 运输车辆17.2.1 使用载重汽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启动前应检查信号和指示装置、制动系统、轮胎气压等,确认正常。2 行驶中遇有上坡、下坡、凹坑、明沟或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减速,缓慢通过,不得中途换挡,不得靠近路边、沟旁行驶,严禁下坡空挡滑行。3 在泥泞、冰雪道路上行驶应降低车速,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4 通过危险地区、河道和狭窄道路、便桥、通道时,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由有经验的人员指挥通过。5 装卸车时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令。6 停放时应熄火、制动,并锁闭车门。下坡停放应挂倒挡,上坡停放应挂一挡,并将车轮楔紧。7向基坑卸料时,轮胎与基坑边距离应由坑深、土质和支护情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并设牢固挡掩。210\n8 运载物品应捆绑稳固牢靠,运载轮式机具等时,应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9 运载松散材料或砌块的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顶部。10 运载松散材料应采取遮盖措施。11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12 载重汽车不得人货混装。17.2.2 使用自卸汽车除应遵守本节第17.2.1条1~7款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装料时,应拉紧手制动器。2 自卸汽车不宜在架空线路下方卸料,需在其下方卸料时,卸料前必须确认车厢顶升后其与上方架空线路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3 卸料时应将车停稳,确认四周无人员来往,不得边卸料边行驶,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4 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车厢倾斜状态下行驶。5 运载松散材料应采取遮盖措施。6 运载混凝土等粘结性物料后应将车厢内外清洗干净。17.2.3 使用机动翻斗车除应遵守本节第17.2.1条1~7款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行驶前必须将料斗锁牢,严禁在行驶中掉斗。2 行驶时应从一档起步,不得用离合器处于半结合状态来控制车速。210\n3 转弯时应提前减速。接近槽边时应减速,不得剧烈冲撞挡掩。4 制动时,应逐渐踩下制动踏板,避免紧急制动。5 严禁翻斗车载人。6 重车下坡应倒车行驶。7 不得在料斗卸料工况下行驶。8 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坡道上停车。9 多辆翻斗车纵队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保持8m以上的安全距离,在下雨或冰雪路面上,应再加大间距。10 运转中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11 作业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清除泥土和混凝土等粘结物。17.2.4 使用平板拖车除应遵守本节第17.2.1条1~7款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超限物件时,应严格执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限部分,白天应挂边界标志,夜间应挂边界警示灯。2 装卸车时,应停放在平坦、坚实的路面上,机车、拖车均应制动,并将拖车轮胎楔。3 装卸机械搭设的跳板应坚实,与地面夹角:在装卸履带式起重机、挖掘机、压路机时,不得大于15°;装卸履带式推土机、拖拉机时,不得大于25°。雨、雪、霜冻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210\n4 装卸能自行上下拖车的机械,应由机长或熟练的驾驶人员操作,并由熟悉机械性能的人统一指挥。上下车动作应平稳,不得在跳板上调整方向。5 机械装车后应制动其所有制动器,锁定各保险装置,履带或车轮应楔紧,并打摞牢固。17.2.5 使用轮胎式拖拉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7.2.1条1~7款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拖拉机使用的拖斗必须装有制动装置,拖挂结构应有防脱落的保险装置。2 严禁拖拉机在陡坡上横向行驶、转弯、倒车或停车。通行道路的纵坡不得大于20°,横坡不得大于6°。3拖拉机在行驶时,人员不得上下车。拖拉机和拖斗之间严禁有人。使用钢丝绳牵引物件时,必须待人员远离危险区域后,方可起步。4 作业时严禁从机械外向驾驶员传递物品。驾驶室内严禁超员。5 在斜坡横向卸土时,严禁倒退。坡度较大,车身偏斜过甚时,不得卸土。6 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严禁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有人。7 操作人员离机时,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制动。17.3 土石方机械17.3.1使用单斗式挖掘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机械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2 不得在超过本机允许的坡度上作业和行驶。3 上、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中途换挡,严禁下坡空挡滑行。210\n4 在电杆附近取土等作业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应为:电杆1.0~1.5m;拉线1.5~2.0m。作业中尚须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5 施工中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1)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征兆时;2)发生暴雨、水位暴涨和山洪暴发;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5)在坡道上作业,发生滑移;.6)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7)安全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6 在松软地面上作业,地面上应垫以枕木或垫板。7 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时,挖掘机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8 轮胎式挖掘机使用前应支牢支腿并保持机身水平,支腿应置于开挖面方向,转向驱动桥应置于开挖面后方。履带式挖掘机驱动轮应置于开挖面的后方。9 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挖掘深度(高度)不得超过机械规定。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轮胎距开挖面的边缘距离应大于lm,履带距开挖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10 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并将轮胎或履带楔紧。210\n11遇较大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应待清除后方可开挖,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等。12 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方可挖土,铲斗未离开开挖面时,不得回转和行走。13 作业时,各操纵过程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需制动时,应先变低速后制动。铲斗升降不得过猛,斗臂抬高和回转时,不得碰撞沟槽侧壁和其他物体。14 反铲作业时,斗臂停稳后方可挖土。挖土时斗柄伸出不宜过长,提斗不得过猛。15 作业中挖掘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严禁在不明原因情况下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16 向运土车辆中装车时,应降低铲斗,减小卸落高度。在车辆未停稳时不得装车。装车时,铲斗不宜从驾驶室顶上通过;需通过时,驾驶室中不得有人。17 履带式挖掘机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轮胎式挖掘机行驶前应收回支腿并固定。挖掘机行走时,斗臂应在正前方,制动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m以上。18 保养或检修时,铲斗应落地。进入底盘下检修时,必须用垫木将抬起的轮胎垫稳,用木楔将落地轮胎楔紧后方可进行。19 作业后,应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18.3.2 使用轮胎式装载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7.3.1条1~5款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210\n1 装载机作业距离不宜过大。2 行驶时,宜将铲斗提升离地50cm,机上不得乘运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3 行驶中应避免突然转向。铲斗载荷行驶时,不得急转弯或紧急制动。4 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铲料,不得铲斗单边受力。卸料时,应低速缓慢举臂翻转铲斗,铲臂不得快速下降。5 铲斗运载物料时,宜保持铲臂下铰点离地50cm,平稳行驶,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载物料。6 装料中,遇铲斗阻力大、轮胎打滑现象时,应立即停止铲装,待排除过载后方可再铲装,并应避免铲斗偏载。7 在沟槽边卸料,轮胎距沟槽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m,铲斗不宜过于伸出。在大于3°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8 作业后铲斗应平放在地面。9 装载机进行检修保养时,必须锁定转向架;需升臂润滑、调整作业时,应锁定安全销或将铲臂支撑牢固。17.3.3 使用推土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7.3.1条1~5款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推土机行驶前,应确认机械四周无人员和障碍物,且起步不得过猛。行驶时,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铲刀的支架上。2 横向行驶的坡度不得超过10°。需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平整作业面,使机身保持平衡方可作业。210\n3 上坡时熄火,应立即放下铲刀并制动,待分离主离合器后,方可重新启动内燃机。4 下坡时,当推土机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的情况下,转向动作的操纵应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此时不得使用制动器。5 向沟槽内推土时,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机身、铲刀与沟槽边缘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后退时应先换挡,方可提升铲刀倒车。6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7 用推土机牵引其他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或采用牵引杆连接。8 作业后应落下铲刀和松土器。9 短途转移宜将铲刀离地40cm,不得高速行驶和急转弯,不得长距离倒退行驶,且转移距离不宜超过l0km。17.3.4 使用静作用压路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场地应经过适当平整,其纵坡不得超过压路机最大爬坡能力,横坡不得大于20°。2 作业时应低速行驶,宜控制在3~4km/h范围内。在一个碾压行程中不得变速,变速时必须停机。3 作业中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不得利用换向离合器做制动用。4 作业中,压路机操作工应随时观察作业环境,确认安全;遇人员或障碍物,必须避开或疏导、撤除。210\n5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时,压路机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左右间距不得小于1m。在坡道上不得纵队行驶。6 机械不得停置于土路边缘、斜坡上和妨碍交通的地方。17.3.5 使用振动压路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上行走时,严禁振动。2 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再振动碾压。3 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急转弯时,不得使用快速挡。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整振动频率。4 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启动振动装置。停机时应先停振。5 在埋有管道的上方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对埋管采取保护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6 作业中尚应遵守本节第17.3.4条的有关规定。17.3.6 使用蛙式夯实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夯机的电机必须是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电机。2 夯机必须使用定向开关,进线口必须加胶圈。电源线和零(地)线与定向开关、电机、接线柱连接处必须用接线端子固定。3 夯机必须使用四芯橡套电缆线,缆线不得长于50m。电缆线在接入开关之前,应用卡子与夯机固定。夯机上开关至电机段的缆线应穿管固定。210\n4 夯机的操作手柄必须外装绝缘材料。5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夯机进行检查,确认各电气部件的绝缘可靠、零线完好,偏心块连接牢固、大皮带轮和固定套无轴向窜动,电缆线无扭结、破损等,整体结构无开焊、严重变形。6 每台夯机应由两人操作,一人扶夯,一人理线。操作工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7 夯机操作工应根据现场情况和工作要求确定行夯路线,操作时应按行夯路线直线行走。严禁强行推拉、按压手柄猛拐、撒把任夯机自由行走。8 理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面或两侧,随时将电缆线理顺,盘圈送行,并应与夯机保持3-4m余量;发现电缆线扭结、缠绕、破裂和漏电征兆现象,必须立即断电停止作业。9 夯机前进方向2m和两侧1m范围以内不得有人。多台夯机同时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得小于5m,纵距不得小于l0m。10 作业时应防止电缆线被夯击。移位时,应将电缆线移至夯机后方,不得隔机扔电缆线,倒线困难时应停机调整。11夯机不得夯打冻土、坚石、混有砖石碎块的杂土和一边偏硬的回填土。12夯机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过长,当电动机超过额定温升时,应停机降温。13 作业中应经常保持机身整洁。清除托盘内落入石块、积土、杂物和盘底粘土时,必须停机断电,严禁运转中清除。210\n14 搬动夯机时,必须切断电源,盘收电缆,绑牢夯头。向坑槽下运送夯机时,应用坚固的绳索系放,严禁推扔。15 严禁冒雨作业。雨、雪后使用夯机,必须由电工检查,确认无漏电方可使用。16 夯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先切断电源,由电工检修排障。17 作业后必须切断电源,锁闭闸箱,盘收电缆,清除夯机上的泥土,并将夯机遮盖,底部垫高,妥善保管。18长期搁置不用的夯机,使用前必须测量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的规定。未经检测合格的夯机严禁使用。17.3.7 使用振动冲击夯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时夯机不得倾斜;手把不宜握得过紧,应以能控制夯机前进速度为宜。2 作业中夯机有异响,应立即停机检查。3 作业后应清除夯板上的泥沙和附着物,保持夯机清洁,并妥善保管。4 使用内燃冲击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门控制器应有足够的润滑油,保持其转动灵活。2)启动后,应怠速运转3~5min,然后逐渐加大油门,待夯机起跳稳定后方可作业。3)夯机不宜在高速下连续作业,在内燃机高速运转时不得突然停车。210\n5使用电动冲击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启动后应检查电机旋转方向,确认正确;有错误时应倒换相线。2)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3)作业时电缆线不得拉得过紧,应随时检查缆线接头,发现松动和漏电征兆,必须切断电源,由电工处理。4)严禁冒雨作业。17.3.8 使用电动凿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电缆不得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电缆敷设处应设标志并加保护,严禁机械、车辆碾压电缆。2 作业时,机身应水平,不得在倾斜状态下作业。3 作业时钻机的前进与后退、正转与反转换向,必须待电机完全停止后进行。4 钻孔时突然卡钻或钎杆弯曲应立即退回钻机,如遇局部硬岩层时应缓慢推动或变更转速和推进量。5 作业中发生异响,应立即停机检查。6 现场移动钻机应将钻具提高到一定高度并固定。17.3.9使用风动凿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前,应检查风、水管,确认无漏气和漏水现象、风管内无水分和杂物。2 作业时风、水管不得缠绕、打结,不得被机械、车辆碾压。3 不得用弯折风管的方法停止供气。210\n4 开孔时应慢速运转,不得用手脚去挡钎头。孔深达1~1.5cm后,方可逐渐全速运转。退钎时应徐徐拔出。5 钻孔时遇卡钻或转速减慢时,应减小推力,必要时应停机排除故障。6 使用手持式凿岩机垂直向下钻孔时,身体不得全部压在凿岩机上,防止钎杆断裂伤人。7 钻2m以上深孔时,应先用短钎杆钻孔,待钻至1.0~1.3m后再换长钎。8 作业后应关闭水、风管阀门,并将水、风管放置在安全地带。17.3.10 使用空气压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空压机停置后应保持水平,轮胎应楔紧。2 空压机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必须放在通风良好处,罐体周围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和热加工作业。3 空压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4 启动空压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待运转正常后方可逐步进入载荷运转。5 作业中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和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6 开启送气阀前应检查输气管道及其接口,确认畅通、无漏气,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不得有人。210\n7 作业中,发现漏水、漏气、漏电征兆或冷却水突然中断;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指示值超过规定;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火花任一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8 停机时应先卸载,后停机,不得载荷停机。9 电动空压机运转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来电后应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启动。在潮湿环境中应做好防潮工作。17.4 起重机械17.4.1 使用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2 起重机操纵机构应完好,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作业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3 作业前应检查吊索具,确认符合要求。4 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5 作业时,指挥人员与操作工必须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工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工可拒绝执行。6 起重机必须按规定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严禁用起重机运载人员。7 被吊重物必须位于起重机臂正前方,严禁斜拉、斜吊。8 操作工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升降吊钩等动作前,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意。210\n9 起重机作业时,机臂下方严禁有人。10 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任何物件。11 起重机起吊载荷达额定起重量的90%(含)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待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控制绳。12 起重机吊重物,升降速度应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13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至零位,切断电源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14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装作业。15 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的钢丝绳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2)钢丝绳结构形式、规格和强度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3)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3圈。4)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绳。210\n5)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6)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c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7)钢丝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技术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c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至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确认紧固。8)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和钢丝绳连接部位,确认符合要求。9)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为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停机、断电后进行。17.4.2 使用汽车、轮胎式起重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7.4.1条的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支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其水平。2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方可进行。3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质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的长度和仰角。210\n4 伸缩起重臂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5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构件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紧急制动。6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含)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起吊重物达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以上操作动作。7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从驾驶室上方越过,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8 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cm,并拴拉控制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9 作业中发现机身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将重物下降在安全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10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吊钩挂牢,操纵杆置于零位,关机并制动收回支腿,锁闭操纵室。11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已收起且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规定。12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并不得紧急制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物。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应减速。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倒车应有人监护。17.4.3 使用履带式起重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210\n8.4.1条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时,地面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本机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2 起重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化挡位。3 起重机载荷达额定起重量的90%(含)以上时,升降动作应缓慢,严禁下降起重臂和同时进行两种以上动作。4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荷载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荷载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两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5 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道路应平整、坚实,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cm,并拴拉控制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6 行走时,转弯不得过急,转弯半径小时应分次转弯,道路不平处不得转弯。上下坡道时不得带载。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7 作业后起重机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升至接近顶端位置;内燃机应关停;操纵杆应置于零位;各制动器应加保险锁定,并锁闭操纵室。8 转移工地应用平板拖车运送。起重机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履带两端挡掩牢固,吊钩挂牢不摆动,后配重垫实。9自行转移,应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动轮应在后面,起重臂、吊钩、机身旋转机构必须制动,并加保险锁定。每行驶500m210\n应停车检查和润滑行走机构,确认正常方可继续行驶。10 通过地面管线、桥梁、电缆等设施,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不得在其上转弯;通过铁路时,应遵守铁路管理单位的规定,并采取铺木板等保护措施,不得在其上转弯。17.4.4 使用卷扬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地锚应埋设牢固。卷扬机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并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保证运转时机身无位移和明显振动。2 卷扬机与荷载之间不得有障碍物。钢丝绳穿过道路时,应设保护装置,不得被碾压。3 卷扬机的卷筒应与定滑轮对中,钢丝绳出绳偏角Q应符合:自然排绳α≤1°30’;排绳器排绳仪α≤2°。4 作业前应检查制动器、钢丝绳接头、各紧固件和机体安装情况,确认合格。5 严禁用人力打开卷扬机电制动器放绳。6 卷扬机操作工应能直视起吊重物;受条件限制不能直视时,必须设专人传递信号。7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8 卷扬机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少于3圈,钢丝绳末端固定应牢固可靠。210\n9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出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调整。严禁运转中手拉、脚踩钢丝绳。10 卷扬机运转中,钢丝绳不得与地面或任何物体摩擦,任何人员不得跨越钢丝绳。11作业中遇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用手动方法将重物降下。12 作业后,钢丝绳应处于放松状态,切断电源,固锁电闸箱。17.4.5 使用电葫芦应遵守下列规定:1轨道梁材质、型号和安装与电葫芦安装应遵守生产企业说明书的要求。2 电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3 作业中开始起吊重物时,应吊离地面10cm停止,待检查电葫芦制动装置,确认灵敏可靠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应设遮盖。4电葫芦严禁超载起吊。严禁吊物从人和设备上方通过。5起吊重物时,钢丝绳必须保持垂直,严禁斜吊。6 起吊重物应捆扎牢固,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空载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吊物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7 起吊重物不得急速升降,行走应平稳。8 操作台应设在操作人员能够直视吊运物的位置上;不能直视吊运物时,应设信号工;操作工必须听从信号工指挥。9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集中精力,手不离控制器,眼不离吊运物。10 电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210\n11 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12 作业中遇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并用手动方法将重物降下。13 电葫芦在额定荷载下制动时,下滑量不得大于8cm,超过时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14 作业后,必须将吊钩升至安全位置并切断电源。15 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吊运作业区;配合吊运作业的人员应站在安全处,不得在吊物下穿行。17.5 混凝土与砂浆机械17.5.1 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的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条件;移动式混凝土和砂浆机械作业后,应在设有排水设施的场所清洗,不得随处清洗,污染环境。17.5.2 使用混凝土(砂浆)搅拌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敏可靠。2 上料斗地坑口四周应垫高夯实。上料轨道架底端地面应垫平夯实,轨道架应支撑牢固,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缓冲垫木,减小施工噪音。3 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4 料斗升起(降落)时,其下方严禁有人。需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时,必须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牢。210\n5 作业中发生故障或遇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搅拌筒内混凝土(砂浆)初凝前,应清除干净。6 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至坑底,并对搅拌机内外进行全面清理。7 需进入筒内作业时,必须切断电源,固锁电源闸箱并设安全标志和专人监护。8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橡胶板或干燥木板。17.5.3 设置集中式混凝土搅拌站应遵守下列规定:1搅拌站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按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并应在施工技术人员主持下,组织调试、检查,确认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全部符合规定,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2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1)搅拌筒内和各配套机构的传动、运动部位和仓门、斗门、轨道等均无异物阻卡。2)提升斗或拉铲的卷筒钢丝绳安装、缠绕正确,制动器灵敏可靠。3)各部螺栓紧固,各进、排料阀门无超限磨损,各输送带的张紧度适当、不跑偏。4)各操纵和制动装置灵敏可靠。3机组各部分应逐步启动。启动后,待各部件运转和各仪表指示情况正常,油、气、水的压力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4 作业过程中,在贮料区内和提升斗下,严禁人员进入。5 搅拌筒启动前应盖牢仓盖。机械运转中,严禁将手、脚伸入210\n料斗或搅拌筒探摸。6当拉铲被障碍物阻卡时,不得强行起拉。在拉料过程中,不得进行回转操作。7 搅拌机满载搅拌时不得停机。发生故障或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检修机械或清除搅拌筒内混凝土时,必须停机、断电、锁牢开关箱、设安全标志,并在搅拌筒外设专人监护。8 搅拌站各机械不得超载作业。电压过低时不得强制运行。作业中应随时检查电动机的运转情况,发现运转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9 搅拌机停机前,应先卸载,按顺序关闭各部开关和管路,将螺旋管内的水泥全部送出,管内不得残留任何物料。10 作业后,应清理搅拌筒、出料门、出料斗和附加剂供给系统等。11 搅拌站转移或停用时,应将各储料容器中的物料排净,并清理干净。转移中,应将杆杠秤表头平衡砣秤杆固定,传感器应卸载。17.5.4 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搅拌运输时,混凝土的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质量。2 行驶中严禁超速,尽量选择平坦路面,避让坑洼、高坎、石块等,穿越明沟、铁路等处应减速。3行驶在不平路面或转弯处应降低车速至15km/h及以下,并暂停搅拌筒旋转。通过桥、洞、门等设施时,应确认运输车符合其限高和限宽规定。210\n4 运输前,排料槽应锁止在“行驶"位置,不得自由摆动。作业中搅拌筒应低速旋转,不得停转。5 搅拌筒由正转变为反转时,应先将操纵手柄放在中间位置,待搅拌筒停转后,再将操纵手柄放至反转位置。6 卸料时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度。在基坑边卸料应根据土质、坑深、支护和运输车载荷等确定与基坑的安全距离,且不得小于1.5m,并挡掩牢固。7 作业后应先将内燃机熄火,再对料槽、搅拌筒入口和托轮等处进行冲洗,并清除混凝土结块。当需进入搅拌筒清除结块时,必须取下内燃机开关钥匙,并设专人监护。18.5.5 使用混凝土泵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混凝土泵车应停放在平坦、坚实、周围无障碍的地面上,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就位后支腿应全部伸出并用垫木支稳,使机身保持水平和稳定。当用布料杆送料时,机身倾斜度不得大于3°。在槽边作业,其与槽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土质、坑深、支护和泵车载荷等确定,且不得小于1.5m。2 布料杆转动范围内不得有人和障碍物。3 泵车不得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在电力架空线路一侧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4 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本节第l7.5.6条2款的要求。210\n5 作业前必须检查泵车的轮胎气压、照明、信号、液压系统和输送管路及其接头的状况,确认合格。启动后应空载试运转,确认一切正常,方可作业。6 作业中发现车体倾斜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收回布料杆,排除险情,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作业。7泵车卸料时,宜由两人以上牵引布料杆。8布料杆所用的配管和软管,应按生产企业说明书的规定选用,接装的软管应拴系防脱安全带。9 伸展布料杆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顺序进行。布料杆升离支架后方可回转。严禁布料杆起吊或拖拉物件。10 当布料杆处于全伸状态时,不得移动车身。作业中需移动车身时,应将上段布料杆折叠固定,移动速度不得超过l0km/h。11 不得在地面上拖拉布料杆前端软管。严禁延长布料配管和布料杆。12 作业时不得取下料斗格栅网等防护装置,并应及时清除不合格的骨料和杂物。13 作业时应随时监视各种仪表、指示灯,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调整和处理。14 泵车应连续作业,当因供料中断被迫暂停时,停机时间不得超过30min。暂停时间内应每隔5~l0min(冬季3~5min)作2~3个冲程反泵——正泵运动,再一次投料泵送前应先将料搅拌。当停泵时间超限时,应排空管道。15 管路堵塞时,应采用反向运转方法。需拆管时,必须先停机、疏散周围人员,卸压后,方可拆卸。、拆卸时严禁管口对人。210\n16 作业后,必须将料斗和管道内的混凝土全部输出,并对泵机、料斗、管道进行清洗。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管道出口端前方10m内不得有人。17 作业后不得用压缩空气冲洗布料杆配管,布料杆的折叠收缩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各操纵装置均应复位,液压系统应卸载,并收回支腿,停放在安全地方。18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时,不得露天使用布料杆输送混凝土。17.5.6 使用混凝土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操纵装置处于正确位置,液压系统正常、无泄漏,搅拌斗内无杂物,保护隔网完好、盖严。2 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2)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20m的水平管,并在水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3)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上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得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5倍。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210\n4)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作缓冲,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5)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3 输送管道的壁厚应与泵送压力匹配,管道接头、密封圈和弯头等应完好无损。高温、烈日下应遮盖、浇水降温。4 泵机运转中,严禁将手、铁锹伸入料斗或用手抓握分配阀。需在料斗或分配阀处作业时,应先关机、卸压。5 泵送时,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压力,不得开启任何输送管道和液压管道,不得调整、修理正在运转中的部件。6 作业中应对泵和管路随时观察,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对磨损超过规定的管子、卡箍、密封圈等应及时更换。7 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节第17.5.5条13、14、15、16款的规定。17.5.7 使用混凝土喷射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前,应检查安全阀、密封件、压力表和喷水环等,并经试运行,确认合格。2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禁止裸露身体作业。3 管道安装应正确,接头应紧固、密封。管道通过道路应加以保护,严禁机械、车辆碾压。4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出料弯头、输料管及其接头,发现有磨薄、击穿、松脱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处理。5 喷射机应保持内部干燥、清洁,干料配合比和加水程序应符合喷射机的性能要求,不得使用结块水泥和未经筛选的砂石。210\n6 喷射手和机械操作工应有联系信号,送风、加料、停料、停风和发生堵塞时,应及时联系,密切配合。7 作业中暂停时间超过1h,必须将仓内和输料管内的干混合料全部喷出。8 喷嘴前方严禁站人,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对向人和设备。9 转移工作面时,必须关机后,供风、供水系统方可随之移动。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折弯。10 发生堵管时,应先停止加料,敲击堵塞部位,使混合料松散,然后用压缩空气吹通。操作时应将输料管顺直、紧按喷头,严禁甩动管道伤人。当管道中有压力时,不得拆卸管道接头。11 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料,再停机、停风。12 作业后必须将仓内和输料管内的干混合料全部喷出,卸下喷嘴清理干净,并将喷射机外粘附的混凝土清除干净。17.5.8 使用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被车辆碾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2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并确认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正确;振动棒软管不得出现断裂,当软管使用过久使长度伸长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3 振动器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4 作业时,振动棒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cm,并不得多于两个弯;振动棒应垂直插入混凝土,与模板应保持5~10cm的距离,不得触振钢筋、芯管和预埋件;不得全部插入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得超过棒长的3/4。210\n5 振动器不得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脚手架和干硬的地面上试振。检修或作业间断时必须切断电源。6 作业中应随时检查振动器及其缆线,发现漏电征兆、缆线破损,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由电工检修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振捣。7 进入仓内振捣时,应对缆线加强保护,防止磨损漏电。8 作业停止需移动振动器时,应先关电机,再切断电源。不得用软管拖拉电动机。9 作业后,必须关机、断电,盘收缆线,将电动机及其缆线、振动棒及其软管清理干净,放置安全地方,并应对电动机采取防潮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将振动器放回库房。17.5.9 使用平板式振动器应遵守下列规定:1 电动机轴应保持水平状态,引出缆线不得拉得过紧。2同一模板上各台附着式振动器的频率应保持一致,相对面的振动器应错开放置。3 作业前应对附着式振动器进行检查和试振。试振不得在硬质物体上进行。4 振动器安装螺孔的位置应正确,螺栓安装不得扭斜,各螺栓紧固程度应一致,并应设防松垫圈。5 在振的平板振动器不得搁置在已凝或初凝的混凝土上。17.5.10 使用混凝土真空吸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210\nl 机具、仪表应完好,各部件应连接严密、紧固,真空室内过滤网应完整,回水管上的旋塞应开启灵活,进、出水管安装应符合说明书规定。2 启动后应检查并确认电动机旋转方向正确;检查泵机空载真空度,其表值不得小于96KPa,不符合要求时应检查各工作装置的密封状况,有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3 作业中移动真空泵时,应理顺连接管和缆线,严禁压砸损伤。4 移动真空泵、抬放真空软垫时,操作人员应协调配合。17.5.11 使用灰浆搅拌机应遵守下列规定:l 作业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伸进搅拌筒或在筒口清理砂浆。2 固定式搅拌机的料斗提升时,严禁斗下有人。3 作业中发生故障或遇停电,必须切断电源。搅拌机停止运转时间较长时,应将筒内灰浆清除干净。4 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搅拌机内外清洗、保养和场地清洁工作。17.5.12 使用柱塞式、隔膜式灰浆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泵机应安装平稳。输送管路宜短、直、少弯头;接头应严密、不渗漏;垂直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上不得加压或悬挂重物。2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球阀完好,泵内无干硬灰浆等物,各连接件紧固牢靠,安全阀已调到预定安全压力。3 作业前应先用水进行泵送试验,检查并确认无渗漏。4 灰浆应搅拌均匀,不得有干砂和硬块,不得混入石子或其他杂物。5 泵送时应先开机后加料。210\n6 泵送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泵送压力;当压力超过预调的安全压力时,应反向泵送,使管道内部分灰浆返回料斗,再缓慢泵送;无效时应停机、卸压检查,不得强行泵送。7 泵送过程中不宜停机。短时间不需泵送时,柱塞式和隔膜式灰浆泵宜打开回浆阀,使灰浆在泵体内循环运行;挤压式灰浆泵应先停止送浆,后停止送气。当停泵时间较长时,应每隔3~5min泵送一次,泵送时间宜为0.5min,防止灰浆凝固。8 故障停机时,应先打开泄浆阀使压力下降,再排除故障。灰浆泵压力未达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安全阀和管道。9 作业后应将输送管道中的灰浆全部泵出,并将泵和输送管道清洗干净。17.5.13 使用挤压式灰浆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使用前,应先接好输送管道,加注清水启动灰浆泵,检查、观察各部位,确认无渗漏现象。2 泵送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压力表,确认正常。当压力迅速上升,有堵管现象时,应反转泵送2~3转,使灰浆返回料斗,经搅拌后再次泵送。多次正反转仍不能畅通时,应停机检查,排除堵塞。3 工作间歇时,应先停送灰后停送气,并应防气嘴堵塞。4 作业后应将泵机和管路系统全部清洗干净。17.6 桩工机械17.6.1 使用桩工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现场应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210\n2 机组人员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3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保持清洁,必要时应有防滑措施。4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恶劣天气桩工机械不得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时,应将沉桩机械顺风向停置,并增加缆风绳或将立柱放倒在地面。17.6.2 使用柴油沉桩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7.6.1条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将桩锤运至立柱正前方2m以内,并不得斜吊。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2 沉桩时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3 桩入土初期应及时检验并调整垂直度。当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桩机行走和回转动作纠正桩的倾斜。4 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动作同时进行。5 沉桩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拉曲臂上的控制绳,在意外情况下,可使用控制绳紧急停锤。6 桩锤启动前,应使桩锤、桩帽和桩在同一轴线上。桩帽中的填料不得偏斜,作业中应保持锤击桩帽中心。7 沉桩中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位移,桩头严重损坏,桩锤严重回弹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沉桩。210\n8 沉桩应连续作业沉至设计高程,桩因故不能就位,且未稳定前,必须对桩采取临时支撑措施。9 作业中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稳,不得长时间悬锤或悬锤检修。10 作业后应停机、熄火,将桩锤放到最低位置,起落架升至高于桩锤1m处,锁定安全限位装置。11 现场挪移桩机道路应平坦,立柱不得倾斜,必须将桩锤置于低位并制动。桩机就位后方可起锤,严禁边移位边起锤。12 轨道式打桩机的轨道铺设应符合原生产企业说明书的规定。轨距偏差不大于±lcm.,两轨面高差不大于0.5cm,轨道坡度不大于1%。距轨道终端2m处,应设挡轮装置。13 履带式打桩机,当地面耐压力不能满足说明书的规定时,必须在履带下铺设厚度不小于3cm的钢板。17.6.3 使用全套管钻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7.6.1条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现场吊装套管的起重机应根据套管的起重高度和起重量进行选择。2 钻机安装场地应平整、夯实,能承载该机的工作压力,当地基不良时,应在钻机下加铺钢板。3 安装钻机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挥下进行。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210\n4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机械各部良好、连接螺栓无松动,卷扬机离合器、制动器无异常,各部钢丝绳无损坏、锈蚀、连接正确,套管无变形或损伤后,方可启动内燃机。5 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各仪表示数,倾听钻机运转声响,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6 作业中发现主机和液压支撑处地面下沉时,应立即停机。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7 起吊套管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直接将吊具穿入螺栓孔内,损坏螺孔。8 套管吊至安装位置处,作业人员方可靠近套管辅助就位。9 套管对接螺栓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扭矩对称拧紧。10 第一节套管入土后,应随时调整套管的垂直度;当套管入土5m以下时,不得强行纠偏。11在套管内挖掘土层中,碰到坚硬土岩和风化岩硬层时,应用十字凿锤将其破碎,方可继续挖掘,不得用锤式抓斗冲击硬层。12 拆除套管时,必须待全部连接螺栓拆除,作业人员远离后,方可吊移。13 作业后应就地清除机体、抓斗和套管等粘着的混凝土和泥砂,将机架放回行走的原位,将机组移至安全场所。17.6.4 使用螺旋钻机除应遵守本节第17.6.1条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钻机安装前应检查并确认钻杆和各部件完好、无变形。2 钻机应放置平稳,汽车式钻机应架好机腿将轮胎支起,调整挺杆,保持垂直。210\n3 安装钻杆应从动力头开始,逐节往下安装。钻杆不得在地面上接好后一次起吊安装。4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钻机各部件连接牢固,传动带松紧适当,减速箱内油位符合规定,限位报警装置有效,操纵杆位于空挡位置。5 钻机启动后应空运转试验,检查仪表、温度、制动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6 钻孔中机架发生晃动、移动、偏斜,钻头处发出有节奏的声响或卡钻时,应立即停钻,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钻。7 作业中停电时,应将各控制器放置零位,切断电源,并及时将钻杆从孔中拔出,使钻头接触地面。8 钻孔时应设专人看护电缆,防止电缆被缠入钻杆中。9 钻孔时严禁用手清除螺旋片上的泥土。发现紧固螺栓松动时,应立即停机紧固后方可继续施钻。10 作业后应将钻杆和钻头全部提至孔外,先清除钻杆和螺旋叶片上的泥土,再将钻头接触地面,各部制动,操纵杆放置空挡位置,切断电源。17.7 排水机械17.7.1 使用潜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 水泵的电缆接头应严密,绝缘必须符合要求。2 水泵放入水中前应先经试运转,确认旋转方向正确。3 提放水泵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4 提放水泵必须使用坚固的绳索,严禁拉拽电缆线或出水管提放。210\n5 泵体潜入动水位以下不得小于50cm。6 每周应测定一次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其值应无下降。7 水泵运行中周围30m水域内,人、畜不得入内。17.7.2 使用离心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 水泵应置于坚实的地基上,安装应稳固。多级水泵的高压软管接头应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应固定牢固。2 运转中出现漏水、漏气、填料部分发热、滤网堵塞、电机温升过高、电流突然增大、机械零件松动、运转声音异常等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断电,方可检修。3 动转时严禁人员在泵机上跨越。17.7.3 使用泥浆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泥浆泵应安装在稳固的基础架或地基上,不得松动。电机旋转方向应正确,管路接头应牢固、密封可靠。2泥浆泵应空载起动,待运转正常后再逐步增加荷载。在正常情况下,应在空载时停泵。3 运转中不得变速,需变速时应停泵换挡。4 运转出现异响或水量、压力不正常,或有明显高温时,应停泵检查。5 作业后应放尽泵体和管道中的全部泥沙,对泵的各部进行清洗、保养。17.8 钢筋加工机械17.8.1 使用钢筋调直切断机应遵守下列规定:210\n1料架、料槽应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2 作业前应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和传动速度。调直块的直径应比钢筋直径大2~5mm,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3 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和调整间隙。4 送料前,应将不直的钢筋端头切除。导向筒前应安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机的导孔内。5 送料时,手与轧辊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6 检查钢筋切断长度时,必须停机。17.8.2 使用钢筋切断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切刀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然后调整切刀间隙。2 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长度应满足加工材料的要求。3 剪切钢筋的直径、强度不得超过机械规定范围,不得剪切炽热的钢筋。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4 剪切低合金钢筋时,应更换高硬度切刀,剪切直径应符合机械规定。5 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切料时应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投入;操作者应站在固定刀片一侧用力压住钢筋,防止钢筋末端弹出伤人。严禁用两手分在刀片两边握住钢筋俯身送料。210\n6 切短料时,手和切刀的距离应大于15cm;如手握端小于40c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短钢筋头压住或夹牢。7 运转中,非操作人员不得在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停留,严禁用手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8 液压传动式切断机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液压油位和电动机旋转方向符合要求。启动后应空运转,排净液压缸体内的空气后,方可作业。9 手动液压式切断机作业前,应将放油阀按顺时针方向旋紧。作业中应戴绝缘手套,稳持切断机。作业后应按逆时针方向旋松。17.8.3 使用钢筋弯曲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损伤和裂纹,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和工具。2 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应保持水平。3 作业前应根据弯制钢筋的直径、弯曲半径安装相应规格的芯轴、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4 作业时,应将钢筋需弯一端插入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待检查机身上的固定销,确认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方可启动。5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钢筋的直径和强度。不直的钢筋不得在弯曲机上弯曲。6 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固定销和变换角度与调速,也不得加油或清扫。210\n7 弯曲钢筋的直径严禁超过本机规定。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8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9 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方可进行。10 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钢筋时,应戴防护镜。17.9 管工机具17.9.1使用切管机切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中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2 机具设备必须置于稳固的基础上。加工件两端应支平、卡牢;工件过长时,应加装辅助托架,并调定适宜高度。3 切管时进刀应平稳、匀速,不得过快;手必须避离切口。4 加工件的管径或椭圆度较大时,必须分两次进刀。5 切断时,不得在旋转手柄上加长力臂;切下部位应采取承托措施,不得直落地,严防砸人。6 作业中应用刷子清除切屑,不得直接用手清除;不得敲打振落。17.9.2 使用坡口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作业前应先空运转,确认正常。2 刀排、刀具安装必须稳固。3 工件过长时,应加装辅助托架。4 作业中,不得俯身近视工件,严禁用手触摸坡口和擦拭铁屑。5 检查坡口质量时必须停机、断电。17.9.3 使用手持电动砂轮机应遵守下列规定:210\n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靠近。2 砂轮机不得安装双向开关,旋转方向禁止对向人。3 作业前,应根据工件材质、直径选定适合的砂轮片;砂轮机应完好,必须安装护罩。4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机完好、防护罩安装牢固、砂轮无破裂、螺丝紧固,并经空运转,确认正常。5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位于机械的侧面,严禁触摸运转中的砂轮,且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台砂轮机。6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不得戴手套,不得冲击或用力过猛。7作业中,发现砂轮不圆、过薄或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cm时,应予更换。8运行中出现左右摇摆或声响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断电,方可检修。9 作业结束后应关机、切断电源,并将周围环境清理干净。17.9.4 使用弯管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弯管机必须安装牢固。2 弯管使用的管模、导板和压紧装置应与所弯管的规格相匹配。3被弯钢管必须夹持牢固。不得在钢管和管模中加油。4 作业中,手必须避离钢管被管模夹持处。17.9.5 使用除锈机应遵守下列规定:1210\n使用移动式除锈机作业前,钢管、管件等应安装稳固;使用固定式除锈机应安装稳固,钢管、管件等应按机械说明书规定移动,保持稳定。2 作业中,机械或工件运行前方不得有人。3装卸钢管、管件等工件和机械出现故障时,必须停机、断电,方可装卸或处理。4 现场应根据工作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降尘、防噪音措施。17.10 焊接机械17.10.1 电焊机具的电气接线必须由电工操作,并按规定检查、维护。17.10.2 焊接机具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17.10.3 焊机应必须有正确、可靠接地(接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接地(接零)装置必须良好,并应定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17.10.4 多台电焊机不得串联接地。严禁把接地线连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建(构)筑物金属构架和轨道上。17.10.5 长期停用的电焊机恢复使用时必须检验,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17.10.6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必须单独设置,并设自动断电装置;多台焊机作业应保持间距50cm以上。17.10.7 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用电缆拖拉移动。焊接中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来电后重新无载启动。17.10.8 作业后,电焊机应经检查、清理,停置在清洁、干燥的地方,并加遮盖。210\n17.10.9 使用交流电焊机尚应遵守下列规定:l初、次级线不得接错,输入电压必须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2 接线连接铜板必须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部件应无松动或损坏,接线牢固。合闸前必须检查,确认合格。3 多台电焊机集中使用时,应分接在三相电源网络上,使三相负载平衡。17.10.10 使用硅整流电焊机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使用时必须先开启风扇电机,电压表指示值正常,无异响。2 整流元件和有关电子线路应保持清洁和干燥。3 严禁用摇表测试电焊机主变压器和控制变压器的次级线圈。4 使用后应清洁硅整流器及其他部件。17.10.11 使用钢筋对焊机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焊工和配合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穿戴规定的工作服、手套和绝缘鞋。2 对焊机的压力机构应灵活,夹具必须牢固,气、液压系统应无渗漏。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合格。3 焊机应安置在室内或工作棚内。当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时,相互间距离不得小于3m。每台对焊机应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电路上,并应有各自的开关。210\n4 工作台应与对焊机夹具在一个水平面上,焊接较长钢筋时,应设置托架。5 焊接时,配合搬运钢筋的人员应防止火花烫伤。210\n18 竣工验收前的维护管理18.0.1 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搜集填写施工资料。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尽快办理验收手续。18.0.2 交验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派专人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18.0.3 对施工范围内的地段应进行巡视,发现检查井井盖错位、损坏或丢失,土方沉陷等必须及时恢复。18.0.4 工程设施需修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修理前应编制修理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 妨碍交通时,作业前应向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实施;3 维修中,各分项工程应及时快速进行,并应遵守本规程相关章、节条文的安全技术规定;4维修现场应划定作业区,根据现场隋况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疏导交通。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18.0.5 需进入检查井(室)、管沟修理时,必须先打开拟进和相邻井的井盖或盖板进行通风,经检测井、沟内的空气中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值,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时井口必须设专人监护,且严禁离岗。18.0.6 维修工程应集中进行,快速完成,尽量减少井、孔等蔽口部位的外露时间。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