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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10:57:10 发布

白云源路过黄潦溪2号桥中压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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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燃气输配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桐庐白云源路过黄潦溪2号桥中压管道工程合同编号:项目(任务)编号:发包人: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承包人:杭州燃气工程安装公司签订日期:\n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二、工程承包形式1三、合同工期1四、质量标准1五、合同价款1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七、特别说明2八、合同生效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1.词语定义3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4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4.图纸4二、双方权利和义务55.质安监单位56.工程师57.工程师的指令58.工程负责人59.发包人工作610.承包人工作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11.进度计划712.开工及延期开工713.暂停施工714.工期延误715.工程竣工8四、质量与检验816.工程质量817.检查和返工8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19.重新检验9五、安全施工920.安全施工与检查921.安全防护922.事故处理9六、合同价款与支付923.合同价款924.工程预付款10\n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0七、物资供应1026.发包人供应的物资1027.承包人采购的物资1028.物资质量要求10八、工程变更1129.工程设计变更1130.其他变更1131.确定变更材料11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132.竣工验收1133.竣工结算1234.质量保修12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335.违约1336.索赔1337.争议14十一、其他1438.工程分包1439.不可抗力1440.保险1541.担保1542.合同解除1543.合同生效与终止1644.合同份数1645.补充条款16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6二、双方权利和义务1646.质安监单位1647.工程师1648.工程负责人16七、物资供应1749.发包人供应的物资1750.承包人采购的物资1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751.竣工结算17十一、其他1752.补充条款17\n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杭州燃气工程安装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工程名称:桐庐白云源路过黄潦溪2号桥中压管道工程工程地点:桐庐县黄潦溪桥工程号:10NG009-06工程内容:1.中低压燃气干管,其中中压管0.05KM,低压管/KM,过河管桥1座。2.小区(庭院)管道,其中中压管/KM,低压管/KM,调压器/座。3./二、工程承包形式工程承包形式:按实结算三、合同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配套天(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按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及相关要求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五、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46839元,大写肆万陆仟捌佰叁拾玖元整。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通过招标)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通过招标)22\n4.公开交易单;(如通过交易)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七、特别说明1.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4.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其具有本工程施工相应的法定资质,若因资质问题造成发包人经济或其他损失的,不论本合同是否有效,都应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桐庐县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需办理合同鉴证的,自办毕鉴证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盖章)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承包人:(盖章)住所:桐庐县迎春南路178号六楼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账号:201000063862329账号:22\n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用于燃气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燃气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协议书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燃气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燃气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工程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在本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技术的代表。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专用条款中明确。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燃气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工程结算价:指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审定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不包含发包人供应的物资材料价款的工程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2\n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燃气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约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排列。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质量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4.图纸4.1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二天内向承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图纸及说明书六套,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后向发包人出具签收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除另有说明外,均视为据以施工的有效文件,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如确需修改时,应有发包人的修改通知。22\n4.3承包人在接到施工图纸后或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图和说明书与现场情况不符等问题,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技术签证。4.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权利和义务5.质安监单位5.1本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6.1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及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及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3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7.工程师的指令7.l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2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工程负责人8.1承包人派驻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8.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2\n8.3工程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9.发包人工作9.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开工前,办理前期审批、土地征用、施工现场障碍物的拆除、申领各种许可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开工前,负责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并保证水、电的供应,至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3)确定燃气管道的管位,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作现场交底;(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5)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9.2发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10.承包人工作10.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并在设计交底后五天内,编制好施工图预算和施工材料预算,送发包人审查;(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施工日记)、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3)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次月施工计划及当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4)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施工验收规定进行施工。管沟开挖前,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放线、测量,经规划局验收线后方可开挖;(5)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作业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控制的管理体系,听从落实发包人和工程师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杜绝各类有责事故的发生和有责新闻曝光事件。承担因各类有责事故、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和/或其他后果造成的损失;(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赔偿;22\n(7)遵守交警、市政、环保、消防等部门有关市区施工的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工程竣工且气密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整理、完善上交竣工资料、结算资料。10.2承包人未能履行10.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进度计划11.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出开工报告,以发包人签复的日期按时开工。11.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2.开工及延期开工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3.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14.工期延误1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2\n(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道路主体无法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施工不能进场或延期施工;(7)不可抗力。14.2承包人在1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工程竣工15.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6.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检查和返工17.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7.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2\n18.l工程具备隐蔽件或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8.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9.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输气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2.事故处理22.1施工过程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事故处理程序及事故报告规定做好相应工作。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承担直接责任。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23.1合同价款不包含发包人供应的物资材料价款。23.2付款期限自承包人书面请款资料送达发包人之日算起。22\n24.工程预付款24.1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l工程量完成50%后15个工作日内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催款通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65%。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审定后根据结算书在次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100%。七、物资供应26.发包人供应的物资26.1本工程所需的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2由发包人供应的物资材料,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交底定稿后五天内提出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经发包人审核后,承包人到发包人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27.承包人采购的物资27.1本工程所需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2由承包人采购的物资材料须编入预算,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27.3承包人在2008年3月26日以后采购的向发包人结算的钢材、水泥价款,按杭财基[2008]211号及杭建市[2008]44号文件执行。28.物资质量要求28.1发包人供应和承包人自购的物资,都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化验单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方承担。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2\n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物资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材料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材料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根据本通用条款第七条有关要求调整材料供应。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材料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材料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材料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材料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材料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材料变更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不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报告)叁套。3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3.竣工结算33.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根据实际工程量和本通用条款33.3款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33.3结算依据发包人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以及杭州市国资委工程项目审计准入名单内的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22\n(1)在政府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标的工程的结算按招、投标文件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2003版)》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调整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执行。(2)在发包人内部招标的工程结算依据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执行。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综合费用费率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非招标工程的结算依据: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结算价格:按《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和定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执行。发包人供应的物资材料价格采用发包人定期发布的价格文件为准。②定额: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执行。其中施工取费时,除缩短工期增加费用以外的其余通用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和综合费用费率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③鉴于发包人自立仓库采购和保管物资材料,不再给承包人计取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采购保管费。根据“谁运谁计费”的原则,依据发包人相关文件规定,确由承包人自行运输的材料物资,按材料供应价格的1.5%计取运杂费。(4)建设工程质量试验费按建建发[2008]22号文件执行;规费费率调整按杭建造价投资办[2008]28号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杭建市发[2007]295号文件精神执行。(5)如有新的政策性调整文件,按新文件执行。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燃气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通气后二年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反本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35.2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反本通用条款第14.2款规定的不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工期每延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反本通用条款第15.1款规定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相关返工费用;22\n(3)承包人违反本通用条款第20.1款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如发生有责新闻曝光事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起20000元以下的违约金;(4)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上交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项工程20000元以下的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本通用条款38条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15%的违约金。(6)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1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包人就不足部分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2\n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2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及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38.3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3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承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列入投标报价。22\n40.2承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在本合同签定前互相提供金额为本工程合同价15%(担保金额如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招标文件中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准)的履约担保金。双方约定对于非招投标工程的如另行签订履约担保合同的按另签订的履约担保合同条款执行。(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以履约担保金来弥补损失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2.合同解除4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2.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2.5一方依据42.2、42.3、42.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3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2.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包括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2\n44.合同份数44.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45.补充条款45.1如有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相关规定执行。45.2施工图图面工程量的含义是根据施工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计、施工说明和规范可以计算的工程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双方权利和义务46.质安监单位46.1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锅检中心单位田丰承担本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47.工程师47.1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天恒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吴昌荣,行使的职权:行使本工程全过程的监理职责(详见监理合同书)。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授权书》47.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史俊,行使的职权:对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48.工程负责人48.1承包人派驻的工程负责人姓名:王云,技术负责人姓名:娄三元。七、物资供应49.发包人供应的物资49.1本工程所需的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空格不够可另附页)按杭燃2009年259号文执行。50.承包人采购的物资50.1本工程所需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到发包人指定的合格供应商目录购买):22\n除甲供以外的所有材料。九、竣工验收与结算51.竣工结算51.1结算依据(1)在发包人内部招标的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为:/,综合费用费率为:/。(2)非招标工程的结算依据:②定额: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执行。其中施工取费时,除缩短工期增加费用以外的其余通用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和综合费用费率按定额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或□上限或□下限(在对应栏前打“√”)。十一、其他52.补充条款52.1对于进场甲供材料的管理依据《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进场甲供材料管理制度(暂行)》(附后)相关规定执行。52.2(附件)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进场甲供材料管理制度(暂行)22\n为规范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甲供材料的管理流程,明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甲供材料领用、验收及保管中的权利与义务,结合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1、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计划的编制、报送与审核:1.1、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批次编制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封面应列出建设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方名称,标明编制人、审核人、接收人,并预留签字盖章位置。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应以表格形式报送,且表格应列明: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货批次、供货时间和地点备注事项等有关内容。材料(设备)名称的书写应以行业统一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别称及俗称等。规格及型号也应以国家或行业统一标准为准,不得使用厂家自编规格及型号,如无型号规格要求时,应予注明。1.2、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应经项目经理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核,需求计划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报经建设方工程部经理审批后实施。建设方根据施工方材料(设备)需求计划供应材料(设备)。1.3、钢材需求计划,施工方应提前15天报送;其他品种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应提前10日报送。1.4、施工方所报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漏项或临时变更等原因需要材料,情况紧急时需申报应急材料需求计划。应急需求计划必须由施工方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报建设方审核签字,建设方按工作流程批准后执行采购程序。2、进场甲供材料(设备的)验收与保管:22\n2.1、甲供材料(设备)送达指定地点后,由监理人员、施工方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建设方工程部相关专业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对材料(设备)数量、品牌、规格、型号、随货资料详细察看;仔细检查产品实物与其证明书的内容和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相符;检查产品的外观形状,包括其包装、标识及相关内容是否完好、合格;检查同一批进场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否一致,防止质量不同的产品混进场;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如果资料不齐全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资料补齐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验收通过后,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应在材料(设备)供货清单及《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核对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材料核对单要填写清楚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存放地点、日期。验收单严禁随意涂改,如有涂改须有当事人签章。2.2、进场的甲供材料(设备)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通过验收并完成材料出库移交手续后,由施工方负责保管,监理方负责监管,凡因施工方施工期间照管不善造成材料失窃、损坏,材料进场前未严格验收材料批次数量等上述情况,施工方应及时将具体情况经监理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方,并提出补货要求,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3、其他事项:3.1、进场甲供材料(设备)检验抽样由建设方工程部人员、监理、施工方及供货商在验收时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检测结果经监理见证后分送监理、建设方工程部存档。3.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材料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方,以便建设方与相关供应商联系解决问题。3.3、施工方应根据现有具备成熟施工条件的路段优先编制材料需求计划。如出现工程甩项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进场材料无法投入使用的情况,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桐庐杭燃燃气有限公司2010年5月20日附件一:22\n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与品种备注1调压箱2管材Φ89以上钢管、PE管、镀锌管3阀门4膨胀节5PE管件6钢质配件7阀门井座及井盖8热收缩套(带)9金属软管10钢塑转换接头11防腐胶带12警示带13环氧冷涂料14绝缘接头15牺牲阳极注:以上甲供材料(设备)项目依据杭燃气〔2009〕259号文件确定。22\n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核对单项目名称:                     时间: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验收情况存放地点供货清单编号1       2       3       4       5       验收意见: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22\n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