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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_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gb502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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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条文说明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及建设部(91)建标字第1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化工业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会同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电力建设研究所、中国石化总公司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二三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235-82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7年10月5日以建标[1997]27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我国工业金属管道施工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化工部审查定稿。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地址:石家庄市愧中中路,邮政编码050021),并抄送化学工业部,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总则1.0.1按规定增加制订规范目的一条。1.0.2本条主要变动如下:(1)由于各行业管道施工具有共性,因此取消了行业限制。(2)原规定限定设计压力为3mmHg(绝对压力)~1000kgf/cm2,设计温度为-200~850℃。现根据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将压力范围改为不大于42Mpa,将温度范围改为“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当压力超过42MPa时,本规范不适用,设计文件应对焊接、热处理、检验、试验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1.0.3原规范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共6条,现增、删如下:(1)因本规范在名称上已限定为“工业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不需在条文中再作限定,故删去。(2)原规范第1.0.2条第四款“核动力管道”概念不清,现改为“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也就是说核能装置的通用管道也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内。(3)设备本体管道在原规范的不适用范围内,现对其进行了限制(见第1.0.5条)。(4)仪表管道历来按本规范施工,故将其从不适用范围中删除。(5)本规范在不适用范围中保留了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三项。1.0.4、1.0.5原规范仅指出施工应按设计进行,未明确设计文件和规范及制造厂规定的关系。修订后的规范明确了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制造厂的规定施行。1.0.6在原规范第1.0.8、1.0.9条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和概括,用“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概括了尚应执行的全部内容。3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3.0.1原规范第2.1.1条规定制造厂仅需提供合格证明书,现明确规定是质量证明书,而非合格证。3.0.2着重明确了两点:一是要求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二是由于目前外供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规定对产品进行100%的外观检验,这项规定严于美国标准ANSI/ASMEB31。3.0.4《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的编制任务是由建设部直接下达的,该规范是一本综合性的国家级专业标准。3.0.5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3,并结合我国的习惯做法,将管道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B类和C类管道,与原规范中的高、中压和剧毒、有毒及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管道的涵义基本相同,D类管道则相当于输送非可燃介质、无毒介质的低压管道,只是在D类管道的温度及压力范围上稍有调整,向美国标准ANSI/A5MEB31靠拢。本条文是根据原规范第2.5.1条和第2.5.2条编写的。各类管道的涵义在本规范第2章中已有规定。3.0.7原规范规定当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320kgf/cm2时,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公称压力等于400kgf/cm2时为1.4倍,现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l,统改为1.5倍。3.0.8为了防腐蚀增加了排水后需吹干的规定。\n3.0.10安全阀试调系对产品的检验,以后还要进行最终调试,所以在本条中取消了铅封的规定。3.0.12、3.0.13对奥氏体不锈钢、低温用钢,原规范仅规定需要进行补充试验。现明确规定由供贷方负责提供试验结果。3.0.14为加强管理,提高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对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妥善保管做出规定,同时为保证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受污染,又做出“不得与碳素钢接触”的规定。4管道加工4.1管子切割4.1.1本条按原规范第3.1.6条和《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17第5.2.1条改写。管子加工切断前,必须移植原有标记,以保证正确识别管子的材质。钛材管子易受铁离子污染,故移植标记时,不得使用钢印。4.1.2碳素钢管、合金钢管经氧乙炔火焰切割后,对热影响区域内母材的机械性能及金相组织影响很小,故本条只规定“保证尺寸正确和表面平整”,而不规定除去热影响区的厚度要求。此条符合美国标准ANSI/ASMEB31的规定。4.1.3不锈钢管、钛管用砂轮切割与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不得使用切割碳素钢管的砂轮,以免受污染而影响不锈钢管与钛管的质量。4.2弯管制作本节取消了褶皱弯管、焊制弯头等落后技术,本节基本上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改写。4.2.1此条为新增条文。表4.2.1引自美国标准ANSI/ASMEB31.1(1992)表102.4.5。当操作正确时,按表列直管最小厚度制作弯管可以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4.2.3根据原规范改写。但取消“纵向焊缝布置区域”图,代之以文字表述。4.2.4引用美国标准ANSI/ASMEB31冷弯、热弯定义。4.2.7本条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1改写。在B31中,B31.1和B31.3对判定管子弯制后是否需要热处理的依据大不相同,前者主要取决于管子公称直径和壁厚,后者根据弯制后的最大纤维伸长率确定,而规定的伸长率又因拉伸试样的宽度及材质而异,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各种材质允许伸长率及依据公称管径确定试样相应宽度的规定,所以本规范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1改写。修改后的规范主要改动如下:(1)碳素钢弯管的热处理限制条件严于原规范。原规范规定,在l050一750℃温度区间热弯碳素钢管时,任何壁厚皆不需热处理,现改为在900℃以下壁厚大于19mm时皆需热处理。(2)原规范规定碳素钢管冷弯时,如壁厚大于、等于36mm,皆需热处理,现将36mm改为19mm。(3)原规范规定当任意壁厚的铬钼钢管热弯时,应采取正火、完全退火、高温回火、正火加高温回火的方式进行热处理。现改为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或壁厚大于或等于13mm时,应由设计者确定采用完全退火、正火加回火或回火热处理。(4)原规范规定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的铬钼钢管进行冷弯时,皆需热处理,现改为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或壁厚大于或等于l3mm时,皆需进行热处理。(5)原规范规定奥氏体不锈钢管热弯时需进行淬火处理,冷弯可不处理。现改为无论热弯或冷弯,均可不进行热处理。如需处理,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4.2.8原规范将弯管的椭圆度作为一项质量要求,而美国标准ANSI/ASMEB31不用椭圆度,将弯管的最大外径和最小外径之差与制作弯管前管子外径之比作为衡量指标,后者的规定更符合弯制的特点。本条是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l改写的。4.2.9本条按电力部行业标准《电站弯管》中有关内容增写。4.3卷管加工4.3.1本条按原规范第3.3.1条改写。在执行原规范时,钢材损耗较大,根据当前的焊接技术水平与质量保证体系,对各种直径的卷管两纵缝间距大于200mm时,可以保证卷管质量,故将纵缝间距由300mm缩小到200mm。4.3.2本条按原规范第__________3.3.2条改写。由于不提倡在焊缝附近开孔焊接支管,故删去了“若焊缝用无损探伤检查时,不受此限”的规定。4.3.3本条将原规范第3.3.3条中的“纵缝”改为“对接焊缝”更为确切。\n4.3.4~4.3.9按原规范第3.3.4~3.3.10条内容改写。(1)删除了原规范第3.3.7条。由于该条内容纯属焊接方式,不宜在本规范中规定。(2)增加了“卷管的加工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4.4管口翻边4.4.1根据原规范第2.4.6条改写。删去原文中“退火”二字,因为“退火”不是消除有色金属管裂纹的唯一办法,如铝管需要退火,而铜管则需要淬火。因此,本条文只规定处理,不规定处理办法。4.5夹套管加工4.5.1预留的调节裕量50~l00mm,既考虑到安装的方便,又可保证安装尺寸的正确性。4.5.2本条按原规范第3.6.1条改写。采纳了设计单位的意见,增加了“夹套管的加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使设计与施工更加协调。4.5.4本条按原规范第3.6.4条并参考美国标准ANSI/ASMEB31.3有关内容编写。本条文强调夹套管主管的试验压力是以内部或外部设计压力的大者为基准进行压力试验,并规定了停压时间及合格标准。4.5.5本条按原规范第3.6.5条并参考美国标准ANSI/ASMEB31.3有关内容改写。将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修改为1.5倍。4.5.7本条按原纺织工业部标准《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FJJ211中有关条文编写。主要是针对输送熔融介质,相应对管道的内表面提出一些必要的质量要求。其中包括对焊缝以及接头型式的要求。4.5.8~4.5.10按原规范第5.7.9~5.7.11条内容改写。上述三条的主要工作基本都是夹套管在预制厂(场)加工过程中的工作,放在夹套管加工一节中更为合适,故进行了调整、改写。5管道焊接5.0.2原规范第5.2.19条规定“直管段两环缝间距不小于100毫米”。现与《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协调,并经审查会议讨论改为“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5.0.4管子坡口的加工方法有多种,机械方法加工坡口,其表面较为光洁,尺寸精确,本条规定宜采用机械方法。随着技术进步,火焰切割坡口的质量能够满足要求,因此没有必要对用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进行限制。故规定可采用等离子、氧乙炔焰等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但热切割后,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熔渣及影响接头质量的表面层。5.0.5表5.0.5中增写子对钛材的要求。5.0.7原规范依焊缝级别规定不同的错边量,现按《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改写,其中,对钢管的要求定为“不宜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2mm”,相当于原规范对Ⅲ、Ⅳ级焊缝的要求且和美国标准ANSI/ASMED31.1一致。5.0.8不等厚管子、管件组对时,要求内壁齐平,当内径不同时应进行加工,当外壁错边量较大时,应加工成缓坡形圆滑过渡。5.0.10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3提出对螺纹接头密封焊的要求。5.0.11对管内清洁要求高的管道焊接作了规定,这些管道包括透平机入口管、锅炉给水管。机组的循环油、控制油、密封油管道等。本条引自原规范第5.2.21条。6管道安装6.1一般规定6.1.1本条按原规范第5.1.1条改写。其中删去了“并具备有关的技术证件”一段。在本规范第3章“管道支承件的检验”中已对各种技术证件进行了检验,因此,在这里不必重复作业。6.1.3本条按原规范第5.1.6条改写。将“其内外表面是否有油迹污染,如发现有油污斑点时,不得安装,应经更新脱脂处理”一段修改为:“不得有油迹污染”,规定了质量标淮,精练了文字。6.1.4本条按原规范第5.1.9条改写。将原文中的”管道穿越道路”修改为:“管道穿越道路、墙和构筑物”,增加了该文的适用性。6.2管道预制6.2.1\n管道系统单线图是管道预制的加工图,根据图纸的材料表,可以核实材料的数量和规格,在管道系统单线图上可以标注好下料尺寸,减少施工差错,并确定好封闭管段,留出加工裕量或待实测的管段。因此,在管道预制工作中,按管道系统单线图施行,是较好的一种施工方法。6.2.2管道系统单线图中的管道系统号,是与工艺管道中的管道系统号相对应的,是同一条管线,因此,管道系统号表示该管线在工艺管道中的位置、管内通过的介质、管道的公称直径、管线顺序号以及管道等级分类号等等。在管道预制过程中,不但要严格按单线图上标明的管道系统号进行,而且在预制完毕的管道上也应标明管道系统号,以便安装时“对号入座”。另外,为了管道预制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差错,还应按预制顺序标明各组成件的顺序号。6.2.4预制管段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主要是根据实践经验,并结合原规范第3.11.2条中低预压制管段的组合尺寸偏差而写的。6.2.5管道预制与现场配管的工作性质相同,只是工作地点不同,因此,工作质量也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2.6预制完毕的管段,无论在存放期间,或是在运输过程中,外部脏物都容易进入管内,因此,当管段预制完毕后,首先应将管内清理干净,然后再封闭管口,以保证管道的安装质量。6.3钢制管道安装6.3.1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与本章第6.2节的内容协调一致,故增加本条文内容。6.3.3本条按原规范第5.2.6条改写。对于大直径的中、低压管道,有时买不到合适的垫片,需要现场制作。本条文规定的斜口搭接,是要求在接口处将两垫片的接触面削薄,使之重叠且平整,以保证垫片接口处的密封性能。6.3.5本条按原规范第5.2.3条破写:其中增加“当出厂前未进行退火处理时”一段,以限定安装前进行退火处理的条件。6.3.6本条按原规范第5.2.3条和第5.2.4条改写。删去“螺栓孔中心偏差一般不超过孔径的5%”一段,如果螺性能自由穿入螺栓孔,说明法兰与管道是同心的,因此,不必再规定螺栓孔的中心偏差。6.3.8本条按原规范第5.2.10条、第5.2.11条及参照美国标准ANS1/ASMEB31.3有关内容改写。将“紧固后外露长度不大于2倍螺距”修改为:“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对螺栓的外露长度,我国有关规范大都规定为2~3扣,如《高压钢制管道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定不少于2扣;《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管道篇)规定2~扣;《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业管道工程)规定2~3扣;《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规定不大于2倍螺距等等。而美国标准ANSI/ASMEB31.3则规定:“所有螺栓最好全部拧入到螺母厚度内。……未完全啮合的螺纹不多于1扣时,仍可认为合格”。螺栓外露长度存在以下问题:(1)外露螺纹由于油漆、生锈或碰损等原因。拆卸闲难,检修时经常需要切割,浪费很大。(2)外露螺纹对螺栓连接的强度并无意义,却增加装卸的工作量。(3)因螺栓的总长增加,多耗钢材,增加切削加工量。提高了成本。我们认为美国标准的规定是合理的,因此规定“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6.3.10本条按原规范第5.2.12条改写。将热态紧固或冷态紧固的时间由原来的保持工作温度24h后进行。改为2h后进行。管道进入工作状态后,由于管道温度升高或降低而引起胀缩,致使常温时紧固的螺栓出现松动,实践证明,当管道进入工作状态后,时间不长,就能引起螺栓松动,如果时间太久,就可能使法兰垫片或绝热层遭到破坏,经验证明,热态紧固或冷态紧固在保持工作温度2h后进行比较合适。6.3.11本条按原规范第5.2.13条改写。实践证明,当管子直径较大时,规定允许偏差为1mm/m,难以达到,且不容易测量。为此,本条文将原规定改写为:“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100mm时,允许偏差为1mm;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时,允许偏差为2mm”。增强了该条文的适用性。6.3.14本条按原规范第5.1.5条改写。删去“如有必要时应符合焊接的有关规定”一段,以强调不允许在合金钢道上焊接临时支承物的规定。6.3.22引自原规范第5.2.27条。“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10-6(50ppm)”的规定是通过试验而做出的。6.3.23本条按原规范第5.2.28条改写。将“不含氯离子的塑料或橡胶垫片”改写为:“氯离子含量不超过50×10-6(50ppm)的非金属垫片”。使用不含氯离子的塑料或橡胶垫片,对于不锈钢来说,其要求有些偏高,因为与不锈钢接触的法兰垫片中还允许有不超过50×10-6(50ppm)的氯离子存在,所以综合考虑了上述情况,对本条文进行了改写。6.3.25、6.3.26引用原规范第5.3.9条、第5.3.10条。管道安装完毕,应对各组测点进行测量,做好记录,以后大修时,再对各组蠕胀测点进行测量,为保证蠕变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应执行统一的测量和计算方法。6.3.27本条按原规范第5.3.11条改写。将“复查钢号”改为“查验钢号”,在本规范第3章中已对合金钢管道组成件的材质进行了复查,并做标记,在这里不必再复查,因此用“查验”一词比较确切。6.3.28\n本条按原规范第5.2.29条改写。由于埋地管道的作业条件所限,地下施工将无法保证防腐层的施工质量,因此,本规范规定安装前做好防腐层。但是,焊缝部位还需要经试压检查,因此,又规定焊缝部位必须在安装后,经试压合格才能防腐。6.3.29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内容改写。6.5铸铁管道安装6.5.2本条按原规范第5.5.3条改写。删去“应根据管子长度、介质温度和施工时气温确定轴向间隙”的规定,因为本条文规定的最小轴向间隙就是根据管子的长度、介质的温度以及施工时气温的变化情况总结出来的,因此删去了上述内容,直接采用施工经验。铸铁管一般都是直线铺设,因此,删去原表中沿曲线铺设的规定。6.5.3本条按原规范第5.5.5条改写。删去“其值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要求”一段。由于铸铁管承插接口的环形间隙不像机械加工那样规则,因此仅规定“环形间隙应均匀”是可以保证安装质量的。6.6有色金属管道安装6.6.9根据国家现行标准《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17编写。由于钛管易受铁离子污染,故提醒施工人员在搬运及吊装过程中避免铁质工具直接接触钛管。6.6.10根据《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17编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交叉作业,相临的钛管易受到其他管子焊接飞溅物的影响,因此,本条文对焊接影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6.7伴热管及夹套管安装6.7.1本条按原规范第5.7.2条及第5.7.4条改写。本条文规定的“自行排液”,是指在不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使冷凝液能够自行排出,而不是“排净”。6.7.2本条按原规范第5.7.3条和第5.7.4条中的部分内容改写。为了保护主管材质不受损伤,本条文增加了“不得将伴热管直接点焊在主管上”的规定。6.7.3本条按原规范第5.7.6条改写,并增加“当主管为不锈钢管,伴热管为碳钢管时,隔离垫宜采用氯离子含量不超过50×10-6(50ppm)的石棉垫,并应采用不锈钢丝等不引起渗碳的物质绑扎”一段,以强调不锈钢材质的特殊要求。其中不超过50×10-6(50ppm)的规定与本规范第6.3.23条的说明是相同的。6.7.4本条按原规范第5.7.7条改写。删去“一般不设连接法兰,但主管连接部分如需经常拆卸时”一段,并将“设置法兰”修改为“设置可拆卸的连接件”。一般情况下,主管设置法兰、是为了拆卸方便,便于检修,因此,在主管法兰处,伴热管也应该相应的设置法兰或其他可拆卸的连接件(如活接头等),以便与主管的拆卸工作相协调。6.7.5本条为新增条文。在施工图上,对于由分配站到各被伴热主管和离开主管到收集站之间的伴热管,其坐标、走向等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施工单位就随意斜穿,影响了安装质量。因此,本条文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增加了对上述伴热管的要求。6.7.6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FJJ211-86的有关内容编写。6.8防腐蚀衬里管道安装6.8.4本条按原规范第5.8.4条改写。根据施工经验增加了“当需要调整安装长度误差时,宜采用更换同材质垫片厚度的方法,垫片的厚度不宜超过设计厚度的20%”一段,对调整安装长度做出了具体规定。6.9阀门安装6.9.5本条按原规范第5.9.6条改写。同时吸收设计单位的意见,将“阀门传动杆(伸长杆)轴线的夹角不应大于30°”,改写为“阀杆及传动装置应按设计规定安装”。6.10补偿装置安装6.10.4本条文系新增条款。由于球型补偿器具有补偿能力大、占据空间小、变形应力小、局部阻力小、安装方便等特点,在工程设计中已被采用,故根据制造与现场施工的经验,规定了安装球型补偿器的基本要求。6.11支、吊架安装6.11.11本条按原规范第5.11.11条,并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J501有关内容改写。增加了管道支、吊架在热负荷下运行时,进行检查与调整的具体内容,如6.11.11.1~6.11.11.5诸款。6.12静电接地安装__6.12.3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现场施工经验及《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写。本条规定了钛管道及不锈钢管道当采用导线跨接或接地引线时,应采取的连接方法。6.12.4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静电接地的材料或零件,在安装前不得涂漆,以便使导线接触面接触良好,提高导电性能。\n7管道检验、检查和试验7.1一般规定7.1.1、7.1.2这两条参照美国标准ANSI/ASMEB31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编写,明确了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责任。7.2外观检验7.2.1、7.2.2主要说明外观检验应覆盖施工全过程,它既包括进场物资的检验也包括施工中的过程控制。7.2.3焊接作业指导书所述有特殊要求的焊缝是指要求焊后缓冷的焊缝。这类焊缝可在缓冷后检验,不应误解为可以不检验。7.3焊缝表面无损检验7.3.2有热裂纹倾向的焊缝,在热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裂纹等缺陷,为此检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7.3.3《压力容器无损检验JB4730规定了磁粉检验和液体渗透检验应遵守的标准。7.3.4本条的要点在“及时”两字。7.4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7.4.1由于管道的种类错综复杂,其焊接检验要求也不同,一般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管道的工况条件提出检验数量和等级。7.4.2抽样检验和100%检验的目的不同,前者是过程控制的手段。对象是焊工,如在抽检时发现不合格的焊缝,应立即对该焊工去控制作用。原规范未明确由谁指定被抽查焊缝的位置,现明确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7.4.3对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作了规定。本条对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管道和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的管道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其他需抽样检验的管道,只规定了抽检比例的下限,具体检验数量和质量等级由设计单位确定。7.4.4超声波探伤是检验焊缝内部质量的有效方法,但它__________不直观,对检验人员的判断缺陷技能要求较高,且不能像射线照相检验那样留下底片备查。因此本条规定用超声波探伤代替射线照相应经建设单位同意。7.4.5因为对这类管道不要求内部质量检验,所以更应加强外观检验。7.4.7本条对抽样检验的合格判定和扩大检验作了规定,与美国ANSI/ASMEB31.3的规定相近。7.4.8对热处理焊缝的硬度测定作了规定,与《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一致。7.5压力试验7.5.1本条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规定及现场实践编写的。美国标准ANSI/ASMEB3l规定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介质,对气压试验限制甚严,仅当设计未考虑充水负荷或生产不允许痕迹水存在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得以气体进行试验。美国标准ANSI/ASMEB31规定的气压试验,在压力和程序上与原规范大不相同,前者试验压力高于设计压力且无需先进行水压试验,后者试验压力不大于16kgf/cm2(管径≤300mm时),且需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本款规定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改写。但根据施工须按美国标准ANSI/ASMEB31的规定施行。当液压或气压试验都不能试验时,本规范参照美国标准ANSI/ASMEB31代替试验的规定给了出路。“当水压试验会损害衬里或内部保温;会使生产过程污染;造成腐蚀;因受潮无法操作;环境温度低招致脆裂。”而“由于低温又不能进行气压试验”。在水压、气压都不能试验时,可同时采取“对接焊缝用100%射线照相进行检验”、“对所有焊缝(包括附着件上的焊缝),用液体渗透法或磁粉法进行检验”。7.5.2本条各项规定皆与原规范相符,仅参照美国标准ANSI/ASMEB31增加了试压时应对膨胀节进行约束一款(某厂试压时曾因未加约束,致使管道牵动水泵移位)。7.5.3除下述规定计皆符合美国标准ANSI/ASMEBS1和我国的现行有关规定:美国标准规定液压试验压力不小于1.5倍设计压力,且不超过材料的屈服限,本规范将液压试验的压力按引进装置的公司标准定为设计压力的1.5倍,此数值低于美国标准的规定,高于原规范(高压管道1.5P,中、低压管道1.25P)的规定。7.5.4本条与原规范的主要区别:1.根据实践经验,试验压力有条件地定为设计压力的l.15倍(美国标准ANSI/ASMEB31为1.2倍),和原规范(小于或等于16kgf/cm2)的规定相差甚远。0.6MPa是一个重要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且须先以0.2MPa的_@|_礐穇盉压力进行预试验。气压试验的最大风险在于温度过低,严禁试验温度低于转变温度。2.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1将原规范规定的稳压时间5min增至10min。3.和泄漏性试验相结合,规定以发泡剂检查。7.5.5\n原规范规定小于100kgf/cm2输送有毒、可燃介质的管道经核查前苏联现规范已无此项规定。现按美国标准ANSI/ASMEB31及引进装置的试压经验,以泄漏性试验代替泄漏量试验7.5.7本条是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增写的。8管道的吹扫与清洗8.1一般规定8.1.1管道的吹扫与清洗属于预试车范畴,参与这些工作的主要是生产人员,且各种资源皆由建设单位提供,所以必须出其组织。本条是参照美国鲁姆斯公司的规定编写的。8.1.2本条需说明如下两点:(1)人工清理的管道,其口径应使普通人能够进入,所以定为公称直径大于600mm。(2)非热力管道。在设计上未考虑膨胀因素,所以不得以蒸汽吹扫。8.1.8在吹扫工作中,过去曾多次发生过人身伤亡事故,故专设此条。8.1.9在蒸汽吹扫工作中,由于管道上易燃物未清理,曾多次发生火灾,故专设此条。8.2水冲洗8.2.1“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10-6(25ppm)”的规定是通过试验做出的。8.2.3排水时防止负压一则系根据法国TP公司试车手册增写的,其目的是防止损坏与管道连通的设备。8.2.4本条是根据法国TP公司试车手册增写的。8.3空气吹扫8.3.1本条是根据现场实践经验增写的。蓄气吹扫系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吹扫效果较差。8.4蒸汽吹扫8.4.1蒸汽吹扫时,临时管道受力情况复杂。且不为人所重视,存在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现参照美国标准ANSI/ASMEB31增写。8.4.3根据实际做法增加了本条文内容。8.4.4根据现场经验编写,轮流吹扫可提高效率。8.4.5取自各引进化肥装置规定的平均值,最好的吹扫结果可达到在靶片上不见痕迹。8.5化学清洗8.5.2防止酸洗液进入无关系统造成事故。8.5.3删去推荐的配方,酸洗配方因材而异。应经严格审查,慎重使用。8.5.4本条是根据现场多次发生的事故经验而增写的。8.5.5本条增写了维护的具体措施。8.6油清洗8.6.1油系统在油洗前,碳钢管道、设备必须以过酸洗除锈,以缩短油洗周期,据此,删除了原规范的吹洗措施。9管道涂漆9.0.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国家级专业标准,其编制任务是由建设部直接下达,并按照编制国家标准的规定。经历了准备、初稿、征求意见稿和审查稿四个阶段。标准化法公布后、我国不设专业标准,因此该规范在编制定稿后,由工程建设标准的综合管理部门划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由于该规范是一本综合性的国家级专业标准。因此本条文规定涂漆应符合《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9.0.2本条明确规定涂料应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而非产品合格证。9.0.3根据原规范第8.0.3条改写。由于有色金属、不锈钢、锌、铝等很容易生成氧化层保护膜,以保护其内部不受腐蚀。因此,本条文规定有色金属管、不锈钢、镀锌钢管、镀锌铁皮和铝皮保护层不宜涂漆。9.0.4压力试验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查找泄漏处,而焊缝部位是主要泄漏部位之一,如果在压力试验前将焊缝涂漆,则不易发现焊缝处的泄漏。为了便于观察,本条文规定焊缝及其标记在压力试验前不应涂漆。9.0.5由于施工场地的限制,有些管道距离建筑物或构筑物较近,管道安装完毕后不便进行涂漆作业,有些地方虽能勉强涂漆,也难以保证质量。因此,本条文规定在管道安装后不易涂漆的部位应预先涂漆,以保证涂漆质量。9.0.8本条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将涂漆施工的环境温度由原来的5~10℃。\n10管道绝热10.0.1本条明确规定了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26的规定。10.0.3本条按原规范第9.0.3条改写。主要变动有:一是为了提高绝热工程质量,将“绝热工程主要材料......”修改为“绝热工程材料......”,删去“主要”两字;二是明确规定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而非合格证。10.0.5本条是根据现场经验编写的。由于管道在蒸汽吹扫过程中,会影响甚至破坏已施工完毕的绝热工程。因此。本条文规定“宜在吹扫后进行绝热工程施工”。11工程交接验收11.0.1本条点明了本章主旨:一是阐明工程交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对已竣工工程的验收。二是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方得验收。管道工程不单独验收(除非施工单位仅承包管道工程)。11.0.2原规范检查内容过于具体,难免挂万漏一。修改后的条文对此仅作原则规定,将具体的检查项目归纳为如下两条:(1)按合同全部完工;(2)质量合格。11.0.3修改后的条文将原条文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补充,列出了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名称,并取消了属于过程控制资料的重复签证。11.0.4根据现场经验,不影响试车的尾工在所难免,应该允许在限定条件下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