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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10:57:14 发布

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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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建集项合字[2014]第号工程名称: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东侧,北临齐富路,南临云城中三路发包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92\n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建设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东侧,北临齐富路,南临云城中三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粤发改社[2011]2490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委托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项目使用单位:广东画院项目代建单位: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作为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将按照省相关文件及代建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二、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1、工程内容:本项目由云城西路已建燃气管道接入到二层厨房煤气总表的管道、设备安装,镀锌钢管DN50mm,管道压力为中压,估计日用气量为120立方米/日。本标段与厨房专业分包标段的施工界面在煤气总表(含煤气表)。2、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92\n,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工作:(1)按招标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燃气管道的各项报建、报装、报监工作(并支付所产生的费用);(2)燃气系统包工、包料、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政府和广州市煤气公司的有关规定,纳入城市管理系统;(3)办理道路、人行道开挖和绿化迁移申请手续,包道路、人行道开挖及恢复工作;(4)办理与原有市政燃气管道驳接申请手续、包与原有市政燃气管道驳接及支付所产生的费用;(5)负责室内、外管道走向的深化设计及燃气管道穿越建筑基础、墙、楼层等部位的开凿及恢复工作;(6)办理符合广州市煤气公司管道点火的有关手续,并按时通气点火工作;(7)纳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中、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燃气项目的总承包管理工作;(8)办理符合广州市煤气公司及政府部门验收要求的手续及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直接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1套工程档案,并将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和档案移交书报发包单位备案,其余4套工程档案由承包人按相关要求整理归档后交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工程档案管理详细要求按《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代建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及移交内容交底》执行。(9)与其它专业工程(如土建、装饰装修、幕墙、建筑智能化、机电、钢结构、室外市政、绿化等专业)的配合服务工作。3、承包方式92\n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承包,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要求和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通气使用、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档案移交、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等方式承包,本合同的合同总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三、合同工期承包人必须确保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施工、验收、通气等全部工作,施工总期90个日历天。四、质量标准1、必须一次验收合格,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2、质量保修期: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必须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本项目发包人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程无重伤及死亡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确保代建期内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使用单位安全监管规定。六、合同价款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2、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广州省财政局审核的结算为准。3、合同价款已包含办理报建、验收相关手续的费用。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92\n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1.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12.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务、竣工验收、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至本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92\n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二十份,发包人执十五份,承包人执五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公章)(公章)地址:广州市广卫路4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020—83326350电话:传真:020—83326350传真:92\n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92\n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92\n(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92\n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92\n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92\n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2\n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n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92\n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92\n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92\n(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文明施工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0.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20.2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0.3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20.4承包人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21、安全施工与检查92\n21.1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2、安全防护2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事故处理2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建文明施工现场。24.2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周边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干扰、损失或者损害。因承包人环保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合同价款及调整25.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5.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92\n(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5.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5.4承包人应当在25.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6、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7、工程量的确认27.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7.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92\n27.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8.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8.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8.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9.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9.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92\n(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9.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0.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0.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1、工程设计变更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92\n(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92\n3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34.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5、工程移交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移交办法。36、竣工结算36.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92\n36.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6.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6.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6.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6.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7、质量保修37.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7.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37.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8、违约38.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92\n(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6.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8.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9、索赔3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9.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92\n(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9.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0、争议40.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1、工程分包41.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务部分分包。4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92\n4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有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3、保险43.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3.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3.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3.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3.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4、担保44.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92\n(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4.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5.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5.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6.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6.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7、合同解除47.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7.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3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92\n47.5一方依据47.2、47.3、47.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8、合同生效与终止48.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8.2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9、合同份数48.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8.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0、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n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总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实际需求,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通过监理单位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才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合同工程时间相对紧张,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进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发包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出适当的调整。5、为保证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工程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7、承包人在本项目的施工全过程中要接受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审查和指导,并遵循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制定的《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92\n8、承包人须按照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颁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广东省财政厅粤财建函【2012】98号要求执行。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3发包人1.3.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1.3.2合法继承人: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有关规定,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的承接单位使用的所有权人。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4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广州市瀚景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电话:/。1.4.1设计单位代表:指本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工程设计职责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本工程的现场设计代表:另行通知;职权:另行通知。1.5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电话:/。1.6施工图审查单位本合同施工图审查单位是:广州华工大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电话:/。1.7施工总承包单位本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92\n电话:/。1.8工程师《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1.9工期1.9.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9.2小时或天1.25质量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l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l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l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l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26“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合价包干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措施费”等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和计量计价补充规定”。1.27“工程款”92\n:指承包人按计量周期完成工程进度造价在扣除相关费用(含劳保基金、预付款、保留金等)后的净款额。1.28“工程进度款”:指承包人按计量周期完成工程进度的实际工程造价。1.29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30专业施工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担专业工程(包括工程类和安装类)相应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1.31甲供大型材料设备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的甲供大型材料设备单位。1.32投标最高报价值: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审定并公示的投标上限价。1.33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投标最高报价值×100%1.34燃气管道招标图:指由设计单位完成、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的招标图,该招标图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主要依据,该招标图基本体现燃气管道设计内容并基本达到施工深度,但并未完全体现和完全达到施工深度,需由承包人进一步深化完善为施工图。1.35燃气管道施工图: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内容、建筑施工图、燃气管道招标图、技术要求要求进行燃气管道深化设计,对燃气管道招标图进行补充和完善,经设计单位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报建、报装)审批以及招标人确认后成为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图。1.36工程综合管理考评小组:指在本项目建设实施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综合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评的机构。1.37供货人:指由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材料设备供应商。1.38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在招标时,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技术需求、规格、型号、标准、外观还不能确定,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报价的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以暂定价的方式确定该项目的价格。在项目实施时发包人依法确定此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92\n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7)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13)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92\n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组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8套图纸(含编制竣工图所需)。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项目进度管理;(2)项目质量管理;(3)项目安全管理;(4)项目投资管理;(5)材料设备管理;(6)项目合同管理;(7)项目沟通与协调;(8)工程收尾阶段管理;(9)项目信息管理;92\n(10)《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5.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7)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审定;(9)涉及到工程质量降低的相关决定。(10)其他须取得发包人批准的事项。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5.3.1各类往来文件未经得发包人代表的签署与确认(来文签收除外)皆属无效,其中涉及工期、费用索赔文件的确认需盖有发包人印章,否则委托人一律不予认可。92\n5.3.2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隐蔽验收、项目管理部通知及与工程造价无关的往来函件。5.7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1)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合同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委派总监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6.2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6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现场管理机构及各部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下同)投入详见投标文件。(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792\n承包人所投入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项目经理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7.9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92\n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及文件;(2)负责提供办理规划报建、开挖道路证及余泥排放证等所需资料;(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4)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5)其他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应办理的工作:包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验收备案、通气手续等工作。8.3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8.3.1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8.3.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须于每月22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C、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D、当月工程事故(如果发生时)报告一式六份。92\nE、承包人应在每月22日前递交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各单体建筑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F、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一式六份。G、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2日至下月21日);H、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2日至下月21日);I、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2日至下月21日);J、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七天完成,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执行;上述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规定及本项目发包人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2\n(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场地的清理应符合本项目发包人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一式四份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未能按时合格提交,发包人各相关部门可在进度款支付审核时结合考虑。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情况。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须承担连带责任。92\n5)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6)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身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但这种协调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7)施工完结后,乙方负责向主管部门报本合同工程范围内验收手续。8)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9.2、9.3、9.4、9.5:9.2承包人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均应取得相关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9.3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反商业贿赂责任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并配合发包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及代建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工作。9.4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2)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其承包管理范围内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92\n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3)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要求,按照要求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9.5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及《广东画院新址代建项目管理办法》(合同附件)、履行施工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1)项目进度管理;(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3)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4)综合管理;(5)成品保护;(6)设计配合与技术督导配合;(7)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备案管理;(8)本合同及《广东画院新址代建项目管理办法》(合同附件)包含的其他施工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9)发包人交付的其他任务。9.6深化设计的图纸管理(1)深化设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制图规范、规程;(2)设计图经设计人、复核人及审核人签名盖出图章后,必须报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能用于施工;(3)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除竣工资料外,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提供一式三份的深化设计竣工图及电子版图一份。9.7承包人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附件5所述工作责任。92\n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0.1.1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式八份。10.1.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0.3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8条款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必须在收到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92\n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开工的日期开工,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12、暂停施工(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92\n(3)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原因导致一次性停工超过三天以上的,工期可顺延。13、工期延误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本项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分部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3)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4)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5)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92\n6)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停工的,因此原因导致一次性停工超过三天以上的。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_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及相关服务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5天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5-10天(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3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10天(不含本数)以上的,工期可顺延7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超过15天,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13.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不被确认。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15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92\n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现行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必须一次验收合格,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并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__38_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技术部门鉴定。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本项目相关质量管理办法。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92\n(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16、检查和返工16.1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取,由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92\n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4)现行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本条第16.5(3)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3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4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5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择优选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92\n16.6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等有关单位。17.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DBJ440100/T117—2011)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府第62号令)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穗建质[2011]617号)的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确保代建期内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使用单位安全监管规定。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0.1承包人必须依照《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92\n境卫生负全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0.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附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1.2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21.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_38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2、安全防护22.1本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第22.2款所列明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所有安全生产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2.2承包人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基坑顶部及底部排水、栅栏、通道、消防设施、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92\n,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3、事故处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3.3、23.4、23.5:23.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_38_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3.5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4.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府第62号令)、《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_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92\n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粤代建办[2011]8号关于印发《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款的拨付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0]4号)、《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办[2000]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5、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以固定总价包干形式承包,本合同的合同总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5.3、25.4条约定,代之以:25.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工程签证、新增工程及工程洽商;(2)合同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25.4承包人应在第25.3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7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5.5、25.6、25.7条款:25.5现场签证的确认92\n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2天内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25.6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25.7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地质勘察报告给投标人参考使用,但发包人不对其准确性予以保证,对施工时的实际地质情况与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有出入时,承包人承诺不另行增加费用。为切实保障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承包人可在对已有勘察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委托勘察单位对地质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以便承包人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承包人在投标时没有考虑此项费用,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约定,代之以:26、工程预付款26.1本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交工程履约保函、承包人可在提交工程履约保函后14天内,按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措施费、措施费)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向发包人申请办理支付。26.2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26.3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期按比例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当工程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20%(含本数)时,开始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工程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60%(含本数)以前全部扣回。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7、28条的约定,代之以:27、工程量的确认92\n27.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7.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7.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工程量确认28.1.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2日前提交本月已完成工程状况报告。28.1.2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人员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28.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2.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1)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已支付款累计<2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时,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应扣款;(2)当期实际完成的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已支付款累计≥2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应扣款;抵扣比例=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92\n40%)。(3)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6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时,当期工程款=承包人月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应扣预付款余额—应扣款;(4)当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5)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14天内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6)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工程开工后支付20%,工程完成50%时再支付5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30%。工程完成的比例是指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占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的比例。(7)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经政府财政部门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95%;留下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在质保期第二年期满后,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14天内,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无息支付工程质保金。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当项目发生审计时,如审计结算金额与政府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时,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如实际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审计结算金额,承包人应于15天内无条件退回超出部分的结算金额。(8)承包人已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财政拨款),理解因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承诺不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支付拖延,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结算评审的要求,本项目的结算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以项目为整体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理解因政府部门结算评审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承诺不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结算款支付拖延,向政府及发包人要求计付拖欠结算款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28.2.2安全生产措施费92\n支付的方式及时间: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合格后支付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该项价款的50%;中间安全评价进行1次,评价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28.2.3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按照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代建办[2011]8号)执行。28.3在每次工程款支付中,发包人扣减20%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的数额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20%为止。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进行每月检查,并按相应的支付和奖罚条款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9.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9.6.1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管理费按发包人所供材料设备总值(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的材料设备,则招标时执行《综合价格》及《厂商价》;若《综合价格》及《厂商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则按双方约定价格)的2%收取材料管理费(发包人自己进口的设备和材料、10000元以上的单件设备及本单位自己生产的产品除外)。材料管理费放在其它项目费中计取。29.6.2发包人负责采购并负责运至施工地点交给施工单位保管使用者,施工单位可按发包人所供材料设备总值(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的材料设备,则招标时执行《综合价格》及《厂商价》;若《综合价格》及《厂商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则按双方约定价格)的1.5%收取工地保管费,并放在其它项目费中计取。29.6.392\n发包人负责供应自己进口的设备和材料、10000元以上的单件设备及本单位自己生产的产品,材料管理费按发包人所供材料设备总值的1%收取材料管理费;但单份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材料管理费以10万元为上限。材料管理费放在其它项目费中计取。29.6.4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的退价处理,按以下步骤:(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的材料设备,则招标时执行《综合价格》及《厂商价》;若《综合价格》及《厂商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则按双方约定价格)先计算材料设备费,材料设备消耗量按定额计算。(2)材料管理费及工地保管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9.6.1、29.6.2、29.6.3条款的约定计算,并放在其它项目费中计取;(3)规费及堤围防护费与税金,按承包人投标文件计费表的费率计算;(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完成上述计算后,承包人在含税造价中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总值退还给发包人,按如下公式计算:材料设备退价=材料设备价格×定额的材料设备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超出定额约定的材料设备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的材料设备,则招标时执行的《综合价格》及《厂商价》;若《综合价格》及《厂商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则按双方约定价格。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0款的约定。代之以: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有关标准、合同专用条款、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要求采购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乙供材料采购流程,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参与验货、清点。3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单位、发包人要求或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2\n3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0.4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类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0.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0.6承包人承诺:(1)所有的材料设备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提供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设备冒充高品质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调整。承包人愿意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同时保留发包人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30.7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会同监理单位参照上述分类及分工编制本合同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数量较大的材料设备应分批到货,不可分割的材料设备应同时到货)。其中,所有材料设备的下料单均应由承包人填报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因下料单失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计划不准确、不及时、数量规格与实际需求不符等)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的责任。30.8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调换或运出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调换或运出场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0.9在工程实施过程中92\n,如遇到特殊情况或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时,则发包人有权采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方式进行采购,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按合同专用条款29.6款执行。八、工程变更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3款的约定。代之以:33、确定变更价款33.1在发生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33.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变更合同价按以下方法执行:(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首先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补充计算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2)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合同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2)若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执行新增单价项目开始施工当季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3)《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按新增单价项目开始施工当季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下浮20%执行;4)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价格,且执行新增单价项目开始施工当季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相应价格的,同时发包人认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92\n下浮20%后材料价格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询价方式,由施工单位申报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5)无论是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按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确定的材料价格,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价格,均须按《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由发包人认可材料样板后才确定价格,材料价格的最终确认以广东省财政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3)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清单项目,即只是原有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清单项目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调整方式除外。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清单项目,但有类似(当双方对类似一词的理解不同时,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33.3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33.4由于发包人指令而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且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包括在合同价款中。33.5由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方案变更,若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且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包括在合同价款中。33.6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33.7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结算的依据,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92\n九、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34、竣工验收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代之以:34.1承包人应按国家、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施工资料,工程具备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应办理验收。34.2发包人收到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具体验收程序和时限必须按广州市政府最新工程验收办法执行。34.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5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的约定办理。34.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7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承包人偿付违约金外,工期顺延。34.8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1)承包人承担竣工图的绘制、晒图和整理归档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2)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档案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4.92\n10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34.9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34.10承包人未履行本34条约定,应按总结算价的2%的承担违约金,由委托人在结算款支付时直接扣除,同时应向委托人另行支付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35、工程移交35.1承包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完工后,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符合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要求。35.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各分项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5)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35.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5.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5.2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实物数量清单清点及现场设施、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4)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35.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92\n(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五份(其中一份按城建档案要求,四份按科技档案要求);(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35.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根据粤代建办[2012]1号第九条第(五)款要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送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归档,并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5.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竣工图图纸需加盖有效的项目经理注册师章。35.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5.8发包人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的2%保留金款项,作为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地向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竣工档案的,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20天内给承包人支付保留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资料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留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整理(含竣工图编制)必须按发包方要求的节点时间完成,否则将暂缓支付该期工程款。35.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5.10工程项目整体竣工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享有发包人的权利。35.11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5.12承包人未履行本35条约定,应按总结算价的2%的承担违约金,由委托人在结算款支付时直接扣除,同时应向委托人另行支付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36、竣工结算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代之以:92\n36.1结算方式:按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编制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36.2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审核并确认的结算报告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并通气后50天36.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总结算报告后4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终审,所有结算报告的最终结果以政府部门终审为准。36.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最终以广东省财政厅送审资料要求为准,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合同文件;(4)工程竣工图及其电子文档;(5)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6)图纸会审记录;(7)设计变更单;(8)工程洽商记录;(9)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0)会议纪要;(11)工程签证;(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4)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5)结算承诺函;(16)其他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6.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以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92\n(3)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4)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单位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5)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6)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7)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须符合本合同要求:《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要求。(8)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9)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现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工程签证须符合《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的要求。(1292\n)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须符合《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4)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须符合《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15)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6)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36.6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6.7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36.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6.9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92\n36.10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政府有关评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即可。36.11工程的结算价格以广东省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36.12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38.15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8、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仅限于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款及《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第35.3款之约定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1)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预付款期间利息。(2)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进度款期间利息。(3)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35.3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4)承包人不得以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为由,影响项目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拖欠民工工资。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补充以下条款:38.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92\n(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给发包人。(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同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1.5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另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92\n38.6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月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月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按履约银行保函实施管理明细的规定,按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应交纳金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38.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的,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1.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空缺50000更换其他人10002.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5003.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300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10004.施工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没有履行其中某项工作或履行不到位的按实际发生情况承担违约责任92\n1.提交结算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6条约定履行义务的每迟一天,按0.5万元/天支付违约金2.提交竣工资料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提交2000元/天(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1)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3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6)承包人不按本合同及《广东画院新址代建项目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做好施工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5)款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38.8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92\n(4)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3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5)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8.9材料设备管理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2次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的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92\n(4)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部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部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5)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所在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6)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8.10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外,承包人还必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承担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工程履约保函中扣罚。38.11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92\n(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相关费用可直接从承包人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款中支付。(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8.12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1条的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38.13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2)款的约定,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需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38.1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被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追究违约责任的,承包人除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赔偿因此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增加的管理成本、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代理费)。92\n38.15如承包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到期后未能提交新履约保函或原担保方同意原履约保函延期的书面文件,视为乙方违约,对所延天数按每日0.5万元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38.16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8.17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39、索赔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9.2、39.3条的约定。代之以:39.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92\n(3)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14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工程或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含配件)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对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材料设备及工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更换或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为止,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赔偿发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相应顺延有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的质保期。(3)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未作答复,视为索赔已被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发包人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或者向保证人发出索赔通知,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补充以下条款:39.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40、争议40.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补充以下条款:40.3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92\n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他41、工程分包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补充以下条款:41.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41.6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1.7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92\n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4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保险43.6本合同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生命财产险。(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3)在合同履行间,乙方应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44、担保44.3双方约定,承包人按以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附件20)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如为分支机构,须同时提交法人书面授权证明)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原件。44.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通气后六个月,且承包人全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通过承包人将银行保函退回给银行。92\n47、合同解除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补充以下条款:47.8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47.9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47.10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至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工程专用条款》第38.4(5)款的约定执行。92\n(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47.11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9、合同份数49.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0份,发包人执15份,承包人执5份。50、补充条款50.1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后30天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未能按时合格提交,发包人各相关部门可在进度款支付审核时结合考虑。50.3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50.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调整合同工期;(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致使承包人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4)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条款存在歧义时;92\n(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50.5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92\n附件1、房屋建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防渗漏为5年;3、其它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2、因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抢修。92\n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92\n附件2: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为在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代建单位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会议,及时转达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件的精神。5、负责对承包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承包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落实。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92\n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92\n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8份,发包人执15份,承包人执3份。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公章):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2014年月日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2014年月日92\n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反商业贿赂责任书发包人(甲方):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责任书。一、甲乙双方的责任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92\n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5、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三、乙方的责任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五、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六、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8份,发包人执15份,承包人执3份。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92\n发包人(甲方):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广州市广卫路4号电话:2014年月日承包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电话:2014年月日92\n附件4:广东画院新址代建项目管理办法附件5:承包人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名单及资质表(见承包人投标文件)1、项目组织机构图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汇总附件6:工程量报价清单(见承包人投标文件)1、投标总报价表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4、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附件7: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说明(见招标文件)附件8:承包人承诺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附件10:银行履约保函(固定格式)银行履约保函(固定格式)保函编号:致: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下称“承包人”)在贵单位的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实施广东画院新址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责任的连带担保,以使你方得到履约保函的保障。一、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单位于保函有效期内送达的依本保函约定的索赔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和不可改变地向贵单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种)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放弃向你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二、贵单位的索赔文件应符合下述条件:(一)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三)明确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第一条所列之限额);(四)贵单位出具的承包人违约事项说明。92\n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后个月内为保函的有效期。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刻解除:(一)本保函有效期届满;(二)承包人履行了施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三)我行保证的义务履行完毕。四、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的、独立的和无条件的,代建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释或不可执行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合同项下对你方的任何抗辩也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若贵单位与承包人协商变更施工合同,应督促承包人书面告知我行并将变更后的合同送一份给我行备案。五、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无论正本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自动失效。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我行在保函项下做出的付款承诺决不反悔。担保银行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银行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开立日期:年月日附件11:对现场条件充分了解和对合同条款响应的承诺书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经详细阅读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和踏勘现场,已理解贵办对本招标项目的对工程管理的高标准及严格要求,在此,我司郑重作出以下的承诺:一、我司已按投标需知第款的要求完成了对现场的踏勘工作,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条件。如若中标,我司理解92\n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需负任何的责任。我司承诺不会因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发生的任何阻碍而向招标人索赔工期或费用,并保证不因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发生的任何阻碍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二、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第章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我司全面响应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全部内容,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将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合同条款与贵司签订合同,否则,同意被视为放弃中标,由贵办没收我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我司并为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