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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供水管道工程、番禺区石楼镇大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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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供水管道工程、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给水主干管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南村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泉供水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8年4月39\n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供水管道工程、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给水主干管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南村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泉供水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8年4月39\n目录目录2第一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修改表7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14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7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27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34第三章合同条款(另册)48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48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171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172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173第八章招标控制价(另册)5539\n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参照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南村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泉供水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坑头村段:广州市建泉自来水设计室有限公司大岭村段:广州市蓬勃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22.2工程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供水管道工程、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给水主干管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32.2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石楼镇大岭村42.2建设规模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5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项目费包干。62.2质量标准合格72.2招标范围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具体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82.2工期要求2018年6月计划开工,施工总期:150日历天。(工期以开工令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93.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04.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39\n1416.1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10万元。3.缴纳时间:缴纳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完成,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的信息为准。155踏勘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168投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8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4.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不署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补充材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材料如与原招标文件不符,以最新的修改为准。5.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1717.1投标文件份数技术标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2份副本。经济标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2份副本(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暂不须提交纸质文件,只提供一份电子文件与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封包,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提交纸质综合单价分析表一式四份)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4包。1819.1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收件人:广州市番禺南村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泉供水有限公司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第开标室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8年6月18日9时30分截止时间:2018年6月18日10时30分1920.1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方式二(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开标开始时间:2018年6月18日14时3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第开标室2026开标评标办法方式一:选取方法二(适合综合评分法一,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2129.1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中标价款的10%,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缴交。22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8958752.58元。投标总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39\n23非竞争费用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为749406.63元,暂列金额为/元,暂估价为/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1143687.89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24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5计算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本项目不适用)/26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家数①通过技术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适用于通过技术有效性审查在[3,9]中的)。②将第一阶段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前9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适用于通过技术有效性审查大于9的)。注:本款适用于选择评标办法一至评标办法四。27工程成本警戒价工程成本警戒价17062877.32元。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注:为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及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警戒价由招标人决定。如招标人不设定的,以招标控制价的80%设置为工程成本警戒价。28第一阶段各分值的权重技术分权重为95%,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权重为5%。注: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4〕1463号)规定执行。技术分权重=100%-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29评标委员会人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30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项目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施工-市政排名为准。39\n31第二阶段投标人名次的排序方法(适用于办法一、办法二)选取方法方法三方法三:1.经济得分的计算方式:将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按照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经济标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对其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确定第二阶段的投标人排序和评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经济标得分相同的,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经济标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32经济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序方法(适用于办法三、办法四)(本项目不适用)/3313.4、13.5.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详见合同条款。34增加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35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施工招标项目按《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执行。36注意施工项目根据招标方要求,工程的供水管道材料由招标单位提供。同时,中标人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三个材料堆放场给业主,其它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以下同。39\n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2.5修改类型:增加现文:2.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条款号:8.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现文:8.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合同条款)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条款号:8.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公开上网发布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现文: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条款号:9.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现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39\n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网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条款号:9.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现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公开发布。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条款号:11.1、11.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1.1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11.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2.1技术投标书(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不得填写总标价及单位工程造价等牵涉投标报价内容)。11.2.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11.2.3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11.2.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11.2.5企业在广州市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附:机械设备为自有或租赁的说明;及承诺机械设备如属于租赁的,其租赁是不属于重复租赁)。11.2.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1.2.7技术标电子文件,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2.8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现文:11.1投标文件由技术标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和经济标投标文件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另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此表格单独递交,不需要装订和密封。11.2技术标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2.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按附件一格式;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不得填写总标价及单位工程造价等牵涉投标报价内容);11.2.2资格审查文件;(1)投标申请人声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39\n(2)企业营业执照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3)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6)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7)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人员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所填的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准);(8)专职安全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人员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所填的委派的安全员为准);(9)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须提交库内信息打印页);注:1、上述第11.2.3(1)—(9)条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依据。11.2.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11.2.4企业综合实力证明材料;11.2.5技术标电子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2.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条款号:11.3.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1.3.1经济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现文:11.3.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条款号:11.3.2(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9\n(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如下:ü工程总价;ü编制说明;ü工程概况;ü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ü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ü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ü暂列金额明细表;ü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ü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ü计日工计价表;ü总承包服务计价表;ü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ü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现文:(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条款号:11.3.2(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综合单价分析表。现文:(3)综合单价分析表(只需递交1份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由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向招标人递交)。条款号:13.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现文: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含单价及总价)精确到“分”。条款号:13.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现文:13.439\n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执行。条款号:17.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现文: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条款号:18.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现文: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条款号:19.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现文: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手续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达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递交《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方能进行投标登记。条款号:19.2.5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9.2.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条款号:19.2.6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9.2.6投标截止时间(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1款)前一小时(含开标开始时间),项目负责人须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凭身份证签到。项目负责人凡未凭身份证按时到达开标室的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无效标处理。现文:19.2.6开标开始时间(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1款)前一小时,项目负责人须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签到。条款号:19.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9.4如技术标和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在经济标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现文:19.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技术标及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封标室里,在开标前,39\n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条款号:20.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现文: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条款号:20.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5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N+4家,则重新组织招标)。现文: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条款号:21.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现文: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条款号:28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8.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现文: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书面合同应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当面签署。39\n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8.3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需在我区内银行机构设立本工程合同的工程项目专户,并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在银行预留支取印鉴。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若中标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8.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28.5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相关规定,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应当分账管理。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本工程以下银行专用账户:(一)工程项目专用账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此专户,并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在银行预留支取印鉴。(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此专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位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个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应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一旦市城乡建委公布符合信息对接要求的商业银行名录,则必须选择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上述银行专户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条款号:29.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现文: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条款号:31.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现文:31.1中标人代缴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条款号:32.3修改类型:增加现文:32.339\n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9\n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2.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4.1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39\n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八章招标控制价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8.招标答疑8.139\n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合同条款)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3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8.5答疑纪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网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9.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公开发布。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39\n投标文件由技术标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和经济标投标文件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另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此表格单独递交,不需要装订和密封。11.2技术标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2.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按附件一格式;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不得填写总标价及单位工程造价等牵涉投标报价内容);11.2.2资格审查文件;(1)投标申请人声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3)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6)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7)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人员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所填的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准);(8)专职安全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打印页,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须提交书面资料,人员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所填的委派的安全员为准);(9)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须提交库内信息打印页);注:1、上述第11.2.3(1)—(9)条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依据。39\n11.2.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11.2.4企业综合实力证明材料;11.2.5技术标电子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2.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11.3经济部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3.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11.3.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投标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3)综合单价分析表(只需递交1份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由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向招标人递交)。11.3.3经济标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Excel软件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经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3.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11.3.5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警戒价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12.投标文件格式39\n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含单价及总价)精确到“分”。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执行。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39\n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13.5.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3.5.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39\n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3.10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9\n16.2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无效标处理。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16.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6.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17.4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18.1.1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经济标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2经济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1.3技术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技术标电子文件(先独自包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4技术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39\n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18.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18.3.1招标人的名称;18.3.2“[工程名称]项目[技术或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手续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达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递交《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方能进行投标登记。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技术标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19.2.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19.2.6开标开始时间(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1款)前一小时,项目负责人须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签到。19.3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19.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技术标及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封标室里,在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39\n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3、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39\n27.中标通知书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三天。27.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书面合同应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当面签署。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8.3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需在我区内银行机构设立本工程合同的工程项目专户,并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在银行预留支取印鉴。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若中标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8.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28.5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相关规定,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应当分账管理。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本工程以下银行专用账户:(一)工程项目专用账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业开设此专户,并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在银行预留支取印鉴。39\n(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此专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位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个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应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一旦市城乡建委公布符合信息对接要求的商业银行名录,则必须选择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上述银行专户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9.履约担保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0.合同生效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1.其它费用31.1中标人代缴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32.腐败与欺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32.339\n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36.5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6.5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五家,则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N+4家,则重新组织招标)现文:36.5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组织招标。条款号:38.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现文: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出澄清。条款号:38.5修改类型:增加现文:38.5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条款号:40.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现文: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如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为准)或39\n项目负责人凡未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时到达开标室的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或未进行网上报名或所提交投标文件名称与网上报名不一致的(工商变更名称的必须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无效标处理,将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条款号:40.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0.3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现文:40.3-1资格审查,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0.3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条款号:41.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现文:41.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条款号:42.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技术标评审由技术标评标组负责,经济标评审由经济标评标组负责,各评标组应依法组建。现文: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技术标及经济标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条款号:42.2.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2.2.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五家,则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单位不足N+4家,则重新招标)。现文:42.2.1(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按照《资格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编写并签署资格审查报告。满足《资格审查表》中的情形的,为通过资格审查;否则为不通过资格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全部进入技术标评审阶段;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2)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投标书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39\n条款号:42.2.2修改类型:删除原文:42.2.2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正式投标人小于等于12家或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等于正式投标人家数的)条款号:42.2.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2.2.3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适用于正式投标人大于12家,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小于正式投标人家数的)现文:42.2.3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投标人的技术标分为各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若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条款号:42.2.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2.2.4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按照“第一阶段得分=技术分(满分为100分)×技术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的公式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第一阶段得分,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若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则名次并列,占用名次。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正式投标人大于12家,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不小于12家的)现文:42.2.4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阶段得分=技术分(满分为100分)×技术分权重(95%)+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5%)”的公式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第一阶段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若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则名次并列,占用名次。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条款号:42.3.2修改类型:删除原文:42.3.2若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中有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94%)的,则进行下一步评审。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94%)的,则招标失败。条款号:42.3.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2.3.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依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39\n现文:42.3.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依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条款号:42.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2.4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现文:42.4评标委员会评审组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条款号:42.5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2.5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2.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现文:42.5评标委员会评审组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2.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条款号:《资格审查表》修改类型:增加现文:见后附(现文:附件:《资格审查表》)条款号: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修改类型:修改原文:见范本现文:见后附(现文: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条款号:附表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修改类型:修改原文:见范本现文:见后附(现文:附表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条款号: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修改类型:修改原文:见范本39\n现文:见后附(现文: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9\n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一)总则35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5.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5.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5.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5.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5.8本项目招标文件。36.开标3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3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36.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36.4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如需抽取某一种评标办法供评标时使用的,应在开标前抽取。首先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若干种评标方法进行编号,再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某一编号,该编号所对应的评标办法供评标时使用。36.5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组织招标。37.评标37.1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37.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9\n37.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7.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7.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7.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7.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7.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7.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7.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7.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7.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8.投标文件的澄清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出澄清。38.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8.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8.5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9.定标39\n3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9.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可选办法二(适合综合评分法一,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40.开标和评标程序: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如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为准)或项目负责人凡未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时到达开标室的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或未进行网上报名或所提交投标文件名称与网上报名不一致的(工商变更名称的必须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无效标处理,将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40.3-1资格审查,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0.3-2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40.4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40.5计算第一阶段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40.6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40.7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经济标进行评分并排序;40.8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40.9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41.开标细则41.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41.239\n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1.3细则41.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41.3.2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41.3.3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41.4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1.5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2.评标细则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技术标及经济标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42.2第一阶段评审42.2.1(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按照《资格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编写并签署资格审查报告。满足《资格审查表》中的情形的,为通过资格审查;否则为不通过资格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全部进入技术标评审阶段;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2)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投标书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42.2.2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适用于正式投标人小于等于12家或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家数等于正式投标人家数的)39\n42.2.3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投标人的技术标分为各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若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42.2.4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阶段得分=技术分(满分为100分)×技术分权重(95%)+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5%)”的公式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的规定,计算各投标人第一阶段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若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则名次并列,占用名次。编写第一阶段评审报告。42.2.5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技术标开标当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排名为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施工企业总排名或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排名计分。42.3第二阶段评审42.3.1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若在进入第二阶段的最后名次发生并列的,则所有并列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42.3.2若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中有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94%)的,则进行下一步评审。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94%)的,则招标失败。42.3.3并将第二阶段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的方法进行排序。42.3.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依次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2.3.5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3.5.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2.3.5.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2.3.5.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39\n42.3.5.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2.3.5.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2.3.5.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3.5.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3.5.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以上修正不影响按步骤42.3.3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42.4评标委员会评审组按只有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评审原则,根据有效性审查结果,取消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排序,其余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以此类推。直至评审出3名投标人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结束。42.5评标委员会评审组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步骤42.4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2.6确定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2.7若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N+2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9\n附件:资格审查表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序号审查项目须审查的资料审查结果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投标申请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营业执照在企业库内的上传件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资质符合公告要求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库内的上传件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建造师在企业库内的上传件。5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在企业库内的上传件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证书信息打印页6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在企业库内的上传件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证书信息打印页;7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声明原件8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诚信档案情况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信息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投标人不是被暂停参加番禺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的企业备注:1、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2、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汇总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48\n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经理)负责人、安全员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2《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中的总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中的工程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涉及本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5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6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8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9无《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注:1.本表使用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技术标评审中,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应作为评分因素,可在该表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准须具备可操作性。2.若出现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3.每一审查项目为“有效”或“无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48\n附表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2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3投标总价超过招标总价控制价的;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5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浮动或改变;6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8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9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注:1.本表使用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每一审查项目为“有效”或“无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48\n附表三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评分项目评分内容分值评审标准一、项目管理机构能力(70分)管理人员情况12技术负责人具备10年或以上工程类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年限以职称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得12分;技术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下工程类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年限以职称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得6分;技术负责人具备10年或以上工程类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年限以职称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得3分,其他不得分。10项目副经理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级别职称得10分;项目副经理具备工程师职称得5分,其他不得分。10给排水工程师具备3年或以上“给水排水”专业的工程师或以上级别职称(年限以职称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得10分;给排水工程师具备3年以下“给水排水”专业的工程师以上级别职称(年限以职称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得5分,其他不得分。10电气工程师具备“建筑电气施工”专业的工程师或以上级别职称得10分;电气工程师具备“建筑电气施工”专业的助理工程师或以上级别职称得5分,其他不得分。5造价工程师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得5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还需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打印页)。5造价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级别职称得5分;造价工程师具备工程师级别职称得2分,其他不得分。2.5安全负责人具备工程师职称得2.5分;安全负责人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得1.5分,其他不得分。2质量员具备工程师职称得2分;质量员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2施工员具备工程师职称得2分;施工员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2资料员具备工程师职称得2分;资料员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项目管理机构资源调动能力10投标人安排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项目指挥长的,得10分;不满足前述要求者,得0分。二、企业资信(30分)企业信誉3企业至今连续25年或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得3分;企业至今连续10年以上(不含10年),25年以下(不含25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得2分;企业至今连续10年或以下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得1分;不满足前述要求者,得0分。48\n3近三年曾获得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3分;不满足前述要求者,得0分。企业中标金额6将投标人2017年度“市政-其他”类别中标金额排名,按排名1-25名得6分。将投标人上年度“市政-其他”类别中标金额排名,按排名26-50名得2分。将投标人上年度“市政-其他”类别中标金额排名,按排名51-75名得1分。将投标人上年度“市政-其他”类别中标金额排名,按排名76名之后得0分。企业类似工程业绩0.5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且中标金额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提供一个业绩得0.1分,本项最高得0.5分。企业获奖情况17.5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所承接过的类似工程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每项得3.5分,本项最高得17.5分。合计(一+二)100注:一、1、技术负责人:①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②如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任一证明材料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均不得分。2、项目副经理:①项目副经理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②如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任一证明材料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均不得分。3、给排水工程师:①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工程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②如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任一证明材料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均不得分。4、电气工程师:①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具有所学专业为以下专业之一:“自动化”、“电气”、“电气技术”、“机电”专业的大专或以上学历;②如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任一证明材料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均不得分。5、造价工程师:①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工程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②如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任一证明材料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均不得分。6、安全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资料员:①必须是单位正式员工,持有岗位证;②如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任一证明材料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均不得分。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其它情况-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连续年度为准,投标人须提交企业情况网页信息打印件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提供国家工商总局颂发的“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供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交网页信息打印件或打印件无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不计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公示。三、企业中标金额是指投标人2017年度市政施工中标金额取自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指南”中“交易排行榜”,其中“工程类别—市政-其他”、“项目类别—施工”,投标人须提交此网页信息打印件,无提交网页信息打印件计0分。四、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投标单位须提交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不符合条件或不提供证明资料的不得分)。1、业绩取自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投标人须提交企业情况网页信息打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供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交网页信息打印件或打印件无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不计分)。48\n2、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3、技术指标(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需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业绩上传件中反映。4、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5、库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五、企业获奖不包括项目工法及QC成果获奖,获奖资料以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相关上传件为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以发证日期为准,投标人须提交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中项目业绩的获奖证书上传件的打印页以供核对,提交上传件打印页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库内上传件不一致的,以库内上传件为准。(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交网页信息打印件不计分)。48\n附表四经济标评分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PT(元)评标参考价PC(元)偏差((PT-PC)/PC)(%)减分(A)得分(I=100-A)得分排名次序评委签名:48\n附表五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时,R=01[单位工程1]2[单位工程2]………………n[单位工程n]∑投标总报价∑A=A1+A2+…An;∑B=B1+B2+…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48\n附表六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报价(A)算数复核后投标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48\n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编号:广州市市政建设(供排水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96\n发包人:承包人:96\n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6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13196\n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番府[2014]1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技术标准和管理目标1、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清单列明的除外)、包措施费、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移交、包结算、包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组织竣工验收。相关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方进行的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但承包人应无偿配合检测方的检测工作。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人数为零。3、环境管理目标:《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96\n三、合同工期1、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注:该项目的每条行政村分项工程同时开工,分别计算)。2、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要求一次通过验收。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大包干,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形式。(注:招标时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暂定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相关风险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六、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96\n3、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投标文件(含投标函、投标函附录);9、施工设计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机构人员的管理要求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捌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壹份,其余两份作工程报建用;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96\n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签名:项目经理签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号码:开户银行:工程项目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帐号:96\n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96\n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96\n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96\n(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96\n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96\n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96\n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96\n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6\n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96\n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96\n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不得以设备的供货期无法满足工程进度为理由提出变更品牌,否则视为违约。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96\n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96\n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96\n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6\n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96\n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6\n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96\n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96\n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96\n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96\n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96\n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96\n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96\n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96\n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96\n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96\n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96\n(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96\n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96\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6\n(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单位工程验收96\n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96\n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96\n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6\n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96\n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6\n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96\n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96\n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96\n(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96\n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96\n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工程建设永久使用的土地以及虽属临时使用但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166\n1.1.3.11临时占地:工程建设临时使用且可恢复原用途的土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3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及广州市、番禺区现行建设管理规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要求;(7)施工设计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含投标函、投标函附录)。(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166\n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日历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人员架构、联系方式等。(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历天内。(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正三副。(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后五个日历天内。166\n(5)其他约定:无约定。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日历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166\n发包人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视情况分期移交剩余施工场地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因推迟移交场地并经双方共同认定耽误施工时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推迟竣工日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裁定。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和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4.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4.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要求:无约定。(4.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日历天提供地质资料;发包人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查,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166\n(4.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三个日历天。该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关配合办理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包含合理工期内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路产赔偿费,占道施工费,航道封航费及法律法规明确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只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所需证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4.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日历天以书面形式交验。(4.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绿化、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4.7)发包人保留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4.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执行。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2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姓名:职权:按发包人与本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执行。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166\n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及其评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提交该周内工程进度表(含现场施工照片);每月十五号提供该月一次完成工作量报表及余下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各一份。(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和番禺区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不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不予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承担工程期间工地旁边的农用排灌、水利泄洪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因监督、管理和维护不当导致附近的民居、农作物等受损的,承包人自行对受害人进行协商赔偿。166\n(4)承担降雨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导致工地的设备、设施、杂物或工地排水损坏附近民居、农作物等的赔偿责任。(5)负责缺陷责任期间工程的养护与清扫工作。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本项目需设立总项目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提供监理公司的现场办公条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所有成品,直至工程移交为止,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绿化、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或重建费用及其赔偿责任。4.1.10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若发包人委托则另行约定。(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申请书文件,逾期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报送给结算审核方,以保证结算的连续性。(3)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工程或账务资料和说明。(4)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4.1)定位点保护、资料交接、技术交底。166\n(4.2)配合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施工。(4.3)在发包人协助下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成质监安监手续及开工前应办理完成的相关审批手续(如:镇街、公路、水利、桥梁、地铁及相关管线等报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评审等)。(4.4)进场后每周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4.5)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发包人的工程管理系统接口一致,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网络,以便发包人及各有关单位与其进行数据交换,以便能及时高效准确的提高工作效率。(4.6)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上岗时一律出示证明文件。(4.6.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4.7)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水务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水建设[2015]19号)中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4.7.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7.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并申请在工程进度款中分项列明工人工资总额,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帐,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承包人并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每位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4.7.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166\n(4.7.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市政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7.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附件十四》第五点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4.7.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4.8)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4.9)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列示的拟派驻本项目工作组成员,且人员要求要达到本合同附件十八《本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表》。(4.10)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无特别约定,承包人履行4.1条款项下约定的义务或完成相关工作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格内,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4.2履约担保及工程管理保证金4.2.1履约担保4.2.1.1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甲方发进度款之前,乙方提供承诺书。4.2.1.2履约担保的形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1)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166\n(2)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该银行保函必须由在中国注册且在广州行政辖区内有营业地点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具。4.2.1.3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的违约罚款(违约金),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发包人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由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由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扣款通知书。当发生违约情形而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罚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剩余工程量的10%,或者少于合同总价的5%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在7个日历天内补足,补足后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相当于剩余工程量的10%,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应按两者金额较高者补足。对于未按时限要求补足的,发包人有权扣罚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当发生违约情形而扣款,导致银行保函余额少于剩余工程量的10%,或者少于合同总价的5%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在7个日历天内重新办理银行保函,重新办理的银行保函担保额为相当于剩余工程量的10%,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应按两者金额较高者补足。4.2.1.4履约担保的退还:(1)若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担保金的书面申请,同时满足以下情形:没有因承包人违约扣除违约金(罚款)的或没有扣除违约金(罚款)金额后不足履约保证金的,则将履约担保金的转为质量保修金;如因承包人违约扣除违约金(罚款)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履约担保金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在7日历天内补足,补足后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等于合同签订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补足后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修金。转化为质量保修金的履约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保修期满指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已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保修工作)且合同履行完毕(包括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同时扣除因承包人责任而未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及时完成的相关赔偿款项及保修期内维修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2)若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担保的有效期间不得少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后100个日历天;若工期延误,则保函担保期相应顺延。(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按工程结算价的5%缴纳质量保修金后,发包人予以支付累计至100%的工程进度款。166\n4.2.2工人工资保证金:4.2.2.1工资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2%4.2.2.2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造成一切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0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雇员所提供的数据或政府部门有关要求直接将劳务工资支付给承包人雇员,并在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行为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2.2.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由承包人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发包人只提供相关的协助手续。在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时,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提取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如发生政府职能部门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情形,承包人予以等额补足。4.2.3专项施工保证金若需缴纳专项施工保证金,则按下述规定执行:4.2.3.1按照已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备案的《番禺区镇级污水工程项目用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番征地办函【2013】12号)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前需向沿线各镇(街)交纳施工保证金,施工保证金的使用需经镇(街)及承包人双方确认同意,并在施工完毕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4.2.3.2专项施工保证金退还:由承包人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退回手续。4.2.4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保证金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5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日历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日历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166\n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66\n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50万元/人次的扣款,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1个月或以上,视为更换。但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的,可不扣款。接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代表,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4.7.3项目经理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施工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5000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经理,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4.7.4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5000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技术负责人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4.7.5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继续在本合同工程供职。4.7.6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人.次。4.7.7上述扣款发包人可以在履约金或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在结算前办理合同变更。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与雇佣的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不定期检查工资发放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有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可以予以代付工人工资,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8.7承包人应该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番禺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帐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人工资。4.8.8发包人拨付工资款项的方式:银行转帐。4.8.9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在每次请款时,向发包人提供工人名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核对及备案。166\n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9.2安全文明施工费4.9.2.1内容、范围和金额本合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4.9.2.2约定支付方式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委《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穗建筑[2003]106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专款专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安全生产措施费须由发包人安全员及监理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评价确认后,方可支付。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约定。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招标文件列明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清单外,其它完成本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填报的综合单价中。5.1.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1)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承包人所采购材料的产品质量档次必须高于或相当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承包人采购之材料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中,该工程造价将不因材料、人工价格的变动而作任何调整。(2)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前30日历天提出材料采购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接单后3日历天内予以批复,并报发包人审核。确保工期按时进行。如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成品,同样需在30日历天前提出计划,如承包人未履行此提前告知的义务,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型号、品牌和技术参数需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同意后方能采购,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同意便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型号、品牌和技术参数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承包人需重新进行采购,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不得以材料或设备的供货期无法满足工程进度为理由提出变更投标时确定的品牌,否则视为违约。166\n5.1.2所使用材料必须附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所有使用材料须全部按见证采样要求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发包人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才可以使用。5.1.4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必要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5.1.5材料的替换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5.1.6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材料。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约定。(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5.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法:该项目所使用的球墨铸铁给水管及管件、钢塑复合管及管件、阀门及法兰片、水表、球墨铸铁井盖等5大类主要材料由发包人采购提供给承包方,由发包方将5大类主要材料负责运至各施工现场并提供堆放场地,由承包方负责现场转运、安装及相关防盗及保管等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官桥村和胜洲村由发包方提供5大类主要材料并安装,承包方需为发包方管道敷设及施工提供工作面,并提供施工工序配合服务,配合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合同价中。166\n需要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但占地补偿费由发包人负责。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不提供,不承担费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临时占用场地补偿费由发包人承担。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历天内。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满足测量规范要求。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完成控制网布置后三日历天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166\n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日历天内给予批复。9.2.1.1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履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见附件七)。9.2.1.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约定扣款行为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2.1.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约责任承包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相关约定处理。9.2.8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9.2.8.1承包人须严格遵守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穗建筑(2006)411号文和番建发(2006)41号文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规定健全现场安全生产、安全防护及保卫措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进行期间,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引致他人的人身意外伤亡、财产损失、破坏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9.2.8.2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9.2.8.3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广州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8]967号)文件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另行计付。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不能满足规定时,发包人不予支付本项费用。9.2.9安全防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另行计付。9.2.10事故处理166\n9.2.10.1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发包人除有权扣减承包人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有权按施工合同附件十四第四点的约定执行。同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承包人不得再参与发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历天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日历天内给予批复。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卫生施工、环卫、环保噪音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垃圾余泥送至合法堆放点,其相关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保洁工作存在问题遭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5000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污水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包括经过修改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日历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日历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发包人在3日历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支护及高支模等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166\n如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修改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后两个工作日内确认,如该方案仍未能通过,继续修改所需时间包含在合同工期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发包人相关要求。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按发包人相关要求。(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按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按发包人相关要求。(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相关要求。(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相关要求。(4)承包人在每月15日前,提交月施工进度报告,随同月度支付申请书一同向监理工程师提交。(5)承包人应在每周工程例会上提交与施工进度计划相符的下周施工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将作为考核承包人工程实际进度的重要依据。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7.1)发包人书面认可或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工程不同意其它任何理由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确认,逾期申请发包人不予接纳;(7.2)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酌情签认,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负担任何补偿费用,有关风险承包人已考虑在合同总价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龙卷风、五十年一遇洪水。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66\n11.5.1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的,均属承包人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受影响的工期补回,但不能免除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1.5.2由于下列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1)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龙卷风、五十年一遇洪水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政府行为因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2)因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施工设计图不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3)因征地拆迁未能及时解决而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11.5.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日历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合同附件十四的约定执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合同附件十四的约定执行。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按合同附件十四的约定执行。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约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情形:①质量事故;②安全生产事故。(5.1)因发生上述①、②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附件十四》第三点、第四点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附件十四》第二点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6\n(5.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附件十四》第二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①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③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④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⑤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⑥转包工程;⑦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⑧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⑨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①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②不可抗力;因发生上述①、②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调整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天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3个日历天内。13.2.3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执行。13.2.4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十四》第三点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十四》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6\n13.2.5因承包人责任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3.2.6双方有质量争议时,由本工程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施工期间每周一次。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质量资料、安全资料、施工计划、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现场图片等。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相关资料后2日历天内完成。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全过程资料。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书面申请24小时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13.5.5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属隐蔽工程的由上述单位验收签证。13.5.6双方约定对管道及管井进行闭水试验,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相关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方进行的166\n检测项目(材料、设备、桩基等检测、检验、试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但承包人应无偿配合检测方的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检测场地、检测点、检测用材料、通道、水电接驳等配合措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相关工程的专项检(监)测及材料检验试验工作)。但若检测结果未达到验收标准,承包人必须对存在的缺陷进行返工修复至合格为止,第二次之后的检测费用及全部修复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费用按发包人与检测单位确定的费用支付。检测结果出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30个日历天向检测单位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修改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已批准的施工工艺;(2)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若设计变更费用超过合同价的5%(含5%),需签订补充协议。(3)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有权调整清单项目和工程量增减,按15.4约定结算。(4)以下情形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①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②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③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④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费用的项目(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施工时借用道路通行费、配电变压器搬迁、临水临电接驳等)。⑤其他不属于变更的情形:5.1、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一旦接受承包人的方案,发包人不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166\n5.2、发包人不提供土方的取土点及弃土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因土方运距变化而引起的造价风险已充分考虑,费用包含于合同价款中。5.3、根据公路等路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若需承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安全技术预评价报告》时,此报告需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写报告,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并通过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进行的评审,专家评审费由承包人负责。5.4、承包人须考虑支付设置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费用,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5.5、承包人依照穗建筑〖2007〗483号文的有关规定于工程开工前缴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6、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将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清单和工程量结算,承包人将不得提出索赔。15.2变更权15.2.2单项工程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工程估算投资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或者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款超过招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应当组织招标;但经论证不适宜招标的,按照穗财库[2009]21号和穗财库【2010】38号规定经批准后可不招标。15.2.3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4]2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变更。15.2.4工程变更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工程设计变更(含变更预算)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并加盖“同意用于施工”专用章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实施的指令。若承包人采用未经正式批准的设计变更或擅自变更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且承包人须同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本工程采取的按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指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招标期间的补充资料进行大包干。工程变更的签证,应在变更工程量发生起的7日历天内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过期不再补签证;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所变更的工程量和项目,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能成为变更工程量和新增项目的结算依据。166\n(3)各项设计变更的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发包人审批的设计变更预算价。若某项设计变更的结算价超过经发包人审批的设计变更预算价,则按发包人审批的设计变更预算价作为结算送审价。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日历天(或者以发包人提出的具体的时间为准)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5日历天内。(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对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询价确定。15.4.4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可套取以下计费方法,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执行:(1)计价依据:采用招标时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专业定额,与定额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程序表,有上下限的费率取平均值。(2)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结算文件等规定及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对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询价决定。(3)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取定:若变更项目属于合同内的项目,则取值于招标时期的上述文件;若变更项目属于合同外的项目,则取值于实际施工时期的上述文件。166\n(4)如相关变更项目没有相应定额子目的,由双方协商约定。(5)按以上计价约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下浮10%作为工程变更价款。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如某项目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合同数量的10%(含),发包人保留对该项目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合同数量部分的综合单价的不平衡性进行重新审定的权利。(2)若道路修复项目由公路等路产权属部门自行完成时,则原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路面修复及路基稳定层修复项目的费用应扣减,结算方式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4.3条、第15.4.4条的约定。(3)工程变更价款及结算总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审定价为准。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约定。15.8暂估价(本工程无)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招标文件中提示的风险;(b)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报价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临时用水、用电、进场道路、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技术措施费、绿化养护费用、工程施工、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时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行政部门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的相关行政费用外,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承担有关风险费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①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包含施工过程风险的报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所需的施工风险处理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绿化及现场已完成的构件破坏,需要恢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凡施工图设计中未有详细注明的做法,则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设计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将此因素考虑在内;③施工用的临时运输道路及临时征地的使用;④依据设计要求的深度,按未完成工程量扣减相应的工程款。⑤166\n除行政部门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的相关行政费用外,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向市政、公路、水利、海事、航道等职能部门的申报手续并通过审批,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⑥负责因施工造成的市政设施、绿化、农用地等破损后的原状恢复费用,并满足当地各业主的验收要求。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按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适用。(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适用。16.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设计变更修改。(2)发包人指派新的工作。(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5(5)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5号。17.1.5(6)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且须按《合同附件十四》第一点、第二点承担违约责任。17.1.5承包人承诺: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投标报价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同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17.2预付款17.2.1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应由发包人拨付到承包人本工程项目专户中。17.3.2.1工程款付款条件:166\n(1)当月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2)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3)内业资料同步;(4)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5)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6)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4.9.2.2项。(7)无因欠发施工人员工资,而出现上访或其他不良事件;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17.3.2.2工程款付款方式:(1)在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根据相关政府规定支付本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依照《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请款资料,发包人将本工程工资支付保证金(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且不超过200万,不低于10万元)存入承包人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如果承包人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已达最高限额,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需存储工人工资保证金且本工程已纳入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证明资料,发包人将相应的款项支付至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若承包人未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及缴存手续,则开工后第一期月工程进度支付时间顺延。(2)在本工程开工后,发包人根据《广州市水务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水建设[2015]19号)中的规定:工程款由工人工资款及其他款项组成,分别汇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及工程项目专用帐户:(2.1)月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完成的合同内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但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内容)的80%止(本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生产措施费已包括在累计已支付工程款中)。(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齐竣工资料后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内容)的90%(含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生产措施费)。166\n(2.3)工程竣工结算经第三方评审公司审定并交齐完整请款资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且不发生《合同附件十四》第三点第(3)、(4)项的违约情形的,承包人须先按工程结算总价向发包人提供足额发票且补足相当于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指扣除违约金等处罚款后余下的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价5%时)后,发包人方可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含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生产措施费)。(2.4)由履约保证金转化的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扣除应扣款项的情况下,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完成全部保修项目,经双方再次组织验收合格并签订移交书后,交齐完整请款资料及发票复印件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质量保修金的保修范围、内容、期限、责任等详见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承包人不予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鉴定及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请款资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工程款审批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17.4质量保证金17.4.1无约定。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当期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17.5.4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发包人当期规定。17.5.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经评审,评审结果确定,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28日历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历天起按当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工程则以财政审批时间为准,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7.5.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经评审,评审结果确定,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28日历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经评审,评审结果确定,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56日历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番禺区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66\n17.5.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历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不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工程款及相关权利,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17.5.5结算组织工作要求(见附件十七《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17.5.6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附件十七《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当期规定。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2.2(4)项要求的期限。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纸应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竣工验收资料4套,竣工验收报告4份、竣工图纸5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2套。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18.3验收18.3.7竣工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5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规定。18.6试运行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66\n(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7竣工清场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0日历天内。18.9中间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2日历天内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见附件五《质量保修书》。166\n(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见附件五《质量保修书》。(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见附件五《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已委托承包人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按通用条款第20项所列投保内容。(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20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把投保单送发包人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工期不予顺延。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保险金额: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0.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按发包人对请款资料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承担。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无约定。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无约定。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66\n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24.4、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承包人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不得因此停止施工,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退场后再进行工程结算。补充:1、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番府[2014]106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中工程款支付相关规定,中标人在签定施工合同前必须提交本中标工程合同的以下两个银行专用帐户:第一个帐户为工程项目专用帐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银行机构开设此专户,并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在银行预留支取印鉴。第二个帐户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中标人必须在广州市番禺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此专户,并为每位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逾期提交或无法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次递补,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上报招标管理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上述两个银行专户应在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166\n若投标人列属国资企业,应提前做好开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番禺区内开设本工程上述两个银行专户证明文件的准备。166\n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1钩机200台现场交货施工现场2打地机大号台现场交货施工现场3切割机CW-400台现场交货施工现场166\n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本工程不采用此附件)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166\n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本工程不采用此附件)预付款担保保函编号:(发包人名称):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18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合同。鉴于该主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承包人一笔金额为(大写:)的预付款(以下称“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兑现的预付款保函。我方受承包人委托,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过(大写:)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其他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力。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根据你方依主合同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作等额调减。本保函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抵扣完毕止。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166\n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建议格式,最终以银行格式为准)承包人履约保函(发包人名称):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18年月日签订了(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不得少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后100个日历天;若工期延误,则保函担保期相应顺延。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166\n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166\n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166\n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为:承包人负责保修本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一)基础设施工程、管道基础(含管道地基处理)、管道主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等建构筑物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五)消防工程保修期为二年;绿化一年。(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二年。166\n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历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上下水道或管线漏水、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7、双方对质量问题有争议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3.2.6条处理。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大写):。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执行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7.3.2.2条的第(2.3)点及(2.4)点相关约定。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须按照约定继续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六、其他166\n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盖章)(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166\n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166\n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166\n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66\n附件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第一条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工程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图纸(含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等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具体以施工图设计为准)。第二条甲乙双方均应当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规定。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作好现场记录。2、督促乙方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各工地之间、工地与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3、负责组织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责任主体每月末按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4、每星期召开一次有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5、甲方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排除安全隐患。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职人员。3、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4、保证对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66\n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应当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7、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1)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2)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3)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4)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5)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6)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7)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8、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10、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会议,自查自纠安全隐患及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因素,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和管理166\n本工程合同中标价(见协议书),其中应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见协议书)为专项费用,全部投入到施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计量支付,总额控制,超过部分不另外支付。同时,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第六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1、甲方不定时组织人员按照《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乙方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评分,每个月评分一次,评分等级为不合格(综合分数低于60分)的在履约保证金扣罚5万/次;乙方隐瞒安全风险的,按评定不合格处理。2、承包合同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相关约定处理。3、甲方每季度对施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录入市水务局诚信系统。第七条发生一般(或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本工程施工承包人纳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录有效期2年(不诚信行为记录自安监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书面调查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的时间之日开始计算)第八条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及安全交底1、开工前,乙方应提交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开工令的材料,该报告应根据具体项目以列表形式详细列出本项目可能的安全风险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控措施;2、乙方应该在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安全文明费的投入计划;3、在开工前由甲方组织召开工程安全交底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甲方代表、甲方工程安全管理人员,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全体成员,乙方安全员、乙方施工班组长和作业人员、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第九条安全预报和安全约谈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应该根据工程的进度,及时进行动态跟踪,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安全预报,在每次的工程例会上,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就具体工点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预报并形成会议纪要送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166\n2、除了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约集乙方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约谈,范围包括并不限于乙方本部安全责任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班组长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等。乙方在接到约谈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有关人员至指定的地点参加。  第十条事故处理  1、发生重伤或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应立即按规定向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州市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同时统计上报甲方代表。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乙方由于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对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乙方和事故责任者自己承担罚款及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5、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对甲方进行经济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管理网络图;  2、人员配备情况;3、安全员名单;4、安全管理制度5、项目安全风险因素列表6、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同等效力,违反本协议的,按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甲方):166\n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授权委托代理人:承包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授权委托代理人:166\n附件八:工程变更报审表格式工程变更报审表工程名称:                        编号:致:                      (监理单位全称)由于                                 原因,现提出                                                    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以审批。附件:1.提出变更原因(必要时附图);   2.工程量增减计算书;   3.工程变更价款报价单。                             承包人(章)                             承包代表人                                     日   期        复核意见:设计单位(章)建筑师/结构师      日 期          复核意见: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造价咨询单位(章)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批意见: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审批意见: 主管部门(章)                                                      日   期                                说明:1、本表一式六份,由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各存一份。2、本表格式最终执行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最新规定。166\n附件九: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1、工程预算评审报告: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招标文件:含招标书、设计图纸(须经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签章确认的招标时发出的设计施工图)、合同条款、工程要求的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文件及附件,并整理成册;3、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含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等文件及招标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4、施工合同: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合同附件等。5、图纸会审记录: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记录须有参加会审单位人员签字;6、工程开工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开工手续,提交的开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7、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的竣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并加具明确意见。8、竣工图:提交规范整理的竣工图纸,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9、设计变更:按时间先后顺序和专业整理成册,有设计人员签名及设计单位签章,并有建设单位认可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签章。10、现场签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号,应有工程数量、计算过程、施工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签章,重大项目现场签证,须有设计单位认可签章;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3、工程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由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同时把合同金额和增加工程部分填列结算汇总表,以上均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单位签章确认,并附拷贝盘。14、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应有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并附拷贝盘;166\n15、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应含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价、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签章认可。16、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凡上述未提及到的,在结算评审中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66\n附件十:穗建筑[2006]411号文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411号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业主、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一个适宜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良好环境,树立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现将进一步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应根据合同条款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标准;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大监督惩处力度。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蔽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要及时更换或维修。二、施工现场应按照我委《关于工程建设公告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05〕626号)设置施工标牌。三、文明施工的围蔽必须是全新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设施,具体围蔽标准如下:(一)施工期限超过半年的,施工现场采用砖砌围墙围蔽,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在砼或沥青路上有坚实基础的除外。)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墙上。(二)在车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讲行围蔽,围蔽部分应呈矩形,平衡于道路中线设置。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高度为2米,架设弧形彩色压型钢板时必须设置支座和支柱,支柱间的间距不大于3米,支座、支往、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蔽设施的颜色必须整齐划一,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三)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15166\n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进行围蔽。(四)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15天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四、大型的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五、建设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排水、通讯、供电等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六、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七、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蔽设施外。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应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堆放的高度不得高于1.6米。临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内原则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以减少临占道路面积。确需设置的,经工程所在地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我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号)规定建设临时房屋设施。八、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预处理后并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施工产生的余泥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余泥应立即清运。九、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十、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须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挖掘道路许可证》。166\n附件十一:番建发【2006】41号文转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番建发[2006]41号各有关单位:为建设适宜城市居民居住和生活的良好环境,树立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确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落实文明施工中的责任以及文明施工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重点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4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大监督惩处力度。二、施工期间要确保交通安全。为确保安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要求设置砖砌围墙、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等围蔽;施工中出现沟、井、槽、坑时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恶劣天气或交通繁忙期间,应设专人值班,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三、施工现场要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内外均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使用鼓风机吹扫路基浮土或其它能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疏通工地内外排水设施,确保工地内及周边排水通畅;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或预处理,并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四、地下管线挖掘工程要分段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一般不得超过300米。五、施工时必须要在醒目位置处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并清楚注明上监督举报电话。如为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则必须悬挂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占用道路审批表或《番禺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二○○六年八月十七日166\n附件十二:中标通知书166\n附件十三: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注:如本条例涉及承包人权利义务的,请承包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签订后,将视为承包人同意接受本条例约束。一、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或2次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每次罚款壹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指已给予2次违约处罚或书面警告3次以上的),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每次罚款五万元。(2)承包人不按投标及合同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时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每次罚款壹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指已给予2次违约处罚或书面警告3次以上的),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每次罚款五万元。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3)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五大员)要求:承包人必须派出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166\n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实施考勤登记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因事离开施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的,发包人将按照每人每天5000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备查;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记一并提交存档。(4)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缺席;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例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次会议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5)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6)若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差,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若承包人逾期不撤换,则每逾期一天按5000元计付违约金,发包人做好记录,在工程款中扣除。二、工程进度及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每月十五号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报表检查工程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达到10%时,承包人应尽力及时调整工程施工安排赶回工期;滞后进度计划达20%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扣罚10%的工程进度款。上述权利发包人可以重复行使,行使次数达到3次或滞后进度计划达30%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同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未按约定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66\n(4)承包人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2次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5)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承包人除了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除了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6)如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3‰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如下处理方式:(6.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三、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2次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166\n(3)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自竣工验收后满2年,但未通过发包人及公路主管部门对保修项目验收,修复路面及相邻版块仍存在破裂、下沉等情况的,对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返工,直至达到公路部门验收合格为止。若承包人在规定期限仍不作保修处理,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场实施,相关费用按定额不下浮计算在质量保修金中扣减。四、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2次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还必须依照下列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166\n上述违约金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五、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六、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对于发包人给予承包人2次以上(含本数)违约处罚或书面警告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根据上述第(1)、(2)项的约定单方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七、本条例与主合同不一致的或主合同未有约定的,以本条例为准。166\n附件十四:通信联系方式格式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通信联系方式序号姓名职务手机说明166\n附件十五: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完成建设项目的结算工作,是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款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审计等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圆满完成建设任务的需要。为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作协议书,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本项目结算工作的需要派出不少于1名工程结算人员,在施工全过程中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办公,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工程结算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的,发包人将按照每人每天5000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派出足够的、有能力的造价人员负责结算工作。若派出的造价人员不足或不能胜任结算工作,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为止。(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基础资料,执行甲方下发的结算编制指引及与结算有关的文件规定,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4)本项目合同正常结算工作以截止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进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5)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手续齐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后报送第三方评审公司评审审批。(6)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提交送审结算书和结算资料,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完整并且符合本合同的附件九及附件十。(7)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现乙方送审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甲方或结算终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166\n(8)本项目结算资料甲方接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满二个月的最后一天。逾期乙方仍未报送的本项目结算资料,视为已全部报出,甲方不再受理任何本项目结算资料。(9)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结算工作,包括按要求按时参加会议、按要求派人参加结算对数、对数人员应在对数备忘录上签字确认等。(10)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与甲方派出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一起组成工程结算管理小组,并由乙方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督促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单位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否则,应按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工程结算管理人员,有关费用在原合同的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1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未明确答复的,甲方有权组织监理单位根据已有资料单方面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送审,乙方应对相关结果予以认可。(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结算财政评审送审的,甲方有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诚信评价体系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结算中争议问题的处理对于工程结算中有争议的问题,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1)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后如发生争议,若协商后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或造价咨询公司将双方对结算异议的事项编写成书面报告,与结算资料一并送审,最终结算以第三方评审公司审定为准。(2)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发生的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签证费用、相关索赔费用报甲方审核后,如双方发生争议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甲方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将相关情况报第三方评审公司审定。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本工作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与原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为准。4、本工作协议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工作协议书中的义务与责任时终止。166\n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01年月日201年月日166\n附件十六:本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表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表序号拟任职务数量姓名职称专业1.2.3.4.5.6.7.8.9.166\n附件十七: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致:我司已理解发包人对本招标项目安全施工和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我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专职安全员兼任;2、严格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66\n附件十八:中标单位投标报价175\n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75\n附件一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人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委派的安全员姓名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75\n附件二标书编制人员名单一、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技术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二、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经济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175\n附件三企业业绩一览表序号业绩名称业绩编号注:表中的业绩名称及业绩编号均是指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的业绩名称和业绩编号。175\n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验收,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版本,是否采用新版本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75\n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175\n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175\n第八章招标控制价注: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发布。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价二、编制说明三、工程概况四、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九、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十、其他项目计价表十一、暂列金额明细表十二、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十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十四、计日工计价表十五、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十六、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七、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上述表格格式按广州市造价站的规定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招标控制价备案机构: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