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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10:57:38 发布

广州某污水收集管道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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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名称:江高~石井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江高涌(聚龙村~筷枝河)污水收集管道工程工程名称:江高中部片区管网(SJ1-G-A8)土建工程江高涌(聚龙村~筷枝河)污水收集管道工程合同名称:江高涌(聚龙村~筷枝河)污水收集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建设单位:穗污治江石约字[2006]号施工单位:(200)穗第一市政承字号签定日期:二OO六年二月九日25\n合同目录一、协议书二、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四、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工程量清单六、中标通知书25\n一、协议书25\n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江高~石井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江高中部片区管网(SJ1-G-A8)土建工程――江高涌(聚龙村~筷枝河)污水收集管道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工程内容:江高涌污水收集干管管径为DN600~DN1000,总长约3339米;污水收集支管管径DN300~DN500,总长约2900米。采用开槽、顶管施工,主要采用钢管、玻璃钢夹砂管和双壁波纹管HDPE。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城建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根据2005年10月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广州市白云区北部江高~石井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江高中部片区污水收集干管工程》图纸(图号:JGZ02-Z01a,JGZ02-Z01b,JGZ02-Z02~JGZ02-Z09,JGZ02-P01~JGZ02-P23,JGZ02-D01~JGZ02-D24,JGZ02-Y01-Y05,JGZ02-J01-J16。)要求进行施工。承包方式:总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6年2月28日竣工日期:2006年12月23日合同总工期298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五、合同价款鉴于发包人拟修建江高涌(聚龙村~筷枝河)污水收集管道工程,并通过2006年1月23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29408867.22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万捌仟捌佰陆拾柒元贰角贰分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为此双方达成25\n协议: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图纸(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机械及人员表等)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2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25\n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25\n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25\n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25\n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也称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5\n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25\n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25\n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征求工程师的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25\n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25\n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25\n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n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n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5\n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25\n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25\n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25\n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25\n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25\n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25\n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者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5\n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5\n三、专用条款25\n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8“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1.14工期1.14.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20.1限期改正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较轻微地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但经过发包人提出后能够尽快弥补并不会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1.20.2一般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并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了一般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1.20.3严重违约责任: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工期、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其他合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并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了严重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图纸(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机械及人员表等)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68\n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姓名:郝震东职务:总监(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5.2.1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3)确定价值,或(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68\n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姓名:职务:__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5.7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方:姓名:(另行通知)职务:____职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7.项目经理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刘玉贵职务:项目经理证书号:5101100192等级:壹级(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张挺职务:技术总工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按50万元/次计,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68\n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扣除合同价款按2万元/人计,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5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按50万元/次计,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6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工程师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若违反上述规定,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第35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7.7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员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并按照第35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第35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68\n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三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2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4)向发包人无偿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a.承包人在建设期间提供面积约100平方的房屋供本工程发包人代表现场办公和值班住宿,并承担发包人代表所需的食宿等生活条件的提供。b.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代表现场办公和值班处配备电话二部、对讲机二台及二台电脑(含打印机),保证工程进行期间正常通话。(568\n)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承包人须制定详细保护措施及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除文物保护外,其它建(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8)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a.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b.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承包人应按照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坏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c.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68\n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d.对于承包人的驻地建设中的办公、生活、试验等用房,均应按相关规定统一搭建活动板房,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达到本合同的设计收水量要求。(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执行。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b.干扰与协调b.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b.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b.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c.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d.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e承包人应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第47条相关规定接受违反投标承诺的处罚。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68\n计划,报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第35及47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f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f.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f.2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f.3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f.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同样视为承包人的责任。f.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5条违约的相应条款处罚。g.防止不法行为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包括承包人雇用的管理、技术、民工等人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5条违约的相应条款处罚。68\n(11)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作为本工程项目招标人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其针对本工程实施各环节就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材料供应管理、施工单位考核等方面制定的一切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规章制度、文件、会议纪要等,包括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内明示或未明示的,承包人必须应无条件接受并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将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主管单位等相关方面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接到中标通知书20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保护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8)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10.3计划的执行10.3.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68\n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由于财政集中支付原因而造成的除外);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经工程师确认的;(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期不予顺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13.3工期控制与调整13.3.1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本项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68\n根据但不完全限于承包人投标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本工程及各单项(子项)工程的关键节点完成工期如下:序号工程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13.3.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可以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3.4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10天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10-20(不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20天(不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工期可以顺延,但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3.5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为本项目制订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68\n(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工程师备查。(2)承包人提交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根据该工程项目的特点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15.4承包人必须做好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协调及监控工作。在整个工程项目范围内,无论是承包人自行分包或发包人指定专业工程分包人,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按照第35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承包人须对自身施工成品的质量负责,不能以任何原因(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影响)为由拒绝按照第35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或业主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6.5.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6.5.2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68\n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收回,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16.5.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所有管材、井盖等,均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统一印制规定的字样或标志。16.5.4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16.5.3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16.5.5发包人可以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对检查出不符合16.5.3款标准要求,按该条款执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符合16.5.3款标准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工程师复检。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第35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6.7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68\n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8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9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或其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16.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第35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第35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9.工程试车19.5双方责任(4)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五、安全施工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20、安全施工与检查68\n20.3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20.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35.2.6款执行,并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68\n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采用下列第(2)种合同形式。(1)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图纸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和工程量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定额计价法,根据承包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后编制的,除发包人对原设计要求或同意变更外,承包人必须按本承包价进行按图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等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调整外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合同项目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为总价包干,当原承包范围、承包内容出现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超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的设计变更项目)时,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工程项目的设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工程量及其单价、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确定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并经工程师依据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项目的规费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结算。该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另加税费进行结算。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本项目结算造价=工程承包价+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原承包价中未完成项目的工程造价(原投标报价有报价的按原报价计价,原投标报价没有报价则按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中标的投标报价中有漏项或未填报的措施项目等费用的(指完成该招标文件图纸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所发生的及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的所有费用),结算时不得补计。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2)固定单价(综合单价)+合价包干费+税金合同。68\n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参考广东省建设厅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累计合价并加上一般条目合价包干费、预留金、安全生产措施费和税金而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以工程师依据技术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相关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原设计没有发生变更时,中标的综合单价则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并加上一般条目合价包干项目费、预留金、安全生产措施费及税金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费可调整的按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各项规费均含在相关单价和合价内。工程量清单内各型号管道报价项目提供的各种管道平均埋深H(单位为m,指管道内设计流水位标高到设计构筑井面标高的高度)值,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充分结合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以及现场考察情况,根据自身经验,在投标报价时全面综合考虑在设计管内水流位标高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因原地面标高与设计地面标高不一致而造成的实际埋深与设计埋深不一致,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变化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并不得更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管道工程平均埋深以沿管线流水走向相邻构筑井之间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管道铺设项目的结算方式如下:①管道铺设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埋深跨度范围内的综合单价计算。②如实际施工时的管道埋深H,在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埋深跨度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时,则与工程量清单中最接近的埋深跨度范围对比,如埋深相差在±0.5米范围内,按最接近的埋深跨度范围内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埋深相差在±0.5米范围外,则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综合单价的计算:Ⅰ、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Ⅱ、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中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Ⅲ、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68\n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该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下浮10%进行计算。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前者比后者减少时,减少部份的费用参考上述定额计价办法进行扣减;无论两者相等还是增、减,投标报价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的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得补计。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3)直接发包、按实结算合同□本项目因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故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本合同项目承包人□本项目因未达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故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本合同项目承包人□本项目因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故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本合同项目承包人本项目工程承包价及结算价的计算方法:本合同项目的承包价(暂定合同价)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勘察资料、工期、质量要求、保修期要求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定额、人工、机械、材料指导价、市场价,采用定额计价法编制的预算价,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价下浮□%形成的承包价(暂定合同价)。本合同合同项目结算时,项目的工程造价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工程项目的设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工程量及其单价、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确定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并经工程师依据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项目的规费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结算。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另加税费进行结算。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68\n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3.3.1中标的投标报价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23.3.2目前实行的最新定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由发包人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应本专用条款23.2的(1)、(2)或(3)的规定作为本合同项目约定使用的主要定额有: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建筑、安装、园林建筑绿化和装饰工程)。23.3.3根据穗建筑[2003]106号文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结算办法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3.3.4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该综合单价中包含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和一切相关费用且考虑时间及在广州地区施工环境因素的影响,并不随时间及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4.工程预付款24.1按发包人的资金情况拨付预付款。24.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工程预付款按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后的合同承包价30%计算,计7851586.48元(招标人预留金计3236912.28元);合同签订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及履约保函后,经建设管理方()天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24.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68\n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照下列条款履行: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在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当期进度款,已完工程量达到或超过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后的合同承包价时,发包人可付至合同价的80%。26.2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视发包人的资金情况可支付至确认额的60%。26.3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按上述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26.4根据穗建企纪[1998]82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关于工程项目劳保金收拨的事宜规定如下:26.4.1收拨范围:所有工程项目的国内承包人,一律须参加广州市建设项目劳保金行业管理,执行穗府办[1995]92号文。26.4.2收拨标准:统一执行广州市基本建设定额站的有关定额标准。目前工程项目的劳保金统收费率按穗建劳办[2002]13号文规定执行。今后将随广州市政府颁布的计费标准调整而调整。26.4.3具体操作办法:一是合同签定后,所有工程项目的劳保金的收拨都以中标总造价为计算依据,由发包人代交、代缴,从第一次进度款计价支付时起分四次等额扣回;二是对经核准须交20%调剂金的项目,可一次性收缴入行业调剂帐户,并视作已结算,不再拨付该项目劳保金给承包人。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68\n(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28.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收缩缝、管材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68\n变更设计严格按照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市政园林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市政园林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未明确事宜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1变更合同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31.2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责成工程师制定变更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接受该合同价款的变更。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经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办理合同价变更签订补充合同后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图电子版)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七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32.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发包人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前使用。32.9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2.9.168\n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七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2.9.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9.3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2.9.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竣工结算3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按照市建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建城[2000]153号)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3~33.4条的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35.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即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68\n(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按2万元/次扣除合同价款。(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并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暂停其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系统内的投标资格。(4)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尚不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赔偿损失。35.2.1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35.2.2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5.2.3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2)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比照第35.2.3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违反第13.3.2款的约定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1天的,应给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发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因该合同解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10万元/天(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承包人还必须承担因该合同解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8\n35.2.4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28.7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7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35.2.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68\n(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专用条款第44条款执行。35.2.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20.9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5.2.7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5.2.8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根据招标文件,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承包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当工期延期,须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内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35.2.9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35.2.10其他违约责任增加:承包人违反9.1(9)f款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违反第7.1款、第7.6款、第7.7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68\n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民工及其他债务人(统称“第三人”)的关系,如果承包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而给承包人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承包人因欠第三人的任何债务,有关法院要求发包人提供协助执行,发包人有权按照法院的要求冻结到期应支付的工程款或支付至法院指定的账号,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不得影响工程的进度。如果因此对工程进度有较严重影响或者对发包人造成严重影响或遭受经济损失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管道走向、位置、包括对管道周边的污染水源等进行认真核查,使实际施工管道的污水收集量不小于设计收水量(本片区管网工程的设计收水量见投标须知第2.3条的规定)。对于不能按原有设计意图充分发挥截污功能,以及原设计中未对现有管线周边污染水源设管进行有效收集等情况,应向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以保证本片区管网的污水能最大限度的进行有效收集,充分或更大程度的实现原有设计收水量,避免管网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否则,如若承包人实施的管道未能发挥原有截污功能,未实现设计的收水量,而承包人又未能就该段管道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相关的修改或变更意见的,将按照未实现的设计收水量占原设计收水量的百分比在中期支付或最终支付时等比扣除工程款(发包人免除责任的除外),还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赔偿由于解除合同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承包人违反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3.3.2款的规定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或有权要求承包人将未完成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发生上述情况造成未完成部分工程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则原承包人需按相应专业定额及施工期间建委有关文件及指导价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费用。36.索赔36.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37.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68\n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5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为便于协调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路面修复工程分包给道路管养单位施工。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减少或免除。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因身故、重病等特殊原因而必须更换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工程有关的所有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承包人雇主责任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对承包人雇员人身伤亡的最低保险额为人民币20万元/人,对其他人员的最低保险额为人民币20万元/人,工程保险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各项保险合同必须提供给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该项费用。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4.合同解除68\n44.6.1部分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6.2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一切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4.6.3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4.7.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13份,承包人4份,建设管理方6份。47.补充条款:47.1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该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68\n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工程师定期对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工程师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工作的,则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经济处罚,罚款额为中标价的2%,且不少于10万元。并按工程师要求重新整顿落实。若发现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总工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以每月少于20天为一次计算,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扣除1%以内投标中标价作为罚金。若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不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扣除2%以内投标中标价作为罚金。47.3已明确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该项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47.4施工场地(1)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可能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采取见缝插针的方式施工,只有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发包人拖延其关键工序的开始,这种拖延才被视为补偿事件,并获得发包人批准。47.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市政园林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定》执行。68\n47.6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以下项目,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若出现违约说明的情况,除按照违约规定条款内的规定予处罚外,另外承包人将无条件接受以下处罚。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罚款额(人民币元)1施工班组更换施工班组负责人1人10000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10002各阶段投入设备主要设备每少1台10000一般设备每少1台50003各阶段投入周转材料每少10%5000047.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按照《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承建单位违约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附后)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相关的检查和评估,并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或处罚,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并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发包人按照本办法所做出的相关处理或处罚。47.8发包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制定了《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停止投标资格处罚规定》(附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发包人将严格按该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47.9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了便于管理,提高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一线的形象,要求承包人在进场后,制定完善的人员、工地、安全、机械设备、材料等管理制度与办法,规范承包人各施工队伍和班组的行为;同时要求所有的施工人员统一制服和安全帽。否则,发现一次将处以500元/次的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将按照专用条款第35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7.10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做好施工技术、竣工验收、结算等相关资料的编制、归档和移交工作;同时,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和工程竣工后,应对整个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原地面(施工后地面)、原地物地貌(施工后的地物地貌)等进行数码摄像记录,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包括电子文件),否则,将在最终支付证书中扣留保留金,并同时扣留履约保证金,直至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为止。47.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8\n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承建单位违约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治理工程承建单位履约情况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编制的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以及施工合同范本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污水治理公司”)、广州市市政污水处理总厂负责建设的污水治理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污水治理工程”是指污水处理厂区、泵站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厂外的管网工程、河涌截污、堤岸、景观工程、清淤工程及其他相关项目等。第三条污水治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检查承建单位的违约行为,并作出有效的处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各代建单位。第四条本《办法》仅作为对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方式,并不影响各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既定的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活动。第二章污水治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五条根据《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的内容,由污水治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在发现承建单位实施违约行为的当时作出如实记录。第六条污水治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建设管理单位报送记录结果,及时送交公司进行统计备案。第七条督促承建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检。对未能按要求整改的承建单位将继续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处理。第三章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68\n第八条根据《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的内容,可以自行检查记录,或随同污水治理公司进行联合检查。第九条及时整理检查结果,报送污水治理公司。第十条督促承建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检。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内容无须定期填写。但要求各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在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按上述内容作好记录。第十二条在发现违约行为后,《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必须附上“备附证明材料”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附件合并装订后,并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方才有效。第十三条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将有效《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于三个工作日内送至污水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污水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必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送至公司按《承建单位违约行为统计备案表》进行统计备案;污水公司将根据统计备案的结果从该承建单位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所有的罚金。第十五条本《办法》以外的管理继续按合同条款中的有关约定进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污水治理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68\n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承建单位: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3480.932121万元检查项目备附证明材料人员到位违约行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发包人要求撤换项目经理,扣除工程合同款按50万元/次。须附具有发包人明确批复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意见的申请报告或发包人专题批复的函件或发包人专题要求撤换项目经理的函件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工程师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工作,罚款额为中标价的2%,且不少于10万元。须附有关监理通知单、项目经理考勤表及其他证明材料项目经理和总工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以每月少于20天为一次计算,每次扣除1%以内投标中标价作为罚金。须附项目经理和总工考勤表设备投入违约行为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不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扣除2%以内投标中标价作为罚金。须附工程师对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的检查统计报告和投标文件中拟投入使用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的数量表工期违约行为工期延误天,应按每天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须附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证明,完工标准按合同文件中工程量部分全部完成并已清退场质量违约行为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须附该部位照片(必要时提供有效检测或试验报告)、工程师编制的该不合格项目分项工程造价书一般违约行为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20.9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须附相应检查情况照片、有关合同条款或投标书承诺、监理通知单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须附相应检查情况照片、有关合同条款或投标书承诺、监理通知单二次限期改正。须附相应检查情况照片、有关合同条款或投标书承诺、监理通知单68\n严重违约行为三次一般违约。须附承建单位违约行为记录表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20.9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而承包人不在限期内改正。须附相应检查情况照片、有关合同条款或投标书承诺、监理通知单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须附相应检查情况照片、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文件材料或被通报批评的文件材料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有关合同条款或投标书承诺使用说明:1、对上述合同条款进行履约检查期间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上述内容无须定期填写;3、本表要求各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在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按上述内容作好记录,在相应违约行为类别的“”中打“Ö”;4、在发现违约行为后,本表必须附上“备附证明材料”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附件合并装订,并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方才有效;5、各工程管理人员应将有效的《履约情况表》及时送回公司统计备案;6、此表格只限于提供给市污水公司和各建设管理单位使用。检查人员:项目经理审批:日期:日期:68\n承建单位违约行为统计备案表承建单位: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万元):3480.932121序号检查合同条款项目单次扣罚(万元)扣罚次数(次)扣罚金额(万元)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发包人要求撤换项目经理   2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工程师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和总工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   4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不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   5工期延误天   6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    一般违约行为首次违约   72次违约    2次以上违约   8严重违约行为    总计  68\n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停止投标资格处罚规定一、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和标后管理的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特制定本《规定》。二、凡属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污水治理公司”)负责建设的污水治理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的招标,均适用本《规定》。三、本《规定》所称“污水治理工程”是指污水治理厂区、泵站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厂外的管网工程、河涌截污、堤岸、景观工程、清淤工程及其他相关项目等。四、不良行为的种类及对应的处罚办法见附表。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68\n四、工程质量保修书68\n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江高涌(聚龙村~筷枝河)污水收集管道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根据2005年10月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广州市白云区北部江高~石井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江高中部片区污水收集干管工程》图纸(图号:JGZ02-Z01a,JGZ02-Z01b,JGZ02-Z02~JGZ02-Z09,JGZ02-P01~JGZ02-P23,JGZ02-D01~JGZ02-D24,JGZ02-Y01-Y05,JGZ02-J01-J16。)内容进行保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6.其他约定:道路工程2年,排水工程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8\n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甲方):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盖章)(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060签订日期:2006年月日68\n五、工程量清单68\n六、中标通知书68\n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