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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09:27:51 发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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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二1.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相关方职责及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即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中界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包括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管道、储气库、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及相应配套设施等油气储运项目。一类项目:新建跨省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二类项目: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三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四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第三条所有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转资手续。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竣工验收相关方包括专业公司、建设单位、北京油气调控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建设单位是指油气储运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包括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地区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等。运行单位是指承担油气储运项目运行管理的地区公司。第六条专业公司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国家及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组织或根据其委托组织国家核准项目的竣工验收。(二)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三)备案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第七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一)负责组织竣工资料汇编、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及初步验收工作。(二)配合专业公司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三)组织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向专业公司备案竣工验收文件。(四)承担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及竣工验收费用。第八条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参加竣工资料汇编、竣工验收文件编写、专项验收及初步验收工作。(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建设项目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生产性工程经试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三)对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四)生产操作人员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性辅助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六)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相关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或设计要求。(七)土地利用相关手续,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书办理完毕。(八)应用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子系统(简称PCM系统)录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数据,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生成部分竣工资料。(九)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成,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管道走向信息已按照沿线政府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十)竣工决算审计完成。第十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建设项目生产运行和操作正常,但因资源、市场等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可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三)建设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已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专业公司批准后,对已完工项目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合得上,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组织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试运投产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在三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若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章竣工验收级别划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级验收和建设单位级验收。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是指凡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国家相关部门委托股份公司进行验收。第十四条股份公司级验收是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级验收是指三类、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六条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一类、二类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三类、四类项目可直接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一类、二类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专业公司上报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见附件)。组织调控中心,运行单位,设计、采办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EPC),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项目初步验收。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验收检查意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检查情况及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检查意见组织整改,并将逐条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初步验收整改完成后向专业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附件包括:(一)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二)用户评价。(三)试运投产72小时运行考核及正常运行72小时考核报告。(四)项目安全、消防、环保、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文件清单。(五)初步验收及整改报告,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对初步验收的检查意见和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二十条专业公司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进行竣工验收条件检查,对于国家核准项目向规划计划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对于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EPC、设计、采办、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文件编制,主要包括:(一)竣工验收报告书。(二)竣工验收鉴定书。(三)勘察设计总结。(四)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五)EPC总结。(六)施工总结。(七)监理总结。(八)监造总结。(九)无损检测总结。(十)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十一)质量监督总报告。第二十二条专业公司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组织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分工程(包括安全环保)、资料、经济三个组开展工作,汇总形成现场检查总结报告,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现场检查也可在竣工验收期间组织。第二十三条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三类、四类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简化:(一)召开预备会,确定会议日程,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国家及地方环保、水利、土地、规划、职业卫生、安全、消防、档案等部门,股份公司规划计划、财务、审计、质量、安全环保和档案等有关部门,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的代表参加。(二)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竣工验收报告书,勘察设计、物资采办及引进、EPC、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等总结,听取初步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报,听取现场检查总结报告。(三)现场考察工程建设情况。(四)审议竣工验收鉴定书。(五)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议,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对现场检查和审议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落实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六)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报专业公司一套备案,其它竣工验收文件以电子版方式报专业公司备案。第六章竣工验收费用-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二十四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以及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或费用。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均不得进入工程成本。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专业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运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油气字[2000]第17号)同时废止。-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工作内容负责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审核人提交/完成时间完成情况验收准备竣工资料汇编专项验收(土地利用、水土保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初步验收组织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整改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现场检查检查方案检查报告材料准备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勘察设计总结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EPC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监造总结无损检测总结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质量监督总报告竣收验收大会参会单位及人员名单落实竣工验收大会方案-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股份公司油气储运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项目建设相关方职责、工作界面和工作程序,确保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HSE的有效控制和投产后的平稳交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即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中界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包括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管道、储气库、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及相应配套设施等油气储运项目。一类项目:新建跨省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二类项目: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三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四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第三条按照国家及股份公司基本建设程序,本办法规定了项目建设相关方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管理范围及管理程序。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项目建设相关方包括专业公司、建设单位、北京油气调控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建设单位是指油气储运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包括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地区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等。运行单位是指承担油气储运项目运行管理的地区公司。第五条专业公司是油气储运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委托建设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一类、二类、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二)组织一类、二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配合规划计划部组织一类、二类(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三)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评价审查。(四)配合项目核准工作。(五)审批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七)审批三类项目初步设计,备案四类项目初步设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八)审批专项技术方案(包括控制性工程、自控系统、和重大技术方案等)。(九)负责油气储运工程设计标准的建立、发布和更新管理。(十)审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实施计划,备案四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实施计划。(十一)负责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计划相关审批程序的履行。(十二)负责建设单位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相关审批程序的履行,备案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EPC)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结果。(十三)审批一类、二类项目开工报告,备案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十四)协调、监督、考核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HSE实施情况。(十五)审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协调试运投产相关事宜,下达试运投产调度通知单。备案四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备案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十六)配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国家核准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十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与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根据专业公司的委托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一类、二类、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二)组织一类、二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配合专业公司、规划计划部组织一类、二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审查。(三)组织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配合专业公司组织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四)审批四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专业公司备案。(五)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开展专项评价工作并组织预审,配合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评价审查。(六)组织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准备核准申请相关附件,配合项目核准工作。(七)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初步设计。(八)组织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初步设计预审,配合专业公司组织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九)审批四类项目初步设计并报专业公司备案。(十)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参加线路路由及站场选址优化工作。(十一)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参加供电部门组织的管道沿线各站场外电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十二)组织工艺操作原理、施工图审查及技术交底。(十三)负责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及实施计划,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报专业公司审批,四类项目报专业公司备案。-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十四)负责编制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负责审批四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计划。(十五)负责编制建设单位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负责审批EPC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并报专业公司备案。负责审批四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十六)负责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一类、二类项目开工报告并报专业公司审批,负责审批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并报专业公司备案。(十七)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HSE的管理和控制。(十八)负责维抢修中心(队)的建设工作。(十九)组织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及ERP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PCM系统)建设工作,应用PCM系统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二十)组织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中间验收。(二十一)负责组织调度及运行人员专项培训。(二十二)组织编制一类、二类、三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报专业公司审批,组织投产条件检查,根据专业公司下达的试运投产调度令组织试运投产工作。审批四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并报专业公司备案,组织四类项目试运投产工作。(二十三)组织建设项目移交工作,向调控中心或运行单位分别交接调度运行权和运行管理权。(二十四)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验收,配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公司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组织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第七条调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参加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工艺操作原理审查。(二)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初步设计文件并组织初审。主备调控中心初步设计与项目初步设计应同期完成、同时报审。(三)负责主备调控中心建设。(四)组织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实施计划。(五)负责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服务采购及物资采购计划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六)负责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服务采购及物资采购中标申请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七)负责组织调度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及考核、取证工作。(八)参加试运投产方案编制、投产条件检查及试运投产工作。(九)参加建设项目移交工作,负责接收调度运行权。(十)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第八条运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一)参加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专项评价、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参加工艺操作原理、施工图审查及技术交底。(二)参加线路路由及站场选址优化工作。(三)参加供电部门组织的管道沿线各站场外电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四)组织编制现场派驻人员配置方案及实施计划。(五)负责组织维抢修设备、机具和车辆,生产运行所需车辆,投产运行所需工具、办公设备及家具、岗位标示等,以及需购置的办公楼及公寓的采购工作。(六)负责维抢修中心(队)的组建工作。(七)参加设备技术规格书审查、评标、设计联络、工厂测试和进场验收等工作。(八)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地方及行业等协调工作。(九)负责组织运行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及考核、取证工作。(十)参加试运投产方案编制、投产条件检查及试运投产工作。(十一)参加建设项目移交工作,负责接收运行管理权。(十二)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第三章设计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设计管理的阶段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内容包括设计标准、设计委托、设计条件输入、设计审查、变更管理等。第十条专业公司负责制定并发布油气储运工程设计标准,按照“综合成套、整体协调、重在实施、闭环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设计工作。油气储运工程设计标准的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文件编制规定和审查内容规定,设计采用标准统一规定,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各专业设计技术统一规定,工艺流程、总图及建筑等标准设计图集。第十一条专业公司根据股份公司和自身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提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需求,在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委托时明确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同时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资源、市场、天然气/油品物化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设计输入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可以向专业公司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申请,经专业公司审批立项后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第十二条一类、二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专业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三级,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专业公司审查两级。专项评价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审查两级。初步设计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专业公司审查两级。第十三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调控中心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审,运行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评价、初步设计预审,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调控中心、运行单位等审查意见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评价、初步设计修改,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查意见的逐条采纳情况反馈调控中心或运行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向专业公司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评价、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同时将审查意见及逐条采纳情况作为附件。第十六条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参加专业公司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审查,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专业公司上报审意意见。第十七条专业公司根据咨询单位、专家、调控中心、运行单位等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下发审查修改通知,建设单位以此为依据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修改。第十八条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参加规划计划部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操作原理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第十九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股份公司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及投资估算编制规定、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专业公司报审的资料包括审查申请文件、建设单位预审意见及逐条采纳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电子版光盘1张。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报审条件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方案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概算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内,若概算超过批准估算10%及以上,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三)专项评价已获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批复意见已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落实。(四)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各专题和专项研究工作已完成,相关成果已在初步设计文件中体现。(五)获得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场站和管道路由用地和规划许可。(六)签订站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供热等外部所需的协议。报审资料包括审查申请文件、报审条件符合性说明、建设单位预审意见及逐条采纳情况、相关批复或协议文件、初步设计技术文件2套、概算5套,初步设计及技术规格书(包括对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的修改或定制情况)电子版光盘2张。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投资估算或概算、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审批后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需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合理部署项目(预)可行性研究、专项评价、项目核准、专项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确保项目核准的顺利进行和专项评价、专项研究工作结果纳入设计文件中。-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四章计划和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和信息管理的内容包括总体部署、实施计划、大事记、周月报以及PCM系统的应用等。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接到专业公司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后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2周内报专业公司审批。总体部署按一级计划要求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侧重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的主要工作、资源配置及计划安排(编制格式详见附件一)。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审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同时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按二级计划要求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侧重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至试运投产结束前的主要工作、资源配置及计划安排(编制格式详见附件二)。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PCM系统应用方案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第二十七条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主备调控中心实施计划、现场派驻人员配置方案及工作计划,交由建设单位统一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会同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协商确定建设项目移交方案,并将移交方案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第二十九条专业公司根据需要,在审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总体部署和实施计划时抄送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备案。第三十条总体部署和实施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总体部署中有关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等关键指标发生调整的,需重新上报专业公司进行审批。实施计划要求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末进行一次版本升级,升级后的版本于次季度初随当周周报上报专业公司备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大事记,重点记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关键时间节点等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周报和月报定期报专业公司,形象、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进度及投资、质量、工期及HSE控制情况,月报要求总结上月情况并对下两月工作做出计划安排。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石油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和部署,负责组织ERP和PCM等系统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应用PCM系统录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数据,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第五章开工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条件具备后向专业公司上报一类、二类项目开工申请及开工报告(编制格式见附件三),专业公司负责审批。第三十四条开工条件包括:(一)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复。(二)项目选址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三)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完毕,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四)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安全性预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或备案。(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六)初步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等需地方主管部门审查的内容已完成审查及修改。(七)施工、监理、检测等服务商已确定,主要设备材料已订货,开工各项准备工作就绪,施工图及设备材料能够满足现场连续施工的需要。第六章采购管理第三十五条专业公司对建设项目采购管理的内容包括对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相关审批程序的履行。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采购计划、中标管理的内容详见《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各自项目范围内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工作。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专业公司下发的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组织技术规格书编制工作。如需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或定制,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报专业公司备案。第三十八条项目的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编制服务采购、物资采购整体计划纳入项目实施计划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需提前采购的,须编制提前采购计划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备材料单项概算严格控制采购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单项概算。确因原材料涨价、汇率变化等因素,造成单项超概的,应详细说明超概原因及超概情况。第四十条对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的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有效期内向专业公司上报中标申请。对于EPC组织的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建设单位应将招标结果报专业公司备案。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设备采购时必须邀请运行单位的人员参加技术规格书审查、评标、设计联络、工厂测试和进场验收等工作。第七章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质量、HSE等。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总体部署和实施计划,编制项目三级计划并报专业公司备案。建设单位应以三级计划为依据,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确保项目实施的计划性和严肃性。第四十四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建设单位、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应按照专业公司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职责清晰、统一高效、有序衔接、要素齐全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第四十五条专业公司根据项目特点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和HSE综合检查,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施工进度过半或投产前,一类、二类项目综合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三类项目综合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建设单位按照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专业公司备案。第四十六条专业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关键控制性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查或调查。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定期召开工程建设协调会,及时协调、沟通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专业公司组织协调。第四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在站场施工开始后派驻现场代表,原则上按每站1-2人配置。现场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一)参加施工图审查及技术交底,代表运行单位在施工图审查文件上签字确认。(二)配合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地方协调、工程管理等工作。(三)参加施工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对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与施工图不符合问题以及施工遗留问题等,有权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协商解决。(四)向运行单位反映涉及技术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由运行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五)参加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中间验收,代表运行单位在中间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六)参加投产前检查、试运投产及移交工作,代表运行单位在移交等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与在役管道的运行单位签订新建管道与在役管道并行敷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役管道运行单位负责提供管道路由及坐标等相关资料,审批并行敷设施工组织设计,加强现场监控及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环境、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负责环境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形成的资料统一移交运行单位。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会同运行单位,以设计文件为依据,共同开展项目水工保护的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尤其是水工保护隐蔽工程的检查以及采空区、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监测工作。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线路、站场设备单体及站控系统的调试,站场到主备调控中心通讯、控制系统的联通与调试,紧急切断功能联调,自控系统工厂化测试、现场测试工作,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参加。调控中心负责主备调控中心设备及专业系统调试工作。第五十三条设备单体及系统调试应形成完整记录,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及运行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各自存档;调控中心负责与中心系统联合调试部分的内容确认。第八章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第五十四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建设项目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的内容主要包括投产方案的审批、操作规程等编制、专项验收和相关协议办理、投产条件检查及试运投产工作等。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参加,投产前3个月完成并报专业公司审批。对于成品油管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在投产前将试运投产方案报送有关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试运投产方案的编制格式详见附件四。第五十六条专项培训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具体方案、人员、时间安排及考核目标等由建设单位会同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协商确定。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操作原理、投产方案、设备操作及维护、自控以及引进设备出国培训等内容,以满足试运投产的需要。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会同运行单位共同编制运行人员进场需求计划及进场时间安排,以便运行单位人员按计划有序、分批进入现场,熟悉线路及站场工程,参加调试及试运投产工作。第五十八条调控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整体运行操作规程,运行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站场设备操作维护规程、作业指导书、生产报表、生产记录等与投产运行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在投产前3个月组织供货厂商等相关单位完成资料提供。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试运投产前相关专项验收手续和协议的办理,包括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防雷防静电验收、消防验收、土地使用手续及其他与地方有关的各项取证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运行单位完成试运投产及运行期间相关手续和协议的办理,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注册以及管道保护、供电、给排水、通讯、消防、应急等相关协议的签订工作。办理过程中地方部门检查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至合格。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根据专业公司批复的试运投产方案落实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投产应急预案的演练,落实保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准备,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参加。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投产条件检查,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等参加,要求检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根据检查意见组织整改,具备试运投产条件后向专业公司申请投产。第六十二条专业公司向调控中心、建设单位同时下达调度通知单并抄送运行单位,明确投产时间及相关事项。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试运投产的组织和指挥,下达试运投产指令,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参加。投产期间,在调控中心的操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指挥,调控中心参加;在站场的现场操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运行单位参加。投产保驾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六十四条原油、成品油管道试运投产以管道进油作为试运投产开始,油头到达末站并连续安全运行72小时作为试运投产结束。天然气管道试运投产以管道进天然气作为试运投产开始,升压结束并连续安全运行72小时作为试运投产结束。第九章移交-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六十五条建设项目移交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具备移交条件后向调控中心、运行单位交接生产调度权、运行管理权、实物资产和相关工程资料等。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移交工作,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与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在试运投产方案批复后协商确定移交的具体工作流程、时间安排表等,在试运投产前完成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六十七条建设项目移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管道全线清管、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合格,投产期间运行正常。(二)管道干线、“三桩”、锚固墩、阳极地床及其它附属设施满足生产需要。(三)站场工艺设备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合格。(四)强检设备、仪器仪表校验合格,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及使用许可手续。(五)供电协议签订完毕,具备长期、稳定供电条件。(六)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施工完成,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七)可燃气/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安装完毕,检定合格并投入使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八)仪表、自控、通讯系统安装完毕,主要运行参数具备检测手段。(九)管道沿线无违章占压物,地貌恢复取得沿线企事业单位和村镇政府书面确认。若存在未清理完毕的管道占压和争议事项应将遗留问题备案,预留一定的工程尾款处理遗留问题。(十)单项工程的资产价值资料完整。第六十八条管道试运投产结束后,建设单位向调控中心正式移交生产调度权及相关资料,向运行单位正式移交管道运行管理权、实物资产及相关资料。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实物资产移交时,应汇总设备材料表及备品备件清单,移交的实物资产按设计及相应规范完成安装调试并取得相应校验证书,与运行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为作为实物资产移交的依据。第七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包括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及拆迁、补偿和各种遗留问题。对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及保修期间的考核权一并移交,保证设备保修期间的售后服务及配件供应。第七十一条对不影响投产运行的未完工程(尾工)、新增工程,以不影响试运投产和移交为前提,由建设单位与运行单位签订安全协议,防止施工对投产后的管道安全造成影响。第七十二条对试运投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逐项移交。第十章竣工验收第七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级验收和建设单位级验收。国家级验收指国家核准项目的验收,股份公司级验收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的验收,建设单位级验收指三类、四类项目的验收。-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七十四条专业公司负责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竣工资料汇编、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及初步验收工作,承担竣工验收费用。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参与竣工资料汇编、竣工验收文件编写、专项验收及初步验收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详见《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试运投产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在三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若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项目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竣工验收评估或调查报告,会同运行单位共同完成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环境影响、安全及地貌恢复专项验收。水工保护专项验收内容包括不良地质地段管沟回填夯实、截排水工程、河流(渠道)护岸工程、水网地段管道敷设、崾岘治理、高陡边坡治理以及管道通过古滑坡体、采空区、泥石流等不良地段的防治措施等。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及时组织完成项目预转资、正式转资及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等工作,并按股份公司规定及时与运行单位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第十一章相关费用第七十八条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将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单独列支。对于建管分开的项目,应将维抢修设备、机具和车辆,生产运行所需车辆,需购置的办公楼及公寓,投产运行所需工具、办公设备及家具、岗位标示等单独列支,专业公司将该部分投资直接下达运行单位。第七十九条建设项目调度及运行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及考核取证费用由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各自承担,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差旅费和培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十条运行单位现场派驻人员工资、奖金等由运行单位支付,差旅费、生活补助、项目补贴等由建设单位支付,生活补助和项目补贴标准与建设单位一致。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专业公司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建设单位、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油气字[2000]第100号)、《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总体部署编制办法》(油气字[2000]第34号)、《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开工条件规定》(油气字[2000]第10号)、《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汇报制度》(油气字[2000]第21号)、《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油气字[2000]第32号)同时废止。-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一:建设项目总体部署编制格式建设项目总体部署编制格式第一章概述1.1建设依据1.2指导思想及管理目标1.2.1指导思想1.2.2管理目标(工期、质量、投资、HSE等)1.3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2.1项目管理模式2.2项目管理机构设置2.3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设计管理3.1(预)可行性研究管理3.1.1(预)可行性研究服务商的选择3.1.2(预)可行性研究管理工作界面3.1.3(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3.1.4(预)可行性研究质量要求3.2专项评价管理3.2.1专项评价服务商的选择3.2.2专项评价管理工作界面3.2.3专项评价工作计划3.2.4专项评价质量要求3.3项目核准管理3.3.1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界面3.3.2项目核准涉及地方部门及办理程序3.3.3项目核准工作计划3.4初步设计管理3.4.1初步设计服务商的选择3.4.2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界面3.4.3初步设计工作计划3.4.4初步设计质量要求3.5专项研究管理-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3.5.1拟开展专项研究课题汇总3.5.2专项研究拟委托单位3.5.3专项研究工作计划第四章采购管理4.1服务采购4.1.1服务采购的范围4.1.2服务采购的方式4.1.3服务采购的界面划分原则4.1.4服务采购工作计划4.2物资采购4.2.1物资采购的范围4.2.2物资采购的方式4.2.3物资采购的界面划分原则4.2.4物资采购工作计划4.2.5关键设备材料供应节点计划4.2.6中转站设置计划第五章实施管理5.1外协管理5.1.1外协管理的工作界面5.1.2外协管理工作计划5.2进度管理5.2.1进度管理的工作界面5.2.2进度管理工作计划5.3质量管理5.3.1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5.3.2质量管理工作界面5.4投资控制5.4.1投资控制目标5.4.2投资控制工作界面5.5HSE管理5.5.1HSE管理目标5.5.2HSE管理工作界面-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格式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格式前言阐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程概况。第一章项目管理1.1项目管理模式1.2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1.3项目管理资源需求计划第二章施工图设计管理2.1施工图设计服务商的选择2.1.1选择方式2.1.2工作计划2.2施工图设计管理工作界面2.3施工图设计工作计划2.4施工图设计质量要求2.5施工图设计质量、进度保证措施2.6控制设计变更的措施第三章采购管理3.1服务采购3.1.1服务采购整体计划(包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单元划分、招标方式、拟邀请投标单位名单以及招标时间安排等)。3.1.1.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的服务采购整体计划3.1.1.2EPC负责组织的服务采购整体计划3.1.2提前服务采购汇总3.2物资采购3.2.1物资采购整体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位置及数量、概算投资、招标方式、拟邀请厂商名单、招标时间安排、产品制造周期、预计到货时间等)3.2.1.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的物资采购整体计划3.2.1.2EPC负责组织的物资采购整体计划3.2.2提前物资采购汇总3.2.3主要物资到场计划3.2.4中转站的设置及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4.1施工部署-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4.1.1施工界面划分原则4.1.2施工资源部署原则4.1.3施工平面部署计划(根据施工任务、工效和工期要求,说明线路、站场、控制性工程等需要部署的主要施工资源)4.2进度管理4.2.1进度计划编制原则4.2.2进度计划4.2.3进度计划控制措施4.3质量管理4.3.1质量管理目标4.3.2质量管理工作界面4.3.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与控制要点4.3.4质量控制措施4.3.5质量奖惩4.4投资控制4.4.1投资控制目标4.4.2投资管理工作界面4.4.3投资控制措施4.4.3.1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严格资金使用计划的措施。4.4.3.2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的措施4.4.3.3进行施工技术方案经济性优化的措施4.4.3.4其它措施4.5HSE管理4.5.1HSE管理目标4.5.2HSE管理体系、检查计划与关键环节4.5.3HSE管理的主要措施4.5.3.1设计保证安全、环保的主要措施4.5.3.2现场施工保证安全、环保的主要措施4.5.3.3试运投产保证安全的主要措施4.5.4HSE管理绩效考核的建议4.6外协管理4.6.1外协管理工作界面4.6.2外协管理工作计划(包括征地、消防、技术监督等手续的办理计划)4.7信息管理-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4.7.1信息管理目标4.7.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原则4.7.3信息管理工作界面4.7.4PCM系统应用方案4.7.5信息沟通方法4.7.6项目报告制度4.8文件和竣工资料管理4.8.1文件和竣工资料管理工作界面4.8.2保密管理第五章主备调控中心实施计划5.1主备调控中心概况及主要工程量5.2主备调控中心进度计划5.3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和完工的措施第六章现场派驻人员6.1现场派驻人员配置方案6.2现场派驻人员工作计划第七章试运投产7.1试运投产的工作界面7.2试运投产方案的编制7.3基本技能培训和专项培训7.4试运投产的准备7.5运行人员进场需求计划7.6投产条件检查7.7试运投产过程的组织实施第八章移交8.1移交组织结构图8.2移交方案(建设单位会同调控中心及运行单位协商确定)第九章风险管理9.1风险识别与控制方法9.2设计风险9.3采购风险9.4进度风险9.5QHSE风险9.6试运投产风险-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9.7其它风险第十章竣工验收10.1竣工验收条件10.2初步验收10.3竣工验收-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三: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编制格式XXXX工程开工报告报告文号:工程类别:工程名称:填报单位:上报日期:年月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址设计规模或能力可研报告批准文号项目核准批准文号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投资工程费用设计单位(包括可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计划建设工期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城乡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完成情况:-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开工前HSE审计完成情况:施工图落实情况:主要设备需求量、定货、到货情况:主要材料需求量、定货、到货情况:施工力量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情况:项目经理部/地区公司签署意见:签署公章年月日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签署意见:签署公章年月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四:输油(原油、成品油)、输气管道试运投产方案编制规定一、输油管道(原油、成品油)试运投产方案第一章概述1.1投产范围:包括干线、阀室、场站等。1.2投产方式:明确采用空管投油、管道部分充水投油或全线水联运投油;明确冷投或热投;明确自动化投产或手动投产。1.3投产介质准备:包括投产所需油源、水源等准备情况。1.4投产计划安排。第二章编制依据2.1相关标准、规范。2.2初设、施工图以及工艺操作原则等相关设计资料。2.3其它资料,包括相关会议纪要、协议等。第三章工程概况3.1线路工程概况。3.2场站工程概况。3.3自动化系统概况。3.4通讯系统概况。3.5电气、阴保系统概况。3.6消防、给排水等相关系统概况。第四章投产必备条件4.1投产所需工程完工。4.2投产所需介质准备完毕。4.3投产所需临时工程准备就绪。4.4投产所需各单体设备调试和自动化、电气、通讯等各分系统调试完成。4.5投产所需技术文件编制完成。4.6投产所需物资、工器具准备齐全。4.7投产组织机构已建立,所需人员到位。4.8投产所需外部协调已完成。4.9投产所需工程验收合格。第五章投产组织5.1投产组织机构,包括投产领导小组以及技术保障、现场操作、保驾抢修、运销协调、安全环保、后勤宣传等各专业小组。5.2明确各小组负责人、成员及其工作职责。5.3确定投产指挥工作流程。-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六章投产6.1空管投油。主要包括:6.1.1概述整个投油过程。关键要控制管内油品流速。要求尽可能排净站内设备、管网以及线路管道内空气。6.1.2投产前的准备工作,各分系统投入运行。6.1.3确定投产实施步骤、主要工艺操作以及工艺参数控制。6.2管道部分充水投油和全线水联运投油。主要包括:6.2.1投产前的准备工作,各分系统投入运行。6.2.2概述整个管道充水和全线水联运过程。6.2.3管道充水前的准备工作,各分系统投入运行。6.2.4管道充水的实施步骤、主要工艺操作、工艺参数控制以及运行数据的记录汇总。6.2.5若全线水联运投油,应编制相应的实施步骤、主要工艺操作、工艺参数控制以及运行数据的记录汇总。6.2.6概述整个管道投油过程。6.2.7投油前的准备工作。6.2.8管道投油的实施步骤、主要工艺操作、工艺参数控制以及运行数据的记录汇总。6.2.9油水混合物的处理。6.2.10成品油管线顺序输送时还需阐明混油处理过程和拔头装置投运过程。第七章HSE要求7.1对组织和人员的要求。7.2对场站、阀室及设备的要求。7.3对操作的要求。7.4对消防车等各种车辆的要求。7.5对疾病及意外伤害预防的要求。7.6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八章事故预测及处理措施8.1本次投产重点关注问题。8.2主要设备故障及处理,如输油泵机组、储油罐、阀门和过滤器等。8.3针对场站和干线泄漏、线路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处理措施,应专门编制投产期间的维抢修预案和保驾预案。8.4场站防雷、防静电措施等。第九章相关附件9.1线路走向及纵断面示意图。9.2场站、阀室工艺流程图。-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9.3各分系统调试方案及要求。9.4输油泵特性曲线图。9.5临时装置安装示意图。9.6投产所需主要物资、备品备件、主要工器具材料表。9.7主要工艺计算。9.8投产保驾方案。9.9维抢修应急预案。9.10投产时间安排大表。9.11签署的各种协议。二、输气管道试运投产方案第一章概述  1.1投产范围:包括线路、阀室、场站等。1.2投产主要原则和方式1.2.1置换方式主要包括天然气直接置换空气以及采用氮气隔离空气和天然气两种方式,不同介质界面之间可采用清管器隔离或不采用清管器隔离。目前通常做法是采用氮气隔离空气和天然气,且不同介质界面之间不加清管器隔离的投产方式。1.2.2全线置换时宜采用边线路边场站边阀室的方式。1.3投产计划安排。第二章编制依据2.1相关标准、规范。2.2初设、施工图以及工艺操作原则等相关设计资料。2.3其它资料,包括相关的会议纪要、协议等。第三章工程概况3.1线路工程概况。3.2场站工程概况。3.3自动化系统概况。3.4通讯系统概况。3.5电气、阴保系统概况。3.6消防、安全系统概况。第四章投产必备条件4.1投产所需工程全部完工,线路、场站和阀室试压、干燥全部完成,并符合规范要求。4.2上游能满足投产期间对天然气流量和压力的要求,气质符合规范要求。4.3投产期间需投用的单体设备和分系统的调试工作全部完成。4.4场站和阀室投产期间的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完备。4.5场站和阀室的各种输气设备有醒目的编号,管道气体流向有箭头指示。-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4.6提前注氮符合要求。4.7投产所需技术文件编制完成。4.8投产所需物资、工器具准备齐全。4.9投产组织机构建立,所需人员到位,职责清楚,分工明确。4.10投产所需外部协调完成。4.11投产前的工程预验收合格等。第五章投产组织5.1投产组织机构,包括投产领导小组以及技术保障、现场操作、保驾抢修、运销协调、安全环保、后勤宣传等各专业小组。5.2明确各小组负责人、成员及工作职责。5.3确定投产指挥、工作流程。为了保证安全,指挥流程只能是单级而不能是多级。明确投产期间由调度室直接指挥各操作点的操作等。第六章提前注氮6.1提前注氮应聘请专业化的注氮承包商完成。6.2宜采用液氮车进行注氮的方式。6.3在天然气进入管道前至少提前一天完成注氮。6.4根据所需注氮量将氮气从首站注入,封存在首站与某一阀室或场站之间。6.5封存氮气压力一般在0.02~0.1MPa之间。第七章全线置换7.1置换前的主要准备工作。7.2全线置换期间首站的进气流量表。7.3全线置换过程概述。7.4置换期间各分系统的投运实施步骤、主要工艺操作、工艺参数控制及运行数据的记录汇总。7.5确定剩余氮气的排放地点。7.6确定气头检测和跟踪方式。7.7置换期间的检漏方法。7.8置换期间的保驾和维抢修。7.9各操作点的投产作业指导书。第八章升压8.1升压过程概述,包括升压速度、升压终值和升压期间的稳压检漏等。8.2升压期间各分系统的投运实施步骤、主要工艺操作、工艺参数控制及运行数据的记录汇总。8.3升压期间的检漏方法。8.4升压期间的保驾和维抢修。第九章试运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9.1试运行概述。9.2试运行期间各分系统的投运实施步骤、主要工艺操作、工艺参数控制及运行数据的记录汇总。9.3连续正常运行72小时,试运行结束。第十章HSE要求10.1对组织和人员的要求。10.2对场站、阀室及设备的要求。10.3对操作的要求。10.4对消防车等各种车辆的要求。10.5对疾病及意外伤害预防的要求。10.6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一章事故预测及处理措施11.1本次投产重点注意问题。11.2主要设备故障及处理,如压缩机组、调压、计量装置和阀门等。11.3针对场站和干线泄漏、线路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处理措施,应专门编制投产期间的维抢修预案和保驾预案。11.4氮气、天然气引起的窒息及处理。11.5场站防雷及防静电措施等。11.6投产期间必须配备的通信工具及通信工具使用注意事项等。第十二章相关附件12.1管道线路走向图。12.2管道线路纵断面图。12.3线路场站阀室参数表。12.4置换升压参数记录表。12.5气体界面检测方法图示。12.6投产人员通讯联系表。12.7场站、阀室投产作业指导书。12.8单体设备和分系统调试方案。12.9投产维抢修预案。12.10投产保驾预案。12.11场站阀室工艺流程图。12.12投产时间安排大表。-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临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的组卷原则和方法、案卷和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案卷的编目、案卷的装订、卷皮规格及其制成材料的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科学技术档案的案卷整理。某些形式特殊的科学技术档案的案卷整理可参照本标准。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科学技术文件材料(以下简称科技文件材料)scientificandtechnicalrecord记录和反映生产、科研、基建、设备及其管理活动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技术文件的总称。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scientificandtechnicalarchives企事业单位和国人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资料。案卷file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卷内目录innerfileitemlist登录案卷内文件题名及其它特征并固定文件次序的表格,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卷内备考表filenote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单,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2.6档号archivalcode以字形式赋予档案实体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3 组织案卷3.1组卷原则组卷遵循科技文件材料的形式规律,保持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3.2组卷要求3.2.1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内容必须准确反映生产、科研、基建、设备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3.2.2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3.2.3案卷内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纸,不能有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3.3组卷方法-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3.2.1直接针对具体项目的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放入所针对的项目组卷。3.2.2产品、科研课题、基建项目、设备仪器方面的科技文件按其结构或阶段等分别组卷。3.2.3引进项目中的成套科技文件材料可不拆散组卷。3.2.4一个单位保存一套相关的通用图、标准图,并单独组卷;采用了这些通用图、标准图的项目,其科技材料组卷的可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并标准图、通用图的图号。3.2.5底图以张为单位单独保存和管理。3.2.6产品更新换代或更换零部件时,保留新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并单独组卷排列在原产品案卷之后。3.2.7设备维修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单独组卷,。外购设备中的随机文件材料可以单独组卷。4案卷和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排列4.1产品类案卷按产品开发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艺、工装、加工制造、生产定型等工作程序,或按其产品系列、结构排列。4.2科研类案卷按课题准备立项阶段、研究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阶段、成果申报奖励和推广应用等阶段排列。4.3基建类案卷按项目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排列。4.4设备类案卷按设备依据性材料、外购设备开箱验收(自制设备的设计、制造、验收)、设备安装调试、随机文件材料、设备运行、设备维护等排列。4.5案卷内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4.6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排列应文字在前,图样在后。有译文的外文材料译文在前,原文在后。5卷的编目5.1卷内科技文件材料页号的编写5.1.1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5.1.2单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正面在其右下角,左面在其左下角编写页号。图样页号编写在标题栏外。5.1.3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与其他科技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应排在卷内文件材料最后,将其作为一份文件填写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可在备注中注册总页数。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总页号。5.2案卷封面的编制5.2.1卷封面印制在卷盒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内封面规格见7.3.1)。封面式样见图A。5.2.2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或代字、代号及其结构、阶段的名称等,案卷题名一般立卷人拟定拟写。-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2.1立卷单位应填写负责科技文件材料组卷的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5.2.2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5.2.3保管期限应依据有关规定填写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5.2.4密级应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最高密级。5.2.5档号应填写全宗号、分类号(项目代号或目录号)、案卷号。全宗号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法人的变更情况自行设定,需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全宗号另定;分类号是指按统一的分类规则划分本单位全部档案后所给定的类别号;项目代号是指科技档案所反映的产品、工程、课题、设备的代字或代号;目录号一般指分类目录号;案卷号是指科技档案按一定顺序排列后的流水号。5.2.6档案馆号应填写国家档案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赋予的档案馆代码。5.3案卷脊背的编制案卷脊背项目有保管期限、档号、案卷题名,式样及规格及见图A2。保管期限填写方法同5.2.5,也可有色标区分;红色代表永久,黄色代表长期,绿色代表短期;档号填写方法同5.2.7;案卷题名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填或不填,填写方法同 5.2.2。5.4卷内目录的编制5.4.1卷内目录式样见图5.4.2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件数的顺序。5.4.3文件编号应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5.4.4责任者应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5.4.5文件材料题名应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全称。5.4.6日期应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5.4.7页号应填写每件科技文件材料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5.4.8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首页之前。5.5卷宗内备考表的编制5.5.1卷内备考表式样见图A4。5.5.2说明包括: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提供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5.5.3立卷人应由责任立卷人签名。5.5.4立卷日期应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5.5.5检查人应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5.5.6检查日期应填写审核的日期。5.5.7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保管单位的档号。档号后应注明档案载体形式,并用括号括起。5.5.8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6案卷的装订-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6.1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6.2案卷内不同幅面的科技文件材料要折叠为统一幅面,破损的要先修复。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或国家通用16开型(260mm×185mm)。图样折叠时标题栏露在右下角。6.3案卷内不允许有金属物。6.4不装订的案卷,应在每份科技文件材料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章,式样见图A7。档号填写方法同5.2.7,序号填写方法同5.4.2。7卷皮、卷内表格的规格及其制成材料7.1科技档案安卷卷皮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卷盒、卷夹式样见图A5、A6。7.2卷皮规格和材料7.2.1卷盒的外表面规格为305mm×220mm,厚度分另为10mm,20mm,30mm,40mm,50mm,60mm六种。7.2.2卷夹的外表面规格为305mm×220mm,厚度分另为20mm。7.2.3卷皮宜采牛皮纸板双裱压制,或黄板纸制作,外裱牛皮纸。本标准推荐使用无酸卷皮。7.3卷内表格的规格和制成材料质量7.3.1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格为:297mm×210mm或260mm×185mm。7.3.2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宜采用70g/m2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7.4案卷脊背标签的规格和数量7.4.1案卷脊背标签与卷盒的长度和厚度相同,即305mm×10(20,30,40,50,60)mm。7.4.2案卷脊背标签宜采用150g/m2白色书写纸制作,案卷脊背格式也可以直接印在卷盒脊背上。7.5卷皮上和卷内表格中书写的字迹要清晰端正。-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3×15档号档案馆号4510立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密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卷题名60220305单位统一为mm比例1:2图A1案卷封面式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0205020305115D=10、20、30、40、50、60单位统一为mm比例1:2图A2案卷脊背式样7015152020201025-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卷内目录2035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备注29715×15单位统一为mm比例1:2图A3卷内目录式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2535卷内备考表互见号说明:297立卷人:年月日检查人:年月日单位统一为mm比例1:2图A4卷内备考表式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305(a)卷盒式样D=10、20、30、40、50、60单位统一为mm比例1:2图A5卷盒及其展开式样220D15°80305D6015°-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b)卷盒展开示意图图A5(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220305D25D=20单位统一为mm比例1:2图A6卷夹式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35151010档号序号单位统一为mm比例1:1图A7档号章式样1.-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其他社会组织的电子文件管理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A/T18档案著录规则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子文件electronicrecords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3.2归档电子文件archivalelectronicrecords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3.1)。3.3背景信息context指描述电子文件(3.1 )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3.4数据metadata指描述电子文件(3.1)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3.5逻辑归档logicalfiling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3.1)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3.6物理归档physicalfilingGB/T 18894-2002指把电子文件(3.1)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3.7真实性authenticity-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指对电子文件(3.1)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3.3)进行鉴定后,确认其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一致。3.8完整性integrity指电子文件(3.1)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3.3)和元数据(3.4)等无缺损。3.9有效性utility指电子文件(3.1)应具备的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系统的可靠性、载体的完好性和兼容性等。3.10捕获capture指对电子文件(3.1)进行实时收集和存储的方法与过程。3.11迁移migration指将源系统中的电子文件(3.1)向目的系统进行转移存储的方法与过程。4总则4.1电子文件自形成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4.2应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积累、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4.3应明确规定电子文件归档的时间、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要求,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4.4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4.5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如没有纸质等拷贝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归档时,应同时保存文件的电子版本、纸质版本或缩微品。4.6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5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5.1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5.1.1登记处理过程中相互衔接的各类责任者(如起草者、修改者、审核者、签发者等)。5.1.2登记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者(打字者、发文者、收文者、存储管理者等)。5.1.3登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凭证信息(批示、签名、存储管理者)。5.1.4登记电子文件传递、交接过程中的其他标识。5.2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5.2.1建立对电子文件的操作者可靠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5.2.2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2.3对电子文件采用防错漏和防调换的标记。5.2.4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5.3应建立电子文件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5.4应建立电子文件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5.5电子文件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的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6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积累6.1收集积累要求6.1.1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和办理情况,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及其电子版本的定稿均应被保留。正式文件是纸质的,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应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6.1.2当公务或其他事务处理过程只产生电子文件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同时应随时对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6.1.3对在网络系统中处于流转状态,暂时无法确定其保管责任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捕获措施,集中存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文件暂存存储器中,以防散失。6.1.4对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6.1.5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6.1.6对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6.1.7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6.1.8对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格式。6.1.9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6.1.10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6.1.11对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6.1.12定期制作电子文件的备份。-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6.2电子文件的登记6.2.1每份电子文件均应在<电子文件登记表>中登记(见附录A的表A.1和表A.2)。6.2.2电子文件登记表应与电子文件同时保存。6.2.3电子文件登记表如果制成电子表格,应与电子文件一同保存,永久保存的电子表格应附有纸质等拷贝件并与相应的电子文件拷贝一起保存。6.2.4电子文件稿本代码: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6.2.5电子文件类别代码: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结文件;P-程序文件;D-数据文件。7电子文件的归档7.1归档要求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7.2鉴定7.2.1电子文件的鉴定工作,应包括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鉴定及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7.2.2归档前应由文件形成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检验和审核结果填入《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3)。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7.2.3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7.2.4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密级和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应在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保管期限的标识。7.3归档时间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定期完成。7.4检测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有无病毒感染等。7.5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按照鉴定标识进行。电子文件的归档可分两步进行,对实时进行的归档先做逻辑归档,然后定期完成物理归档。归档时,应充分考虑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技术因素。7.5.1逻辑归档-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从网络上转移至档案部门,在归档工作中,存储格式和位置暂时保持不变。7.5.2物理归档7.5.2.1凡在网络中予以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均应定期完成物理归档。7.5.2.2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7.5.2.3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上。7.5.2.4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上或装具上应巾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全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归档后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7.5.2.5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查看软件。7.5.2.6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4和表A.5)。7.5.2.7对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在每一个电子文件的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机读目录。7.5.2.8归档完毕,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将存有归档前电子文件的载体保存至少1年。.8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8.1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按DA/T22规定的要求进行。8.2归档电子文件以件为单位整理。8.3同一全宗内的电子文件按照年度一保管期限一机构(问题)或保管期限一年度一机构(问题)等分类方案进行分类。8.4按电子文件类别代友相对集中组织存储.8.5电子文件的著录应参照DA/T18进行著录,同时按照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补充电子文件特有的著录项目和其他标识(参见本标准第5章中列举的责任者、操作者、背景信息、元数据等)。8.6将著录结果制成机读目录和纸质目录。9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接收与保管9.1移交、接收与保管对归档电子文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验。在检验合格后将其如期移交至档案馆等档案保管部门,进行集中保管。在已联网的情况下,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可在网络上进行,但仍需履行相应的手续。9.2移交、接收检验9.2.1文件形成单位在移交电子文件之前,档案保管部门在接收电子文件之前,均应对归档的每套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100%时方可进行交接。9.2.2检验目如下:—载体有无划痕,是否清洁;-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有无病毒;—核实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检验及审核手续;—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对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完整。检验结果分别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填入《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3)的相应栏目。9.2.3档案保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检验项目对归档电子文件逐一验收。对检验不合格者,应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并再次对其进行检验。9.3移交手续档案保管部门验收合格,完成<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3)的填写、签字、盖章环节。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交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一份由档案保管部门自存。9.4保管要求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a)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b)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c)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d)环境温度范围:17°C~20°C;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45%。归档电子文件在形成单位的保管,也应参照上述条件。9.5有效性保证9.5.1归档电子文件的形成单位和档案保管部门每年均应对电子文件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置换工作,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保留期满后对可擦写载体清除后重复使用,不可清除内容的载体应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置。9.5.2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转存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9.5.3对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9.5.4档案保管部门应定期将检验结果填入(归档电子文件管理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6)。9.6迁移随着各级组织系统设备更新或系统扩充,应及时归档电子文件进行迁移操作,并填写<归档电子文件迁移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7)。9.7利用9.7.1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载体不应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允许擅自复制电子文件。9.7.2利用时应使用拷贝件。9.7.3-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利用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对具有保密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采用联网的方式利用时,应遵守国家或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有稳妥的安全保密措施。9.7.4利用者对归档电子文件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9.8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销毁9.8.1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应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9.8.2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应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可进行逻辑删除。9.9统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及时按年度对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情况进行统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A.1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文件特征形成部门完成日期载体类型载体编号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设备环境特征硬件环境(主机、网络服务器型号、制造厂商等)软件环境(型号、版本等)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相关软件(文字处理工具、浏览器、压缩或解密软件等)文件记录特征物理结构记录类型定长可变长其他记录总数总字节数记录文字符、图形、音频文件格式文件载体型号:数量:备份数:一件一盘多件一盘一件多盘多件多盘制表审核填表人(签名)年月日审核人(签名)年月日-276-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276-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A.2电子文件登记表(续页)第页文件编号题名形成时间文件稿本代码文件类别代码载体编号保管期限备注-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A.3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受检验登记表检验项目单位名称移交单位:接受单位:载体外观检验病毒检验真实性检验完整性检验有效性检验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检验填表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审表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单位(印章)年月日年月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A.4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文件特征形成部门完成日期载体类型载体编号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设备环境特征硬件环境(主机、网络服务器型号、制造厂商等)软件环境(型号、版本等)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相关软件(文字处理工具、浏览器、压缩或解密软件等)文件记录特征物理结构记录类型定长可变长其他记录总数总字节数记录文字符、图形、音频文件格式文件载体型号:数量:备份数:一件一盘多件一盘一件多盘多件多盘文件交接联系人年月日联系人年月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A.5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续页)第页-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A.6归档电子文件管理登记表归档电子文件设备情况登记新设备兼容性检验磁性载体转存登记填表人(签名)年月日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A.7归档电子文件管理登记表源系统设备情况硬件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存储载体:目标系统设备情况硬件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存储载体:被迁移归档电子文件情况记录数:字节数:迁移时间:操作者:填表人(签名)年月日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档案局DAT28-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0609.3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3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3.2单项工程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3单位工程subunitofproject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4项目文件recordsofproject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3.5项目前期文件prophaserecordsofproject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3.6项目竣工文件recordsoncompletionofproject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3.7项目施工文件implementingrecordsofproject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3.8项目竣工图drawingoncompletionofproject指项目施工过程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3.9项目监理文件recordsofsupervision-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指监理单位以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3.10项目竣工验收文件recordsoftestoncompletion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3.11项目档案archivesofproject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3.12项目文件归档filingofprojectrecords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移交经整理的全部相应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各机构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报送档案管理机构。3.13项目档案移交transferofprojectarchives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向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项目档案。4总则4.1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4.2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4.3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4.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5项目文件的收集5.1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项目文件产生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5.2项目建设各阶段文件的收集及其责任5.2.1项目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5.2.2项目施工阶段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署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2.3项目试运行阶段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生产技术准备和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展品部门应负责收集、积累所承建项目的器材供应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文件。5.3收集范围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体,应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档案。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录A。5.4收集时间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5.5项目文件质量要求5.5.1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认手续完备。5.5.2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5.5.3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的要求。5.5.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5.5.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光盘。6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6.1竣工文件编制要求6.1.1项目施工及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行业规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文件。6.1.2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审核。主要内容:施工综合管理文件、测量文件、原始记录及质量评定文件、材料(构、配件)质量保证书及复试文件、测试(调试)及随工检查记录、建筑及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6.1.4对施工文件、施工图及设备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和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修改或补充标准到相应的文件上。6.1.5与施工图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和材料变更可与竣工图编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组卷,但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作出统一规定。6.1.6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6.2竣工图编制要求6.2.1各项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竣工时要编制竣工图。-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项目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6.2.2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6.2.3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6.2.4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上更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6.2.5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按原图编号,末尾加注“竣”字,或在新图图内注明“竣工阶段”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6.2.6同一建筑物、构筑物重复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6.2.7建设单位应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总平面和综合管线竣工图。6.2.8竣工图图幅应按GB/T10609.3要求统一折叠。6.2.9编制竣工图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制原则、各专业目录及编制情况。6.3竣工图的更改方法6.3.1文字、数字更改一般是杠改;线条更改一般是划改;局部图形更改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处重新绘制。6.3.2利用施工图更改,应在更改处注明更改依据文件的名称、日期、编号和条款号。6.3.3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的,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6.3.4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6.3.5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有文字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更改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6.3.6新增加的文字说明,应在其涉及的竣工图上作相应的添加和变更。6.4竣工图章的使用6.4.1竣工图章内容、尺寸如图1所示。6.4.2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内容填写应齐全、清楚,不得代签。6.4.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在新图中采用竣工图标,并按要求签署竣工图标。6.4.4竣工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6.5竣工图的审核6.5.1竣工图编制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协助竣工图编制单位检查其竣工图编制情况,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修改和补齐。-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图1竣工图章6.5.2竣工图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相符合。6.5.3竣工图按单位工程、装置或专业编制,并配有详细编制说明和目录。6.5.4竣工图应使用新的或干净的施工图,并按要求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6.5.5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图的,如果图纸不在同一卷册的,应将复印件附在有关卷册中,或在备考表中说明。6.5.6国外引进项目、引进技术或由外方承包的建设项目,外文提供的竣工图应由外文签字确认。6.6竣工图套数项目竣工图一般为两套,由建设单位向业主和生产(使用)单位移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需要接收的,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按照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建设的项目,竣工图套数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交。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另编制一份与城市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有关的主要建筑物及综合管线竣工图。6.7编制竣工图的费用6.7.1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费用应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解决,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确定。-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6.7.2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两套属于职责范围内形成的竣工文件,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6.7.3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增加套数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6.7.4因修改需重新绘图的,除合同规定外,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新图的费用。6.8合同要求6.8.1建设项目中各方应以合同形式约定竣工图编制和提交的责任;可在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中明确,也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6.8.2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图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6.8.3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档案的名称、内容、版本、套数、时间、费用、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6.8.4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7项目文件的整理与归档7.1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劳取酬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7.1.2建设单位各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文件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7.1.3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7.1.4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7.1.5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7.2项目文件的组卷7.2.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7.2.2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等顺序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项目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组卷。7.2.3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从长。-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7.3案卷与卷内文件的排列7.3.1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7.3.2施工文件按管理、依据、建筑、安装、检测实验记录、评定、验收排列。7.3.3设备文件按依据性、开箱验收、随机图样、安装调试和运行维修等顺序排列。7.3.4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 7.3.5卷内文件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7.4案卷编目7.4.1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正面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图样的页号编写在右下角,或标题栏外右上方;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文件,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各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7.4.2卷内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包括的内容如下:—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标注卷内文件夹的顺序,一个文件一个号;—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文号或图样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责任者,应填写文件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全称;—日期,应填写文件形成日期;—页号,应填写每份文件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备注(需要时填写)7.4.3案卷封面和脊背案卷封面可采用案卷外封面和案卷内封面两种形式,主要内容如下:—立卷单位,应填写文件组卷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起止日期,应填写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保管期限,应依据有关规定填写线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密级,应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夹的最高密级;—档号,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方案,填写档案的项目代号、分类呈和案卷流水号。案卷脊背,应填写保管期限、档号和案卷题名或关键词。案卷封面及脊背的档号,暂用铅笔填写;移交后由接收单位统一正式填写。7.4.4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文件的数量(见示例),说明组卷情况,如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示例:文字材料20件,100页,照片10张,附图1张。—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保管单位的档号,并注明其载体形式。7.5案卷装订要求7.5.1文字材料可采用整卷装订与单份文件装订两种形式;图纸可不装订,但同一项目应统一。7.5.2案卷内不应有金属物。7.5.3单份文件装订时,应在卷内每份文件夹首页右上方加盖、填写档号章。档号章内容有:档号、序号。7.6卷皮、卷内表格及制成材料7.6.1卷皮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其外表规格为310×220mm,厚度分另为10mm、20mm、30mm、40mm、50mm,用年皮纸板双裱压制。7.6.2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尺寸为297×210mm7.6.3卷盒和卷内表格印制应清晰端正。7.7声像材料整理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7.8项目文件的归档7.8.1建设单位各机构、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经整理、编目后所形成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7.8.2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可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与竣工验收文件一并归档7.8.3归档文件应完整、成套、系统。应记述和反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文件质量应符合 5.5规定。7.8.4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附录A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7.8.5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经翻译人、审校人签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归档。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会审;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全部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7.9项目文件的归档审查7.10项目文件的归档时间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8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8.1项目档案的整理全部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其内容包括:a)根据专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工程或专业分类,下设属类;b)依据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生产使用单位需要按企业档案统一进行分类和编号的,建设单位(并责成设计、监理单位)可用铅笔临时填写档案号;c)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清点、编目,并编制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d)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本行业的技术规范及各种技术表格。8.2项目档案的移交8.2.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凡分期或分机组的项目,应在每期或每机组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8.2.2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8.2.3竣工验收后,在大中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接收单位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附录A(规范性附录)-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序号归档文件保管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1可行性研究、任务书1.1项目建议书及其报批文件永久长期1.2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报批文件永久长期1.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批文件永久长期1.4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永久长期1.5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永久长期1.6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及其报批文件永久永久2设计基础文件2.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永久2.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长期2.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资料永久长期3设计文件3.1总体规划设计永久永久3.2方案设计永久永久3.3初步设计及其报批文件永久永久3.4技术设计永久永久3.5施工图设计长期永久3.6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永久3.7工程设计计算书长期长期3.8关键技术试验永久永久3.9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永久永久4项目管理文件4.1征地、移民文件4.1.1征用土地申请、批准文件,红线图、坐标图、行政区域图永久4.1.2征地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永久4.1.3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的状况图、照片永久4.1.4施工执照永久4.2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文件4.2.1有关投资、进度、物资、工程量的建议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长期4.2.2概算、预算管理、差价管理文件长期4.2.3合同变更、索赔等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件长期4.2.4规程、规范、标准、规划、方案、规定等文件长期4.2.5招标文件审查、技术设计审查、技术协议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4.2.6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控制文件长期4.3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4.3.1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长期长期长期4.3.2招标书、资质材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永久永久长期4.3.3开标议程,开标大会签字表,报价表,评标纪律,评标人员签字表,评标记录、报告长期4.3.4中标通知书长期长期长期4.3.5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批文件、合同书、合同变更文件永久长期长期4.4专项申请、批复文件4.4.1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等文件永久4.4.2水、暖、电、煤气、通信、排水等配套协议文件长期4.4.3原料、材料、燃料供应等来源协议文件长期5施工文件5.1建筑施工文件5.1.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长期长期5.1.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文件,施工工艺文件长期长期5.1.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长期长期5.1.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长期5.1.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永久长期5.1.6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线、控制点等)测量、复核记录、地址勘探永久长期5.1.7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桩基工程记录、地基验槽记录永久长期5.1.8施工日记、大事记长期5.1.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长期5.1.10各类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永久长期5.1.11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永久长期5.1.12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长期2.1.13交工验收记录证明永久长期5.1.14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永久永久5.1.15竣工图永久长期5.1.16声象材料长期长期5.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5.2.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长期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2.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文件长期长期5.2.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长期长期5.2.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长期5.2.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永久长期5.2.6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永久长期5.2.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永久长期5.2.8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长期5.2.9设备、网络调试记录长期长期5.2.10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长期长期5.2.11系统调试、试验记录长期长期5.2.12管线清洗、试压、通水、通气、消毒等记录短期长期5.2.13管线标高、位置、坡度等测量记录长期长期5.2.14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永久长期5.2.15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预、决算永久长期5.2.16竣工图永久长期5.2.17声象材料长期长期5.3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5.3.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长期长期5.3.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文件短期长期5.3.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长期长期5.3.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长期5.3.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永久长期5.3.6系统调试、试验记录长期长期5.3.7绝缘、接地电阻等性能测试、校核记录长期长期5.3.8材料、设备明细表及检验记录,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永久长期5.3.9操作、联动试验短期长期5.3.10电气装置交接记录短期长期5.3.11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永久长期5.3.12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永久长期5.3.13竣工图永久长期5.3.14声象材料长期长期6监理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6.1施工监理文件、资料长期长期6.1.1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长期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6.1.2施工及设备器材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设备、材料报审长期长期6.1.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审核,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长期长期6.1.4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中间验收证明书长期长期6.1.5设计变更、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长期6.1.6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来往函件长期长期6.1.7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验、实验记录、报告长期长期6.1.8监理日志、监理周(月、季、年)报、备忘录长期长期6.1.9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文件等检查、抽查记录长期长期6.1.10施工质量检查分析评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报告长期长期6.1.11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分析统计文件长期长期6.1.12变更价格审查、支付审批、索赔处理文件长期长期6.1.13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认证、评估长期长期6.1.14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长期长期6.2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资料6.2.1设备采购委托监理合同、采购方案,监造计划长期长期6.2.2市场调查、考察报告长期长期6.2.3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长期长期6.2.4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长期长期6.2.5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长期长期6.2.6会议纪要、来往文件长期长期6.2.7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长期长期6.2.8监理日志、监理月报长期长期6.2.9质量事故处理文件、设备制造索赔文件长期长期6.2.10设备验收、交接文件,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长期长期6.2.11设备采购、监造工作总结长期长期6.3监理工作声象材料长期长期7工艺设备文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7.1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长期7.2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长期7.3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证明长期长期7.4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长期7.5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零部件目录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7.6设备测绘、验收记录及索赔文件长期7.7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长期8科研项目8.1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永久8.2协议书、委托书、合同永久8.3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永久8.4试验记录、图表、照片永久8.5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永久8.6实验装置及特殊设备图纸、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永久8.7实验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事故分析长期8.8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永久8.9成果申报、鉴定、审批及推广应用材料永久8.10考察报告、重要课题研究报告永久9涉外文件9.1询价、报价、投标文件短期9.2合同及其附件永久9.3谈判协议、议定书永久9.4谈判记录长期9.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长期9.6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短期9.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及设计联络文件永久9.8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永久9.9技术问题来往函电永久9.10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安装手册、操作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永久9.11国外设备合格证明、装箱单、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明短期9.1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商检、海关及索赔文件永久9.13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短期9.14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长期10生产技术装备、试生产文件10.1技术装备计划短期10.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短期10.3开停车方案短期10.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长期10.5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短期10.6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长期10.7运行记录短期10.8技术培训材料短期10.9产品技术参数、性能、图纸永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0.10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材料、环保、消防运行检测记录短期11财务、器材管理文件11.1财务计划及执行、年度计划及执行、年度投资统计短期11.2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合同价、决算、审计及说明永久11.3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短期11.4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清册永久12竣工验收文件12.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永久长期长期12.2工程设计总结永久长期12.3工程施工总结永久长期12.4工程监理总结永久长期12.5项目质量评审文件永久长期12.6工程现场声像文件永久长期12.7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永久12.8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验收审批文件永久12.9竣工验收会议文件、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名册、签字、验收备案文件永久长期长期12.10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及证书长期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石油办字〔2006〕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规划院(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规划院以下统称各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股份公司在油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炼油化工建设项目、销售建设项目、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像、录音、光盘、实物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历程的真实记录,是生产、管理、维护、改扩建的真实依据和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同时也是全面鉴定工程质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的可靠凭证。第五条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形成建设项目档案的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第二章建设项目划分及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开发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销售建设项目等。第七条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是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单位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指导。(二)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审批管理的项目(详见《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石油计字〔2004〕338号)竣工资料专项验收。(三)参加股份公司审批管理的项目竣工验收。第八条各单位档案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本单位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审批管理的项目竣工资料专项验收。(三)参加股份公司审批管理的项目及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审批管理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四)负责检查、接收、保管建设项目档案实体。第三章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三同步”的原则,-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即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同时明确项目档案所包括的内容、要求及各相关单位对项目档案的职责;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同时对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审定工作进行检查;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档案的验收同步进行。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和档案部门密切配合,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项目施工交底会、参加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检查、参加工程重大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参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申请立项后,即应设立档案资料专人、专岗或专门机构负责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工作人员网络和重要档案资料流向网络,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实行跟踪管理、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计划,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纳入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应将档案管理要求列入监理管理和招标承包合同中,明确各方面对档案工作的责任。第十二条应加强对项目执行中形成文档的过程控制,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从而保证工程质量鉴定和项目管理的可溯性,为生产、管理、维修、改扩建提供翔实可靠的凭据。档案的完整指按《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1)所确定的内容,将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签字手续完备。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归档的案卷质量应当符合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档案保管条件应当符合JGJ25—200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实现合同、项目全过程控制管理。(一)项目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根据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明确乙方单位应提交甲方单位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的名称、内容、版本、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以及对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的责任。合同(协议)会签单必须有档案部门这一条款的签署意见。(二)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竣工档案保证金,保证金或费用预留条款必须经档案部门审核,签订合同(协议)的各专业负责实施。(三)每一合同付最后一笔款项时,必须到档案部门签署意见。档案部门根据合同(协议)对乙方提交档案资料进行验收、检查,合格后,签署同意付款的意见,财务部门才能履行付款手续。第十四条在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文件整理,并负责案卷质量的审查(文件材料内容、案卷编目、原件、签名、竣工图)。第十五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要求,责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单位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按照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及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整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整理依据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图电子版(光盘),并编制电子文档目录。电子文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专业名称、电子文件名称、支撑软件名称及版本号。第四章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验收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当进行档案资料的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二)股份公司审批管理的项目,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组织验收,或由股份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各单位档案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文档处备案。(三)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审批管理的项目,由各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由档案部门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分别由股份公司和各单位档案机构及建设单位档案机构的档案人员参加。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第五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二十六条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第二十七条初步验收时,在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案卷总数的10%~15%,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档案部门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如果没有各单位档案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初步验收将不予通过。第二十八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第三十条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档案机构派人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验收工作。第三十一条形成档案资料在1000卷以上的(含1000卷),应有档案情况的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报告,形成档案资料在1000卷以下的,则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专章叙述竣工档案的情况,其内容应包括:(一)项目档案资料概况;(二)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三)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四)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五)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七)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八)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在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竣工档案情况的评价。第五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承担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的要求实行登记制度。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各单位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4)。第三十四条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一式两份并报至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文档处,由总裁办公室文档处统一报国家档案局。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石油办字〔2001〕213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3.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表一、表二、表三)(发文日期:2006年10月11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序号归档文件保管期限1可行性研究、任务书1.1项目建议书及其报批文件永久1.2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报批文件永久1.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批文件永久1.4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永久1.5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永久1.6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及其报批文件永久2设计基础资料2.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2.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2.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永久3设计文件3.1总体规划设计永久3.2方案设计永久3.3工艺设计包永久3.4初步设计及其报批文件(基础设计)永久3.5技术设计永久3.6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长期3.7工程设计计算书长期3.8关键技术试验永久3.9设计审查、鉴定及审批永久3.10安全生产专项设计永久3.11QHSE管理文件长期4项目管理文件4.1征地、移民文件4.1.1征用土地申请、批准文件,红线图、坐标图、行政区域图永久4.1.2征地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永久4.1.3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的状况图、照片永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4.1.4施工执照永久4.2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文件4.2.1有关投资、进度、物资、工程量的建议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长期4.2.2概算、预算管理、差价管理文件长期4.2.3合同变更、索赔等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件长期4.2.4规程、规范、标准、规划、方案、规定等文件长期4.2.5招标文件审查、技术协议、技术设计审查长期4.2.6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控制文件长期4.3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4.3.1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长期4.3.2投标书、资质材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永久4.3.3开标议程、开标大会签字表,报价表,评标纪律、评标人员签字表,评标记录、报告长期4.3.4中标通知书长期4.3.5未中标文件自存4.3.6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批文件、合同书、合同变更文件长期4.4专项申请、批复文件4.4.1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等文件永久4.4.2水、暖、电、煤气、通信、排水等配套协议文件长期4.4.3原料、材料、燃料供应等来源协议文件长期4.5QHSE文件4.5.1合同,审计报告、内审报告永久4.5.2管理规定、办法、规范长期4.5.3体系文件长期4.5.4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记录长期4.5.5纪要、来往信函、通知、会议材料等短期4.5.6人员健康检查记录或报告、培训记录短期4.5.7声像材料长期5施工文件5.1建筑施工文件5.1.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长期5.1.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文件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1.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长期5.1.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5.1.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永久5.1.6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线、控制点等)测量、复核记录、地质勘探永久5.1.7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桩基工程记录、地基验槽记录永久5.1.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5.1.9各类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永久5.1.10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永久5.1.11交工验收记录证明永久5.1.12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永久5.1.13竣工图永久5.1.14声像材料长期5.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5.2.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长期5.2.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文件长期5.2.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长期5.2.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5.2.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永久5.2.6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永久5.2.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永久5.2.8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5.2.9设备、网络调试记录长期5.2.10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长期5.2.11系统调试、试验记录长期5.2.12管线清洗、试压、通水、通气、消毒等记录短期5.2.13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长期5.2.14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永久5.2.15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预、决算永久5.2.16竣工图永久5.2.17声像材料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3制管及防腐生产加工文件5.3.1开工报告、技术要求,完工报告、交工实物量表长期5.3.2生产组织方案及报批文件,生产计划、技术措施文件长期5.3.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永久5.3.4原材料质量证明、复检报告,生产检测、试验文件短期5.3.5焊工登记表、证书(彩色),无损检测人员登记表、资格证书(彩色)短期5.3.6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成品管质量证明长期5.3.7出厂合格证长期5.3.8来往函件长期5.3.9声像材料长期5.4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5.4.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长期5.4.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文件短期5.4.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长期5.4.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5.4.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永久5.4.6系统调试、整定记录长期5.4.7绝缘、接地电阻等性能测试、校核记录长期5.4.8材料、设备明细表及检验记录,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等永久5.4.9操作、联动试验短期5.4.10电气装置交接记录短期5.4.11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永久5.4.12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永久5.4.13竣工图永久5.4.14声像材料长期5.5QHSE文件5.5.1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化学品和安全设备或器材的安全数据表长期5.5.2人员培训及资质记录、健康检查记录或报告,医疗依托协议或合同短期5.5.3事故调查材料永久5.5.4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备忘录永久5.5.5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施工许可、停工令、复工令,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环保部门的许可材料等永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5.6地貌恢复资料,文物保护相关资料短期6监理文件6.1施工监理文件、资料6.1.1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长期6.1.2施工及设备器材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设备、材料报审长期6.1.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审核,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长期6.1.4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中间验收证明书长期6.1.5设计变更、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6.1.6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来往函件长期6.1.7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检、实验记录、报告长期6.1.8监理月报、备忘录长期6.1.9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文件等检查、抽查记录长期6.1.10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报告、施工质量检验分析评估长期6.1.11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分析统计文件长期6.1.12变更价格审查、支付审批、索赔处理文件长期6.1.13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认证、评估长期6.1.14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长期6.2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资料6.2.1设备采购委托监理合同、采购方案,监造计划长期6.2.2市场调查、考察报告长期6.2.3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长期6.2.4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长期6.2.5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长期6.2.6会议纪要、来往文件长期6.2.7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长期6.2.8监理月报长期6.2.9质量事故处理文件、设备制造索赔文件长期6.2.10设备验收、交接文件,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长期6.2.11设备采购、监造工作总结长期6.3QHSE文件6.3.1合同、协议长期-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6.3.2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化学品和安全设备或器材的安全数据表,检测计量设备台账及证书长期6.3.3人员培训及资质记录、健康检查记录或报告,医疗依托协议或合同短期6.3.4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审查或审核报告永久6.3.5工程停工令、复工令长期6.3.6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备忘录永久6.3.7通知、批复、意见、建议,工程师总结报告,不符合报告及记录等短期6.4政府监督文件6.4.1质量监督委托书、协议长期6.4.2质量监督报告及评价报告长期6.4.3质量管理文件短期6.5监理工作声像材料长期7工艺设备文件7.1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长期7.2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复检记录长期7.3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证明长期7.4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长期7.5设备中转及调拨资料,设备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长期7.6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零部件目录长期7.7设备测绘、验收记录及索赔文件长期序号归档文件保管期限7.8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长期8科研项目8.1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永久8.2协议书、委托书、合同永久8.3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永久8.4试验记录、图表、照片永久8.5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永久8.6实验装置及特殊设备图纸、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永久8.7实验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事故分析长期8.8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永久8.9成果申报、鉴定、审批及成果推广应用材料永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8.10考察报告、重要课题研究报告永久9涉外文件9.1询价、报价、投标文件短期9.2合同及其附件永久9.3谈判协议、议定书永久9.4谈判记录长期9.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长期9.6出国考察、培训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短期9.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及设计联络文件永久9.8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永久9.9技术问题来往函电和备忘录永久9.10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安装手册、操作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永久9.11国外设备合格证明、装箱单、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明短期9.1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商检、海关及索赔文件永久9.13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短期9.14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长期10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10.1技术准备计划短期10.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短期10.3开停车方案短期10.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长期10.5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短期10.6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长期10.7运行记录短期10.8技术培训材料短期10.9产品技术参数、性能、图纸永久10.10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材料、环保、消防运行检测记录短期10.11QHSE管理文件材料长期11测井工程资料11.1原始资料11.1.1测井原始资料、明记录永久11.1.2测井原始磁带、磁盘、光盘永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1.1.3测井解释成果带、电子文档永久11.1.4特殊测井解释成果带、承担多井成果解释和油藏描述成果带永久11.2区域探井成果资料(含透明底图)11.2.1标准测井图(1∶500)永久11.2.2综合测井图(1∶200),附解释成果表永久11.2.3放大曲线(1∶100)永久11.2.4固井质量检查图、全井声速测井图、地温梯度测井图永久11.2.5其它测井图(因地质和工程需要所采集的所有测井项目)永久11.3预探井成果资料(含透明底图)参照11.211.4评价井成果资料(含透明底图)11.4.1标准测井图(1∶500)永久11.4.2综合测井图(1∶200,包括孔隙度系列测井项目),附解释成果表。永久11.4.3放大曲线(1∶100)永久11.4.4固井质量检查图,其它测井图永久11.5其它成果资料(含透明底图)11.5.1探井完井(中途完井)测井曲线图、解释成果表及报告永久11.5.2开发井完井(中途完井)测井曲线图、解释成果表及报告永久11.5.3对比测井曲线图、探井声放磁测井图、开发井声放磁测井图永久11.5.4井温测井,投产井测井曲线永久11.5.5测井月报及附表短期11.5.6测井年报及附表,测井成果专题研究报告永久12井下作业工程资料12.1原始资料12.1.1日报短期12.1.2射孔通知单、测井通知单永久12.1.3油、气、水分析资料永久12.1.4酸化压裂施工记录、射孔原始记录永久12.2成果资料(含透明底图)12.2.1探井试油总结、探井试采总结报告,开发井试油总结永久12.2.2修井总结、措施总结永久12.2.3地层测试报告、特殊测井曲线永久12.2.4油管记录、油气水分析资料永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2.2.5井下作业月报及附表短期12.2.6井下作业年报及附表永久12.2.7专题研究报告永久12.2.8油水井修井总结、油水井补层(射孔)公报永久13物资采办文件13.1询价、报价、招投标文件,采购计划短期13.2合同、协议永久13.3审批手续,调拨文件长期13.4引进手续、论证报告、引进报告、引进总结长期13.5采办决算、物资核销文件长期13.6装箱单、工具清单、备品备件清单,包装图及包装状态合格证短期13.7安装手册、随机图纸、保证书、操作使用说明书、零部件目录等随机文件永久13.8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引进设备材料国外检验(测)证明,商检、海关及索赔文件永久13.9设备合格证明、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明短期13.10来往函电、备忘录长期13.11设备材料仓储、运输有关文件短期13.12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文件长期13.13管理规程、条例、标准、规划文件长期13.14管理台账、统计表长期13.15照片、音像资料长期14财务、审计管理14.1财务计划及执行、年度计划及执行、年度投资统计短期14.2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合同价、决算、审计及说明永久14.3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清册永久15竣工验收文件15.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永久15.2工程设计总结永久15.3工程施工总结永久15.4工程监理总结永久15.5生产运行总结永久15.6外事工作总结永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5.7物资采办总结永久15.8项目建设总结永久15.9项目质量评审材料永久15.10工程现场声像材料15.11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永久15.12竣工验收会议文件、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名册、签字、验收备案文件永久15.13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验收审批文件永久15.14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及证书长期附件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1.按照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11822—-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三、项目档案的安全1.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3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审批(核准)机关立项日期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监理单位计划档案验收日期计划竣工验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电子信箱申请单位自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验收组织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4表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地址邮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概算总投资万元计划工期年月—年月主要单位工程名称现已完成的单位或单项工程主要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安装单位主要监理单位项目档案和资料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名称隶属部门联系地址、电话负责人项目建档时间专职档案人员数据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它用房面积设施设备现有档案和资料数量(正本)卷(册)图纸张数对项目档案日常监督、指导的上级单位填表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报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对于未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此表一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档案总数(正本)卷(册)图纸张数档案移交单位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它用房面积项目预验收日期项目档案预验收组织单位预验收组成员及单位预验收结论预验收负责人(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于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报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档案总数(正本)卷(册)图纸张数档案移交单位项目竣工投产日期项目正式验收日期项目档案正式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及单位验收结论验收负责人(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于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报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石油办字〔2006〕2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档案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规划院(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规划院以下统称各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股份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股份公司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是股份公司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股份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五条股份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各项工作利用。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和各单位的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第六条股份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机构;各单位应当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计划。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档案工作由总裁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检查指导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各专业分公司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实体,并提供利用和安全保管。(三)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档案保护;负责组织并指导各单位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与学术交流。(四)负责勘探开发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五)负责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六)负责股份公司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条各单位档案工作应有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一)负责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制订本单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标准、规范。(二)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负责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三)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和组织档案干部培训教育、学术交流。(四)油气田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勘探开发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五)负责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六)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计算机管理的应用工作。第九条股份公司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具备档案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取得本单位以上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股份公司专职从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其享受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档案工作实际,各单位档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档案业务协作组。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档案工作现状,交流档案工作经验,提出档案管理思路,拟定档案管理标准规范等。协作组活动应由总裁办公室批准,各协作组组长组织。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十二条股份公司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必须列入本单位各项管理程序、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对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保密规定,按照文件材料的密级作出标识。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十五条股份公司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书写材料和载体材料应耐久保存。第十六条股份公司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研究与管理,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参照纸质文件确定。在归档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将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反映本单位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符合文件形成规律。反映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和形式的文件材料应一并归档。第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确认,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审后归档保存。第十九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产品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外购设备仪器开箱验收及项目引进等有关活动应有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不能验收或鉴定。第二十条股份公司文件材料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归档。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按照本单位规定时间归档;勘探开发档案在项目完成后、产品文件材料在产品定型后或计划完成后、科研课题文件材料在课题鉴定后、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资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归档;时间较长的可分阶段、分期归档;本单位负责人和员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会计文件材料在本会计年度终了整理后,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后归档;员工材料形成后随时归档。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所属油气田分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股份公司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保质保量按时报送资料。各所属油气田分公司要将勘探开发资料汇交所需资金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保证汇交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调离岗位时,必须清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借阅的档案,档案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股份公司档案实体分类仍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各单位应当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库房、柜架要坚固,并应采取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水、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有害气体等措施,按照国家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将档案部门用房列入基建计划。根据需要采用现代化设施、设备,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和监控防护手段。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各单位应重视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当根据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应由单位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鉴定后写出鉴定报告并附有案卷目录清册,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署姓名及日期。第二十七条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档案销毁前,要编制文件级销毁清册,写出销毁报告,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档案均不得私自销毁。第二十八条销毁档案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署姓名及日期,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二十九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重视档案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统计数据应当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及时,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股份公司各单位每年年底应按规定填报《全国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档案局,同时各单位每年应当将统计汇总数据抄送本单位统计部门。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现代化是股份公司管理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列入股份公司信息战略规划之中。档案管理现代化应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第三十一条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重组改制所涉及的档案资料的处置,应按照重组协议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双方协商,并以关联交易协议的形式予以规范。第五章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和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和保密制度,规定利用档案的审批权限,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十四条档案信息提供利用应当本着既要严格保密,又要方便利用的原则。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本单位档案,档案部门应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档案。凡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利用本单位档案,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严禁私自复制及对外提供档案资料。第三十五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档案检索体系,编制档案检索工具,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为利用者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档案信息。应当注重档案信息的深层次加工,为领导决策和其他各项工作需要提供有价值的档案信息服务,促进档案信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和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或企业的;(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三十七条对拒绝归档、玩忽职守、涂改抽换、损毁丢失、盗窃倒卖档案等行为的,根据情节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本规定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试行)》(石油办字〔2000〕第279号)同时废止。(发文日期:2006年10月11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处: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1992年5月6日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参加其竣工验收。第十条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第十二条初步验收时,在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档案部门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工程规模大、档案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的项目档案;工程规模小,档案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项目档案。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工程规模较小的,则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的评价。第十四条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3.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5.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8.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档发[2004]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丰富和完善企业档案资源有效为企业发展服务,现将《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一月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归档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第三条企业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明确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要求,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纳入企业各项工作计划,纳入企业领导工作议程,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企业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向档案部门归档。第五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企业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要求归档的应由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的责任。第二章归档范围-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七条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六)本企业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第三章归档时间第十条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第十一条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第十二条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第十四条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第十五条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第十六条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第十七条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第四章归档要求第十八条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第二十条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二十一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第二十二条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第二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协办单位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清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重要项目的文件材料移交时应编写归档说明。第二十六条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附件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党务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组织其他有关会议。(二)党组织建设、党员和党员干部管理、党纪监察工作、重要政治活动或事件。(三)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工工作。(五)专业学会、协会工作,群众团体活动。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企业筹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企业章程。(二)企业领导班子(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下同)构成及变更,企业内部机构及变更。(三)企业领导班子的活动。(四)综合性行政事务,企业事务公开,文秘、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印鉴的管理。(五)法律事务,纪检监察,公证工作。(六)审计工作。(七)职工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职务任免,职称评聘。(八)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九)医疗卫生工作。(十)后勤福利,住房管理。(十一)公安保卫,综合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十二)外事工作。-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三、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二)计划管理,责任制管理,各种统计报表,企业综合性统计分析。(三)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资本运作,对外投资,股权管理,多种经营管理,产权变动、清产核资。(四)属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及其管理。(五)企业信用管理,形象宣传。(六)商务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材料,有关的资信调查等。(七)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价格管理,会计管理。(八)物资采办、保存、供应和流通。(九)经营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十)境外项目管理。(十一)招投标项目管理。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生产准备、生产组织、调度工作。(二)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工作。(三)能源管理。(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五)生产安全,消防工作,交通管理。(六)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七)计量工作。(八)标准化工作。(九)档案、图书、情报工作。五、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A工业企业(一)产品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设计。(二)产品的工艺、工装、试制、加工制造。(三)产品的检验、包装。(四)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五)产品鉴定、评优。(六)产品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B非工业企业(一)业务项目的研发与形成。(二)业务项目的经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三)业务项目的保障与监督。六、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科研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二)、科研项目的研究、试验。(三)、科研项目的总结、鉴定。(四)、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基建项目合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迁工作,以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二)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三)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四)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理。.(五)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和验收。(六)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奖、创优。(七)基建项目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八)事故分析和处理。八、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购置设备、仪器的立项审批,购置合同。(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三)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四)设备、仪器的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五)事故分析和处理。九、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及报表。(四)其他文件材料。十、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履历材料。(二)职工的鉴定、考核。(三)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四)职工的奖励与处分。(五)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六)职工的培训与岗位技能评定等。-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七)其他记载个人重要社会活动的文件材料。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本标准摘自《中国档案》杂志2003年第8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修订)(GB/T11821-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的收集要求、整理程序和保管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馆的照片档案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156文献保密等级代码GB/T15418档案分类标引规则DA/T18档案著录规则DA/T19档案主题标引规则JCJ2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档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照片档案photograplicarchives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静止摄影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照片档案一般包括底片、照片和说明三部分。3.2芯页photoholder用以固定照片或底片,并标注说明的中性偏碱性纸质载体,是照片册、底片册的组成单元。4 照片档案的收集4.1收集范围4.1.1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4.1.1.1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照片。4.1.1.2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4.1.1.3记录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照片。4.1.2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照片。4.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4.2收集要求4.2.1对属于收集与归档范围的照片,应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4.2.2对存有真伪疑义的照片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鉴定。4.2.3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主要照片应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4.2.4底片、照片、说明应齐全。4.2.5底片与照片影像应一致。4.2.6对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对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4.2.7照片档案的移交和征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4.3收集时间4.3.1对具有归档价值的照片,其摄影者或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向档案室归档,一般不应跨年度。4.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照片档案随立档单位其他载体形态的档案一起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移交。4.3.3档案馆应按收集范围随时征集零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5照片档案的整理5.1整理原则照片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照片档案的底片、照片应分开存放。5.2照片、底片的鉴定5.2.1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是按照片、底片的价值划定的存留年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对照片、底片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5.2.2密级密级是指照片、底片保密程度的等级。密级的划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GB/T7156及有关规定执行。5.3底片的整理5.3.1底片的编号底片号是固定和反映底片在全宗内排列顺序的一组字符代码,由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组成。其格式如下:全宗号一保管期限代码一张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保管期限代码:分别用“1、2、3”或“Y、c、D”对应代表永久、长期、短期。张号:在某一全宗某一保管期限内底片的排列从“1”开始的顺序编号。5.3.2底片号的登录5.3.2.1宜使用铁笔将底片号横排刻写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刻写不下时,前段可不写),不得影响画面;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将底片号附着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不得污染胶片。5.3.2.2底片号登录顺序应与照片号登录顺序保持一致。5.3.3底片袋的标注底片放人底片袋内保管,一张一袋。应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标明底片号。对翻拍底片,应在底片袋的左上方标明“F”字样。对拷贝底片,应在底片袋的左上方标明“K”字样。5.3.4底片的人册5.3.4.1底片册一般由297mm×210mm大小的若干芯页和封面、封底组成。5.3.4.2应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袋依次插入底片册。5.3.4.3芯页的插袋上应标明相同的底片号。5.3.5大幅底片的放置对幅面超过底片册芯页尺寸的大幅底片,应在乳剂面垫衬柔软的中性偏碱性纸张后,放入专用的档案袋或档案盒中,按底片号排序排列。5.3.6册内备考表5.3.6.1册内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册情况说明、立册人、检查人、立册时间。册内备考表应放在册内最后位置。册内备考表见附录A。5.3.6.2本册情况说明:填写册内底片缺损、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对底片册立册以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应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说明,并签名、标注时间。5.3.7底片册的封面底片册的封面应印制“底片册”字样。5.3.8底片册的册脊底片册册脊的项目包括:全宗号、保管期限、起止张号、册号。底片册册脊见附录B。5.3.9底片册的排列底片册按照全宗号、保管期限、册号的顺序排列,上架保存。5.4照片的整理5.4.1照片的分类应在全宗内按保管期限一年度一问题进行分类。跨年度且不可分的照片,也可按保管期限一问题一年度进行分类。分类方案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应随意变动。5.4.2照片的排列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问题结合时间、重要程度-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等进行排列。为便于提供利用,照片排列及人册时应同时考虑不同保密等级照片的定位。5.4.3照片的编号照片号是固定和反映每张照片在全宗内分类与排列顺序的一组字符代码,由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册号、张号或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组成。照片号有两种格式:格式一:全宗号一保管期限代码一册号一张号格式二:全宗号一保管期限代码一张号若采用格式二,可选用照片、底片分别编号法或合一编号法(影像相符的照片、底片编号相同)。选用合一编号法宜以照片、底片齐全为基础。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保管期限代码:分别用“1、2、3”或“Y、C、D”对应代表永久、长期、短期。册号:在某一全宗某一保管期限内照片册的排列从“1”开始的顺序编号。张号:格式一中的张号是指照片在册内的排列从“1”开始的顺序编号。格式二中的张号是指在某一全宗某一保管期限内照片的排列从“1”开始的顺序编号。5.4.4照片的入册5.4.4.1照片册一般由297mm×210mm大小的若干芯页和封面、封底组成。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有活页式和定页式两种。芯页格式参考示例参见附录c。5.4.4.2应按照分类、排列顺序即照片号顺序将照片固定在芯页上,组成照片册。5.4.5大幅照片的放置对于照片册放置不下的大幅照片,可将其放人专用的档案袋或档案盒中,按照片号顺序排列。如竖直放置,应首先将照片固定在专用的纸板上,再放人袋、盒中;如水平放置,照片的堆放高度不宜超过5cm。以竖直放置为宜。5.4.6单张照片说明的填写5.4.6.1说明的格式说明应采用横写格式,分段书写。其格式如下: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5.4.6.2说明的内容5.4.6.2.1题名应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人-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5.4.6.2.2照片号按5.4.3。5.4.6.2.3底片号按5.3.1。若采用照片、底片合一编号法,可不填写底片号。5.4.6.2.4参见号是指与本张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其格式如下:(相关档案种类)档号.注:括号内为选择性著录内容。示例1:文书档案0113—2—18示例2:科技档案G—J一21照片档案由档案室移交至档案馆后,应对其参见号进行核对,对与实况不符的应及时调整。5.4.6.2.5照片的拍摄时间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表示年,第5--6位表示月,第7—8位表示日。示例:1953年3月2日写作19530302。5.4.6.2.6摄影者一般填写个人,必要时可加写单位。5.4.6.2.7文字说明应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或仅对题名未及内容作出补充。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亦可在此栏表述,例如照片归属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应注明照片版权、来源等。5.4.6.2.8密级应按GB/T7156所规定的字符在照片周围选一固定空白处标明,使用印章亦可。5.4.6.3说明的位置单张照片的说明,可根据照片固定的位置,在照片的右侧、左侧或正下方书写。5.4.6.4大幅照片的说明对大幅照片的说明可另纸书写,与照片一同保存。一组联系密切的照片中的大幅照片,应随该组照片一同在册内编号,填写单张照片说明,并注明其存放地址。5.4.7组合照片说明的填写5.4.7.1一组(若干张)联系密切的照片按顺序排列后,可拟写组合照片说明。采用组合照片说明的照片,其单张照片说明可以从简。5.4.7.2组合照片说明应概括揭示该组照片所反映的全部信息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5.4.7.3应在组合照片说明中指出所含照片的起止张号和数量。5.4.7.4同组中的每一张照片均应在单张照片说明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标出组联符号。组联符号按组依次采用“①”、“②”、“③”……同组中的照片其组联符号相同。如册内只有一组照片和其他散片时,组联符号采用“①”。组联符号不宜越册。5.4.7.5整理照片时因保管期限或密级的不同,有些同组的照片可能会被分散到不同的照片册内,应在组合照片说明中指出这些密切相关照片的保管期限、册号和组号。示例:相关照片长期--4--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例中保管期限亦可采用“2”或“C”表示。5.4.7.6组合照片说明可放在本组第一张照片的上方,也可放在本册所有照片之前。5.4.8册内备考表按5.3.6。5.4.9照片册的封面照片册的封面应印制“照片册”字样。5.4.10照片册的册脊照片册册脊的项目包括:全宗号、保管期限、册号、起止张号。照片册册脊的格式:照片号为格式一的照片册册脊见附录B中的照片册册脊(一);照片号为格式二的照片册册脊见附录B中的照片册册脊(二)。5.4.11照片册的排列照片册按照全宗号、保管期限、册号的顺序排列,上架保存。5.5照片档案目录的编制5.5.1目录的著录5.5.1.1著录项目照片档案目录的著录项目包括:照片号、底片号、题名、时间、摄影者、备注、参见号、册号、页号、组内张数、分类号、项目号、主题词或关键词、密级、保管期限、类型规格、档案馆代号、文字说明等。5.5.1.2条目的著录单位以照片的自然张或若干张(一组)为单位著录成为照片档案目录的条目。5.5.1.3组合照片的著录5.5.1.3.1以一组照片为单位著录时,题名应根据题名拟写要素,简明概括、准确反映一组照片的基本内容。5.5.1.3.2以一组照片为单位著录时,照片号、底片号、页号均应著录起止号;时间参见号、摄影者可以著录多个。5.5.1.4大幅照片的标注对于大幅照片、底片,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大幅”和存放地址。以一组照片为单位著录时,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中所含的大幅照片的照片号、底片号。5.5.1.5著录与标引的要求照片档案著录与标引的方法和要求,应按照DA/T18、GB/T15418、DA/T19执行。5.5.2目录的编制5.5.2.1目录种类照片档案目录种类包括册内目录、基本目录、分类目录、主题目录、摄影者目录等。5.5.2.2基本目录照片档案基本目录的必备项目是:照片号、题名、时间、摄影-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者、底片号、备注,可根据需要增加项目。基本目录的条目应按照片号排序。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参考示例参见附录D。5.5.2.3册内目录册内照片目录为选择性目录。其组成项目是:照片号、题名、时间、页号、底片号、备注。册内目录的条目应按照片号排序。册内目录位于册内最前面。册内照片目录参考示例参见附录E。6照片档案的保管6.1包装物与装具6.1.1底片袋底片袋应使用表面略微粗糙和无光泽的中性偏碱性纸制材料制作,其PH值应在7.2-9.5之间,α--纤维素含量应高于87%。底片袋应使用中性胶粘剂,接缝应在袋边。6.1.2底片册、照片册底片册、照片册所用封面、封底、芯页均应采用中性偏碱性纸质材料制作,其PH值应在7.2~9.5之间,化学性能稳定,且不易产生碎屑或脱落的纤维。6.1.3贮存柜架底片、照片应在能关闭的装具中保存,如存储柜、抽屉、有门的书架或文件架等。贮存柜架应采用不可燃、耐腐蚀的材料,避免使用木制及类似材料。木制材料易燃烧、易腐蚀,还可能挥发出某些有害气体,促使底片、照片老化或褪色。贮存柜架的喷涂用料应稳定耐用,且对贮存的底片、照片无有害影响。对贮存柜架进行排列时,应保证空气能在其内部循环流通。6.2温度、湿度要求6.2.1推荐的存贮最高温度和相对湿度见表1。6.2.2底片、照片应恒温、恒湿保存。、长期贮存环境,24小时内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5%。中期贮存环境,24小时内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5℃,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10%。6.2.3所推荐的温度、湿度条件,应在各单独的贮存器具内或整个贮存室内加以保证。6.2.4底片、照片贮存的温、湿度与提供利用房间的温、湿度若存在较大差别,应设缓冲间,在其提供利用前应在缓冲间过渡几小时。6.3空气调节和净化要求6.3.1空气调节要求6.3.1.1为保证贮存库的温、湿度条件,应配备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6.3.1.2贮存库的气压应保持正压状态,以防止外界空气渗入。6.3.1.3去湿应选用恒湿控制的自动制冷型除湿机。加湿应选用可控式加湿机,不应使用水盆或饱和化学溶液,以免导致湿度过高。6.3.2空气净化要求6.3.2.1进入贮存室或贮存柜的空气应首先经过机械过滤器过滤,以免空气中的固体颗粒擦伤胶片或与胶片起反应。过滤器宜采用干介质型,应不可燃,其捕捉率不应低于85%。-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6.3.2.2应使用洗涤或吸收等空气净化装置,去除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硫化氢、过氧化物、臭氧、酸性雾气、氨和氧化氮等气体杂质。6.3.2.3油漆的挥发气体是一种氧化污染源,应控制使用。若贮存环境新刷油漆,应在三个月后投人使用。对其他存有污染源的新贮存环境,亦应搁置一段时期后再投入使用。6.3.2.4硝酸片基胶片会释放出有害气体,因此,不应与其他胶片同处存放,也不应与其他胶片使用同一通风系统。6.4库房有关要求库房条件和防火、防潮、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震、防盗等要求,应符合JGJ25的规定。6.5保管要求和措施6.5.1贮存库房应保持整齐、清洁,应有严格的使用和存放规则。6.5.2照片档案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对受污染的照片、底片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受污染的照片、底片入库。6.5.3接触底片的人员,应戴洁净的棉质薄手套,轻拿底片的边缘。6.5.4底片册,照片册应立放,不应堆积平放,以免堆在下面的底片、照片受压后造成粘连。6.5.5珍贵的、重要的、使用频率高的底片应进行拷贝,异地保存。拷贝片提供利用,以便更好地保存母片。6.5.6每隔两年应对底片、照片进行一次抽样检查,不超过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若温、湿度出现严重波动,应缩短检查的间隔期。检查中应密切注意底片、照片的变化情况(卷曲、变形、变脆、粘连、破损、霉斑、褪色等),亦应注意包装材料的变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表一推荐的存储最高温度和相对温度中期储存长期储存最高温度/℃相对温度/℃最高温度/℃相对温度/℃黑白底片2520-5021151020-3020-4020-50彩色底片2520-502-3-1020-3020-4020-50黑白照片2520-501830-50彩色照片2520-50230-40注一:中期储存是指胶片、照片在表中规定的温、湿度条件下至少能保存10年。长期储存是指胶片、照片在表中规定的温、湿度条件下至少能保存100年。注二:推荐值内较低的温、湿度环境,更能延长胶片、照片的寿命。(说明:因篇幅原因附录A和附录D从略。附录A《册内备考表》,包括本册情况说明、立册人、检查人、立册时间等项。附录D《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参考示例》,包括照片号、题名、时间、摄影者、底片号、备注等项。)-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录B(规范性附录)底片册册脊照片册册脊(一)照片册册脊(二)全宗号保管期限起止张号册号全宗号保管期限起止张号册号全宗号保管期限起止张号册号高度30cm高度30cm高度30cm高度50cm30cm30cm30cm50cm高度30cm高度30cm高度30cm高度50cm-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录C(资料性附录)芯页格式参考示例C1.芯页格式参考示例(一)文字说明:题名:照片号: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时间:摄影者:题名:文字说明: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文字说明:时间:摄影者:-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C2.芯页格式参考示例(二)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录E(规范性附录)册脊单位:mm210203717照片号题名时间页号底片号备注15201002010201510-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派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甩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内急排除前在直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查活动。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名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一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健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展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共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共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主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4]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股份公司《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设置安全总监(监督)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组织及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及其职责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总监,是指股份公司安全总监、专业公司安全总监、地区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总监。一、股份公司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1.负责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的全面落实。3.负责组织股份公司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承包商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4.负责定期组织分析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部署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组织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HSE管理体系审核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计划、股份公司重大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组织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限上项目安全预评价、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对股份公司准入或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审查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监督检查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9.负责对隐瞒重大事故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正当行为。二、专业公司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规定、细则,负责组织专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2.负责完善专业公司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专业公司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指导地区公司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对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指导地区公司关联交易及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对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组织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6.负责组织对专业公司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限下项目安全预评价、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组织对专业公司准入或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审查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对专业公司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负责监督检查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三、地区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总监的职责由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根据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地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关联交易、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并对其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关键装置进行危险分级,组织制定安全监控方案,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组织本单位准入的消防装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质审查,并按照规定对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和安全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监督。9.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进行查处。10.负责监督检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对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地区公司及所属厂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职责由地区公司负责制定。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基层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日常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对发现的严重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发现的现场环境和设备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3.负责对装置开车、停车、物料泄漏处理、装置不停车情况下的仪表维修、电气维修和设备维修等关键生产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对生产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封人孔票、动盲板票和抢修作业票管理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对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基层单位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负责对基层单位吸取其他单位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对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所明确的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知识掌握和紧急情况下应急能力具备的、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对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技术装备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对发现的严重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发现的现场环境和设备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检查表。3.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封人孔票、动盲板票和高空作业票管理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对单位与施工作业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及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安全生产方面改进建议。5.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对现场消防器材、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器材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第七条各级安全总监负责本单位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安全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安全检查的总结材料和隐患整改结果要存档。对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好的做法及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进行通报。第八条安全检查的形式包括综合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安全互检和日常安全检查等。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安全检查的内容应编制成安全检查表,重大事故隐患应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形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第十条股份公司会同专业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对象、内容、时间根据年度工作的需要确定。第十一条地区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地区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厂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地区公司安全工作部署及上级(包括地方政府)对安全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第十二条地区公司所属厂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内容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包括地方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进行确定。第十三条基层车间(大队、站、库)安全检查实行日常巡回检查制,日常巡回检查制度由厂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对重要的生产、施工环节等,安全监督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安全检查要有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监督检查汇报制度。现场安全监督每周要向厂级单位汇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厂级单位每月要向地区公司汇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地区公司每季度要向专业公司汇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专业公司每半年要向股份公司汇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向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安全总监汇报。第十五条各级安全检查应与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相结合,检查的内容应与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相一致,检查(审核)出的问题需要修改体系文件的,要按照体系管理要求及时组织修改。第四章安全监督的权力和义务第十六条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总监或主管领导反映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第十七条安全监督有权在车间、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第十八条安全监督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的,有权责令其改正。-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十九条安全监督发现作业现场特别危险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将危险情况和处理措施向上级报告。第二十条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上级安全总监报告。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地区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定期对优秀的安全监督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各级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履行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业主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应根据项目承包形式确定,主要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不能代替承包商的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承包商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应在安全生产合同中明确。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1〕202号)同时废止。(发文日期:2004年6月3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公司、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安全(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或其授权副职领导主管,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及其以下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第七条各级安全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第八条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基层单位阵间、大队)应配备安全工程师。第九条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安全专职人屈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及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定期(公司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厂级单位每季度一次)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决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经营的同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股份公司安车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一、行政正职1.各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指标。3.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4.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定期向上级报告或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二、行政副职l.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3.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各级技术负责人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2.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审查、制定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审批安全技术措施。3.上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4.抓好安全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第十三条基层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能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主动做好事政预防工作其安全职责是:一、班组长l.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坚持原则,监督本班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制止违章作业,对本班实现安全生产负责。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搞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3.督促、检查本班员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搞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4.掌握各岗位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应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二、岗位员工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3-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保持其完好、齐全、灵敏、有效。4.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5.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生产中应协同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各级安全、人事教育、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动、物资供应、基建等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国家、地方和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标准。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所有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基层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基层岗位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第十六条国家规定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并须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评价单位进行评价。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在作业前应编制安全应急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部门备案。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对安全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九条对工业动火、厂区内动上、进人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第二十条对物探、钻井、炼化装置检维修、油气管道安装、防火工程设施维修等风险性较大作业的承包商实行投标前安全资格审核制度。第二十一条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毒气检测装呼吸器等报点防护器材实行准入制度。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给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给保健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每年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编制生产、财务预算的同时,由单位统一纳入预算。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责任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第二十五条交通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车队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六条浅海石油作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作业认可和作业许可制度。-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准确统计,不得虚报、瞒报、相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制定并坚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违章处罚制度。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l.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2.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落实情况;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检验、维修、使用等情况;5.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6.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7.承包商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履行情况;8.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9.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备情况;10.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11.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第三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具有以下权力:l.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2.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3.必要时,可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4.在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第三十一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为安全监督人员提供协助与方便。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事故虚报、瞒报、迟报的行为,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每两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在评选年度组织考核,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授予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中列支。-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2000年6月26日)-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仕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且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了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监督管理-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子警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共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I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策(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来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共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评价工作规则以及安全评价基本程序、内容、要求及标准体系。本标准适用于安全评价及相关的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GB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行为和社会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安全评价亦称风险评价。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相对独立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进行。安全评价分为下列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3.2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区域规划初步设计之前或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其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3.3安全验收评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或区域建设完成后,通过对建设项目或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检查、确认、分析,查找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3.4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运行管理的安全风险状况、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安全现状评价可针对一个完整的独立系统、区域,也可针对特定或局部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某一场所进行。3.5安全评价机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3.6安全评价人员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经从业登记后,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3.7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与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四险”的安全评价人员。3.8安全评价技术文件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过程中搜集、使用、撰写、制作、出具的各类介质、各种形式的材料。3.9风险风险是危险、有害因素导致危险、危害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所造成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3.10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是从导致风险的原因、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防范或避免风险的可能性以及减轻风险后果的方法等方面对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量化手段对风险划分等级,确定可承受的风险程度。3.11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进行监控、采取消除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减轻风险造成的后果等综合措施,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4规则4.1总则4.1.1基本要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价:需要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有重大危险源、有危险物品的,存在造成职业危害可能的;国家有特殊要求的。-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4.1.2一般性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事故后恢复生产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行为或社会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价;其他宜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自愿选择进行安全评价。4.2职责4.2.1政府职责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评价的开展实施监督;——统筹规划、合理有序地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许可管理;——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评价人员实施从业登记和继续教育的管理。b)各级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4.2.2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本单位的技术资料;——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自行改变现状而导致的事故或造成的职业危害承担法律责任。4.2.3安全评价机构职责——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4.2.4安全评价人员职责——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地完成安全评价;——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自觉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和从业登记管理制度。4.3.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通过参加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得以保持。4.3.1.1取得资质的程序a)初审;b)条件核查(含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c)许可审查;d)公示;e)许可决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查程序详见附录A.4.3.1.2条件核查条件核查是对申报机构基本条件与国家规定条件的真实性与符合性进行的核实、验证。a)程序1)材料核查;2)现场核查;3)会审。b)条件核查实行专家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为1组;——现场核查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3至5人组成。c)核查文件使用规定格式的核查记录文件,核查组独立完成核查、如实记录并做出评判。d)条件核查的结论条件核查的结论经会审确定。4.3.1.3许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条件核查的结论,经许可审查无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做出资质许可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申报机构,应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资质是否许可决定。4.3.2业务分类及范围4.3.2.1安全评价业务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名称,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业务范围划分为两类。4.3.2.2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范围,根据开展安全评价所需人员的基础专业及人数确定。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详见附录B。4.3.3安全评价人员资格4.3.3.1资格-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a)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b)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得以保持。4.3.3.2从业a)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在履行从业登记后,限定在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参与安全评价工作;b)从业的安全评价人员需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和业绩考核。5安全评价内容和程序5.1安全评价内容安全评价内容应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危害程度的评价:——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5.2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形成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5.2.1前期准备——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组建评价组;——实地调查并搜集相关技术资料。5.2.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和存在的形式;——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5.2.3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划分评价单元应符合以下原则:a)自然条件——地理状况及气象条件;-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交通状况及居民分布。b)基本工艺条件——工艺流程;——危险物质分布情况;——作业人员分布情况;——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c)符合安全状况——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d)便于实施评价——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5.2.4定性定量评价——选择科学、有效,适用于评价对象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充分利用检测、检验数据和新技术鉴定结果等科学依据,各类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特殊作业许可证明;——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真实、准确的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部位、频次、严重程度的等级及相关结果。5.2.5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明确已采用或已提出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提出建议补充或增加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5.2.5.1原则a)针对性;b)技术可行性;c)经济合理性。5.2.5.2分类a)安全技术对策措施;b)安全管理对策措施。5.2.5.3重要等级a)应采纳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b)宜采纳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5.2.6安全评价结论-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5.2.6.1确定安全评价结论的原则——充分依据检测、检验报告所提供的直接证据;——通过综合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注意结论的严谨性,明确评价结论成立所需的条件;——考虑结论的时效性,说明评价结论只适用于评价时的现实状况。5.2.6.2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对危险、有害因素在进行评价时所处状况下的评价结果;——评价对象在特定条件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5.2.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5.2.7.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a)前言b)概述c)危险有害因素分析d)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划分e)定性、定量评价f)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g)安全评价结论5.2.7.2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见附录C。6过程控制安全评价机构应编制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明确过程控制方针和目标,确定岗位职责,并依据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安全评价业务活动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风险分析;——项目组织实施;——评价报告内部审核;——技术支撑;——作业指导书;——机构内部管理;——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持续改进。7标准体系安全评价标准由三个层次标准组成:基础通用性标准、技术管理性标准、专业性标准。-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调查核实公示审查决定颁发证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查程序图申请机构否否否核查条件符合性接收材料核查材料完整性否省级部门初审条件核查阶段材料核查公示审查决定颁发证书否申请受理形成核查结论性意见被核查方确认现场核查记录核实材料内容真实性发送现场核查通知书核查组签订保密责任书否现场核查会审许可审查阶段审批投诉举报属实调查核实不属实-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安全评价业务范围一类: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4.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5.烟花爆竹制造业a—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b—武器弹药制造业6.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7.水利工程、水力发电业8.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二类:9.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水上运输业11.公众聚集场所12.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14.食品、农副食品、饮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注: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体育场馆、公共娱乐旅游场所及设施、文化艺术表演场馆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2.在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企业(项目或设施)的安全评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录C(规范性附录)安全评价报告格式C1评价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如下:a)封面b)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副本影印件c)著录项d)目录e)编制说明f)前言g)正文h)附件i)附录C2规格—安全评价报告应采用A4幅面,左侧装订;—安全评价报告正文部分全部使用小四号仿宋字,标题加粗。C3封面格式C3.1封面的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名称;—评价项目名称;—标题;—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评价报告完成时间。C3.2标题标题应统一写为“安全╳╳评价报告”,其中╳╳应根据评价项目的类别填写C3.3封面样张封面式样如图C.1所示。-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委托单位名称(二号楷体加粗)评价项目名称(二号楷体加粗)安全╳╳评价报告(一号楷体加粗)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二号楷体加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三号宋体加粗)评价报告完成时间(三号宋体加粗)图C.1封面式样-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C4著录项格式C4.1布局“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价项目组成员”等著录项一般分两页布置。第一页署明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公章用章区;第二页则为评价人员、各类技术专家以及其它有关责任者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应亲笔签名。C4.2样张著录项样张见图C.2和图C.3。-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委托单位名称(三号楷体加粗)评价项目名称(三号楷体加粗)安全╳╳评价报告(二号楷体加粗)法定代表人:(四号宋体)技术负责人:(四号宋体)评价项目负责人:(四号宋体)评价报告完成日期(小四号宋体加粗)(评价机构公章)图C.2著录项首页样张-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评价人员(三号宋体加粗)评价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评价项目组成员:***(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报告编制人:***(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资格证书号:APR—****—****)签字-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从业登记号:******)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号:APR—****—****)签字(从业登记号:******)技术专家(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以上全部小四号宋体)图C.3著录项次页样张-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八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第十九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等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二十三条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石油监字[2003]152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子)公司。股份公司控股的公司参照执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单位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第三条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地区分(子)公司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专业分公司负责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股份公司负责对特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第四条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第五条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二)设计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行设计的;(三)人事劳资、教育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没有及时到位,致使岗位人员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四)计划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新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新项目安全设施等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纳入整改计划的;(五)技术管理人员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六)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批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七)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资的;(八)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九)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十)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十一)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致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十二)单位副职领导分管业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十三)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十四)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第六条有本规定第五条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一)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三)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发生特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经组织研究可以解除其领导职务。(四)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视事故严重程度,逐次对有关主要领导、副职领导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按照业绩合同,扣发事故责任人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业绩奖金和其他业绩奖励。第七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约定,要求事故责任人员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统计制度》,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以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降级以上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环保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或上级安全环保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情况。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其他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门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由相应部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上级批复后,由监察部门按照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文处理。第十一条对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其责任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监察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监察部门按照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第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股份公司、地区分(子)公司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6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三条-276-\n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单位主要领导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本规定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各地区分(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