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00 KB
  • 2022-12-08 09:32:22 发布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 3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一荷载1厂房车间楼面荷载。施工图一般没有工艺流程图,建筑图上也没有用途说明,结构计算选用2.0~2.5KN/m2。设计取值很难界定,如何解决?答:厂房类型较多,楼面荷载差异较大,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慎重考虑,建筑图上没有用途说明,属设计文件深度不足。结构设计说明中应写明设计取用的荷载和根据,审查时,荷载取值以计算书为准(该使用荷载应得到业主认可)。2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篇中,表2.1.2.5“楼面活荷补充”,是否应视作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答:强制性条文应以2002年8月30日建标[2002]219号文和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134号明确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在其前言中,对如何使用该书有很明确的说明。“楼面活荷补充”属荷载规范的细化,应予贯彻执行。施工图审查按“建议”提出,不作为强制件条文要求。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4.1.1条楼梯荷载取值中,消防疏散楼梯如何理解和确定?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表4.1.1第11项消防疏散楼梯是指当人流可能密集时的楼梯,一般是指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中使用的楼梯。其荷载取值一般不小于3.5KN/m2,多层住宅楼梯活荷载可取2.OkN/m2。\n4砌体结构中,顶层(阁楼层)上的露台是否必须考虑高低屋面相邻时,较低屋面应考虑4kN/m2的施工荷载?若未考虑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答: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其使用荷载,施工荷载应为施工阶段验算采用,施工时由施工方采取可靠施工措施。未考虑,不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5办公楼或卧室等活载小于2.5KN/m2,出挑部位活荷载取值是足否必须按阳台取值?答:办公楼或卧室挑出部位活荷载可不按阳台取值,但在具体的设计工程中,有可能出现人员密集情况时,可参照阳台活荷载取值。6地下为停车库,未设缝,形成上部多幢建筑物的复杂工程,计算应如何处理?是否必须与所有上部的各幢高层整体建模计算?如果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建筑物的嵌固部位,应如何计算该地下室?计算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多栋塔楼建于同一地下室上部,若塔楼有效范围内,地下室的抗侧刚度与其上一层的抗侧刚度比大于2,并且地下室顶板按规范要求加强后,可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塔楼的嵌固部位,此时各塔楼抗震计算,可按单栋分别计算,但基础设计需要按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整体进行计算;若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嵌固部位,则需将地下室作为大底盘与上部各栋塔楼整体建模,按大底盘多塔楼计算,并采取相应构造措施。同时,还需用嵌固于地下室上的单塔模型进行校核。7电梯机房楼面荷载和牵引机梁反力(集中力)设计图中未注明,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答:电梯机房楼面荷载和牵引机梁反力,若设计荷载简图中未注明,审查应要求设计补充,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应检查设计(采用的荷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对造成设计不安全的则视同违反强制性条文。\n8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对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取值规定,在按分布图取值时常有不一致,如何认定?答: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附表D.4取值。表中没有的城市,可按当地经验或参考附近城市取值。9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表7.3.1第15项中,带女儿墻双坡屋面,屋面上无风载体形系数,在轻钢屋盖结构设计中,当女儿墙高度较高,接近或超过屋脊高度时,屋盖钢梁和檩条可否据此不计风吸力作用?答:轻钢屋盖结构属干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结构,女儿墙高度接近或超过屋脊不多时,屋盖钢梁既要按无女儿墙的屋面取体型系数,还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表7.3.1第20项带挡风板屋面取值。屋面檩条仍应计算风吸力的作用。在排架分析时,必须考虑原女儿墙的不利影响。10当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非50年时,活载的取值应该怎么定?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材料强度等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给出了不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物设计使年限非50年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给出了风荷载、雪荷载100年一遇的对应值,其他方面按该规范的原则确定,例如,按重要性系数调整等,其构造见见相应规范。11规范中有些对安全影响不大的规定属强制性条文,如基础计算的荷载组合、从属面积较大的梁柱荷载折减、厂房楼面较大活荷载的分项系数等,很多设计单位均未执行,如何确定?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n)第3.1.2条条文说明,本规范提供的荷载标准值,若属于强制性条款,则在设计中必须作为荷载最小值采用。根据其立法本意,荷载不折减,分项系数取大值不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审查时可不提出,只是设计不够经济。二地基与基础1碎石桩对液化地基的处理中,《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的要求同试验结果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答: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8.4.4条、第9.4.2条规定,应按现场试验结果的真实数据取用,设计计算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2在同一单元结构中,地基一部分为复合地基(局部),一部分为天然地基,是否可行?答:应视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因为复合地基不管用何种工艺处理,仍然是人工地基,不能将复合地基视为桩基。同一结构单元之中,处理后的复合地基的性能(承载力及变形参数)与未处理的地基相等或相近时可行;当差别较大时,则应采取控制不均匀变形的措施。3基础在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时,当Es1/Es2<3时,地基压力扩散角θ如何选取?答:关于软弱下卧层以上地基土层的压力扩散角θ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取承载力比值倒计θ值,二是采用实测压力比值,然后按扩散角公式求θ值,《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n50007-2002)表5.2.7的扩散角θ是根据天津建筑科学研究所实验数据而推荐的,是采用实测压力值的方法计算出θ值。由于试验的局限,Es1/Es2<3的情况试验结果不是很充分。只好借助于双层地基压力扩散的理论来求解。但计算比较复杂。当双层土的刚度指标α=Es1/Es2<3、z/b=0.25时,θ=0。参照89“规范”,若土层较薄时即当基础顶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以上土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4基础宽度时,可按0度计算,即不考虑上层土的压力扩散作用,这样偏于安全。当然,也可“按地区规定和工程经验确定压力扩散角”。无规定时,取θ=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公式(5.2.7-2)\式(5.2.7-3)是近似公式,适用条件为Es1/Es2>3的情况,其他情况应按附录K表K.0.1.1计算附加应力系数法计算。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将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此时第3.0.l条是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规定,但第3.0.l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仍然是强制性标准。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3.0.l条基础设计为丙级内容中,“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是什么概念?若采用桩基直接进入好土,是否算地基条件简单?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是否恰当?答: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可理解为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采用桩基础,并不能改变地基的复杂程度,地基和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综合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不合适,应由设计人员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确定。6简单场地的定义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l.2条,为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的场地,反之,设防烈度为7度或7.5度的场地不属简单场地,则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定为丙级(GB50007-2002第3.0.l条)吗?\n答:不同规范对“场地”有不同的定义,涉及到何规范时用相应定义。不宜相互牵连渗透。关于场地问题,有三本规范涉及到此问题。一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章,二工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三章,三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4章和第3.0.1条。三本规范的依据是不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是根据岩土对地震作用的反映大小来划分场地的类型,主要是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两个参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根据各类工程对岩土勘查的不同要求来划分场地,主要依据是抗震设防的烈度、工程性质和岩土差异来划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则是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及设计技术难度来划分。因此,各种规范有自己的系统和使用范围,不能混为一谈。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只能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划分,不能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2条来划分。7复合地基处理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定?打桩后地基设计等级是乙级还是丙级?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基础的类型无关。不同的设计等级地基基础设计要求不同。8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与乙级在设计方面有何区别?答: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看,甲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在设计方面的区别有第8.5.10条(强制性条文)、第8.6.3条、第10.2.9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l.5条、第5.l.6条,《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4条、第3.3.5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2.4.3条等,请仔细学习和理解标准。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n50007-2002)第3.0.2条规定,所有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计算地基变形,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5.10条中仅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乙级建筑物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是否矛盾?答:不矛盾。《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是对天然地基而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第8.5.10条是对桩基而言。由于采用了桩基,影响桩沉降的只是桩端以下的土层,若不存在引起较大变形的软弱层,又无产生沉降差的条件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3.4条要求变形允许值能判断满足时,为减少工作量,提出可以不算,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表3.0.l中,关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判定的条件实际操作较难掌握。如上层为好士,下层为淤泥质土,厚度在3m以内,土层坡度很小,无其他不良地质情况,上部结构为单层排架厂房(轻钢屋面)或者1层办公楼等,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可按丙级考虑,是否可以?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是指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上均匀良好,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物、一般工业建筑及次要的轻型建筑。如题所述的情况符合丙级条件操作起来应该没有太大难度。11±0.00只有假定标高,无黄海标高(国家高程),结构审查意见中是否要提?答:这是工程测绘内容,与建筑总体平面竖向设计的深度有关,因涉及到基础埋深、桩长等与岩土层次标高是否吻合等涉及安全稳定性问题,应提请相关方面注意。12墙下筏板基础,不少工程半地下室筏板就是地坪,是否墙与筏板相接处砖墙一定要放脚?(如放脚,则形成台阶半地下室,不好用,就要加深再填掉放脚)答:可以不放。\n1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4.5条和第12.l.7条规定,当高层地下室顶板不作嵌固端时,基础埋深和建筑物总高应如何取值?答:基础理深和建筑物总高与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并无必然的联系,《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表4.2.2-1、表4.2.2-2附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第12.1.7条规定理置深度可从室外地评算至基础底面。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表3.0.l规定,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题示情况的高层建筑,楼高超过1O层,外扩地下室上无建筑物,为0层,与地下室连为一体,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定为甲级。18配筋基础混凝土垫层是否可以作C10?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4.1.2条的条文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2.2-2条规定,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采用C10。如将垫层视为受力构件或有防水要求则应采用C15。19.混凝土独立柱基底板配筋计算中,混凝土截面积是按梯形剖面计算,还是按柱宽加两侧各50mm水平面尺寸作为受压区宽度再乘基础厚度H的面积计算?答:独立柱基底板配筋理论上应按梯形截面计算,这样计算很复杂。一般用近似公式估算,简化为矩形截面,且假定截面内力臂为0.9h,这是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公式。2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2.7条中,墙下条基翼板厚度是否要符合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的规定(规范不明确)?\n答:应该讲不是规范不明确,而是没有这个要求,一般只需满足刚度要求即可。条基刚度计算《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有公式,而锥形基础刚度计算没有公式,只能简易限制宽高比。21锥形基础底板配筋率以基础根部高度按平板计算不合理,配筋量太大,如何确定?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关于锥形基础只有内力计算公式,没有配筋计算公式,配筋计算前已答复按经验公式估算,两规范对锥形基础的配筋率也无明确要求。但基础作为重要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2.7-4条和第8.5.19条要求需要进行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的验算时,按何公式验算?混凝土局部承压时的强度提高系数β1计算中,AB(局部受压的计算底面积)当独立柱基为锥形基础如何计算?答:锥形基础(或桩基承台)当基础的混凝土等级低于柱或桩时,要求进行柱下基础项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2.7-4条含桩承台的柱下或桩上承台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5.19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执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公式,在第7.8节已讲得很清楚,对于锥形基础,当基础内配置有间接钢筋时,按第7.8.l条~第7.8.3条计算,没有配置间接钢筋则按附录A.5.l条计算,Ab(局部受压的计算面积)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7.8.2条~第7.8.3条规定进行计算,即按“同心,对称”的原则确定。Ab是局部受压计算面积,一般用锥顶面积,不足时可放大锥顶面积,或改台阶式基础。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2.2.4条中,筏形基础的钢筋间距不应小于150mm。现在实际用的都小于此值(指钢筋间距),如何掌握?\n答:高层建筑筏形基础通常厚度较大,钢筋间距过小不利于控制混凝土的浇捣质量。当混凝土质量确有保证时,钢筋间距可小于150mm。24李国胜“疑难问题解答”和江苏省在混凝土底板0.15%配筋率观点不一样,如何看?答:关于基础底板的最小配筋率,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4.11、8.4.12条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l、9.5.2条中均有明确规定。钢筋混凝土基础底板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构构件应遵守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25单桩承台其配筋实际上相当于箍筋,是否有最小配筋率的限制?限值为何?答:可以按构造配筋考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l条是受力筋的限值,构造筋没有限值。26单排桩承台是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2.16条执行?答:单排桩承台为梁式承台,是建筑物重要的结构构件,其构造要求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2.16条的规定。27二桩承台是否一定要做成梁式,还是可做成板式?答:双桩承台可采用板式,当桩冲切、抗剪计算需要时,也可设计成梁式。分析与实际情况相符。28《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第4.1.1.3条,同一结构单元桩端有的土层缺失,不能保证在同一持力层上,如何处理?\n答:这属于地基条件复杂情况之一。该标准为地方标准,首先要计算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其次要验算变形(桩的沉降量和沉降差)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则应调整桩的长度和桩的布置等。同一结构单元采用不同桩基持力层时,设计措施是作变形验算,施工措施是设置调节沉降后浇带。在沉降观测趋于稳定时,再浇筑混凝土封闭后浇带。29连云港市部分地域的地质构造较为特殊,自然地面下为10m左右的海淤层(含水率70%以上,fak=45kpa,海淤层下面则为强风化甚至中风化基岩,预制桩很难打入此层基岩,在此情况下房屋基础采用预制桩是否安全?答:应以地方经验为主,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5.2条要求,保证桩进入持力层的适当深度来选择桩型和桩尖、机具等措施。30桩基础:(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对于单桩承载力的确定不一致,以何为准?(2)工作条件系数中,新、旧规范不同,按何种规范采用?(3)考虑桩基检测时的加载,桩身混凝土强度要求高,实际使用时混凝土强度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如何控制?对预制桩确定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可按轴心受压考虑钢筋承担轴力影响?答:目前《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尚在修订,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应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取用,取单桩承载力极限标准值的一半,桩身混凝土强度工作系数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执行。静载试桩应考虑适当提高桩身材料强度,验算桩身强度由于桩配筋量小只考虑混凝土强度,不考虑纵向钢筋承担轴力。但对于抗拔桩则必须验算钢筋承载能力应大于桩轴力。31对桩的中心距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是否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等要求不一样,应以哪本规范为准?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规定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是跟89系列规范配套的,与\n2001系列规范不一致的地方较多,虽没有作废,但需要修改,目前正在修订中。《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2.4节关于桩基的规定仅针对高层建筑的需要作了一些规定,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基本一致,但不全面。32苏南地区有的基础按上海地区的沉降控制复合桩方法进行设计,但当地没有这类工程经验,施工图审查应如何把握?答:沉降控制复合桩基是上海地区根据当地特有的工程地质条件,经多年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形成的一种地基基础设计方法。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对工程地质条件、桩基类型、上部结构情况等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5.13条也规定,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时,应结合地区经验设计。目前,现行国家规范和江苏省地方标准均没有对沉降控制复合桩基的设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采用沉降控制复合桩基设计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33框架结构和框剪结构的高层建筑沉降计算,除须满足整体倾斜限值外,是否应同时满足框架局部相对沉降差的要求?剪力墙结构呢?答:高层建筑,尤其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整体刚度较好,在计算地基竖向变形时,视为一个刚体,以控制整体倾斜为主要目标,其变形允许值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控制。如果计算单元带裙房且裙房分布不均匀,柱间或剪力墙间距离较大,这时仍应控制相邻柱间或剪力墙间的沉降差。34地下工程抗浮计算时,抗浮水位的确定是关键,勘察报告未明确抗浮地下水标高,应如何取值?(取历史最高水位——洪水位还是设防水位?)已按历史最高水位或设防水位进行取值,底板强度计算时是否仍需要考虑荷载分项系数?(部颁《技术措施》第2.5.3条)\n答:抗浮水位是场地的地下水设计水位,洪水位是当地河流历史最高水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3条1(6)款,岩土勘察报告“应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条确定。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室底板强度计算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考虑水浮力,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整体抗浮稳定计算和确定抗浮桩数量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考虑水浮力,取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35.基础设计中,风荷载是否要参与组合?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4条和第3.0.5条,风荷载是可变荷载的一种,应考虑。按第5.2.1条有风载组合时均为偏心荷载,按第5.2.2条第2款校核。在单层厂房中有时由风载控制基础大小。高耸结构更重要,如塔、烟囱等。三结构布置1在结构体系设计审查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5.2条规定过于概念,无具体说明和量化,难于掌握。如,框架结构体系中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是否合理?再如,住宅框架柱因功能要求经常出现柱轴线不能对齐问题,但计算机计算能解决,是否合理?答: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概念,是建筑结构类型的集合。具体工程的结构类型,《建筑抗房设计规他》(GB500ll-2001)的第六章到第十二章中列出了各种具体的类型,如设计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没有规定的结构类型,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第一例,框架结构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属混合结构体系,不应采用。\n第二例,是框架柱网不对齐形成的单跨框架与半框架,这仍然是框架结构。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1条中的“严重不规则”如何界定?几条不规则算严重?条文说明中“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如何界定?答:对不规则程度要给出具体量化指标是很困难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4.1条有一些规定。条文说明已比较清楚,也强调了要依靠设计经验、抗震知识的素养等,关键是分析是否形成薄弱环节、产生变形集中利应对集中等,应按说明来衡量具体工程。扭转不规则的指标还与整体变形有关。对扭转严重不规则参见《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答疑部分的第3.7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章。3连成片地下室,其上部为砌体结构,地下车部分为框架-抗震墙结构,地下室刚度与上层砌体结构刚度关系如何确定,是会还需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l)第7.1.8条第1款要求?答:应该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8条第1款的要求和第6.1.14条的要求,才能把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否则,计算简图应取至基础面,为了考虑周边墙体抗倒刚度,叫在四周设置相应的刚性墙。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2中侧向刚度不规则界限值,该层小于上层侧向刚度有无最大限制?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2为坚向不规则的界限值,界限值只有下限,不会给出上限。5关于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合型结构,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未明确不能使用,仅在条文说明读到,审图中如何正确掌握?答: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n3-2002)第11章混合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为了提高框支梁柱的承载能力和控制框支层的刚度、上下刚度比和变形,允许在框支梁、柱中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等混合结构形式。如果底部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这种类型属超限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6同一种结构单元中既有框架结构又有排架结构,如底下二三层为框架,屋面为钢梁轻钢屋盖,或端部山墙采用框架结构,中间跨采用钢梁排架结构等,有没有规范条又明确不允许用此种结构?使用时有何限制或构造要求?答:同一结构单元一般来说最好是同一的结构体系。当必须采用多种结构体系时,应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5.2条的规定,同时有满足第3.5.3条和第3.5.4条的要求,重点是平面和竖向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变化均匀连续,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问题中前一个例子有时不可避免,须加强下部排架的刚度和整体性,尤其是顶层周边梁的刚度;后一个例子应尽量避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1-7条中有明确规定,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第9.1节、第9.2节对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钢结构厂房也有较详细的要求。7对底部为多层框架,顶层为排架的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进行抗震设计时,有何要求?答:对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若顶层出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框架柱顶部变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计算时,屋盖系统可采用有限元杆系模型、或简化为连杆与排架柱铰接。抗震分析时振型系数应增加,充分考虑高振型的影响。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参考其他规范、规程,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等进行设计。\n8结构平面布置及竖向不规则的判定及加强措施难以掌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具体掌握的尺度如何?答:平面及竖向不规则的判定与相应的加强措施,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节执行,对不规则应进行区分:“一般不规则”指超过表3.4.2-1和表3.4.2-2中一项及以上的不规则指标;“特别不规则”指的是超过多项或某一项超过规定指标较多,具有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者;“严重不规则”指的是体型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第3.4.2条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将会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者。对“一般不规则”,须按第3.4.3条采取有关措施;对“特别不规则”,须作抗震专项审查;对“严重不规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2001)第3.4.2条、第3.4.3条及条文说明执行,并请参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章的有关内容要求,调整方案和修改结构布置。9判为严重不规则的设计,超限高层设计,设计院往往多方托辞,难以处理。此类设计颇多,希望统一标准,令行禁止,此要求合理吗?答:关于特别不规则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有明确规定。对于“严重不规则”问题的判定,施工图审查应慎重下结论。1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中第9.1.10条和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3.6.1条(结构布置):“抗震设计时,框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的混合形式”,《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1.6条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多层框架没有明确提出,设计者都以多层框架为由不执行此项要求,又无相应规范条文说服设计人,如何处理?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可以混用吗?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n6.1.6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之混合形式”,条文说明指出“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其抗侧刚度、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将这两种结构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使用,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将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员对多层没有明确规定,但设计概念、设计原则是一致的,审查时应坚持抗震设计不允许混用结构体系的原则。若设计人员不接受,可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l)表6.1.1无此结构形式,应按《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超出抗震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钢筋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用应遵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第十一章的规定。11当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时,剪力墙数量不足(高度没有超过框架限制高度时),是否按框架计算配筋?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40%时,《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要求按不设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进行补充计算,并按不利情况取值,此规定可否作为施工图审查的论据?框剪结构中,上部有少部分楼层有剪力墙承受弯矩少于50%情况,此时,框架设计等级该怎么处理?答:(l)框剪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按实际布置的框架剪力墙建模计算,结构总信息填框剪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可比单纯框架结构适当提高。“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总倾覆力矩的40%时,尚应按不设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进行补充计算,并按不利情况取值。”此条文来自《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可按一般要求对待。设计人应执行该条规定。\n(2)框剪结构应按基本振型下的底部地震总倾覆力矩比例进行判定。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在上部承担地震作用减少,符合框剪结构工作特点。框-剪结构若抗侧刚度沿竖向没有突变,在底部加强区以上,少数楼层剪力墙承受的总倾覆力矩少于50%,框架抗震等级按框剪结构中的框架考虑。12排架结构(混凝土柱、钢梁)中附有混凝土框架结构是否可行?此种结构是否可在端部不设屋面梁而采用山墙承重?答:排架结构中含有部分框架结构当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l)第9.1.7条的计算条件时是允许的,结构计算应按实际的结构形式建模计算。此类结构不应采用山墙承重,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1条第7款规定。13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是否属超限范畴?答: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钢筋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抗震设计时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非抗震设计,按弹性理论设计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构造措施应保证与理论计算一致。14底部三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这种结构是否成立?四层为加层,有无超规范设计问题?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何处?答:底部二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可分为两种情况:(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包括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有关规定,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两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超规范设计,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且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或报省抗震办中请抗震专项审查。(2)非抗震设计时按弹性理论设计是可行的。15剪力墙结构仅布置少数几个柱了,结构类型如何定?柱子的抗震等级如何定?如果不按框一剪结构考虑,上部楼层的框架柱是合会不安全?答:剪力墙结构仅如置少数几个柱子,当其变形特征与剪力\n墙结构相同时,结构类型可确定为剪力墙结构,“少数几个柱”的抗震等级可按框-剪结构中的框架柱确定。16当房屋高度为A级时,而房屋的高宽比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2.3条规定时,是否需要专项审查?(在相当多的工业建筑中,结构的高宽比一般都较大)答:高层建筑的高宽比并非超限高层建筑的判断指标。不作为是否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依据。工业建筑可按相应的行业规范执行。17对于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底层由于层高较高,为了增加刚度而适当增厚,导致底层较多剪力墙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8(其他层大于8),此时是否为短股剪力墙?答:这种情况规范没有明确的说法,且短肢墙的定义是在规范条文的说明中补充。短肢墙的定义本身欠科学性,从结构力学、弹性力学看,墙、柱在其平面内均为平面应力问题,应力分布与宽度无关,墙、柱的区别性在于墙的变形以剪应变为主,剪应力为控制应力;柱以弯曲应变为主,正应力为控制应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允院编的《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第5.5.5条提出,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但墙肢两例均与较强的连梁相连,在梁高度大于等于400mm,跨高比lb/h。(连梁净跨度与截面高度之比)<25时,①或有翼墙相连的连肢墙(翼墙长度不小于翼墙厚度的5倍);②或墙厚400mm时,可不作为短肢墙;③前面两项的理由见第5.4.6条说明。我们认为带翼墙应该是墙肢两端有翼缘墙的墙肢,其剪应力分布均匀,在楼面、翼墙的约束下,墙肢的耗能能力、延性均较好。故可不作为短肢墙,以上意见供参考。在布置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中,一般剪力墙与筒体刚度较大,分担了较多的地震作用,为了使短肢墙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规范从提高其抗震等级来实现。故《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7.1.2条第2款应予满足。18\n剪力墙开洞后各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均小于8,但截面总高度(开洞前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此墙是否为短肢墙?应如何定性?(注:并洞后连梁的跨高比小于4)答:要区分连肢墙和短肢墙的受力特征。对于小开口连肢剪力墙(开洞率小于0.4),其受力特性接近于整体墙,考虑墙长厚比时,取截面总高度;否则,按开洞后的各墙肢截面高度单独计算。19.剪力墙结构中含有少量短肢墙,该结构中的短肢墙是否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第7.1.2条?答:剪力墙结构含有少最短肢剪力墙,可不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7.1.2条。2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6条对楼板开洞后的净宽度有明确要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均有此规定,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没有,对多层建筑,审图时是否应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要求控制楼板开洞后的板净宽度值?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板开洞率达到80%-90%,采用“SATWE”设计软件进行计算是否合适?答:多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一般不控制,但计算应有合理的计算模型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的要求进行设计。楼板开洞面积大于该楼面面积30%,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1属楼板局部不连续,是平面不规则的一种类型,当开洞率达到80%-90%,表明结构不合理,应调整结构平面布置,开洞率过大首先是体系问题,计算还在其次。SATWE程序可以考虑楼板开洞对刚度影响,采用弹性板计算。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4款“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如设计违反了该条文,如何处现?因为该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且是“宜’答:“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在条文说明中已讲清楚理由,如一定要设,应采取特殊的加强措施。\n2211层高层建筑可否采用异形柱-剪力墙结构?答:《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3.1.2条表3.1.2有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六、七度地区是可用的,八度区11层高层建筑采用异形柱剪力墙结构属于超限设计,须报抗震专项审查。七度0.15g地区11层已达房屋最大高度临界值,要特别注意。2311层高层建筑可否采用全部是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第7.1.2条如何理解?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1)第7.1.2条规定,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248度区是否可以采用异形柱框架?答: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混凝十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CJ149-2006)。根据该规程,8度区可以采用异形柱框架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为12m,异形柱框架-剪力墙最大适用高度为28m。25多层砌体教学楼房屋门窗洞口往往较大,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尺寸、窗间墙段尺寸,往往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l)第7.1.6条的要求,有的加构造柱,有的干脆将小墙垛全部改为混凝土柱,该种做法是否可以,小墙段尺寸具体如何掌握?答:局部尺寸不足,加构造柱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第7.1.6条注1的要求,但全部将小墙段改为混凝土墙不可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3.7.1-6条规定: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26\n对于多层复式住宅(上、下两层一户,有的甚至起居室空间为二层高),多处上、下墙体不连续,间隔一层有墙层无墙,此类结构设计在砌体结构中有较多的梁柱体系存在,从概念上分析对抗震很不利。但在6度区抗震验算能同时满足。这类情况审查时如何掌握控制尺度?审查时适用哪些规范条文作为判定依据?答:从抗震概念设计出发,以结构体系合理性为前提,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规定,不能仅以抗震验算结果作为判定依据。27砌体结构内局部可采用框架,那么,类似多层砌体结构住宅底层为车库的形式,对纵墙能合采用框架?答:砌体结构内部可采用框架的条件为: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中结构体系的要求,且框架柱长细比大于4,不参与地震剪力分配。问题中底层车库不能满足上述条文规定。28砖混结构下部一侧全部为汽车库,另侧为自行车库,其纵墙二侧刚度相差较大,怎么处理合理?砖混结构件宅,底层车库,南沿墙(纵墙)门洞尺寸较大,不能满足规范关于窗门墙宽度大于等于1000mm及洞口边缘至墙尽端大于等于1000mm的要求,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答:该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当因建筑功能要求不能满足规定的墙段最小尺寸时,可采取加强措施,如适当加大构造柱(不大十300mm)等,但不允许将整个不满足要求的局部墙段改为钢筋混凝土墙(墙段最小长度不小于l/4层高且不小于800mm,计应验算地震作用下抗剪承载力,尽端承重墙处可设置边长不大于300mm的L形构造柱)。如仍不能满足需要,则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框结构等。29砌体结构外走廊房屋(例如,学校教学楼、宿舍),教室内楼面和走廊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结构,是否属体系混用?如砌体墙承担水平力,梁柱承担重力是否可行?\n答:此类结构中混凝土柱不得参与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配,否则,属体系混用。在砌体结构房屋整体刚度确有保证前提下,可局部采用梁柱构件承重,柱宜用组合砖柱。3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1.2条表6.1.2中的框架结构,对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确定抗震等级时,“大跨度”如何界定?答:对于大跨度,没有具体规定,所谓大小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其剧场未说,一般跨度大于等于12m,体育馆最小跨度也在15m~18m以上,故可根据这类建筑的使用功能及常用尺度来判断。31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顶层局部为钢结构,钢结构图纸后出,审查时遇此情况如何处理?答:对于钢结构图纸后出的问题,施工图审查可分期审查,但要求:顶层钢结构与主体结构梁体建模进行抗风、抗震计算,如系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3.2.5条进行计算;在整体计算的前提下,钢结构独立计算分析满足要求;主体结构与钢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要统一考虑。32高层建筑布置剪力墙的数量和断面时,对6度抗震设防区刚度控制以什么标准为宜?答:高层建筑设计要控制抗侧刚度和抗扭刚度,剪力墙数量直接影响房屋的刚度,刚度大小与房屋地震反应相关,也影响到房屋的层间位移值,通过控制最小剪力系数(剪重比)和最大层间位移,是保证房屋有足够的抗侧刚度。“规范”提出控制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第一平动周期的比值,是确保房屋有足够的抗扭刚度的措施,房屋的抗扭刚度与它的剪力墙数量及平面位置有关。控制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第一平动周期比,实际是要求结构体系应合理布置,对于6度区,建于IV类场地的高层建筑,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对于其他情况,由于抗震规范未要求作抗震计算,结构计算有关指标可放宽。33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工程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如何界定?\n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6.6条第3款要求复杂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关于复杂性的判定参照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对于高层建筑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第3.3.4条第3)、4)、5)款与第4.4.2条~第4.4.5条来判别。34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房什么情况下必须脱开?如果必须连接成一体,有何原则性要求(假如计算均能通过)?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9条规定,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楼如果连在一起,使得整体结构的平面与体型出现特别不规则或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应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若主楼和裙楼连接成一体,需要注意:(1)处理好主裙楼之间的不均匀沉降;(2)裙楼与主楼相连的屋面梁需适当构造加强;(3)按建质[2006]220号文附录,判定是否需要抗震专项审查。四结构计算1双跨厂房因为吊车吨位不同,如一跨为普通钢结构,一跨为轻钢结构,如何计算?答:按普通钢结构计算,所谓“普通钢结构”、“轻钢结构”理论上并没有严格区分。2单层厂房排架计算中,均未进行纵向地震力的计算,采用柱间支撑的构造措施后,是否可以不再进行纵向水平力计算?答:只有满足《建筑抗促发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6条的规定时,可不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截面抗震验算;否则,应按第9.1.8条要求对厂房进行纵向抗震验算。3对不规则结构的抗震验算,其相对应的软件能否作出规定要求?\n答: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第3.6.6-2条和第5.1.2条规定。4钢筋混凝土房屋(如框架结构),当为坡屋间时,屋面梁是否一定要作为一层参与整体建模分析,这层高度按多少建模合适,是否按1/2山脊高度计?而实际上屋面斜梁与平顶层梁在边柱檐口处属于一个节点。许多设计将屋面梁柱荷载传至平顶层梁柱后,不列入整体建模是否允许?答:坡屋面应作为一层计算,通常做法将坡屋面实际情况按斜杆件建模,也有的近似地将层高定在屋脊高度的一半,作为一层计算,由于计算有近似性,作施工图时一般将计算配筋适当放大。5框架结构电梯井四角混凝土柱是否明确必须参加框架整体计算?答:当电梯井四周布置梁承受竖向荷载,电梯井四角混凝土柱仅是构造设置时,该柱不参加框架整体计算。当电梯共角柱作为框架梁的支承柱,应参加整体计算。此时该柱截面尺寸与构造须满足抗震规范对框架柱的有关规定。6框架结构计算时,关于底层柱计算高度问题,应从基础顶面算至一层高度。从审查计算书情况看,取法较多,有的取值为底层层高十500mm,或取值为底层层高,或取值为底层层高十1500mm等等,当然这要看地面约束情况。但到底取值多少为宜?答:底层柱计算长度取基础顶面至一层楼盖顶面的距离。当柱间设有地梁,可取地梁顶面至一层楼盖顶面的距离;当有刚性地坪时,可取至地坪以下500mm。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表7.3.11给出了有关柱的计算长度,现在普遍采用的轻钢结构彩板屋盖单层房屋柱的计算长度能会按此表取?答:可以。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表7.3.11,也可参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n50017-2003)表5.1.3弹性方案取值。8梁侧纵向构造钢筋间距不能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不宜大于200mm的要求,而PKPM软件出图时,较多情况出现纵向构造钢筋间距大于200mm。是否需要人工修改?答:梁侧纵筋间距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要求,PKPM制图不满足,应人工修改。9框架结构采用坡屋面(瓦屋面),坡顶用砖墙承重,是否允许?如果顶层是混凝土柱轻钢有檩屋面,则建楼时屋面板如何输入?对顶层柱是否应该以单榀框排架(PK)计算配筋值为准?答:坡顶不应用砖墙承重。顶层为排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没有这种结构类型,轻钢有檩屋面不应在混凝土框架结构中采用。10计算书中漏荷载,或模型与施工图稍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是否套强制性条文?答:漏减荷载影响安全,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3条强制件条文;计算模型与施工图有出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5.l.3条或《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6.0.3条和第6.6.7条。11局部开大洞,柱无侧向楼板约束,单向设梁与双向设梁时计算长度系数如何确定?答:两个方向的计算长度不同。审查中应检查计算长度文件。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表4.1.1中第8项(2)中“柱网尺寸不小于6m×6m”与条文说明中“只适用于板跨不小6m的……”是否矛盾?如果柱网8m×8m,加一道次梁后,板跨就成为4m×4m,该如何取活载值?\n答: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对此点已作修订;②柱网8m×8m加一道次梁,板跨为4m×4m,车辆等效分布荷载宜分两种情况分别取值计算。对于主框架梁柱网为8m×8m,符合《建筑结构荷载现他》(GB50009-2001)第4.4.1第8项(2),可按该项取均布活荷载,计算结构用于主框架梁设计;对于次梁、板,其跨度小于6m×6m,不符合该条款条件,应直接按车轮局部轮压计算或换算成等效均布活荷载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用于次梁、板设计。相同的轮压,板块大小不同,等效均布荷载是不同的。13设计软件中,偶然偏心与双向地震;刚性楼板与非刚性接板、弹性楼板;梁刚度放大系数;楼层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平均值的比值应如何控制?答:它按软件用户手册和说明控制,国产软件一般均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如SATWE软件,请参阅用户手册第七章部分参数的合理选取与有关计算原则说明。14钢筋混凝土构件快速计算软件较多,计算方便、快速,但荷载均无具体计算,只给出个总数,数据正确与否难以分辨。对此,能否统一规定:荷载必须具体计算,并补入计算过程?答:施工图结构审查应要求设计提供荷载计算,并补充必要的计算过程。15底框-剪力墙结构,框架底层层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小于等于4.5m,是指二层楼面至基础顶面,还是至±0.00处?或是至室外地面?答:《建筑抗恁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3条规定,对底框房屋的底层层高作了限制,底层层高是指室内地面标高至二层楼面标高之间的高度。层高与计算高度对于底层是不同的。16框架结构(多层),底层计算高度未从基础项面算起,问题提出后,回答为地坪是刚性地评,请问何谓刚性地评?局部有夹层时如何处理妥当?\n答:刚性地坪一般指有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地坪,能对框架柱或剪力墙起到横向约束作用。框架结构底层的计算高度不能简单以层高代替。局部夹层宜进入整体模型统一计算。17底框结构中,抗震墙为混凝土,墙上开洞口,问:计算时,先输墙后开洞,还是增加节点后输墙不开洞?答:这是剪力墙开洞如何建模的问题。当洞口较小,剪力墙具有整体墙截面工作特点时,应先输墙,再在墙段上设洞口;当开洞较大,使得洞口以上的梁的跨高比大于5时,《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提出此梁按框架梁设计,则各墙段成为独立工作的墙段,此时计算建模应先设节点再分段设墙与梁。18用SATWE程序进行抗震计算时,有时出现刚度比Ratxl,Ratyl远小于1.0的情况,(例如小于0.7时),是否必须乘以剪力放大系数?地震力放大1.15倍能否抵偿刚度差?答:对高层建筑的刚度比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4.2条要求控制。当比该条要求超过较多时,说明结构刚度沿竖向有突变,会引起地震作用在这此部位产生应力、应变(变形)集小(突变),形成薄弱层,应采用动力弹性时程分析,进一步了解地震作用下结构变形突变的程度。如果严重,应采用动力弹塑性分析找出薄弱层并予以加强。当结构存在薄弱层时,薄弱层的剪力应乘以剪力放大系数。一般出现竖向刚度突变,应调整结构布置与建筑平面。196度区的建筑结构是否都不需要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验算?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1.4条和第5.1.6条规定,部分建筑在6度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徙验算,但应符合有关抗震措施要求。对于位于Ⅵ类场地上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和其他钢筋混凝土民用房屋和类似的工业厂房,以及高层钢结构房屋等,由于Ⅵ类场地反应谱的特征周期Tg较长,结构自振周期也较长,则6度Ⅵ类场地的地震作用值时能与在7度Ⅱ类场地的地震作用值相当,此时仍需进行抗震验算。所以,并非所有的建筑在6度区的工程都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n另外,对于钢筋混凝土的抗震等级四级以上的结构,截面抗震验算涉及到内力调整,例如,6度区的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之框支层框架为二级,其他结构中有部分框架为三级,部分抗震墙为三级甚至二级,同此,抗震措施中有许多需进行内力调整计算。一些不规则的建筑结构,需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有时也需要计算。20扭转周期与平动周期的比值要求,是否对两个主轴方向平动为主的振型都要考虑?答:结构扭转第一自振周期与地震作用方向的平动第一自振周期之比值,对结构的扭转响应应有明显影响,当两者接近时,结构的扭转效应应显著增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5条对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值进行了限制,其目的就是控制结构扭转刚度不能过弱,以减小扭转效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对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二自振周期T2之比值没有进行限制,主要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单纯的一阶扭转或平动振型的工程较少,多数工程的振型是扭转和平动相伴随的,即使是平动振型,往往在两个坐标轴方向都有分量。针对上述情况,限制Tt与T1的比值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具有广泛适用性;如对Tt与T2的比值也加以同样的限制,对一般工程是偏严的要求。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以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上具有比较相近的抗震性能。21在多层框架的结构中,是否可以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的同样标准Tt/T1<0.9判定框架的扭转是否合格?同样,如果出现第一振型为扭转振型,也要判定其结构布置不合理,须重新调整吗?答:对于多层建筑周期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n50011-2001)没有对周期比作出规定,多层建筑,按扭转耦连计算时,审查可以不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要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对其平面及竖向规则性提出审查意见。第一振型为扭转振型,对抗震是不利的,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难问题解答》第4.3条,此时应对结构布置进行调整。22Tt/T1<0.9这一条中,如果T1不是纯平动周期,含有比如0.3扭动成分,这样的结构是否成立?答:成立。原则上以平动周期为主即可,但若扭转成分较大,说明结构布置没有明确的主轴,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5.l.1条第3款的规定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扭转效应。23结构的地震周期值是审图中重要参数,不同的结构形式如何合理掌握?答:地震周期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没有明确规定,仅作为衡量结构刚度和抗扭效应的参考值,审图中应着重审查剪重比、位移比、上下刚度比和受剪承载能力的比值等内容。对于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3)第4.3.5条对周期比有相应的规定。24框排架结构在计算地震作用下的楼层最大位移时,对上层排架位移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5.5.l的规定?答:下部框架,顶层为排架的结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6.1.1没有这种类型。当为整层屋益时,仍可按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上层排架柱的位移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5.5.l的规定,并按第9.1.11条计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n五砌体结构1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房屋宽度究竞如何确定?(原先我们按房后的最小宽度确定,掌握比较方便,后来“抗震千册”提出了宽度的概念,对砌体结构的高宽比的判定就变得很难,实际上,明知个别砌体结构高宽比很不合理,也难以说服设计院。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手册》对高宽比限值都讲的很清楚,判定没有困难。用房屋最小宽度来控制,不合理。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8条第4款中,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如何界定?若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才能满足,该房屋或该层是否称为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否每层还是整个房屋均需按第8.2.8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执行?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8条条文说明可知,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指在砌墙中设置了一定的构造柱。为了充分发挥构造柱的作用,要求构造柱与圈梁形成“弱框架”,对砖墙提供有效约束,形成构造柱、墙体和圈梁共同作用,以提高其墙体的承载能力。所以,该条对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应该是大部分墙体是组合墙砌体房屋,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不能算组合墙砌体房屋,不需要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8条第4款执行。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中±0.00以下砌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按地基土的潮湿程度确定,关于地基土的潮湿程度,如何理解?有人认为,地下水位以下就要按饱和状态要求,有的认为应按基底持力层土的含水状态确定,一般黏性土层为隔水层,即使在地下水位以下,也不应按饱和状态要求砌体最低强度等级,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答:《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n50003-2001)第6.2.2条对于潮湿程度的判定,仅从基底持力层的潮湿状况判断不尽合理。(1)一般应根据砌体周围土的状态判断。实际工程侧面都是新回填土,根据填土性质判断是潮湿状态还是饱和状态。地下水位以下且为饱和性的土层可判定为“含水饱和的”;(2)这是砌体结构耐久件的要求,地下水位用常年水位较合适。4砖混结构中设半地下室,在保证半地下室刚度的前提下,计算可不按增加一层考虑,如何满足地下室刚度的要求?请给出具体的量化下限。答:请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4节,对此问题已有明确回答。5地面以下砌体,饱和土较多,材料强度按MU15、M10要求都做不到,如何掌握标准?非承重墙是否同样要求?答:地面以下砌体材料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是保证砌体结构各部位有均衡的耐久性能,设计时应执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2.2条强制性条文,非承重墙要求可放宽,视具体情况定。构造上可设置基础梁,使砌体处于常年水位以上。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承重结构中砌筑砂浆需用专用砂浆Mb,而框架填充墙是否用Mb砂浆?答:框架填充墙宜用或不用Mb砂浆。7砌体结构中如果出现MU12.5砖,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答:砌体结构材料强制性条文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O03-2001)表3.2.1取值。MU12.5砖表中没有,设计按MU10砖计算,图纸要求提高MU12.5砖不违反强制性条文。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n50003-2001)第3.2.1条第4款式(3.2.l-1)为fg=f+0.6αfc,规范第3.2.1条第3款表3.2.1下面注1.2.3均乘以折减系数,规范第3.2.3条第2款也有调整系数γa,请问处于以上四种情况时,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公式(3.2.1-l)中是f先折减,还是f值先不折减计算好fg值后再折减?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3.2.1条确定fg时,f应先按表3.2.1-3注进行折减。fg是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体在不同运用情况下的砌体强度设计值调整系数,是砌体确定强度设计值后的调整,有的情况是折减,有的情况是增大。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规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另行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圈梁兼作过梁时,圈梁内要另加过梁钢筋,该规定是在未考虑地震情况下制定的,在地震情况下是否同样要另加过梁钢筋?答:《砌体结构设计规他》(GB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要求: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应关行计算增配,考虑地震作用时,同样需要按计算增配。如果圈梁构造钢筋已满足计算要求,可不另行增配。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10.1.8条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第5.3.1条规定,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及框架填充墙要不要参照执行,如何掌握?答:《建筑抗控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条对多层砌体构造柱设置的规定与设防烈度及房屋层数有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于6度地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7度区层数为单层和二层的房屋、8度区单层房屋构造柱的设置不作要求。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填充墙属非结构构件,构造柱设置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地》(GB50011-200l)第13.3.3条第2款(4)执行,施工图审查可不按强制性条文进行要求。11多层砖混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计算时,考虑其参与工作,此时是否一定要遵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8条的各项规定?答:多层砌体房屋当计算不满足,需考虑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参与工作,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n50003-2001)第8.2.7条计算设计时,应按第8.2.8条规定的组合砖墙结构采取构造措施。12关于梁下构造柱的荷载传递分布,一种是将构造柱上集中荷载全部分担至整片砖墙上,另一种是将各层梁传来的荷载,集中在构造柱上,两种设计方法导致基础设计差异很大。前种设计方法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影响安全的情况,审查时如何掌握和判别?答:这里的构造柱与墙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条理解为,砖砌体与混凝土构造柱组成的组合墙,计算构造分别符合第8.2.7条、第8.2.8条,抗震设计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2.8条第2款规定计算上部结构轴压力,然后再设计基础。基础设计类似于带壁砖柱的设计方法。13砌体结构局部尺寸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加一构造柱后局部尺寸限值能放宽多少为宜?答:可适当放宽,有资料介绍,局部尺寸不足者不宜小于抗震限值的0.8;放宽后该墙段应满足抗震验算要求。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17条。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规定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与现有设计相差很大,是否在设置构造柱条件下满足高宽比小于等于4即可?答: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主要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下不出局部墙段的破坏造成连续破坏使房屋倒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6注1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但须注意,墙的高宽比应不小于4,如果局部墙垛过小,不可将全截面改为RC柱,否则,在同一轴线上出现不同结构材料的墙段,对地震作用的分配是不利的。15三层店面房沿街均开大门洞,即外纵墙门洞很大,门洞间直接是钢筋混凝土柱,其余是砌体结构行否?\n答:这类问题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结构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中的第l、8、23、26、35、45、56、58、71、92、103、125等条均有相似的内容,可参考。基本内容有:①砖砌体结构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力学性能、变形能力差异较大,不能同时达到极限状态,混凝土构件的强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两种构件的变形也不一致,且难以协调,故两种构件不能混用,一般限制少量的混凝土柱不承担水平力,只承受竖向荷载是可以的。②车库门、小商店门洞上面的墙体不能上下连续,门过梁应该是托墙梁,形成底部框架抗震墙体系。③这类建筑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16砖混结构大开间中可否允许有少数钢筋混凝土柱?什么情况下则仍算多层砌体结构,什么情况下要算单排柱内框架?答:个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可以,但必须满足砖墙最大间距要求。该柱不参与地震剪力分配,又要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2.5条中框架柱的内力调整。最好调整平面布置采用梁板或大板结构,单排柱内框架结构因抗震不利,《建筑抗又设计规范》(GB50011-2001)已不再采用此类结构体系。17砌体结构中梁的跨度大于等于4.8m设梁垫,当梁的反力较大采用构造柱而不设梁垫是否可行?答:可设构造柱,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8.2.8条的要求,梁端按简支设计,参见《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第4.4.2条规定。18多层砌体结构办公楼,局部范围为框架结构(会议室2~3间,门厅部),其余为砖墙,这种结构体系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如会议室跨度小于6n。混凝土柱改为附墙砖柱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答:框架结构不可与砌体承重结构混用,《建筑抗造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2条、第7.2.1条都表明砌体结构中只允许存在底部框架抗震墙和多排内框架结构存在。对于局部大开间房间设粱,采用扶壁柱或组合砖往是允许的,但应尽量向底框和多排框架体系靠拢。局部框架柱不参与剪力分配。\n19砌体结构因局部纵墙缺失形成侧向无翼缘的单片横墙,审查时如何定性?答:砌体结构同局部缺失纵墙形成无翼缘的单片横墙,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的要求相差较大,宜调整设计,尽量避免无侧向翼缘的横墙或单片横墙,或在单片横墙的端、中间设混凝土构造柱加强为组合墙,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条、第8.2.8条的要求。20砖混结构小,除山墙单元分隔墙贯通外,其他横墙皆不贯通,是否可以?答: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5条房屋抗震横墙间距和第7.1.7条要求。21多层砖混住宅中建筑做的很空旷,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很大,如客厅、餐厅等部位,内纵墙不连续或不对齐,这样的结构如果抗震验算能够通过,是否允许?答: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