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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筑专业施工图技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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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筑专业施工图技术问答2011年建筑专业施工图技术问答第一章建筑节能1.1公共建筑1.现在有一些超大规模的商业建筑,仅有部分房间设分体式空调,按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3.1.1条规定,大于等于20000m2的全面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算甲类建筑,此类建筑的中央空调部分的建筑面积远大于20000m2,请问,此建筑定性为乙类建筑合适吗?答:2010年我省颁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将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两类,其主要原因是公共建筑的范围广,能耗差别大,对高能耗的大型公共建筑作出了节能65%等规定,以有效达到降低公共建筑能耗的目的。但标准的条文说明使许多大型公建可以不按甲类建筑进行设计,存在较为不合理的现象,鉴于目前规范编制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可按标准的条文说明执行,但在节能设计专篇及计算中应明确空调与非空调的面积及比例以作为判别甲乙类建筑的依据。已建议标准编制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解释,以纠正此不合理情况。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3.1.1条的条文和条文解释不太一致,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且采用中央空调的一般公建是否要按甲类建筑计算节能?答:不矛盾。第3.1.1条“单栋建筑面积小于20000㎡,大于5000㎡,且采用中央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在条文解释中已阐述很明确“此处所述的重要公共建筑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建筑(如医疗、卫生、体育、邮电、通信广播、交通运输等建筑)”。3.\n省标DGJ32/J96-2010第3.3.8条审图中如何判定?规定中“不应大于35℃”是否有误?答:现阶段可不执行,已建议标准编制部门在修订时调整。4.国标GB50189-2005对地面有热阻≥1.2(㎡?K/w)的规定,而省标DGJ32/J96-2010仅对地下室地面有规定,对于无地下室的省内建筑地面是否无须进行设计?对于夏热冬冷的江苏地区是否有利?答:现行省标DGJ32/J96-2010对无地下室的建筑地面没有规定。5.DGJ32/J96-2010第3.5章关于细部特殊部位的设计思路可否延伸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如何理解围合性和完整性?答: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有专项规范,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按各自的规范和规定执行。6.中小学的教学楼,按规定应该做节能设计。由于本地区学校的教学楼大都采用南向外廊,教学楼的体形系数也都较大,且外廊的墙面均为外墙面,节能计算下来保温层很厚,走廊上学生较多,墙面破坏较严重。教学楼的使用一般避开了高温酷暑和严冬,冬、夏两季教室有很长时间是空闲的,根据教室的使用特点,是不是可以在走廊的外墙上降低点标准,利用自保温墙体不在附加保温层来解决走廊外墙面破坏严重问题呢?如能减低则降低多少为宜。(按节能标准要求,现有的自保温材料墙体是不能达标的。适当降低外墙指标,通过加强门窗等其他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来权衡计算,对门窗要求太高了,实施也有一定难度).必须满足答:不能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合理的外保温或自保温体系能满足正常的使用和节能要求。当外墙传热系数不能满足规范规定性指标要求,也可通过加强其他方面的节能措施进行权衡计算,但必须满足《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条的规定。7.商店无框玻璃门按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要采用中空玻璃门,实施起来有困难,审查时该如何把握?\n答:应满足规范对外窗的要求。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目前有两本规范可执行,国标GB50189-2005、省标DGJ32/J96-2010,属甲类公共建筑的要执行省标这无疑,如属乙类公共建筑是否可从两本规范中任选一本执行?答:有地方标准时,一般按地方标准执行。1.2居住建筑1.住宅外遮阳的设计问题。最近我们正在设计一个超高层住宅的项目,约45层。关于超高层。问:(1)超高层住宅外遮阳是否可以使用活动外遮阳,可以允许使用哪些活动外遮阳?(2)如果不可以使用活动外遮阳,是否需采用固定外遮阳,固定外遮阳的要求?(3)是否可以不设置外遮阳?答:(1)超高层住宅选用活动外遮阳应满足抗风压性能要求。也可采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技术。(2)也可利用阳台和其他外挑板等做固定外遮阳。南京市工程尚应执行宁建科字(2008)702号文的规定。(3)南向窗户必须设置外遮阳,不设置外遮阳不能进行权衡计算。2.双层中空玻璃外窗(6+19A+遮阳叶片+6)其遮阳叶片是否可认定为遮阳设计?答:可以作为建筑外遮阳,但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3.\n省标DGJ32/J26-2006第6.2.5条“住宅的南、东、西向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省标DGJ32/J71-2008第5.4.2条“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宜设置为活动式,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设置时应为活动式外遮阳。”,二者如何掌握?答: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外遮阳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同时活动外遮阳不影响冬季被动采暖,因此省标DGJ32/J71-2008对居住建筑的外遮阳做出了具体规定,应按此标准执行。4.设计说明常见的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标准有两个:《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6-2008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不一致,如果设计按前者:7层以上建筑气密性为6级,如果设计按后者:7层以上不低于4级,以哪一个为准?答: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关于外窗气密性采用标准为GB7107-2002,该标准已被GB7106-2008代替。原标准气密性4级与现标准气密性6级,对最大空气渗透量的要求是一样的,允许空气渗透量的范围有所不同,因此并不矛盾。现设计应按GB7106-2008执行。5.居住建筑南向是否所有外窗(含凸窗)均应有活动或固定外遮阳设计?答:是。省标DGJ32/J71-2008第5.4.2条已明确规定。根据《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7条的规定:南向外窗不设置外遮阳设施的,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权衡计算)。6.DGJ32/J71-2008第5.3.3条,第5.4.5条,按节能65%进行设计时,仅有规定性指标,未有单项指标不满足时可进行综合指标判断,是否为必须满足规定性指标,不能进行综合指标判断。答:规定性指标不满足时,可在符合DGJ32/J\n71-2008第6.0.2条和《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能耗计算。能耗计算的指标值可按表3.0.2规定的节能50%要求的基础上按节能65%进行折算,节能设计应满足折算值的要求(节能65%是指在原节能50%标准的基础上再节能30%,因此其折算值应为表3.0.2的0.7倍)。7.规范DGJ32/J71-2008第5.4.2条“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如设计固定遮阳板或敞蓬式活动遮阳,伸出外墙面(或窗)的距离至少为多少,离窗顶高度距离有无要求,或遮阳系数指标为多少,不达标是否可以权衡计算?答:设置水平遮阳时,水平遮阳板出挑尺寸不小于窗台至挑板底部高度的30%时可视为有遮阳设施,遮阳系数应通过计算确定,不满足规定性指标时可进行权衡计算,南京市工程尚应执行宁建科字(2008)702号文的规定。8.部分住宅由于平面存在凹凸较深,东西向互相遮挡,不存在直接采光的情况,是否需要设计遮阳,可否通过计算,满足遮阳系数即可?答:凹口内的窗户可按垂直遮阳计算遮阳系数。9.根据江苏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南向窗户有活动外遮阳时,传热系数可以提高,如图纸上仅注明窗外采用活动外遮阳,无具体措施,审查时该如何控制?答:仅注明不够,应明确活动外遮阳形式和构造详图或选用标准图集。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热阻需达到0.5m2?K/W,保温材料有的设计单位采用架空层木地板层,实施时未采用,这种情况审图时如何控制?这种室内保温可不可以采用挤塑板,燃烧性能上如何要求?答:DGJ32/J71-2008第5.5.1条文说明:可以考虑装修后的状态,建筑设计应有符合实际条件的装修构造做法,并据此进行热工计算。室内保温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11.根据江苏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地面热阻无规范要求,如集体宿舍楼,地面一层就是宿舍,这种情况,地面热阻该如何控制?\n答: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中,对地面热阻未有规定。12.封闭阳台的窗为节能窗符合外窗传热系数的要求,底板、顶板也能达到节能要求,当阳台内门不设时,阳台的栏板应该按外墙的指标来控制,还是按冷桥指标来控制?阳台部分是否计入体形系数?答:此种情况下,阳台的栏板应按外墙的指标来控制,阳台部分应计入体形系数,阳台窗户应作为外窗计算窗墙比。13.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哪些房间或部位不属于采暖空调居住空间?有些设计单位认为厨房、卫生间、封闭式楼梯间等为非采暖空调居住空间是否正确?答:住宅套内空间均为采暖空调房间,封闭式楼梯间为非采暖空调居住空间。14.住宅为南偏东或西超过30°,节能计算软件判定该建筑只有东西两个方向,此种条件下住宅的“正立面”是否不再规定必须做活动外遮阳?而是通过玻璃自遮阳或权衡判断通过来满足节能要求。答:按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的规定,当南向墙面法线偏东或偏西超过30度时,可按全东西向进行节能设计。15.住宅防烟楼梯间上设百页(DGJ32/J26-2006第8.4.10.3条),这样楼梯就变为室外空间,在节能设计中均按室内空间计算是否不妥?答:可按室内空间计算。住宅防烟楼梯间顶部虽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8M2的百叶窗,但尚不应以此而将楼梯间作为完全的室外空间,节能设计时可封闭楼梯间考虑(即非采暖、空调房间)。16.以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为例,北向窗墙比0.36,设计北向外窗传热系数取2.7或3.0,是否违反DGJ32/J\n71-2008第6.0.2.2条的规定、能否允许权衡计算?假如允许的话(即将条文中的窗墙比超标理解为仅大于0.45的情况),势必出现以下现象:当窗墙比为0.46时规定外窗的传热系数必须不大于2.2才能进行权衡设计,而窗墙比为0.44时则窗传热系数即便为3.9也可以进行权衡设计,条文的尺度把握上会出现较大的偏离。答:北向窗墙比0.36,设计北向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4。当不满足时,应按DGJ32/J71-2008第6.0.1条、第6.0.2条及《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权衡计算。窗墙比超标与不超标对窗户传热系数要求的不同,反映了规范严格控制窗墙比的意愿,同时虽窗墙比接近,窗户传热系数不同,其权衡计算对其它部位的节能要求也会不同。1.3节能计算1.无论是公建还是居建,外遮阳系数不满足而权衡计算满足要求,是否就可以不做外遮阳。答:这不能笼统的下此结论。有关外遮阳的技术文件苏建科[2008]26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2”条中明确规定“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正确选用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技术。必须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选择门窗规格、型号,并具体说明采用的外遮阳措施。采用固定外遮阳的应有构造设计详图。”“3”条中明确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环节对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措施审查把关。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根据这文件的精神在“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中明确规定:1)2.3.3条之“5”:当因窗的遮阳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2)2.3.3条之“7”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③窗的遮阳和传热系数同时不达标的;\n④居住建筑南向外窗不设置外遮阳设施的。如果满足了以上的条件可以进行性能性计算(权衡判断计算),如果计算后满足规范的要求,这时对于“遮阳”采取的措施虽不满足遮阳系数的要求,但仍能满足建筑节能的整体要求,可以予以通过。所以该问题的最后一句“是否就可以不做外遮阳”是不对的。2.外窗气密性新标准GB/T7106-2008已取代省标DGJ32/J71-2008中GB7107-2007及省标DGJ32/J96-2010中GB/T7107-94,审图中应如何统一?答:审图中应以新标准GB/T7106-2008为准,1-6层不低于4级,7层以上不低于6级。3.目前有哪些软件动态计算程序获得江苏省认可,请公布。答:详见江苏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网\热点专题\建筑节能设计。目前通过论证的有:1)深圳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BECS2010(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开发的PKPM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PBECA2008(居住建筑)。3)北京天正软件公司开发的“建筑节能分析软件TBEC7.8(江苏版)”(居住建筑)。1.4其它1.长江淤泥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砌体的使用是否有地域限制,DGJ32/J71-2008表D1列有地区一项,而DGJ32/J96-2010表D.0.1则未见,希望有统一的说法。答:长江淤泥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砌体的使用没有地域限制,但应满足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关于该新型砌体的技术规程的要求。2.\nDGJ32/J71-2008第6.0.2条以及《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条类似规定中提到的屋面、墙体、窗户,可否理解此处墙体单指外墙?答:是的,此处提到的墙体就是指外墙。3.现在很多设计单位至今还采用手工节能计算(手工计算均按规定指标法,也都达标的),是否要求全部采用软件进行节能计算且提供标准电子格式的计算书?答:只要计算概念清楚、步骤合理、结果正确并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可以给予通过。若不能全部满足规定性指标而需权衡计算时,则手工工计算无法进行,应采用经我省论证通过的节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4.外挑楼板节能不达标时,规范中没有规定具体权衡判断条件。但外挑板是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应视为外围护结构。答:外挑楼板应视为外围护结构。5.居住建筑对low-e玻璃的使用是否偏严?答:主要考虑冬季被动采暖需要,在冬季尽理获得更多的阳光,因此DGJ32/J71-2008标准中,不提倡南向窗户采用Low-e玻璃,采用时不计算玻璃的遮阳系数。6.目前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进行节能设计的方案审查。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中,没有节能计算书,审查人员是根据经验,还是其它什么,无法判断,请省审图中心明示。答:应根据苏建函科[2010]64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的要求进行方案节能审查。7.\n原设计文件在建筑节能设计时,比较保守,设计做法超过设计标准的规定,在施工的过程中,通过变更的方式,修改原设计的内容,仅以满足规范的规定,做出的变更是否通过;原设计建筑节能文件满足规范的要求,但是施工过程中降低标准,通过检测单位的检测,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并附检测单位的报告所出的变更,是否能够通过?答:根据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程》DGJ32/TJ106-2010第4.1.4条规定,“节能变更部分的节能指标和构造要求不得低于原设计文件”。现阶段若因A级材料要求而进行的变更,当该项目全部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时,修改部分可按不低于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执行。8.2009年建筑专业建筑节能部分技术疑难问题问答第4.3条“住宅外门窗玻璃贴膜可以算外遮阳措施”,那么是否意味着Low-E玻璃也应算外遮阳措施?答: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附录B注4已明确:外窗贴Low-E膜等效于Low-E玻璃。第二章建筑设计2.1设计基本规定1.高层建筑落地幕墙的防护栏杆高度按照多高进行设计?内部空间属于室内,非阳台等性质空间。现在有两种声音,一.按临空标准制作(1.1m);二.按护窗标准制作(0.9m)。请问此处栏杆按何种情况进行设计?答: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0.3条之4的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住宅外窗窗台或防护高度不应低于0.9m。2.DGJ32/J26-2006第4.7.3条第1款: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如该用房设在地面以上(非地下、半地下室),净高是否要保证2m?如按2.0m设计,那层高要达到2.4m(不能低于2.2m),按规范要计算层数和层高。\n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2.3条的规定:“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无论在地上还是地下,满足2.0m净高是使用功能空间的最低要求。根据DGJ32/J26-2006第8.1.3条注1的规定,住宅底部设置高度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等应计算层数。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3.0.3条明确面积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即外粉刷等可不计厚度)现节能设计保温砌体凸出框架外或外贴保温材料算不算面积,凸出框架的砌体和外贴保温材料有区别吗?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22条的规定: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凸出框架的砌体也应计算建筑面积。4.根据GB50352-2005第6.6.3.2条,楼梯梯井较大时(≥500mm)按临空栏杆把握是否可行?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7条的规定: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5.公共建筑卫生间的门可以推拉吗?比如旅馆等小型卫生间的门。答:旅馆客房内等小型卫生间的门可以采用推拉门,公共建筑的公共卫生间,不应采用推拉门,残疾人卫生间门除外。6.商铺单元内的楼梯,很多设计单位要求甲方自理,有的没有楼梯的具体要求,有的仅有建筑图详图没有结构图,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有甲方自理呢?答:商铺单元内的楼梯属公共疏散楼梯,设计单位应有相关的建筑、结构设计。7.\nDGJ32/J07-2009第4.10.4条“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是否必须严格执行?如采取一些措施,如固定限制外开角度,多锁点执手,加强窗扇防脱落措施,是否可以?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GJ/J62-2008第4.9.4条为不宜,应如何掌握?答:按规范执行,如有需要应做专项设计和审查,以确保使用的安全。2.2居住建筑设计1.现在房产市场上小户型的房子很受青睐,也是政府大力提倡的。但现在有很多一室一厅的商品房房型不符合江苏省住宅标准,设计人员为了回避规范要求,往往以公寓形式出现,有的叫酒店公寓,也有的叫公寓式住宅,但实质就是商品房。这种情况审图时如何界定公寓和住宅的区别,如何把握?答:按图审查:如为公建,按公建审查;若为住宅,则按住宅审查。当设计不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作为住宅的基本条件时,则不能界定为住宅,审查时可按公建要求审查。2.审查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如何审查:(1)26层高层住宅,3个单元拼成一幢楼,每单元二梯3户,每套户型平面中都有一间空的(正常设计应为卧室),未做外墙及楼板,仅在每户楼面标高处做格子梁,面积也不算;(2)高层住宅楼,每套均为局部复式,上层仅有很小的面积(几个平方),下层中客厅、卧室均挑高二层,这部分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是否应判违反DGJ32/J26-2006第4.7.1条层高不应超过3.00m规定。答:问题(1):按图纸审查。问题(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确实上层仅有几平米的面积,下层客厅、卧室、卫生间、厨房等均挑高二层,则可判定违反DGJ32/J26-2006第4.7.1条的规定。至于建筑面积,各地规划和房产部门均有相关规定,由当地职能部门按照当地规定把关计算,审图人员也可以在“其他问题”中提出。\n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未要求设置屋面检修人孔,而单元在楼梯等公共部位设太阳能热水器检修人孔是合理的,应补通知要求。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3.3之9条的规定: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4.住宅厨房间对外仅有玻璃门(无窗),能否算有通风?答:可以。2.3无障碍设计1.规范JGJ50-2010第5.1.1条“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其它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都划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请问:无论面积多少(有的几百平方)的企业办公楼、研发楼是否都要做?答:无障碍设计应一视同仁,不可区别对待,应按规范执行。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4.10.3条“高层住宅设两部电梯时,其中一台宜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轿箱尺寸1.10m*1.40m,候梯厅进深1.80m,能否认为已满足急救担架的使用要求?如不满足,电梯轿箱多深合适?答:电梯轿箱尺寸1.10m*1.40m,候梯厅进深1.80m,是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要求,能满足轮椅使用要求。如需容纳急救担架,宜增加轿厢深度,采用深轿厢电梯利于急救担架的使用。3.无障碍住房问题: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要求设置总户数4%的无障碍住房,很多设计者把普通的户型写成无障碍户型\n,经仔细审查,这些户型无法达到无障碍户型的8条要求,即使修改仍不能达到无障碍的要求。只有整栋、整单元按03J926示例设计无障碍住房,才能符合要求。按行规JGJ50-2001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省规DGJ32/J26-2006属于强制性条文,审图时应如何处理?答: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应设置无障碍住房,规范并未要求每栋按比例配置无障碍住房,也可按小区的总户数进行配建,设置的数量宜为4%。4.规范第5.1.1-5.1.6条的设计部位是“水平和垂直交通”,第5.2.1条高层住宅的要求是“电梯轿厢”,第5.2.2条多层住宅是“楼梯”,那么“垂直交通”是否包括“楼梯和电梯轿厢”?答:上述不同条款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当建筑内设有无障碍电梯时,作为垂直交通,可不考虑楼梯的无障碍设计。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没有4S店、五金店等专业商店,这类商业建筑是否要进行无障碍设计?答:4S店、五金店等专业商店应属于商业、服务类建筑,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6.省标DGJ32/J26-2006第7.4.1条无障碍设计问题:(1)第7.4.1.4条公共走道设计是否依据JGJ50-2001第7.3条审查?(2)第7.4.1.5条无障碍住房是否依据JGJ50-2001第5.2.1条审查?规范中的“宜”又如何掌控?(3)第7.4.1.3条侯梯厅设计根据JGJ50-2001第7.7.2是否要设靠墙扶手、护墙板?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2.2条建筑入口对第7.1.1条是否有效?(4)JGJ50-2001第7.4.1.5条无障碍门的设计与设计中的单元防盗门、乙级防火门设计如何协调?(5)省标中第7.4.1.2条在国标GB50368-2005第5.3.2条(强条)的条文说明中“本条规定不受住宅层数限制”,如何理解?答:(1)住宅中的公共走道,应满足JGJ50-2001第7.3节中有关条款的要求,应注意区别规范中一般的无障碍要求和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要求。\n(2)应设置无障碍住房,设置的数量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宜为4%。(3)JGJ50-2001第7.7.2条中没有靠墙扶手、护墙板的规定。第7.1.1条为1:50的无障碍入口,无须设置扶手。(4)住宅单元门应户门应能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5)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入口设有台阶时,应设无障碍轮椅坡道,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设有无障碍住房时,其入口也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7.厂房附建办公区可不做无障碍设计,该办公区的规模是否有面积控制?目前比较多见大型厂房贴建办公,办公面积在1000-5000㎡之间,厂区不再单独建设办公楼,该贴建办公建筑是否需做无障碍设计?是否有更具体的要求?例如建筑面积超过多少或者该办公区是否单独为该厂房服务等限制条件。答:“厂房附建办公区”应理解为厂房车间内的办公区,如为与厂房贴建的独立的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8.门卫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答:当门卫具有来客接访功能时,应考虑必要的无障碍设施。9.江苏省DGJ32/J26-2006中规定7层及以上住宅应设无障碍候梯厅,其净深不应小于1.80m,但电梯并没按无障碍设计,这样来说,候梯厅净深是否可以相应缩小尺寸呢?但不小于1.50m。答:省标DGJ32/J26-2006中要求对候梯厅进行无障碍设计,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1.80m,这与电梯轿厢是否做无障碍设计无关,缩小候梯厅的尺寸无规范依据。第三章建筑防火3.1一般规定\n1.民用建筑中“贮藏室”设计除要注明存放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外,审查依据是否为GB50016-2006第3.8节及第7.4.12.3条?采用乙级防火门及外开门有无面积的控制?答:民用建筑中储藏室因规模、储存物品不同而有很大不确定性且无法量化,可根据储藏物品类别设防。商业建筑中的储藏(仓库)按DGJ32/J67-2008第5.6节及2010年省公安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住宅建筑尚应执行DGJ32/J26-2006第8.1.2条“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的规定。2.敬老院、疗养院、酒店公寓等建筑应执行何种规范?答:除一般常用规范外,尚有针对性的规范需执行,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建筑设计标准、疗养院设计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等。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没有对四周无墙工业库棚做出规定,是否可按库房有关条款处理?答:可参照GB50016-2006中仓库的有关规定。4.DGJ32/J26-2006第8.3.7.4条,消防登高面应与住宅楼层的候梯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同侧。如消防登高面与南向阳台同侧,而该范围内无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室外楼梯间的出口,是否违反8.3.7.3条?答:不符合DGJ32/J26-2006第8.3.7.3条和省公安厅消防局2010年5月18日通知,登高面范围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口。5.对于厂区,在审查中常发现实际使用为办公楼或宿舍楼,而图纸平面功能注为丁、戊类厂房,如何处理?\n答:按设计的功能审查。如图纸内容与设计功能明显不符,审查时应提出。6.汽车4S店,汽车的展厅、销售、修理在一起,应按什么规范来考虑?答:展厅、销售部分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考虑,修理部分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考虑。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条注:底层层高≤2.20m不计层数(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最低使用高度不应<2.00m),一般梁高约0.40m,如为高层建筑,则梁高尺寸更大,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为了获取底层的建筑利益,有些工程进行的潜伏设计极不合理,浪费严重。建议主管部门对此采取一定统一措施,或上报建设部,从技术上放宽,采取合理可行的政策。答:施工图审查应按现行规范执行。有关问题可以向相关规范的编制部门提出。8.厂房防火墙两侧彩钢板屋面的采光带间距是否有限制?答:厂房屋面采光带可参照《建规》GB50016-2006第7.1.1、第7.1.2条关于防火墙及天窗的设计要求,天窗距防火墙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m。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设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500㎡以下且二层、三层人数之和小于100人)是否适用于贴建建筑或厂房(仓库)内的办公区设计?答:公共建筑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及甲、乙、丙类仓库)贴邻布置,当符合GB50016-2006第3.4.5-1条(第3.5.3-1条)及第5.2.1条注1规定的条件时,公共建筑可与丙、丁、戍类厂房(丁、戍类仓库)及其它民用建筑贴邻布置,同时该公共建筑在满足第5.3.2条表5.3.2的规定时,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n10.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从经营内容上来看,似乎没太大差别,但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的确相差甚大。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其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300m2。商业并联店,底层最大建筑面积为500m2,二、三层面积之和在总人数不起过100人的情况下,可以为300m2。怎么理解?答:商业服务网点设在居住建筑的一层或一、二层,其防火设计按住宅要求(见DGJ32/J26-2006第8.1.4条及条文解释)。商业并联店可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底部,当其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时其防火要求按商住楼要求设计。11.仓库防火墙上开门的问题,根据规范不应开门而实际工程出于使用方便的需要,往往要开门,如何把握?答:按《建规》GB50016-2006第7.1.5执行,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12.《高规》中尽端房间面积大于75m2应开设2个门(6.1.8条),该2个门是否需要满足距离〉5m的要求?答:《高规》中未见房间开设2个门时其间距大于5m的要求,但设计中应从有利于平时使用和安全疏散两方面合理布置房门。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13.《建规》第5.1.10条、《高规》第5.1.5条均规定了建筑中庭处的要求,其中的分条要同时满足还是可以满足其中一条即可认为符合要求?答:应同时满足。14.一幢多层商住楼,一层为商业,二层以上为住宅,从室外经楼两侧楼梯到达一层屋面再进入住宅单元楼梯间,此种设计是否应认为可行?如可行的话,对此段屋面的进深是否应作一定要求?答: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n50368-2005第4.3.1条规定“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因此此种设计不可行。15.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规范不明确(仅商业防火规范有消防车道外侧最小转弯半径不小于8.5m的要求。DGJ32/J67-2008第4.3.2条),到底如何定?答:《建规》GB50016-20066.0.10-1条文说明: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3.2防火间距1.按《建规》3.4.1条注2: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减少2m,如为戊类仓库之间,其防火间距能否减少?答:按《建规》GB50016-2006第3.5.2表3.5.2注:1规定“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如果地下汽车库与地面建筑不连通,是两栋建筑,汽车库出地面的人员疏散楼梯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是按汽车库防火规范(10m)要求?还是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6m/9m)要求?答: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定。3.如下图,同一栋民用建筑划分两个防火分区,两个防火分区间的距离“S”是否要满足两栋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还是仅防火墙转角两侧门窗洞口的距离大于等于4m就可以了?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2.3条,“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n67-2008第5.5.3条规定:“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上图虽为一栋建筑,保证必要的天井间距,有利于避免火灾的蔓延。3.3防火和防烟分区1.别墅地下室建筑面积900㎡,安全出口是否必须两个?答:地下室首先应按《建规》第5.1.7条的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建筑面积900m2,而未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应划分二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规》GB50016-2006第5.3.12条对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明确了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4)…(5)…(6)…。因此900m2地下室作为两个防火分区时,其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至少为二个。2.戊类厂房:耐火等级一级,2层,每层6000m2,其中4000m2为办公楼,车间和办公楼之间按《建规》要求不做防火分隔。整个建筑都按戊类厂房进行防火设计是否可以?丁戊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无限制,存在的问题大,这类的规范盲区如何解决?答:办公楼和厂房的设计应分别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民用建筑与厂房章节的要求。当无防火分隔时应按火灾危险性高的要求设计。3.\n地下自行车库能否与地下汽车库在同一防火分区?按有关函件,地下自行车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至4000㎡,该面积恰巧为地下汽车库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答:地下自行车库与地下汽车库应分别设置防火分区。一般情况下地下自行车库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下,防火分区面积可到1000m2。特别情况应由当地消防部门确定。4.三层建筑,不需设封闭楼梯间的情况下,三层的建筑面积之和超防火分区(每层面积不超),楼梯间是否要封闭,如何处理楼梯间?答:当该建筑不属于《建规》GB50016-2006第5.3.5条1-4款所规定的建筑类型外,可不设封闭楼梯间。5.仓库内设货梯,楼层上下各自为独立防火分区,货梯与仓库之间是否需作防火分隔?答:《建规》GB50016-2006第3.8.8条很明确,“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6.一类高层建筑底部设有裙房,裙房与高层投影部分并没有防火分隔,防火分区面积按高层来划分,其低于24m部分的裙房楼梯应按防烟楼梯间还是封闭楼梯间设计。答:根据《高规》GB50045-95第6.2.2条: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不论裙房与高层主体是否有防火分隔,裙房内疏散楼梯均可设封闭楼梯间。7.《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5.5.4条,“通过连廊连接的商业建筑,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是否可理解为连廊作为“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n答:连廊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3.4建筑构造1.封闭楼梯间隔墙,多数情况下属防火分隔墙,对防火分隔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中有规定,其它民用建筑中没有规定,如何定?答:现行《建规》GB50016-2006及《高规》GB50045-95对此均无规定。2.某4单元6层住宅楼每层面积800㎡、总面积4800㎡。请问:⑴若2个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2个防火分区之间的单元墙两侧窗间距应是2m还是1.2m?⑵若户门采用普通防盗门、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可否每层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答:住宅防火不以防火分区为划分,而是根据布置形式、层数等有不同设防要求,现行规范对多层住宅单元墙两侧窗间距未有特殊要求。3.高层塔式住宅上下窗槛墙高度在省标中未有规定,能否按GB50368-2005第9.4.1条不低于0.80m的要求设计?答:高层塔式住宅的窗槛墙高度在现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确实没有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是基本要求,必须执行。从住宅按户做为防火单元的概念上来理解,各类住宅户与户之间的窗间墙、窗槛墙均不应小于1.2m,对此省标修订稿拟做调整。现阶段应按现行规范执行。4.两个或两个单元以上的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能否每个单元按高层塔式住宅设计?如行,其防火构造有哪些要求?答:高层塔式平面单元式住宅的防火构造应满足DGJ32/J26-2006第8.4.5.6条及第8.5节的相关构造要求。5.\nDGJ32/J26-2006第8.4.6条,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且单元每层不超过6户,其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参见8.4.4条,合用前室的门为甲级防火门;那分户门是否还要设甲级防火门?答:现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6条文中要求须同时满足第8.4.5.6条要求,因此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不设电梯厅的普通电梯门洞处是否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如普通电梯门按消防电梯门设计是否可行?答:《建规》GB50016-2006第5.3.7条规定:公共建筑中的客、货梯宜独立设置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其条文说明中有具体建议,…需要设置时,也要尽量设置电梯间或在公共走道的角落上,并设置门斗或前室,以减少火灾影响。7.住宅上下单元之间的窗槛墙≥1.2m,理解为上下两户之间的窗槛墙,不知是否正确?答:正确。8.变配电所直通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JGJ16-2008第4.9.2-6条)怎么理解,其窗户有防火要求么?答:窗户材料应为非燃烧材料。9.请问在汽车库内局部设置强电机房、通信机房、管理用房,是否应按GB50067-97第5.1.6条,采用防火墙隔开,隔墙上的门按甲级防火门?答:汽车库内不属于为汽车库配套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应采用防火墙与汽车库相隔开并独立设置防火分区。10.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底层自行车库或汽车库的门与单元门的间距是否不限?答:住宅底部的自行车库、汽车库应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与其它部分之间应满足防火墙二侧门窗洞口间距的要求。\n11.四个单元组成的住宅楼,其中2个单元为18层,另2个单元为6层住宅,6层住宅楼梯已按照封闭楼梯间设计,请问6层住宅的窗槛墙和单元之间的窗间墙按照什么标准执行。答:高层与高层单元之间组合按高层住宅相关标准执行。高层与多层单元之间组合当满足多层与高层住宅贴邻建造的相关要求时,6层住宅可按多层的设计标准执行。12.十九层单元式住宅,一般北侧单元为保证采光要求设置大约1200到2400宽的凹槽,内有4个窗户,其中凹槽水平方向有相邻2个窗户,另2个相对窗户,此处按照防火隔墙要求已经设置突出500的墙垛,满足水平方向有相邻2个窗户窗间墙的要求,而垂直方向的2个相对窗户请问其防火处理该按照什么标准执行。答:作为两单元间防火隔墙,应延长至将凹槽内2个相对窗户作有效防火分隔位置。若凹槽开间方向只有1200宽,扣除墙体、保温、粉刷等厚度后,原相对窗户至防火隔墙之间距离过小,达不正常到采光要求,施工困难,也不利于层间防火,应避免这样的做法。13.关于《建规》5.3.8.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那么袋型走道两侧房间门(如果面积不大的此类房间)的宽度怎么界定?答:根据房间面积来定。设计位于袋形走道二侧的房间面积不大于120m2时,可设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14.屋面在规范GB50016-2006第3.2.9条中规定应为不燃烧材料,屋面采光带如何把握,也应为不燃材料吗?答:第3.2.9条是针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用不燃材料做采光带其技术、材料均很成熟,成本也不高。采光带是屋面的一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n15.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邻近建筑门窗洞口间的水平距离有无限制?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与上部建筑物窗的垂直距离有无限制?答:根据GB50067-975.3.3条;“…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的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由于地下汽车库与汽车坡道有明确的防火分隔措施,因此其出入口坡道与建筑物窗户可没有距离限制,但为避免噪声、灯光、尾气对建筑使用的不利影响,车库出入口坡道不宜贴邻建筑窗口布置。16.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如采用自然排烟,其“可开启外窗面积”的确定,仅算可开启窗扇的面积(上悬窗等还要乘系数)很难达到所需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要求(特别是高层住宅合用前室),能否以《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8.2.2条的条文说明,即“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以此确定将火灾时可打碎的玻璃部分也计入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内?答:现阶段可按GB50045-95第8.2.2条的条文说明执行。3.5安全疏散1.为满足疏散宽度要求,安全出口>2个,是否所有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均要大于5m?答:GB50016-2006第5.3.1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安全出口>2个时,是否所有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均要大于5m,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平面布置分析确定,其原则为疏散人流不应过于集中。2.\n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6.0.6.2条,停车少于100辆的地下车库可设一个双车道的疏散口,而第6.0.11条规定停车数量在50辆以上的停车场应设2个出入口。而现在的一些地下室往往按第6.0.6.2执行是否可以?答:规范对汽车库(建筑物)和停车场(露天场地或构筑物)的安全疏散有不同要求,应按规范执行。3.两个防火分区因疏散距离不够,除商业建筑、展览大厅外,其他建筑能否在不占用疏散宽度情况下借用防火分区界面上的疏散楼梯?答:当满足共用疏散楼梯条件时,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但疏散宽度不应重复计算。4.多层公建设备层建筑面积1500m2,层高2.2m,梁底净高1.7m,2部疏散楼梯在该层均无法开门,而通过一个爬梯到下一层进行疏散,请问这样是否可以?答:如仅为管道夹层时可以;如有设备用房时,有人员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等要求,应利用楼梯疏散。5.目前住宅小区内的地下汽车库面积规模不断扩大,停车数量2000~3000辆的汽车库很常见(相当于多个特大型车库的总和),而汽车疏散坡道的设计要求没有相应提高的规范依据。目前规范,500辆以上为3个,如果2500辆、3000辆仍只设30个,合理吗?答:按现行规范执行。规范要求是最基本的条件。设计可根据交通流量等实际需要宜合理增加疏散坡道。6.《高规》GB50045-95第6.2.6条,防烟楼梯间、楼梯间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如何理解?审图中对条文说明中的“短距离”如何掌握?答:防烟楼梯间、楼梯间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通常指直接开向室外或通过扩大的前室、扩大的封闭楼梯间等通向室外。“短距离”一般指穿过门厅、疏散走道等距离,楼梯间在底层应能便捷、安全到达室外,不得穿越其它功能空间到达室外。7.\n高层公共建筑能与裙房进行有效防火分区,则裙房的疏散能否按“建规”执行?答:裙房的防火设计应按高规中有关裙房的要求设计,不可以按《建规》设计。8.以下关于袋形走道的计算方法有效么?位于两座疏散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按下公式计算:a+2b≤c式中:a——一般直道与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的中心线交叉点至较近楼梯间门的距离。b——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端部的房间门至一般走道中心线交叉点的距离。c——两座楼梯间或两个外部出口之间最大允许距离的一半,即规范规定的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答:可以。9.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在何种条件下设双扇疏散门,规范未作具体规定,如何操作?规范只规定了位于走道尽端和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设置原则。答:是否设双扇门,应根据房间的性质和疏散人数来确定。多层建筑面积超过120m2,高层建筑面积超过60M2的房间应设二个疏散出口。10.某高层公共建筑,其3层裙房部分设置了大约8m×16m的内院,裙房部分有一封闭楼梯间一层疏散至内院地面,然后只能穿过裙房才能疏散至建筑物外面,请问消防上这部封闭楼梯到达在一层内院处的疏散距离该怎么核定及对此种类型的内院有什么要求。答:封闭内院不应作为室外安全区域考虑。\n11.某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室由大开间汽车库和大开间自行车库组成,其中汽车库面积约为3000m2,自行车库面积约为900m2,请问此种情况下汽车库和自行车库是否一定要硬性规定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如果分隔,自行车库是否可以借用与汽车库之间分隔墙上门作为第2安全出口,此处安全出口(此处距自行车库本身安全出口的距离已经超过规范要求,距汽车库的安全出口未超过60m)的疏散距离该怎么确定。如果未进行分隔,是整个一大开间,其自行车库区的疏散距离又该怎么确定(规范上二者疏散距离不一致),是否可以取二者疏散距离的平均值。答:汽车库与自行车库性质不同、疏散要求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中第4.4.5.3条规定: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自行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900㎡的自行车库停车数约450辆,若为办公建筑其本身需要两个自行车出入口,应通过合理布置满足自身安全疏散要求。地下自行车库人员安全疏散出口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可按大空间要求设计,不宜超过30m。12.只有1个出口的地下室汽车库,如果停放车辆不多,大约12辆的前提下,其直线汽车坡道按照双车道执行是5.5m[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1.6条)];按照疏散宽度执行车道宽度是4.0m,双车道是7.0m[见《汽车库防火规范》(GB50067-97第6.0.9条)]。设想在这种停车数不多,又受建设场地限制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通过提高汽车进出管理,按照4.0m执行。答:根据GB50067-97第6.0.6条,Ⅳ类汽车库(停车≤50辆)可设一个汽车疏散口,第6.0.9条:…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双车道不宜小于7.0m。因此采用4.0m宽坡道是汽车疏散的最低要求,但使用很不方便。一个汽车出入口时,应尽量采用双车道。13.甲、乙类厂房根据需要贴邻建造办公室、休息室(已经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时候,厂房区是否可以借用与办公区之间防爆墙上的门进行疏散,见(GB50016-2006第3.3.8条)。\n答:《建规》GB50016-2006第3.3.8条已经明确规定: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作为防爆墙,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14.一类高层住宅首层的2个安全出口,最好满足双向疏散。但有很多设计在首层布置了一个门厅两个相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满足5m),是否可以?答:应满足双向、分散疏散的要求。15.对防烟楼梯间的要求:《建规》第7.4.3.6要求在首层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而《高规》第6.2.1中却没有这一要求,为什么?答:可参照《建规》执行。16.省住宅设计标准规定,仅塔式高层可采用“三合一”剪刀梯,现在不少单元式高层住宅也采用“三合一”剪刀梯,省住宅设计标准的附图5(所谓的“塔式平面的单元式住宅”不符合正文的要求)也是这样做的,按照反向推理,单元式住宅是不应该采用“三合一”剪刀梯的,这个条文不是强制性条文,但是属于安全问题,况且高规是反对“三合一”剪刀梯的,是否应该禁止这种作法?答:不超过100米的塔式高层住宅,只要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4条有关规定,是可以设置剪刀楼梯及“三合一”前室的。同时第8.4.6条规定“19及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当单元每层不超过6户,且每套户门至楼梯间距离不宜大于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可参照第8.4.4条”。17.消防电梯和封闭楼梯间都有乙级防火门和走廊相通,它们的安全等级相同,是否它们可以合在一起?\n答:消防电梯与封闭楼梯间合并布置时,应设置防烟前室,为满足救援和疏散的需要,该前室面积不应小于规范合用前室的要求。18.现在部分高层住宅(主要是19层以上的“三合一”高层住宅)的合用前室是一台消防电梯和一台客梯,事实上已经成了“四合一”了,虽然符合《高规》第6.3.3.6条,但是不符合第6.2.5.1条。请问,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可以吗?还有一些公建设计,把非消防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是否也应该禁止?答:消防电梯前室和剪刀楼梯本应分别设置的前室,二部楼梯及消防电梯共计三个前室合并设为一个前室,俗称“三合一”前室。设计中常有将一组电梯中的一台设为消防电梯,规范中也无消防电梯必须单独设置的条文。独立的非消防电梯不应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19.别墅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请问是否需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4条要求,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之间的墙为防火隔墙”,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答:也可在楼梯的地下室位置设乙级防火门作为与地面的分隔(仅指别墅)。20.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两个安全出口均出屋面连通),单元与单元间屋顶上是否要连通?答:现行省标无此要求,但单元之间在屋顶连通更有利于安全疏散。21.《建规》GB50016-2006第7.4.12条,规定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只有人数不超过60人、每樘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门,开启方向才不限。如果①.疏散走廊上的平开门(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②.别墅等地下室与上部共用楼梯间时,该楼梯未要求封闭,在一层楼梯间内分隔地上地下的乙级防火门。上述走廊上的平开门、分隔地上地下的楼梯间门开启方向是否可不限?答:疏散走廊上的门、分隔地上地下的楼梯间门均应开向疏散方向。\n22.4S店营业厅,二层设计,中间部位设敞开楼梯间(三面有围护墙,但不临外墙,无外窗),楼层上下均为敞开式营业厅,该楼梯是否能作为疏散楼梯使用?答:当该建筑满足《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8章中小型商业用房的面积、使用人数、疏散距离等要求,且底层楼梯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超过10m时,该楼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使用。23.消防控制室在底层其门直接对室外,需不需设乙级防火门(其控制室是在建筑物内还是建筑物外)?答:消防控制室在底层直接对室外的门,可不设防火门(为保证消防控制室安全性,该外门与其它房间的门窗洞口宜有2.0m的间距)。24.作为防火分区分隔墙上的门---楼梯间门,需不需设甲级防火门(不少大设计院此类设计均设乙级防火门)?答:两个防火分区分别开向同一楼梯间的门可看作在防火墙上开设的门,防火墙上需设甲级防火门。25.高层办公室内部跃层楼梯是按封闭楼梯设计还是按敞开楼梯设计?答:应根据楼层面积和疏散距离而定。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可按敞开楼梯设计,同时应满足安全疏散距离要求。26.超过18层的高层住宅必须设置两个疏散楼梯,通常情况下均设计为剪刀梯。目前高层住宅的层高均控制在3.0m以内,剪刀梯楼梯梯段长度一般为260×17=4420,再加上适当的门和梯段的间距,两樘门的距离很难达到5.0m,是否可以适当放宽?答:住宅按层高2.8m~3.0m计,采用剪刀梯设置三合一前室时,梯段两端门间距5.0m确有富余,对于从同一个门进入前室的剪刀楼梯两个门间距是否可小于5.0m,目前没有放宽依据,须按现行规范执行。\n27.塔式平面的单元住宅,户门应该怎么样设置?是按DGJ32/J26-2006第8.4.4条还是按DGJ32/J26-2006第8.4.6条来设计?条文和条文说明也有冲突。从严按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从宽按塔式平面户门为普通安防门,前室门为甲级防火门,是否应统一标准?答:作为单元式住宅,目前应按现行省标条文要求设置甲级防火门。28.一类高层住宅设“三合一”前室时,有的设计单位将其拆分,采用前室套前室来规避“三合一”前室(前室套前室没有设计依据,也存在疏散开启方向问题,据说广州那边很多这种形式),是否可行?答:不可行。29.商铺很多三跑楼梯,楼梯间前部开口较大,是否可以视为开敞楼梯间。有的小面宽的商铺,楼梯沿商铺的后墙及两侧墙体布置成三跑楼梯,是否可以视为开敞楼梯间?答:《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2.0.11条对敞开楼梯间定义是“楼梯间进行出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封闭的楼梯间”,对敞开面(横向开敞)很大的楼梯在满足进出端开敞的情况下,中间部位应增加墙体加以封闭。30.规范DGJ32/J26-2006第8.4.7条及条文说明,开向前室的户门不能多于3樘,如果在户门前有一段走廊,再经过防火门进入前室,这样的门开向走廊是否能多于3樘?答:规范对户门开向走廊的数量没有具体限制。31.住宅首层设置的单间汽车库,其与内走道之间的联系门是否应为甲级防火门?答:根据GB\n50067-97第5.1.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因此汽车库与其他部分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2.对于设置两个楼梯两个前室的高层住宅,下列情况(也是前室套前室,但很多高层住宅都是这样设计)能否通过?①.两个楼梯间门间距要求5m,图1中,对开在走廊内的楼梯间门(第一疏散口)与合用前室门(第二疏散口)的间距有要求吗?②.图3中,对于左侧三户住宅,经合用前室门到达第二疏散口,合用前室右侧的门未开向疏散方向可以吗?答:图1、图2、图3,前室套前室的布置既不符合“三合一”前室的要求,也不满足两个独立安全出口的设置条件,同时也存在安全出口间距、安全疏散方向等问题,不可行。图四;实际是“三合一”前室,应注意二楼梯间门的间距、开窗面积等应符合“三合一”前室的相关要求,前室与阳台间的门无必要,可不设。33.如下图的顶层楼梯间,楼梯间的疏散门应开向楼梯间内,还是开向走廊?答:上屋面楼梯间门应开向屋面方向,图示情况楼梯间与屋面之间有一段走廊,走廊一端的设备用房应设防火门。34.地下车库位于两楼之间(如图1所示),地下车库与住宅地下室共用楼梯间,请问此楼梯间是否为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口?注:住宅楼1为地下一层、该层为自行车库,住宅楼2为地下二层,分别为仓房,地下车库分别与住宅楼的地下一层相通。图示1答:图示情况尚不足以判断此楼梯是否为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口。但具备通过合理设计成为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口的可能条件。35.\n两个防火分区共用楼梯间(如图2所示),请问(1)图示楼梯间是否符合要求?若可行、墙及门是否应为防火墙、甲级防火门?(2)若(1)不满足要求,采用防烟楼梯间则楼梯间前室的墙、门是否应为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图示2答:据GB50067-97第6.0.2条;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略)。图示两个防火分区均只有一个共用安全出口不可行。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为防火墙,当防火墙上必须开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第四章关于施工图审查和技术研讨会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红皮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内容比较全面,但是和原版单行本规范仍有很大的出入(如《高规》相差较多,住宅建筑规范没有录入),请问,红皮书能否作为审图的依据?如果以红皮书为准,则住宅建筑规范可以不执行;如果以单行本为准,高规的强制性条文非常少,暖通专业没有强制性条文,设计人员若执意把一类高层的楼梯间设计成封闭楼梯间,审查时将无法可依。答:应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和各单行本中的强制性条文为审查依据。2.\n有许多反映水、暖、电和结构方面的内容,如消防控制室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规第11.4.4条),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高规第8.2.2.1条)等诸如此类不在建筑章节的问题,是否可以由相关专业去提?答:消防控制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烟楼梯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等问题,应由建筑专业和相关专业同时审查(主要由建筑专业审查),但不重复计算违反强条和强标数量。3.有许多专业规范的条文,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第4.9.1条和第4.9.2条,属于电气专业给建筑专业提的设计条件,类似这样的条文是否由建筑审图人员提出?答:有关电气对土建的要求如耐火等级、防火门、防火分隔等要求,均在建筑图纸中反映,一般电气图纸没有表示,因此这类问题应由建筑专业审查。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红皮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中没有《住宅建筑规范》,是否这本规范作废?答:因《住宅建筑规范》为全文强条的规范,因此未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该规范是有效的,必须执行。5.第2010年度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会对于设计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来说确实很好,很全面,讨论的内容很多。对于审图人来说,其中有部分不是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建议不宜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讨论。根据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仅应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请问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如何掌握?答: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中,因此,施工图审查不仅仅只审查强制性条文。6.部分规范无明示强条的内容,无黑体字的内容,但是文字中存在“禁止”和“严禁”的内容,是否确认为“强条”。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规范单行本确定的强制性条文执行。\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