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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09:32:25 发布

江苏省建设工程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研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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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研讨资料第一章 消火栓系统1、《高规》7.4.6.3条规定,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但当消火栓布置能满足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有部分消火栓间距大于30m,是否判定为违反规范(如四只消火栓布置在长方形的四只角上,其中短边间距大于5m,长边间距大于30m)?答:高层建筑相邻二个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30m,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2、二层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在一层上空敷设消火栓水平环管,从水平环管上分别接支管连接一层或二层消火栓,且环管上的阀门设置符合任何一段管道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大于5个(一层、二层消火栓数累加计算),问:(1)此设计是否可行?(2)若一层和二层的消火栓设置位置相同,是否可以一根支管上连接上下二个消火栓?答:(1)可行。   (2)可以。18\n3、高层商住楼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底层为直接与室外连通的扩大前室,此时是否可以只设扩大前室内的一个消火栓?答:当扩大前室无其他使用功能仅作疏散使用时,可以仅设一个消火栓。否则,应有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4、某公建建筑高度119.8米,消防泵防设于地下二层,标高为-9.00米,该建筑消防给水竖向分区不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是否符合《省水规》DGJ32/92-2009第7.5.5条的规定?答:该公建建筑高度不大于120m,符合《省水规》DGJ32/92-2009第7.5.5条的规定,可以不采取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5、江苏省20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中明确:单元组合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的设计是否也可按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消防给水设计?答:不可以。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学生宿舍其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8\n60m的学生宿舍和高层公寓各部位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汽车规》GB50067-97全本无黑字体,也无强制性条文款号说明,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版)中将GB50067-97中第7.1.5、7.1.8、7.1.12、7.2.1列为强制性条文,如何掌握。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版)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7、《建规》GB50016-2006第8.4.2条1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问:(1)是要求室内独立成环还是可以与室外管道合成环状。(2)某建筑一层,南北向各6个消火栓,分别从室外管道接入,是否可行。答:(1)可以室内独立成环,也可以与室外管道形成环状。(2)可以分别从室外管道接入,但室外管道应为环状管道,并应设置阀门,且设计应画出此部分管线。18\n8、一个工业厂区,市政水源仅一根,水压、水量都不能保证厂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现设计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1座,有效容积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要求,设计2台消防水泵,其性能可以满足室内、室外消防水压、水量要求,采用一套室内外消火栓合用的给水管网,问:(1)该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连接处用倒流防止器相连,是否可行?(2)如果该消防管网上有一套增压稳压设备(消防泵房内设消防泵,一用一备,有备用电源)能满足消防水压要求,该系统是否属常高压给水系统?答:(1)可以。(2)该系统仍属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可不设消防水箱。9、《省水规》DGJ32/J92 4.0.1条第3款: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需设室内消火栓,问:(1)停车数如何计算?(2)某6层住宅,一层设汽车库,并用防护墙分隔为8个隔间,每个隔间设一个停车位,该汽车库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答:(1)建筑专业在图纸中画出的车位数量,即为该车库的停车数量。(2)当相邻隔间门之间有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h时,可不设室内消防栓;否则应设室内消防栓。18\n10、大型多层丙类工业厂房(四~五层)多幢连在一起,室内消火栓消防立管多达几十根,室内各根消防立管上、下端均有阀门控制,其环状上、下横干管上阀门如何布置?横干管上多少根立管中间设1个检修阀门方能满足GB50016-2006第8.4.2条6款要求?答:阀门的设置应保证任何一段管道检修,关闭的消防给水立管不超过1根;当消防立管≥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对于闭合的水平环管,至少应设二个阀门;非闭合的水平环管,至少应设一个阀门,且水平环管上二路供水管之间应有阀门。当室内消火栓消防立管较多时,宜在适当部位增设阀门,见下图示。18\n11、小区或厂区多栋建筑的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消防泵房加压供水。问:(1)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2)各单体建筑消防给排水图中(含设计总说明)是否要明确水泵相关参数。(3)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要求?(4)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要与室外消火栓一一对应设置。答:(1)当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时,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作为系统消防用水量。厂区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泵和室外消防管网,在报警阀前分开管网。民用建筑小区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应合用消防泵和室外消防管网。(2)各单体建筑消防给排水图中(含设计总说明)要明确各消防泵的相关参数及引入管的水压。(3)相邻建筑消防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以合用,但距每幢建筑120m范围内的水泵接合器数量宜满足各系统的用水量要求。(4)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不要求一一对应设置,但消防水泵接合器的15~40m范围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18\n12、当室外消火栓需要由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泵供水时,问:(1)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稳高压供水是否可行?(2)如不设稳压装置,仅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怎么保持压力?答:(1)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以采用稳高压供水。(2)室外消火栓泵不设稳压装置时,可从屋顶消防水箱接一根管道与室外消火栓管网连接,连接管上设止回阀;或由生活给水管道接一根连接管,连接管上设倒流防止器。室外消火栓泵的启动按钮可设于消防值班室内或在室外消火栓附近的实墙面上(应有玻璃罩保护,击玻启动)。13、《高规》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请问: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如无表述,可以判定其违反强制性条文?答:设计套用了消防箱的国家标准图或设备中明确消防箱内配置启泵按钮,可认为已满足《高规》7.4.618\n.7条的规定;如给排水设计说明及设备表中无表述,也未套用消防箱的国家标准图,但电气专业的设计图纸已配置启泵按钮,审图时可在其他问题中提出;如电气专业的图纸也未配置启泵按钮,则可认为不符合《高规》7.4.6.7条的规定。启泵按钮设置在消防箱内,设计无需明确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14、《建规》GB50016-2006第8.2.2条表2下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成组布置的含义如何判辨?现有7栋丙类四~五层丙类厂房,各单体厂房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该部分建筑是按单体体量>50000m3,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计,还是按成组布置2座相邻最大体量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答:“成组布置”的概念见《建规》GB50016-2006  3.4.8条或5.2.3条的规定。如果对照建筑单体和总图符合“成组布置”条件,则按成组布置中两座相邻最大体量之和计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上述7栋丙类四~五层丙类厂房各单体厂房面积和布置等情况若均不满足“成组布置”中的规定,则是超规范的一个特例,其火灾危险程度较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应取得消防部门的指导意见。成组布置厂房的防火间距示意图见下图:15、《省水规》DGJ32/J92-2009第7.4.2条宜设置消防软盘卷盘,有的设计设置,有的不设置,审图时按如何判定。18\n答:有条件时应设置,如设计中未设置,审图时可在“其他问题”中提出,不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16、有一栋高层住宅,地下室一层,地上18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台电梯(其中一台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7.4.2条,设一根消防立管,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问(1)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2)当合用前室两侧设有小走道时,在合用前室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是否可行?答:(1)当合用前室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能保证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即符合规范要求。如下图示。(2)当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未设置在合用前室时,消防电梯前室还应设置消火栓。18\n17、苏公消(2010)55号文能否作为审图标准?答:可以。18、《高规》7.4.8条规定:增压水泵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多层建筑?答:适用。19、一栋一、二层设有商业的多层住宅楼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何确定?是仅根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表8.2.2-2确定?还是包括住宅在内的总体积查表8.2.2-2确定?如果是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仍定为住宅性质,是否可查《建规》表8.2.1确定?答:(1)根据商业部分体积,查《建规》GB50016-2006表8.2.2-2确定商业部分的室外消防用水量。18\n(2)若定性为住宅,查《建规》GB50016-2006表8.2.1确定住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20、《省水规》7.3.2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室内或室外消火栓两支水枪保护的要求,是否包含总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首层设置的汽车库?(《汽车规》7.1.8.2条只要求一支水枪保护)答:不包括汽车库。汽车库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21、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是按一类高层建筑定性?还是按汽车库定性?答:一类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汽车库按汽车库定性。第二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某菜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经营蔬菜、肉类为主),按《省商规》设计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周边有部分商铺,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判定违规?答: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参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8\n以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摊位为主,部分商铺,顶棚为敞开式的农贸市场,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室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省商规》9.4.1条设计,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面积大于3000m2以及设有集中空调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某运动中心内设健身、游泳、篮球、网球等场所,篮球、网球场,顶为网架结构,无观众席及看台,该工程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答:没有观众座位数,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省水规》8.1.1第13款执行。若运动中心设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不设集中空调,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运动中心有部分场所设集中空调,则有集中空调的场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高规》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18\n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普通住宅的理解应该是包括住宅户内和户外部分,不应将住宅的户外部分也划入应设范围,也即该住宅不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佐证是该规范第9.4.2条有关报警的要求中,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是并列描述的。而且,上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与下部的非住宅部分是完全分开的,即便是下部发生火灾,也应该是在下部采取主动灭火措施,而不是在上部住宅外部采取被动防御。答:上述文字对《高规》理解有误。普通住宅与商住楼是不同的概念。《高规》7.6.2条规定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住楼按共建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的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省商规》9.4.1条第六款“由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组成的商业建筑群,当其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其各建筑内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1)总占地面积包括“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的面积吗?(2)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非商业建筑群(不论是否计入步行街),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满足规范要求,但各商业建筑的建筑面积均小于1000平方米,按《商规》9.4.2条的规定,此时各商业建筑是否可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18\n答:(1)步行街是敞开的,不属于室内空间,有顶棚的步行街(即有顶棚的室外地面部分)的面积可不计入总占地面积。(2)《省商规》对商业建筑群没有说防火间距的要求,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省商规》9.4.2条的理解:局部应用系统只有在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时才能采用。(《省水规》8.2.1条与此相同)5、《省水规》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在审图中建筑高度60-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执行此条款要求公共部分设自动喷水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条款在消防部门审批中也有不设喷淋系统而通过审批,因该条款与《高规》、《省水规》8.1.1条有冲突,如何执行。答:《高规》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得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n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公共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普通住宅中提高标准业主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建筑内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先根据《省水规》8.1.1条进行判定,当判定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再根据《省水规》8.2.2条确认是否可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6、关于养老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问题,《省水规》8.1.1条5款规定,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疗养院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一养老院,按住宅设计,一梯两户,户内两室一厅共八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除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外,公共部分及户内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答: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且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寓: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以上见《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术语解释)按《省水规》8.1.1条第6款规定,该养老院如设置集中空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n7、某医院门诊楼中庭高度超过12米,是否一定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何设置?答:首先判定医院门诊楼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要设,则中庭也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中庭净空高度超过12米,则可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8、关于商业建筑设自喷,《省水规》8.1.1条任一层建筑面积超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自喷,《省商规》9.4.1条第7款规定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自喷,且无面积限值。是否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业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自喷?答:《省水规》8.1.1第6款对“餐饮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省商规》3.1.3条:商业建筑中有餐饮、茶座、电影院、剧场、舞厅、健身房等部分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附建于商业建筑中的餐饮场所及商业厨房不论大小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面积≤1000平方米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9、《喷规》5.0.1A中对8~12米18\n中庭提出了260平方米作用面积的要求,有的办公楼为轻危险级,喷淋流量不大,而中庭面积只有60平方米,如按260平方米计算时水量很大,是否可以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流量?答:(1)中庭面积小于260平方米作用面积,自喷系统流量可按实际中庭面积来计算;(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场所的与中庭自喷流量相比较,取其大者。第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1、地下汽车库按中危险级B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是否偏严?因为《汽车规》第7.6.2条的解释明确将汽车火灾划分为丁类和中危险级,且省外进来的设计图纸均按中危险级A类火灾配置建筑灭火器。答:地下汽车库停车所停车辆均为油箱已加油汽车,一旦着火汽油沿地面流淌火势迅速蔓延,符合油类火灾特征,地下汽车库火灾是A/B类混合火灾,因此应按B类火灾配置灭火器。2、地下室变、配电房,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是否一定要独立配置灭火器?如果地下室设置了消火栓(消火栓箱内有灭火器),变、配电房在其灭火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可以用消火栓内的灭火器而不必再独立配置灭火器?18\n答:地下室变电所、面积大的弱电机房、配电房内应单独设灭火器保护,面积较小的配电间、弱电间、电梯机房如在消防箱内的灭火器保护范围内,可不在上述房间内独立配置灭火器。3、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楼层共用前室处是否可以不考虑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答:高层住宅公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楼层共用部位可不设灭火器。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表D中有幼儿住宿床位数与相应危险等级的规定,有的设计人员认为尽管有卧室及床位,但只供午睡晚上不住宿而不执行,请问是否可以?答:只供午睡的托儿所、幼儿园,床位在50张以上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