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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09:33:07 发布

2006年泡沫站电仪综合化验楼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书-海南长炼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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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长炼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合同书合同编号:HCL2006-1工程名称:泡沫站电仪/综合化验楼给排水工程  工程地址:   海南洋浦 发包方:海南长炼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2006年03月22日1\n发包方(全称):海南长炼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全称):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中标承担泡沫站电仪/综合化验楼给排水工程工程,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明确双方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O201)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甲方与业主、总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则和甲方分包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1条.工程名称及合同范围1.1.工程名称:泡沫站电仪/综合化验楼给排水工程1.2.工程地点:海炼生产装置区域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1#2#3#泡沫站土建工程;综合化验楼线排水工程1.3.合同工期:1.3.1.开工日期:2005/09/061.3.2.竣工日期:2006/3/221.4.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以甲方审计部门审定值为准)第2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标准和法律。2.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2.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2.3适用标准、规范2.3.1本合同须执行甲方与本工程业主、总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明确的标准、规范。第3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3.1.甲方工地代表:刘伯仲3.2.乙方工地代表:魏人斌第4条.价款结算4.1.本合同约定,双方按下列方式结算工程价款。4.1.1.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确定的工作量和总包合同文件中确定的预算定额及中标优惠率编制结算,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结算价款。其中:取费及优惠:      按业主审核的项目总价下浮6%(不含甲方采购主材部份)             4.2.上述结算价款中包含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所需的费用增加。4.3.乙方编制的结算经甲方项目部初审,项目业主审核审计后方能生效。4.4.工程量:4.4.1.乙方实际工作范围和内容由甲方施工员、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4.4.2.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签证计算。4.4.3.施工图中凡是不能直接从图面上计算出来的工程量,须办理工程量签证。4.4.4.施工图和设计修改联系单以外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发生,事先必须单独办理签证,详细写明原因、工作内容和工作量。4.4.5.签证单中只能对工程量和施工方法进行确认,不得确定价格,签证单中列出的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4.5.结算书4.5.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及时编制竣工结算书一式四份,同时填写好“分包工程结算审核会签单”中要求乙方填写的内容,一并送交甲方初审部门。4.5.2.送审的结算书要求书写清晰,装订整齐,附件齐全。包括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委托单、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表、工程量确认表、影响造价的施工方案、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单、甲方供应部门出据的甲供材料委托采购单等。4.5.3.结算书封面上必须标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内容、结算值、分包合同编号等。并由编制人加盖资格专用章,同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4.5.4.结算书须附有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所执行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主材单价、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4.6.结算应扣费用4.6.1.结算时,甲方扣回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施、机具费用以及水电费、税金、甲方代缴的有关费用(如当地建筑市场管理费、定额管理费等)和其他应扣费用。4.6.2.施工用水电费计量方式及价格:按实际分摊第5条.施工图纸及资料5.1.施工图: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一式4套,含竣工图一式3套。5.2.竣工资料: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一式3套,竣工图一式3套。第6条.工期延误6.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6.1.1.重大设计变更;6.1.2.不可抗力;4\n1.1.1.由于建设方或业主的原因要求停工;1.1.2.甲方项目经理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1.1.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未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即可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和追索所发生的费用的要求。第2条.双方责任2.1.甲方责任2.1.1.负责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施工中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2.1.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开竣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2.1.3.委派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协调施工现场的工程衔接工作。2.1.4.工地代表应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2.1.5.保证施工用水、用电,并将水电接至现场电源盘和供水点。2.1.6.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2.2.乙方责任2.2.1.应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满足合同的要求,按期向甲方移交工程。2.2.2.负责其施工现场的看守、警卫以及保卫工作,如乙方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2.2.3.负责提供设置夜间施工照明设施,并确保其满足施工要求。2.2.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的管理规定。如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2.2.5.已竣工工程正式交付业主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成品破坏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或无偿修复。2.2.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甲方关于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2.2.7.按甲方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需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须经甲方代表同意。2.2.8.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各种技术检验、测试资料、报表、报告和记录,如乙方未按要求的表式、时间和内容向甲方提交资料及报表,甲方有权予以经济处罚。2.2.9.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保修。2.2.10.必须接受甲方、业主、总承包方、质量监督站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挥,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乙方仍未改正,则甲方有权按12.4条之规定将乙方未完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方。2.2.11.乙方代表必须对乙方的全部行为负责。乙方必须承担由乙方行为产生的与外界联系的责任。2.2.12.对其现场所有安全工作负责。2.2.13.乙方的各种设备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前需进行防腐、刷漆,并以发包方的名义进行统一着色、标识,否则,不得进入现场,费用由乙方自理。2.2.14.必须遵照执行甲方ISO9001质量体系文件和HSE管理文件,以及甲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第3条.质量检查和返工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错误指令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3.2.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并不解除乙方对其施工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次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4条.工程质量要求4.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相关规定,并对其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任。4.2.乙方必须按甲方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按甲方的要求制订质量控制计划报甲方审批后严格实施,并按甲方的要求填报各种质量记录表格。4.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其工程返工、修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而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或整改,甲方有权雇佣人工或机械拆除,其所需费用由甲方确定,并从乙方合同总价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12.4条之规定将本合同乙方未完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方。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专业工程师和质量监督站。并制订处理方案报甲方审批后实施,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乙方承担相应费用。4.5.乙方同意甲方按乙方合同总价的5%作为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保证抵押金。乙方承担的工程竣工后,经业主或总承包方质量验收部门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甲方将预留的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保证抵押金全额返还给乙方;如评定结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甲方没收乙方工程质量保证抵押金作为违约处罚。第5条.工程隐蔽、中间验收、验收和重新检验5.1.乙方于工程完工或依合同规定达到阶段性验收标准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甲方办理验收检验前,乙方确保已将工地废料、杂物及临时设施清理完毕。将所有的剩余材料及设施运到甲方指定的场所,否则不予办理验收。5.2.4\n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四十八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书面通知中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如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通知甲方进行验收。若乙方在限定的时间修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第1条.HSE(安全、环境、健康)见附件一:安全协议。第2条.物资供应2.1.甲供材料范围及价格:        见清单   2.2.甲供物资交货地点:工地2.3.双方供应的物资均要有质量合格证书和质保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得使用。2.4.工程完工后,甲供材料如有剩余,所有权仍属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处理。2.5.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合同规定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复验证明,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检和复验。2.6.对乙方采购的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将其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7.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乙方负责运输,并且放置到甲方规定的地方。第3条.合同变更3.1.合同施工范围变更:在施工期间,甲方因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需要变更合同的施工范围,双方可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19.2.2变更价款:变更价款计算按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第4条.工程价款支付4.1.工程价款按转账方式支付。4.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及时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工程内容、范围编制预算送交甲方有关部门审核。4.3.甲方每月根据其认可的乙方实际完成产值数,减去已领材料款等,按应付费用的70%控制拨付乙方进度款。乙方施工图预算未经甲方审核,甲方不付乙方任何款项。4.4.乙方领取进度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4.4.1.批就的“分包工程付款单”;4.4.2.乙方开具的有效收据。上述付款依据不全者,不支付任何款项。4.5.甲方财务部门在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时均应扣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无建设单位追索,凭甲方生产、质量部门批准的付款申请表支付。4.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暂停付给乙方工程款,直到此种情形消灭为止:4.6.1.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落后计划进度达5%以上的;4.6.2.履行合同有瑕疵,经书面通知改善而仍未改善的;4.6.3.合同中规定应办事项,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的;4.6.4.乙方人员不胜任,经通知更换仍不办理的;4.6.5.乙方对第三方有应付款而未付款现象,导致本工程有纠纷时;4.6.6.甲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对乙方提出赔偿要求未获得解决前;4.6.7.乙方有其他违约情形。4.7.乙方结算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第5条.保修5.1.执行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规定,保修期从办理中间交接手续且甲方代表在竣工资料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建筑工程、基础设施为一年;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为二年,屋面防水、墙面防渗漏等为六年。5.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及时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5.3.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结算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第6条.不可抗力6.1.本条所包括的不可抗力包括山崩、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暴雨、冰雹、水灾、泥石流、土崩、地层滑动、雷击或其他自然灾害;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经主管部门认定达灾害标准;战争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控制的情形。6.2.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双方无法履行义务时,甲乙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但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第7条.争议7.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第8条.违约8.1.甲方代表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做出必要的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8.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报表、报告、申请;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单方选择中止或终止合同。8.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8.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不适用于违约方。4\n1.1.违约金:1.1.1.除因第八条“工期延误”外,乙方如未依照合同规定期限完工,乙方应向甲方交逾期违约金。按逾期日数,乙方每延误工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1.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其累积赔偿总金额,包括逾期违约金,最高以工程总价的百分之十为限,但因归责于乙方的责任,致使甲方遭受总承包方、建设方追偿违约损失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且不受上述百分之十限制。第2条.工程分包2.1.乙方应自行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中扣除最多10%的违约罚款。第3条.合同终止及解除3.1.乙方履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且不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而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3.1.1.违反本合同有关不得转包或转让规定的;3.1.2.乙方违反本合同11.2条之规定,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达到要求的;3.1.3.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至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的;3.1.4.无正当理由而不履约合同的;3.1.5.检验或验收不合格,并且在通知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修复或修复后仍未能检验合格的;3.1.6.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且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善的;3.1.7.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甲方由此可推断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3.1.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情形,且情节重大的;3.1.9.乙方有伪造或变更合同或履约相关的文件,经查明属实的;3.1.10.乙方有破产、财务不良或其他重大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1.11.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3.2.依照前款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因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且甲方没收其保证金,3年内不准参加甲方承建的工程。3.3.甲方因计划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形需要,书面通知乙方停工、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照办,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4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4.1.合同条款;4.2.合同附件;4.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4.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书和图纸;4.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O201)合同条件;第5条.合同生效与终止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6条.合同份数31.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双方各执壹份。31.2本合同副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