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强条)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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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4 08:30:39 发布

建筑给排水(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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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给水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3.2.5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文档\n实用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文档\n实用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排水文档\n实用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文档\n实用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4.8.4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热水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文档\n实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2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文档\n实用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8.1.3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注: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2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3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8.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2.1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表8.2.1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一次灭火用水量(L/s)文档\n实用N≤11101<N≤2.51152<N≤52255<N≤1023510<N≤2024520<N≤3025530<N≤4026540<N≤5037550<N≤6038560<N≤7039070<N≤8039580<N≤1003100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8.2.2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文档\n实用3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表8.2.2-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注工厂≤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1.5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注:1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21ha=10000m2表8.2.2-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建筑物体积V(m3)V≤15001500<V3000<V5000<V文档\n实用≤3000≤5000≤2000020000<V≤50000V>50000一、二级厂房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01010151510202010252515303015354020仓库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51510151510252510252515—3515—4520民用建筑101515202530三级厂房(仓库)乙、丙类1520304045—丁、戊类101015202535民用建筑1015202530—四级丁、戊类厂房(仓库)10152025——民用建筑10152025——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3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文档\n实用8.2.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表8.2.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消防用水量粮食W(t)土圆囤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15254045席穴囤30<W≤500500<W≤50005000<W≤20000203550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500<W≤10001000<W≤5000203550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5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20355060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203045文档\n实用V>1000055煤和焦炭W(t)100<W≤5000W>50001520可燃气体储罐(区)V(m3)5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200000V>2000001520253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8.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2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的规定;表8.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文档\n实用设备类型储罐名称供给范围供给强度移动式水枪着火罐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60[L(/s·m)]浮顶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45[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0.10[L/(s·m2)]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无覆土罐壁表面积0.10[L/(s·m2)]相邻罐固定顶立式罐不保温罐罐周长的一半0.35[L(/s·m)]保温罐0.2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固定式设备半地下、地下罐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着火罐立式罐罐周长0.5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0.10[L/(s·m2)]相邻罐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0.5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注: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2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3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文档\n实用4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5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3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8.2.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2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3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表8.2.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总容积V(m3)V≤500500<V≤2500V>2500单罐容积V(m3)V≤100V≤400V>400水枪用水量(L/s)203045文档\n实用注:1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8.2.6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8.3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文档\n实用8.4.1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表8.4.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体积V(m3)或座位数N(个)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厂房h≤24V≤10000V>100005102251024<h≤5025515文档\n实用h>5030615仓库h≤24V≤5000V>50005101251024<h≤50h>503040681515科研楼、试验楼H≤24,V≤10000H≤24,V>100001015231010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5000<V≤2500025000<V≤50000V>50000101520234101015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800<n≤12001200<n≤50005000<n≤10000n>1000010152030234610101515商店、旅馆等5000<V≤1000010000<V≤25000V>25000101520234101015病房楼、门诊楼等5000<V≤1000010000<V≤25000V>250005101522351010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层数≥6层或V>1000015310文档\n实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V≤10000V>100002025451015住宅层数≥8525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2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5.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文档\n实用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8.5.3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2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文档\n实用3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4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5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6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8.5.4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8.5.5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文档\n实用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5.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8.6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8.6.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8.6.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文档\n实用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8.6.3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表8.6.3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建筑类别场所名称火灾延续时间(h)文档\n实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浮顶罐4.0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6.0液化石油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气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3.0可燃气体储罐湿式储罐干式储罐固定容积储罐可燃材料煤、焦炭露天堆场堆场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6.0仓库甲、乙、丙类仓库3.0丁、戊类仓库2.0厂房甲、乙、丙类厂房3.0丁、戊类厂房2.0民用建筑公共建筑2.0居住建筑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泡沫灭火系统文档\n实用防火分隔水幕8.6.4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8.6.5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8.6.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文档\n实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文档\n实用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文档\n实用文档\n实用7.2消防用水量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文档\n实用文档\n实用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6灭火设备文档\n实用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设计基本参数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文档\n实用5.0.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表5.0.5-2的规定;2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3~表5.0.5-5的规定;3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6的规定。文档\n实用4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5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文档\n实用文档\n实用文档\n实用5.0.6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文档\n实用5.0.7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1~表5.0.5-6、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压力小于2m。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文档\n实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6系统组件6.1喷头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文档\n实用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6.5末端试水装置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文档\n实用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2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文档\n实用3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4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7.1.4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7.1.5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文档\n实用7.1.12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7.2.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见图7.2.1)。文档\n实用7.2.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2的规定(见图7.2.2)。文档\n实用7.2.3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文档\n实用7.2.4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见图7.2.4)。7.2.5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7.2.5):文档\n实用1障碍物横截面边长小于750mm时,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应按公式7.2.5确定:8管道8.0.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1.0.4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8.0.7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文档\n实用9水力计算9.1系统的设计流量文档\n实用9.1.1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9.1.2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9.1.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10.3消防水箱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10.3.2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Omin用水量确定。文档\n实用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10.3.3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2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12局部应用系统12.0.1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12.0.3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12.0.3的规文档\n实用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