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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修编要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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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介绍2014年11月6日 一、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函[2012]15号文《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行业标准编制工作分工的函》,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建筑设计总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参编,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二、标准编写过程简介2012年9月11日,由标委会组织,在北京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2012年10月30日,编制组用书面问卷的形式,向全国各大设计院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发出问题90条,收到回复意见1590条(重复率约占30%),专篇文章10篇。另有日常工作中收集反映的问题或对规范理解的问题。2014年5月20日~21日,在上海召开全体编制组成员第二次会议,对征求意见初稿进行为期二天的讨论。2014年10月31日,完成征求意见稿,向标委会上报申请征求意见。 二、标准编写过程简介修订原则:安全、卫生、适用、经济节水、节能绿色、环保国家现行标准协调 二、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1、给水变频泵节能运行,水泵台数配备研究2、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测试方法研究3、单斗、多斗重力流雨水系统雨水斗泄流量测试4、热水循环系统测试研究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GB50015‐2003(2009年版)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章节条文强条章节条文强条1总则41总则52术语、符号2.1术语942术语、符号2.1术语1152.2符号62.2符号61001213给水3给水3.1一般规定533.1用水定额和水压173.2用水定额和水压15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23133.3水质和防水质污染21113.3系统选择93.4系统选择63.4管材、附件和水表233.5管材、附件和水表223.5管道布置和敷设2613.6管道布置和敷设211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173.7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14计算算3.7水塔、水箱、贮水池83.8水塔、水箱、贮水池63.8增压设备、泵房173.9增压设备、泵房163.9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3063.10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3173.10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153.11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163.11水景103.12水景10195203.13小区室外给水21120423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GB50015‐2003(2009年版)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章节条文强条章节条文强条4排水4生活排水4.1一般规定64.1系统选择44.2系统选择64.2卫生器具及存水弯714.3卫生器具、地漏及存143水弯4.3管道布置和敷设2774.4管道布置和敷设2574.4排水管道水力计算154.5排水管道水力计算124.5管材、附件和检查井1724.6管材、配件54.6通气管214.7通气管194.7污水泵和集水池104.8污水泵和集水池124.8小型生活污水处理2124.9小型污水处理64.9雨水394.10小区生活排水29116112134115雨水5.1一般规定55.2屋面雨水405.3小区雨水206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GB50015‐2003(2009年版)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章节条文强条章节条文强条5热水及饮水6热水及饮水6.1一般规定2供应供应5.1用水定额、水温和水66.2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6质5.2热水供应系统选择216.3热水供应系统选择155.3耗热量、热水量和加36.4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3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设备供热量的计算5.4水的加热和贮存2526.5水的加热和贮存2026.6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7系统5.5管网计算126.7管网计算125.6管材、附件和管道敷186.8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19设5.7饮水供应96.9饮水供应99429325543462236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GB50015‐2003(2009年版)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附录A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附录A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附录B居住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附录B给水管段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计算式αc系数取值表附录C给水管段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计附录C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算式αc系数取值表附录D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的附录D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的折算补偿长度折算补偿长度附录E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附录E居住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附录F饮用水嘴同时使用数量计算附录F屋面溢流设施泄流量计算附录G饮用水嘴同时使用数量计算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2矿泉水疗、人防建筑;3工业生产给水排水;4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5真空排水;(新增)6给水排水管道、设备等有抗震要求。(新增)1.0.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50m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专项论证。(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2术语2.1.1建筑给水排水buildingwatersupplyanddrainage(新增)建设基地红线范围内的生活给水、排水、雨水等。2.1.42厨余垃圾排水kitchenwastedrainage(新增)厨余垃圾泛指的是餐后所产生的垃圾经厨房垃圾粉碎机产生的排水。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等。2.1.74污水提升装置Sewageliftingdevice(新增)集污水泵、集水箱、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组成一体用于污水提升的成品装置。2.1.85线性排水沟lineardrainageditch(新增)将地面雨水沿程连续收集引入排水沟,此种成品排水沟称线性排水沟。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给水3.1一般规定(新增)•3.1.1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人们在生活、生产、消防用水时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新增)•3.1.2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原3.2.3)•3.1.3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原3.2.3A改)•3.1.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原3.2.4)•3.1.5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卫生清洁的条件下,建筑给水系统应节水节能,系统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表3.2.9、表3.2.10(原表3.1.9、表3.1.10)增加平均日用水定额例:平均日用最高日最高日用水定额住宅小时变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水定额类别(L/人·d)化系数(L/人·d)Kh45~140Ⅰ有大便器、洗涤盆85~1503.0~2.5普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通Ⅱ130~30050~2002.8~2.3洗衣机、热水器和沐浴设备住宅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Ⅲ洗衣机、集中热水供应(或家180~32060~2302.5~2.0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别墅洗衣机、洒水栓,家用热水机200~35070~2502.3~1.8组和沐浴设备注:Kh应根据用水定额高低、使用人数多少取值,当用水定额高、使用人数多时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2.14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要求。(原3.1.14A修改)【条文说明】《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1、《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2、《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8、《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9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3.12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同一设置点处,防回流设施不应重复设置。(新增)【条文说明】在给水管道的同一设置点处需设置防回流设施时,应按相应防护等级要求选择设置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等一个防回流设施,不应重复设置多个。•3.3.20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原3.2.13修改: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5.10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当比例式减压阀、可调式减压阀的气蚀校核不合格时,可采用串联减压方式或采用双级减压阀、防气蚀大压差可调减压阀等减压方式;(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7.5综合体建筑或同一建筑不同功能部分的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增)1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同一时段时,应将各建筑或不同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经叠加后作为该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2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不同时段时,应将高峰时用水量最大的主要建筑(或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与其余部分的平均时给水流量相叠加作为该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8.5生活用水中间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增)1中间水箱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避难层的位置、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综合确定;2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应按水箱供水部分和转输部分水量之和确定。供水水量的调节容积,不宜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最大时用水量的50%。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应为提升水泵3min~5min的流量确定;当中间水箱无供水部分生活调节容积时,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宜按提升水泵5min~10min的流量确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9.1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选用的水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的要求;(新增)5水泵的噪声和振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要求。(新增)•3.9.3生活给水系统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时,除满足本规范3.9.1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原3.8.4修改)2工作水泵的数量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和水泵高效区段流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4变频调速泵组宜配置气压罐;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10.15使用臭氧消毒时,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或之前的循环水管道上。(新增)•3.10.16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原3.9.14修改,取消瓶装氯气消毒)•3.10.24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不大于8mm。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原3.9.20A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12.1水景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水景的水质标准。亲水性水景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原3.11.1修改)【条文说明】“亲水性水景”包括人体器官与手足有可能接触水体的水景以及会产生漂粒、水雾会吸入人体的动态水景。•3.12.2室内水景及室外亲水性水景的补充水,不得采用再生水。(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3.13小区室外给水(新增)•3.13.10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3.6.1修改)1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7.1、3.7.2条计算管段流量;2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7.3、3.7.4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3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4居住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根据地形、供水条件确定并不宜大于500m。(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生活排水•4.1一般规定(新增)•4.1.1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备选择、管材配件连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污染室内空气、食物、原料等。(新增)•4.1.2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以良好水力条件连接,並以最捷径的管线采用重力流直接排至室外检查井,当不能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提升排水。(新增)•4.1.3排水管道、运行设备的布置应避免噪声扰民。(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1.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有卫生间隔距离,并应有良好通风(气)。(新增)•4.1.5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原4.1.1修改)•4.1.6小区生活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生活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生活排水泵站。(原4.3.1)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3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4.3.7地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原4.5.10修改)1应优先采用具有防涸功能地漏;2在无安静要求场所,可采用多通道地漏;(原4.5.10.2修改)3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宜设置网框式地漏。4不经常排水的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新增)5事故排水地漏不宜设水封,连接地漏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新增)•4.4.3排水横管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正上方,不得穿越公共浴池和游泳池部位的正上方。(原4.3.4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4.5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原4.3.6修改,删除“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4.6住宅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原4.3.6A修改)•4.4.7生活排水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生活排水管道不应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原4.3.7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4.10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原4.3.8B修改)4埋设于填层中的塑料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铸铁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卡箍连接;6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措施。•4.4.13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原4.3.11修改)1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2高层建筑中管径大于等于dn110mm明设的排水立管穿越楼板处;3当管道井内楼层空间贯通时,大于等于dn110mm横支管穿越管道井井壁与井内立管连接时,应在穿越部位井壁外侧设置阻火装置。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4.14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原表4.3.12修改)1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4.14的规定;表4.4.14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最小垂直距离垂直距离(m)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仅设伸顶通气设通气立管≤40.45按配件最小安装5~60.75尺寸确定7~121.2013~190.75底层单独排出≥201.20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4.15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原4.3.13)6员工餐厅洗碗机、洗肉池的排水。(新增)•4.5.7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应按表4.5.7确定。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所连接的横支管管径。表4.5.7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原规范表4.4.11)[按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万科测试塔测试验证确定](目前尚在测试中)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7.2当遇特殊情况,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原4.6.1A修改)1当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7.10条第2款的要求;2在室内设置成汇合通气管后应在侧墙伸出延伸至屋面以上;3当本条第1、2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4当上述条件均无法满足时,宜设置吸气阀。(新增)•4.7.9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8.1建筑物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生活排水不能自流排入室外排水管道时,应设置污水集水池、污水泵或成品污水提升装置。地下室地坪排水应设集水坑和排水泵。(原4.7.2修改)•4.8.3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集水池排水泵应设置一台备用泵。(原4.7.4修改)•4.8.12设置敞开的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房间应设强制通风装置,如室外有环境保护要求时,还应进行除臭处理。(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9.2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4.8.2A修改)3应有收纳废油的构造或回收容器;(新增)•4.9.4厨余垃圾排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排入生活排水管道。(新增)【条文说明】所谓厨余垃圾排水是指厨房垃圾粉碎机的排水。对于每户统一安装厨房垃圾粉碎机的居区小区,其厨房排水应设置单独的排水管道,在小区设置处理站(或装置),采用物理处理方法(固液分离)集中收集厨余垃圾,污水才可排入小区生活排水管道。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10小区生活排水(新增)•4.10.1小区生活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增)1宜与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或草地下;2管道中心线据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管道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3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4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4.10.14小于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检查口或清扫口替代检查井,检查口或清扫口应设在绿地中砖砌的井内。(新增)•4.10.17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原4.8.5修改)3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新增)•4.10.24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原4.8.20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雨水(新增)•5.1.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地面。•5.1.2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合理地选择计算方法、设计参数、排水管材和设备,不得造成屋面积水、溢水,不得造成厂房、库房地面积水。(新增)•5.1.3小区雨水管道系统应与污水系统分流,需要回用的雨水应设计独立的雨水收集管道系统。(新增)•5.1.4小区雨水管道的布置应小区规划、地形标高、市政雨水管渠和天然水体设计标高,宜自流排出,当不能自流排出时应设雨水泵站。•5.1.5小区雨水管道设计应根据建设基地特征合理选择设计参数,不得造成小区地面积水泛入室内。(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2.6屋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取0.90~1.00。(原4.9.6修改)•5.2.10天沟的设计水深应根据屋面的汇水面积、天沟坡度、天沟宽度、屋面构造和材质、雨水斗的斗前水深确定。排水系统有坡度的檐沟、天沟分水线处最小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00mm。(新增)•5.2.12当压力流雨水斗布置在集水槽中时,集水槽的平面尺寸应满足雨水斗安装和汇水要求,其深度不宜小于250mm。(新增)•5.2.13雨水斗外边缘距天沟或集水槽装饰面净距不得小于50mm。(新增)•5.2.19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2.21高层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时,应将其雨水量计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应采取防止水流冲刷裙房屋面的技术措施。(新增)•5.2.23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新增)•5.2.27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墙和楼板时,应在穿越部位两侧设置阻火装置。(新增)•5.2.29雨水管道在穿越楼层应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原4.9.36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2.34雨水斗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确定。(原4.9.16修改)1用于重力流系统雨水斗的最大泄流量,应根据雨水斗规格、斗前设计水深、斗进水口形式经测试确定。重力流系统雨水斗的设计泄流量不得大于表5.2.34-1规定的雨水斗的最大泄流量。重力流雨水斗规格75100125150集水盘状7.0/26.010.5/41.712.0/62.019.3/80.0雨水斗入水口直管状3.0/-6.0/--7.0/-注:表中前面数值适用于多斗悬吊管道系统;后面数据适用于单斗管道系统。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2满管压力流系统的雨水斗的泄流量,应根据雨水斗规格、斗前设计水深、斗进水口和立管排出管口标高差实测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2.34-2选用。(原4.9.16修改)雨水斗规格5075100125150最大泄流量12.618.840.9-89最大设计泄流量6.012.025.0-70.0387型雨水斗系统设计可按现行的《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执行。(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2.35建筑屋面雨水溢流设施的泄流量宜按附录F确定。(新增)•5.3.2室外广场、停车场、道路坡度改变处、水景池周边、超高层建筑周边等宜设置线性排水沟。(新增)•5.3.9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原4.9.4修改)t=t+t(5.3.9)12式中:t——降雨历时(min);t——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1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可选用5min~10min;t——排水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2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3.13小区雨水管段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5.3.8、5.3.9、5.3.10、5.3.11、5.3.12经计算确定並符合下列要求:(新增)1汇水面积应为汇入的地面、屋面面积和墙面面积;2墙面设计流量应按以下计算:1)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时,按夏季主导风向迎风墙面1/2面积作为有效汇水面积;2)径流系数取1.0;3)设计重现期与小区雨水设计重现期相同;3其平均径流系数按各类地面(含屋面)的加权平均值;4汇合管段中集流时间应取长者。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3.18当市政雨水管无法全部接纳小区雨水量时,应设置雨水贮存调节设施。(新增)•5.3.19雨水调蓄池的建设应与雨水利用设施、景观水池、绿化和雨水泵站等设施统筹考虑;(新增)•5.3.20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和建设基地规划控制综合径流系数确定。(新增)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热水及饮水供应•6.1一般规定(新增)•6.1.1热水供应系统应在满足使用要求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条件下节约能源、节约用水。(新增)•6.1.2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应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使用。(新增)•6.2.1热水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6.2.1-1确定。(增加平均日用水定额)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2.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有效消灭致病菌的措施或消毒设施。(新增)•6.2.6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原水水质、使用要求、系统大小及消毒设施灭菌效果等确定。(新增)1进入水加热器的冷水总硬度<120mg/L时,水加热设备最高出水温度T≤70℃;冷水总硬度≥120mg/L时,maxT≤60℃;max2设有效灭菌消毒设施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宜为50℃~55℃;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配水点水温不应低于45℃。(原5.1.5A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3.6热水供应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新增)1有使用要求的居住小区,宾馆、公寓、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新增)2小区集中热水供应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采用小区共用系统、多栋建筑共用系统或每幢建筑单设系统,共用系统应控制自水加热站室至最远建筑的热水供水干管长度不宜大于500米;(新增)3普通住宅、办公楼及用水点分散、日用水量(按60℃计)小于5m3的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新增)4普通住宅、宿舍、普通旅馆、招待所等组成的小区或单栋建筑如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宜采用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新增)5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的较大型公共浴室、洗衣房、厨房等耗热量较大且用水时段固定的用水部位宜设单独的热水管网,定时供应热水或另设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原5.2.12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3.8水加热设备机房的设置宜满足下列要求:(新增)1与给水加压泵房设置一致,且两者宜相近设置。2宜靠近耗热量最大或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的最高建筑。3宜位于系统的中部。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热源站宜与水加热设备机房相邻设置。•6.3.10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其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保证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宜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宜大于10s;2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4.1设计小时耗热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表6.4.1热水小时变化系数Kh值(内容未变化)招待所酒店式宿舍培训中医院幼儿园托类别住宅别墅宾馆养老院公寓(I、II类)心、普通疗养院儿所旅馆热水用25~5060~100水定额40~6070~130[L/人60~10070~11080~10070~100120~16020~4050~7050~80110~200(床)60~100100~160·d]使用人100~100~150~150~150~150~50~50~50~(床)600060001200120012001200100010001000数4.84.214.004.803.843.333.634.803.20Kh~~~~~~~~~2.752.472.583.203.002.602.563.202.74注:Kh应根据热水用水定额高低、使用人(床)数多少取值,当热水用水定额高、使用人(床)数多时取低值,反之取高值。使用人(床)数小于等于下限值及大于等于上限值的,Kh就取上限值及下限值,中间值可用定额与人(床)数的乘积作为变量内插法求得;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4.13定时供应热水的住宅、旅馆、医院及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宿舍(III、IV类)、剧院化妆间、体育馆(场)运动员休息室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b—卫生器具的同时使用百分数: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学校、剧院、体育馆(场)等的浴室内的淋浴器和洗脸盆均按表3.7.4-1的上限取值。(原规范按100%计)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6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系统(新增节)6.6.2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设计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热水用水定额按6.2.1-1平均日热水用水定额选取。2.平均日耗热量按下式计算:(6.6.2-1)b1—同日使用率(住宅建筑为入住率)的平均值应按实际使用工况确定,当无条件时可按下表取值。表6.6.2‐1不同类型建筑的b1值建筑物名称b1住宅0.5~0.9宾馆旅馆0.3~0.7宿舍0.7~1.0医院、疗养院0.8~1.0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0.8~1.0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1)集中热水系统的f按下表取值年太阳能辐照量f(%)(MJ/m2·d)表6.6.2-2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的f值≥670060~805400~670050~604200~540040~50≤420030~402)局部热水系统的f=60%~80%。4.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的平均集热效率ηj应根据经过测定的集热器集热效率、集热器的组合型式、集热器组的有效集热循环保证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经验值为30%~45%。5.集热系统的热损失η应根据集热器类型、集热管路长短、1集热水箱(罐)大小及当地气候条件、集热系统保温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经验值为:集热器或集热器组紧靠集热水箱(罐)者η=15%~20%,集热器或集热器组远离集热水箱(1罐)者η=20%~30%。1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6.3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新增)1公共建筑、公寓、及有使用要求的住宅宜采用集中集热、集中供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2普通住宅宜采用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局部热水供应系统。3小区设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时应符合本规范6.3.6条的相关要求。太阳能集热系统宜按分栋建筑设置,当需合建系统时,宜控制集热器阵列总出口至集热水箱的距离不大于300m。4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冷水水质硬度、冷热水压力平衡要求及有利于延长太阳能集热器使用寿命等经比较确定用直接供热水系统或间接供热水系统。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集热器类型及其承压能力、集热器布置方式、运行管理条件等经比较采用闭式集热系统或开式集热系统。开式系统宜采用集热、贮热、换热一体利用自然循环集热热媒水并间接预热承压冷水直接供热水的组合系统。6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直接供应热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由集热水箱至分户供热辅热设施的热水供水系统可不设循环管道。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6.6.5集热系统附属设施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增)1集中集热、集中供热系统的集热设施宜与供热设施分开设置,串联连接,辅热热源设在供热设施内,其有效容积应按下列计算:1)集热水加热器或水箱(罐)的有效容积按下式计算:2)供热水加热器或水箱(罐)的有效容积按规范6.5.10条确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2太阳能局部热水系统采用集热、供热共用热水箱(罐)时,其有效容积应按6.6.5-1计算,热水箱(罐)中设置辅热元件时应满足本规范6.6.6条第1款的要求,其控制应保证有利于太阳能热源的充分利用。3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设循环供热管道的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宜按下式计算:VVbmVrx1rx11rx24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其不设循环供热管道时,集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应按式6.6.5-1计算。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5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防过热、防爆、防冰冻、防倒循环、及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放气阀、泄水阀、集热介质充装系统;2)闭式集热系统应设安全阀、膨胀罐、空气散热器等防过热、防爆等安全设施;3)寒冷地区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集热系统倒循环、添加防冻液等防冻措施;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间接供热水系统应设置电磁阀等防倒热循环阀件;设置在屋面上的集热器应采取防雷击措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7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100℃的金属管材、管件及阀件;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200℃的金属管材、管件及阀件。太阳能直接供热水系统宜采用不锈钢管材。•6.6.6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加热设施。(略)•6.6.7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略)5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略)•6.8.11水加热设备的冷水供水管上应装冷水表,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应装分户热水水表,洗衣房、厨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等及需要单独计量的热水供水管上应装热水水表。设有回水管者应在其供回水管上装热水水表。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附录F屋面溢流设施泄流量计算•F.0.1金属天沟溢流孔溢流量可按公式F.0.1计算:•F.0.2墙体方孔溢流量可按公式F.0.2-1和F.0.2-2计算:•F.0.3墙体园管溢流量可按公式F.0.3计算:•F.0.4漏斗型管式溢流量可按公式F.0.4计算:•F.0.5直管式溢流量可按公式F.0.4计算,其中D=d •11月中旬网上征求意见•12月中旬返回意见•联系人:徐凤张淼•邮寄:上海石门二路258号13楼•邮编:200041•邮箱:jzgspsgb50015@163.com 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