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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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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浙江省建设地方标准DB33/-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Codeforfireacceptanceofbuildingengineering(报批稿)2010--发布2010--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1 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庆平、严晓龙、周志忠、陶李华、任君、叶国祥、龚承先、俞颖飞、钟惠芬、朱江、姚伟标、许世文、盛勤、赖庆林、刘学祥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景政治、吴岩、吕敬建、王靖华、林鑫、陈卫东、王建民、徐忠、徐康辉、朱必镛-2 目次1总则···················································12术语···················································1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3.1一般规定···············································23.2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4.1一般规定···············································34.2防火间距···············································34.3消防车道···············································44.4消防车登高扑救面·······································44.5平面及空间布置··········································5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5.1一般规定················································65.2防火、防烟分区··········································65.3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75.4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管井··································85.5防火门、防火窗···········································95.6防火卷帘················································9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06.1一般规定···············································10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116.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126.4避难层(间)············································136.5消防电梯···············································13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47.1一般规定···············································147.2消防水源···············································157.3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67.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7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197.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7.7水喷雾灭火系统·········································23-1 7.8水幕系统··············································257.9雨淋系统··············································267.10泡沫灭火系统·········································277.11气体灭火系统·········································29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328.1一般规定············································328.2自然排烟系统··········································328.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338.4防烟、排烟系统功能····································358.5通风、空气调节········································369电气·················································379.1一般规定·············································379.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389.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399.4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40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29.6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610建筑工程内部装修·····································4710.1一般规定··············································4710.2建筑工程内部装修·······································4711建筑灭火器配置·······································4811.1一般规定··············································4811.2建筑灭火器配置········································4812消防验收判定规则·····································50附录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52附录二建筑消防设施逻辑关系说明·······················62附录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63规范用词说明···································64附:条文说明·······································65-2 1总则1.0.1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适用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抽查比例和判定规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验收;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建筑工程应当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负责。1.0.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1.0.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工程竣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经相关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后进行。1.0.6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有资质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1.0.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2术语2.0.1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2.0.2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2.0.3储烟仓smokereservoir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2.0.4清晰高度clearheight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2.0.5见证取样检验evidential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1 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一般规定3.1.1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1.2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2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主控项目3.2.1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建筑规模、高度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适用规范准确。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部分应符合设计文件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超过规定值50mm。3.2.2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资料核查。须经防火处理的钢构件应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b)现场检查。3.2.3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2 b)现场检查、测量。按建筑设置幕墙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不足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2处,现场检查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4.1.2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4.2防火间距主控项目4.2.1建、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2.2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a)沿建筑周围检查,选择相邻建筑物外墙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b)构筑物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确定。一般项目4.2.3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沿建筑周围检查。-3 4.3消防车道主控项目4.3.1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文件施工完毕,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4.3.2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5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d)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e)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一般项目4.3.3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验收方法:现场检查。4.4消防车登高扑救面主控项目4.4.1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扑救面全程检查。4.4.2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 a)沿扑救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其坡度不宜大于3%;b)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c)查验消防车登高车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一般项目4.4.3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验收方法:现场检查。4.5平面及空间布置主控项目4.5.1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擅自加层、增高、扩大建设面积等。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注: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疏散楼梯应在该地面层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直通该地面的安全出口,该地面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和消防水源。4.5.2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老年人建筑、地下商店、车库等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工业建筑中员工宿舍、办公室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等的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的设置、平面布置及防爆设计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应查看泄压口设置位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4.5.3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的设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4.5.4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5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一般规定5.1.1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规定。5.1.2建筑工程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5.2防火、防烟分区主控项目5.2.1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b)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c)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全数检查。注:1.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3.敞开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5.2.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一般项目-6 5.2.3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5.2.4挡烟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挡烟设施高度允许负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5.3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主控项目5.3.1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a)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防火墙设置,且不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1%;b)沿防火墙现场检查2处以上管道敷设情况,防火墙上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5.3.2防火墙、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查验相关资料;b)每类构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个;c)防火墙、隔墙墙体与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5.3.3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伸缩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现场查看变形-7 缝、伸缩缝,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3处。一般项目5.3.4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下的管线、管沟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抽查2-3处。5.3.5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与墙、楼板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大于等于DN100的排水塑料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电气桥架在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桥架与墙、楼板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相关检验报告、施工记录;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5.3.6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抽查2-3处。5.4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主控项目5.4.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送排风道、污衣井和垃圾井等竖向井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3处。5.4.2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及缝隙、孔洞封堵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燃烧性能证明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3处。-8 5.5防火门、防火窗主控项目5.5.1防火门、防火窗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5.5.2防火门、防火窗的类别、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a)同一类别的防火门、防火窗按实际安装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10樘,总数少于10樘的全数检查;b)电动防火门选取1-3樘,模拟火灾报警,测试门的启闭功能,并查看信号反馈情况。一般项目5.5.3防火门及其配件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顺序器、密封条等配件满足使用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a)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10樘,总数少于10樘的全数检查。b)将防火门扇开启到最大位置释放,观察关闭顺序及闭门功能。5.5.4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结合紧密,门框、门扇表面无破损,密封条安装顺直,与门结合牢固、紧密。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10樘,总数少于10樘的全数检查。5.6防火卷帘主控项目5.6.1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9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樘的全数检查。5.6.2防火卷帘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5.6.3防火卷帘应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运行正常,关闭严密,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信号应向消防控制中心反馈。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樘的全数检查。按下列方式操作,查看卷帘运行情况和反馈信号。a)现场触发手动控制按钮;b)消防控制室手动发出控制信号;c)触发相关的火灾探测器。d)需要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当一个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米处停滞,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消防控制中心反馈信号,其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均应正常。5.6.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以悬挂钢梁和钢构架的方法安装的防火卷帘,钢梁和钢构架及封堵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樘的全数检查。一般项目5.6.5防火卷帘应设置门楣和箱体,导轨和卷轴应安装在相应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构件上,该构件应满足卷帘承重要求,导轨、传动装置、控制机构安装牢固。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樘的全数检查。5.6.6导轨滑动平直,卷帘在导轨内运行平稳、顺畅,无卡塞。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樘的全数检查。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10 6.1.1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6.1.2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电梯施工、安装、调试完毕;消防电梯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主控项目6.2.1疏散楼梯的平面布置、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全数检查。6.2.2疏散楼梯净宽、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及通向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门净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a)沿楼梯现场检查,选择疏散楼梯扶手与楼梯隔墙之间相对较窄处测量,每部楼梯的测量点不少于5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范限值的20mm;b)现场测量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及门的宽度,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c)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楼梯净宽总和,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注: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为疏散楼梯的宽度。6.2.3疏散楼梯间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通过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扩大的前室)到达室外,扩大前室与其它部位连通处必须用乙级防火门隔开;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15m处。验收方法:现场检查,现场全数检查。6.2.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1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前室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用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得少于3处。一般项目6.2.5楼梯间及其前室应畅通,不应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6.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主控项目6.3.1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设置、数量和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6.3.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宽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现场抽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20mm。6.3.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应畅通,不应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6.3.4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12 安全疏散距离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1%,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允许负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1%。规范有特殊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从其规定。6.3.5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6.4避难层(间)主控项目6.4.1避难层(间)的设置数量、布置楼层及建筑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6.4.2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层(间)的构造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人员应通过避难层(间)方能上、下。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6.4.3避难层(间)内的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防烟设施、应急照明、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6.5消防电梯主控项目6.5.1消防电梯的平面布置、数量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抽查消防电梯平面布置、数量及其前室设置情况。6.5.2消防电梯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每栋建筑的实际安装数量全数检查。-13 a)消防电梯间首层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b)轿厢内专用电话检查。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电话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1~2次通话试验,通话语音应清晰;c)消防电梯行驶速度检查。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d)消防电梯的载重量检查。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6.5.3消防电梯手动按钮迫降、联动控制迫降及信号反馈功能均应正常。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每栋建筑的实际安装消防电梯数量全数检查,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1~2次检查,消防电梯应能实现迫降并反馈信号;非消防电梯迫降首层后应停用。一般项目6.5.4消防电梯轿厢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查验资料,现场全数检查。查验装修材料的燃料性能检测报告。6.5.5消防电梯井底的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3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排水井容量应不小于2.00m,排水泵的排水量应不小于10L/s。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一般规定7.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1.2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7.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14 7.2消防水源主控项目7.2.1消防水源的选用形式及其供水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a)按照设计文件,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b)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以变径后的最小管径确定为进水管的管径;c)采用天然水源时,检查取水口,查验枯水期水文资料,保证其水质、水量要求,保证率不应小于97%;d)采用消防水池时,按7.2.2规定的验收方法检查。7.2.2室内或室外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和补水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污染措施。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水池有效容量;查验消防水源防污染、不作它用措施和补水措施的可靠性。7.2.3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取水栓或取水井,其尺寸应满足消防车取水、检修以及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现场测量取水口(井)与建筑物的(水泵房除外)距离,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小于5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7.2.4取水口或取水井处应有供消防车停靠取水的场地;当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消防车从水池吸水的连接口时,两个连接口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车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以及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查验取水措施的可靠性。消防车通过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的,现场测量水泵进水口到水池底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6m。一般项目-15 7.2.5室内或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井和取水栓应有明显的固定标志,取水口宜设有防止杂物进入的防护措施。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取水栓应设置明显标识,区别于室外消火栓。7.3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主控项目7.3.1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的布置形式及其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查验变径后的最小管径。7.3.2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及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对照设计文件,核实室外消火栓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按10L/s~15L/s计算,距离保护对象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b)现场核实室外消火栓压力,随机抽查1~2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检查出水流量和压力。7.3.3室外消火栓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7.3.4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停靠取水,消火栓四周应无影响取水的障碍物。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现场测量室外消火栓与路边、建筑外墙距离;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现场测量消火栓与防火堤或防护墙的距离。7.3.5室外消火栓设置形式、标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16 7.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主控项目7.4.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7.4.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数量、管径、消防竖管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火栓平面布置合理,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如规范规定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从其规定。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给水管数量、管径;b)检查测试试验消火栓压力;c)现场核查室内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数量,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户门直接开向楼梯间的单元式或塔式居住建筑可按上下层的室内消火栓计数,其它建筑按同层室内消火栓计数。7.4.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数量以及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消防水泵的铭牌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水泵启动性能,记录启泵时间,消防水泵应在30s内启动,核查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的连接。7.4.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消防储水量、补水设施、水位显示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水箱有效容量,查验水箱进、出水阀门、液位显示,水箱的出水管止回阀的安装情况。7.4.5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时,需设置增压设施的,应设置增压泵,其流量、扬程以及气压罐的容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系统稳定可靠。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17 a)核查增压泵、气压罐的铭牌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核查气压罐有效容积;b)现场测试增压泵、气压罐功能。当系统压力降低到设计启动压力时,泵应正常启动;系统压力到达设计压力时,泵应自动停止;当消防主泵启动时,泵应停止运行,观察压力表的指示压力及稳压情况。7.4.6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供水分区最有利点和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测试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需要设置减压设施的室内消火栓,应当核查减压后的出水压力,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1处。7.4.7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a)现场检查试验和检查用室内消火栓压力,检查室内消火栓稳压系统功能;b)在消防控制室检查室内消火栓泵的启、停1-3次;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查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且不得少于3处,少于3处的全数检查。7.4.8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7.4.9若采用串联消防供水系统,当设有中间消防水箱时,消防水应能进入中间串联消防水箱,其容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7.4.10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供水畅通,便于消防车使用。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a)现场核查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按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15L/s核查水泵接合器数量;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宜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18 b)核查供水试验报告或现场进行供水测试,水泵接合器供水应畅通,标志应完整、明显永久、安装牢固、服务楼层明确。7.4.11消火栓箱体安装应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四周与墙体之间空隙填塞密实,栓口的出水方向向下或与墙面垂直,栓口的安装高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便于水带连接。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栓口安装不得影响使用;要求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得破坏墙体的耐火极限。7.4.12消火栓箱内的水带、水枪、接口配置齐全,水带绑扎牢固;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7.4.13高层民用建筑的屋面和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其它建筑平屋顶上装置的带压力显示装置的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主控项目7.5.1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消防水泵房的出口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门应符合相关要求;b)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c)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d)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7.5.2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应与动力机械直接连接。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测试水泵启动时间。-19 7.5.3消防水泵的功能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下列方法进行功能测试:a)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开启消防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水泵转换正常;b)消防控制中心手动启、停消防水泵,水泵应能正常启、停;c)消防水泵房现场应能启、停消防水泵;d)设有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7.5.4消防水泵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7.5.5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a)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可不设置备用泵;b)除高层民用建筑外,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7.5.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7.5.7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规格及水泵进出水管路上阀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7.5.8消防水泵房应设有排水设施。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7.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20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数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7.6.2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及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a)检查每一个报警阀组压力最不利点末端试水装置,测量工作压力和流量;b)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量,查验水箱进(出)水阀门安装、液位显示、水箱出水管止回阀设置情况;c)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d)规范规定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现场核查气压设备的有效容积及稳压情况。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满足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7.6.3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配置不同规格备用喷头。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喷头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设置场所。按设计数量不少于10%抽查,且不应少于40个,少于40个的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100%,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7.6.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开启喷淋泵的放水阀,启动主泵,待主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喷淋泵应能正常运转;b)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延时后压力开关动作,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喷淋泵动作信号;c)消防控制中心远程以及水泵房现场启、停喷淋泵,泵应正常工作,并显示喷淋泵的工作、故障状态;d)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灭火系统功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联动功能应按报警阀总数全数检查信号反馈情况、响应时间以及水泵动作情况。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泵以及水泵房现场启泵每台各试验1-3次。7.6.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管径及连接方式,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21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7.6.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7.6.7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设计数量不少于5%抽查,且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7.6.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放水装置的设置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便于检查及排水操作。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全数检查,放水装置按设计数量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处,少于5处的全数检查。7.6.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设置及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a)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报警阀及其控制的喷头数量;b)现场检查报警阀的功能。打开系统末端放水装置,测试报警及喷淋泵的启停等功能。C)现场检查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其压力不应小于0.05MPa,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7.6.10报警阀组保护的区域或楼层应标识清楚,压力表显示正常,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7.6.11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安装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7.6.12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流指示器、闸阀、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减压孔板、节流管、排气阀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范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压力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合格率应为100%;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排气阀等按设计数量不少于30%抽查,且不应少于5个,少于5个的全数检查,-22 合格率应为100%;水流指示器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当报警阀组仅控制一个楼层的一个防火分区且不超过报警阀组控制喷头数时,可不设置水流指示器。7.6.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供水畅通,安装位置便于消防车使用。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a)现场检查水泵接合器数量,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按10L/s~15L/s计算;b)查验试水报告或现场作供水试验,检查安装位置,水泵接合器供水应畅通,标志应完整、明显永久、安装牢固、服务楼层明确。7.6.14管网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现场检查安装情况。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7.6.15喷头表面不得有装饰涂料等附着物,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设计数量的5%抽查喷头表面情况,且不少于20个。核查喷头备用数量。7.6.16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7.7水喷雾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7.1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全数检查。7.7.2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选型及其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23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检查喷头的安装间距。7.7.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系统调试资料,进行现场试喷。7.7.4水喷雾系统雨淋阀前的管道应设置过滤器,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应设过滤器。水喷雾系统给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阀、排污口。验收方法:资料检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及产品有关质量证明文件,过滤网材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滤网的孔径应为4.0目22/cm-4.7目/cm。7.7.5水喷雾灭火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a)开启消防水泵的试水阀,启动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泵运转正常;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开启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泵、雨淋阀动作信号;c)在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泵、雨淋阀动作信号;d)接到火灾报警控制信号或其它火灾传输信号后,在系统响应时间内,雨淋阀动作,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压力开关动作,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泵、雨淋阀动作信号。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每项功能测试1~2次,检查信号反馈情况以及水泵动作情况。7.7.6水雾喷头、雨淋阀组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7.7.7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管径及连接方式。一般项目7.7.8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上设置的减压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24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7.8水幕系统主控项目7.8.1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7.8.2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及其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7.8.3水幕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启动消防水泵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水泵运转正常;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c)在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d)接到火灾报警控制信号或其它火灾传输信号后,雨淋阀打开,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压力开关动作,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1~2组水幕,每项功能测试1~2次,检查信号反馈及水泵动作情况。7.8.4水幕系统的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7.8.5水幕系统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管径及其连接方式。7.8.6水幕喷头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25 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5%抽查。7.9雨淋系统主控项目7.9.1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7.9.2雨淋系统喷头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7.9.3雨淋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启动消防水泵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泵转换正常;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c)在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d)接到火灾报警控制信号或其它火灾传输信号后,雨淋阀打开,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压力开关动作,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1~2组,每项功能测试1~2次,检查信号反馈情况以及水泵动作情况。7.9.4雨淋系统的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7.9.5雨淋系统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设计数量不少于5%抽查,且不少于20个,少于20个的全数抽查,允许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26 7.10泡沫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10.1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核查施工及检测报告,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7.10.2泡沫液的选型、供给强度、储液量、储水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核查施工记录及有关产品资料,现场检查泡沫液储量。7.10.3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切换功能正常;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正常。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a)对照消防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及现场设置情况;b)现场分别以手动和自动方式对主、备用动力源进行切换试验,并观察电气设备运行情况。7.10.4泡沫灭火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泡沫喷射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最不利点出泡时间不宜超过5min,系统功能正常。b)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泡沫喷射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系统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系统功能正常。7.10.5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泡沫喷射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及有关产品资料,按7.10.4试验方法进行喷泡试验,核对混合比、发泡倍数及供给速-27 率。7.10.6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的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查看其规格、型号及相关资料。7.10.7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消控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的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一般项目7.10.8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防腐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施工记录,管道及管件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现场抽查5处管道及管件的安装情况。7.10.9泡沫消防泵及控制柜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阀门启闭状态和控制柜仪表、指示灯工作状态。7.10.10泡沫液贮罐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泡沫液储罐安装位置和高度,罐体及配件防护措施设置。7.10.11比例混合器(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安装记录,现场启闭阀门应灵活,压力表显示应正常;比例混合器(装置)、管道过滤器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28 7.10.12泡沫产生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10%的比例现场抽查吸气孔、发泡网及泡沫喷头安装情况,如为固定式泡沫消防炮应检查其安装情况。7.10.13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抽查1~2处泡沫消火栓检查阀门启闭情况,栓口方向及栓口距地面高度和标志情况。7.10.14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水泵、泡沫液泵、给水管道涂色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检查各设施及管道的涂色情况,并宜区别于其它消防设施。7.11气体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11.1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调试记录,按GB50263规定测试下列功能:a)模拟启动试验: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少于20%检查,且不少于1个;b)模拟喷气试验: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c)模拟切换操作试验: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少于20%检查,且不少于1个;d)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7.11.2气体灭火系统驱动装置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必要时抽样送检。-29 7.11.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错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7.11.4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等设置情况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记录,对其产品质量、施工方法进行现场判定,必要时抽样送检。7.11.5储存装置间的位置、管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现场检查设置情况。7.11.6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设置情况。7.11.7灭火剂的选型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一般项目7.11.8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其它辅助设施的设置及几何尺寸、开口面积的大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检查防护区设置情况:a)现场核查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并与现场实际尺寸面积对照;检查排气或泄压装置设置情况;b)核查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和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c)核查防护区入口处声光报警装置、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专用呼吸器具;d)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防护区外应设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防护区内外-30 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7.11.9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质量记录,现场检查固定、标志情况。7.11.10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1个;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全数检查。7.11.11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连接方式、泄压装置。7.11.12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设置情况。7.11.13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标志清晰,安装位置正确。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阀驱动装置。7.11.14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设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7.11.1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每个防护区检查3处。7.11.16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验收方法:现场检查。-31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1.1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8.1.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8.2自然排烟主控项目8.2.1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部位)及其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3处。楼梯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0a)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0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b)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c)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d)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按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进行。一般项目8.2.2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的1/2,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32 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的开启是否正常。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得少于3处。楼梯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1/2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以及规范、标准等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场所除外。8.2.3自然排烟场所(部位)的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能否满足要求。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得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距离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8.2.4自然排烟系统所属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壁等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安装的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壁总数不少于30%抽查,且不少于3处,总数少于3处的全数检查。8.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主控项目8.3.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部位)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少于3处。楼梯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应安装牢固,启闭灵活,动作可靠;风口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33 8.3.2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30%抽查,且不少于3台,总数少于3台的全数检查。防烟、排烟风机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风机安装于室内时应设置专用风机房或进行防火分隔。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风机启动、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8.3.3采用的机械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管道材质、排烟防火阀(口)、正压送风口、软接头等设备产品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8.3.4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共用一个系统时,应核查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是否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5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需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核查合用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是否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8.3.6排烟口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排烟口的设置部位,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应设于该排烟空间的储烟仓内),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排烟口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排烟,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距离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8.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34 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受火、烟威胁。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两者高差不宜小于3m;当两者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不同朝向;当受条件限制室外进风口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上方时,两者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保证进风口不受火、烟威胁。8.4防烟、排烟系统功能主控项目8.4.1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排烟窗、自动挡烟垂壁应具备手动开启、远程启闭、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等功能;(2)机械补风风机应具备手动启停、远程启停、与自动排烟窗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等功能。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安装的自动排烟窗、补风机、自动挡烟垂壁总数各不少于30%分别抽查,且均不少于3个(台),总数少于3个(台)的均全数检查。8.4.2防烟、排烟风机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声响;(2)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验收方法:现场操作检查。按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安装总数各不少于30%抽查,且各不少于3台,总数少于3台的全数检查。8.4.3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与防烟、排烟风机的联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手动开启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阀),联动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风机应正常启动运转,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2)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开启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阀),联动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风机正常启动运转,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正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分别作联动试验。按防火分区总数各不少于30%进行抽查,且各不得少于3个,总数少-35 于3个的全数检查。8.4.4机械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起火楼层(或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本层及相邻层的前室、合用前室的常闭正压送风口开启,相应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正压送风机启动运转;该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所在防烟分区内的活动挡烟垂壁下降,常闭排烟口(排烟阀)开启,相应的排烟风机启动运转;停止该建筑全部(或造成影响的部分)的通风、空调系统运行;同时联动应向火灾报警控制中心反馈信号;(2)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防烟分区内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相应的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到排烟运行状态;当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合用管道时,防烟分区内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应能开启该防烟分区(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风机,并应自动关闭相应排烟系统中与该防烟分区无关的常开排烟口以及该防火分区内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3)设有消防补风系统的,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自动启动相应的补风机。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设施检测报告,结合火灾报警系统作1-2次联动试验。8.4.5机械防烟系统余压值、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实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风机铭牌中的性能参数,查验测试记录(所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均应有测试记录),分别按防烟、排烟系统总数不少于10%抽查,且各不得少于1个。余压值应符合规范要求,排烟量的实测值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一般项目8.4.6机械防烟系统的送风口风速、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及补风系统送风量等的实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分别按防烟、排烟系统总数的10%抽查,且各不得少于1个。风速与风量的实测值允许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5%。8.5通风、空气调节-36 主控项目8.5.1甲、乙类厂房或仓库、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场所(房间)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8.5.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检查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8.5.3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一般项目8.5.4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保温材料、消声材料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9电气9.1一般规定9.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9.1.2电气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检-37 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9.1.3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验收过程中,当有不合格项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9.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主控项目9.2.1消防用电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核查电源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9.2.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供电资料,查验供电回路情况。9.2.3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查看自备发电设备资料,核对消防用电负荷需求值;b)启动自备发电设备,观察其运行状况,并查验投电试验报告;c)检查自备发电设备的启动方式,设自动启动装置的应测试自动启动一次,在30S内能供电。一般项目9.2.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专设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消防供电末端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全数检查,防烟与排烟风机房按总数不少于30%抽查,且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全数检查,做切换试验。9.2.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相关规定。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明敷设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38 少于3处。a)供电线缆应符合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b)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c)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用防火保护措施;d)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e)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电缆桥架)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电缆桥架)的两侧。9.2.6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综合配电用房、消防设备用房全数检查。9.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主控项目9.3.1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总数(防火分区)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设备用房全数检查。现场切断正常供电电源,测试应急工作状态下正常发光的持续时间。9.3.2下列场所(部位)的消防应急照明照度值应符合下表规定:场所(部位)名称最低照度值(lx)疏散通道0.5人员密集场所1.0楼梯间5.0人防工程5.0控制室主控制室150一般控制室75-39 其它消防设备间20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设备用房全数检查。设备用房测量工作面的照度,其余场所测量最不利点地面的照度。9.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9.3.4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间距、高度、部位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安装间距、高度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9.3.5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9.4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主控项目9.4.1电力线路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甲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40 33b)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或总容积大于100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c)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9.4.2配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a)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b)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9.4.3电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a)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b)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c)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d)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大于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插座;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9.4.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41 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控项目9.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均应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9.5.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现场查看安装位置及配电箱主、备电源引入线和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直接与专用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保护开关不应采用直接动作与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开关;b)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c)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检测:①模拟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和报警;②断路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查看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9.5.3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其它类型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按每回路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且每回路抽验总数不得少于10只;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不少于10只(每回路均应抽验)。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每100米实际安装长度随机抽验5个点的比例抽验,每个回路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点。a)点型火灾探测器: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方法,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确认功能是否正确。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在探测区域最不利点处模拟火灾试验,探测器应能正常响应;探测器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物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不应有遮挡物。安装在-42 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b)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在终端盒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故障的方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现场检查探测器安装;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接触布置;在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过热点附近。c)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滤光片,①减光值<1.0dB;②在减光值为1.0dB~10.0dB之间依次变换滤光片;③减光值>10.0dB;分别将上述不同减光值的滤光片,置于相向的发射与接收器件之间,并尽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在不改变滤光片设置的情况下,查看30s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的动作情况。d)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采样孔加入试验烟,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现场检查探测器安装;采样管应固定牢固,主机不应设在防护区内。e)手动报警按钮:触发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按钮应能正常响应,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9.5.4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全数检查;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30%抽查,且不得少于5台,5台以下全数检查。对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模拟火灾试验,核对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和逻辑控制程序,应在3s内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按逻辑关系输出和显示相应的控制信号;在接线端子处,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联线的断路、短路故障;远程手动启动各联动控制设备,查看控制信号的传输,系统复位。9.5.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做模拟气体泄漏及故障试验,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再次报警;具备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具备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探测器同时处于-43 报警状态;具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9.5.6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每回路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且每回路抽验总数不得少于10只;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不少于10只(每回路均应抽验)。a)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的标准气体,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在60s内恢复正常监视状态;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b)现场检查探测器安装。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空间;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与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9.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下列方法进行联动功能测试,消防控制中心接收信号反馈。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数量全部进行检查。b)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等的控制装置: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c)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查,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查,但抽查总数不得少于5樘,并抽查联动控制功能。d)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阀等控制装置: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查,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数量10%-20%的比例抽查,并抽查联动功能: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e)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消防电梯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非消防电梯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查,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44 f)火灾应急广播设备: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享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g)火灾警报装置: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检查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h)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i)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查,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能转入应急状态。j)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进行1-3次联动试验,系统中相关区域的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均能动作。9.5.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9.5.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消防控制室全查。9.5.10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30%抽查,且不得少于5台,少于5台的全数检查。在火灾报警探测器的检查过程中,同时查看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显示功能。能间接接受来自火灾控制器火灾信号,发出报警信号,显示火灾发生部位,并具备保持火警信息和手动消音功能。9.5.11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45 a)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b)民用建筑内应急广播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客房专用扬声器功率不小于1W;防火分区内任意部位到最近的扬声器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大于12.5米;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广播系统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且应设置容量不低于所需最大容量1.5倍的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9.5.12消防电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a)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它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等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避难层应每隔20米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b)消防专用电话、电话塞孔、带电话塞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场所;消防电话及电话塞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9.5.13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9.6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般项目9.6.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9.6.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46 10建筑工程内部装修10.1一般规定10.1.1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10.1.2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公共场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具有阻燃标识。10.1.3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记录、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资料齐全。10.2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主控项目10.2.1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核查装修材料燃料性能的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10.2.2现场阻燃处理的木质材料、纺织织物、复合材料、应由施工单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它装修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查验施工记录,查验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10.2.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和数量。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5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10.2.4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基座上,安装在B1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各类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材料,当靠近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47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5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10.2.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5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一般项目10.2.6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现场检查阻燃标识。10.2.7装饰不能遮挡、覆盖消火栓箱、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验收方法: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5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11建筑灭火器配置11.1一般规定11.1.1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11.1.2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资料应齐全;11.1.3灭火器的类别、数量应与配置场所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一致。11.2建筑灭火器配置主控项目-48 11.2.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配置数量和保护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a)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当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相容;b)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11.2.2灭火器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般项目11.2.3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11.2.4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11.2.5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便于灭火器取用,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11.2.6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49 断裂和明显变形,并便于取用;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11.2.7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应无障碍物,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且宜选用发光标志。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设置在室外、潮湿和强腐蚀性地点的灭火器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12消防验收判定规则12.0.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以独立建筑物(建筑区块)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评定,局部验收应以验收的范围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评定。12.0.2建筑工程局部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局部验收部分应当竣工,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局部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它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c)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d)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0.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评定,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按其验收项目总数合并计算。-50 12.0.4对于现行规范、标准未作要求而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2.0.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填写《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建立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12.0.6消防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整改,并依据本规范重新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及时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存档备查。-51 附录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工程名称验收日期建设单位(盖章):-52 填表说明:1、本表由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消防验收时填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本职责范围内的验收质量负责;2、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报送本表,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填写;3、本表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表内内容不得涂改;4、随本表应当附送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标准层和非标准层建筑平面布置图。-53 一、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联系人工程名称联系电话设计单位联系人土建施工单位联系人消防工程联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系人装修单位联系人建筑地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类别□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多层工业建筑□高层工业建筑建设类别□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消防许可(备案)文号主要使用功能备注二、土建及装修工程验收情况项目抽查部位及检查情况抽查部位:耐火等级:□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建筑分类和□一般项目。耐火等级建筑幕墙设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防火间距:□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消防车道:□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总平面布局和□一般项目。平面布置消防登高扑救面:□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平面及空间布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54 抽查部位:防火、防烟分区:□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防火、防烟分区电梯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符合□不符合和建筑构造□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防火门、防火窗:□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防火卷帘:□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安全疏散和□一般项目。消防电梯避难层(间):□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消防电梯:□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吊顶、隔墙、墙面、地面:□符合□不符合装修工程□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备注三、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项目抽查部位及检查情况抽查部位:消防水源:□天然□市政□符合□不符合消防水源、室外□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火栓给水系统:□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室内消火栓系统:□符合□不符合室内消火栓给水□主控项目;系统、消防水泵□一般项目。房和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55 抽查部位:系统形式:□湿式□干式□预作用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自动喷水□主控项目;灭火系统□一般项目。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水喷雾灭火系统□一般项目。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水幕系统□一般项目。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雨淋喷水□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灭火系统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泡沫灭火系统□一般项目。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气体灭火系统□一般项目。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系统名称: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其他灭火系统□一般项目。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备注-56 四、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项目抽查部位及检查情况抽查部位:自然排烟系统:□符合□不符合自然排烟系统□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机械防烟系统:□符合□不符合机械防烟□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排烟系统设置机构排烟系统:□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机械防烟系统:□符合□不符合防烟、排烟□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系统功能机构排烟系统:□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通风、空气调节:□符合□不符合通风、空气调节□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备注五、电气项目抽查部位及检查情况抽查部位:消防电源:□符合□不符合消防电源及□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其配电消防配电:□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火灾应急照明:□符合□不符合火灾应急照明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电力线路:□符合□不符合电力线路及□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电器装置电器装置:□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57 抽查部位:系统形式:□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探测器类型:□离子感烟□光电感烟□感温□火焰□可燃气体□线型□其他系统设置:□符合□不符合火灾自动□主控项目;报警系统□一般项目。系统功能:□符合□不符合□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漏电火灾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符合□不符合系统□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备注六、建筑灭火器配置项目抽查部位及检查情况抽查部位:配置类型:□清水□ABC干粉□BC干粉□化学泡沫□其他建筑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符合□不符合配置□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备注七、验收综合结论经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但仍存在以下一般不合格项:□不合格。存在的以下问题:□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土建工程消防工程装修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工单位(盖章)(盖章)(盖章)(盖章)(盖章)(盖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签名:签名:签名:签名:签名:签名:-58 八、参加验收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59 标准层建筑平面图(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公章)-60- 非标准层建筑平面图(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公章)-61- 附件二建筑消防设施逻辑关系说明设施名称工作状态逻辑关系1、消防控制室显示报警信号;2、联动启动本报警区域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电火灾动挡烟垂壁,启动报警楼层本层及上、下层的送风阀报警(口)、正压送风机,消控中心显示反馈信号;后3、启动报警区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充水,消控中心显示反馈信号;火灾4、停止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消控中心显示反馈信号。1、启动本报警区域及相关楼层消防广播(警报装置),自动消控中心接收反馈信号;报警2、关闭本报警区域常开防火门、电动防火阀、防火卷帘,系统消控中心接收反馈信号;火灾3、切断有关部位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确认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控制中心接收反馈信号;后4、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消防控制中心接收反馈信号;5、停止门禁系统控制疏散门的功能、开启汽车库电动栅杆,消防控制中心接收反馈信号;6、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当联动的其他设施。湿式报警阀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接收反馈信号;压力动作水流指示器消防控制中心显示反馈信号;自动动作喷水1、消防控制中心直接启动;灭火2、消防水泵房直接启动;喷淋泵启动系统3、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直接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压力开关及喷淋泵启停信号;喷淋系统稳压力开关控制,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压泵启停1、启动报警楼层及其上、下层的正压送风阀(口),启动正压送风机,并将信号反馈至消控中心;2、联动启动本报警区域(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火灾自动报排烟风机、电动挡烟垂壁,并将信号反馈至消控中心,警系统接到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应联动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防烟火灾报警后3、启动本报警区域(防烟分区)的电控自然排烟窗,启排烟动相应的机械补风系统,并将信号反馈至消控中心。系统4、停止本建筑全部(或造成影响的部分)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运行。现场手动启联动启动本区域(防烟分区)相应的排烟风机、电动挡动排烟口、送烟垂壁、正压送风机,并将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中心;风口备注1、本表未涵盖的建筑消防设施其联动关系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执行;2、本表规定的火灾报警后是指探测区域内任一探测器动作;火灾确认后系指探测区域内任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动作,或探测器报警后经人工确认,或同一报警区域两个不同编码探测器均动作;3、火灾报警的确认与控制应当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2008)第4.2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执行。-62- 附录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记录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二)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六)其它有关材料。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三)土建、消防设施、装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分项监理工程师;(五)设施检测单位项目检测负责人;(六)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单位技术负责人。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组织(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施调试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许可文件,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和时间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四)实施建筑工程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前,应当听取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报,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现场核查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为单位,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五)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六)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报告》,各参加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参照本程序执行。-63- 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64- 浙江省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2010条文说明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建筑工程范围。1.0.3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单位主体。《消防法》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包括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验收和申报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验收,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1.0.4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方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是一项抽样性活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在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建筑结构及功能,综合考虑抽样范围,抽样部位,防止建筑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1.0.5本条规定了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提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依据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分项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据本规范组织验收,防止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国家标准执行不到位现象的发生。1.0.6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方面的要求,如法律、法规、规章对资质有要求的,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查验单位资质情况。1.0.7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之间的关系。-65-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涉及面广,国家消防规范、标准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于相关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应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术语2.0.1本条规定了主控项目的定义。2.0.2本条规定了一般项目的定义。2.0.3本条规定了储烟仓的定义。2.0.4本条规定了清晰高度的定义。2.0.5本条规定了见证取样检测验的定义。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一般规定3.1.1本条规定建筑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二类。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要求的基础,不同类别的建筑适用的消防技术规范也是不同的,在验收时,应首先了解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确定其类别。3.1.2本条规定了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一般要求。3.2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主控项目3.2.1本条对建筑使用性质、规模、高度的验收提出了要求。在验收时,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其消防要求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如不明确,则无法对该建筑进行验收。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要求的基础,不同类别的建筑适用的消防-66- 技术规范也相不同,在验收时,应首先了解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确定其类别。对于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设计、施工时有时不考虑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导致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改变、分类错误,甚至产生重大火灾隐患。3.2.2本条规定了建筑耐火性能方面的验收要求。对于高层民用建筑、甲、乙、丙类厂房等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有要求,如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一般应为一、二级。因此,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重点要以楼板耐火等级判定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钢结构建筑,需要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3.2.3本条规定了建筑幕墙验收要求。建筑幕墙在建筑中的使用广泛,其防火措施设置不当,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在现场检查时,应检查其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本条规定了建筑的总平面布置的一般要求,总平面布置首先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同时其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4.1.2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布局提出了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必须注意合理布置,要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4.2防火间距主控项目4.2.1本条规定了消防安全布局的验收要求。消防安全布局是消防安全的-67- 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建、构筑物的位置不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的,应当调整。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在验收时,尤其应注意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4.2.2本条规定了建筑防火间距的检查要求。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消防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墙的设置情况等确定。本条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负偏差值不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主要是基于建筑外墙施工及外挂施工等因素考虑。现场检查时,应沿建筑周围检查。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测量防火间距。一般项目4.2.3本条规定临时搭建建筑的验收要求。本条规定的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是指建筑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不是因临时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不适用本条。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不影响必要防火间距的,可以认为符合要求。4.3消防车道主控项目4.3.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道验收的一般要求。4.3.2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道验收的具体要求。在对消防车道进行验收时,应检查其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车道承载能力等要素。消防车道是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所以要求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消防车通行试验时消防车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的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情况确定。一般项目4.3.3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消防车道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68- 4.4消防车登高扑救面主控项目4.4.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设置验收的一般要求。4.4.2本条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扑救面保障消防车辆操作的验收要求。消防车登高扑救面是火灾时供消防登高车操作使用的,必须满足消防登高车操作使用要求,在对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进行验收时,应检查其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查验消防登高车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登高消防车通行及操作试验时登高消防车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的高度、火灾危险性及当地登高消防车的配备等情况确定。一般项目4.4.3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4.5平面及空间布置主控项目4.5.1本条规定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防止出现擅自加层、增高、扩大面积等现象。对于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的建筑,当疏散楼梯在该地面层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直通该地面的安全出口,该地面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和消防水源,其建筑高度可以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4.5.2本条对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特殊场所的设置部位和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这类场所往往火灾危险性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在验收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4.5.3本条规定了燃油、燃气设备房,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房,消防设备用房等设置和平面布置的验收要求。这类场所往往火灾危险性大,性质重要,在验收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69- 4.5.4本条规定了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方面的验收要求,在验收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一般规定5.1.1本条文无特别说明。5.1.2本条文规定了划分防火分区通常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尽可能不用或少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做防火分区分隔。5.2防火、防烟分区主控项目5.2.1本条文规定了防火分区的设置的验收要求。如分区建筑面积、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均应根据建筑不同类别、耐火等级按消防规范进行正确设置。对于一些防火分区面积大大超限的如候机楼、体育场馆等特殊大型工程,竣工时应根据专家专题论证意见所采取的消防措施逐项进行验收。对于功能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比如有裙房、有不同使用功能的标准层,抽取的防火分区应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即不同使用功能的裙房和标准层均应被抽查到。5.2.2本条文编制依据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6条。防烟分区的验收应结合防火分区,即原则上只检查被抽到的防火分区内的防烟分区。一般项目5.2.3本条文编制依据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6条。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米,加上允许偏差最大不超过525平米。5.2.4挡烟设施无论是固定式还是活动式,其材质必须是不燃材料,其顶部及两侧必须接缝严密,高度不小于500mm,加上允许偏差最少不低于575mm。5.3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70- 主控项目5.3.1本条文编制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第5.2.4条。由于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有效措施,实践也证明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的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是合理的,必须严格执行。5.3.2本条文编制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3.02条。5.3.3本条文编制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5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条。一般项目5.3.4本条文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5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4条编制。5.3.5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5条编制。5.3.6防火墙、隔墙墙体上嵌有箱体在建筑工程中很常见,但通常容易忽视,若处理不当火灾时往往会成为薄弱环节,所以在此要求箱体背部作防火封堵,且使其耐火极限满足规范要求。5.4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主控项目5.4.1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9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条执行。5.4.2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0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和5.3.2条执行。5.5防火门、防火窗主控项目-71- 5.5..1防火门、防火窗在防火分隔中作用重大,其耐火极限、正常启闭功能等性能尤其重要,所以必须检查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市场准入许可证。5.5.2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1、7.5.2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5.4.2、5.4.3条执行。一般项目5.5.3本条文无特别说明。5.5.4防火门的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安装留缝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执行:表1门扇与门框留缝允许检验项目留缝宽度(毫米)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1.5-2.5扇与框间上缝1-1.5门扇与地面间隙4-55.6防火卷帘主控项目5.6.1防火卷帘在防火分隔中作用重大,其设置部位、类别及启闭装置的安装等应确保正确。5.6.2防火卷帘产品必须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及市场准入许可证。5.6.3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5.4.5条及《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规定编制。5.6.4本条文中内容实际工程中容易忽视,比如卷帘不设门楣、卷轴安装在耐火等级很低的构件上,一旦失火,卷帘就起不到应有的防火阻隔作用。门楣、箱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一般项目5.6.5本条规定导轨、门楣与墙体、楼板间的缝隙必须用不燃材料填塞密-72- 实。5.6.6本条文无特别说明。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1.1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主要指安全出口数量及位置、疏散楼梯数量及位置、消防电梯数量及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6.1.2由于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主要途径之一,为确保电梯运行安全,特制定本条文。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主控项目6.2.1疏散楼梯是人员逃生和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主要途径,对于其设置的位置(如应尽量靠外墙、有自然通风)、形式(如敞开式、封闭式还是防烟楼梯间)和数量应从严控制,故全数检查。6.2.2梯段宽度的定义来自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2条;允许偏差根据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允许偏差为5mm、《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允许偏差为10mm、《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抹灰工程允许偏差为5mm,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为3mm,综合各种不利组合,本规范确定允许负偏差不大于20mm。6.2.3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7.4.4条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6.2.8条编制。6.2.4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6.2.5.2、6.2.5.3条编制。一般项目6.2.5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73- 计防火规范》第6.2.5.2条编制。同时也应检查踏步的防滑措施是否到位,以防人员疏散时滑倒。6.3安全出口主控项目6.3.1本条规定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等的验收要求。安全出口的定义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有时大家容易把前半句忽略或者把房间门也当作安全出口。6.3.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宽度的允许偏差参照6.2.2条条文说明,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20mm。6.3.3本条文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2条执行。同时也应检查通道的防滑措施是否到位,以防人员疏散时滑倒。6.3.4本条文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6.1.5规定编制。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宜均匀布置,以便于人员疏散。一个防火分区一般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当多于两个时至少应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6.3.5本条文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第4款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6.1.16条编制。6.4避难层(间)主控项目6.4.1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3条编制,对建筑面积应进行复核。6.4.2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6.1.13条编制。6.4.3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6.1.13条编制。6.5消防电梯主控项目-74- 6.5.1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1、6.3.2条编制。6.5.2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条编制。首层通往室外的长度允许正偏差为1%,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允许正偏差也为1%。当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为800Kg时,梯内不得附加不必要的装饰物。6.5.3本条文无特别说明。一般项目6.5.4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8条编制。6.5.5本条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11条编制。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一般规定7.1.1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一般要求。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因此,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消防设计规范及验收规范要求。7.1.2本条明确了建筑物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7.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验收工作,国家规范有专门规定,因此,应按国家消防规范进行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7.2消防水源主控项目7.2.1本条规定了对消防水源的验收要求。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应采取必要的的技术措施(如修建消防车道、消防码头、自流井、回车场等),使消防车能靠近水源,且长年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应能正常吸水。有关天然水源保证率的确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确定(枯水流量保证率不应小于97%即三十年一遇的最枯水流量、水质)。-75- 采用季节性天然水源、景观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必须研究其是否可保证常年有足够的水量,以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7.2.2本条规定了对消防水池的验收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7.2.3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及取水的验收要求。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为保证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因此规定了消防水池取水口与火场的安全距离要求,与可燃液体储罐的距离应考虑储罐的大小、储存液体的燃烧特性等因素确定。7.2.4本条规定了取水口或取水井的验收要求。如需要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消防车从水池吸水的连接口时,两个连接口的间距、水泵进水口到水池底的垂直高度作出了要求,保证取水措施的可靠性。一般项目7.2.5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应有防止杂物进入,明显应标识,保证消防时的水源的供给。7.3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主控项目7.3.1本条规定了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验收要求。室外消防管道采用环状管网供水,可以提高消防供水的可靠性。为确保环状给水管网的水源,向环状管网输水的管道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的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其余的进水管至少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消防用水量。工业企业内,当停止(或减少)生产用水会引起二次灾害(例如,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进水管其中一条发生故障后,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保证100%的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不能降低供水保证率。设置消火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DN100。7.3.2本条规定了室外消火栓数量及压力的验收要求。室外消火栓包括市政消火栓和建筑物周围设置的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超过120m,通常应设置在十字路口附近;道路较宽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避免灭火时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水带被车辆压破。室外消防消火栓的用水量按一辆消防车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充实水柱-76- 长度为10m~17m进行考虑,相对应的流量则为10L/s~15L/s,故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10L/s~15L/s确定。7.3.3本条对室外消火栓产品的质量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一般项目7.3.4本条对室外消火栓设置位置的验收做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方便消防车从消火栓取水和保证消火栓使用安全,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5m。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等储罐区发生火灾,火场温度高,人员很难接近,同时还有可能发生泄漏和爆炸。因此,要求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的安全地点。7.3.5本条对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形式、标识验收做出了规定。7.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主控项目7.4.1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验收要求。室内消火栓是初起火灾扑救的重要设施,对及时控火、灭火,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重要作用,应当严格按要求进行验收。7.4.2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的验收要求。7.4.3本条规定了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验收要求。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其流量、扬程、数量以及安装质量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因此应严格把关,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能在火警后30s内开始工作。7.4.4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高位水箱的验收要求。高位水箱的消防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以防止消防水泵启动后消防用水进入消防水箱。7.4.5本条对增压设施验收作出具体规定。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主要是在火灾初起时,消防水泵启动前,保证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压要求。对增压泵,其出水量应满足一个消火栓用水或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用水量。对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水罐其调节水容积为两支水枪和5个喷头30s的用水量,即2x5x30+5x1x30=450L。7.4.6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的验收要求。-77- 7.4.7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7.4.8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质量验收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如对质量存在疑义的应当抽样送检。一般项目7.4.9本条规定了建筑中若采用串联消防供水系统时,对中间串联消防水箱的验收要求。7.4.10本条规定了水泵接合器的验收要求。因水泵接合器供水区域不同,为便于使用,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标识。7.4.11本条对室内消火栓栓口安装质量的验收做出了规定。7.4.12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箱内组件的验收要求。7.4.13本条规定室内消火栓检查试验装置的验收要求。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主控项目7.5.1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的验收要求。消防水泵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要求高,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设置位置、管网的连接情况等组件情况。7.5.2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启动的验收要求。消防水泵能否及时启动关系到火灾的扑救,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现场测试水泵的启停。7.5.3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的功能验收要求。在实施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检查测试消防水泵的功能,保障消防水泵的设置符合要求、功能正常。7.5.4本条规定消防水泵产品的验收要求。在消防水泵产品质量验收过程中,应当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核对铭牌标识、查验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般项目7.5.5本条规定了备用泵的验收要求。7.5.6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吸水的的验收要求。7.5.7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规格及水泵进出水管路阀门的-78- 验收要求。7.5.8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排水设施的验收要求。7.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6.1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的要求。7.6.2本条对采用临时高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安装验收要求作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属于相关规范允许不设置高位水箱时,系统应设置气压供水设备,并执行本规定要求。7.6.3本条规定了喷头的验收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安装过程中,由于没有考虑喷头布置和装修的协调,经常存在喷头布水被挡现象,致使不少喷头在装修施工后被遮挡或影响喷头使用,因此,验收时必须检查喷头布置情况和相应的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及备用喷头情况。7.6.4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7.6.5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淋系统采用的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进行现场验收要求。7.6.6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产品及其组件的验收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涉及组件较多,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把握各相关组件的市场准入要求,查验市场准入资料,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一般项目7.6.7本条规定了喷头安装间距及与其他障碍物间距的验收要求。喷头安装间距及与其他障碍物的间距影响喷头的使用,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当认真检查。7.6.8本条规定的末端试水装置的验收要求。末端试水装置是平时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效性的重要装置,对于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运行状况非常重要,因此,应当严格把关。7.6.9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的验收要求。7.6.10本条要求报警阀组保护区域标识清楚,压力表显示正常,对于及时确认火灾区域,为火灾扑救提供准确信息是非常必要的。-79- 7.6.11本条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得设置其他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在日常验收过程中,存在报警阀后的管道是连接消火栓、水龙头等现象,影响系统功能,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从严把关。7.6.12本条对系统管网检查验收内容作出了规定,这些部件会影响系统的灭火功能,严重的可能造成系统在关键时时刻发挥不了作用,形同虚设,故特别强调要进行逐条验收。7.6.13本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的验收要求。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供水试验,可以防止止回阀安装错误。7.6.14本条对管网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的安装验收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管网的强度、使其在受外界机械冲撞和自身水力冲击时也不至于损坏,同时强调了其安装位置不得防碍喷头布水而影响灭火效果。7.6.15本条强调了喷头玻璃泡表面不得有装饰涂料等附着物,防止被覆盖物影响喷头的性能,使其灵敏度降低。要求备用喷头的数量,是为了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它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戒备状态的时间。当一个工程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量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要有各自的备品。7.6.16本条对有腐蚀介质的场所喷头的验收作出规定。要求此此类场所安装的喷头应用经防腐处理,有碰撞危险场所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7.7水喷雾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7.1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作出相关规定。7.7.2本条了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及其布置的检查验收作出了规定。7.7.3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工作压力提出了验收要求。7.7.4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前对过滤器的验收要求。在电磁阀入口设置过滤器,是为了防止其流道被堵塞,保证电磁阀的可靠性。设置泄水阀是为了便于检修。7.7.5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功能的验收要求。7.7.6本条规定了水雾喷头、雨淋阀组等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资料。-80- 7.7.7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的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现场验收要求。一般项目7.7.8本条对水喷雾系统管道上设置的减压措施提出了验收要求。7.8水幕系统主控项目7.8.1本条规定了对水幕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的相关要求。7.8.2本条规定了对水幕系统的喷头及其布置的检查验收作出了规定。7.8.3本条规定了水幕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7.8.4本条对水幕系统的组件等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市场准入资料。一般项目7.8.5本条规定了水幕系统采用的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7.8.6本条规定了喷头安装间距的验收要求。7.9雨淋系统主控项目7.9.1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的相关要求。7.9.2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采用的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的相关要求。7.9.3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在具体验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试是否进行现场试喷,如现场喷水试验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81- 查验调试记录,如不会对现场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现场试喷。7.9.4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的组件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在具体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文件。一般项目7.9.5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的验收要求。7.10泡沫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10.1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设置的验收方法。一是对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资料现场查验是否按设计施工,该设置部位无遗漏;二是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等资料,是否安装、调试完毕,并签字确认。7.10.2本条规定了泡沫液的选型、供给强度、储液量和储水量的验收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际可使用的泡沫液储存量和储水量大小;考虑到对泡沫液供给强度现场难以检查,验收时可通过核查泡沫液产品资料来验证其选型是否正确。7.10.3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备用动力源验收方法,要求对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查验是否按图施工。分别以手动和自动方式对主、备用动力源进行切换试验,观察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并记录检查情况。7.10.4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功能的验收方法。该条是整个泡沫灭火系统验收的核心,按照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以验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验收时要检查施工、调试记录及检测报告,验证各项功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必要时应对系统功能进行现场试验,可使用台秤(或电子秤)、量桶、刮板、秒表、流量计(或手持折射仪、手持电导测量仪)等设备进行检测。a)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喷泡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1min,最不利点出泡时间≤5min,系统功能正常。b)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82- 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喷泡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30s,系统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1min,系统功能正常。7.10.5本条规定了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发泡倍数、泡沫供给速率的验收方法。以查验泡沫混合液的产品证明资料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数据为主。对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数据有疑义的,应进行喷泡沫试验现场实测。具体可结合7.10.4的功能测试一并进行。7.10.6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系统组件的技术性能的验收方法。查验泡沫灭火系统产品、设备以及配件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消火栓等主要产品,建议核查设备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7.10.7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设置验收方法。查看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现场测试报警情况及联动功能。一般项目7.10.8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1条的有关要求,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验收人员应对试验结果记录进行核查,对管道及管件施工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记录进行检查的要求。同时使用测量工具现场抽查管道及管件的安装质量。7.10.9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2条的要求,规定了消防泵及控制柜设置的验收方法。一是要查看施工记录,二是要求现场检查阀门启闭状态和控制柜仪表、指示灯工作状态。7.10.10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3条的要求,规定了泡沫液贮罐设置的验收方法:一要查看施工记录,二要现场检查泡沫液储罐安装位置和高度,罐体及配件防护措施设置。在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7米,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米;当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米,应在操作面侧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满足设计要求。7.10.11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4条的要求,规定了比例混合器(装置)设置验收方法:一是查看施工记录,二是现场检查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比例混合器(装置)、管道过滤器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7.10.12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6条的要求,规-83- 定了泡沫产生装置设置的验收方法:一是查看施工记录;二是按10%的比例现场抽查吸气孔、发泡网及泡沫喷头安装情况。如为固定式泡沫消防炮应检查其安装情况。7.10.13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5条的要求,规定了泡沫消火栓的设置验收方法:一是查看施工记录;二是现场检查泡沫消火栓的安装间距、方式、位置、数量等,抽查1~2处泡沫消火栓阀门检查启闭情况,栓口方向及栓口距地面高度和标志情况。7.10.14本条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4.1.2条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3.1条的要求,规定了系统组件的涂色验收方法。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水泵、泡沫液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7.11气体灭火系统主控项目7.11.1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联动功能的检查方法及要求,检查方法依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规定进行。7.11.2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驱动装置产品及性能要求,驱动装置产品性能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在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过程应当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当抽样送检,以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稳定。7.11.3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检查要求,现场验收时应当核查气体灭火系统与防护区保护对象是否一致及设置是否符合要求。7.11.4本条规定了对气体灭火系统围护结构的检查要求。围护结构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和人身安全,因此验收过程中应当检查施工方法及围护结构产品情况,必要时抽样送检。7.11.5本条规定了储存气体灭火系统装置间的验收要求。7.11.6本条规定了与喷嘴有关技术参数的检查要求。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是系统中较为重要和技术要求较高的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灭火剂的喷射速率及分布状况。因此,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等均对灭火剂的喷射性能甚至能否扑灭火灾有重要作用,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对这些项目重新检查确认,以防产生差错。7.11.7本条规定了灭火剂选型的相关要求。-84- 一般规定7.11.8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辅助设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对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督促单位改正。7.11.9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检查要求。竣工验收时,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及其安装质量应检查的方法、数量。7.11.10本条规定了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检查的方法。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及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失重,可称重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液位下降,可液位检查;IG541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可压力计检查;七氟丙烷等卤代烷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和失重,可压力计检查和称重检查。7.11.11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炎系统集流管的验收要求。验收时应当对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的要求等进行检查。7.11.12本条规定了检查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特别注意选择阀的安装位置不宜过高,其手动操作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1.7m。7.11.13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驱动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注意的事项有:一是阀驱动装置包括系统中选择阀和容器阀的驱动装置;二是阀驱动装置有机械驱动,电磁驱动和气动驱动。7.11.14本条规定了驱动装置有关的物理保护,以免误报操作的发生。7.11.15本条规定了对管道安装质量检查的方法。管道施工质量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因此应当严格按要求检查。7.11.16本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相关的信息反馈模块,消防控制室应当能准确掌握气体灭火系统及防护区的情况。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1.1本条文规定了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8.1.2本条文规定了建筑工程进行防烟、排烟系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消防验收的前提和基础,避免在未进行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质量分项验收-85- 的情况下进行消防验收;同时要求在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准备和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1)图纸审查记录、设计变更单、竣工图;2)主要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检(试)验报告及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认证报告;3)隐蔽工程检验记录;4)设备、风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5)管道试验记录;6)设备单机试验记录;7)功能的技术测试或调试记录。8.2自然排烟主控项目8.2.1本条文规定了应对需要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有遗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于自然排烟的外窗、洞口、百叶窗等。本条文同时给出了具体的抽查验收方法,对于楼梯间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到其重要性及人员密集性、危险性,采取了全数检查验收的方法。本条文还规定了应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场所(部位)的可开启外窗面积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效排烟面积是否足够;自然排烟有效排烟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本条文针对不同的窗型(悬窗、平开窗、侧拉窗、百叶窗等),给出了其有效排烟面积的计算方法。-86- 根据欧洲有关资料(如德国DIN18232标准等),对于悬开窗等,当开窗角00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系数与开窗角为90(开直)时的系数基本相近;当00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系数与开窗角为90时的系数相比存在较大差异。0故对于悬开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0可按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可近似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公式8.2.1):Fp=Fcxsina(8.2.1)2式中:Fp---有效排烟面积,m;2Fc---窗扇面积,m;a----窗的开启角度。常用可开启外窗开启投影面积计算的示意简图见图8.2.1。对于百叶窗,其有效系数可按以下确定:a)防雨百叶的有效系数一般为0.60;b)一般百叶的有效系数为0.80。一般项目8.2.2本条文规定了自然排烟窗设置位置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范自然排-87- 烟窗口应设置在房间顶棚或外墙上方,但对于设置在外墙上时的安装高度尚未有明确规定。为保证排烟效果,确保人员的疏散安全,自然排烟窗口一般应设于储烟仓内,即排烟窗的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的1/2,因此,对于低于储烟仓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1/2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所谓储烟仓是指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垂壁、梁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通常清晰高度以上的空间均可作为储烟仓。考虑到楼梯间本身上下层是相通的,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一般均设有防火门,烟气不易侵入,故这些部位的自然排烟窗设置高度的要求可适当降低,但前室和合用前室距地的高度一般不宜小于900mm;对于规范、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场所,其自然排烟窗设置高度可按有关规定执行。8.2.3本条文规定了自然排烟场所(部位)的防烟分区内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的要求及其验收方法。8.2.4本条文规定了自然排烟系统所属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壁等的设置要求及其验收方法。对于一些封闭的高大空间或地下工程等特殊场所,若采用自然排烟系统(自动或手动),可能会涉及补风系统、自动挡烟垂壁等设施,此时应按本条文规定进行验收。8.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主控项目8.3.1本条文规定了应对需要设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有遗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等。本条文同时给出了具体的抽查验收方法,对于楼梯间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到其重要性及人员密集性、危险性,采取了全数检查验收的方法。8.3.2本条文规定了应对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等的设置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选用风机的性能参数及其安装情况。本条文还规定了具体的抽查验收方法。为保证送风机、排烟风机的安全,当安装于室内时应尽可能设于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无法设于专用机房时,应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足够的安装-88- 维修空间。8.3.3本条文规定了机械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管道材质、排烟防火阀(口)、正压送风口、软接头等设备、材料和组件的质量和防火性能要求及其验收方法。主要消防产品(包括设备与材料)应有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认证报告,同时还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检(试)验报告等;对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产品,不得使用,不进行验收。一般项目8.3.4本条文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共享一个系统时的设置要求及其验收方法。当共享一个系统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为保证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不同的余压值要求,有必要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现场应进行核查。8.3.5本条文规定了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系统的设置要求及其验收方法。当共享一个系统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为保证火灾时的排烟效果,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进行核查,具体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0条的规定。8.3.6本条文规定了排烟口的设置位置(包括竖向与平面)的要求及其验收方法。关于竖向安装高度,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但对于设置在墙面上时的安装高度尚未有明确规定。为保证排烟效果,确保人员的疏散安全,显然排烟口应设于储烟仓内,即排烟口的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储烟仓的最小下沿高度应不低于排烟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按以下公式计算:Hq=1.6+0.1H(8.3.6)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所谓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在有吊顶(不含镂空吊顶)时是指吊顶下的室内净高度,无吊顶(或为镂空吊顶)时是指从上层楼板下皮算起的室内净高度。关于平面安装位置,也应符合国家规范有关排烟口水平距离等的规定。-89- 8.3.7本条文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要求及其验收方法。进风口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受火、烟威胁。通常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一般不宜小于3m;当两者同高度水平布置时,它们之间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m,且宜分别布置在建筑的不同朝向,以免室外进风口与室外排烟口之间相互影响;当受条件限制(如高层或超高层建筑)室外进风口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上方时,为了确保室外进风口不应受火、烟威胁,两者必须分别布置在建筑的不同朝向。8.4防烟、排烟系统功能主控项目8.4.1本条文规定了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功能要求及其验收方法。自动排烟窗、自动挡烟垂壁应具备手动开启、远程启闭、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等功能;机械补风风机应具备手动启停、远程启停、与自动排烟窗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等功能。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无异常声响,能正确反馈信号。8.4.2本条文规定了风机手动功能要求及其验收方法。不论在风机控制柜处,还是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均能启停风机,且风机正常运转,无异常声响,远程时还应正确反馈信号。8.4.3本条文规定了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与风机的联动功能要求及其验收方法。不论现场手动开启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阀),还是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动,均能联动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且风机正常启动运转,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验收时应根据防火分区的数量进行抽查,且对正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分别作联动试验。为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协调,火灾时起火楼层及相邻层的前室、合用前室的常闭正压送风口应开启。8.4.4本条文规定了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要求及其验收方法。验收时应查验测试记录,并结合火灾报警系统作1~2次联动试验。联动试验应根据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相应的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90- 8.4.5本条文规定了机械防烟系统余压值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实测值的要求及其验收方法。其现场测试方法为:a)正压送风区域的余压值测定:关闭正压送风区域所有门窗孔洞,选择最不利楼层,按设计要求开启常闭风口,启动加压送风机,待风机运行平稳后,用微压计测量该楼层正压送风区域的余压值;b)防烟分区排烟量测定:选取最大的两个防烟分区,开启防烟分区内所有排烟口,启动排烟机,待风机运行平稳后,用风速仪测量排烟口的风速(各风口应规范布置测量点,取其平均值),计算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风速×风口面积防烟分区内所有排烟口排烟量之和为该防烟分区排烟量。一般项目8.4.6本条文规定了机械防烟系统的送风口风速、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及补风系统送风量等的实测值要求及其验收方法。其现场测试方法为:a)风速测定:用风速仪测量送风口、排烟口的风速(各风口应规范布置测量点,取其平均值);b)风量测定:通过计算获得送风口的送风量:送风口的送风量=送风口风速×风口面积系统送风量为该系统所有送风口的送风量之和。8.5通风、空气调节主控项目8.5.1本条文规定了甲、乙类厂房(或仓库)、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等危险场所(房间)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要求及其验收方法。检查涉及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等危险场所(房间)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强制性条文是否得到落实。8.5.2本条文规定了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的设置要求及其验收方法。检查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强制性条文是否得到落实。检查防火阀的启闭是否灵活、可靠,是否有必要的信号反馈。-91- 8.5.3本条文规定了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要求及其验收方法。检查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强制性条文是否得到落实。一般项目8.5.4本条文规定了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保温材料、消声材料等的材质与性能要求及其验收方法。风管材料、保温材料、消声材料等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与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产品应有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防火性能检测报告或认证报告(除金属材质的产品外),同时还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检(试)验报告等;对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产品,不应使用。9电气9.1一般规定9.1.1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9.1.2本条对电气消防验收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并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作了相应的说明。9.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5.1.6条对此作了规定。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重新进行验收。重新验收时抽验比例应加倍。9.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主控项目9.2.1本条规定了不仅要检查是否配备双电源末端切换装置,还应该做模拟切换试验,检查双路电源是否到位。9.2.2-9.2.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是在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配电线路,与普通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要求不一样,具体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92- 计防火规范》GB50045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条文。本条规定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全数检查。一般项目9.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5.1.5条对此作了规定,要求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9.2.5—9.2.6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敷设相关要求编制。9.3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主控项目9.3.1建设工程中安装的一些产品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往往不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本条规定必须抽查其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9.3.2本条规定的数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个别数据可能高于《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但因为《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只是笼统地作了规定,故涉及到具体建筑部位时应执行本规范。9.3.3在消防产品市场上目前尚有许多伪劣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产品在流通,本条规定执行验收时应认真检查、核实,以确保产品是通过国家相关机构检验认证的合格产品。一般项目9.3.4-9.3.5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在火灾状况下引导人员逃生的重要设备,设置在重要消防场所的又是保障灭火工作的重要设备。本条规定建筑物内需要设置的部位必须设置。不少建筑工程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均存在间距、部位、高度的差错,特别是疏散方向的指示,经常会造成人员无法疏散到安全场所的严重情况,因此这二条规定是保障这一系统完善的重要措施。-93- 9.4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主控项目9.4.1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甲类库房、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对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化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作了规定。9.4.2多年来有不少电气火灾发生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吊顶内。这些火灾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连电起火或电线过负荷运行发热起火等情况而引起,故作了本条规定。对于有可燃物的吊顶,如空间较高,则常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如其空间较低,则其上部即为耐火楼板,因而对这种情况适当降低了其配电线路保护措施的要求。9.4.3本条规定了照明电器表面的高温部位不应靠近可燃物以及靠近时应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这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从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情况看,这样的要求对减少火灾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又属于技术规定的内容,因此将该规定编入本规范。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控项目9.5.1本条规定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的要求。9.5.2-9.5.6这5条对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的功能进行功能抽验的内容和方法作了规定。由于这些设备功能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本节不再赘述。9.5.7本条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火灾警报装置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的抽烟比例参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5.1.5条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确定。9.5.8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组件的质量要求。-94- 一般项目9.5.9本条规定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安装进行现场验收的相关要求。9.5.10-9.5.13这4条规定了对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火灾警报装置、应急广播、消防电话和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等的安装和功能进行抽验的内容和方法作了规定。由于这些设备功能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本节不再赘述。9.6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般项目9.6.1-9.6.2这2条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和功能进行验收作了规定,具体要求应能满足国家标准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章的有关规定。因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未作为强制性条文,因此在验收过程中作为一般项目予以验收。10建筑工程内部装修10.1一般规定10.1.1建筑内部装修是建筑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10.1.2建筑工程内部装修过程中,往往存在施工单位随意变更原有消防设计,改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对建筑消防安全造成影响。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要求,为防止装修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建筑火灾隐患的产生,要求装修材料应当提供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应当具有阻燃标识。10.1.3本条规定内装修验收应当在内装修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建立的各项施工及验收记录和见证取样检验证明材料。-95- 10.2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主控项目10.2.1顶棚、墙面、地面等的装修部位是最基本的部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吊顶、墙面和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施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核查装修材料燃料性能检测报告和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对于现场能够核查的,应当核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如不能核查的,应当在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防止实际使用材料与材料燃烧性能报告不一致。10.2.2现场阻燃处理的木质材料、纺织织物、复合材料等材料阻燃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在建筑内部装修验收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阻燃材料的检查,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查验现场阻燃处理的相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对于现场能够核查的,应当核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如不能核查的,应当在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防止实际使用材料与材料燃烧性能报告不一致。10.2.3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是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消防设施,也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在建筑内部装修过程中,改变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等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在实施消防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防止因装修不当,影响建筑疏散。考虑到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在验收时应当全数检查。10.2.4电气火灾是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用电设施又是引起电气火灾事故的源头,在建筑内装修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电气设施的安装,防止留下火灾隐患。在实施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核查重点区域电气设施的安装情况。10.2.5有的建筑工程为追求装修效果,在装修过程中往往将消防设施(如消火栓、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遮挡、隐藏,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此,在验收过程中要求严格核查,防止因装修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一般项目10.2.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对公共场所内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进行了规定,因此,现场应当检验标识加贴情况并查看标识使用证书。10.2.7装饰过程中存在的遮挡、覆盖现象比较容易清除整改,因此,设-96- 定为一般项目。11建筑灭火器配置11.1一般规定11.1.1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要求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1.1.2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查验相关配置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11.1.3建筑灭火器配置应与配置场所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一致,查验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11.2建筑灭火器配置主控项目11.2.1实际配置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⑴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⑵对于其它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由于数量太少时可能影响检查的可信度,因而要求检查的配置单元数量不少于5个。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兼容。可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保持在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使用中,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搬离原设置部位,可能导致保护距离不能满足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较为多见,应在验收工作中予以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主要是考虑抽查比例过大,验收工作量就会加大,不易执行;如比例过小,且不易反-97- 映整体配置情况。为了不影响检查的可信度,要求检查的配置单元数量不少于5个。11.2.2灭火器型式有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其产品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GB4351和《推车式灭火器》GB8109的规定。从灭火器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存在生产企业送检取证的产品质量与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还有的用户,为降低使用成本而随意更换设计选配的产品,以致在使用灭火器时,喷不出灭火剂或达不到灭火效果,甚至发生灭火器筒体爆炸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故作本条规定。一般项目11.2.3本条对灭火器设置的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灭火器的设置环境,要求通风、干燥、洁净。对室外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环境,要防止曝晒和雨淋。11.2.4灭火器产品质量的配置验收的现场要重点检查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是否与设计文件和标准相符,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灭火器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符合性和外观质量合格的要求,采取核查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身份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方式进行。11.2.5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得出现任何卡阻灭火器箱门(盖)的现象,从而影响正常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应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也要求达到《灭火器箱》GA139-1996标准规定的要求,即要求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从而保证在取用手提式灭火器时,翻盖可倾斜至箱体后侧,同时前部上挡板自动落下,可使人们在取用其中的手提式灭火器时,不需将灭火器抬得很高就能便捷取出。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因此,安装后的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1.50m,只要其中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不超过1.50m,就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又如,挂钩本身高度虽然没有超过1.50m,-98- 但设置在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顶部高度超过了1.50m的话,则不符合规范要求。11.2.6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和托架等安装配件,需要长期固定、支撑手提式灭火器,因此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且不能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灭火器挂钩、托架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规定的要求。将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分钟,观察其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如其不够牢固,就会造成手提式灭火器的跌落,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手提式灭火器本体,从而影响其喷射、灭火等性能。为此,提出本条要求。11.2.7本条的提出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与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等一系列情况有关,因此需在灭火器安装设置中进行规定和要求。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要求,在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因此,在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同样也应当将其作为安装设置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要求,故相应提出在有视线障碍的场所安装设置灭火器时,需要在醒目处所的墙面上设置指示位置的发光标志,并应按照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规定的标志进行设置。推车式灭火器的总质量较大,并且是通过带有轮子的车架来进行拉动或推动的。当其设置在台阶或楼梯平台上时可能不便于移动和操作,不能迅速移动到起火处进行有效灭火,当设置在斜坡上时可能发生自行移动情况,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故作本条规定。本条还规定,推车式灭火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和固定,可用木块等卡住推车式灭火器车架的轮子,以防止其自行滑动。即当紧急灭火需要时,应能方便地拆除、撤去这些固定措施,不影响推车式灭火器的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如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某些情况和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使灭火器受到风吹、雨淋、日晒、低温以及碰撞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器设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要求对灭火器采取防曝晒、防雨、防潮、防腐蚀、保温防寒和防撞击等相应的保护措施。将手提式灭火器放入灭火器箱内也是有效的防护措施,既可遮阳挡雨,又能防止碰撞。当灭火器必需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则要求对这些灭火器采取防湿和防腐蚀的措施。例如,给灭火器套上专用的防护外罩,或对灭火器的筒体和外表材料进行防腐蚀处理。-99- 12消防验收判定规则12.0.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单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以是一幢建筑,也可以是多幢建筑同时验收或者是建筑局部验收,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过程中应以独立的单体建筑工程或功能区块进行验收评定。独立建筑物(区块)是指在形体上或使用功能上可以完全地与其它建筑物(或其它部分)分离出来的建筑物。一般可以分以下几种类型:1.建筑物之间无任何连接体,那么建筑物均为独立建筑物(见图1);2.建筑物之间通过连接体相连,但建筑物与连接体之间无论是使用功能还是防火分区均为相对独立,那么建筑物及其连接体均视为独立建筑区块(见图2);3.建筑物之间通过连接体相连,建筑物与连接体之间使用功能上互为配套、不可分割,那么建筑物及其连接体可视为同一独立建筑物,但在验收过程中应当视为互相独立的建筑区块(见图3)。ABCD图(1)图中A、B、C、D均为独立建筑物ABCD图(2)图中A、B、C、D虽然形体上相连,但使用功能及防火分区均相对独立,故四者均为独立建筑区块-100- ABCDE图(3)图中B、C、D使用功能不能分割,可将连接体D划入B或C,但B和C必须划为不同的独立建筑区块,A和E因为使用功能及防火分区均相对独立故亦为独立建筑区块图(3)中B、C、D因使用功能不能分割,无论边接体划入B或C,B、C、D三部份的抽查比例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判定指标应符合建筑性质及设计文件的规定。12.0.2本条规定了适用局部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具备的条件。12.0.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判定的分类。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文件的要求,将验收项目分为主控和一般项目。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又是防止建筑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源头,必须从严把关,因此,在验收过程中,主控项目要求全部合格,一般项目要求80%合格。12.0.4本条对现行规范、标准未作要求而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2.0.5本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验收时,应当填写《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记录验收情况,验收完成后应建立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12.0.6本条对经验收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的后续整改工作作出了规定。对于不合格工程项目,要求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后依据本规定进行重新评定;对于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但仍存在一般不合格项的,要求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存档案查。-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