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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1700-2008出口鳗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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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1700-2008ICS67.120.30X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Z21700—2008出口鳗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Codeonqualityandsafetycontrolofeelproductsforexport2008-04-09发布2008-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www.bzfxw.com1 GB/Z21700-2008目次前言3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总则................................................................................55鳗鱼养殖安全管理.....................................................................56原辅料安全卫生.......................................................................67加工、包装、储运过程安全卫生质量.....................................................68检验与监控...........................................................................89检测质量.............................................................................910追溯................................................................................911产品召回...........................................................................1012记录...............................................................................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基本条件..................................11附录B(资料性附录)质量监督员条件和职责..............................................13附录C(规范性附录)鳗鱼制品检测实验室的通用条件......................................14www.bzfxw.com2 GB/Z21700-2008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飞、肖燕茂、杨彬彬、陈长兴、王根芳、廖鲁兴、张晓丽、郑映钦、朱崇德、徐长安、杨方、王以农、杨燕忠、万鸿明、黄新平、钟义勇、郑晓忠、刘国栋、宋志刚、林禹、李耀平、黄建生、林峰、黄莹、王咏梅、彭建华、张蕉南、毕克新、徐丽艳、刘环。www.bzfxw.com3 GB/Z21700-2008出口鳗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1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出口鳗鱼养殖安全管理、加工过程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运输、检验与监控、检测质量、产品追溯、产品召回及记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供加工出口用鳗鱼养殖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及出口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文件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538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SN/T1347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19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3.1鳗苗eelfry从江、河口捕获的、体色仍呈半透明至尚未完全转黑阶段的鳗鲡。3.2鳗种eelseed体色已转黑、规格自500尾/㎏~800尾/㎏(日本鳗鲡)或300尾/㎏~500尾/㎏(欧洲鳗鲡、美洲鳗鲡)至规格50尾/㎏的鳗鲡。3.3鳗种饲养eelbreeding将鳗苗培育至鳗种的过程。3.4食用鳗养殖eelfarming由鳗种投放池(塘)后,通过专用的饲料及养殖技术人员的精密管理,维持合理的养殖密度和良好的养殖环境,培育成一定规格可供出池(塘)的原料鳗的整个生产过程。3.5鳗鱼制品eelproducts用烤制、蒸煮、调味、冷冻等方法处理原料鳗及其内脏后的产品。3.6原料批materialbatch按同一养殖周期、同一时间收购、同一来源(同一土塘鱼池或以水泥池为养殖方式的同一养殖场)、同一品种的原料鳗为同一个原料批。www.bzfxw.com4 GB/Z21700-20083.7生产批productionbatch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在同一天用同一批原料加工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4总则4.1供出口加工用鳗鱼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鳗鱼养殖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4.2出口鳗鱼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SN/T1347的规定条件,供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5鳗鱼养殖安全管理5.1养殖场应与外界环境有效隔离,避免受不良环境污染,避免养殖水源和周围大气受污染,养殖水温、气温应符合鳗鱼生长的要求。5.2养殖设施设备养殖池(塘)应符合养鳗要求,布局合理,编号规范,进排水分设。具有配套的遮阴、保温、供热设施(水泥池)及增氧设备、供电设备等,有专用独立饲料房、药房或药柜,及必要的水质、病虫害检测设施设备。5.3养殖用水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要求。5.4鳗苗、鳗种5.4.1来自江、河口海区健康鳗苗直接培育投放养殖的,鳗苗可不经过药残检测。5.4.2投放符合鳗苗培育条件和要求的培育场培育的鳗苗、鳗种,并具溯源性,可不检测药残。不符合5.4.1和5.4.2条件的鳗苗、鳗种应经检验检疫并按药残监测项目检测合格。5.4.3进口鳗苗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要求,检疫合格后投放养殖。5.5饲料5.5.1投喂的配合饲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存放,按规定添加了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应严格按停药期投喂。5.5.2以红虫等非配合饲料作为开口饲料时,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处理所用药品不应含违禁药物。5.6疾病防治5.6.1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控制养殖密度,建立养殖全过程水质及鳗鱼体质检测跟踪制度,及时采取预防、改进措施。5.6.2使用农用化学品及生态制剂进行水质处理、水质改良和疾病防治时,应按产品规定的使用方法实施。5.6.3治疗用药(包括渔药、农药、中药等)应遵守主管部门及进口国相关药物管理规定,执行处方用药制度,并遵守使用方式、用药量和停药期。5.6.4选用的药物、农用化学品、生态制剂等应来自符合4.1规定的企业,产品标签应有批准文号、国家标准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要求。5.6.5应建立药物进出仓登记管理制度,进仓药物应及时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药物批准号、成分、有效期、生产企业。5.6.6养殖过程所使用的药物、农用化学品及生态制剂等应及时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原因、剂量、时间、对象及范围。5.7化学品5.7.1养殖场应建立并执行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5.7.2使用化学品时,使用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www.bzfxw.com5 GB/Z21700-20085.8养殖场管理5.8.1供加工出口用鳗鱼养殖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养鳗场备案条件见附录A),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养殖管理制度。5.8.2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5.9原料鳗鱼出场5.9.1活鳗应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供给配套的鳗鱼制品加工企业。5.9.2应防止活鳗在捕捞、装车、吊水等过程中调包或混装。5.9.3每批活鳗应批次清楚,附有供货证明。5.10记录5.10.1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日志。5.10.2养殖日志(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水温和水质监测记录;溯源记录(投放的鳗苗、鳗种的种类,投放数量,投放时间,投放的塘号,苗种的来源及选别、分池等记录);投饵量和投饵时间记录;疫病发生情况、死亡原因和数量,以及使用预防和治疗药物的记录。5.10.3养殖日志还应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记录的内容。6原辅料安全卫生6.1原料6.1.1企业应建立原料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控制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鳗场养殖监管、原料的收购计划、验收等内容,并根据原料收购计划、进口国和官方残留监控计划等要求,制定对配套养鳗场的监测监控计划。6.1.2企业应与养殖场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监管人员(质量监督员条件和职责参见附录B)。监管人员应履行职责,负责对养鳗场实施日常监管并有记录。6.1.3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原料进行感官、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并采取措施防止原料在捕捞、吊水、装车等过程中调包或混装,保证原料溯源的有效性。6.1.4每批原料应保证用药清楚、用料清楚、批次清楚并附有鳗鱼养殖的供货证明,进厂原料应分批次吊水,并按照批次要求抽样进行感官、药残、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验检疫。6.1.5盛装及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无异味、无污染,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水产品的物品混装。6.1.6原料鳗应在其耐受温度下充氧运输;包装运输用水用冰应符合GB11607要求,包装运输不宜添加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合物。6.2辅料6.2.1加工用水(冰)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进口国对加工用水(冰)的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进口国对水质的特殊要求。6.2.2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卫生要求对生产用调味料、添加剂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用于生产。6.2.3进口的辅料应具有出口国的检验合格证明,并经我国官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7加工、包装、储运过程安全卫生质量7.1加工过程卫生应建立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明确人员、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7.2关键控制点应按照GB/T19538中HACCP原理的要求对生产过程的危害进行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www.bzfxw.com6 GB/Z21700-2008HACCP计划并进行有效监控,做好记录。7.3温度和时间7.3.1前处理、烤制、蒸煮、预冷、速冻、内包装和储存等工序的时间和温度控制应按照产品工艺及卫生要求进行。7.3.2前处理、内包装等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其车间的温度不应高于21℃;速冻设施的温度不应高于-28℃。7.3.3加工过程中,应控制产品的内部温度和暴露时间。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21℃以上,则加工产品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应超过2h;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21℃以下、10℃以上,则加工产品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应超过6h;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21℃上下波动时,则加工产品超过21℃以上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得超过2h,加工产品超过10℃以上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得超过4h。7.4车间及设施设备7.4.1车间与设施7.4.1.1车间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7.4.1.2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修建,屋顶或者天花板和车间上方的固定物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灰尘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杂物的脱落;地面应耐腐蚀、耐磨、防滑并有适当坡度,保持清洁。7.4.1.3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平滑、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7.4.1.4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及防尘等设施。7.4.1.5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应避免加工用水直排地面。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禁止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7.4.1.6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设施,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7.4.1.7加工用水的管道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应有防止产生回流现象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连接,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有标识加以区分。7.4.1.8循环使用的鳗鱼吊水用水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7.4.1.9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具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7.4.1.10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维护和清洁的要求。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烤制、蒸煮等产生大量水蒸气的区域,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强制通风设施。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4.2设备和工器具7.4.2.1设备和工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7.4.2.2设备和工器具的设计和制作应避免明显的内角、凸起、缝隙或裂口。车间内的设备应耐用、易于拆卸清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7.4.2.3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7.4.2.4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不对产品造成污染,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7.5人员培训7.5.1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经过鳗鱼加工过程有关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知识的培训,关键工序及www.bzfxw.com7 GB/Z21700-2008工种人员应符合规定要求。7.5.2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贮存、使用人员应接受有毒有害化合物相关知识的培训。7.5.3同HACCP管理体系控制有关人员应经过HACCP原理相关知识的培训。7.6包装与储运7.6.1包装7.6.1.1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改变鳗鱼制品的感官特性。标签符合进口国要求,标签上使用的油墨或染料及用于标识产品批号、规格等的油墨应为食品级,标签不得同鳗鱼制品直接接触。7.6.1.2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包装容器不得重复使用。7.6.1.3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并应有相应的消毒设施,保持清洁卫生。7.6.1.4包装材料与标签使用前应检查以确保无害或无污染。7.6.2储存7.6.2.1活鳗暂存设施应清洁卫生,在暂存过程中应按照要求进行吊水,吊水用水应符合GB11607的要求。7.6.2.2鳗鱼制品的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7.6.2.3冷(冻)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冷藏库温度应控制-18℃以下;速冻库温度应控制-28℃以下。7.6.3成品运输7.6.3.1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必要时应清洗消毒。运输时不应与其他可能污染水产品的物品混装。7.6.3.2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并做好温度记录。8检验与监控8.1检验8.1.1企业检验能力要求检验设施、人员等的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企业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方法、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应开展水质、微生物等检验并有记录。8.1.2实验室要求企业通过自有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的,其实验室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企业使用社会资质实验室承担检测工作的,应签订合同,其约定检测周期、检测依据等应满足企业内部检验的质控要求。8.1.3监控抽样要求企业对原辅料、加工等监控环节进行抽样,保存足量的样品,以满足不同检验要求。8.1.4检验批应按原料批、生产批进行感官、理化、品质等检验,为便于溯源,企业应建立记录每一检验批的所有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情况档案,并按规定保存。8.1.5重点检测项目企业应根据养鳗场养殖情况、目前可能的用药情况以及进口国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和残留监www.bzfxw.com8 GB/Z21700-2008测信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重点检测项目进行调整,在原辅料或加工环节进行监控,若检出有害物质残留超标,按8.4要求执行。8.2全过程监控企业应建立一套以预防为主,检测为辅的全过程安全卫生监控体系,并根据进口国及国内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进行分析,鳗鱼养殖过程消毒、防治病虫害及加工和储运等过程使用或可能污染化学物质的调查结果、对配套养鳗场监督及其他途径收集的有关信息等,对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卫生隐患进行规范的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对全过程安全卫生控制进行验证。8.3鳗鱼制品检验依照以下条款执行:a)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b)进口国、地区要求;c)其他要求。8.4不合格品8.4.1不合格品管理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及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并有实施记录。8.4.2不合格品标识与隔离当出现不合格品时应立即做好标识,体现批次号和不合格数量等信息,并进行隔离,防止非预期使用或交付。8.4.3不合格品处理企业应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因微生物、药残、重金属等超标产生的不合格品时,应调查不合格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加严检验、召回等,并及时通报所在地主管部门。9检测质量9.1从事鳗鱼及鳗鱼产品检测的企业独立实验室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方法,设备,测量溯源性,样品,检测和管理记录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从事微生物、理化(包括重金属,药物残留量等)项目检测的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将其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9.2实验室建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应与其从事的检测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的实现相适应,其建立和运作方式见附录C的要求。9.3如果实验室是企业的一部分,企业应有措施保证其实验室的员工不受任何对检测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9.4实验室为满足委托方、法定管理机构等的需求,必要时,可申请相关检测资质的认可或认定。10追溯10.1标识鳗鱼养殖场在鳗鱼出场池(塘)时,应按不同场、池(塘)加以标识。企业应在原料收购、加工过程、储存、运输各环节进行标识,成品外包装应标注企业卫生注册号和生产批号。生产批号可采用以下标识方法:生产日期+当天生产批次流水号+鳗鱼养殖场备案号。10.2追溯www.bzfxw.com9 GB/Z21700-2008通过标识及其记录可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追溯路径:生产批号、卫生注册号—生产加工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养殖场。11产品召回11.1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或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妥善处理。11.2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及时召回相关产品:a)出口鳗鱼产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b)产品已出口但存在安全卫生质量隐患的;c)因发生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求召回的。11.3产品召回的实施11.3.1召回演练为确保产品召回的顺利实施,企业每年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产品召回演练,并有演练记录。11.3.2召回准备11.3.2.1企业应成立召回小组,召回小组一般由管理者、技术人员、仓储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人员等组成。11.3.2.2管理层应提供资源以设定、完善召回程序并测试程序中的每一环节的可行性。11.3.2.3召回小组成员应熟悉同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机构的办事程序、清楚企业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工序和能力。11.3.3召回步骤11.3.3.1首先应由召回小组进行分析或风险评估,调查研究以确认危害因素。11.3.3.2当确定危害因素存在时,企业应及时做好召回安排,明确小组成员任务,按照产品召回程序实施召回。11.4召回产品的处理企业应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有效隔离和标识,并加以分析、验证,同时将原因分析、验证及产品的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12记录12.1应建立记录的标记、填写、更改、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的制度。12.2记录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12.3记录需要更改时,应能识别原记录的内容。12.4记录应及时进行审核,其中同关键控制点有关的记录应由经过HACCP有关知识培训的人员在一周内进行审核,并注明审核人员和日期。12.5记录应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两年(同养殖有关的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电子信息保管的记录应备份保管。www.bzfxw.com10 GB/Z21700-2008附录A(规范性附录)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基本条件A.1养殖环境A.1.1应远离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同时还要避免受到植物种植带来的气体和化合物等污染,避免水源受到污染,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A.1.2养殖场(池塘底、池塘壁、水道等)应经适当整理、更新,符合养殖要求A.2养殖设施设备A.2.1养殖池(塘)应布局合理,编号规范,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A.2.2具有配套的遮阴、保温、供热设施(水泥池)及增氧设备、供电设备等,有必要的水质、病虫害检测设施设备。A.3水质水源充足,附近无污染源,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符合GB11607要求。A.4鳗苗要求进口鳗苗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投放养殖。非本场培育的应有溯源证明。A.5饲料A.5.1投喂的配合饲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添加了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应严格按停药期投喂。A.5.2应设置独立的饲料房,具备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整洁干燥,通风良好。A.6疾病防治A.6.1选用的药物、农用化学品、生态制剂等应来自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具备批准号、成分、有效期等。A.6.2建立药物进出仓登记管理制度,药物进仓记录应包括药物批准号、成分、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A.6.3治疗用药(包括渔药、农药、中药等)应遵守农业主管部门及进口国相关药物管理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执行处方用药制度,并遵守使用方式、用药量和停药期。A.6.4养殖过程所使用的药物、农用化学品及生态制剂等应有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原因、剂量、时间、对象等。A.7化学品的控制A.7.1养殖场应建立并执行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以确保所使用的化学品得到有效控制。A.7.2养殖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应有专用储存库,加锁并有专人保管,并标识清楚。A.8养殖场管理42A.8.1应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养殖的水面积应达6.67×10m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积应42达1.00×10m以上;A.8.2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养殖管理制度。A.8.3应配备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条件和职责参见附录B),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和质量监督员应诚信守法,应由不同人员担任。A.8.4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A.9记录A.9.1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日志。A.9.2养殖日志(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水温和水质监测记录;溯源记录(投放的鳗苗、鳗种的种类,投放数量,投放时间,投放的塘号,苗种的来源、分塘或成品去向等记录);投www.bzfxw.com11 GB/Z21700-2008饵量和投饵时间记录;疫病发生情况、死亡原因和数量,以及使用预防和治疗药物的记录。A.9.3养殖日志还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记录的内容。A.10其他要求养殖场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www.bzfxw.com12 GB/Z21700-2008附录B(资料性附录)质量监督员条件和职责B.1质量监督员条件备案养鳗场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b)具备养殖、卫生防疫及安全卫生质量管理知识;c)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d)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两年以上;e)掌握和熟悉我国和鳗鱼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f)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资质;g)无不良诚信记录。B.2质量监督员职责备案养鳗场质量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a)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b)负责指导养殖场建立和实施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c)负责对养殖用渔药、饲料采购的审核;d)监督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e)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f)监督养鳗场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基地管理和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要求;g)对出场的商品鳗全过程监控,监督养鳗场如实填写《出口加工用鳗鱼供货证明》;h)发现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www.bzfxw.com13 GB/Z21700-2008附录C(规范性附录)鳗鱼制品检测实验室的通用条件C.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C.1.1实验室应按照或部分采用GB/T15481,建立与其从事的检测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的实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C.1.2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化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质量管理手册:是实验室为实现其检测工作质量目标而编制的纲领性文件,应按照GB/T15481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的工作范围,对实验室基本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描述。b)程序、规范、作业指导书:是以质量管理手册为依据,将实验室开展的主要管理和技术活动的目的、范围、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文件化。程序、规范、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1)文件控制;2)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和管理;3)纠正与预防措施;4)记录控制;5)内审与管理评审;6)人员培训;7)内务(包括环境控制)和安全管理;8)检测方法;9)设备管理,设备维护和操作;10)量值溯源(包括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使用,设备器具的校准或检定)管理;11)抽样,样品处置;12)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等。c)各种记录:是用于提供检测是否符合要求和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包括:1)质量记录,如:——人员教育培训记录;——文件控制记录;——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记录;——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记录等。2)技术记录,如:——环境控制记录;——使用参考标准的控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样品的抽取、接收、制备,保留和处置记录;——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3)各种证书,如:——设备和器具的校准(检定)证书;——标准物质合格证书;www.bzfxw.com14 GB/Z21700-2008——人员技能资格证书等。4)各种标识,如:——设备的唯一性标识;——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标准物质(溶液、试剂、药品等)标签;——设备校准状态标识;——试验区标识等。C.2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C.2.1实验室应确保其设施有利于检测的正确进行;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C.2.2实验室的规划和布局应符合相关专业实验室建设规范的基本要求,应避免外界对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走廊或过道起缓冲作用,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C.2.3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实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C.2.4当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如微生物实验室的消毒、精密仪器室的温湿度等。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C.3实验室设备C.3.1实验室应配备进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C.3.2用于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参数,应制定校准(校定)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工作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C.3.3重要检测设备应由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并留有相关使用记录。C.4标准物质的管理C.4.1实验室应保证标准品与标准菌株的来源符合量值溯源的有关规定。C.4.2实验室应有规范性文件规定标准品与标准菌株的使用及使用期限,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标准品与标准菌株的有效性,并留有领取与配制记录。C.5检测样品的管理C.5.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样品的运送、接收、处理、存储、保留及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检测样品应加贴唯一性标识,样品在实验室整个期间均应保留此标识。C.5.2实验室应对检测样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在贮存、处置和制备过程中不受污染、损坏或遗失。当样品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存放时,应保持这种环境条件,必要时对之进行监控和记录。C.5.3实验室应按批次保留足量的检测样品,检测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C.6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C.6.1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已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颁布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检测方法。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必要时,对选定的方法进行确认。C.6.2实验室应保持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以利于检测结果质量的追踪监控。C.6.3实验室根据所从事的检测工作类型和工作量选择质量监控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次级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b)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www.bzfxw.com15 GB/Z21700-2008c)利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d)对保留样品进行再检测;e)分析某一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实验室对质量监控的数据进行分析,在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C.7人员C.7.1实验室至少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并有足够数量的与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岗位职责。C.7.2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可证明的技能,实验室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其持续进行培训,实验室应保留相关人员的资历及培训证明。C.7.3实验室应授权专门人员审核和签发检测报告。———————————————www.bzfxw.com16'